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二重性结构与边疆民族地区宗教政策的贯彻实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政策论文,边疆论文,贯彻实施论文,宗教论文,民族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宗教的二重性结构是指宗教及其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宗教性与非宗教性、政治性与非政治性之间的关系。为了处理好边疆民族地区的宗教关系,正确贯彻宗教政策,从理论上探讨宗教的二重性结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宗教活动的宗教性与非宗教性
宗教活动实质是以信仰对象为目标的个人信仰行为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从实践—精神两方面认识世界的活动”。〔(1)〕因此,宗教活动一方面是物质性的实践活动,包括必须设立活动场所、建盖教堂庙宇、募集捐款、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和经济活动等内容。另一方面,宗教活动又是实践的精神认识过程,包括信教成员对信仰对象的关注和理解,对教义教规的认识以及宗教意识的活动水平及其个人履行宗教义务的行为态度等。显然,宗教活动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是相互贯通、互为条件的。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类型,不仅宗教活动主体中的个人和群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宗教本身也与其他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具有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宗教活动具有宗教性,这是宗教本身固有的属性,非此则不成其为宗教。所谓宗教活动的宗教性,就是宗教本身的规定性在其活动过程中的体现。这一过程既发生在宗教关系之中,也创造着宗教关系。然而,“信仰宗教的个人、宗教团体、机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他们与信仰范围之外的事物的关系,并非全是宗教关系”。〔(2)〕无论是信教者个人还是宗教团体,在信仰范围之外与社会关系各方面进行的各种物质交往,并不具有宗教属性,这就是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性方面。
在宗教的精神认识活动中,同样具有宗教性和非宗教性的二重属性。与信仰对象相关联的意识活动,诸如讲经布道、祈祷见证等心理和思维,借助宗教语言来表达信仰者的宗教情感、情绪和宗教意识,这一过程因具有确定无疑的宗教内容而属于宗教认识活动。然而,在与信仰对象无关的一些思维活动中,诸如学习文化知识、欣赏非宗教性的文艺作品、掌握时事政治,甚至个人的某些生活烦恼等,因涉及到不属于宗教内容的其他社会层面,则不属于宗教认识活动。宗教伦理生活中的许多道德观念,除了调节人与神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外,也有属于非宗教性的世俗伦理要求的。
由此看来,宗教活动无论其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都存在着宗教性与非宗教性的区别。然而,这一区别的界限不是绝对的、凝固不变的。
宗教性与非宗教性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会表现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宗教性始终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非宗教性的活动服务于并从属于宗教性的活动。就是说,非宗教性活动可以是宗教性活动的手段,当宗教活动受到某些社会条件排斥或控制的时候,往往可以通过非宗教性活动的途径来达到宗教活动的目的。历史上基督教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曾受到地方土官政权的制衡,也遭受到后来信教民族的抵制。但其站住脚跟的原因之一,就是使用了非宗教性的手段,如创立民族文字、开办学校教育、创建福利医院等。因此,宗教传播中的宗教性向非宗教性的转化,只是宗教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不以非宗教性活动就不能达到宗教目的而不得已使用的手段。
对于宗教活动的宗教性与非宗教性关系的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宗教管理的一些经验性认识。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践中应该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以非宗教性活动为掩护进行的宗教活动,历史上有,现实中也发生过。对于非宗教性活动发生的条件、性质、类型及其目的,应该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非宗教活动发生的主体理当是宗教团体和信教者个人,否则不属于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性方面。同时,不能把与信仰对象无关的宗教团体的非宗教性活动及个人行为,与宗教性活动相等同。例如,近年来民族地区的一些信教群体参加科学技术的学习,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等,其社会意义的积极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对信教群体的此类活动给予肯定和支持,并不意味着是对宗教的大力倡导和鼓励。宗教团体内部乃至不同教派之间,也不应以此类活动所谓违背教旨而指责为异端,否则,将不利于宗教关系的协调和处理。当然,宗教团体以对教义教规的理解为由而抵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关制度的实行,则不属于宗教活动中的非宗教性问题。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反社会的活动,也不属于宗教活动的范畴。