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与日日关系中的全权证书问题--国际法视角下的考察_抗日战争论文

中日和平与日日关系中的全权证书问题--国际法视角下的考察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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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5)01-0098-09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子初时分(1895年1月25日夜11时许),大清钦命出使全权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署湖南巡抚邵友濂的座船驶离上海,开向日本。①这是甲午战争爆发近半年以来,清政府第一次正式派遣议和使节。对和战之争持续不休的清政府来说,迈出这一步绝不容易。然而,正月初八日(2月2日)在广岛,张、邵二使尚未触及任何实质问题,便被宣告谈判中止,并限期回国。

       日方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拒绝谈判的理由,是张、邵不具备“全权”。具体说来,就是缺乏完备的全权证书。伊藤当天在会场发表演说:“昨日于此席上所交换之双方委任状,一见即知其轩轾之甚。虽然几乎勿需批判,但相信于此对之加以指摘,亦决非徒劳之事。即:一方虽合乎开明国家惯用全权之意,而他方几乎完全缺乏委任全权所必需之各项。”在同日递交的照会中,日方亦指责中方证书“几乎完全不具备普通人所共知的作为全权委任状所不可或缺之要素”。②不得已,使团于正月十八日(2月12日)回国。首度对日议和的尝试,就这样碰壁了。

       这一波折,给清政府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局面。从广岛拒使到二月二十四日(3月20日)在马关重开谈判,中间经历了四十多天。在此期间,日军的作战又大有进展:在辽东战场占据牛庄、营口等要地,并于田庄台之战中重创清军;在山东战场攻陷清朝在北方仅存的海军基地威海卫,俘获北洋海军全部残余舰船。由此,日方在谈判桌上取得了更多的筹码。

       国内论者在论述这段史事时,大多严厉批判日方拒使的行为,指出这是破坏谈判的阴谋。③事实也的确如此。陆奥宗光在回忆录中坦言,他和伊藤在谈判之前已有意借故拒使。④然而,论者在着重论述拒使动机的同时,却很少具体剖析拒使的理由,即全权证书问题。另一方面,日本论者普遍接受伊藤、陆奥的观点,但亦未作具体分析。⑤那么,中方证书究竟是否如日方所说,与国际通行的格式不符?果真如此的话,原因何在?谁应该对此负责?此后的李鸿章出使,又是如何通过这一关的?探讨甲午中日议和的得失,这一问题不可不辨。

       一 “全权证书”与“国书”

       张、邵使团赴日之时携带了怎样的证书?其一是一份“国书”。其全文如下:

       大清国大皇帝问大日本国大皇帝好。我两国谊属同洲,素无嫌怨。近以朝鲜一事,彼此用兵,劳民伤财,诚非得已。现经美国居间调处,中国派全权大臣,贵国派全权大臣,会商妥结。兹特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贵国商办。惟愿大皇帝接待,俾该使臣可以尽职。是所望也。⑥在出使之前,张荫桓曾请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代为按洋式拟一国书底稿”。⑦而根据田贝的回忆录,起草国书是他主动建议的,提供样本的则是法国公使施阿兰(Auguste Gérard)。⑧不过,当田贝送来草稿时,总署声称已于两天前自行拟定并请钤御宝,因此并未采用他的版本。⑨其实,真正的原因似乎并不这么简单。⑩

       这里的“国书”,据田贝原文为“credentials”。(11)时至今日,这一外交术语在中文中仍然被译为国书。根据国际法,“一国元首派任一个常驻大使或公使到一个外国的文书称为国书……如果他负有其他使命——例如谈判一个特殊条约或协定,他就需要一种特别的授权文件,即所谓全权证书。”(12)显而易见,张、邵所需要的不是国书而是全权证书。

       所谓全权证书,英文为“full powers”,日文称为“全権委任状”。为缔结条约或公约而奉命进行谈判的外交代表,通常都需要本国元首或本国政府颁发的这一证书。证书的基本内容,是证明代表的身份,以及代表拥有谈判与缔约的权力。在谈判之前,双方代表需要互相校阅全权证书。直至今日,这一种类的公文仍未失去作用。(13)

