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基于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变现成为财产权益,提升宅基地配置利用效率。为确保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基于社会保障角度,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在以下3个方面展开分析: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创新;坚守制定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四点原则;妥善解决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供给侧改革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严格限制的制度,其缘由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受此影响,因购买农村房屋所引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有关合同效力和无效后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成为理论和实务中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1宅基地供给侧改革的核心
农村宅基地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要是破除房地一体困境,激发宅基地的财产权利属性,保障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制度,增加农村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反观宅基地的社会历史变迁,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此发挥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因此,按照这样的逻辑,宅基地供给侧改革的内涵界定如下:就是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立足于宅基地的稳定性和时代性两大特性,逐渐破除政府单一化供应主体局面,基于农村农民自愿的前提,允许农民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破除房地一体困境,从而既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变现成为财产权利,提高农村农民收益,同时又提升了宅基地的配置利用效率。要做到以上这些,务必立足于社会保障角度完善宅基地立法,应遵循以下3点法律逻辑:首先,必须深化宅基地管理体系创新,做到完善政府与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批收回程序;其次,在立法程序方面,应该坚守宅基地立法的四项重要原则,即完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程序公开合理原则和坚持立法的轻重缓急原则;再次,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务必妥善解决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障问题。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2.1《宪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依据
《宪法》第10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作了规定,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当然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积极地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其闲置的宅基地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然而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往往受到《土地管理法》等的限制,很难像国有土地一样实现其权能。
2.2《物权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依据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并没有直接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而是援引其他相关法律或国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则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在特定主体之间出卖、出租。可见,《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此外,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和其他政府性文件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也有部分规定,但主要以限制性流转为主。
3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的建议
3.1建立依法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宅基地的权属,从而确保宅基地使用权顺利流转。由于我国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公示要件,因此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十分必要。首先,登记有助于确定权属,从而保证其更有效地进行流转。目前我国宅基地的流转不仅对熟人社会开放,也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登记有助于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从而更好地保障各方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次,登记使当地政府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的现实情况,确保土地本身的使用安全。
3.2尝试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和无期限特征,使得大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处于闲置浪费的境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变得极其困难,激化了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角度考虑,建立有期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十分重要。至于具体年限,可根据具体情况因时因地制宜。
3.3完善政府和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提高土地供给效率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实中,基层政府作为宅基地管理的主要工作主体,已经暴露出大量的问题,尤其是监管失位、执法错位等现象,急需完善宅基地管理体系。农村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在《宪法》上其实施管理行为既是权力又是义务,而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畸形导致其对待政府形式化或敷衍日趋严重。因此,应完善政府和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具体包括乡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针对村委会非属自治范围事项的指导,明确村委会自治范围界限,例如村委会可以决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但不得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杜绝理解农村自治概念扩大化或缩小化;村委会在依法独立开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时,如果发现该事项属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应该积极履行协助人民政府的义务,将事项及时反馈,并在该事项处理过程中履行监督义务。
3.4完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合理的定价,那么其所形成的市场一定是畸形不健全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保障了农民、集体、国家各方利益,同时促进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其五,完善土地规划制度。为更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个体使用成本的外部化,保持持续用地安全和总体效益,必须进行恰当的土地规划。主要是要严格控制耕地变更为宅基地,保证我国农业生产18亿亩的红线不被突破。土地规划制度将城乡纳入一个体系,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土地用途的稳定性。
3.5建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我国目前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让、继承、置换、抵押等。对于不同的流转方式需要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以转让为例,转让的宅基地必须进行合法登记并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且坚持房地一体主义,防止有不法商人抬高地价。此外,也可将宅基地入股,既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也缓解农民的生存压力。
3.6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税收制度
如果将来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必须构建相配套的税收调节制度,既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完整权能,又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公平分配。在这方面,已有不少设想。例如,对于受让人在取得环节不做“一户一宅”的硬性约束,由此引发“一户多宅”的,通过完善住房保有环节税收政策,如纳入房产税改革范畴,以经济手段实现对住房配置的调节。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城乡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改革方向,在不同地域宅基地流转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因此需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法律制度,使得村民放心地将自己的宅基地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从而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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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明瑞.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J].法学论坛,2007,(1):20。
论文作者:辛承斌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8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1
标签:宅基地论文; 使用权论文; 农村论文; 农民论文; 村委会论文; 制度论文; 政府论文; 《建筑模拟》2018年第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