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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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03)01-0004-05

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它进一步地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地强调了坚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本文从理论上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一、关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含义和提法[1]

按劳分配是指劳动者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取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它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劳动力个人所有和与此联系的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生产要素是进入生产过程的资源和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个人依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获取相应的要素报酬,即劳动所有者获得工资,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等。而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因此,现阶段,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进行分配。企业即使在给企业内部原有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定价时也要参照当时市场上同质的要素的市场价格。广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市场经济特有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所有者也会依据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收入。但按生产要素价格进行分配却是市场经济特有的分配制度。而我们现在所讲的是狭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分配,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只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按生产要素价格分配既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全面节约,也有助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有两重基本含义,一是指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制度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制度并存。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历史规定的特殊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的,并且由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因为,在公有制范围内否定了任何个人和集团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社会产品的形式,人们只能通过劳动获取个人消费品。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私有制,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承认生产要素私有制的存在,必然导致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因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的私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二是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要借助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离不开劳动力市场,按劳分配要求对不同种和不同质的劳动进行比较与通约,以借此把不同质的劳动转化为质上相同、只有量上差别的劳动,这必须借助于劳动力市场来实现。因为,掌握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经验的劳动者和经营者要把自己的复杂劳动转化为简单劳动必须在交换过程中自发地进行,必须通过对不同质劳动力不同价格的确认体现出来。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决定的。产品的分配形式是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产物,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在分配关系上必然表现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如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方式;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按资分配方式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和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收入的分配方式。如委托代理经营方式中的代理人的技术收入和管理收入,承包经营中的承包收入,租赁经营中的租金收入,股份制经营中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是充分发挥不同分配方式的功能和作用的内在要求。不同的分配方式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按劳分配具有激励劳动的功能,按资本分配具有激励人们劳动积累的功能,按技术和管理分配具有激励人们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功能。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促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率。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充分发挥各种分配方式对生产的反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客观要求。

自从我国提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以来,人们对此问题进行了不断地探讨,但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模糊认识。例如,对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提法本身就存在着一些疑虑。有人经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按劳分配本身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已包含了按劳分配,为什么还要提“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从而把按劳分配单独提出来。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传统的按要素分配中不包括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提法的源头,是经济学家萨伊的“三位一体”的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而萨伊“三位一体”公式中的劳动,实质上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我们这样说的根据在于,一方面,因为萨伊所说的“劳动”是商品,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不可能是商品,说劳动是商品是说不通的。萨伊及其同时代的一些经济学家都曾把劳动和劳动力混为一谈。针对这一问题,马克思曾经用许多笔墨去阐述,讲明劳动不是商品,没有价值或价格,工资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劳动力才是商品,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总之,萨伊所说的劳动—工资,实质上是劳动力—工资。另一方面,因为萨伊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而按劳分配是特指公有制经济内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它在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存在的客观条件。而萨伊所说的劳动—工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制度,根本不可能指按劳动分配。分析证明,虽然劳动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但传统的按要素分配理论中并不包括按“劳动”分配。二是为了强调按劳动要素分配方式,既不同于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也不同于按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动和按劳动力分配与按劳动和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二者分配的对象或范围是不同的,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对象或范围是个人消费品,是商品价值中V的部分。 而按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或范围除包括商品价值中V的部分外,还包括商品价值中的m,即是对国民收入(V+m)的分配。另外,按劳分配方式同按劳动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在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中的地位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从而突出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二、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立物和理论依据

按劳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形式。“人们为了实现物质资料的生产而进行的劳动过程,必须具备三个简单要素: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常识,劳动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劳分配本身,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形式。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按劳分配的对立物。

财富的分配方式有许多,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是一种,除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还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如按需分配、依靠特权和背景索取收入、依靠钻法律空子和非法经营获得收入等。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同依靠特权和背景索取收入,依靠钻法律空子和非法经营致富根本对立的。按生产要素价格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而依靠特权和背景索取收入,依靠钻法律空子和非法经营致富是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生产要素价格分配格格不入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因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人、财、物和产、供、销的所有权力都集中在政府部门,政府掌握着所有的经济资源,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对其掌握的资源进行计划配置。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要想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只有通过政府审批的途径。而掌握审批权的人和能同有审批权靠近的人就具有了特权和背景,他们也就必然成为了人们争取、贿赂和攻关的对象,这些有特权和背景的人也就有可能主动地或被动地从审批中获取大量的收入。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泛实行的是核准制和注册登记制,人们获得资源,从事经济活动的要求只要符合条件就可自然而然地实现,从而使有特权和背景的人越来越少,靠特权和背景索取收入成为不可能。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或法治经济,契约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可以说,没有契约等法律形式就没有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是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和维护的。无论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还是市场经济运行,都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市场主体的行为是通过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约束的。市场秩序是依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来规范的,立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严惩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通常靠预算法和投资法等来约束。总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比较健全,依靠钻法律空子和违法经营获取收入很难得逞。

我们现在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抵制和消除依靠特权和背景索取收入,依靠钻法律空子和违法经营获取收入的现象。我国现阶段提出和贯彻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同萨伊等西方经济学家主张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在主导思想、目的、作用上不同,而且在理论基础上也是根本不同的。

