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探索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配形式与所有制形式、经济运行方式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经济社会系统。这三个要素的不同组合构成不同性质的经济社会系统,如公有制、计划运行机制、按劳分配构成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系统;私有制、市场运行机制、按要素分配构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系统;公有制、市场运行机制、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构成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系统。不同的分配形式作为所有制形式的最根本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它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极其不同的作用,从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相应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分配形式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理成份的基础上设计确立的,后来经过近百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总结回顾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分配形式的发展历程,对于全面认识有关社会主义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科学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分配形式的探讨和设计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状况及对未来社会主义的预测,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就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做了明确的设计。
1.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形成的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在设计未来社会主义分配形式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前提:一是发达经济基础论。即社会主义制度将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届时劳动将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二是世界革命论。即社会主义至少在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中,即至少在英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在这些国家的每一个国家中,共产主义革命发展的较快或较慢,要看这个国家是否工业较发达,财富积累较多,以及生产力较高而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221页。)三是公有制论。即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为公有制。 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成为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根本区别。四是计划经济论。由于社会主义将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取得普遍胜利,所以,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社会经济体制将是计划经济模式。正是这些前提条件,决定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预测,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形式将由按劳分配形式代替资本主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形式,按劳分配被赋予社会主义性质,成为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2.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形成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未来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将采取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其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虽然物质资料生产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手段相结合共同完成的,它们都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但唯有人类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有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投入生产过程的其他任何要素,不管它可能发挥多么重要的作用,都不创造价值,以前的劳动所创造的包含或物化在其中的价值也不能在新的生产过程中增加,只能通过活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二是剩余价值论。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论述了剩余价值的产生。虽然剩余价值作为资本的收入被资本家占有了,但它却不是由资本创造的,也就是说,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并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剩余价值实际上是由雇用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一部分价值。基于资本主义分配形式的不合理性和剥削性,马克思认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要消灭剥削,当然要采取按劳分配形式。三是按要素分配的荒谬性。按要素分配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的。他认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注: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第44页。)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重新解释”和修正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时认为,参加生产的有资本、自然(土地)和劳动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创造了物品的效用,而效用使物品具有价值。对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为使资本主义剥削具有合理性,把这种“劳动——工资,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的庸俗见解称之为“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19页。)实际上,“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像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20页。)
3.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具体运作
马克思认为:在未来新社会中可能有一个时期要实行按劳分配,即“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96页。)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
恩格斯认为,由于劳动复杂程度差别的存在,所以,就必然存在分配上的差别。“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有学识的劳动力的较高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用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4页。)
二、按劳分配理论在社会主义苏联和中国的实践
社会主义并没有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预测首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而是首先在不发达的资本主义俄国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建立起来,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主义模式包括分配方式的预测和设计是不一定符合实际的。但从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看,不管苏联还是中国都教条化地照搬了经典作家的理论模式,且在实践中还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和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因而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1.列宁关于按劳分配的论述和实践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宣告了苏联社会主义的诞生。列宁在继承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实际,充分肯定了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客观必然性和重要作用。他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62页。 )“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进程,说明这个社会最初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不公平’现象,却不能立即消灭‘按劳动’(不是按需要)分配消费品这一仍然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
列宁坚持按劳分配的观点,同时根据当时国内实际,主张逐步缩小工资差别,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高低悬殊。他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粗工的工资每月是25卢布,好的专家的工资每月不下于500卢布, 差额是1∶20,现在最低工资是600卢布,而专家的收入是3000卢布,差额是1∶5。为了把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拉平些,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今后还要继续下去。”(注:《列宁全集》第29卷,第17页。)同时,列宁指出,工资差距的缩小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他说:我们“力求使任何劳动的报酬一律平等,力求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但在目前只能是开始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不能给自己提出立即实现这种平等的任务”。(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315页。)过早地“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来分配粮食会产生平均主义。这往往不利于提高生产”。(注:《列宁全集》第32卷,第429页。)
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消灭饥饿,列宁主张采取一定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他说:“目前的任务是:必须实际采用和试行计件工资制”,“使优秀的公社立即得到奖赏(如在一定时间内缩短工作日、提高工资,享有许多文化和美术方面的福利和奖品等等)。”(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511页。)列宁再次提到奖励问题时指出:“除了我们坚持执行生产宣传以外,还要采取另一种影响方式,即物质奖励”,“要奖励那些经历了难以估量的苦难之后在劳动战线上仍然表现了英勇精神的人。”(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391、 393页。)并进一步强调:“政治局要求实行奖励制”,“把奖励制包含到全体苏维埃职员的整个工资制度里去。”(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167、299—300页。)
2.斯大林关于按劳分配的论述和实践
斯大林是第一个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公式来提的。他说:“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公式。”(注:《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104页。 )他强调按劳分配体现了消灭剥削的平等,指出“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注:《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314页。)斯大林第一次将按劳分配具体化为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分配。他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人有劳动的义务,虽然人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不是以他们的需要为标准,而是以他们所投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因此还存在着工资,而且工资是不相同的,有差别的。”(注:《斯大林文选》第77页。)
