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是我国论文,形式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它为公有制经济的百花园增添了一个新品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已经显示出其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作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现最初是劳动者联合经营中群众的自发行为,由于其有利于处理劳动者与企业集体之间的财产、分配和管理关系,得到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和国有小型企业的青睐,逐步成为众多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的自觉行动。国家体改委在总结股份合作制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体现了资本和劳动的双重合作,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它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说是典型的集体经济,是一种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首先,从股份合作制的角度分析。把原来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或把原来的国有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出售给个人,全体职工作为出资者,人人占有生产资料。股东仅对自己占有的股权拥有终极所有权,只是在价值形态上的间接占有,与实物无关,股东无权独立地、直接地支配企业法人财产。而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的劳动者对其法人财产实物形态的直接占有,法人财产权是共同占有的。这种法人财产权和个人所拥有的股权相分离,使任何人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和处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 它已经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一方面保证了个人对股权的个人所有,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全体股东通过股份合作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其次,从股份合作制合作的角度分析,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使企业具有合作的性质。对合作制企业,恩格斯曾给予很高的评价,他在给倍倍尔的信中,建议在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时,“把合作社推行到现存的生产中去。”他第一次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恩格斯把合作社看作是建立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基础上,但又拥有自己的“特殊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2〕。 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3〕50年代初, 毛泽东同志就充分地肯定了王国藩的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如果合作制是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无疑股份合作制也是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三,从股份合作制的分配角度分析,股份合作制是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劳动者创造的利润的一部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量和劳动的质实行按劳分配,其余的在社会作了各项扣除外,剩下的在企业内部的资产则根据每个劳动者的贡献全部为企业劳动者个人占有,它并不存在剥削关系。这种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利于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是劳动者走向共同富裕的一条重要途径。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在改革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重大创新。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众所周知,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是筹集企业资本和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本身是中性的,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私有制,它可以容纳多种多样的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企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在企业制度安排上,都以产权主体多元为基础,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基本一致,都是建立以有限责任制度、法人财产制度、股东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统一的一种企业制度,职工普遍持股,股金主要来之多年劳动的积累,职工作为企业财产的主人,对生产资料实行占有和使用,进行民主管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既承认职工个人股份及其相应的财产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又承认联合集体共同利益。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无论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合作制企业它们都是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正如列宁指出的:“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4 〕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和本意就是合作制。合作制是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创建,后来遍布于世界各国,它作为劳动者的联合组织,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实行社员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利益共享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股份合作制是在劳动合作的基础上吸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既适应生产资料的占有股份不等的按资分配,又不背离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利益共享和民主管理的合作制原则;既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原则,又符合马列主义合作制经济思想的原则,还与国际合作经济基本原则相通。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里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和创新,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探索能够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最为有效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是在改革的实践中人民群众的创新,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成功经验,是典型的集体经济,不能把它看成私有制。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方面看,股份合作制与私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股份合作制全体职工作为出资者,人人占有生产资料,而私有制则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
第二,股份合作制是在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实现股份联合,在股份设置上,吸收职工入股,职工通过股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剩余分配,并保持生产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相对分布,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它的发展趋势是实现共同富裕。而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占有,用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因而必然产生两极分化。
第三,股份合作制职工工资、奖金的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提出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的部分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不存在剥削关系。而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实行按资分配,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无偿占用,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江泽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
股份合作制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实现形式要适应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在这方面,我们曾经走过几十年不切实际的片面追求所有制升级,“一大二公三纯”的弯路,所有制实现形式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结果生产力发展不快。历史的经验证明,凡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不仅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难以保证公有制资产处于优良状态并能保值增值。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生产力发展状况,把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企业的改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合作制企业明确了产权关系,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股份合作的办法,将原来的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或把原来的国有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出售给个人,明确了企业的产权界限,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时,该谁得多少,赔多少,都是清清楚楚的,从而使职工在企业内部的权利和责任与其股权联系起来。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领导和管理体制,做到了权责明确,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股份合作制企业财产股份化、个人化,可以从产权关系上彻底割断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同时,财产关系的股份化,使政府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干预只能建立在与其股权份额相对应的权利基础之上。
股份合作制企业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职工收入明显增多。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利于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约束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市场的约束,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面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这种来自市场的压力,迫使企业重视市场信息、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迫使企业只能搞好不能搞坏。另一方面,企业在考虑收益分配时,必须既考虑眼前利益,尽量给职工股东更多的分红;又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即企业的发展,这样就使企业的短期行为受到有力的克制。
