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与对策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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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06.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9753(2000)10-0061-04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迫切需要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以便使自己的设备、产品更新换代,从而必将更多地依靠科技和人才。同时,科研机构希望更多的成果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从而推动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一方面是数以万计的企业急需的科技成果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大量成果得不到运用,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结果造成我国多数企业的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据报道,我国目前每年取得科技成果3万多项,在生产中稳定使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不足20%,而最后形成产业的只有5%左右,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科技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及主客体

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是指经济、科技与金融体制、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风险投资体系等情况。科技成果的转化环境制约着主体的态度和行为。

科技成果转化的客体是指科技成果本身,即通过科学研究所探索到的新现象、新原理、新规律,通过应用研究所获得的新产品、新技术等。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包括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其中科研机构拥有丰富的人才和知识贮备,较强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提供方;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需求和较充裕的资金,能敏锐地感受到市场需求对新科技成果的要求,是科技成果的需求者;政府则具有较强的组织调控能力,可以创造良好的转化环境,能承担一定的成果转化风险,可以给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坚实的政策动力。

各个主体在所处的转化环境下,彼此相互作用。科研机构将自己的成果投入企业生产,形成新的生产力。政府执行切实可行的政策,激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产生更大的创新需求。在转化环境的影响下,三者的协同作用便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这个过程可用图1所示。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基于环境的研究

科技成果转化难,首先与转化环境有关,环境从根本上制约着成果转化能否受到外部的有力支持,以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决定了主体的态度和行为。因此,在环境还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前提下,科技成果转化就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1.经济、科技和金融体制障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中的商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还包括资金、人才和科技成果等。当前,市场竞争还不是基本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还存在偷税漏税、垄断经营等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状况还不能使企业将自身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上来,对科技成果的需求强度不高。从市场发育来看,近几年,商品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生产要素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尤其是技术市场不健全,科技成果的价值也就难以从市场上得到实现。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阶段。但这个阶段的改革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全国各地的政府机关,有相当一部分还未把经营权交给企业,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自主决策权也难以完全实现。企业吸收科技成果的行为无法摆脱政府行为的影子,无法成为企业自己的行为。

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门间、科技机构条块分割依然存在,缺乏统一协调;科技与经济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许多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而且科技信息交流不够,成果共享也不理想。

金融体制改革缓慢,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迟缓,如何建立金融支持高新科技发展还处于试验探索阶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2.知识产权体系和权益保护法规不健全 知识产权是对人的智力创造物所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方面鼓励发明和创新活动,另外还为成果转化提供了安全和良好的环境。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善市场法规的支持,所以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体系必须完善且能够被贯彻执行,否则成果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随着技术市场的发展,科技成果交易额的上升,成果转化争议案件与日俱增。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二是成果各方的利益纠纷。结果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的局面。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机构常受制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而受侵权。同时,尽管《技术成果转化法》已经实施,但是具体的落实措施没有跟上,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时陷于合作双方不履约、技术专利被侵权、利益分配出现冲突的境地。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对湖南省农科院、湖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等单位的调查研究表明:高校、科研院所对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大多只能束手无策。而原因是打官司太难,不但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且牵涉到的各方面关系复杂。在诉论过程中,地方保护势力和行政机关也往往对地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难以做到秉公执法。即使最终胜诉,所能得到的实际赔偿也不多。

3.中介服务体系障碍 中介服务体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和活动。从各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来看,中介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功能整体化。就以中介信息咨询服务来说,不仅包括技术中介服务,而且还包括人才、资金、政策、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总的来说,近年来,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中介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中介服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和准确,导致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因此,我国中介服务及其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要。在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日益依靠中介服务体系提供各种服务的情况下,我国的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体系却存在上述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4.风险投资体系障碍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且周期长的活动,这就决定了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于科研机构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实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出于安全性的原则,大多愿把资金借给一些有名气、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项目,银行的积极性不够;对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巨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希望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如补偿)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共同承担风险;另外,政府资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也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能否有风险投资资金介入于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是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在发达国家的研究开发:中试:成果的商品化三项经费一般比例是1:10:100,我国的该项比例是1:1.1:1.5[2]。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风险投资是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的主要推动力量,树立风险投资意识和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必要条件。据统计,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已达到600亿美元,风险投资机构有2000多家,而我国至今全国风险投资机构还不到10家[3]。上述情况表明了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基金的缺乏,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障碍。