之所以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必须实行按劳分配,而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这是因为,在共产主义阶段,“工人阶级的文化技术水平达到了足以打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立的基础的高度,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而劳动生产率达到了可以保证消费的十分丰裕的程度,所以社会就有可能按各个成员的需要来分配这些消费品了。”(注:《列宁主义问题》第586页。 )而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按需分配创造条件,就必须实行按劳分配。
3.毛泽东的按劳分配论述与实践
在中国,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就提出:“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依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99页。)新中国建立后,在收入分配上, 我们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前苏联为模式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1956年改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并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资改革,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按劳分配制度在建国初期充分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伟大成就。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发展,尤其是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之后,按劳分配原则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就实现手段来说,因无法衡量每个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劳动量及对产品生产的贡献,因而无法完全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操作上只能由中央制定分配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国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等级制度,规定统一的工资形式、调整时间及调资比例。这种纵向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办法明显地把分配与生产割裂开来,削弱了分配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很容易滋长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挫伤个人的劳动积极性。第二,按劳分配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理论上即使有标准,实践起来也不容易操作,且成本也很高。我国实际的操作只是在作为劳动者联合体的一个层次——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范围内按同一的标准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而不同行业之间、不同质的劳动却难以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就很难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迂回曲折的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成社会劳动。因而按劳分配并不是无条件的。第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劳动者的报酬以一定量的货币工资计算,并通过这些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转化为自己所需的商品。这样,商品价格、货币价值、市场供求状况、价值规律等商品经济的范畴和机制必然会对按劳分配的实现产生影响,虽然按劳分配中通行的仍然是等价物交换的同一原则,但是由于商品价格、货币价值等插手其间,使得该原则和实际情况出现偏差。从而使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表面上似乎相等,实质上并不相等。第四,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发展也极不平衡。所有这些都会对劳动者在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职业选择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对他们所得的劳动报酬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五,实行按劳分配,操作上必须实行等级制,由于具体实施客观上的困难,因而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收入水平。
三、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探索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一直照搬苏联模式,把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进一步教条化,在分配上不仅没有能够很好地坚持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相反存在着严重的相互平调和无偿占用的平均主义现象,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我们也对传统的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中,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极大地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
1.落实按劳分配制度,反对平均主义倾向
针对改革前长期违背按劳分配原则所造成的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良后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这不仅在理论上冲破了传统的框框,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归位,而且在实践上具有重大意义。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
实际上,“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决不允许把它当作资本主义原则来反对。”(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年9月28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定额管理,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坚决纠正平均主义。”(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这就在实践上彻底纠正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倾向。
2.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
随着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与发展,社会主义的分配形式也必须多样化。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提出了实现收入分配方式的非劳动性和多样性,指出了按劳分配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
中共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不仅继续坚持了十三大的按劳分配观点,而且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新发展。第一,明确提出可以在分配上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拉开差距,“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和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注:江泽民:《加快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夺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劳动者的个人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对企事业单位采取灵活多样和宽松的收入分配政策。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第四,明确提出了个人资本等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则对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按劳分配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具体化。指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形成工资收入增长与劳动者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适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以及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形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3.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不断完善分配结构
针对过去我国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单一的状况及其弊端,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按要素分配这一社会主义的崭新分配形式,从而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并落实了我国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问题。它指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分配原则上看,实现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由按劳分配向按要素分配的转变。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就是按参与生产的要素数量和质量及其产出效率或贡献进行分配。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资本、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也理应参与收入分配。十五大冲破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禁区,以“三个有利于”原则,作为判别社会主义分配形式优劣的标准,不仅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并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要素的产出效率,从而在要素短缺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第二,从分配结构上看,真正实现了由单一分配形式向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转变。在十五大以前,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我们也曾提出过分配形式多样化问题,但在视按资分配为资本主义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实际上,分配形式多样化仅仅是形式而已。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按要素分配,就把分配形式多样化真正落到了实处,这也是实现我国经济理论研究由生产关系纠葛向生产力标准转移的重要标志。第三,从分配目标上看,实现了由平均分配向公平分配的转变。不真正实现分配形式和分配结构的多样化,仅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就很难从根本上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这种分配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必将继续付出低效率的代价。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同时禁止非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这是公平分配具体充分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应有之义。
收稿日期:199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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