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互换的新课题——能不能通过借债来形成银行资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课题论文,资本论文,银行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互换通常指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银行资本与长期负债的互换是个新的课题,研究较少。本文结合国外的实际作初步探讨。
一、互换的理论基础
银行资本与长期负债互换的理论基础是“长期负债视同资本论”。视同自有资本是会计学上的一个专门术语,为什么能“视同”,那是因为负债的持久性和连续性。正是因为这“两性”,负债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可以不偿债,因而有条件视同自有资本。这种信用关系反映在银行业务中,不仅长期负债可以“不还”,而且连续的短期负债也能够部分“不还”,因为短期负债能够“续短为长”。这种状况,反映在中央银行的业务中是一部分由于发行货币而产生的负债,可以不还,因为它能延续地一直保持在持有者手中,反映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是一部分派生存款而产生的负债,也可以不还,因为持有者作为“客户总体”总会在商业银行保有一定的存款余额,不会把存款全部取光。但这样的长期负债不能作为银行资本,因为它已经被持有者作为资产。能够作为银行资本的是能够重新形成资产的长期负债。
把长期负债视同银行资本金是在资本金管理方面引入市场机制。 1988年7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银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对推动世界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一协议的侧重点在于控制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又往往难以准确计量。再说,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它完全有可能绕开管制资本的要求。因此,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变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继于1993、1995、1996年对原来的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此基础上,1999年6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提出《银行资本充足的新结构》的建议,该建议提出了“三根支柱”的理论,即:建立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的审查;市场对银行资本充足的制约。所以,能够说“三根支柱论”是银行资本与长期负债互换的又一理论基础。
二、互换的条件设定
长期负债能不能作为银行资本首先要得到权威机构,特别是监管当局的承认。《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分做两类,一类是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非永久性的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和一些无形资产所构成;另一类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主要由所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永久性的优先股、永久性的债券、可成股票的债券、长期的次级债券,以及其它的资本储备所构成。这表明权威机构和监管当局已明确认可长期负债视同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长期负债与银行资本互换的起码条件。
为什么把长期负债视同银行的资本金,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想引入市场机制和外部监管共同对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形成制约,这样的制约包括:(1)负债行要提供有关信息,需要有足够的透明度;(2)让市场参与者与监管者一道参与对银行资本充足的鉴定;(3 )当银行破产时,该银行长期负债的持有者,有权参与共同处置财产等。允许商业银行采取什么样的长期负债形式来充实二级资本金,必须遵循货币监管当局的规定,(比如美国只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来充实二级资本金,但必须在限额范围内,即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在此界限内,发行多少不需要经过联储审批)。允许采用什么形式确定以后,在发行前要对所采取的负债形式评级,也就是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发行后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要承担还本付息任务。所有这些都是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基于这种状况,因而能不能采取长期负债视同银行的资本金,关键在能不能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对商业银行的约束。这是长期负债与银行资本互换的基本条件。引入市场机制充实资本金,就必须按市场原则建立机制、经营运作,比如要增强信誉度;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按会计准则办事,提高透明度;确保以赢利为目标,有充足的流动性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会产生约束,是因为产权明确,具有“排他性”。如果产权不明确,不具“排他性”,这种机制就难以建立。
三、互换的运行机制
如果采取以发行长期债券的方式充实银行资本,则以美国为例,其运作机制如下:
1.按照规定,审核银行资本充足率。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金的最低监管要求主要有三条:一是核心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能低于4%; 二是银行的全部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不能低于8%, 三是银行的杠杆资本比率不能低于3%,即核心资本占全部资产的比率不能低于3%。另外,有关银行资本构成比率的要求还包括:附属资本的总量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总量、发行次级债券所筹措的资本不能高于核心资本50%、呆帐准备金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能高于1.25%等。根据上述要求,美国监管当局将商业银行划分为资本金非常充足、资本金充足、资本金不充足、资本金明显不充足和资本金有问题共五级。其中“资本金不充足的银行”是指该机构资本金构成中至少有一条不能满足资本金的最低监管要求;“资本金明显不充足的银行”是指该机构资本金构成中至少有一条明显低于三条资本金最低监管要求;“资本金有问题的银行”是指其资本金构成均不满足三条最低的监管要求。对于资本金不充足和资本金明显不充足这两类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要求就其实施资本金补充计划。例如,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补充其资本金。
