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证据&音像材料_案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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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的证据种类——音像资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据论文,种类论文,音像论文,资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音像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等方式,来重现案件现场的原始音响或形象,从而来证明案件的事实。音像资料是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到侦查活动中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音像资料既不同于书证,也不同于物证,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优点。

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音像资料是运用高科技手段记录下来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材料,它所反映的音响、图像不受录制人、操作者或侦查人员思想感情的影响,也不为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主观意志所制约。只要收集的原始材料、提取的物品和输入的信息准确,采用的仪器设备精良,处理和使用的方法得当,就能准确地再现记录的信息,其结论必然准确可靠。

2.音像资料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科学性。按照信息论的观点,任何证据都是一定信息的反映,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越大,其真实可靠性也越大,证据离案件事实越近,其证明力就越强。在证据学中,为了确定证据效力的强弱,将证据区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上要强得多。而音像资料大部分应属于直接证据,许多案件都是直接运用音像资料进行侦查破案的,特别是在无法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音像资料的科学价值就显得更为突出。

3.便于保存和使用。录音、录像的磁带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的特点,只要注意保存好磁带、拷贝,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并能反复使用,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以下笔者就录音、录像资料分别作简要分析。

一、录音资料

由于每个人的发音体和口、鼻、嘴、舌的生理构造各有区别,每个人发音习惯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因而导致每个人的讲话声音各具特征。人们的语言差异特征主要表现在音高、音强、音长和音色这几个方面。音高是指声音的高低,它决定于频率,与声带长短、厚薄和松紧直接相关;音强是指声音的强弱,取决于振动着的空气粒子的压力或能量大小,即正弦波上的振幅;音长是指声音的长短,它与发音体振动的持续时间有关;音色是指人凭听觉能区别两种具有同样音高和音强的声音差异,它主要取决于给予刺激的频率。由于上述几方面的不同,形成了每个人别具一格的语言特征。并构成了每个人发不同语音时声谱图不同,不同人发同一声音时声谱图也不同的语音特定性。每个人的整个成人时期,即青春期结束到年老之前,其语音具有稳定性。由于年老导致语音上的各种变化,反过来又会成为识别语音的辅助特征。语音的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的客观存在,为科学地进行人身同一认定提供了可能。

(一)录音样本的收集方式

录音样本可以采取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进行收集。收集录音样本的质量好坏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录音样本的检验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录音检材能否作为合法证据。所以在录音样本的收集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采用标准的、分级变速的盒式录音机和选用质地优良的聚脂盒式磁带。录音时最好不要用电池供电,因为电池不可能保持平均的电压,会引起录音磁带转速不匀而导致录音不清晰。同时在记录实验或复制样本时,要使用未曾用过的录音磁带。

2.录音时要排除周围的一切杂音干扰,如收音机、空调、打字机、复印机及室外的人和车辆的声响,这些声响均可干扰录音效果,给检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在进行录音样本的收集时,应尽可能与在录音检材时的同样条件下进行录音,最好选用相同的录音机、麦克风或传感器,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应选用高质量的录音设备。

4.在进行录制时,要将有关的鉴定内容录制在磁带的前部,包括日期、时间、地点、录制人员及录制目的等,同时,还必须在磁带外部标明这些内容。

5.发声次数能决定被测录音样本和录音检材的准确性。发声次数是指同一讲话人对同一个测验样本词重复的次数。试样的发声次数越多,就越利于鉴别不同人的发音差异。试样的这一特性对于鉴别讲话人十分重要。在收集录音样本和录音检材时要特别注意。应尽可能地让被测人多说些侦查人员将要采用的词语。

6.录音时,要让谈话正常进行,不得提出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对于受害者,要进行安抚,使其情绪稳定后再录音;对于报案者,要使其说话自由,不应插话,让他把一切都讲出来;对于嫌疑人的录音,要设法让嫌疑人用正常的声音说话,如果嫌疑人在有意掩盖自己的声音或使用假口音,则要注意加以记录或想方设法引导其暴露出正常的声音。