因此,分清宗教活动的宗教性与非宗教性方面,对于宗教管理工作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是在民族与宗教的关系中发生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民族的经济生活之间客观上存在很大差别,由此可能产生一些民族矛盾和问题。对于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以及同一民族中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体,或者同一民族中的信教群体和非信教群体来说,他们之间的各种差距主要不在于是否信仰了宗教或者信仰了这种宗教而不信仰那种宗教,也不在于宗教活动中的宗教性比重过大,或者非宗教性活动比重过少。因为这些提法都有可能从不同的层面伤害民族感情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从而不利于民族的团结和宗教关系的处理。宗教信仰是各民族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进行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民族个体成员的一种自主选择。因此,我国各民族在宗教选择上并无根本冲突,在经济利益上则有着根本的一致性。各民族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大力发展经济,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才是最终的目的。这说明,宗教信仰一方面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应该把它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相等同,另一方面宗教信仰又具有群众性和民族性的特点,在解决民族问题或者宗教问题时,应该严格划清宗教性问题和非宗教性问题的界限。属于宗教性质的问题以及宗教关系中的一些民族问题,应该根据相关的宗教政策和群众的实际利益,妥善加以解决;属于非宗教性的问题,则不应将其牵扯到宗教关系中。非宗教性的民族关系问题,应该根据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利益的实际状况加以妥善解决。不利于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安定大局的各种做法,都应受到抵制。
三是处理好宗教中的物质活动与非物质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宗教活动的领域中,脱离一定物质关系而存在的宗教信仰,只能是单个人的思维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脱离社会关系和物质场所而存在的个人信仰既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也是不可能的。宗教活动的正常化需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保证。所以,在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合理地恢复或建盖一些寺观教堂,有利于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管理。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既有宗教意义也有非宗教意义。例如,维护宗教文物和寺观教堂,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活动,既保证了宗教职业人员的一定物质生活需要,也使宗教文化得以保存下来。擅自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滥建庙宇,则属于非正常的宗教活动,应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宗教中的非物质活动,包括传经布道、宣传有神论等组织行为,以及礼拜、祈祷、见证追思、宗教学术研究等个人精神生活。在宗教场所之内宣传无神论或者在宗教场所之外宣传有神论,都不符合我国宗教政策的有关规定。这说明,宗教团体和个人的精神生活既有宗教性因素也有非宗教性因素,在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关联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性质和意义而使其原有特性发生转化。因此,在宗教管理工作中,应该明确区分宗教中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关系,区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宗教意义和非宗教意义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二、宗教活动的政治性与非政治性
宗教是从实践与精神两方面认识世界和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活动,它必然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法律、道德和审美等各种社会关系。宗教活动受社会政治关系的制约,并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而适应社会政治关系,因此必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宗教活动的政治性是对宗教受政治法律关系影响而在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些政治法律特征的总称。在一般情况下,宗教活动的宗教性体现了宗教的本质属性,宗教活动的政治性则是其非本质属性。然而,宗教在适应社会政治生活环境的过程中,也可能成为一种政治力量,体现出强烈的政治色彩,达到政治化的水平,从而使其活动内容的宗教性与政治性完整统一在一起,所谓政教合一的政体模式就是如此。