       无论是总署还是田贝,显然都没有分清国书与全权证书二者的区别。尽管田贝在回忆录中一再强调,广岛拒使是因为清政府没有采用他起草的国书,责任并不在他;但他也始终没有弄清楚,使节需要的是全权证书。

       但是,田贝所拟国书的内容却符合了全权证书的要求,即说明了使节的身份,有签约画押之权。(14)与西方的全权证书相比,并无多少不妥之处(唯一不符的一点或许是抬头的措辞(15))。可以说,这是一份被标为国书的全权证书。相比之下,总署的版本只表示张、邵二人是“全权大臣”,没有具体说明其职权。比起弄错文件格式,这一失误更加致命。

       实际上,张、邵的“全权”的确是有名无实。张荫桓于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十日(1895年1月5日)觐见两宫请训时,慈禧特意传下懿旨警告他和邵友濂:“所有应议各节,凡日本所请著随时电奏候旨遵行,其与国体有碍及中国力所未逮之事,该大臣不得擅行允诺。凛之!慎之!”(16)鉴于战事连连失利,慈禧自然担心日本在谈判桌上狮子大开口,于是严词嘱咐二人不得擅许条件。既然“凡日本所请著随时电奏候旨遵行”,张、邵实际上只有听取日方条件的份儿,没有任何表态的权力。

       在请训时,慈禧还饬令缮写“密旨”交与张荫桓。该旨一式两份,分别下达给张、邵二人,也就是他们持有的第二份证书。其内容为:

       皇帝敕谕: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著派为全权大臣,与日本派出全权大臣会商事件。尔仍一面电达总理衙门请旨遵行,随行官员听尔节制。尔其殚竭精诚,敬谨将事,无负委任,尔其慎之。特谕。(17)这两道“密旨”来得很是古怪。十一月二十四日(1894年12月20日)已有上谕:“著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署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与日本派出全权大臣会商事件。”(18)按理说,不必再以谕旨重申这一任命。据张荫桓记载,“密旨”的作用是“以备彼族要求持以相示”(19),颇值得玩味。也就是说,“密旨”是写给日本人看的。当时清政府似乎已经认识到,需要一种证书来表明使节的身份,于是特意准备了两道“密旨”。然而,在形式与内容上,它们依然与真正的全权证书相差甚远。

       二 证书之争与广岛拒使

       在谈判之前,中方使节并非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持的证书不合规范。抵日当天,张荫桓向使团法律顾问、美国前国务卿科士达(John Watson Foster)宣读了国书。科氏当即指出其形式与内容的缺陷:“这不是国际间常用的格式,假若日本吹毛求疵,它是可以否认他们谈判的全权的”,“信内没有说明他们有签订条约之权,这是不足之处,日本的全权大臣可能提出反对,因为报纸上一直在指责说他们不会是抱着诚意而来,而只是为了争取时间”。张荫桓也承认,田贝曾指出其权限不足。但是,他并没有试图补救。科士达写道:“看来没有一个人敢于承认这些文件不完善,应当重写新的。”(20)

       日方已经事先了解了这一情形。十二月二十三日(1月18日),陆奥致电外务次官林董,令其通知美国驻日公使谭恩(当时中日之间的外交电信由美国转达),据可靠消息,中国全权大臣未被授予全权,并透露消息来源是英国驻日公使。(21)谭恩据此转电北京询问,总署回复:“中国国书底稿,查系实有全权。”(22)但是,伊藤、陆奥对此持怀疑态度,故仍拟在全权问题上做文章。两人密谈后,“决定第一步先查阅他们携带的全权委任状的形式如何,如有不符国际公法一般惯例的规定,在未进入正式媾和谈判之前,即拒绝与之继续谈判,宣布此次谈判失败”。(23)

       正月初七日(2月1日),双方代表在广岛县署首度会谈。会谈开始后,伊藤便要求双方互换全权证书。接到中方使节递交的国书之后,他询问是否另有全权证书。张荫桓表示“全权委任是包含在国书里面”,但伊藤指出了全权证书与国书的区别,进而指责清政府没有遵守国际法:

       所谓国书是在邦交继续存在的时候,由一国帝王向其他的帝王派遣使臣时,为Accredit(委派)用的,是指在该国帝王准许谒见时所捧呈的东西而言;至于对某一特殊的事件,在特殊场合所用的Full Power(全权)则与通常亲和国之间所应用的国书,其性质完全不同。若是阁下在亲和时期来驻我国,则当然应携带Credential,但今天两国正在交战中,阁下既然是为了特殊的目的,带着特殊的任命前来,那末,就有提出特殊的委任的必要。(24)张荫桓与参赞伍廷芳商议之后,声称另有全权证书,并派参赞梁诚回住处取来那两道“以备彼族要求持以相示”的密旨,与日方全权证书互换。至此,会谈大体结束。(25)

       在会谈当时,伊藤与陆奥已经认定张、邵的全权证书在形式与内容上均不完备,但没有立即发难。陆奥在回忆录中道出了这种欲擒故纵的策略:“我们认为在拒绝他们以前,最好使他们自己承认全权手续并不完备的事实。因此,必须使他们声明携带的全权委任状的权限远不及日本全权大臣的权限。”(26)为此,陆奥将事先准备的备忘录交与中方使节,要求答复。其内容是询问“果真由大清国皇帝陛下授与该钦差全权大臣关于讲和结约事件之一切权限否?”(27)对此,科士达建议应当慎重准备,并修改了复文的草稿。

       次日上午,复文送出。(28)文中声称:“本大臣系蒙本国大皇帝畀以讲和缔结会商条款、署名画押之全权。至所议各条款,以期迅速办理,自应电奏本国请旨,订期画押。再将所议约本赍回中国,恭候大皇帝亲加披阅,果为妥善,批准施行。”(29)其中,声明有权缔约签押一项,可以看出是科士达的手笔。而表示需向本国请旨,则是被警告“随时电奏候旨遵行”、“不得擅行允诺”的张、邵不得不说的。正是这一点,再度给日方提供了把柄。陆奥写道:“至此,他们已经自行说明不具备全权大臣的独自决断的权限。我们的预料果然正确。”(30)如前所述,在当天举行的第二次会谈中,日方拒绝继续谈判,下了逐客令。

       张荫桓做出了挽回的努力。他建议电告北京,要求增补全权证书,被伊藤以全权证书须皇帝亲署为由拒绝。张又取出总署与田贝往来照会的抄件,指出田贝曾表示将全权包含在国书之中即可,也未起到作用。最终,他不得不低头恳求:“我国对于这样的事情,因很少向外派遣使臣,所以对国际法上的惯例很迂阔,致有此错误,可请阁下稍加谅恕。”伍廷芳也求告道,中方使节远道而来便表明了议和的诚意。这样的恳求,自然没有丝毫作用。于是,使团成员黯然离开会场。(31)

       对日遣使议和的初次尝试,就这样流产了。清政府对国际法缺乏了解,令全权证书出现破绽,是必须承认的事实。然而,日方此时也并没有议和的诚意,因此抓住这个把柄不放,故意使谈判破裂。

       三 修改证书与李鸿章出使

       广岛拒使的消息传回国内之后,慈禧最初大为恼怒,决计撤回使团。正月十二日(2月6日),她在召见枢译诸臣时表示“战事屡挫,今使臣被逐,势难迁就,竟撤使归国,免得挫辱”,乃至“词色俱厉”。而军机大臣兼总署大臣恭亲王奕、孙毓汶、徐用仪“嗫嚅委婉,谓宜留此线路,不可决绝”,仍希望通过修改全权证书作出补救。翁同龢从中折中,提出“定约画押,既添入国书,则批准一节亦宜叙入,或稍可维持”,慈禧方才同意。随后,光绪向慈禧请安时亦认为“若不待批准,则授权一介矣”。于是,国书原稿被加以修改,“添定约画押,而‘批准’二字亦轻笔逗出”,并函送田贝。(32)

       当天,总署正巧举行了新年招待会,各国公使皆来贺年。会后,奕单独留下英国公使欧格讷密谈。欧氏此时已从英国驻日公使楚恩迟处得悉了国书内容,他向外交大臣报告:“我坦率地告诉恭亲王,我认为该文件既不完备也不规范,他们只授与其使臣这样有限的权力是犯了一个可悲的错误,它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作为回应,总署王、大臣也道出了证书问题的根源:“诸亲王大臣们对此做了长篇大论的解释,企图让我相信他们本来是打算给使臣们以充分权力的,只是由于对证书格式不太了解才出了这一差错。他们特别想提防在中央政府对其条款毫无所知的情况下签署和约;他们认为,在广岛孤立无援的张大人及其同行有可能会被迫签署一个含有无法接受的条件并立即生效的条约。”(33)由此可见,“全权不足”的原因一是对国际法的陌生,二是对授予“全权”的警惕,后者可说是深层次的原因。(34)

