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为日本战犯翻案——中国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前前后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犯论文,日本论文,国民政府论文,前前后后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组织国际法庭审判战犯,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之《凡尔赛和约》第7章。二战后,东京审判宪章为南京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南京审判完全符合审判的法定程序。而今,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分子在为战犯招魂。中国人民决不允许为战犯们翻案。
关键词 南京审判 不许翻案
宽容战犯乃是准备战争的一种手段,抵赖战争罪责、拒不认罪是发动战争的征兆。对这种抵赖和否认视而不见则是对战争的一种纵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已过去了半个世纪,但战争的恶梦却时常将人们惊醒。特别是日本政界要人不时翻历史陈案,否认侵略事实,深深地伤害了中国人民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直到今天,日本政府仍没有作认真的忏悔和认罪。有的要人还在为他们的侵略罪行进行狡辩,似乎受冤屈的是那些沾满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人民鲜血的日本刽子手?
受日本侵略之害最深的中国,在战争结束后举行了其规模仅次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这次审判是得到国际认可的,根据国际法,符合法律程序的,正义的,合法的审判,是对日本战犯的声讨,也是战后日本战争狂热分子否认侵略罪行,歪曲历史事实的一个重大障碍。因为铁的事实和正义的审判是篡改不了的。
一、审判的国际法律依据
将战争罪犯交由国际组织进行处理和审判的思想早在拿破仑战争时期就提出来了。1815年6月,拿破仑在滑铁卢被反法同盟军击败后,同盟国家俄国、英国、普鲁士、奥地利等国于同年8月缔结协定:拿破仑为同盟国家的俘虏,并将他交由英国政府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终身监禁。但没有提出组织国际法庭,对拿破仑进行审判。对拿破仑的制裁是国际审判战犯思想的最早萌芽。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意、日、中等国于1919年在法国巴黎召开了著名的巴黎和会。与会国家要求在最后签定的和约上加进规定追究战犯责任的条款并获通过。《凡尔赛和约》第七章“惩罚”规定:组成国际特别法庭,对战争罪犯进行依法审判,受害国可以设立军事法庭,对在该国犯有刑事行为的战犯进行审判。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国际审判由于协约国的妥协而流产。只有法国依法对在法国犯有罪行的战犯进行了审判,开创了受害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和规定,依法对在受害国犯有刑事行为的战犯进行审判的先例。
一战后国际审判战犯的流产,助长了侵略者气焰。他们肆无忌惮地践踏国际条约,公然进行武装挑衅,直至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德、日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国家在积极组织抵抗、打击德、日法西斯侵略者的同时,提出清算德、日法西斯分子在战争期间所犯的罪行,依法惩办战争罪犯。1942年1月13日,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挪威、法国民族委员会等签署了“关于惩办战时所犯罪行宣言”。其中第三项规定:“……用有组织的审判方式,惩办那些有此种罪行(指对平民施用暴力——著者)并对此种罪行应负责任者。不问此种罪行是否出自他的命令或者由他们本人自犯或者由他们以任何形式共犯者。”[①a]1943年11月2日,苏、美、英三国政府公布了关于追究希特勒匪徒兽行的宣言。宣言规定:“……三大同盟国基于32个联合国家的权益发言,因而严正声明,并……警告如下:‘…凡曾经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集体执行死刑的德军官兵和纳粹党员,都应当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中,以便可以依据这些被解放的国家及因此而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来审判并且治罪。’”宣言还特别指出,关于惩办首要罪犯的问题将依特别程序予以解决。上述宣言“对于主犯的案件绝无偏袒,他们所犯的罪,并没有特别的地理上的区分,他们当由盟国政府共同判决治罪。”[②a]
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开罗会晤,会后发表了“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宣言强调:“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
1945年2月,苏、美、英三国首脑在苏联克里米亚半岛的雅尔塔举行会议,三国领导签署了克里米亚会议公报,其中作出了关于惩办纳粹战犯的规定,三国强调要公正、迅速地惩处一切战争罪犯。1945年7—8月,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在德国波茨坦再次聚会,通过了波茨坦协定。再次强调必须将战争罪犯逮捕法办。协定第七章“关于战争罪犯”对审判战犯作了专门规定:“三国政府重申把这些战犯迅速交付公正审判的意图。”[③a]在此期间,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了《中英美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其中第10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苏联于同年8月参加此公告。[④a]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关于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协定,并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中规定:“宪章规定参与规划或实行旨在完成上列任何罪行(指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名相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和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⑤a]
