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产业化机理、关键问题与驱动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专利技术论文,策略论文,关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开发并应用专利技术并使其成功产业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科技与经济战略[1]。与专利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等概念不同,专利技术产业化是指通过创新,扩散,与传统技术相互渗透,使得与专利技术有关的系列产品达到一定市场容量和生产规模,形成一个产业的过程。专利技术产业化不仅指专利技术应用,更强调基于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刺激研发投入与产业发展循环的持续自我加强。
在中国经过短期努力成为“专利申请大国”之后,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成为科技政策研究的重要课题[2]。我国专利技术产业化效率较低的原因之一在于短期的政策工具(如建设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基地等)并没有从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机理上寻求问题的症结并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导致政策实施结果与预期具有较大差距。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学界对于专利技术产业化问题的认识和建议仍限于“产学研结合”,“加强研发投入”、“保护知识产权”等操作性薄弱、缺乏平衡力的温和对策。鉴于此,本文力求从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机理出发,从循环的起点到终点识别我国当前专利技术产业化问题的主要矛盾,并提出可作为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政策蓝图的操作性思路。
1 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机理
产业化是指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认的规模程度,形成具备一定市场容量的产业集群的过程。专利技术产业化不仅仅指专利技术投入生产的商业化过程,而是指专利技术经过研究、扩散、渗透等阶段,再到标准化的动态系统工程[3]。这里的研究指的是专利技术的研发、获得授权以及形成创新产品(工艺)的过程;扩散指的是专利技术的实施,并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过程;渗透指专利技术的应用逐渐拓展,或与传统技术交互影响,形成延伸应用技术以及上下游或相关产商的过程;标准化指的是产业链中相关企业致力于以专利技术为基础推进产业技术的标准化,实现研发、生产、工艺、支持,以及用户使用等全方位对接,形成新产业的过程。
2 专利技术产业化四个阶段的关键问题
2.1 研发阶段
(1)专利申请动机
在“为研发而申请专利”的逻辑假设下,专利政策的一个合理期望是:专利权的增强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研发投资补偿,进而激励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更多投资[4]。但Levin等[5]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产业的企业并没有显著地依赖于通过专利来获得研发投资补偿。同“时间领先优势”、“商业秘密”等用来获得创新专有回报的其他机制相比,专利机制被认为是次效率机制[4]。如果企业不太依赖专利来获得研发投资收益,企业为何如此热衷于申请专利?为何促进企业创新的专利制度设计仅带来专利数量的增加,却没有同样刺激企业的创新努力(innovation efforts)?这些问题成为困扰专利制度研究学者的“专利悖论”(patent paradox)。
我国专利系统也显示了“专利悖论”现象。以上海为例,政府R&D经费投入与企业R&D经费投入两者增长率的演化趋势基本一致(仅在2005年发生偏差),说明政府R&D经费投入对企业R&D经费投入的刺激效应(图1)。而企业R&D经费投入增长率与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的变化趋势并不一致①,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的波动更加显著,说明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并不完全来源于企业自身追加的研发投入(图3)。与企业相似,政府R&D经费投入增长率的提高并未引发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提高,反而出现了一定的逆向趋势,说明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也并非政府追加的研发投入所能控制(图2)。从R&D经费投入总额与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率的关系(图4)中可以看出,在R&D经费投入总额增长幅度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专利申请总量的增长率显示了逐年上下波动的不稳定趋势。
数据的分析表明,传统理论(如获得时间领先权、制造和设计能力的领先性、收回研发投资等)无法充分解释企业和高校等主体申请专利的动机。研发投入追加与专利申请增长率之间的差异有以下几个原因:①寻租行为。部分企业通过以专利申请为名,向政府申请资金的资助,再以低质专利获得政府资助的追加。政府资助并未充分激发企业R&D活动,但却滋生了企业的寻租行为[6];②企业的专利战略从单纯的防御性技术保护向进攻性价值创造转变。刘林青等的研究表明部分企业并不需要通过研发活动来获得专利授权②。其结果是每年专利申请和授予数量快速增长,却不与企业R&D经费投入的增幅显著相关。这可以部分解释“专利悖论”现象:在新的专利世界中整体(专利组合)的价值将远远大于局部(单个专利)价值之和,不断扩张的专利申请活动正是企业普遍实施专利组合战略的必然结果[4];③专利申请数量的统计存在欺骗性。与中国类似,Quillen等[7]发现虽然美国专利申请的拒绝率比较显著,但当专利申请人作为对专利商标局最初拒绝的回应再次申请时,会被计算为新的申请。并且新申请的四分之一实际上是针对被拒绝申请的重新申请,且很大比例的专利申请最终得到授予。
