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论证意义与局部性在语法中的分布与选择_显著性论文

论元的分布与选择——语法中的显著性和局部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局部性论文,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理论思考

我们注意到以下英汉语句子的b、c变式在合法性上有差异(胡建华,2006,2007)。

(1)a.这个问题我解决不了。(2)a.this problem I cannot solve.

b.我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b.*I this problem cannot solve.

c.这个问题解决不了。c.*this problem cannot solve.

我们认为,以上英汉语例句的b、c变式在合法性上的差异与这两个语言中动词的形态以及名词的格特征有关:汉语的动词和名词一样,都没有形态标记,这使得汉语的动词和名词只能以“毛坯”形式(即光杆形式或根形式)直接进入句法进行运算①,光杆动词和名词进入句法后再用相应的算子来允准(胡建华、石定栩,2005),而英语动词则需要像名词一样②,必须在“羽翼丰满”后,即先经过形态化的允准后,才可以进入句法进行运算。汉语的名词与英语的不同,没有“数”特征标记;汉语动词也与英语的不同,没有T(时态)标记。以往主流的汉语生成语法研究认为,汉语有隐性的(covert)定式与不定式(finite vs.nontinite)之分(Huang,1982、1984、1987、1989;Tang,1990),因此也有隐性的时态。汉语句子与英语一样,不定式取[-时态]值,定式取[+时态]值(Li,1985)。然而,我们论证过汉语既没有隐性的定式与不定式之分,也没有隐性的时态(Hu,Pan & Xu,2001)。虽然有的学者坚持认为汉语有隐性的时态(如Sybesma 2007),但也有一些学者认可汉语无时态的观点(Smith & Erbangh,2005;Smith,2008;Verkuyl,2008)。假设我们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汉语句法结构中就没有T(时态)投射;如此,就不存在T确定(value)相关句子主语的格值问题(参看Chomsky,2000、2001、2008)。由于汉语名词没有“数”特征,同时又由于汉语没有T,也不存在主语给T确定“数”值的问题。我们认为“数”特征和“格”特征之间具有以下关系:

(3)“格”值确定原则

a.如果某一语言中的名词可以给动词形态的Φ特征(人称、数特征)确定值,那么该语言中的动词形态也可以给相关的名词的格特征确定值。

b.如果某一语言中的某些名词有显性格标记,那么该语言中没有标记的名词也有隐性格标记。根据以上原则,如果一个语言中的名词可以确定动词形态上的φ值,那么动词形态也会对相关论元的“格”值进行确定;但动词形态确定名词的“格”值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名词确定动词形态的φ值。比如日语名词就有格,但动词形态并没有Φ特征。

汉语名词性成分不具有“数”特征,并且句子中也没有T,所以汉语没有格;因此,也不存在论元的格值确定问题。可能是由于汉语句子中没有T,并且主语也没有格,汉语句子自然就缺乏英语中的那种EPP特征③。另外,由于汉语名词没有“数”特征,句子没有T投射,汉语句法运算自然要比英语更多地依赖信息结构的投射(胡建华,2008)。与汉语不同,英语T作为动词的形态成分具有无解的φ特征,因此需要合适的名词性成分来与其形成局部核查关系并确定其中值;同时又由于英语的名词带有无解的“格”特征,需要动词形态与其形成局部核查关系并确定其“格”值。(2b)和(2c)不合法,就是因为处于主语位置的this problem无法与相关的T形成合法的核查关系。进一步观察有关语言现象,我们还发现(2b)也无法通过把(2a)中的主语I话题化来合法生成,这是因为英汉语在论元的分布、选择和确认上也有差异,不仅仅是个形态特征问题,还有个题元确认问题以及这一确认机制背后的显著性与局部性的交互作用问题。在(2b)和(2c)中,this problem由于处于动词前的位置,会被局部性条件自动确认为外论元,由于按我们的分析英语是局部性条件优先语言,所以施事题元必须按照局部性条件与外论元连接,从而使this problem错误地获得施事解读,导致句子的解读失败。与英语不同,汉语是显著性条件优先语言,局部性可以被显著性压倒(Pan and Hu,2001),所以在汉语例句(1b)中动词的施事题元可以按照显著性原则越过局部NP“这个问题”来与句首的更显著的NP“我”进行题元连接,从而使句子获得合法解读。传统上,生成语法在处理汉语(1c)这样的受事主语句时,使用的是主语脱落分析法,即认为在这类句子中有一个空主语。如果用这种分析来解释英语的例子(2c)与汉语相应的例子之间的区别,似乎可以说:英语例子(2c)不合法是因为英语不是pro脱落语言。但这一说法没有意识到英语不仅不能说(2c),主语没有脱落的(2b)也不能说④,而(2c)和(2b)之所以不能说,可能是同一个原因造成的。我们认为这一原因与本文讨论的格核查和题元释放有关。

本文所讨论的以上英汉语例子涉及论元的分布与题元的释放或选择。对汉语论元分布以及题元选择的研究,国内比较有影响的是陈平(1994、2004)发表的两篇论文。陈平(1994、2004)的研究所根据的是Dowty(1991)的原型题元(proto-thematic-roles)理论。本文首先检讨原型题元理论在汉语中的运用,指出原型题元理论无法恰当处理汉语论元分布和题元选择问题。然后,本文通过显著性与局部性之间的互动对汉语论元的分布和题元的选择以及英汉语在论元分布与题元选择上的区别做出系统的解释。最近,Markman(2009)也对格的普遍性提出挑战,认为汉语是无格语言,这和我们的结论(胡建华,2006、2007)是一致的。但Markman(2009)的关注点和我们有所不同,他看到的是汉语严格的词序限制与无格之间的联系,而我们所看到的却是汉语论元分布的自由性与无格之间的相关性。由于Markman(2009)没有注意到汉语论元的排序问题,其分析无法为本文关注的语言事实提供一个解释框架。

2.原型理论及其问题

在本文讨论中,我们把主宾语这类语法功能项(grammatical function)看作是根据句法构型(configuration)定义的句法成分,把题元角色(theta-roles)看作是在初始结构中指派的语义成分。在本文的分析中,初始结构是连接词汇语义与句法的接口结构⑤。

