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价值取向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说来,法学家往往习惯于从正义的角度,把公平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奠基人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将效率这一经济学概念引入法学领域后,公平与效率就成为了一对矛盾。比较而言,一些人倾向于公平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有些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效率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我国目前政策的主要导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然而,作为法律,尤其是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公平无疑要高于效率。本文试从公平的内涵、特征等方面,以及宪法的产生、发展等角度,论述公平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宪法的产生内含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公平,古往今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尽管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公平的感受和认识很不相同,但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却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公平的基本内涵:第一,公平以某种程度的平等为基础,允许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第二,这种平等反映了某种利益倾向;第三,这种利益倾向表现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公平内涵的基本含义表明,公平是一种有条件的平等,这种平等有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保护自然的不均等,消除人为的不均等”(注: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用哈特的话讲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注: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什么条件下的平等就是公平?这是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主观认识,它表现为人们创造社会价值与享受社会价值应具有的对应性和均衡性,而且这种利益趋向,这种对应性的均衡性是已经为国家所认可,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
公平,历来是法律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
首先,公平和法律有内在联系,它们有共同的客观基础,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神圣化”的表现,只是它们表现经济关系的形式有所区别:公平表现为观念,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法律则表现为强制性明文规则。而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公平观具体化、明确化,就必然通过国家将自己的公平观念确定下来,形成为法律。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归一的等级制法律,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以宪法为根本的部门齐全的法律,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各自社会法律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不体现公平的法律是毫无价值的,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其次,公平以法律为表现形式和保障。公平作为法律所始终遵循的价值观,是以具体化、明确化的法律规范为其表现形式和保障的,并在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和维护。没有法律规范所表达的公平是软弱无力、无法实现的。正因为法律和公平的这种内在联系,体现着公平价值取向的法律,才会在维系社会的存在和有序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宪法从产生到发展,始终以公平为根本。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发展的肥沃土壤,公平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历史上,古代法律表现为诸法归一,形式比较简单,公平的涵义和要求也比较简单。随着商品经济对简单商品经济的超越,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而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这种经济结构形式的转型,带来了市场的繁荣,人际关系的复杂,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变,出现了诸法合一解决不了的许多新问题。为了使整个社会生活能正常运转,相互协调,实现资产阶级的公平,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纷纷独立起来,这些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面表达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公平,使资产阶级的公平理想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和实现。各个法律部门在各自领域丰富和扩大了公平的涵义。使资产阶级的公平比以往的公平更具体,更细致,更便于操作。但这些法律部门彼此间常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于是,宪法作为资产阶级社会公平的化身应运而生,它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被用来协调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由此可见,宪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就没有资产阶级对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对宪法这一最高行为规范的需求。宪法产生以前的各部门法虽然也代表资产阶级在法律制度上新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代表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要求,而仅仅局限于商业领域个人交换间的法律普遍调节和平等保护权利义务的要求。对此,资产阶级当然是不会满意,更不会满足的。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产阶级力求公布一部一切时代与所有民族所共有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这一法律不同于其它法律,它是能满足资产阶级经济发展和政治欲望的根本法,它是资产阶级社会公平的化身,它就是宪法。因此,资产阶级只等自己的革命取得成功,就颁布了宪法,以巩固本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防止封建主义死灰复燃,并以此向所有追随它革命的第三等级,用前所未有的生命力证明新制度比旧制度公平。从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9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资产阶级规定了一系列宪法原则,如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法治、三权分立等,用最高法律权威表达了资产阶级对社会公平的理想。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如“普选制”、“议会制”表达了资产阶级政治自由的公平;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表达了资产阶级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公平;宪法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表达了资产阶级法律地位和法律自由的公平。
这一时期,市场公平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是因为,第一,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关系仍不很复杂,市场不需要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仅依靠市场本身就可以自发协调。那时,资产阶级宪法所要解决的是彻底毁灭封建专制、等级制、血统论,还政于民,为市场公平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培育和完善市场公平。第二,资产阶级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的专制主义复生,就必须用根本法来确认权力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指出:“在共和国里,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准备”(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页。)。在这里,孟德斯鸠不仅强调限制个人权威,而且认为法律负有预见个人权力泛滥的责任。于是,资产阶级宪法设计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权力体制,给公共权力套上法治的枷锁,要求它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为市场经济提供普遍的公平保护,以实现市场公平。
总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把市场公平上升为宪法原则,上升为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市场公平坚持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即在价值交换上一律进入市场等价交换。它反映了资产阶级在市场竞争中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市场公平使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奋斗的同时,又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实现了资产阶级的公共利益。
二、宪法的发展丰富和完善着公平的价值取向