7.在收集录音样本和检材时,要注意一般不能将原始录音转录到其他磁带上,因为这样会使录音失去其真实性。如确实需要转录,则需要选用高质量的录音机和其它设备,还要选择一个既无噪音又无干扰的地点进行转录。

(二)录音资料的听觉分析和视觉检验

录音资料的听觉分析,主要依靠人的长时记忆或短时记忆的能力,把未知言语声音同已知言语声音加以比较,判定两者是否同属一个人的讲话声音。运用长时记忆鉴别的方法,主要是让听者把未知声音与其所熟悉的声音加以比较分析,进行辨认。运用短时记忆鉴别的方法,一般是靠录音设备,要求听者比较已知和未知的声音是否属于同一个。

对录音资料的听觉辨认,可以采取公开进行和秘密进行两种方式。公开辨认是指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人公开进行认定或否定的方法。辨认前,侦查员要分别详细询问辨认人,问清他所知道罪犯讲话的声音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诸如口吃、口音、音调等典型的特征。辨认时,应坚持混杂辨认的原则,一般不允许单独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声音给辨认人指认,即应将性别、年龄和语音相似的三至五人混在一起,由他们分别讲几句话,然后让辨认人凭记忆识别自己听到的几个人声音,来判断其中是否有与罪犯的声音相同者。如有几个证人来指认,不能让他们在一起共同听辨指认,以免相互影响,使辨认失去客观准确性。询问结果和公开辨认结果均需制作笔录。语音的公开辨认与对人的公开辨认不一样,一般不让辨认人和被辨认人见面。秘密辨认是指在不让侦查对象察觉的情况下,由辨认人进行的一种辨认,这是发现嫌疑人的一种有效方法。进行这种辨认,需要侦查人员事先了解和掌握被辨认人的日常活动规律,再由侦查人员安排具体地点暗中进行听音辨认。如果需要将秘密辨认的结果,作为公开认定事实和犯罪分子的证据,就应当重新组织进行公开辨认。

根据辨认的客体不同,录音资料的辨认还可分成直接辨认与间接辨认两种形式。直接辨认是指亲耳听讲话人的话语进行辨认;间接辨认是指对录音和复制的录音进行辨认。在辨认录音时,也应遵循混杂辨认的原则。参与间接辨认的主体要大于直接辨认的主体范围。这是因为直接辨认的主体只能是事主、受害者或耳闻证人,而间接辨认的主体除了上述人员外,侦查人员也可以对录音样本和录音检材进行比较,同时还可以聘请语音专家进行鉴别。

在录音资料听觉辨认中值得注意的是,依赖长时记忆的听觉鉴别,其准确性决定于辨认者对可疑声音的熟悉程度、记忆程度和最后一次听到该人语言与鉴别之间间隔期的长短。要鉴别的录音样本听音间隔时间不要太长。专家们认为,最好每听1-5秒的录音,就鉴别一次。

录音资料的视觉检验主要是声纹鉴别技术。由于声音看不见、摸不着,所以需要通过声谱仪将声音按其频率变化记录描述下来,同时显示出座标形式的静止图像供人们观察、分析、比较和鉴别,这就是声纹鉴别技术。声谱仪主要由录音磁头和分析滤波器构成。声音频率分析滤波器有狭带和宽带两种。狭带滤波器用来区别频率成份的分布状态,宽带滤波器用来区别声音的时间变化和能量集中部分的“共振峰”。声谱仪记录下来的声纹以纵横座标来分别表示音频曲线和时间关系,并且以声纹图像的浓淡来表示声音的强弱变化。工作时,声谱仪先把输入的语言序列声学振动通过电子线路转换成电磁振动,然后在宽幅纸带或者在电视屏幕上显示出静态的声音频谱图像。借助于声谱仪鉴别声纹通常采用条型纹特征比较和等高型纹特征比较两种方法。条型纹比较法是用窄频滤波器分析条纹图像的间隔特征。间隔越宽表示声音越高,反之则低。等高型比较法则用宽频滤波器分析显示出的声音共振峰位置特征。共振峰位置越高表示发音体到共振器之间的距离越短。利用声谱仪分析比较声纹静止图像的方法几乎可以鉴别任何声音。同一个人说一句话,声谱仪记录下来的声纹永远相同,不同人说与此相同的一句话,声谱纹线则因人而异。

