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业生态思想的践行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生态论文,思想论文,模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14)04-0134-06 中国的农业生态思想,渊源久远。春秋战国时期,古人就已提出了反映农业生态思想的天、地、人“三才”说。如《系辞》曰:“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材(才)而两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也。”[1](《周易》卷八P58)《荀子》曰:“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2](《荀子集解》卷十一《天论》P308)《吕氏春秋》谓:“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2](《吕氏春秋集释》卷二十六《审时》P696)《管子》一书也多次讲到天地人,如所谓“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2](《管子校注》卷十《君臣上》P550)。又云:“春秋冬夏,天之时也,山陵川谷,地之枝(材)也,喜怒取予,人之谋也。”[2](《管子校注》卷十六《内业》P937)这些都是把天、地、人并列,称之为“三材”或“三才”。当时认为,“三才”是一切事业的基本要素,不限于农,但和农业的关系尤为紧密。 迄至汉代,天、地、人“三才”说,见于文献记载的频率较前更高。择举几例如下: 《新语》云:“传曰:‘天生万物,以地养之,圣人成之’,功德参合,而道术生焉。”[2](《新语校注》卷上《道基》P1) 《淮南子》曰:“食者民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利,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2](《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P308) 《春秋繁露》曰:“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三者相为手足,合以成体,不可一无也。”[3](卷六《立元神》P670) 政治家、思想家们所说的天、地、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宇宙观构建了农业思想的哲学基础。反映到农业系统中即表现为天、地、人、物的协调统一。其中的“天、地”,是指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外界环境,如时节、气候、雨量、土壤、地形等;“人”,是指人的社会实践,包括其劳动素质与生产技能,如耕耘、粪壤、水利、农器使用等;“物”,是指农作物、物性、畜牧、家禽乃至相关的森林、野生动物等。要之,天、地、人、物包涵着丰富的农业生态意蕴,是农业生态的基本构成。当时认为:在农业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协调统一、和谐发展,是农业良性循环、获得农业丰收的根本保证。 中国古代的农业生态思想,学术界此前有过一些论述。但对汉代农业生态思想及其引领下的具体实践,目前论及甚少,还有待深入。故本文专就汉代人们对农业生态思想的践行模式,根据史实做些探说。其基本点分如下几方面。 一、因时制宜,按照季节、时令安排农事活动,“不夺农时” 春夏秋冬“四时”,光照、气候、雨量等自然条件不一。它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关系极大。《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4](卷一《梁惠王章句上》P5)《管子》说:“四时事备,而民功百倍矣。故春仁、夏忠、秋急、冬闲、顺天之时,约地之宜,忠人之和,故风雨时,五谷实,草木美多,六畜蕃息,国富兵强……不失其时然后富。”[2]《管子校注》卷十七《禁藏》P1018又说:“不知四时,乃失国之基。”[2](《管子校注》卷十四《四时》P837—838)把“顺天时”提到了“富国”与“失国”的高度,可见,因时制宜,对农业之重要。 汉代继续强调农业生产的“时宜”、“时序”,主张“育之以时”[5](卷九十一《货殖传》P3679)。《淮南子》说:“四时者春生、夏长、秋收、冬藏。”[2](《淮南鸿烈集解》卷八《本经训》P259)农作物的种植,要根据季节、时令进行。这方面,西汉成帝时的议郎汜胜之及东汉后期的五原太守崔寔,都根据农民长期实践的经验做了具体的阐述和总结。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汜胜之书》及《四民月令》。 《汜胜之书》对农民依照时令耕田、播种、收获的农事活动多有记载。其中写道:“凡耕之本,在於趣时和土……春冻解,地气始通,土一和解。夏至,天气始暑阴气始盛,土复解。夏至后九十日,昼夜分,天地气和。以此时耕田,一而当五,名曰膏泽,皆得时功。”又说:“凡麦田,常以五月耕,六月再耕,七月勿耕,谨摩平以待种时。五月耕,一当三。六月耕,一当再。若七月耕,五不当一……得时之和,适地之宜,田虽薄恶,收可亩十石。”