       欧格讷力主在“做几处非实质性的修改”之后接受田贝的国书案,但未提及批准一事。(35)而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认为“若有‘批准’字,日本必再驳”。(36)于是,次日见起时,奕与孙、徐二人又请求去掉“批准”二字,三人“委婉激切,一再陈请”。慈禧此时怒气已消,于是“圣意已回,可以俯允”。(37)

       这里又引出了与全权相关的一个概念:条约批准制度。重要条约签字之后,往往须经本国元首或议会批准方可生效。有些国家的全权证书也写明了这一点。(38)它的存在,一是为了给国家一个机会重新检查条约对其利益的全盘影响,一是为了尊重宪政国家的民主原则。不过,批准的环节也不是必需的,亦有许多条约规定签字后立即生效。(39)

       清政府因担心张、邵擅自签订损害国权的条约而不授予全权,可谓因噎废食。退一万步讲,只要保留条约批准权,即使这样的条约签署了,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批准。在世界近代史上,元首或议会拒绝批准条约的案例比比皆是。当然,如果频繁拒绝批准条约,是对本国外交能力的贬损,但无论如何,批准与否是国家的自由。(40)前文已述,翁同龢主张在修改国书时“批准一节亦宜叙入”,即声明拥有批准权,光绪也持相同意见。他们不会有多少国际法知识,但这一主张却是符合国际法的。而奕等人为赫德的意见所动,因担心日本再度为难而取消批准权,则是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可谓过犹不及。

       同日,总署通过田贝转电日本:“中国愿换国书,将议妥定约画押互换各节全权叙入,仍交张、邵二大臣收执备验。”(41)据欧格讷称,总署原本将旧有国书加以修改,形成一份“特别训令”,而在他的强烈建议下同意重新起草。欧氏认为,这一版本会将田贝国书案与他提供的一份全权证书糅合而成。(42)然而,由于日方决意不与张、邵继续谈判,新的证书并未送到二人手里。继而赴日议和的重任,落在了李鸿章肩上。

       有此前车之鉴,清政府对李鸿章的全权证书自然慎之又慎。此时清政府已经明确认识到,需要一种有别于国书的格式——在当时的行文中,全权证书被称作“敕书”,也就是欧格讷所说的“特别训令”。

       张荫桓在回国之初曾经建议,“国书可免,敕书照乙酉在津与伊藤互换之式便妥”。(43)此处所指,是光绪十一年(1885)的中日天津谈判,当时双方亦互换了全权证书(详见下节)。旋即,科士达提出仿照日方全权证书,李鸿章采纳了这一建议。(44)二十八日,李鸿章进京请训,同日偕孙毓汶、徐用仪拜访田贝,“以勅书稿与商”。次日,敕书稿呈递,并由田贝转电日本。(45)这一草稿由孙毓汶起草,明显以日方全权证书为蓝本,全文如下:

       大清国大皇帝谕:现因大日本国重敦睦,特授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北洋大臣一等肃毅伯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商议,便宜行事,豫定和约条款,予以署名画押之全权。该大臣公忠体国,夙著勋劳,定能详慎尅事,缔结邦交,不负朕之委任。所定条款,朕亲加查阅,果为妥善,便行批准。特授。(46)田贝电寄的全权证书是汉文版本,陆奥随即要求补寄英译文。两相对照之后,他指出二者文字出入较大,主张以英译文为基础,汉文一概视为无效。但老于对华事务的伊藤明白,“中国人是不能把委任书的英文译文当作原始文件而签字盖印的”。于是他说服陆奥,改而要求清政府修改汉文版本,使之与英译本统一。(47)二月初六日(3月2日)接到田贝转电之后,总署作出了几处添改。(48)初八日(3月4日),日方对这一版本表示满意。(49)