寻租行为、专利战略与统计欺骗可以部分解释专利申请与授权与研发活动并不相关的原因。这些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并不等同于技术,且缺乏实现产业化的潜能,但它们却会分流具备产业化潜质的专利在产业化过程中可能获得的资源。
(2)有效专利数量
专利的有效状况,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有效状况,既是衡量企业、地区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8],也是专利是否具备产品化潜质的集中体现。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存有效专利1195196件,其中国内有效专利数量占总量77.4%。国内有效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权利稳定、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仅占总量的13.8%,而国外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总量77.1%,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如图5所示。
图5 国内、外三种有效专利数量比较
注: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
我国有效专利比例,尤其是有效发明专利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①中国特色的“专利概念”。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在部分国家,后两者一般并不被称为专利,也不适用专利法③。数据显示,“问题专利”更多地滋生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个级别较低的领域[2];②专利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我国,发明专利采取实审,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通过“形式审查”,只看程序正义,不管内容是否有操作价值,因此导致大量低质专利申请层出不穷;③低廉的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以及政府对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9]。文家春[10]的研究表明专利费用标准对不同价值水平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决策的影响程度并不一致,在专利申请决策上,价值小的创新成果比价值大创新成果受费用成本的影响要大:当专利费用标准调低时,会激励大量低价值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当专利费用标准调高时,会抑制大量的低价值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但对价值大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的抑制效应较小;④“数字政绩观”导致的“数字专利主义”④。科研单位、地方政府鼓励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量化比较极端,以“量”取“财”,专利申请异化成“跑马圈地”的“套钱”游戏。
2.2 扩散阶段
(1)高校专利实施
与企业相比,高校并不具备短期盈利的动机,因此高校研发的专利技术本应具备可扩散性和可拓展性。但随着高校专利申请量持续上升,其专利实施许可率一直在低水平上徘徊。国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上海五所重点高校的专利出售数额占授权数的平均比例为21.4%。如从中国高等院校整体来看,高校专利实施率更低。
三个关键因素造成高校专利转化难、扩散难:①大量高校专利缺乏有效的中试和工业性实验,没有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问题,没有形成配套技术措施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要求[11],更很少考虑当前市场的需求,而目前大部分企业研发力量薄弱,无法对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排除开发中的技术障碍,因此不愿从高校引进专利;②单个专利难以保护技术发明,不能保证有效占领市场。基本发明完成后如果忽视后继开发,基本专利的权利就会变成孤立状态,会受到改进发明和应用发明的侵入,企业即使引进这种专利也难以占领市场,因此企业对这种专利少有兴趣;③高校的科研考核机制并未强调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权重,反而有一定抵制效应。这三个原因致使高校的专利技术停留在获得授权的阶段,难以被“产品化”或扩散。
(2)职务申请比例
从1986年开始国外职务专利申请比例一直超过90%,并有逐渐提升的趋势,而截止到2005年,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比例都不超过70%(表1)。
以上海为例,虽然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比例一直高于国内平均水平,但和国际,尤其是专利技术产业化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表2)。