对于汉语句子论元在主宾语句法位置上的分布以及它们与题元之间的关联(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题元角色一概简称为题元),陈平(1994)有比较系统的论述。他认为句法成分与题元之间的配位取决于以下施事性等级:

(4)施事>感事>工具>系事>地点>对象>受事

陈平(1994)指出,在以上施事性等级中位于“>”左边的成分优先于右边的成分充任主语,而位于“>”右边的成分优先于左边的成分充任宾语。陈平(1994)采用Dowty(1991)的分析,认为施事和受事不是初始概念,而是由以下两组基本特征组合构成的语义成分。在Dowry(1991)的系统中,最基本的语义角色只有两类,即由以下两组特征组成的原型施事和原型受事(Dowry,1991:572-573):

(5)原型施事特征:自主性(volition),感知性(sentience),使动性(cause),位移性(movement),自立性(independent existence)

(6)原型受事特征:变化性(change of state),渐成性(incremental theme),受动性(causally affected),静态性(relatively stationary),附庸性(no independent existence)

陈平(1994)根据Dowty(1991)指出,一个名词性成分一般情况下只能具备部分原型施事性或受事性特征,不大可能具有所有的特征。由于这一原因,所谓的施事性或受事性就有一个强弱的问题。原型施事性特征越多,施事性就越强;原型受事性特征越多,受事性也就越强。

用Dowty(1991)原型说中两组特征的组合我们可以很好说明为何在施事不出现的情况下以下例句可以成立:

(7)书给了李四

根据陈平(1994)的定义,主语是“位于句首、后带动词性短语同为句子直接成分的名词性短语”,而宾语是“位于动词后面、与该动词同为上一个动词性短语的直接成分”。据此,在“书给了李四”一句中,“书”就是主语,因为“书”位于句首,后带动词性短语,并且是句子的直接成分。在例(7)中,“书”可以做一个合格的主语,因为按照(5),“书”比“李四”更具施事特征。“书”至少具有“位移性”和“自立性”两个施事特征,而“李四”只具备“自立性”这个特征。如果(5)中特征的多少决定NP的施事性强弱的话,那么在(7)中“书”的施事性应该比“李四”强。另外,按(6),“李四”和“书”则可能具有同样的受事性:“李四”具有“静态性”特征,而“书”则具有“受动性”特征。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李四”也可以理解成具有“受动性”特征,而如此,“李四”的受事性就要比“书”还强。但问题是,这一分析虽然可以解释汉语“书给了李四”为何合法,而“李四给了一本书(表示:给了李四一本书)”为何不合法,但却无法解释以下例句中语义成分与句法成分配位的合法性⑥。

(8)李四收到了书

以上例句中相关NP的施、受特征与例句(7)相同,“书”同样比“李四”更具施事特征,而“李四”比“书”更具受事特征,所以按施事性等级以上例句应该不合法,合法的例句应该是(9):

(9)*书收到了李四

但,事实却正相反,例(9)并不符合语法。实际上,像“收到”这样的动词,其三个语法功能项的浮现并不受施事性强弱的制约。请看以下例句:

(10)李四收到张三一封信。

在以上例句中,“张三”就具有原型施事特征中的“自主性”、“使动性”和“自立性”三个特征,“一封信”具有“位移性”和“自立性”,而“李四”只具有“自立性”特征,因此“张三”或“一封信”都应该比“李四”更具有作主语的资格。如此,表示(10)中句子意思的结构应该是以下例子:

(11)a.#张三收到李四一封信⑦b.*一封信收到张三李四

但实际上(11)中的两例都无法表达(10)中的语义。

陆丙甫(2006)曾指出陈平(1994)没有提到文献中广泛出现的recipient(接受者)或benefactive(受益者)。陆丙甫认为跟接受者和受益者这两个角色在形态上最对应的是“与格”(dative),因此可以把这两个角色称为“与事”。陆丙甫举出以下例句证明,在施事主语句中与事通常落实为宾语。

(12)a.公司奖励了他(一万元)。[施事—动词—与事—(受事)]

b.强盗抢了张三(全部财产)。[施事—动词—与事—(受事)]

陆丙甫认为,与事的施事性比施事弱,但比受事强,所以在没有施事的情况下,与事要比受事优先作主语,如下所示。

(13)张三收到了书。[与事—动词—受事]⑧

陆丙甫认为陈平(1994)的施事性等级中的“对象”和“受事”可以合并,而“系事”跟SVO句式无关可以删除。他在增加“与事”之后,提出以下施事性等级:

(14)施事>感事>工具>地点>与事>受事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用施事性等级来分配语义成分,实际上是从超结构的层次上来给语义成分和句法成分进行配位,在这种操作中,题元角色的指派不受题元结构的限制。这种在超结构层次上对语义成分与句法成分配对的操作,自然不假设存在着一个由词汇信息投射出来的初始结构,但如果不做这一假设,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就很容易出问题。不仅处理“收到”类动词会出问题,处理“给予”类动词也会出问题。比如,在例句“张三送给了李四一本书”中有施事、与事和受事三个题元角色。虽然在这个句子中这三个角色是按照(14)中的题元等级配位的,但如果施事不出现,与事因等级高于受事应优先出现在主语位置,就会形成以下例句:

(15)#李四给了一本书

但以上例句并不合法,因为该例句无法表达“送给李四一本书”的意思。实际上,以下违反(13)中实施性等级的句子反而是合法的句子。

(16)书给了李四

要妥当解释(16),一种方法是把其中动词前的“书”看作是省略了施事的“话题句”中的话题。由于话题可以不看作是句法成分,施事等级得到遵守。如此一来,我们还可以根据例(11)中与事作主语的情况,继续说与事的施事性高于受事。但这一处理方法,实际上是给句法结构引入了零形句法成分,如此,(16)实际上具有(17)这样的结构:

(17)书Pro给了李四

在(17)中主语是空代词,而书不是主语,是话题。但如果把零形句法成分引入到陈平的分析之中,则整个语义成分与句法成分的配位问题就和陈平的讨论在许多方面无法对接了。另外,如果采用补成分的方法,我们同样也可以给例(15)补出一个施事主语,让“李四”作话题,但(15)按同样的方法处理后得到的是一个可接受性比(15)要高的句子。