       于是,李鸿章赴日谈判之时,他的全权证书自然没有受到质疑。(50)二月二十四日在马关春帆楼,双方顺利交换了全权证书。然而,这只是谈判的第一步。仅仅为了这一步,清政府已经付出了太大的代价。

       四 对“全权”的回顾与审视

       前文已述,中方全权证书不合国际惯例,原因在于清朝官员不熟悉国际法与清廷高层不愿放权。然而,清朝打开国门已有半个多世纪,对外谈判不可谓不多,为何直到此时还在“全权”这种外交常识上出岔子?因此,有必要对清政府此前认识“全权”的过程作一梳理。

       根据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人臣无外交”。给臣下授以“全权”,在朝廷看来完全是离经叛道的做法。近代以降,西方外交制度在枪炮掩护下逐渐冲击着“天朝”的藩篱,清政府也开始晓得了“全权”为何物。鸦片战争中,清朝臣僚第一次被要求以“全权”身份进行谈判,但未屈从这一要求。(51)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中外谈判每每因“全权”问题破裂。(52)而在北京行将陷落的咸丰十年八月初七日(1860年9月21日),奕被加上“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的头衔,留京与英法联军进行谈判,首开授予“全权”的先河。(53)

       而在光绪五年(1879)的中俄伊犁交涉中,中方全权大臣崇厚擅自与俄国签署《里瓦基亚条约》,严重损害国权,导致清政府对“全权”名目的高度敏感。于是,光绪十年(1884)朝鲜甲申事变发生后,中日谈判因这一问题多有龃龉。起初,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吴大澂、续昌赴朝“查办”,并未授予全权。而日方以外务卿井上馨充任全权大使与朝鲜政府交涉,并建议清政府“不妨破格亟委吴续二星使或别个大臣有便宜决断之权,庶权位相当,从善商办”。(54)同时,驻华公使榎本武扬也一再声称吴与井上权位不称,要求授予全权。(55)

       清政府拒绝了这一要求。一方面,总署致电驻日公使黎庶昌、徐承祖:“中国重大事,悉由宸断,专擅有罪。自崇使获咎,久废全权名目,盖恐全权定议,上或不准,反得周折。若得旨允行,决无更改。此次中国先派钦差,正欲速了之意。吴系副宪大员,奉有和衷商办,迅速了结之旨,权位不轻,必能秉公商议,勿以西例强我所难,可照此覆外务。”(56)另一方面,总署在与榎本的会谈中一再表示中日体制不同,甚至声称“中国向无全权名目,钦差是最重的”。榎本诘以崇厚的先例,总署则答称:“自崇大人得罪后,中国即无此名目。至中国与各国换约,虽有全权大臣之称,不过虚有其名,仍须请旨而后定也。”(57)

       于是,当吴大澂要求与井上馨会谈时,对方以吴无全权为由予以拒绝,仅与朝鲜政府谈判。(58)鉴于与清政府的谈判没有完成,日本又派遣伊藤博文为全权大使来华。不得已,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作为伊藤的谈判对手。为确认李鸿章的确拥有全权,伊藤频频与总署交涉,不厌其烦,最终总署对此作出了保证。(59)光绪十一年二月十八日(4月3日),李鸿章与伊藤在直隶总督衙门开始会谈。谈判一开始,伊藤便要求互换全权证书。面对李鸿章出示的一道简简单单的敕谕,(60)他指摘其中只规定了“商议事务”,而没有说明签约画押之权。(61)这些情形,一如十年后的那一幕。所不同的是,当时日本并未挟有战胜国的威势,而且伊藤是客非主。因此,当李鸿章保证自己确有全权之后,伊藤同意继续谈判,证书一节便被轻轻揭过了。

       天津谈判,犹如广岛谈判的预演。清廷不愿授予臣下全权的心态,前后如一,“全权证书”与国际法的抵牾亦如是。而在国力一消一长之后,清政府最终还是为此付出了代价。

       反观日本明治四年(1871),日本政府派遣岩仓使团出使欧美,希望修改条约。与张、邵使团一样,这支使团也只带了国书而没有准备全权证书。而在大洋彼岸的第一站美国,使团便因此吃了闭门羹。不得已,使团成员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只得再次渡过太平洋,回国办理证书。(62)十几年后,已经轮到伊藤就全权问题来教训(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教导)清政府了,历史上的异同之处引人深思。

