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反腐败与廉政理论研究热点_反腐倡廉论文

2007年反腐败与廉政理论研究热点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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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推进。实践催生理论,理论指导实践。现将2007年反腐倡廉理论热点简述如下。

关于反腐倡廉建设

理论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五大建设”,强调“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标志着我们党对反腐倡廉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为我们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要从党的建设全局的高度全面理解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定位。反腐倡廉建设是其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其他建设对反腐倡廉建设又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其他建设结合起来,才能抓好党的自身建设这个关键。党的“五大建设”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中央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出发的,不宜理解为在“五大建设”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的学者提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的历史任务,先后提出过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腐倡廉工作等相关概念,这些概念之间互有联系、各有侧重,本质是一致的,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有不周的含义,不宜简单地理解为互相取代的关系。当前迫切需要对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认真研究,以把握其基本要求。

关于作风建设

重视作风建设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的鲜明特点。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连续五次发表重要讲话,其中第一次和第五次重要讲话都专门阐述了作风建设。有学者认为,作风方面的问题类似于医学上的“亚健康”状态,没有器质性病变,不易被察觉,也正因为如此危害更大,容易小错酿成大错,成为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杀手”。中央领导专门在中央纪委全会上讲这个问题,号召全党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并且强调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领导干部的作风包括生活作风问题,也由此更加突出地纳入了反腐倡廉的视野之中。有专家建议,教育是作风建设的基础,有扎实的教育才会有良好的作风,要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教育,廉洁自律的人生习惯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有效性。也有专家认为,加强作风建设要从制度层面创新工作方法,健全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作风的制度。尤其要把充分发扬民主作为领导干部形成良好作风的重要途径和保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等制度,从制度层面约束党员行为。

关于预防腐败

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备受关注。理论界一致认为,预防腐败的核心是改革和制度建设,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进程,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努力取得防治腐败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新突破。在预防腐败的途径方面,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既重视政策制定,又注重试点经验,把加强宏观规划指导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统一起来;既立足我国实际,又注重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借鉴国际社会预防腐败经验的同时,推动形成对我国反腐败有利的国际环境。许多学者认为,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反腐倡廉方针,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强调的是要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但并不是要放松惩治。惩治是预防的基础,只有严厉惩治,才能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实际工作中,既要讲“注重”,还要讲“并举”,防止认识上的偏颇。

关于权力结构

理论界认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许多腐败问题的发生,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结构不合理有关,突出表现是权力过于集中,有的甚至不适当地集中于少数部门或少数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结构的核心是权力的配置。要通过合理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就引起其他相等权力的自行制止和纠正,形成制约机制。有的专家认为,制约与监督都是对权力的约束形式,但是制约更多地是从权力结构的内部着眼,而监督侧重于对权力的外部约束。如果权力的内部结构不合理,缺乏严密的内部制约,再有力的外部监督也难以奏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七大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更加贴近权力运行的关键问题,对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深远的意义。还有的专家指出,我们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区别,我们遵循防治腐败的共同规律,但绝不照搬西方模式。

关于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十七大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学者认为,公开与透明既紧密相连,又有各自内涵。公开的主体是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听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透明的主体是管理相对人,他们对政府的行为享有知情权。公开是手段,透明是结果。真公开还是假公开、公开的效果如何,要以是否看得到作为标准。有专家提出,要以透明促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提高公开的质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事项,除涉密事项以外,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健全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完善群众参与的公示和听证制度。

关于行政问责制

有学者认为,我国正在经历公民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深刻转变,推进行政问责制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滋生腐败的必然要求。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定位,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领导干部应负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形式。问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行政首长,西方与行政官制度和香港的高官问责制以及前几年对国内发生的几起重大责任事故进行问责,都是针对领导干部的。责任的性质是政治、道义责任,而不是纪律责任、刑事责任。政治、道义责任并不要求领导干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客观上发生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就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其应负的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是非政纪处分。问责制主要采取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这都是非政纪处分,而这种非政纪处分的方式,应当属于组织处理的范畴。有学者指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有利于构成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同时要注意与政纪处分的衔接,防止混淆行政问责与政纪处分的区别,以行政问责替代纪律处分。