上例只有当加上一个接应代词后,才完全合法。

(19)李四,我给了他一本书

但问题是(19)中的施事主语并不可以取零形式,就是用接应代词也不可,如下所示:

(20)*李四Pro给了他一本书

另外,如果引入这种处理方法,陈平当作主宾语句法成分讨论的许多例子都要重新考虑。鉴于此,本文不把(16)看作主语省略的话题句。

实际上,单凭施事性等级是很难安排句子中的名词性成分的句法位次的。比如,在“张三被李四打了”这样的被动句中,语义成分与句法成分的配位就不受施事性等级的制约。

另外,汉语的主动结构也有施、受与主、宾反向配位的情况,如下所示:

(21)a.我吹了三天海风b.他在吹电扇

Zhou(1990)把这类句子称作“深层”作格(“deep”ergative)结构,因为在这种结构中施事处于宾语位置,而受事/客体处于主语位置。以下是Zhou(1990)举的例子。

(22)a.张三晒太阳a'.*太阳晒张三

b.他淋雨了 b'.*雨淋他了

c.我照镜子 c'.*镜子照我

在这种结构中,施事性等级显然无法处理句法成分与语义成分的配位。Zhou(1990)认为(22)中的a'、b'、c'显示,它们之间的配位如果按一般方法处理,让施事作主语,则要么不自然,要么受一些额外因素的限制。

当然,施事性等级也无法正确预测汉语动结式中的配位情况,如下所示。

(23)那瓶酒喝醉了老王

在以上例子中,受事处于主语位置,施事处于宾语位置。

3.题元的允准与连接:局部性与显著性之间的交互作用

我们认为,在现代汉语中句法成分的允准与解读并不依赖施事性等级,而是取决于句法成分是否占据题元位置从而得到题元允准,句法成分与题元之间的连接是否是最小连接。在本文的分析中,题元允准是一种局部运算,而句法成分与题元之间的连接涉及局部性与显著性之间的交互作用。Hu(2002)指出,局部性原则和显著性原则是协调并制约语法系统运作的两个重要原则。根据Hu(2002),这两个原则可以表述如下:

(24)局部性原则:语法系统优先选择最局部的成分进行加工或运算。

(25)显著性原则:语法系统优先选择最显著的成分进行加工或运算。

最理想的情况是:最局部的也是最显著的。但实际的情况往往是:最局部的成分不一定显著,最显著的成分可能不具有局部性。本文以下的分析将显示:局部性与显著性之间的交互作用实际上就是计算这两个因素在语言信息加工中的权重。

在本文的分析中,题元由初始结构指派。一个做主宾语的句法成分如果占据题元位置就可以直接接受题元允准。

(26)题元允准条件

a.一个句法成分可以得到题元允准和解读,当且仅当该成分占据题元位置;

b.一个句法成分占据题元位置,当且仅当其句法位置与题元位置对应且该句法成分与相关题元的语义特征完全相容。

简单地讲,题元允准条件就是对处于常规句法位置的NP按动词的词汇语义进行解读的条件。但如果一个NP所占据的位置不是题元结构位置,那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看该NP能否通过题元连接条件来与相关题元结构中的题元建立合法的连接。题元连接条件可以表述如下:

(27)题元连接解读条件:一个句法成分α与一个题元β可以进行连接解读,如果α与β没有加标引并且它们之间的连接是最小连接(Minimal Link)。

题元连接解读条件是用来解读不占据常规句法位置的NP的。对于最小连接条件,我们根据Rizzi(1990)、Pan(1998)以及胡建华、潘海华(2002)做出如下定义:

(28)最小连接条件

a.一个句法成分α与一个题元β之间的连接是最小连接,当且仅当(i)α与β的语义特征相容, (ii)α成分统治(c-command)β并且(iii)在α与β之间没有一个干扰性句法成分γ,以致γ成分统治β但不成分统治α。

b.γ是一个干扰性句法成分,当且仅当γ未加标引并且γ的显著性≥α(高于或等于α)。

最小连接条件是用来定义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不占据常规句法位置的NP与一个题元之间的连接才称得上是最小连接。在我们的分析中,加标引的成分就是获得解读的成分。一个成分未加标引,就是还没有被解读。

假设我们已有若干显著性等级,并且我们知道在n个显著性等级中γ>α,在n'个显著性等级中α>γ,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计算相关成分的显著性。

(29)显著性计算

设:γ>α的等级数量为N,α>γ的等级数量为N',那么:

a.γ>α,即γ比α显著,当且仅当:N>N';

b.γ=α,即γ与α的显著性相同,当且仅当:N=N',或者在每一个显著性等级中γ=α,即在每一个等级中γ与α都处于同一个等级位次。

(30)显著性等级⑨

a.生命显著性等级

人类>非人类(高级生命>其他生命)⑩>无生命>抽象体

b.指称显著性等级

人称代词>专名>定指>无定特指>非特指

c.人称显著性等级

1、2>3

d.……

如何确定以上显著性等级以及等级内的成员是个经验(empirical)问题,所以我们这儿不把它定义为一个封闭类。另外,这儿的显著性计算不仅指某个NP在某个显著性等级内的排序,还指某个NP跨显著性等级的显著性计算(Hu,2002)。

题元连接解读条件可以处理以下情况:

(31)a.车卖了 b.张三车卖了 c.车张三卖了(张三卖了车)

(32)a.鸡吃了 b.张三鸡吃了 c.鸡张三吃了(张三吃了鸡)

(33)a.#李四喜欢 b.#张三李四喜欢 c.李四张三喜欢 (张三喜欢李四)

在以上例句中,动词在词库中的题元信息标注都是。在(31-32)中,是施事,是客体/受事(我们用数字1标注外部题元,用2标注内部题元)。在(33)中,是感事,是客体。

按照Reinhart(2002)的分析,题元由更为基本的特征丛(feature cluster)构成。特征丛的基本成分是表示致使变化(cause change)的+/-c和表示心理状态(mentalstate)的+/-m。这两个成分不同值之间的组合可以划定8种特征丛,如下所示。