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包括发明在内的创新活动都是被高度组织化的,大量的发明创造是由企业的研发部门,甚至是多个企业或创新主体合作完成。非职务发明人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信息交流不畅,大多缺乏对技术与市场前景的分析及预测,部分发明人往往热衷于在自我封闭的空间里研究,不少闭门造车的发明创造实际上是低水平的重复[8]。部分民营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发明创造以企业主或研发人员的个人名义申请专利,降低了资方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专利技术的估值,也减少了专利技术得到扩散的机会。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较低的两个关键原因在于:①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形成稳定预期。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中大部分(超过50%)是企业主或科研人员整合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资源完成。分析发明人或者企业主为何不以职务发明形式申请专利的原因,显著的解释是发明人对知识产权归属的担心:一旦专利成为企业资产,除非有事前合同的约定,否则很难确认企业破产清算之后专利技术的产权以及发明人(未必是企业主本人)的剩余索取权份额。因此,大量企业主或发明人将发明专利据为己有,而并不以职务形式申请;②企业主将专利申请作为个人的谋“誉”工具,而非致力于企业价值创造。在企业主或发明人预期专利质量较低,且很难为企业带来价值的时候,部分职务发明的低质量专利成为了企业主或发明人求得社会认同和声誉的工具。
2.3 渗透阶段
(1)专利维持寿命
专利技术通过渗透使得应用逐渐拓展,形成延伸应用技术的首要条件是专利技术的寿命长短。专利得到商业化应用仅仅为新产业的创生和发展做出铺垫,而衍生出相关专利的数量(专利种群密度)则是专利技术能够形成新产业的关键。从图6中可以看出,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维持率很低。国内有超过一半的发明专利维持时间不到十年,极大降低了专利技术被拓展应用,形成新产业的潜力。
黄鲁成等[12]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得出专利技术的种群密度多数服从Logistic增长曲线,并经过开始期、加速期、转折期、减速期和饱和期五个阶段,逐步实现相关产业的创生以及创新的突破性进展。根据国家技术产权局的调查[13],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企业只占到1.7%,但所拥有的专利申请却占到获得调查数据的企业专利申请总量的44%,而有42%的企业只提出过一件专利申请,它们的专利申请量仅仅占企业专利申请总量的5.8%。数据说明我国大部分有效发明专利在开始期和加速期即结束寿命,并没有在完成“产品化”和“工厂化”阶段后进入“系列化”,通过技术渗透发展更多的企业进行相关领域的创新研发。
图6 超过10年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分布
注:图6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
(2)专利渗透速度
影响专利技术渗透速度的关键因素是外部环境,蔡莉的研究表明高技术渗透具有突进效应,即高技术渗透达到某一阶段后,渗透输入的微小变化将引起输出的较大增长。由于高质量的专利技术不是一项单一技术,其产业化成功与否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技术辅助、进一步研发支持以及外部环境对其接纳与适应,因此突进效应一般发生在高技术渗透克服了外部环境不适应所带来的阻力后显现[14]。
虽然目前我国在促进专利渗透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建设十个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基地,但仍缺乏系统的构筑思路[14],例如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数量或规模尚没有形成基地群的聚集效应[16]。
2.4 标准阶段
收益递增规则表明,一个公司越成功地使其技术成为标准,它在将来就会越成功[17],最终达到赢家通吃[18]。如果专利技术没有通过“标准化”阶段形成技术标准或与技术标准融合,则无力抵御国外先进技术的侵占进而获得垄断利润,无法引领产业的发展方向进而推进持续的自主创新,也无法形成新的产业进而构建具备竞争优势的区域“增长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标准化”阶段致力于形成基于专利技术的产业标准,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1)创新、专利与标准管理
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之一。专利所有人有权对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的使用收取许可费,而技术标准作为各个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某一技术领域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需要公众广泛采用,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二者的矛盾只能通过专利权人合理的、非歧视性的专利许可得到解决。而通过专利许可,专利所有者也籍此实现了占领和控制市场的目的。例如美国高通公司的竞争优势就在于公司在CDMA领域拥有1400多项专利,并使相关的标准成为移动通信的国际标准,从而获得迅速发展[19]。
我国政府与企业尚没有形成将专利技术作为未来新产业技术标准的兼得意识。张勇[20]的研究表明,我国技术创新强调技术研发或者技术领先程度,缺乏将先进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专利的意识,更没有将这些较为前沿的研发成果通过某种渠道上升为标准,使得部分先进技术在短时间内由于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退出市场。
缺乏专利技术“标准化”意识的原因之一在于研发人员很难兼具创新管理、专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综合意识与能力,没有能够在研发之初具备产业发展方向的洞察力,缺乏将专利技术“埋入”标准之中并适时将专利“激活”以达到更广泛实施专利技术的积极性。专利技术能否成功实现产业化,形成具有竞争优势并促进企业持续性自主创新的新产业取决于企业创新、专利与标准化管理的协同作用。
