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穆勒的经济正义思想_安德烈斯·穆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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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正义理论的两极。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20世纪70年代以后,尽管自由主义在西方占据主导地位,但功利主义也没有就此销声匿迹。作为现代主义文化的伦理象征,功利主义是与现代人的常识贴得最紧的生活信条,也是与西方经济社会制度贴得最紧的伦理信条。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又译作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了丰富的经济正义思想,这些思想直到今天还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试图对穆勒的经济正义思想进行一番剖析,意在为当代中国的经济正义问题的研究,提供一点西方伦理学史的启示与借鉴。

一、经济正义的本质是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权利

功利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那个时代,“利益被提升为人的统治者”,“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个人的或国家的),都被归结为商业关系,或者换句话说,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1] (P674)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从快乐论和个人利益原则出发,既不同意个人权利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权利说,也不同意社会契约的个人权利起源论,而是强调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权利,认为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志,是能否获得最大的福利和保证利益的和谐,以功利为基础的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是经济正义的第一要义。

杰罗米·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并界定了功利原则,并把功利原则看作是衡量正义、美德的一种标准。边沁认为,正像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乐”,正是这个“避苦求乐”的人的本性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所说的“乐”就是“功利”。功利是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2] (P212)边沁指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支配。”[2] (P210~211)如果把快乐和苦痛的因素去掉,不但幸福一词变得毫无意义,就是正义、义务、责任以及美德等词也都成为无意义的了。

作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穆勒一方面承袭了英国经验论把人的本性归结为“趋乐避苦”的传统,继承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明确地把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的最终标准(或最终目标)。穆勒认为,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具有多大的道德价值,其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该行为是否促进了人的最大幸福。“只有幸福是人类行为的目的;而且,增进幸福是判断一切人类行为的标准。”[3] (P41)如果离开人的快乐或幸福,就不能说明哪一种行为好哪一种行为坏,也就不能对行为进行适当的道德判断。穆勒还认为,人的快乐(或幸福)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有质的不同。按照快乐质的高低等级,穆勒把快乐大致分两类,一类是肉体的、物质的快乐,一类是人精神上的快乐。穆勒认为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有价值、更为高尚、更为可取。他曾提出一句名言:“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3] (P10)

另一方面,穆勒也认识到:“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用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3] (P45)所以,要使功利原则得到彻底说明,广泛接受,就必须说明功利原则与公正美德的关系。穆勒认为,对于什么是公道的,什么是不公道的,各个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即使在一个人的心目中“公道也不是一个规律、一个原理或一个训诫,而是许多”。[3] (P59)在经济生活中也是如此。比如对于国家的税赋,是应当完全不按资产,人人都纳一样的数目,还是征收比例税,或者更进一步实行累进税制,人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要想解决这种种的纠纷,除了功用主义的方式以外,是没有什么法子的。”[3] (P63)这里所谓用功用主义的方法,就是以“公益”、以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增加为标准。功利原则是公正美德在具体场合应用时的最终标准。公正原则是从功利原则引申出来的重要原则。在公正原则与功利原则发生冲突的场合,行为便要取决于第一原则即功利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这是一种公正观念。伦理学和立法家往往误认为人人对于幸福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于一切求幸福的工具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从来没有过普遍、绝对的平等,它永远是“随着人人对于社会利便的观念而转移”。[3] (P67)穆勒指出:“一切公道的例也就是利便的例,这总是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是在于公道的事情引起一种特别感情,利便就不引起它罢了。”[3] (P68)

在穆勒那里,“公益”是个人利益的合成,公道的问题归结为个人权利的问题。他认为,构成公正这个观念的原始意义是遵从法律、维护法律权利。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公正的意义更为宽泛,内涵更为丰富,但它们仍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本质,这便是“权利”。在《功用主义》的第五章——《论公道与功用之关系》中,穆勒列举了五种公正观念:法律的公正,尊重和保卫任何人的法定权利;道德的公正,维护任何人按道德权利应得的东西;报应的公正,每人应有其应得之报偿;守信的公正,履行契约,遵守约定;无私的公正,即平等待人,对于一切人的权利要给予平等的保护。[3] (P47~49)这五种公道观念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应得的权利、约定的权利、天赋的权利等五种权利。因而,正义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凡有权利的场合,都是公道的问题,不是仁德的问题”。[3] (P54)公道观念的本质,即个人权利观念。为此,他提出了以权利为基础的经济正义观。