关于特定关系人

2007年5月,中央纪委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使用了“特定关系人”概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应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有学者认为,这是首次在正式法规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在中央纪委颁布规定之后, “两高”司法解释迅速跟进,这反映了反腐败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更加有力。在这一概念提出之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使用“利害关系人”概念,用以指代与某一事项、某一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概念的提出,在“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基础上有所拓展,并且更为明确,扩大和延伸了受贿主体的内涵,更好地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关于商业贿赂的概念

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全面认识,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前提和出发点。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术语,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的基本内涵做了表述。另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与其说是一个法律规范,不如说是一个公共政策上的概念,或者说主要是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概念。还有专家认为,商业贿赂是法律概念还是政策概念,不能只看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这一个概念,关键要看法律是否规定了有关概念的基本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与商业贿赂密切关系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章有关贿赂犯罪的条文也与商业贿赂有密切关联,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已经明确使用了“商业贿赂”概念。不能否定商业贿赂概念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应当着眼于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寻求把握和认定商业贿赂基本特征的定义。反商业贿赂在我国具有长期性特点。如果把商业贿赂定义为一个政策性概念,就容易把它看成一个阶段性的活动。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信用,社会缺乏信用意味着维系市场经济基础的契约失衡,这时就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导致违反市场经济规范的行为出现,成为违纪违法和产生腐败的温床。有学者认为,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信用理念,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应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加强监督体系特别是法律监督的建设,以法制约束、惩罚失信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要从构建和完善政府信用入手,健全政府信用制度,改善政府信用形象,完善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发挥政府信用的导向、示范作用。

关于公共服务伦理规范

理论界认为,运用伦理的方法研究公共行政问题,提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及道德规范,是世界各国加强廉政建设的共同趋势。我国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之中,思想道德的碰撞更为激烈,迫切需要完善行政伦理体系,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学者提出,行政伦理体系大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廉洁自律规定,二是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前者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后者适用于所有政府工作人员,要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伦理规范。有的学者认为,公务员行为规范分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有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趋势。我国现有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且散见于党政文件中,以党纪政纪的形式存在,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要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加大打击行贿行为的力度

有学者认为,在贿赂犯罪中,行贿和受贿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然而长期以来,对行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一些行贿犯罪案件处理偏轻,有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无所顾忌,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腐化社会风气,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应整体和系统地看待犯罪的预防,而不只是注重犯罪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因素,当前,应当把预防对象由受贿人延伸到行贿人及其他相关因素上,切实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也有学者认为,惩治贿赂关键还是在于受贿一方。从诱发机理来看,在贿赂的双方中,受贿一方是主要方面,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源配置权力制造索贿机会,而行贿者多是被动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双方的“成本——收益”比较中,受贿方处于有利地位,行贿方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学者认为,遏制行贿犯罪的治本之策是深化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行贿受贿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只要把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漏洞堵塞住,把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搞好,行贿犯罪分子自然就会失去行贿的对象和机会。

关于腐败行为的新形式

有学者认为,公款超标准购车、超标准修建办公楼、贫困县建豪华办公楼等现状可归纳为炫耀性腐败。从政治心理角度来看,炫耀性腐败源于某些官员、部门的炫耀需求和炫耀行为取向。治理炫耀性腐败,要倡导勤俭节约、廉洁从政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政府,使“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有学者认为,以集体利益为名谋取个人好处可称作捆绑式腐败,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单位领导搞腐败,除了自己敛财外,还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法把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拉入其中;二是以为部门谋发展、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为名,大搞腐败,从主要领导到职工群众按地位、权力分配非法利益。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不被看成腐败,具有隐蔽性,即使被发现也常因涉及人员过多而不易得到彻底查处。还有学者认为,福利腐败是指一些垄断性行业利用其独特地位和优势,将自己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或者廉价地向本行业的职工和家属提供,在福利的名义下形成的行业腐败现象。造成这种现象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资源配置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机制,二是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制度惯性,三是对垄断行业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治理福利腐败,要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用充分的竞争打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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