[6](P21—27)除耕田翻土依时令之外,对各种粮食作物如禾、黍、麦、稻、大豆等的播种、收获等也要依时令而行,例如:“种禾无期,因地为时,三月榆荚时雨,高地强土,可种禾。”“获不可不速,常以急疾为务。芒张叶黄,捷獲之无疑。”“黍者署也,种者必署。先夏至二十日,此时有雨,疆土可种黍。”“种麦,得时无不害。夏至后七十日,可种宿麦。早种则虫而有节,晚种则穗小而少实。”“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种稻……三月种稟稻,四月种秫稻,”“种大豆,夏至后二十日尚可种……獲豆之法,荚黑而茎苍,辄收无疑”[6](P100—129)等等。这些农业上耕种的时令,是西汉时期关中平原地区农民长期实践的经验,或耕作范式,值得重视。 《四民月令》对农民依照时令进行农事活动的记载,更为具体,现将要者做些择录,以兹参证: 正月:“可种春麦、豍豆,尽二月止”。“可种瓜、瓠、芥、葵、大小葱、蓼、苏、苜蓿、襍蒜、芋、韭”。“可作鱼酱、肉酱、清酱”。“自是月以终季夏,不可以伐竹木,必生蠹虫”。 二月:“可种植禾、大豆、苴麻、胡麻”。“自是月,尽三月,可掩树枝;可种地黄、及采桃花、茜、及栝楼、土瓜根;其滨山可采乌头、天雄、天门冬、术”。 三月:“可种秔稻、植禾、苴麻、胡豆、胡麻、别小葱”。“可种大豆、蓝”。 四月:“可种黍、禾、大小豆、胡麻”。“是月四日,可作醢、酱、枣糒”。 五月:“可种胡麻”。“先后日至各五日,可种禾及牡麻”。“先后各二日,可种黍”。“是月也,可别稻及蓝,尽至后二十日止”。“可菑麦田”。“麦既入,多作糒,以供入出之粮”。“淋雨将降,储米谷薪炭,以备道路陷淖不通”。 六月:“是月也,趣耘耡,毋失时”。“是月六日,可种葵,可作麴”。“中伏后,可种冬葵,可种芜青、冬蓝、小蒜;别大葱”。“中暑后,可畜瓠、藏瓜、收芥子、尽七月止”。 七月:“可种芜青及芥、苜蓿、大小葱、小蒜、胡葱”。“藏韭青。刈刍茭”。“收柏实”。 八月:“是月八日,可采车前实,鸟头,天雄”。“刈萑、苇及刍茭”。“收豆藿”。“种大、小蒜、芥、苜蓿”。 九月:“藏茈薑、蘘荷、作葵菹、乾葵”。“九日,可采菊花,收枳实”。 十月:“趣纳禾稼,毋或在野”。“可收芫青,藏瓜”。“是月也,可别大葱”。“农事毕”。 十一月:“可酿醢”。“伐竹木”。 十二月:“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7](P1—109) 从以上逐月列举的农事来看,当时,凡粮食作物、蔬果等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乃至野生植物的采集(供医药之用)等,都是依照时令进行的,自很明显。这虽是反映东汉北方地主田庄的经营活动,但依时令安排农事,地主田庄和个体农户的生产是共同的。依照时令耕耘、栽培、收藏等,主要是为了“顺天时”,适应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变化,从而使生物有机体与自然条件的协调统一。 汉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很注重“天时”、“时序”,不容违反。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三月,因天气失常,“风雨不时”,诏令“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5](卷九《元帝纪》P284)汉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春,也曾下诏:“命以四时之事,令不得失其序”。要求“务顺四时月令。”[5](卷十《成帝纪》P312)汜胜之在关中平原地区督导农业,“而关中遂穰”,获得农业丰收,是该地农民遵守时序种植的结果。崔寔任五原太守期间总结农民生产经验的《四民月令》,也是“因时制宜”的一个典型例证。 二、因地制宜,根据土地属性进行种植与养畜,地尽其利 全国幅员辽阔,各农耕区的地形、土质、肥力等自然条件不同,不能强求农业生产的内容同一。种植、养畜与土地各有所宜的道理,早在先秦时期已为人们所熟知。如《周礼》曰:“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1](《周礼》卷十六《草人》P104)同书又云“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皆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间。”[1](《周礼》卷十六《司稼》P108)同书还将当时“天下之地”,“宜六扰”、“宜五种”、“畜宜鸡狗,谷宜稻麦”等等,做了具体记录[1](《周礼》卷三十三《职方氏》P209—211)。《管子》也说:“渎田悉徙,五种无不宜……赤垆、历强肥,五种无不宜。”[2](《管子校注》卷十九《地员》P1072)这些都说明春秋战国之时,人们已懂得土质与种植、养畜有密切的关系。 汉代由于农民经过长期实践,对土地在农业上的性质、作用及其耕耘、利用等的认识逐步提高,许多实际经验得到进一步推广。“因其土宜”进行种植和养畜的情况,已成为常规。当时,一般皆能“辨其土地川泽丘陵沃野原隰之宜,教民种树畜育”[5](卷九十—《货殖传》P3697)。这方面,《淮南子》、《汉书·地理志》等,都对农民的实践经验有过很好的总结和概括。 《淮南子》在总结汉初的种植、养畜之宜时说:“水处者渔,山处者木,谷处者牧,陆处者农。”