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运作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部门论文,社团论文,国家体育论文,民间论文,运作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 8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413(2007)02-0001-03
体育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和政治与法律环境的变迁,必然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民间体育社团。民间体育社团是一定人群的结合体,代表了一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团了解民众对体育的需求,从而制定更符合民众利益和意愿的体育政策,而民众也可以通过社团反映意见和要求,体育社团成为联系民众与政府的桥梁[1]。民间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可以行使政府赋予的中微观管理和行业协调职能,从而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大众体育,维护社会稳定、满足社会多元变化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已开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培育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各种健身动机需求的民间体育社团。目前,亟需进一步研究的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如何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本文认为,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在培养发展民间体育社团的过程中,应形成系统化运作机制。即通过政府转变职能,理顺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的关系,从培育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入手,为其它民间体育社团提供专业人才,明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及民间体育社团的各种职能,承担政府剥离出来的某些职能,形成良性循环。
1 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关系的理顺
根据中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体育社团,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团现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一是注册体制,要求社团必须持有“特许”证书;二是主管部门体制,对于自上而下的体育社团,其业务主管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体育局等部门[1]。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过程中,必须理顺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的关系。
1.1 民间体育社团之间的关系
民间体育社团有两类组成:一类是带有“半官半民”事业性质的体育社团组织。它经有关部门核准,依法登记,有法定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规章制度,经费有固定来源。另一类是带有自治色彩的,民间自发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未在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非正式自治性体育组织。
民间体育社团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无论是那一种民间体育社团都应该遵循“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会员,公平竞争活动项目,舆论宣传的公平竞争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民间体育社团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下,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寻找和拓展大众健身等新的社会需求,共同建立社会体育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更方便更完善的服务。
1.2 民间体育社团与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民间体育社团是一定人群的结合体,代表了一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团了解民众对体育的要求,从而制定更符合民众利益和意愿的体育政策,而民众也可以通过社团反映意见和要求。民间体育社团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两者具有相互依赖性、政府需要民间体育社团行使社会服务功能,并通过它反馈信息,民间体育社团也需要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但是民间体育社团在接受法律规范约束,接受政府考核监督的同时,具有独立性。政府不得干预民间体育社团的具体业务活动,民间体育社团要避免成为官办体育社团组织,而失去民间性[2]。
1.3 民间体育社团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曾经主管体育工作的前副总理李岚清指出:“群众性的体育健身组织最好由社区来推动、管理、指导(包括群众自发组织的),并将此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职能来抓”。大力发展社区体育社团组织是群众体育由“政府抓”转变为“社会抓”的根本。民间体育社团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提供者,社区居民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接受者,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民间体育社团要尽量完善社会体育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娱乐、休闲等需求为目标,这样民间体育社团才能生存和发展。社区居民也应给予民间体育社团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才能获得更完善的社会体育服务。
由此可见,在政府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的过程中,政府、民间体育社团、居民以社会体育服务为纽带,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其一,居民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接受者,产生对各种体育活动服务的需求,并自由选择具有资格的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其二,民间体育社团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提供者,为满足居民的健身、娱乐、休闲等社会体育需求,其运行应尽量采用市场机制,入会由市场决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其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或由政府委托的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决定哪些民间体育社团可以提供服务以及提供何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可由政府委托的特定民间体育社团进行初审,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2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与民间体育社团职责的互补性
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应合作互补,明确各自职责。