(34)[+c+m] 施事[+c] 致使

[+c-m] 工具[+m] 感事

[-c+m] 经历者 [-c] 目标、受益者等与格

[-c-m] 客体/受事 [-m] 论题(subject matter)

根据Reinhat(2002),在(31-32)中,的特征丛为[+c+m],在(33)中,的特征丛为[+m]。[+c+m]特征组合的具体实现是施事,而[+m]特征组合的具体实现是感事。这两组特征组合中所含有的+/-m特征决定它们要求生命显著的名词性成分来实现。

在(31a)中,“车”不符合特征丛中含有的[+m]对生命显著性的要求,与的语义特征不符,因此根据题元允准条件,“车”不处于题元位置,无法使用题元允准条件来获得施事解读。我们认为题元允准条件是具有使用优先权的条件,即题元允准条件和题元连接条件按照以下顺序使用:

(35)题元允准条件>题元连接解读条件

由于在(31a)中,题元允准条件不可用,“车”无法得到题元允准,便只好转用题元连接解读条件来进行允准和解读。“车”与这两句中的内论元,即客体题元可以建立连接,由此获得解读。这儿需要指出的是,在题元确认中,存在着一个外题元优先确认原则:

(36)外题元优先确认原则

当外题元需要释放时,其他题元要在外题元确认之后才可以释放。

a.可以显性释放的外题元要释放为显性论元;

b.无法显性释放的外题元则解读为隐性论元。

(可以释放是指有相应的名词性成分引发其外题元特征)

在(31a)中,由于“车”是无生命的,所以外题元无法通过与它通过建立解读关系来显性释放,只能作为隐性论元解读。在(31b)中,根据外题元优先确认原则,我们首先用题元允准条件来检验动词短语前的NP“车”是否可以解读为外题元,“车”与的[+c+m]特征不相符,所以“车”无法得到题元允准。因为外题元优先确认原则的作用,我们须继续寻找其他可以使外题元可以确认的NP。句首的“张三”不占据题元位置,因为它所处的位置与题元结构中相关题元的位置不具有结构对应性,所以不能运用题元允准条件来解读。但是,“张三”可以用题元连接解读条件来解读。把“张三”与连接是最小连接,符合题元连接解读条件,因此“张三”可以得到解读,外题元也得到确认。外题元确认后,动词短语前的“车”就可以与连接,这一连接也是最小连接。这儿要指出的是,在(31b)中虽然名词性成分“车”切入“张三”与之间,但“车”的显著性比“张三”低,所以它不是阻断它们连接的γ,由于它们之间的连接没有被一个更显著的NP阻断,所以是最小连接。

在(32a-b)中,“鸡”是作为“可吃物”来理解的,因此其解读过程与“车”相同。当把“张三”与施事连接时,由于处于“张三”与施事中间的“鸡”的显著性比“张三”低,“张三”可以越过它解读为句子的施事。当外题元得到确认后,我们再把“鸡”与句子的客体/受事角色连接,动词前的两个NP都得到恰当地解读。在(31c)和(32c)中,由于题元允准条件是优先使用的条件,同时又由于动词短语前的“张三”完全符合外题元的语义要求,“张三”会自动解读为句子的施事。

现在我们来看例(33),例(33)作为(37)重复如下:

(37)a.#李四喜欢b.#张三李四喜欢c.李四张三喜欢 (张三喜欢李四)

在(37a)中,句首成分“李四”很难理解为句子的逻辑宾语,这是因为“李四”与的语义特征完全相符,符合显性释放的条件,而且题元允准条件还是优先使用的条件,这一切使得“李四”自动作为占据题元位置的成分获得题元解读。在(37b)中,我们如果试图把“张三”理解为施事,“李四”理解为客体/受事同样很难行得通。这是因为(1)在句子理解时我们会自动按题元对应条件把“李四”解读为施事,(2)如果我们把“张三”理解为施事,首先就得放弃需优先使用的题元允准条件,用题元连接解读条件来解读“张三”,但是当我们试图把“张三”与施事连接时,在“张三”与施事之间却有一个未加标引的句法成分“李四”,由于“李四”的显著性与“张三”相同,不符合最小连接条件的要求,所以“张三”无法与外题元进行连接解读(11)。如此,句子解读失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外题元优先释放原则的存在,我们也不能越过外题元把“李四”先和内题元连接,以使其变为加标引的成分,从而不阻挡“张三”与外题元之间的连接。在例句(37c)中,句首的“李四”是逻辑宾语,后面的“张三”是逻辑主语。这一解读是合法解读。首先,我们在句子理解时优先选择的句法成分解读机制是题元允准机制,按照这一机制,“张三”会解读为外题元。把“李四”与客体/受事连接时,虽然连接线路中间有“张三”,但由于它已经加标引,获得了外题元解读,所以不会干扰“李四”与客体/受事的连接。

除了以上讨论的例句,我们的分析还可以处理其他一些复杂的情况。

陈平(2004)曾经讨论了以下例句(12):

(38)a.这句话谁都说不好 a'.他什么话都说不好

b.什么话他都说不好

(39)a.这条狗谁都喜欢

a'.他什么狗都喜欢

b.什么狗他都喜欢b'.*谁这条狗都喜欢

(40)a.东京什么都太贵(东京物价太贵) a'.物价哪儿都太贵

b.哪儿物价都太贵

b'.*什么东京都太贵

陈平把以上句子称作双项名词句,把动词短语前的两个NP分别称作。陈平发现以上例句中的如果是周遍性成分,那么它在施事性等级中的位次就得低于N2,否则句子不合语法。以上例句b类句子的的施事性低于,句子合法;b'类句子的的施事性高于,句子则不合法。这一现象非常有意思,我们发现,实际上这一限制也适应于无定名词词组。