(2)企业、政府与技术标准
加入WTO之前,绝大部分技术标准是由政府部门提出需求、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掌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的主体)的归口管理权,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掌握着标准的话语权。李丽君[19]对我国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与国家标准进行相关性检验,发现国家标准累计数量与我国专利申请以及授权数量均显著相关,如表3所示,但国家标准累计数量却与企业专利申请以及授权数量的相关系数均不显著,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更多是政府主导,而非企业参与甚至主导。
与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相比,美国技术标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产业界自治。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作为技术标准最重要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其地位和权威在最初阶段完全是以商业运作方式建立,既不是由政府指定,其制订的技术标准也不是由任何国家力量强制执行。当美国产业界逐渐认识到技术标准对于构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无形壁垒和攻占其他国家市场利器的作用后,美国政府在技术标准方面的战略仍是增强企业自治,解除政府管制,如1995年的《联邦技术转移促进法》削弱了政府强制执行标准的权力,只是扩大了政府在促进、扶持和推广技术标准方面的职能。
3 驱动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战略对策
3.1 研发阶段
(1)因势利导专利申请的多元化动机
回收研发投资等传统理论无法充分解释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与研发费用的递增速度的不一致,各级知识产权局需要关注专利申请动机的多元化趋势,因势利导,避免或鼓励相关的专利申请动机:①避免企业等主体通过专利申请的寻租行为。由于地方政府与科研机构鼓励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驱使,企业与高校等创新主体近年来已将专利申请异化为获得资金资助的途径。“套钱”行为成为政府资金激励创新的衍生品,但作为“次效率”的一种手段,资金激励并非不可取,但更重要的是专利费用资助政策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资助起始于项目缺乏明确市场前景的初始阶段,好的创新项目也会积极谋取政府的资金资助,而非努力创新;②鼓励企业在部分行业的专利申请变被动为主动。有些专利并不需要实施,而是作为一种防御手段限制对手的竞争能力;有些专利需要实施,但不是立刻实施,而是“放水养鱼”,张网以待。如DVD、3C、6C联盟只是在我国申请了专利,并没有马上实施,但当我国企业努力把市场开拓好时,他们就提出索赔要求。因此,要鼓励企业专利战略逐渐从单纯的防御性技术保护向进攻性价值创造转变,由主要在国内申请转变为国内外申请并重,由通过专利实施创造价值转变为并重专利许可等多种专利价值创造手段。
(2)改革专利费用的标准和审核制度
提高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基础是专利质量的提高。毫无疑问,发明者更容易在哪些并不具有创新型或显而易见的发明上获得专利授权[21]。提高专利质量的方法之一是使获得专利的难度更大,通过减少专利授权数量来提高专利质量。这一做法的目标并不仅仅是确保不授予低质量专利,更要确保发明者在拥有真正具有创新性的发明时,能够更加快速和可靠的被授予专利,进而提供发明者足够的产权来保护发明中的后续投资。
三个方法可以在审核成本约束下提高被授权专利的质量,并最大程度确保高质量专利能够快速得到授权:①提高专利费用标准。文家春等研究表明提高专利费用标准能够降低对价值小的项目的专利申请激励效应,减少专利申请量和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冗余,激励高质量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同时能够提高国外企业和发明者在中国申请专利,并阻碍专利技术扩散的门槛⑤;②向拥有发明新颖性信息的各方创造激励因素和机会,使其在知识产权局考虑是否授权某一专利时,向知识产权局提供这样的信息。实际上,各国的专利系统一直在三种极端的情况中寻求折中:或者拥有一个能够快速授予有效专利的系统,并要求降低审批失误率,那么就需要增加知识产权局的运营成本,代价及其昂贵;或者在专利申请的流程上设置更多的环节,以至于低质量的申请几乎不可能被审批,但专利系统的运行效率将会受到伤害;或者类似中我国现在的专利系统,获取专利授权比较容易,以至于许多本不应该通过的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然而,如果能够为第三方(例如专利申请企业的竞争对手)提供参与专利授权审核的机会,并有效控制第三方(如竞争对手)有意在高质量专利申请的条件下设置的障碍,就可以在快速批准质量高的专利申请与拒绝坏的专利申请之间实现更优的平衡;③为专利申请提供分级别审查,当专利申请进行到更高级别时,审查时间和精力相应升级扩撒,减少资金浪费在低质量专利的申请审核上。创新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在新思想最初产生的阶段,其重要性并不明显,其价值依赖于后续的投资和发展[21],知识产权局要认识到大部分的专利申请并不具有创新的意义。因此,对于所有的专利申请都平等对待会降低专利系统的效率。
3.2 扩散阶段
(1)重塑产学研合作模式与高校激励机制