2.1 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实行政策主体与民间体育社团主体相分离,实际上就是“政事分开”,使自身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制定宏观体育政策角度发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作用,杜绝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直接干预。
2.1.1 制定相关法规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培育发展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并制定宏观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计划,依法管理。政府应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服务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如对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成立标准、申请加入及有关审批程序、包括对民间体育社团的具体服务方式及内容等都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2.1.2 实施监督审查
在政府下达社会体育服务活动项目前,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列入选择范围。在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过程中,监督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情况,严禁越轨行为。在社会体育服务提供后,每年年终则要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活动实绩进行查询、评估,对未达到标准的,要取消下年度的资格,即不列入政府下达的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选择范围。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对社会体育服务接受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监督审查也可由具有评估资格的特定民间体育社团组织进行初审,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2.1.3 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除国家拨付的社会体育活动事业费外,还可在全社会范围内积累一定比例的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社会体育活动服务,体现公共财政支持公共社会体育活动服务、公共社会体育活动服务管理、公共社会体育活动秩序的新思路。民间体育社团提供社会体育活动服务,在运行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不是以运动项目为导向的经费支持,而是通过竞争获得政府下达的相关社会体育活动项目,得到公共社会体育基金的支持。
2.1.4 实施政策优惠
民间体育社团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及时反映群众的健身、健康需求,为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而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要考虑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具有资格的民间体育社团要制定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如需要时可无偿提供房屋、场地、器材使用权,提供专项援助,促使其改善设施,增强群众性体育社团的导向性。
2.2 民间体育社团的职责
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应成为社会体育活动健身与健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运作实行政府导向和市场竞争有机结合的原则。民间体育社团的日常运作一方面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还要顺应市场的需求,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
2.2.1 资质认定职能
社会体育工作者特定组成的社会体育团体可执行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并承担社会体育工作者的资质审核与认定。社会体育工作者有一定经历、学历可申报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等级,通过专门化的评审,授予一定的技术等级称号,从而获得由国家认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水平资格[3]。经考核评审取得等级证书后,可调配到相对应或相关的民间体育社团中去,以利于加快民间体育社团发展,提高社会体育工作者队伍的素质。
2.2.2 协调沟通职能
正常的社会体育活动秩序以及社会体育活动参与者之间融洽、协调的关系,是社会体育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3]。特定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一方面代表众多民间体育社团的利益,另一方面与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策划社会体育活动服务政策,并根据政府规划,协调民间体育社团与政府的矛盾,帮助政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带来平衡和协调。如特定民间体育社团把社区中热心于社会体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起来,从中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并针对社区情况进行社会体育活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分析情况,召开研讨会、报告会等,为会员提供信息,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2.3 组织指导职能
积极组织和带领居民参加各种体育活动,采取各种方式与方法,调动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居民自觉锻炼的意识和体育锻炼的科学性。民间体育社团骨干成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认真进行科学健身的指导服务。民间体育社团除了要指导居民科学健身,有效提高锻炼效果外,同时还要引导和帮助居民树立合理的体育消费意识,建立居民健康投资观念,形成健身娱乐、康复保健、咨询培训等体育消费领域[4]。
3 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的系统化运作机制
3.1 系统运作中的主要原则
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坚持以下原则。
3.1.1 主体多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体育的开展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其投资主体是单一型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各种社会力量对社会体育服务领域的参与意识,由以往国家垄断向社会主体多元化转变,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各种方式从事社会体育服务活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为全民健身活动服务。如民间体育社团的活动场所可由各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司等共建或捐建。
3.1.2 运作市场化