在(41a-c)这三个例句中,如果把解读为外题元,的施事性高于,句子就比较别扭。至此,人们会问,的施事性为什么不能高于?这一限制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形成这一限制的底层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以上制约解读的限制不是其较高的施事性,而是它的低显著性。具体讲究是,在以上例句中解读失败是因为它在指称显著性等级中比所处的等级低。在以上可接受性低的例句中,都是无定的,而都是定指的。如此,我们根据(29)和(30)对相关NP的显著性进行计算后就会发现,的显著性最多只能与相同。比如,在例句(41c)中,虽然“有的人”在生命显著性等级中比“这条狗”高,但在指称显著性等级中却比“这条狗”低,由于这一原因,二者的显著性就会相同”。这样,根据题元连接解读条件,(41c)中的就无法越过来与外题元连接。(38-40)中的b'例句和(41)中的其他例句中的都难以得到施事解读,原因亦相同。在这些例句中,的显著性要么高于,要么与相同。这样,自然会阻断与外题元(即施事)的连接解读。

由于是显著性在起作用,所以当是无定短语时,如果我们降低的显著性,就可以越过与外题元连接,如下所示:

(42)a.有的人什么都不喜欢b.少数学生什么课都不喜欢c.有的人什么狗都不喜欢

在(41a-c)中,的显著性比低,所以可以越过与外题元连接解读。

在我们的最小连接条件定义中,成分统治这一概念很重要。如果动词短语前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与相

关题元之间的关系不是成分统治关系,我们所面对的情况就完全不同。在以下例句的a式中,很难把

理解为施事,理解为受事,即逻辑宾语(参看方梅,1995)。按我们的分析,这是因为会阻断

施事之间的连接解读。

b.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很感兴趣(《现代汉语八百词》,1980年版157页)

(45)a.#我你接管了b.我[把你]接管了

但当以上例句中的逻辑宾语处于介词短语之内时,它就不会阻断与外题元的连接,因为介词短语内的名词性成分不成分统治外题元。

潘海华、梁昊(2002)曾讨论过“谁他都认识”这一例句。他们按优选论的思路用一个制约条件等级来决定这一例句中“谁”和“他”的解读。他们的制约条件等级为:语义匹配制约>近距离制约>词类制约。在上例中,选择“谁”作主语违反近距离制约和词类制约,而选择“他”不违反任何制约,所以选“他”作主语符合优选条件。但我们如果用他们的制约条件来处理(38b′)或者(40b′)就会出问题,因为选择以上例句中的作主语会违反最高级别的制约条件,即语义匹配制约,所以只能选择。后一选择虽然会违反近距离制约和词类制约,但同前一个制约条件相比,这两个制约条件的级别比较低,所以他们的主语选择机制会允准这一选择,但这一选择并不合法。他们在处理这类例子时会出错,是因为他们的分析没有提供一个排除不合格NP做主语的机制。

4.非常规语序与题元

下面我们来看我们在第2节中讨论过的一些例子。首先看例(7),在此重复为例(46):

(46)书给了李四

在(46)中,“书”与外题元语义特征不相符,无法使用题元允准条件解读,外题元处理为隐性论元,然后“书”与客体题元连接获得解读。

与(46)不同,在例(47)(原标号为(15))中目标“李四”出现在动词短语前,但由于“李四”在句中所占据的位置是题元位置,其语义特征符合外部题元要求,所以“李四”在这个位置上就会被题元允准条件自动解读为外题元,无法解读为目标。

(47)#李四给了一本书

再请看以下两个例句(原标号为(7)和(8))。

(48)李四收到了书(49)*书收到了李四

例句(48)合语法,比较好理解,因为(48)中句法成分的分布完全对应于题元结构中题元的分布。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49)。我们认为(49)不合法是因为语义角色为来源的“李四”在以上句式中得不到解读。我们认为“取得”类动词与“给予”类动词具有不同的词法信息标注:“取得”类动词在词库只标注两个题元的信息,而“给予”类动词在词库中标注了三个题元的信息。张伯江(1999)曾注意到“给予”类的双宾句式一般排斥动量词,而“取得”类的却可以与动量词兼容。比如,例句(50)不大容易接受,而(51)就比较好接受:

(50)*我曾经送过她一次毛衣(51)我曾经买过她一次毛衣

我们认为这两种句式在动量词使用上之所以表现不同,是因为这两个句子是由不同的结构线性化而成的。“取得”类句子动词后多出来的来源这一角色是“构式”的产物,这一语义角色信息并没有在动词“吃”的词库信息中标注;而“给予”类动词后的两个宾语都是词库中标明的题元。对于“取得”类动词,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即一般所说的,我们采用单一VP处理方法。在我们的分析中,是动词V的宾语,也是VP内唯一的论元,是抽象动词“有”(BE-WITH)引入的句法成分。抽象动词“有”按胡建华(2008)的分析可以实现为体貌成分。处于动词之后并形成[]序列是v提升出VP的结果。

按我们目前的分析,“她”的允准不直接依赖词汇动词本身,而是依赖体貌成分“有”。“买”在没有移入轻动词v之前,不表示施事性。同时。由于“买”是根动词形式直接使用,其语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分解构式。以上结构的解读是:我搞了一个买毛衣的事件,而她经历了一个买毛衣的事件。按胡建华(2008)的分析,“有”某事件就是经历某事件。根据我们的分析,该例句中“毛衣是从她那儿买的”这一含义是构式义,而这一构式义的允准取决于动词“买”所含有的“获取”义。

汉语受益者不能与受损者一样作为非核心论元进入句法,比如英语可以说:

(53)a.John melted me some ice.

b.John baked me a cake.