对录音样本和录音检材的检验可分为鉴别检验、开放检验和封闭检验三种形式。鉴别检验是指给检验者一个已知的声音,然后请检验者确定另一个声音是否属同一个人的。在这种检验中,可能出两种错误:一是错定,即本来不是同一人的语音,却错误地定为同一个;二是错排,即本是同一人的语音,却错误地排除了它的相同性。开放检验,是指在检验中,检验者有几个已知语音和一个未知语音,其检验任务在于确定这个未知语音是否是几个已知语音中的一个。这种检验可能产生三种错误:一是当未知语音与某个已知语音同属一个人时,检查者错误地给以排除;二是将未知语音在几个已知语音中搞错,错定为本不属同一人的语音;三是未知语音与几个已知语音完全不同,却错定了其中的一个。封闭试验,是指已告诉检验者未知语音是几个已知语音中的一个,请他鉴定究竟是哪一个。这种检验只能出现错定的错误。

在上述三种形式中,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遵守在科学检验中应包括的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的规定。在每个阶段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

在检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第一,在送检时,侦查人员一定要把录音检材和录音样本一并送给检验者。检验者在收到送检材料时,要了解案情,检查送检材料;第二,在进行分析检验时,必须要同时考虑到相对变化的语音特征和相对不变的重要特征。

在侦查实践中,往往是把录音资料的听觉分析和录音资料的视觉检验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证据的准确性。由于录音资料的听觉分析是由人来决定的,其视觉检验也由检验者根据经验确定图谱反映的内容,所以检验的方法主要是基于主观经验。检验者对于结论必须恰如其分,可以采取肯定性结论、肯定的排除、极大可能的排除和难以肯定这几种结论。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由检验人员凭自己的主观经验来作的综合结论将由机器来代替,而使结论更客观,如目前研制的用具有滤光系统的激光检验频谱以产生傅立叶光谱,这样就综合了所有记录在频谱图上的语音特征,并可对这些语音特征做定性定量的比对检验,将样本语言和检材语音迭加作比较,从而保证这种新型的刑事技术检验的客观性。

(三)检验结果的审查评断

检验结果的审查评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对检验者的审查评断。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审查评断检验者的声音鉴别能力。这个方法更适用于事主、受害者和证人,因为作为一个声音鉴别的检验工作者本身必须具有良好的听力。声音鉴别能力测验,是把本不属于同一人的两个试样,判断为同一人的概率百分数,划在横坐标上;把属于同一人的两个试样,划在纵坐标上,在两条曲线共同起点和终点画一虚线。把实际测验鉴别的结果标在图上,形成鉴别曲线,哪个被试的鉴别曲线与虚线形成的三角形大,其言语声音鉴别能力就高,反之则差。鉴别能力高的人进行检验其成功率就高。

第二,审查评断检验者是否具备专门知识。要审查检验者是否进行了足够的科学训练,具有一定的操作能力和积累了一定的现场分析工作经验。

2.对录音资料真实性的审查评断。任何证据都有真有假,有对有错。录音资料也不例外。如对磁带进行消磁和剪接,就可以将录制的真实内容改变为虚假的内容,鉴别磁带是否属于剪辑后拼凑而成的,可过音素分辨仪进行鉴别,如怀疑伪造的,可以从周围的背景音响中加以证明。分析研究背景音响有助于弄清录音资料的真实性。

3.对结论和其他证据关系进行审查和评断。检验者对录音资料进行检验的结论是否科学可靠,还应把它同其它经过核实的证据进行对照。经过对照没矛盾则结论可靠,有矛盾则需找出矛盾所在,对全部案件证据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才能对检验结论作出最后的评断。