在社会体育服务领域应该形成公平竞争的局面。作为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民间体育社团的运作应实行市场化。一方面,设立决策层和管理层等组织形式,以提高服务运作效率。如民间体育社团实行理事会、协会或组织主要成员领导下的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人选由创立者共同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另一方面,形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以适应市场需求。如既有中青年人的社团服务又有老年人服务社团,要以人为本,以满足各种层次的人们的社会体育需求为目的,采取各种形式,为他们提供增强体质、健身健美、文化娱乐和休闲康复等服务。同时,价格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对于独特的体育社团组织服务,可适当提高收费,但价目表必须公开。
3.1.3 人员专业化
一些社会体育服务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要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术、技能的项目专业人员。为此,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培育发展特定民间体育社团,为社会体育工作者提供培训。这种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可聘请体育院系教授、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基层的有经验的主要成员,以讲座形式进行授课。经培训、考核后合格的社会体育工作者发给结业证书和资格证书。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也可授权于民间体育社团,开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及有关体育项目的培训等,根据社会体育工作和民间体育社团的需求,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工作者持证上岗。
3.1.4 监督社会化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民间体育社团一般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它与企业的管理原则不同点在于工作更应该高度透明和公开化。政府应对其进行监督,同时更应推动社会监督。民间体育社团财务状况应公开化,向会员、居民公布民间体育社团的收入、支出、补贴等情况,由全社会实施监督。
3.2 培育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形成系统运作机制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在转变职能,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过程中,从培养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入手,为其它民间体育社团提供人才保证,培育发展各种项目类型的民间体育社团,鼓励民间体育社团通过竞争获得承办社会体育比赛或表演项目,承担政府剥离的职能。这些民间体育社团经过逐步发展,可以更好地承担政府剥离的职能,使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能够更多地考虑宏观管理,从而这一系统运作机制就形成了良性循环。
社会体育团体和社区体育组织是我国民间体育社团的主要组成部分,政府应积极发挥这些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如以社会体育指导员或社会体育工作者为会员的社会团体,可以承担社会体育工作者资质审核与认定、有关健身教育与培训以及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功能;民间体育社团获得政府资金的渠道应主要是通过承担政府的有关体育培训项目和承接政府下达的各种社会体育比赛或表演活动项目。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通过出资培育其它民间体育社团,可将原来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如一些有关的调查研究、各种培训、咨询服务等,剥离给民间体育社团,政府出资支付这些有偿性服务。对于需要培育发展的民间体育社团,政府还可以出资聘请社会体育专家及有关项目的著名体育骨干或体育工作者讲学,政府还可以帮助其提供活动场地等,如政府以零租金的形式提供场所。
3.3 运作机制的完善建立
3.3.1 激励监督机制
民间体育社团不以赢利为目的,其动力主要在于社区居民对社会体育活动需求的满意程度和社会的承认。激励民间体育社团的关键在于营造良好的社会体育活动公共环境和氛围,保持信息通畅,使社会体育活动事务公开化、透明化,使民间体育社团组织的努力、成就以及困难充分显现,使民间体育社团组织了解外部的居民健身健康需求及自身提供社会体育活动服务的效果。同时,建立严格、透明、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此外,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等也要对民间体育社团进行监督。
3.3.2 志愿者参与机制
志愿者是指在社区体育活动中,尚未取得社区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但能够并已经对社区体育活动提供无偿帮助的体育骨干。主要包括部分体育教师、教练员和其他热心参加社区体育指导的人员等[4]。志愿者参与可以造就社区的体育人文环境,相应社区的体育人文环境也造就了一批社区体育志愿者。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社区体育环境是我们的追求。要强调人与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情感,唤起广大居民的社区体育参与意识。同时,加强对社区体育志愿者的组织和培训,进行志愿者之间的交流,对优秀社区体育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3.3.3 人才的培训吸纳机制
人才对于民间体育社团的建设与成长常常起到决定性作用。由于民间体育社团的领域十分广泛,要直接面对被服务的广大社区居民,因此人才需求特点与政府部门和其它行业不同,而且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要求领导者有干练的组织才能、坚忍不拔的意志力、不断创新的思维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求骨干成员具有体育基本知识和专业体育项目知识,热情、积极,乐于为民间体育社团事业献身。目前民间体育社团缺乏高素质的负责人,受过全日制体育专业训练的工作人员较少。要探索提高适合民间体育社团工作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基本素质及专业素质,以及吸引其它部门合适人才的工作机制。
3.3.4 自律机制
民间体育社团需要加强自律机制,一方面建立民间体育社团内部的自我评估和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形成特定民间体育社团监督、管理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的格局。例如,新形势下,应加快建立特定民间体育社团组织,逐步完善自我管理。特定民间体育社团作为联系政府与其它民间体育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既要协助政府对其它民间体育社团进行日常业务监督与管理,又要代表民间体育社团向政府反映呼声和问题;同时,积极组织社团之间与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加强对民间体育社团骨干成员的培训,规范民间体育社团的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社团发展水平,切实推进民间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
4 结语
现阶段我国民间体育社团虽然发展迅猛,但要使民间体育社团真正民间化、真正代表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并在全民健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在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的过程中,应首先理顺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的关系;其次,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应合作互补,明确各自的职责;并重点培育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形成民间体育社团良好的系统化运作机制,从而使我国民间体育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