[2](《淮南鸿烈集解》卷十一《齐谷训》P351)“肥墝高下各因其宜,丘陵坂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2](《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P308)又说:“东方,川谷之所注,日月之所出……其地宜麦。”“南方,阳气之所积,暑湿居之……其地宜稻。”“西方高土,川谷出焉,日月入焉……其地宜黍。”“北方,幽晦不明,天之所闭也,寒冰之所积也……其地宜菽。”“中央四达,风气之所通,雨露之所会也……其地宜禾。”该书还说道:“汾水濛浊而宜麻,泲水通和而宜麦,河水中浊而宜菽,雒水轻利而宜禾,渭水多力而宜黍,汉水重安而宜竹,江水肥仁而宜稻,平土之人慧而宜五谷。”[2](《淮南鸿烈集解》卷四《形训》P144—145)这些都说明,不同地形,不同区域,甚至不同水源,对种植养畜是各有所宜的。 《汉书·地理志》对农民“因其土宜”进行种植和养畜的情况也有具体的总结。其中写道: 扬州:“厥土涂泥(湿地)”,“畜宜鸟兽,谷宜稻”。 荆州:“厥土涂泥”,“畜及谷宜,与扬州同”。 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垆(土埌刚黑)”,“畜宜六擾(马、牛、羊、豕、犬、鸡),其谷宜五种(黍、稷、菽、麦、稻)”。 青州:“厥土白墳,海频广泻(水涯鹵鹹之地)”,“其畜宜鸡狗,谷宜稻麦”。 兖州:“厥土黑墳(黑色土埌)”,“其畜宜六擾,谷宜四种(黍、稷、麦、稻)”。 雍州:“厥土墳壤”,“畜宜牛马,谷宜黍、稷”。 幽州:“厥土惟白壤(柔土白埌)”,“畜宜四(马、羊、牛、豕),谷宜三种(黍、稷、稻)”。 冀州:“厥土惟白壤”,“畜宜牛羊,谷宜黍、稷”。 并州:“厥土惟白壤”,“畜宜五擾(马、牛、羊、犬、豕)谷宜五种”[5](卷二十八《地理志》P1539—1542)。由此可见,当时农民种田,很注重对土埌的鉴别。“因其地宜,以治其业”[5](卷九十一《货殖传》P3629),即根据土质进行种植和养畜,是符合科学精神的。“适地之宜”,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因地制宜”,还体现在汉代农民在耕作方法上,曾采取多种措施,以充分发挥土地潜力。主要之点:一是实行混种,当时“种谷必杂五种”,“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场)”[5](卷二十四《食货志》P1120),“种桑法……治肥田十亩……每亩以黍、椹子各三升合种之”[6](十七《桑》P166),即是其例。二是套种,例如:“区种瓜,一亩为二十四科。区方园三尺,深五寸……以三斗瓦瓮埋著科中央,令瓮口上与地平……种瓜瓮四面各一子……又种薤十根,令周迥瓮,居瓜子外,至五月瓜熟,薤可拔卖之,与瓜相避。又可种小豆於瓜中,亩四五升,其藿可卖。”[6](十四《瓜》P152)这是将瓜、薤、小豆套种之例。三是复种,如杨孚《异物志》说:“稻,交趾冬又熟,农者一岁再种。”[8](卷839《百谷部》P3751)这些混种、套种、复种措施,对单位土地面积可以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这对解决人多地少地区的耕地问题有积极意义,可使“地尽其利”。在此,还要提到一个重要的相关措施,就是大田与水面综合利用。汉代这类综合利用的水田陂池模型,考古发掘很多:如陕西汉中出土的一个方型陂池模型,中间有一提坝将稻田和陂圹分开,坝中间有拱形出水口和提升式闸门,以备稻田灌溉之需,田中禾苗纵横成行,内有鱼、蛙、螺和菱角。贵州义兴出土一个水田陂池模型,与汉中模型相似,一边为稻田,另一边为水圹,内有大鱼、泥鳅、田螺、菱角、荷叶、莲瓣等,圹边刻有树林。四川成都天回山出土的一种陶水圹,用高堤把鱼池和水圹分开,水圹中莲花绽开,水鸭游戏,并停泊小船,圹水可通过渠道进入鱼池;鱼池中有两只大鱼,象征着渔业丰收。“上述格局不但使各类土地(包括田和水)获得合理利用,而且可以发挥植物生产和动物生产之间互相促进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农业系统,是比较科学的”[9],也是“地尽其利”的一种方式。 为改良土壤,汉代农民积前人经验,也十分重视“厚加粪壤”,提高土地肥力。在《汜胜之书》中,提到的“粪”字很多,例如:“务粪泽”、“非粪不解”、“教民粪种”、“粪气为美”、“用粪”、“熟粪”、“布粪田”等等。当时称为“粪”的范围较广,凡可供肥田的废弃物,如禾草、厩肥、人的尿、粪,皆属於“粪”。汉人强调“耕田”必“务粪泽”。东汉王充说:“夫肥沃境角,土地之本性也。肥而沃者性美,树稼丰茂。境而角者性恶,深耕细锄,厚加粪壤,勉致人功,以助地力,其稼与人被肥沃者相类也。”[10](卷二《率性篇》P25)主张通过耕作与施肥的两个环节来使耕地增加肥力,把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使地力久种不衰。为此,汉时,往往将厕所与猪圈建在一起,以利积粪。广泛使用“溷中熟粪”,即猪粪、人粪。在考古资料中,“各地出土的陶猪圈模型表现突出,厕所与畜圈连在一起,把人类的粪综合管理贮存。山东画像石中还刻有拾粪的图像。滕县龙阳店一石刻画二马相对,右边一马正在排粪,马后一人,右手执钩铲,左手执箕,弯腰把马粪拾起来。”[11]在陕西米脂、绥德也多处刻有拾粪积肥的形象。可见对粪肥重视。此外,汉时也终得使用绿肥,如《汜胜之书》说:“须草生,可至耕时,有雨即耕,土相亲,苗独生,草秽烂,皆成良田。”[6](P25)“辄平摩其块以生草,草生复耕之。”[6](P23)认为可利用平整土地的间隙间让土地生长杂草,当杂草生长到一定程度时,再耕地压青,使杂草腐烂作肥料,以改良土埌。当时已掌握施用基肥、种肥和追肥等技术。