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级,迫使国家重新干预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以魏玛宪法为标志,宪法开始广泛规定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原则、方式,并呈现出两种并行的发展趋势:一是行政权力膨胀扩大,二是公民权利范围扩大,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仍然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表现为:第一,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市场的竞争激烈化,对市场机制全过程提出了市场公平协调一致的更高要求;二战后宪法就赋予了政府尤其是政府首脑越来越大的权力,加大了对市场公平协调一致的宏观调控;第二,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空前的践踏和摧残,使人类更加重视人格、人身权、生存权以及社会公平和维持人类和平。战后宪法确认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尤其是在社会经济方面扩大了公民权利,如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及婚姻、家庭、儿童、老人等权利;第三,由于本世纪以来科技飞速发展,社会生活急剧变化,工业化、信息化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城市化、社会人口流动、经济危机、贫富分化、环境保护、教育科技与社会保险等。这就要求宪法不仅要从政治、经济方面注重公平,更要全面地从社会方面注重公平,于是,福利国家成为资本主义的必然选择。福利国家比较重视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和社会需要,这使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普遍福利作为宪法的一种发展趋势,这也是战后资本主义在经济、社会方面仍然保持较快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
由上可知,本世纪资本主义由垄断发展到福利主义,相应地,资本主义的社会理想也就由市场公平变迁为社会公平,但这种社会公平至今仍然只是资产阶级的理论设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繁荣掩盖了整个社会事实上的不公平,改变不了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
社会主义宪法在本质上比资本主义宪法更进步,它一开始就注重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宪法在形式上和表达上大多与资本主义成文宪法类似,但在宪法的性质上和价值取向上却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最根本的性质是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公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公平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贫富差别,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先贫后富,社会主义宪法的公平决不允许这种贫富差别上升为根本利益对抗的阶级差别。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邓小平曾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阶级,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消灭阶级、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互为目的、互为条件。社会主义的本质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公平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内容,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功能,因此,社会主义宪法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来体现自己的经济公平,以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事实上的平等来保障公民各方面的合法权利。这一切都表明,社会主义宪法基本的价值取向,一开始就定位在社会的公平方面,这就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国家能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与此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社会主义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公平,也曾经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这中间原因很多,其中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经济体制致命的弱点是由于行政权力包揽全部经济权力并且不受制约,否定了市场自发秩序和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制的基础作用,否定了市场公平。面对这一现实,只有进行改革,否则别无出路。于是,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走上了改革之路,其中又以邓小平开创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功,引起世界瞩目。而中国的改革最成功的地方之一,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重新认识和启用了市场机制,努力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机制和市场公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建立和实现市场公平基础上的较高水准的社会公平。我们清楚地知道,单纯依靠市场公平是不能实现高水准的社会公平的(如资本主义的市场公平),高水准社会公平的实现必须有宪法和法治的规范。然而,离开了市场公平,即使有宪法和法治的规范,社会公平充其量也只能停留在低水准上(如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平)。可以说,市场公平与宪法和法治是实现高水准社会公平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三、关于宪法的公平价值取向的几点思考
1.宪法的公平价值取向与人类社会发展
首先,公平集中表达了人类的社会理想,它存在于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内含公平于宪法之中。比如,在经济范畴中,宪法要坚持市场公平,使市场主体的机会均等,平等交易和竞争以及竞争结果的对称性;在人际关系范畴中,宪法要坚持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的行为准则,防止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在政治体制范畴中,宪法要明确能够公正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保持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在伦理范畴中,宪法要规范社会的道德规范,达到“义”与“利”的统一,评价善与恶,是与非。
其次,宪法的公平价值取向是提高人类整体生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涉及人的整体生活质量,要提高人的整体生活质量,就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要求宪法提供一套激励机制,引导人们尽最大可能地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历史证明,只有通过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才能提供一套激励机制,用“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27页。)提高人类的整体生活质量。
再次,宪法的公平价值取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主义社会从市场自发配置资源发展到国家干预经济,它并非自觉地将社会由市场公平推进到寻求社会公平;社会主义社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并随着改革的深入将社会公平由低水平向高质量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始终不能改变自己的基本价值取向——公平。
2.宪法的公平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我国宪法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是相吻合、相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指导和规范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为我国的社会公平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的起始阶段制定的,对一些根本的问题不可能一下子有很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对经济体制的认识,基本上还处于计划经济的模式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及时修宪就不可避免。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所有制问题和分配原则等问题作了新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认识,这一新的认识表明,我国宪法对不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制经济或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都应以同等效力,平等保护各自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合法的公平竞争。而现行宪法中“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和“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等规定,表明宪法对我国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市场主体没有给予平等保护,这使它们在市场中不能公平竞争,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成熟和完善,现行宪法应删除这些区别对待的规定,给予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主体以同等的宪法保护。
另外,对于分配原则等,根据实际情况,除规定按劳分配外,宪法似应明确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可以参与收益的分配,以与十五大的精神一致起来,更好地体现宪法的公平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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