如前文分析,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的两个主要原因分别是:①专利技术缺少产品中试和市场前景,或单一专利难以获得市场优势,难得企业信赖。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考虑重塑产学研组织的合作模式。Peters和Fusfeld认为应该以联合研究基地和研究项目为特征的产学研合作最为有效。由高校主导研发,再由企业主导实施是一种理想化,但却低效的合作模式。有效的合作模式应该是链接专利技术与市场两个重要环节,由高校和企业共同遴选有潜力和前景的专利技术,进一步与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这样既为专利技术的开发寻求了资金,又为技术寻找了产业化的承载方;②高校的科研考核机制并未强调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权重,反而有一定抵制效应。高校的科研考核机制侧重于事前激励,例如资助专利代理费、申请费、申请奖励、与考核挂钩等,而忽视事后激励,如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时间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力从而获得相应(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因此,高校需要调整专利激励模式,并重事前与事后激励,不但要重申请更要重实施。例如,中南大学出台“技术股所获股份的70%分配给有关科技人员的技术入股”的管理办法,极大地调动了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2]。而浙江大学对于专利转让或实施的收益,按学校、学院(研究所)、发明人2∶2∶6比例分配或列入横向经费管理,也加速了专利成果的转化[23]。
(2)专利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职务申请比例的提高对于专利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发明创造以企业主或研发人员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情况,建议立法机构给予发明创造人更多的权利,对发明专利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由于职务发明人处于弱势地位,造成单位对发明人的奖励难以落实,影响到职务发明的数量与质量。尤其是我国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职务发明人更加无法确保其通过专利实施获得经济利益。与我国类似,日本曾出现实用新型泛滥的情况,当发明专利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迅速从约十万件缩小到几千件,而发明专利直线上升。德、日等国采用“专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是这些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位居各国前列的重要原因,也是平衡发明人对专利产权的担心与促进专利工业化实施的重要举措。
3.3 渗透阶段
(1)提高企业利用失效专利的效率
专利失效是指专利的法律状态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技术仍然是可利用的。截至2005年,我国专利的平均存活周期是4年,国外专利的平均存活周期是7到11年,失效专利对于中小企业是重要的创新资源。我国中小企业的研发和风险承担能力较低是普遍的现象,各级知识产权局或各类中介机构应引导企业通过“打时间差”,免费实施某些失效专利,大大提高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促进专利技术的渗透幅度。
(2)系统构建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
两个加快专利技术渗透速度并迅速产生突进效应的路径是:①采取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或者科技园区的方式,集聚一批具备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群或基地群[16],促进相关企业通过合作研发、专利联盟、交叉许可等方式深化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和应用。黄鲁成等的研究表明专利技术的个体空间分布呈斑块状密集分布于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研究机构或者区域之中,聚集分布是相关专利技术最为广泛的分布结构[12],也是能够促进专利技术快速渗透的空间分布结构;②向具备专利渗透潜质的企业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支持,并为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或科技园区“嫁接”配套性设施、高素质劳动池[24]、风险承担性客户[25]以及服务型网络等克服环境不适应性的驱动因素。
3.4 标准阶段
(1)促进创新、专利与标准的协同作用
首先,引导企业从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就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标准战略。在研发初期,引导企业通过技术预测把握行业技术发展及技术标准形成方向,使企业研发方向与之一致,并鼓励企业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分析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状况,使企业专利工作、标准化工作与研发同步。
其次,鼓励具有市场优势但缺乏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将技术及时申请为专利,将企业标准及时编码,并通过专利特许增加市场认可,积极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技术标准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市场竞争表现出来。当一项专利技术被广泛运用并得到市场认可时,技术的事实标准业已形成。实施标准同样会影响技术发展,决定行业方向。我国大部分企业并不具备技术优势,但事实标准并不一定是技术最优的方案(如QWERTY键盘设计、PC的系统结构等)。对技术落后但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来说(如浙江很多细分产业的“隐形”冠军),可以通过构建技术标准战略,获得市场广泛认同,以事实标准对抗跨国企业的技术优势。