       全权证书问题是一个国际法问题。当时也是当今通行的国际法体系源于西欧,由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与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下基础。随着西欧列强将势力扩展到全世界,这一源流的国际法也就成了国际社会通行的基本交往准则。

       中国本有一套自己的国际交往准则,即所谓的“华夷秩序”或“朝贡体制”。鸦片战争以降,中国逐步融入列强构建的国际关系体系之中,因而势必自愿或不自愿地认识与接受国际法。(63)从“全权”这一问题来看,清政府迈出的步子显得迟缓而犹疑。好不容易接受这一名目之后不久,又因伊犁交涉的蹉跌而走了回头路。然而,这样旨在避免损害国权的退缩,最终又导致了对国权的损害。这说明,在“万国公法”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权威地位之下,唯有顺应一途。

       正如无数论者一再提到的,在国际政治中,国际法并不是唯一的准则,强权的作用同样重要。运用国际法为国家利益服务,也往往需要强权作为后盾。天津谈判与广岛谈判的反差,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光绪十一年把敕谕当作全权证书照单全收的伊藤,在光绪二十一年毫不留情地下达逐客令,所倚仗的正是连战连胜的兵威。然而,他仍然需要“全权不足”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不妨设想,倘若张、邵使团有完备的全权证书,议和的结果将会如何?

       注释:

       ①《收张邵大臣电》(十二月三十日戌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12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0页。

       ②《明治二十八年二月二日有关全权资格伊藤全权大臣对张荫桓邵友濂之讲演》、《二月二日关于通知清国使节无充当全权大臣资格一事之节略》,戚其章主编《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78-281页。

       ③如孙克复:《甲午中日战争外交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戚其章:《甲午战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④[日]陆奥宗光著:《蹇蹇录》,伊舍石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1-122页。

       ⑤如[日]田保橋潔:《日清戦役外交史の研究》,刀江書院1951年版,第427-428页;[日]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4卷,鹿島研究所出版会1970年版,第159-166页。

       ⑥《有关讲和条约谈判之清国皇帝敕书》,《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75-276页。原件见張、邵来朝及談判拒絶 分割2(B-2-2-1-1-1),JACAR(亚洲历史资料中心)Ref.B06150069500(第81画面),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⑦《美使田贝为代拟张大臣等赴日议和洋式国书底稿事函》(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六日),《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242页。

       ⑧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Boston:L.C.Page & company,1906,Vol.2,p.134.施阿兰的回忆录《使华记》中对此并无记载。

       ⑨《为函谢代拟洋式国书底稿等事致美使田贝函》(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七日),《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242页。

       ⑩据英国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日后给外交大臣的报告,总署王、大臣向他表示了对田贝国书案的不满:“会谈过程中,他们拿出田贝上校给他们的证书格式让我看,并对某些地方提出了强烈反对,例如,把使臣的签名置于和皇帝同样的位置,没给皇帝日后批约留下签名的地方。”见《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7日发,4月5日到),《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739页。

       (11)林树惠先生在翻译上述引文时,将“credentials”译为“委任状”,不确,见《田贝论中日战争》,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日战争》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页。

       (12)[德]奥本海(Oppenheim)原著,[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38页。

       (13)可参阅权威外交指导手册《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的第一版与第五版(最新版),Ernest Mason Satow:A Guide to Diplomatic Practice,vol.1,London:Longmans Publication,1917,pp.105-106.[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杨立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以下。

       (14)田贝所拟草稿为:“大清国大皇帝问大日本国大皇帝好。自我两国失和以来,朕心深愿两国复归于好,切欲和议速成,是以特简朴诚干练大臣二员,前往贵国商定复修前好。兹派尚书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户部左侍郎张荫桓、头品顶戴兵部侍郎衔署湖南巡抚邵友濂,授为头等全权大臣,与贵国所派头等全权大臣商定和议。该大臣等悉能仰体朕之心怀,朕亦素知其有才能,实为可靠。所有该全权大臣等与贵国所派全权人臣议定永和之约,所画之押,即如朕笔亲书。其与贵国全权大臣所定之款,亦如朕与贵国亲定之款无异。至所定画押之约,仍应俟有与贵国互换之凭单。其所订互换之期,中国自必如期送往贵国互换也。大清国大皇帝于宫内钤用国宝。此书特交该全权大臣等呈进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见《美使代拟致日本国书》,《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242页。