总之,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它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解决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难,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和前途
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指的是股份合作制自身在其内容和形式方面的变化趋势;股份合作制的前途,指的是股份合作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远景展示。
股份合作制主要产生并适合于乡镇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它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农民在兴办乡镇企业过程中的一个创造。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民经济状态改善的同时,大批劳动力成为多余,必须转向非农业,兴办乡镇企业成为其主要的选择。但一家一户办企业资金不足,能力有限,于是便有了联合与合作的要求,既有资金的联合,又有劳动的合作,这样股份合作制企业便产生了。由于它既能满足产权清晰,又能使分属不同所有者的资产联合经营,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因而在许多地方成为农民不约而同的选择。从城镇经济看,一些个人也将其有限的资金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分配,这种个人联合经营,也要求既承认个人财产权利,又维护联合集体经营,企业组建时也采取了股份合作制的办法。
乡镇企业选择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不仅是改革的必然,也是其发展的方向。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原有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体制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人人所有,人人又都没有”的状况使不少乡镇企业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多种商品的“买方市场”业已形成的情况下,乡镇企业要重现往日的辉煌,必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应实行股份合作制,以便解决一些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产权不清、缺乏民主管理、政企不分的矛盾。在乡镇企业职工只有形式上的集体所有权而无实际上的个人产权时,职工很难有自觉意识和内在动力去关心和行使民主管理权,从乡镇政府到集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愿意也不可能让集体企业真正实行民主管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财产股权化、个人化,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权利,使企业职工不仅从劳动工资上关心企业的发展,而且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和长远利益上关心企业的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这就指明了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股份合作制应该是国有小型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因为:第一,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僵化机制、“吃大锅饭”等弊端,国有小型企业都存在,决定了其一进入市场就必然打败仗。而把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则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第二,我国的国有小型企业,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的产品大多是日用百货或为大型企业配套的产品,企业管理水平低,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差。严格地说,有些国有小型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就根本不具备建立国有企业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只有改革其实现形式,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才能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三,国有小型企业改变所有制关系,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以股份的方式卖给职工,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过分悬殊。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与资本联合相统一的一种企业制度。这种体制,既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职工群众的认识水平,又使职工在产权清晰的情况下,强化了主人翁责任感,有效地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是我国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从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现状,大致可以预测其未来发展的走向:一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会出现生产集中的趋势。这种集中过程会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单个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的扩大,无论是乡镇企业还是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业人数和生产规模都会不断地扩大,以加强其市场竞争力。二是会向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随着劳动生产率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会出现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特别是农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会向农工贸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三是股份合作制的活动领域会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生产领域,还会向流通领域和其他领域扩展。把以上三个走向综合起来看,就是一个总的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会不断发展自己的形式,以适应客观变化的形势。
三、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以来,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城市小型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为使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目前,推进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转变观念,走出认识上的误区。我国的股份合作制虽然有了进展,但仍有许多观念桎梏。至今,对股份合作制存在偏见仍然大有人在。股份合作制走过的艰辛历程,就是观念制约的产物。现在,公开反对股份合作制的人已大为减少,但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私有化的观念仍然存在。这部分同志之所以认为把国有小企业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搞私有化,从理论上说就是没有分清公有制性质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一定的所有制总是通过自身的某些形式来表现的,实现形式既反映了某种所有制本质的要求,也体现了该种所有制相应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而在自身范围内的调整。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其实现形式就有资本家个人所有制、私人垄断所有制和国家垄断所有制。在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如有偏离,就是私有化。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又一次思想解放,使我们摆脱了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姓“公”姓“私”的束缚。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和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目前在股份合作制的问题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只有存在“国家股”、“集体股”等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的企业,才称得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毛泽东同志早在七届二中全会决定中就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5〕这就是说, 由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无论是否存在国家和集体法人股,它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不是私有制。
第二,要保障国有和集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时应按市场经济原则有偿转让,不能让国有集体的净资产无偿分给个人。同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资产评估要由国家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要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投入,一般应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以启动新机制的运转,使企业在改制后有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以及正常周转所需要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注入,等于把一个新的企业向前推进了一步,使其有可能在良性循环中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三,改制要配套进行。国有小企业改制的核心是实行制度创新,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劳资结合的法人实体,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改制后,只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外部条件,企业要围绕市场需求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抓紧进行改组和技术改造工作,搞好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还要正确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积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要建设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第四,股份合作制是小企业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搞活小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十五大报告精神,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进行,不搞“一刀切”,不搞运动,小企业究竟采取哪种形式,主要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者的意愿。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
〔3〕〔4〕《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686页。
〔5〕《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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