《汜胜之书》说:“区田以粪气为美”,要求对蔬菜和一些粮食作物施用基肥;对经济作物如大麻等,也要“布粪田、夏耕平摩之”。四川峨眉县出土水稻水田石刻模型,左下角稻田中有两个肥堆,是当时种稻施肥的实证。[12](P116)施肥对改善土质,提高土埌肥力,增加农产量有重要意义。 三、因物制宜,协调农业系统各要素之关系,力求生态平衡 农业是一个多因子、多层次的生态系统,其各要素之间往往因个性差异而各有所宜,同时,各生物之间又有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关系。因此,要秉持生态平衡和协调发展。这在先秦时期已有一定的认识,如《系辞》就曾两次提到:“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指出“物”之个性各有所宜。《孟子》也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4](卷五《滕文公章句上》P126)这话带有普遍意义,农业领域中的动、植物概不例外,都会因个性差别而各有所宜,有所不宜。 汉代,人们由于经过长期实践,“物宜”问题在先农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探索和认知。陆贾在《新语》中说:“在天者可见,在地者可量,在物者可纪,在人者可相……不违天时,不夺物性……”[2](《新语校注》卷上《道基》P5—6)当时懂得农作物品种不同,栽培时的用水量、施肥等各有所宜,不可夺其“物性”。《汜胜之书》在总结农民的生产经验时指出:种“稻”,用水量较多,稻田的水面要“深浅适宜”,水位保持一致;水稻“始种”时,要“令水道相直”,以保水温;“夏至后天热”,则“令水道错”,使水降温。但栽种禾、麦、枲、麻、豆、瓜等作物,乃可在旱地种植,而且对水没有保温或降温的要求。施肥也要“因物制宜”,视各种作物的特性而异,不可千篇一律。其中有的作物如“麦”,要施“种肥”;有的作物如“大豆”、“芋”、“瓜”、“瓠”等,只需施“基肥”;有的作物如“麻”,则要“追肥”。所用的肥料也有不同,随作物的不同而有异,[6](P21—164)使其各有所宜。这方面具体事例较多,不必赘述。 汉代人们践行“因物制宜”,还突出表现在重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主张生物之间互利共生、和谐发展,而不是对自然界的过度索取和干扰。对此,《汉书·货殖传》及《淮南子》均有明确阐述,例如: 《淮南子》说:“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麛天;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烺置罦不得布於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於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於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於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彀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有所以取致之也。”[2](《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述训》P308) 《汉书》说:“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草木未落,斧斤不入於山林;豺獭未祭,烺网不布於壄泽;鹰凖未击,矰弋不施於徯隧。既顺时而取物,然犹山不茬蘖,泽不伐夭,麛鱼蝝卵,成有常禁。所以顺时宣气,蕃阜庶物,稽足功用,如此之备也。”[5](卷九十一《货殖传》P3679) 上述记载,主要说明两点:一是反对“草木未落,斧斤入山林”。主张保护有助於改善农业生态的森林资源;二是反对“涸泽而渔,焚山而猎”。主张保护与农作物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野生动物。其中心内容是“顺时而取物”。考诸具体史实,汉代在这两方面人们都已付诸了实践。 首先,为保护有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森林资源,汉代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据《张家山汉简·田律》规定:“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林木山泽……燔草为灰。”[13](P167)汉律《贼律》也规定:“贼伐树林禾稼……准盗论。”从《居延新简》中还可看到以诏书、政令形式护林的情况,如“建武四年五月辛己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无伐树木者,敢言之”(E.P.F22:48A)。“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E.P.F22:53A)[14](P439—480)。将保护林木的命令以诏书、政令形式颁布,要各基层官吏严格检查,并把结果随时上报,可见其重视程度。顺帝永建四年(129年)二月,也曾“诏以民入山凿石,发洩藏气,勅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15](卷六《顺帝纪》P256)。