以上说明,盟国为了吸取历史的教训,防止战争贩子再次发动世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早在二战爆发时就决定严惩战犯,并多次发表声明、公报、开会商讨如何审判战犯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因此,二战胜利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及各受害国在其本国进行的审判,是根据国际法进行的第一次国际范围的审判。中国南京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国际性审判战犯不仅是同盟国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且得到了战败国德、日的承认,他们签署的投降书明确承认接受盟国的制裁。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国大本营签订了投降书,投降书规定:“我们谨奉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表他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七月廿六日在波茨坦宣布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我们兹报承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实行波茨坦公告之各项条文……”[①b]
根据二战期间达成的有关协议和日本签署的投降书,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决定: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执行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诸条款(包括惩办日本战犯)一一实现。后来中国参加了这项决议。以后,经过苏、美、中、英、法、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等国的多次磋商,最后达成协议:将日本首要战犯交由上列九国的代表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印度和菲律宾后来参加了这项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声明规定,1946年1月19日,盟国驻日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以盟国最高统帅总部的名义颁布了关于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其要点是:第一:美国及其盟国反抗轴心(即德、意、日等法西斯各国)的非法侵略,曾屡次发表宣言,对战犯将加以审判。第二:《波茨坦宣言》将对包括虐待盟国俘虏在内的一切战犯给予严厉的审判,作为日本投降条件之一,此项条件业经日本签订投降书接受,此为盟国审判日本战犯的根据。第三,本命令丝毫无损为审判战争罪犯而在日本或某一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其他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委员会或别的法庭之管辖权。”[②b]此通告说明:(一)盟国在二战期间作出的关于制裁,战后审判德国纳粹战犯的规定适用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二)所有受害国都有权依据上述各规定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中国是日本侵略的最大受害国,是盟国中对日作战时间最长的国家,坚持抗战达8年之久。在此期间,中国军民英勇抗战,拖住了日军主力,有效的支援了盟军的反法西斯战争,为最后赢得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坚持抗战的8年中,日本侵略者对我国军民烧、杀、抢、掠,无恶不作。他们无视战争法规和国际公约,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对那些在华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战犯,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国际条约和法规对他们依法进行审判和惩处。
因此,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完全是根据国际条约和盟国关于审判日本战犯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是东京国际性审判战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执行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是在履行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
二、审判的法定程序
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不仅有国际法律依据,而且是一次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合法的审判。
第一,中国国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审判战犯的组织管理机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使审判于法有据,政出有门。
1944年,联合国成立了战犯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战犯名单的审查,以便使将来的审判不错审、不漏审。该战犯审查委员会的总部设于英国伦敦。同时设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于中国,专门负责日本战犯的审查工作。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的设立,说明联合国家在二战时期作出的关于审判德国战犯的规定、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日本战犯审判。