最后,不能忽视技术标准领域的利益平衡问题。在技术标准领域,政府部门要平衡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而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适度的反垄断的审查[26]。
(2)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制定流程
首先,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组成标准技术联盟。通过结盟笼络已在开发自己不兼容技术标准的强劲潜在敌手,通过把潜在不兼容的标准合并进而减少市场混乱,为合作发起的标准创造行业动力,增加该技术成为行业标准的可能性[27]。结盟同时可能产生出更优越的技术,而一个简单的特许协议无法获得这种协同增效的好处。
其次,政府应采取“积极不主动”的态度在专利技术的“标准化”过程中发挥作用。政府应大力引导企业成为新产业标准或产业新标准的推动者,同时做好标准先进性等方面的监管。在个别关系到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领域或和生产安全、公众健康有关领域,如无线通信的频率使用方式以及新药上市标准等,政府则可以制定并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28]。
4 结论
本文首次明晰了专利技术产业化与专利实施、专利转化等概念的区别,并分析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机理和阶段,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基本分析框架。其次,通过数据分析识别了我国专利技术产业化四个阶段的关键问题:(1)在研发阶段,专利申请动机并不完全是研发导向,既有功利性的寻租行为,也为了实现企业专利战略的转变。我国有效专利比例过少是当前专利技术产业化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瓶颈,提高专利技术在研发阶段的质量是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核心战略;(2)在扩散阶段,高校专利技术缺乏市场信息的指引和厂商技术的兼容,停滞在获得专利授权的阶段,既无法和传统技术充分融合,也没有创造新的产业方向。职务申请专利的比例过低,既凸显了我国专利申请的特点,也体现了我国专利系统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缺陷;(3)在渗透阶段,有效专利维持寿命较低导致很多专利技术虽然得到商业应用,但并没有与其他技术充分交叉、融合或渗透,而是早早退出了技术进步的舞台。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缺乏系统思路,也减慢了专利技术的渗透速度;(4)在标准化阶段,企业的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与标准化管理三个方面的工作严重脱节,缺乏协同效应。在产业技术标准制定方面,政府成为主体,替代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技术标准发起者的角色。
最后,文章结合专利技术产业化机理提出针对关键问题的操作性思路和解决方案。(1)在研发阶段,要充分因势利导专利申请动机,鼓励企业实现专利战略,避免通过专利申请的寻租行为。同时,要改革专利费用的标准和审核制度,提高专利获得授权的门槛,保护高质量专利的权益,促进各方对专利质量的重视;(2)在扩散阶段,要重塑产学研合作模式与高校激励机制。并在专利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3)在渗透阶段,提高企业利用失效专利的效率,延长专利技术的应用寿命,提高专利技术与其他技术交互渗透的机会。同时,在构建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过程中,既要有战略定位,又要系统考虑外部环境对专利技术渗透的影响;(4)在标准化阶段,要引导企业将专利申请、标准化管理嵌入到研发与创新的流程之中,保证三者协同作用。同时,政府应采取“积极不主动”的态度制定相关流程,鼓励企业参与并主导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注释:
①即便设定R&D经费投入与专利申请之间有一年时滞效应(Bruce,1999),两者也显示了一定程度的偏离。
②例如软件业人士时常抱怨:“那些可以创新的人努力在创新,而不能创新的只好去申请专利”。
③例如《巴黎公约》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与专利(即发明)并列,而《TRIPS协议》中只有发明专利,没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④部分地方政府将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作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并在不同级别和区域的政府间对年度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任务进行分配,配合地方政府的专利费用自主政策,使得本地区专利申请量出现了短期的高速增长现象(文家春,朱雪忠,2009)。
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专利费用政策上升到国家技术创新政策层面加以灵活运用:美国继2002年6月大幅提高专利费用标准后,又在2004年和2007年底提高了某些专利费用项目的额度;欧洲专利局于2008年4月提高了专利费用标准,预计在2009年再次提高专利费用标准(文家春,朱雪忠,2009)。
标签:申请专利论文;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标准化管理论文; 激励模式论文; 专利管理论文; 有效市场论文; 企业创新论文; 创新驱动论文; 市场策略论文; 职务发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