要求各级官吏禁绝百姓入山凿石,以制止毁林。此外,汉时还实行,“自正月以终至夏,不可伐木”,“冬十一月……伐竹木”[7](P7:104)的规定。当时采取这些政策、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便于林木顺利生长,保证林木资源再生而无枯竭之患,以利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由此也说明,汉人已终得森林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抵御风沙、调节气候、平衡生态,对发展农业有重大作用。 再者,为保护与农作物互利共生的动物资源,汉代也有政策规定。例如: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年)元月,诏曰:“前年春,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5](卷八《宜帝纪》P258)汉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六月也曾下诏:“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5](卷九《元帝纪》P284)另据《敦煌悬泉月令诏条》还具体规定:孟春月令:“毋摘巢,毋杀幼虫,毋杀孡(胎),毋矢蜚鸟,毋麂、毋卵”。仲春月令:“毋□水泽,□陂池□□”。孟夏月令:“毋大田猎”[16](P193—195)。这些法条明确规定,对野生动物不能“妄捕”,要“适时而取”。捕捉的时间或季节以十月至十二月为主,不得违背“时禁”。阚骃《十三册志》载:“上虞县有雁为民田,春拔草根,秋啄除其秽,是以县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鸟,犯则有刑无赦。”这是汉代会稽地区保护益鸟之一实例。为保护野生动物,当时很注重保护其生存的环境,“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2](《淮南鸿烈集解》卷十六《说山训》P545)。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2](《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P309)的目的。只有“顺时而取”,才能“顺时宣气,蕃阜庶物,足功用”[5](卷九十一《货殖传》P3679)。晁错说:“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然后阴阳调,四时节,日月光,风雨时,膏露降,五谷熟。”[5](卷四十九《晁错传》P2293)董仲舒也说,“恩及毛虫,则走兽大为,麒麟至”,若“四面张网,焚山而猎,咎及毛虫,则走兽不为,白虎妄搏,麒麟远出。”[3](卷十三《五行逆顺》P178)晁、董二氏,都认为对野生动物施加“德”,或“恩”,予以保护,不仅有助于风调雨顺,“五谷孰”,使农业有好收成,而且可使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最后,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农业系统中,天、地、人、物四者,人是第一要素。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4](卷四《公孙丑章句下》P86)在“顺天时”、“尽地利”、促“物宜”中,人处于关键性的主导地位。但人的主导作用要“因天地之自然”(《淮南鸿烈集解》卷一《原道训》P16),要“因其自然而推之”[2](《淮南鸿烈集解》卷一《原道训》P10)。也就是说,必须按照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办事。《淮南子》还说:“春伐枯槁,夏取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2](《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P308)“禹决江疏河……而不能使水西流;稷辟土垦草……然不能使禾冬生。”[2](《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P284)不能使春夏秋冬四时更易,不能使河水逆流,不能使禾冬生,这是自然规律不可违背的。人们只有依照“时宜”、“地宜”、“物宜”从事农业生产,使农业系统各要素之间协调统一,生态平衡发展,才能“养长化育,万物蕃昌”,使农业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汉代农业之所以能有飞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当时实行重农政策,铁器、牛耕推广,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商品经济刺激等外,还有一点,就是与当时人们对农业生态思想的着力践行有重大关系。标签:农业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淮南鸿烈集解论文; 三农论文; 淮南子论文; 管子校注论文; 周礼论文; 四民月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