二、录像资料

录像资料逼真的显示能力,超过了其他各类证据。它能够再现行为人的原始形象,能显示出行为人的活动场所,并通过行为人的连续运动及其变换之后带来的参照物不同,给侦查人员提供行为人是谁,在什么地方干着什么事,现场有哪些人和事等。一般说来,只要这个证据真实全面,就能顺藤摸瓜,找出更多的其他证据,最终突破全案。

(一)录像的基础及方式

录像系统中传送的光像,首先要通过光——电转换,将光像转变成电信号,然后经过加工、传输,在接收端再通过电——光转换而把电信号重新返原成景物的光像。在这个系统中,光——电转换由电摄像管完成,而电——光转换则借助显像管完成。因此,把景物信息变成电信号的电视摄象机和完成其递变过程的电视接收机,是刑事录像中不可缺少的两大基本设备。录像资料的好坏取决于这两大基本设备的质量。所以在刑事录像中,应尽可能地选用那些性能好指标高以及保真度强的摄像机与放像机。录像机的工作原理和录音机的原理一样,都是把信号记录在磁带上。但录像机记录的视频信号和录音机记录的音频信号有着很大的差别。音频范围在20H[,2]-20KH[,2]之间,而视频范围大约在30H(,2)到4.5MH(,2)之间。其中高频部分是为了保证图像质量,而低频部分则用于同步脉冲。

进行刑事录像,应该掌握录像设备的性能和录像技术。首先,要确定刑事录像的步骤。这就要了解和听取案件的情况介绍,对案件发生的时间、现场以及周围环境有一个初步了解,进而有重点地摄像。摄像一般遵循由外向内、由远到近、由上到下、由左向右;先易后难,先静后移;由概貌到重点这些基本原则。在内容上,既要反映全局工作又要重点突出。其次,要掌握景别的运用。在现场摄像过程中,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常变换各种镜头。用远景、全景、近景、特写、显微等,来分别反映现场方位、现场全貌、现场重点部位以及各种痕迹物证。无论采用何种景别都必须注意画面的稳定连续以及与物与场之间相互依赖和转换关系。其三,摄像方位角度和镜头的确定。摄像的方位可分正面、侧面和侧斜面等几种方法,正面拍摄时,必须注意水平和竖直线条的正常布局,不可稍有倾斜,否则容易造成画面的变形,给录像资料检验带来麻烦。在摄像中,还应注意侧方位角度和线条的关系,侧面尽量与正面高度接近。镜头的运用主要可分为推镜头、拉镜头、摇镜头、跟镜头、俯镜头和仰镜头几种。无论使用哪种镜头,都必须注意,不要进行过分渲染,而只采取机械记录式和客观取证式。此外,在用特写、显微拍摄痕迹和物证时,要注意镜头的光轴垂直于被拍摄物体,以防止画面上的痕迹、物证变形。其四,光的选择,根据不同场所,充分利用光源特性,采用不同光源是摄像技巧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拍摄中,要注意自然光和人造光的运用,根据光源选择适当的滤色片。并要注意用光角度,保证物体的轮廓、立体感和透视效果的质量,以使摄像的图像清晰,色彩还原真实准确。

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技巧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摄像。现场摄像分两种形式。一为客观取证方式。对一些性质较明确,案情较简单,罪犯犯罪手段和现场情况活动比较明显的案件,应采用此方式进行摄录。采取客观取证方式进行录像,就是把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可以不录或少录,用较多的全景、特写、显微等方式来反映现场痕迹物证以及其相互关系。在镜头的运用上有明显的取舍,观点明确,表示肯定,在手法上可采用犯罪分子实地交待犯罪过程和路线的方法,或在摄像体裁上采用倒叙的方法加以拍摄。用客观取证方式进行拍摄,其特点是主体明确、证据突出。二为机械记录方式。这是对于一些难于判明实情,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和性质恶劣案件的现场所采取的拍摄方法。录像应按照现场勘查的程序和路线进行。先静后动,如实地反映现场方位、现场概貌、现场重点部位和现场细目等实况和客体。对于与犯罪有关的重要物体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痕迹和物体的关系,各种痕迹、物证的大小、形状和特征等,都要加以认真、如实的拍摄。在后期制作时,在画面的取舍和配音上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解说时,也不表示任何观点。机械记录这种方式的特点在形式上比较机械呆板,但在内容上,却很准确、真实、全面系统,反映了所要拍摄的内容。这是将拍摄内容作为根据分析案情的一种好方法。