三、对策分析

1.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政策引导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改变政府职能,使企业确立在技术创新中的自主地位。实行政企分开,割断各个行政职能部门同企业、科研机构间的不正常关系。健全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教育、科技、经济融合增长的条件,因此,必须注重培育技术、人才和资金市场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至关重要。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做好各项宏观方面的工作,如给企业、科研机构应有的自主权,制定和调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通过相关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的结合;逐步增加对科学研究极其成果转化的投入,并通过政府投资和税收优惠以诱导、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倡导产、学、研、金融相结合,发挥各部门的协同作用。

2.进一步改革科技和金融体制 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在运行机制方面,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改变条块分割,科研机构与企业相脱离,研究开发、中试和成果的产业化隔离的状况。另外,重视科技政策的制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是各国政府科技战略的重要方面。对于基础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攻关,要保持国家或各地区持续投入和重点扶持。

促进金融和科技相结合。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到银行贷款是经济活动,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低息贷款和优惠贷款。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支持科技成果的推广,促进科技进步,发达国家积累了许多经验。主要通过政府推动、金融改革,完善和发展金融体制来保证和支持科技事业:在信贷投入上选择高技术成果的开发和转化,做到重点突出、发展金融市场、建立科技银行、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并为科技贷款建立保障体系。

3.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和权益保护法规 为了促进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和权益保护法规,促进《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成果转化法》的逐步完善和有效实施,维护科研机构研究工作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全国、部门和地区不同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组织结构。同时,科研机构应制订有关技术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条例,明确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及其程序,明确科研机构、研究与开发的赞助者、创造发明者各自的权利,明确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委托研究、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研究或合作转化科技成果时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另外,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和企业增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是知识产权体系和权益保护法规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

在权益保护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处于较低的谈判地位。据调研分析,企业方反映对方不履约的情况较少,而高校、科研院所反映对方不履约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对纠纷结果的满意度,企业高于大学、科研院所,这表明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不公平待遇。[4]因此,在通过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使真正的贡献者获得合法权益的同时,科研机构需要对自身权益加强保护。

4.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中介服务体系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不可缺少,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发展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中介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完善和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中介方应以一批高素质的懂经济、法律与技术,了解市场和善于经营的队伍作为基础,同时要树立提高服务质量、为顾客作贡献的经营理念。

第二、建立公共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民营中介服务。发展公共中介服务,是政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的重要方面。而促进民营中介服务体系的发展是促进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最重要方面。同时,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建立各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开展业余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促进中介机构向企业化的方向发展。中介服务活动应追求盈利,要将中介方的利益维系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共同收益中,促进中介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投入、中期的监督实施及后期的收益评估。同时,企业、科研机构和政府要努力保护中介机构的应得利益,促进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

另外,政府应通过示范增强企业、科研机构对中介咨询服务的了解和需求,并通过相关的措施促进企业、科研机构使用中介服务。

5.发展风险投资体系,解决转化资金不足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大原因是转化资金缺口大。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体系,才能弥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筹资能力、国家财政支持、私人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之间的资金空白。为此,应做好下列工作:

首先,要为风险投资体系的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投资机构往往以资金入股,一般以分红、转让股权和出售增值股票的方式收回风险投资资本。因此,发展风险投资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形成一个有利于风险筹资和股权转让的市场经济环境。

其次,风险投资要有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支持。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影响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应采取税收优惠、资金担保、财政补贴等措施引导资金流向,调动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同时,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与法规。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一方面,建立风险投资的综合评价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多渠道的风险投资融资体系,以及灵活运用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的策略,以分散资金投放的风险。

在转化环境改善的同时,科研机构和企业也要主动改变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树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以科技成果为先导,积极拓展转化市场,加强同企业、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作为企业来说,应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意识,要重视长期发展和技术创新工程,树立合作创新和吸收科技成果的强烈意识,并以此来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科技成果、资金、市场、保障体系、各参与方在成果转化中共同发挥作用。如果科研机构、企业、政府不积极参与,现存体制和机制不能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就不能得到改观。这不但要求各主体协同合作,更重要的是转化环境必须有所突破。可以说,完善的转化环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因此,政府能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转化环境的根本改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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