从理论基础上看,我们提倡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同萨伊的主张是有根本区别的。马克思认为,社会财富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个是使用价值,一个是价值,前者是构成一切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后者只是构成商品经济社会的社会财富的内容,也就是说,非商品经济社会,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只有一种,即使用价值;而在商品经济社会,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和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只是使用价值这种财富形式的源泉,不是价值这种财富形式的源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以活劳动为唯一源泉的价值,只有劳动或劳动力才能创造价值,所以,按劳动或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劳动收入,不具有剥削性质。按劳动或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如按资本要素和土地要素索取收入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是剥削收入的形式。至于我们为什么公开允许剥削收入形式的存在,并使其具有合法性,这不能简单地以社会道德和永恒正义等意识形态的标准来评判,而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中,即从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角度去考察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我们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在承认按不同的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前提下,提倡按生产要素分配。我们主张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要抹杀按劳动或劳动力要素分配同按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质差别[2]。

萨伊等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劳动或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不仅是使用价值的源泉,而且是价值的源泉。他们的价值理论是效用价值理论,在他们看来,产品生产过程就是价值创造过程,产品生产的要素,同时就是价值创造的要素。商品的价值是劳动、资本和土地等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所以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收入是其自己创造的、应该获得的那部分价值,根本不存在对劳动者的劳动无偿占有的问题,只是各得其所。也就是说,萨伊的按要素分配是建立在其要素价值论的基础上的。

我们主张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指商品的价值是由人的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它涉及的是生产领域问题,而按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是如何分配的,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它根本不涉及价值如何创造的问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不同领域的问题,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不能在主观上强求两者有同一的本源。价值的生产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创造的多少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分配原则、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的选择与确定,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因素决定的。按劳分配不是由劳动价值理论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特点以及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或者说由要素价值论决定的,而主要是以要素所有权为实际依据的,另外还由生产要素在财富(使用价值)形成过程中做出了贡献;生产要素具有稀缺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等因素决定的。要素价值论只是从表面现象或假象看问题而对按要素分配的一种解释和说明,这种解释和说明不仅是十分肤浅的,而且是完全错误的。

三、关于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区别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原理,如果你在公有制经济中工作,领得的工资报酬,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劳动报酬;如果你在私有制经济中工作,领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力的价值,是你出卖劳动力价值的收入。虽然二者都属于劳动收入,并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在企业经济效率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在量上也常常大致相等;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表现出许多相同的特征,如都以商品经济为载体,都以货币作为实现形式,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都对其起调节作用等。事物的表面现象或假象往往抹杀二者的区别,把它们完全混为一谈。但透过现象,我们发现二者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它们体现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有本质差别。首先,分配的制度基础是根本不同的,按劳分配是特指公有制内部工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条件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特指资本主义企业内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它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其次,按劳分配是对劳动者提供的有效劳动量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支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它通常是在生产过程之后确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量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在劳动力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就已经确立了,它依据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劳动者必须的生活资料的范围、内容以及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劳动生产率来确定。

再次,按劳分配的结果是在激发劳动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巩固和发展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结果是,一方面,不断地再生产出除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生产出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使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得以维护和发展。

四、关于分配关系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和公平是分配关系中的两个基本问题,评价一种分配体制的优劣主要看是否能有效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即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均衡点。

效率涉及的是经济增长及增长速度的问题。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单个生产者投入与产出关系的生产效率,即在一种产品或一个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利用那些有确定价格的生产要素的有效性。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经营效率都属于生产效率问题。二是表明资源配置组合关系的社会经济效率,即经济资源在各种相互竞争的不同用途上配置的有效性。同样的人、财、物,不同的配置会产生不同的效率。提高社会经济效率是指通过社会资源在各企业、各行业及各部门的配置达到社会总产出的最高水平。

公平主要是考察分配关系中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以及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适当。公平通常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它主要反映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二是指再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它主要反映再分配过程中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别。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是承认人们在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占有上或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中能真正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的就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中,没有比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更能体现公平的经济原则了。再分配中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参与收入分配过程。国家在再分配过程中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两个途径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

公平与效率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相互促进,一方面是指效率提高有利于公平的实现。因为,效率提高才能加快经济发展,才能有更多的东西可供分配,才有实现公平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指坚持公平,才能提高效率。因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会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使经济发展丧失动力。公平与效率相互矛盾是指收入分配过分均等,不能公正、客观地反映各生产要素的贡献,会影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降低经济效率。

在我国形成收入差距的原因有许多,其中合理和合法的原因大致有:由于人的劳动能力不同,按劳分配本身包含着人们富裕程度的差别;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法则必然导致一定程度的两级分化;由于人们占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的不同,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会产生人们富裕程度的不同;我国改革开放的梯度推进战略也会使一部分地区和一部人先富起来。其中不合理的原因有:一些行业依靠行政资源,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和瓜分本属于全社会的经济资源,由此造成垄断部门的从业人员与所占有的资源的比例极不协调。尽管其从业人员不多,但所占有的经济资源却极为惊人,由于它们长时间垄断行业资源,使从业人员待遇极为优厚。另外,由于对统一市场的不合理分割和地方行政干预导致的人力资源和物资资源不能正常、合理地流动,从而形成的人们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其中不合法的原因大致有:以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为主的偷税漏税收入;各级党政官员的腐败贿赂收入;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的收入;走私贩假等其他的非法非正常收入。

不是任何程度的收入差距都能够对提高效率起到激励作用。一方面,只有合理的收入差距才能对经济增长起到激励作用,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原因不仅不能对经济发展产生刺激作用,还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十分巨大的阻碍作用;另一方面,即使是合法和合理的原因产生的收入差距也应是适当的和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社会的承受能力。

在我国现阶段,制定和执行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时要把效率摆在优先地位,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平,并且尽可能地采用经济手段来实现社会公平,避免非经济手段的运用,因为任何非经济手段导致的“公平”都是有损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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