(二)审查评断录像资料

对录像资料的审查评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评断录像资料的来源以及取得录像资料的程序是否合法。录像资料的来源有四条渠道:一是在侦查过程中,由侦查人员或正在执行公务的其他司法人员或专职人员取得的;二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专门收集的;三是个人或其他专门职业者如记者、旅游观光者和业余爱好者等无意中收集的;四是与案件毫无接触的单位或个人掌握的某些录像资料。第一、二种收集到的录像资料其客观真实性比较大(第二种中个人收采的录像资料除外)。第三种中那些人无意收到的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但它具有偶然性、片面性,容易给案件审理带来混乱。对第二种人提供的录像资料,必须结合提供者的动机目的和其他因素认真判断真伪。第四种录像资料要成为证据也必须审查其来源和程序是否合法。

取得录像资料的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审查取证人员是否用了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偷窃等来获取证据。司法人员在收采取证时,是受权取证,还是私自取证,取得的录像资料有没有经过变作复制等。如发现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就应予以否定;经审查,完全是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收集保存的原始材料,可确认其程序合法。

2.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对于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要审查评断它与案件的产生、经过或结果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有密切的联系。这种与案件的事实联系,包括直接的因果关系和间接的因果关系。有的是一种因果关系形成的,有的是多种因果关系形成的,还有的貌似没有因果关系,实质上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只存在着偶然巧合的关系,有的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固有的内在联系等等。研究录像资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需要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他可能性,首先分析收集、制作录像资料的人有无不良动机,是否与案件有牵联、有何牵联等。其次通过录像资料所反映的背景来审查其是否真实。人的活动并不是孤立的,不会脱离当时的背景而进行。活动着的人,在变化着的环境内活动,必然会留下许多固定的背景设施。运动着的人物、车马等,这些背景材料将成为录像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的可靠依据。此外,通过案件的其它证据来印证事实的真实性。把录像资料放进所有案件证据的体系中去,通过横向比较,看它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一致,如果发现有矛盾,则看能否合理排除,如排除不了,就要看矛盾所在,哪个证据有问题。只要做到这些,一般来讲,就可以认定录像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

3.对录像资料自身进行审查评断。录像资料自身的真实,也可以受到人为制约,这主要有有意的复制、剪辑和编辑等。复制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原始材料需要入档保存,怕多次取用后而失真,因而先把原材料重录一份,用作副本在平时出示。另一种是对取得的原始材料,认为其内容比较凌乱,怕人看不出头绪,只把其中的重要部分重新复制,以此为证。这类复制的资料很可能在复制过程中,有删剪现象而出现主观片面性。剪辑是把录像资料中不利于己的部分保留下来,或是把几种情况不同的录像资料剪删拼接在一起,组合成有变态内容的证明材料。通过剪辑的录像资料一般只要认真仔细反复观察或放慢播放速度,是可以评断的。编辑是对录下的原始资料,运用编辑机进行必要的逻辑调整,重新进行顺序排列的录像资料整理活动。录像编辑机可以对每一幅画进行编辑,所以重新编辑过的录像资料,凭我们的肉眼无法确定它们的真伪。这需要通过高分辨仪进行鉴别,以得出图像真伪的结论。

4.对技术设备性能的可靠程度的审查评断。要保证取得的录像资料的高质量,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具有高灵敏度,可靠性强的录像设备,那些质量低劣,摄制图像不清晰的录像设备拍摄的资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效率,可在技术上确认收集活动是否在客观条件下进行的,并确认使用这些设备所得的资料有无进一步深入审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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