2.向资本金不足和明显不足的银行,提出补充资本金的要求和建议采取的方式。
在美国,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不需要经过美联储的审批,但是,美联储规定了作为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次级债券的标准。即作为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次级债券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该债券不能被担保;二是债券的期限为5年以上; 三是债券发行的契约中不能有与银行稳健经营相悖的条款,例如影响资本流动、限制银行管理层正常运作、或是限制监管机构检查等方面的条款;四是除非发生发债银行破产的情况,次级债券不能提前兑付;五是当发债银行破产时,次级债券的索取次序排在有存款保险的债权人和银行存款储户之后;六是必须注明该种债券不是一种存款,没有联邦机构的保险和担保;七是该种债券不属于信用敏感类型的债券,即其利息兑付不能因商业银行的金融状况的变化而调整。这七个条件表明,这种债券没有政府担保,期限较长,利率不能浮动,不能提前兑付,没有纳入联邦存款保险系统,如果银行破产安排索取权滞后,所有这些体现了它的“次级”。通常美联储根据监管的情况,主动向监管对象提出补充资本金的建议。美联储规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美联储规定,如果银行需要在债券到期前进行兑付则必须经过美联储的审批,因为联储考虑的是债券偿付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情况。对于银行持股公司,其次级债券到期前兑付虽然不需要经过联储的批准,但是兑付前应该与联储协商。
3.债券的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方式。
美联储规定,作为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次级债券,最低期限是5年, 目前实际情况是10年。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主要根据该银行的信用等级和发债时的市场状况决定。
4.债券的承销方式、上市流通及发行对象。
美联储不参与银行债券的具体承销过程,只是负债为发债券银行的承销活动提供一些信息和指导。由于资本金不足,银行自行发债的成本和难度较大,因此发债行一般都是通过中间承销商来进行,承销商通常是一些信誉较好的大型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销商主要承担三种角色,一是提供建议;二是购买一定数量的债券;三是负债将债券转卖给公众。作为回报,银行提供给承销商的债券价格通常低于卖给一般投资者的价格。当承销额较大时,则由一家承销商带领几家承销商共同分销。
5.债券的风险控制方式。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发债银行的风险,美联储规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契约中不能存在影响该银行稳健经营的条款。例如,银行不可以在契约中添加一些有担保性质的条款或将次级债券转成优先级较高的债券,契约中的条款不能干涉银行处置其内部分支机构以及银行的破产与兼并,但是契约中可以要求银行保留一间存放债券的办公室,可以要求银行在违约前支付税款并进行评估,也可以要求银行每年提供一份声明重申该银行可以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全部债务。
6.债券的章程和信息披露。
美国联邦监管条例第17章210条款和229条款规定,银行发行债券的章程和信息披露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决定, 债券的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①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发债总金额;②债券的期限、利率、偿还方式和转换方面的规定; ③有关偿债基金(Sinking Fund)的运作情况;④注明任何涉及到次级债券的交易,均需列出交易清单;⑤发债银行的资本金以及准备金的状况;⑥确定不能履行偿还债务的条件;⑦债券条款的修改以及债券持有者的权利;⑧债券承销商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的效应评价
以承担长期负债的方式,补充银行的资本金,首先是充实了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使商业银行的运行符合货币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金标准,从而有利于增强自身信誉,避免风险。其次,在对银行资本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让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结合起来形成新的约束机制;第三,减轻存款保险基金的负担,避免要清偿的存款保险基金过大,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The Gramm—Leach—Blily Act)第一章108节规定,美国商业银行应该使用长期次级债券以保护、避免存款体系和存款保险基金过大而导致机构破产。这主要是因为在美国商业银行中“存款”和“长期次级债券”都是负债,不同之处在于,存款是有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然而长期次级债券没有政府的保险。这样如果长期次级债券在美国商业银行负债中的比重越大,一旦银行倒闭,FDIC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承受的风险就越小。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是美国银行存款体系的保障,是绝不能破产的。因此新实施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规定金融业可以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这样对于超大型的金融集团来说,多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无疑是在金融集团中引入了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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