有的宗教社会学家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分为几种类型:(1)政教合一的纯粹神治;(2)国家相对独立但从属于宗教机构的修正的神治;(3)教会与国家部分分离和完全分离;(4)宗教是国家的强制权力或者相反是非法的而予以取缔的集权政治。〔(3)〕应该说,这种类型划分属于宏观分析,基本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在这些类型中,宗教活动的政治属性依次减弱而成为非本质属性(除了宗教是国家的强制权力之外)。在宗教活动的政治属性成为非本质属性的情况下,宗教的非政治性则会包括上面分析的宗教性和非宗教性(不含政治性内容)的关系在内。例如,宗教活动中的人神道德关系和世俗道德要求,宗教艺术中的宗教情感和审美理想,宗教世俗经济中的农耕劳作等等,就存在着宗教性与非宗教性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一定直接与政治相关联。
另外,在宗教传播过程中,其政治属性和非政治属性也常常表现出来。
宗教传播中的非政治属性的主要特征是:其意识形态的政治属性相对弱化,国家的政治干预以及宗教的政治参与较少;民间的宗教情感和信仰活动相对远离政治,宗教矛盾多由教义教规的阐发理解不同所引起,或由于宗教事务与民间发生矛盾导致民事纠纷,只要宗教情绪没有政治势力的介入,这些矛盾或纠纷一般不易演化为政治情绪并导致阶级矛盾。当然,宗教毕竟是生存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中的一种社会意识,因而不可能是与政治毫无关系的纯粹信仰。
宗教的非政治属性会表现为宗教性与非宗教性的矛盾。宗教团体以及信教者个人超出宗教信仰以外的一些非政治文化交往,由于不存在宗教和政治的内容而具有非宗教性、非政治性的意义。这就是宗教传播中的文化交流现象。事实上,与宗教活动的宗教性相矛盾的是,宗教传播一旦受制于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就必然要以非宗教性或非政治性的手段来为自己开辟道路。否则,宗教活动就难以进行,宗教作为文化传播的过程也将无法实现。
自明代以后,传教士已意识到中国封建政治对基督教在华传播的制约意义。在他们来华传教、推进科学、扩展本国影响的三重动机中,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已成为达到传教目的的主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传教士们以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礼仪习俗装扮自己,编写和介绍西方科学知识图书。他们一方面是西方文化的传播者,另一方面又是中国文化的接纳者。基督教耶酥会也主动适应中国文化,允许教友祭祖尊礼,以中国名称称呼上帝。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的原始宗教向基督教的转变,在某些方面也体现了基督教对民族文化的妥协和同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境内的各种宗教都从属于社会主义政治关系,属于行政管理的内容。所以,正确认识宗教活动的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性质、内容对于社会的影响和意义,是制定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贯彻实施宗教政策的基本前提。总结历史经验,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实际情况,还有必要对如何处理宗教中的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关系作一些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第一、我国宗教关系中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现阶段宗教关系中矛盾形成的根源,主要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低下和地区间的不平衡性。因此,信教群众在生产劳动中由于山林地界纠纷可能引发矛盾,劳动产品的分配和交换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家庭财产的分配继承处理不当引起家庭关系不和等等。此类矛盾和问题属于经济活动现象,不能因其是发生在信教群体或信教民族之间而将其与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甚至政治问题混淆在一起。
第二、我国宗教关系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在对抗性矛盾中,有的属于政治性冲突,有的属于非政治性冲突。所谓政治冲突,即宗教活动与现实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相背离、相矛盾的现象。达赖势力集团在境外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挑起民族矛盾的活动就属于宗教关系中的一种政治冲突。境外敌对势力渗入我国宗教团体中,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或拉拢宗教界有威望的人士,进行破坏和颠覆社会主义的活动,也属于性质严重的政治冲突。
所谓非政治性冲突是一些相对远离政治而又不利于社会发展或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冲突,它发生在非政治领域中而又与宗教有着特定的联系。例如,有的信教者个人或宗教职业人员进行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有的人以教义教规为借口,抵制人口生育政策等。此类非政治性冲突,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可能出于个人修行的欠缺、对教义教规的曲解、法律意识的淡漠以及文化习俗的原因而发生。
应该承认,信教者个人的宗教觉悟和政治意识存在着个体差异。教育和引导他们分清宗教活动中的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关系,认清这些冲突的不同性质及其后果,也是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环节。
注释:
(1)(2)伊·尼·亚布洛柯夫《宗教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03页,第110页。
(3)罗纳德·L·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