但汉语就不能说:他化我块冰;他烤我块面包(参看张宁,2000)。英汉语的这种损益不对称,或许与两种语言中的一些词法与句法上的系统区别有关。受益者可能所处的句法位置比较高,动词只有移入T后,它才能出现在动词后,但由于汉语与英语不同,没有V到T的移位(Tang,2001),或者按本文的说法,汉语根本就没有T,那么自然就不存在V到T的移位,所以汉语中的受益者就不可能出现在动词后面。另外,英语受损者也不能有汉语这样的“取得”类结构,比如英语的句子He bought me a sweater就没有汉语中的“买走”的意思。我们认为这是因为英语没有vP内表体貌的“有”。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汉语这类双宾结构中的非核心论元,有人觉得可以用文献中讨论的applicative(涉用格)来分析。但这种分析,目前见到的大多是贴标签。我们还没看到涉用格使用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涉用格,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只是给相关现象贴上个涉用格标签并不解决什么问题。而一旦有人给出涉用格使用的条件和限制,那时你叫它涉用格也好或其他什么名称,就不太重要了,因为反正不管说它是什么格都没有形态上的显性标注可供识别。

在“给予”类双宾句中,动词后的实际上是某个VP内的成分,这个VP的核心为空动词“有”。分别作“有”的主语和宾语。这也就是说,“给予”类动词投射的是双VP结构,而“取得”类动词投射的是单一VP结构。按照我们的这一分析,张伯江所讨论的动量词问题就比较好解释。“取得”类双宾句实则是单VP结构,实际上也就是单宾句,就像一般的VO结构中可以插入动量词一样,“取得”类句子也可以在其VO中插入动量词。而“给予”类双宾句则是双VP结构,实际上形成一个单独的VP结构,表示拥有。这种表拥有的VP结构不含动元,即事件变量,当然无法受动量词修饰,所以我们不能说以下的句子。由于同一原因,“给予”类句子自然也会排斥动量词,因为动量词所作用的VP内没有事件变量可供约束。

(54)*她有一次毛衣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抢”这样的动词允许单独出现在它后面(参看沈家煊,2000),如“张三抢了李四”,但却不允许从动词后移到动词前,如例句“*十块钱抢了李四”就不能说。这是因为没有会被解读为“抢”的宾语,而“抢”则解读为:x ACT-on y,即讲的是“x对y做了些什么”。当一起出现在“抢”的后面时,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虽然只剩下删除的主动词和“有”的拷贝,但由于的存在,的基本结构框架得以保留,就可以在这个保留下来的构式中作为“有”的主语来解读。而当NP2从NP1后面移开并出现在动词前时,这一构架就荡然无存,这时,就会被重新分析为主动词的宾语,而不是抽象动词“有”的主语。

除了以上讨论的例句,我们的分析也可以解释以下两个例句合法性上的不同:

(55)a.*那瓶酒喝了老王(表示“老王喝了那瓶酒”的意思)

b.那瓶酒喝醉了老王

例(55a)为什么不合法,施事性等级和我们的分析都能解释:按施事性等级,(55a)不合法是因为施事和受事与主语和宾语的配位颠倒。按我们的分析,(55a)不合法是因为无法通过题元允准或题元连接来给相关名词性成分安排恰当的解读。但施事等级如何解释(55b)?按我们的分析,例句(55b)与例(55a)的不同之处在于例(55b)中句子谓语是由两个根动词形成的动结复合词。我们认为动结复合词中的各自引入一个题元结构,主语和宾语分别在所引入的两个题元结构中获得解读。中的题元要分配给主语,而的题元要指向句子宾语。(55b)中的主语是“这瓶酒”,它不占据题元位置,因此无法通过题元允准获得解读,但它可以通过题元连接来与题元结构中的客体连接。在(55b)中的唯一题元“老王”在句法结构中无法处于前的外论元位置,因为这一位置被的合并挤压掉了。但-动结复合词为“老王”提供了一个宾语位置。“老王”在此位置与的题元连接符合连接条件。由此,两个名词性成分都获得合法解读。另外,我们认为(55b)这种施、受颠倒结构中的致使义并非来自轻动词CAUSE,而是来自动结式这一结构所形成的规约含义。施、受颠倒动结式中的-形成因果关系(cause-effect)链,是因,是果,而只有含状态义时才可以表示结果。

但是,如果我们把(55b)中的两个名词性成分的位置颠倒一下,句子反而不好接受:

(56)*老王喝醉了那瓶酒

这是因为在(56)中,虽然“老王”可以直接通过题元允准条件获得解读,但“那瓶酒”的解读却有问题。“那瓶酒”只能与的题元连接,但这一连接却无法实现,因为它们的语义特征不相容。当然,我们注意到例句“老王喝醉了酒”是个合法的句子。这个句子之所以合法,按我们的分析,是因为“酒”在这个例子中不是论元。我们认为,只有具有指称性的名词性成分才可以做论元,而“酒”在这个例子中没有指称,所以不是论元。非论元成分不需要得到题元。

再请看以下例句:

(57)a.老王喝光了那瓶酒b.*那瓶酒喝光了老王

(58)a.老王吃腻了那道菜b.那道菜吃腻了老王

在(57a)和(58a)两例中,主语占据的外题元位置,可以通过题元允准获得解读,而宾语可以与的唯一题元进行连接,两个句子的宾语可以分别解读为:那瓶酒光了;那道菜腻。在(57b)和(58b)两例中,主语分别通过题元连接从的内题元那儿获得解读,而宾语则通过题元连接从的题元那儿获得解读。在(58b)中,“腻”的语义指向宾语,“老王”拿走“腻”的感事题元,句子的意思是老王感到腻;而(57b)宾语的解读不成功,“光”的语义无法指向“老王”,我们不能说:老王光了。因此,(57b)不合法。

最后,我们来看我们的这一方法怎么处理被动句。我们认为在“张三被李四打了”这样的被动句中,动词的施事题元已经被从题元结构中拿掉,所以“李四”在句法结构中只能做嫁接语,不做论元。这样,在以上被动句句中,主语“张三”虽然不占据题元位置,但可以通过题元连接条件来获得受事解读,句子自然合法。

5.进一步的讨论

5.1 格、EPP、光杆动词和题元

汉语没有格问题(胡建华,2006、2007),所以就没有EPP问题。由此,汉语的施事可以不和格关联(因为没有格),可以不释放。当施事以隐性论元形式存在时,汉语及物动词似乎是当不及物动词用,所以汉语有大量受事主语句。但汉语有个核心论元配置问题,即所谓的配价问题。核心论元由词法决定。另外,汉语还有个句法位置限定问题。文献中用格来说明的问题,在汉语可能仅是个句位的分布问题。汉语中句法位置的分布有其自己的限制(胡建华,2006、2007)。论元的选择及其在句法结构中的分布,由词法、句法、语义、信息结构决定,其背后的工作原理是显著性和局部性的混合运算。