       (15)该国书的抬头是“大清国大皇帝问大日本国大皇帝好”,而全权证书的抬头格式一般为“某元首向接受本文件的人致意”,参见Ernest Mason Satow:A Guide to Diplomatic Practice,Vol.1,pp.107-117.[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89-95页。

       (16)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500页;上谕(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7,故宫博物院文献馆1932年版,第28页下;《甲午日记》,谢俊美编《翁同龢集》下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16页。

       (17)《一月五日清国皇帝对张荫桓之全权委任状》,《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76页。另外,该旨正本中,“皇帝”抬格书写,“日本”则无此待遇,见張、邵来朝及談判拒絶 分割2(B-2-2-1-1-1),JACAR Ref.B06150069500(第84、86画面),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英国驻华公使馆人员翻译该件时曾评论道:“‘皇帝陛下’和‘日本’字样的位置就极不恰当:前者堂而皇之,高高在上,对后者却没有一点尊重的意思。假如不是总理衙门明确说明,很难置信这竟是一份准备拿给日本全权大臣验看的文件。”见《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13日发,4月15日到)附件,《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751页。

       (18)《总署收上谕》(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日战争》续编第5册,第232页。

       (19)《张荫桓日记》,第500页。

       (20)《科士达外交回忆录》,《中日战争》第7册,第470页;《科士达日记》,《中日战争》续编第6册,第615页。

       (21)《陆奥外务大臣致林外务次官电》(广岛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八日晚九时五分发,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八日晚十时二十分收),《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65页。英国驻日公使,即楚恩迟(Power Henry Le Poer Trench)。这一消息很可能是驻华公使欧格讷打探并转告给楚的。

       (22)《美署中日议和往来转电节略》,《中日战争》续编第6册,第608页。

       (23)[日]陆奥宗光:《蹇蹇录》,第122页。

       (24)《中国媾和使节会谈记要》,《中日战争》第7册,第76-77页。

       (25)《中国媾和使节会谈记要》,《中日战争》第7册,第77、81-84页;《二月三日上奏案》,《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82-285页。

       (26)[日]陆奥宗光:《蹇蹇录》,第122-123页。

       (27)《二月一日对清国皇帝所发委任状怀有疑义之照会》,《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77页。

       (28)《科士达日记》,《中日战争》续编第6册,第615-616页。

       (29)《二月一日有关阐明具有清国全权资格之照会》,《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77-278页。

       (30)[日]陆奥宗光:《蹇蹇录》,第123页。

       (31)《中国媾和使节会谈记要》,《中日战争》第7册,第84-90页;《二月三日上奏案》,《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85-293页。

       (32)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5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76页;《甲午日记》,《翁同龢集》下册,第1125页。

       (33)《甲午日记》,《翁同龢集》下册,第1125页;《欧格讷致金伯利电》(1895年2月7日发,同日到)、《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7日发,4月5日到),《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549、738-739页。

       (34)参见《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13日发,4月15日到),《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749页。

       (35)田贝国书案中亦写明保留批准之权:“至所定画押之约,仍应俟有与贵国互换之凭单。”该稿的英译本说得更清楚:“我们保留同日本国天皇陛下交换批准书的权利。”见《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13日发,4月15日到)附件,《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750-751页。

       (36)《甲午日记》,《翁同龢集》下册,第1125页。

       (37)《翁同龢日记》第5册,第2776页;《甲午日记》,《翁同龢集》下册,第1126页。翁氏记载,“盖赫德、欧格讷等同词以进,田贝虽未复信,意亦欲去此二字也”,但从欧格讷的记载看,他并未作此主张。

       (38)譬如,英国20世纪以来通用的全权证书皆写明“必要时须经批准”。见Ernest Mason Satow:A Guide to Diplomatic Practice,vol.1,p.117.[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杨立义译,第92-94页。

       (39)关于批准制度,参见[德]奥本海原著,[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第328页以下。