1945年11月6日,“奉主席蒋府参(二)字第318号代电,经行政院签准,”成立了国民政府中央处理战犯机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①c]它是南京国民政府处理战犯的最高权力机构。该委员会由军令、军政、外交、司法、行政等部和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等6个机关组成,由军令部负责召集和主持,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共策事功。1946年,中国国民政府国防部正式成立,战犯处理委员会遂改隶国防部,主任委员秦德纯。
第二,在审判日本战犯期间,中国国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战犯处理委员会组织章程等多项规范性文件,规范审判战犯工作。
为了组织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严格依法办事,战犯处理委员会多次开会商讨,制定审判日本战犯的办法和确定各部门的工作。并在战犯处理委员会第43次常会上拟定了该委员会的组织章程,经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而生效。该章程对战犯处理的设计事项、督导事项、考绩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处理事项作出了规定,多次开会商讨说明中国政府对此次审判活动之慎重,组织工作之严密,绝无报复,草率之心态。
1946年10月,战犯处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权分工,规定:“一),全般政策计划颁令、逮捕战犯及本会一切综合性业务,由国务部第二厅负责;二),调查编审及提审战犯名单,由司法行政部负责;三),审判执法之审核,由国防部军法处负责;四),引渡战犯翻译名单由外交部负责;五),审查名单由远东分会负责。”此外,在司法行政部和国防部军法局分别设立了战犯组。司法行政部的战犯组专管战犯材料的搜集、处置各级法院受理战犯案件的指示,军法局战犯组专门负责全国各军事法庭判决案件的审核。[②c]
中国国民政府不仅设立了审判机构,而且设立了相应的审核机构,对各法庭判决的案件进行认真的复核,完全按法律程序审理日本战犯。
第三,依法组成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根据中国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以后,战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十个城市设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为石美瑜、审判官有李元庆、孙建中、龙钟煌、宋书同、葛召棠、叶在增等人,书记官有施井、张体坤等人。该法庭最初直属国民政府陆军总司令部,后改隶于国防部。侵华日军的主要战犯如谷寿夫等即是由该法庭审理的,其他各地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隶属于各绥靖区,负责审理本辖区的战犯。
上述法庭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法庭的组成人员:庭长、审判官、书记官等都是经过认真挑选的,如南京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就是一个知识渊博精通法律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的法官。法庭对每一个战犯案件的审理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庭的审理必须因检察官的指控而引起,而检察官的指控对象必须是在中国犯有某种罪行的日本战犯,且证据确凿。为此,中国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司法行政部战犯组,负责搜集战犯材料,使审判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设立是合法的,法庭组成人员的挑选是严格的,对被告的审查是认真的,审理过程是严肃的,不存在着草菅人命和错判现象。
第四,严格审查战犯名单,依法维护被告权利。
中国国民政府制定的《战犯审判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战犯军事法庭审理对象的范围,即入侵我国的外国军人和非军人。并由专门机构——司法行政部负责调查编审及提列战犯名单,由专门机构——联合国战犯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负责审查战犯名单。为了确定战犯名单,不错划,各法庭、各机构曾广泛搜集证据,中国国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战争犯罪调查小组,组长为军令部代表柴子尚,其成员有军政部、司法行政部、外交部等部门的代表,还有国际法庭检察组代表克劳莱等。[①d]调查组赴广州、汉口、桂林、柳州、衡阳、长沙、徐州、南昌、郑州、北平、天津等地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中国国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亦多次通令全国,调查敌人在华暴行。报刊还登载了政府号召受害者、知情人到各地法庭或有关部门揭发日军罪行的通告。由于严格审查战犯名单,重证据,因此凡被判刑的战犯都是罪恶累累、罪行深重、决无饶恕之理的。如被判处死刑的日本战犯田中军吉曾杀我同胞300余人。法庭仅宣读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的罪行就达一个小时,真是罪当其罚,死有余辜。
尽管日本战犯对我国和我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我国法庭在审理日本战犯时,仍以极大的忍耐和宽容态度依法审理,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法庭给予了被告充分的申辩权和质证权。南京大屠杀主犯谷寿夫在南京军事法庭受审时,百般狡辩和抵赖其侵略和屠杀罪行,法庭耐心地听取了他的陈述和申辩。为了使罪犯服法,法庭发掘了中华门、雨花台等多处屠杀现场,幸存者亦纷纷到法庭作证,指控谷寿夫所犯的罪行。法庭还放映了由日军拍摄的当年日军攻陷南京时的影片,其中有大屠杀一节,有日军屠杀我同胞的情形,罪证确凿,不容抵赖。庭审时,法庭为被告提供了日语翻译,保障了被告的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一律予以满足,以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依照同盟国家达成的协议、依法进行的。在审判过程中,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整个审判过程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被判刑的日本侵略者在铁的事实面前,也不得不低下了他罪恶的头颅。因此,可以说这次审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日本战犯的国际性审判。