英语由于动词形态特征的存在,动词题元和格混合在一起,是激活的特征,因此需要句法核查,而汉语动词是光杆形式直接进入句法,其题元特征与格分离,因此既可以沉睡,也可以靠NP与动词之间的匹配来激活。NP如与动词的题元特征不符,动词的题元要求就不会被显性释放。我们知道,汉语光杆名词可以直接进入句法运算。名词性成分如何确定指称特征由句法环境决定。这一情况当然同样适用于动词。汉语动词题元特征的释放也由句法环境决定。动词的题元特征需要恰当的名词性成分来激活,否则就会沉睡,以隐性论元的身份存在。所以题元的释放问题在汉语是个动词与名词之间的搭配问题。在英语则是个特征核查问题,也就是说是个形态句法问题。

对于英汉语的这一区别,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英语由于T及动词带有格特征,格特征是呈“阳性”反应的“病毒”特征,需要在句法推导过程中被尽早核查掉;而英语的题元特征由于依附于格特征,自然也是活跃的特征。在英语中,格特征的活跃带动题元特征的激活,而格特征的核查常常会带来题元特征的释放(可见性条件(Visibility Condition))。汉语没有格特征(胡建华,2006、2007),因此题元特征不活跃,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核查格特征来释放题元特征的问题。汉语的题元特征由于无法依靠格核查来激活,于是只能像处于潜伏期的病毒一样,等着寻找合适的“宿主”成分来进行特征释放。而如果没有相应的诱发成分,或者说,没有相应的可以接受题元特征释放的“宿主”,这些特征就会像没有外在症状的病人所携带的病毒一样,继续潜伏。

5.2 句子加工中的显著性和局部性

我们在“引言”中讨论了以下例句:

(59)a.这个问题我解决不了 b.我这个问题解决不了

(60)a.this problem I cannot solveb.*I this problem cannot solve

我们认为(60b)不合法是因为thisproblem无法核查相关的格特征。这儿还要进一步问的问题是:(60b)中的I和this problem为什么不可以都看作是处于话题位置?(60a)显示英语中的宾语可以话题化,以下例句显示英语中的主语显然也可以话题化:

那么,(60b)为什么不可以看作是宾语话题化后主语又做了话题化移位?(60b)当然可以看作是双话题化的产物,以下例句可以清楚地显示这一点:

我们认为(62)不合法是因为英语题元确认遵守严格的局部性条件。英语的最小连接不需要考虑显著性,不显著的NP也会阻断最小连接。因此,在(62)中,外题元空位会首先与this book连接,这自然会导致解读错误。

英汉语在显著性与局部性之间的运算上有系统的不同。以反身代词为例,英语反身代词是局部性优先:局部性>显著性;而汉语就可以用显著性来压倒局部性(Pan & Hu,2001),即:显著性>局部性。

但我们也要看到,虽然显著性与局部性这两个条件之间的互动可以解释以上例句,但在处理以下例句时却遇到问题。

以上英汉语例句双话题化有不同的可能性,它们之间的区别或许在于汉语可以有所谓的主谓谓语句,即主谓结构作谓语。但这一分析的问题是会抹杀受事主语句作谓语与施事主语句作谓语在外接主语时的区别,如(38-40)中的例句所示。另外,这一分析也会错误地预测主谓谓语结构可以递归生成,而实际上,除了(38-40)的问题之外,主谓结构的内嵌生成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如下面(69)和(70)中的例子所示)。

另外一种分析是对两种语言的话题结构作限制。按这一分析,英语例句(64a)的问题大概和英语话题是TP嫁接形成的有关。一种情况是TP不允许多重嫁接,还有一种情况是在John话题移位后,this book再作话题化时是嫁接在John这一话题之上的,但这一嫁接却使得this problem与内嵌句宾语位置之间的连接无法建立,因为this problem无法成分统治这一位置。汉语话题是基础生成的(徐烈炯、刘丹青,1998),所以不存在这一问题。

另外,我们看到,客体/受事在施事后的双项名词句是有标记的。我们前面的讨论已经显示了这一点。这类双项名词句所遇到的问题或许与以下情况相同。

(65)a.*What did who buyb.who bought what

以上英语例句的LF(逻辑式)结构如下:

早期的句法研究对套叠与交叉结构有比较多的讨论(Kuno & Robinson,1972;Fodor,1978;Pesetsky,1982)。一般认为,具有套叠关系的依存结构是比较容易加工的结构,而具有交叉关系的依存结构是比较难加工的结构。这一限制同样适用于LF结构。具有交叉关系的依存结构比较难加工,是因为储存在记忆中的填位成分(filler)是按照“后进先出”(last-in-first-out)的原则与相关空位连接的(Frazier & Fodor,1978)。在(67)这样的结构中,句子加工器(processor)从左向右进行线性加工时,“先出”的是最后的填位成分what,但what却无法填入它所遇到的第一个空位,因为二者的语义不相容;这样,what只好继续向右寻找可填入的空位。由于加工器在继续向右寻找空位时,还需要额外“记住”其搜寻路径上的未填入空位,以便继续加工,这自然就增加了加工的难度。

本文讨论的显著性和局部性交互作用机制似乎和句子加工机制可以相互印证。在双项名词句的理解中,是先压入记忆存贮栈(stack)的成分,则是后进入的成分,从存贮栈提取一个成分时,自然是后者优先,但如果前者足够显著,也可以被提取机制“看见”,或者说在短时记忆中具有足够的活跃性,从而会被优先加工。但如果先压入的成分显著性与后压入的成分相当或者更低,那么似乎就没有什么理由要优先提取它了。所谓的“后进先出”实际上也就是“先进后出”,先压入的成分要想被优先提取,那就是特例,而要形成特例,总要有足够的理由。大脑短时记忆对句子加工的限制还可以体现在解读的时限(timing)要求上,以下汉语例句和英语例句(62)加工不顺,可能都与加工的时限性有关(14)。