       (40)参见[德]奥本海原著,[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第332-333页。

       (41)《美署中日议和往来转电节略》,《中日战争》续编第6册,第608页。

       (42)《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13日发,4月15日到),《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749-750页。

       (43)《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辰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44)《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酉刻到),《李鸿章全集》第26册,第60页。

       (45)《随手记》,《翁同龢集》下册,第1133页。并可参见《翁同龢日记》第5册,第2781页。事先将全权证书电告,是日方提出的要求,见《美国驻日本公使致美国驻中国公使电》(东京一八九五年二月十九日发,一八九五年二月十九日收),《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310页;《美署中日议和往来转电节略》,同书第6册,第610页。

       (46)日清講和条約締結一件 第二巻/李鴻章来朝及遭難、李経方ノ全権委員二就任(B-2-2-1-1-2),JACAR Ref.1306150070300(第36画面),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日方全权证书内容为:“永葆天佑践万世一系帝祚之大日本皇帝(御名)向见此书之有众宣示:朕为恢复帝国与大清国之和好,以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兹因所信任之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之才能敏捷,简命为全权办理大臣。委诸个别或共同与大清国全权委员会同协商,便宜行事,缔结讲和预定条约、署名盖印之全权。而其所议定之各条款,朕亲自加以审阅,认为妥善后批准之。”见《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275页。

       (47)《陆奥外务大臣致锅岛外务书记官电》(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发)、《伊藤内阁总理大臣致陆奥外务大臣电》(广岛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三十五分发,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时三十五分收),《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312-313页。

       (48)这一版本将“现因大日本国重敦睦”改为“现因欲与大日本国重敦睦谊”,“豫定和约条款”改为“定立和约条款”,“详慎尅事”改为“详慎将事”,“特授”改为“特敕”。见日清講和条約締结一件 第二巻ノ李鴻章来朝及遭難、李経方ノ全権委員二就任(B-2-2-1-1-2),JACAR Ref.B06150070300(第69画面),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49)《日本政府口头照会》,《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314页;《美署中日议和往来转电节略》,同书第6册,第610页。

       (50)伊藤曾指摘全权证书上只有玺印,而没有光绪的亲笔署名(日方证书有明治天皇的亲署),但也没有借此为难。关于这一问题,陆奥二月初四日曾致电伊藤,指出“根据中国习惯,得到皇帝的签字是不可能的”,并询问是否坚持要光绪亲笔签字。伊藤同日回电,表示不必坚持。见《陆奥外务大臣致锅岛外务书记官电》(一八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发),《中日战争》续编第10册,第313页;日清講和条約締结一件 第二巻ノ李鴻章来朝及遭難、李経方ノ全権委員二就任(B-2-2-1-1-2),JACAR Ref.B06150070300(第52画面),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51)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46、455页。

       (52)茅海建:《公使驻京本末》,《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82、184-185、212、226、228页。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9页。

       (54)《出使日本大臣徐承祖来电》(光绪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32页上-32页下。

       (55)《奕劻等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12页上-13页上、30页上-30页下。

       (56)《发出使日本黎、徐电》(十一月十五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册,第324页。当时正值公使交接,故有两使在日。

       (57)《奕劻等与日使榎本武扬问答节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12页上-13页上、30页上-30页下。

       (58)《一月十九日井上特派大使復命書》,《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日本國際連合協會1950年版,第355-356页。

       (59)可参见王萌:《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谈判始末》第二节,硕士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07年。

       (60)其内容为:“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大学士、直隶总督李鸿章著作为全权大臣,与日本使臣商议事务,钦此。”

       (61)《伊藤大使李鴻章天津談判ノ件(一)》,《日本外交文書》第18巻,第229-231页。

       (62)《日本外交文書》第5卷,日本國際協會1939年版,第139-142、147页;[日]石井孝《明治初期の国際関係》,吉川弘文館1977年版,第40-41页。有意思的是,《陆奥宗光关系文书》的中日议和部分中还收录了一份岩仓使团国书抄件。见《岩倉大使一行ニ対スル宣示詔勅》,陸奥宗光関係文書,80-12,影印本第31册,第82-83页,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宪政资料室藏。

       (63)可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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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与日日关系中的全权证书问题--国际法视角下的考察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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