三、不许为日本战犯翻案
在日本战败52周年前夕,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于1996年7月29日参拜了靖国神社,并且以“内阁总理大臣”的名义在登记薄上签到。[②d]桥本首相为甲级战犯招魂的举动,是对深受日本侵略战争灾害的亚洲各国人民的挑衅,它引起了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亚洲各国人民的强烈关注。
众所周知,日本的靖国神社,原名“东京招魂社”。奉祀着明治维新以来历次战争中的战死者,其中包括历次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中的战死者及14名罪大恶极的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和松井石根的灵位。战前,靖国神社是由陆、海军直接管辖的政治性神社,它既是国家神道的重要支柱,也是日本进行侵略战争的精神支柱。日本战败后,盟军总部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再起,下令取缔日本的神道。日本政府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把这一神社改为民间的“宗教法人”,不再由国家掌管,但年年照例举行捻香礼拜活动。
参拜靖国神社与否,是检验日本政界人士对待日本对外侵略战争态度的试金石。日本立政大学的一位教授说:“从历史看,靖国神社是奉祀参加侵略战争者灵位的地方。首相正式参拜等于把他们说成是‘为国而死’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日本政界首脑对参拜靖国神社一直持比较慎重的态度。早在1985年8月15日,前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首次以内阁总理大臣的身份登殿参拜,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和亚洲人民的感情时,就遭到世界舆论一致的愤怒谴责。值得注意的是,桥本首相在1996年1月就任首相之初在回答国会咨询时曾经承认日本“有过殖民统治和侵略的历史”,它“曾给亚太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和痛苦”,他还表示要“深刻反省”。去年,这位首相又表示,出于对近邻国家外交的考虑,他在8月15日将不去正式参拜靖国神社。但是,时隔不久,他却一反自己的政治表态,提前以“所谓私人身份参拜靖国神社”。人们不禁要问:作为一国首相,出尔反尔,明知故犯,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必须指出的是,桥本首相的这一政治行动决非偶然。日本在战败后50多年中,一直没有认真反省过去对外侵略的历史,更没有清算过去侵略战争的罪行。而且,总有那么一些人在千方百计地美化过去的侵略战争及其罪犯,甚至明目张胆地为侵略战争和战犯翻案。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说:1995年8月,日本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书名为《大东亚战争的总结》一书,这本书是105名自民党议员组成的“历史检讨委员会”编写的,通篇都是在历史问题上开倒车。这本书的主旨在于否定日本对外进行的侵略战争,企图从“理论”上来说明反动的“皇国史观”,为日本的对外侵略战争进行辩解。
无独有偶,在日本,还有人利用文艺作品或娱乐制品制造复活军国主义的舆论,用虚构推理的手法,肆意歪曲历史。一本在日本再版十几次的《蓝色的舰队》(荒卷义雄著)说日本并“没有侵略亚洲”,而是从西方帝国主义的统治下“解放了亚洲”;胡说日本在战争中“没有失败”,而是“取胜”于美国。披着文学娱乐的外衣,公然颠倒历史,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涂脂抹粉。制造复活军国主义的舆论是日本的一个新手法。去年上半年,日本有人委托天津的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制造一套名曰“提督的决断”的电子游戏软件,在软件设计中山本五十六、东条英机等人又粉墨登场,再次指挥太平洋战争。这个美化战犯、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设计一出笼,立即遭到该公司内几位中国年轻雇员的抵制,坚决拒绝承担这项设计。
桥本首相为战犯招魂的行为,同日本国内出现的这种危险思潮是一脉相承的。无论他自称是公还是私,是个人感情还是非个人感情,事实上,总理大臣就是总理大臣。日本政府最高首脑参拜靖国神社就是为战犯招魂和翻案。这是中国人民和亚洲人民坚决反对的。对于日本国内的这种政治动向,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今年是芦沟桥事变60周年,在即将进入21世纪的今天,日本向何处去,依然是值得中日两国人民认真思考的大问题。1985年5月8日西德前总统当时在联邦议会上曾说:“闭眼不看过去,就无法观察现在。那种不把过去非人道的行为铭记于心的人,很容易再次陷入同样的危险”。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发表时,我国周恩来总理讲过一段意味深沉的话:“由于日本帝国主义者侵略中国,使中国遭受重大灾难,日本人民也深受其害,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样的经验教训应该牢牢记住”。两位政治家的话,不是十分值得日本政要们好好想一想,并从中获得教益吗?
注释:
①a 《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P20
②a 《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P21
③a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P515〔苏〕萨纳柯耶夫等编,北京外国语学院71届工农兵员译,三联书店,1978.12。
④a 《东京审判始末》P160。余先予、何勤华著浙江人民出版社,86.12。
⑤a 《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P23
①b 《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P45
②b 《战争法文献集》P196。王铁崖等编,解放军出版社,1986.9
①c ②c 《史学月刊》94年第4期
①d 《申报》46年5月11日。
②d 《光明日报》19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