以上例子加工起来都有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句首的是更深一层的内嵌句的成分。在把它们与相应的空位关联时,会越过一些干扰性NP。这类干扰性成分越多,加工时间就越长,难度也就越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例子还表现出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句子中的如果按照受事、施事顺序排列,加工起来反而要比按照施事、受事顺序排列困难。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当按照施事、受事顺序排列时,这两个成分可以同时加工,即把两个成分按已有顺序同时放入两个空位,而当它们按照受事、施事顺序排列时,只能分别单独加工,因为它们的排列顺序不对应于空位的先后顺序,这自然就增加了加工的时间。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在(69b)和(70b)中,在加工时很可能被重新分析为“”这样的领属结构(15),比如,(69b)中的两个NP就可以理解为“张三(的)这个问题”。如果真是这样,这两个NP的解读自然可以同时进行。

6.结语

Hu.Pan & Xu(2001)认为汉语没有定式与不定式之分,也没有时态投射。胡建华(2006、2007)进一部指出,汉语NP也没有格。在格标语言中,NP的允准和解读由句法来执行,而在现代汉语中NP由于没有格,其允准和解读并不完全取决于句法,而是由句法—语义—语用的接口机制来决定(另参看Pan & Hu,2008;Hu & Pan,2009)。但是胡建华(2006、2007)虽然指出汉语NP的允准、分布以及解读会涉及一个接口问题,至于怎么接口却并没有讨论(16)。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确立局部性和显著性交互作用的运算规则来显示句法-语义-语用是如何接口的。在我们的分析中,局部性属于句法运算,而显著性涉及句法、语义、语用等单元的接口运算。我们认为,局部性属于内在的语法知识,具有跨语言的一致性,而显著性属于接口知识,在不同语言会有不同表现。显著性在不同的语言不仅有不同的定义,其语法地位也不尽相同,它在汉语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这儿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汉语中显著性会如此重要?答案还是和格有关。格的一个作用就是区分句法成分,汉语没有格,区分句法成分就无法使用差分格标策略(Differential Case-Marking Strategies)。但显然句法成分是需要某种方法来区分的,否则很多情况下句子的解读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显著性在语法运算中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因此,显著性是汉语句法成分差分标记的一种手段。

Markman(2009)认为汉语没有格,所以汉语的词序限制更加严格。我们认为,汉语没有格,所以需要一套制约并调节句法成分分布的机制,而词序限制仅是这一机制运作的产物。这也就是说词序是果,而不是因。所谓的词序限制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题元确认,而题元确认仅反映句法结构对应于初始结构时的一种解读。实际上,这一解读机制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派不上用场,因为在实际语句中,句法成分所处的位置往往并不是题元位置。鉴于这一情况,我们并不完全同意Markman(2009)关于汉语的格与词序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汉语没有格,词序限制有时会严格(比如汉语动词后可以放的成分就很有限),但有时反而又会比英语宽松;比如汉语可以由(1b)和(1c)这样的例子,而英语就不可以。对于汉语这样没有格标的语言,句法成分的确认需要一种不同的差分标记策略。这一策略就是在句法—语义—信息结构接口上运作的显著性以及显著性与局部性之间的交互作用。由于显著性反映的是接口特性,所以显著性和局部性的运算就是句法—语义—信息结构接口的具体实现。我们的研究显示,这一接口机制可以更好地确定汉语句法成分的分布、选择和解读。

注释:

①Y.Li(2006)对汉语动词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动词可以以根形式进入句法,但他所讲的根动词指的是不加轻动词的根动词。

②英语名词性成分的复数化是形态操作,肯定是在词法完成的,那么一个DP的D+NP过程是在词法完成的,还是在句法完成的?按惯常的分析,D+NP是个句法操作过程。看来英语也可能有个句法允准问题。注意:NP加复数标记后还可以加D,而这时加D的操作似乎是为了满足接口的需要。如此看来,汉语的动词和名词所面对的仅是一个接口要求(胡建华、石定栩,2005),而英语中的动词和名词则首先要面对形态上的要求。

③EPP指扩展投射原则(extended projection principle)。该原则要求句子必须有主语。Huang(2008)指出汉语句子可能没有EPP特征。

④在英语中,主宾语分别话题移位到不同位置也一样导致句子不合法:John,I think that this problem cannot solve.

⑤本文的初始结构等于D结构。

⑥本文对“收到”的分析受Newmeyer(2001)对receive分析的启发。

⑦本文用#这一符号来标明相关例句无法得到相应的解读。

⑧陆丙甫没有分目标和来源,但这二者在汉语中的句法特性实际上并不相同。

⑨关于显著性等级的设定,参看Silverstein(1976)、Comrie(1981)、Hu(2002)、Siewierska(1988)等。

⑩非人类应该根据现实世界的弱肉强食法则排列。另外,一些特定动词的词汇语义也会改变有关名词性成分的显著性解读。

(11)把(37b)中的专名换成一个定指NP后,解读为外题元的可能性会有所提高,如下所示。情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置换使得得到是焦点解读,另外也使得的指称显著性略高于

(12)对这类涉及“都”量化的例子,较早的讨论见于Lee(1986)。

(13)有人觉得以下例句似乎可以接受。我们注意到,在以下例句中,的指称特征为无定特指,的指称特征为定指。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虽然定指特征高于无定特指特征,但它们二者在指称显著性上的差别不够悬殊(它们在该等级中的地位具有相邻性),而它们在生命等级上的差别却是压倒性的,所以总的算起来,的显著性要略高于。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人会觉得在以下例句中可以越过与外题元连接。

(14)在与笔者的一次交谈中,李行德指出如果是按施事、受事序列排列,则进一步内嵌比较困难;笔者后来发现,就是按受事、施事顺序排列,内嵌也很困难,有的情况下还更困难。总之,如果把施事和受事都从内嵌较深的结构中提取出来,不管以何种顺序排列,在加工上都比较困难。

(15)这一可能性是刘丹青指出来的。

(16)胡建华(2008)讨论了句法与信息结构接口机制在句法成分允准和解读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信息的分拣和组配实际上就是一个显著性计算问题,而本文所讨论的双项名词句加工中的显著性与局部性计算又是和信息结构分不开的。在双项名词句中,所处的位置就是一个焦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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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论证意义与局部性在语法中的分布与选择_显著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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