什么是权利呢?穆勒说,“无论我们把什么事情叫做一个人的权利,我们意思就是说他可以合法要求社会用法律,或是教育与舆论的力量使他保有这个权利。”[3] (P5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必须保证个人的自由权利。在穆勒看来,个人自由和功利主义是互为表里的。没有个人自由,便没有功利主义;没有功利主义,便没有个人自由。这是因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权利是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动力。只有个人自由,人才有多样化和首创性。他认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要想给每个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4] (P68)尽管人总是要在社会中生活,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总要服从某种权力以维持社会的存在和福利,但“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侵犯的,无论是一个人的政府、少数人的政府,还是多数人的政府,都不应对其加以侵犯。”[5] (P531)“只要是稍许尊重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人都不会怀疑,人类生活中确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受到保护的、不受干预的神圣空间。”[5] (P531)其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从制度上保证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让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我们必须假定,每个成年男子或妇女都能自由使用和发挥其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们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样,就外界条件而言,任何人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可以设想,在原先分配时就对自然的损害给予了补偿,并让身体虚弱的社会成员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这种分配一经实施,就再也不受干预;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机缘来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6] (P229)在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前提下,每个人依靠自己的努力和经营效率来取胜,在自由竞争中取胜。

总之,穆勒所谓的“公道”就是给每个人以按他的权利所应得的东西。穆勒把这种“公道观”具体运用到经济生活中,就推出了市场经济是合乎公道的结论。在穆勒看来,市场经济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使每个人得到他所应得的利益,又不妨碍其他人的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能产生经济效益,具有较高的效率,能使作为个人利益的总和的“公益”得以实现,因而是符合公道的。这就是功用主义对经济正义(即公道)问题的回答,也是穆勒关于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的回答。

二、经济正义的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近代自由主义主张的理性经济人,首先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自我保护和自私成为近代人的一个主要特点。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虽然把个人追求当作其理论的出发点,但不仅不赞赏,反而竭力反对狭隘的利己主义,倡导某种形式的利他主义,认为个人如果不关心他人的利益,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因而利己必先利他。人的行为善恶的标准不只是能否给个人带来幸福,还要看能否给社会上大多数人带来幸福。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评说的那样,“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7] (P484)

在穆勒之前,边沁已经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认为人们总是“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8] (P99)穆勒明确地把功利原则称作“最大幸福主义”,认为包括公正在内的道德的最终标准(或最终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具有多大的道德价值,其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该行为是否促进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他看来,幸福不是指个人的幸福,而是他人的幸福,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幸福,是一种总量概念上的整体的幸福。穆勒明确地说:“我必须再声明,功用主义所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3] (P18)

穆勒首先承袭了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说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道德的基础信条。穆勒认为,对个人来说,虽然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但安全却是更为重要的前提。因为一个人也许不需要别人施恩惠赠,但总需要别人不侵害他,无论任何侵害,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会影响甚至阻碍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安全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有关系的事情,是由个人幸福所决定的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从社会来说,只有人人都不互相侵害,人与人之间才能维持和平,社会才能安宁,人类幸福才能迅速增长。所以,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基督教宣扬的“己所欲者,施之于人”和“爱邻如爱己”的原则,正是功利主义全部精神之所在和它的理想境界。

其次,穆勒吸收了休谟和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论”,将社会感情纳入人性之中,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形成了人类一体的社会感情,使人们“深知自己可以与别人合作,提出公共的(不是个人的)利益为他们行动的目标”。[3] (P34)从而就使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协调一致,使得别人的利益成了“自然顾到”的事情。不仅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得到了发展,“人人都有与他自己同等之人,所以人人都不得不与别人在这种条件之下共同生活。”[3] (P34)这就使人们养成一种习惯:自己至少不做一切有损别人之事,并因此可能也应当关心别人的幸福。“功用主义需要行为者对于自己的与别人的幸福严格地看作平等,像一个与本事无关而仁慈的旁观者一样。”[3] (P18)由此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以将公共利益归结为个人利益合成的“公益合成论”为基础,视公共善为最高的道德原则。

那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何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穆勒认为,“为尽量接近这个理想起见,功用主义有两个训令: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应该使个人的幸福或(从实际方面说)利益,尽量与全体利益调和。第二、教育与舆论对于人的品格是有极大的势力的;在这两个方面应该利用这种大势力向人人心上把他一己的幸福与全体福利成立个不解的联结,尤其是,为关顾全体幸福而应有的那种种积极的与消极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实践应该与他自己的幸福联成一气。这样教育与舆论薰陶的结果,不特要使他不能够设想妨害公益的行为与他自己的幸福会相容,并且要做到促进公益的直接冲动可以成为人人的惯有的行为动机之一,而且与这些动机相连的情操可以在人人的意识中占个广大的、重要的位置。”[3] (P18~19)也就是说,要顾及别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必须遵循以下途径:“第一,健全法律和社会组织,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使个人的利益与全体的利益能够尽量协调;第二,重视教育和舆论对人的品格塑造的影响,运用教育的力量,在每一个人的心灵上建立起自己的幸福和全体的幸福不可分离的联系,尤其是自己的幸福与关心普遍幸福的积极精神之间的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样,就使人不仅不违反公众福利,而且还产生积极促进公众福利的冲动,而且使之成为个人习惯的行为动机。”[9] (P81)

穆勒的这些论述看起来似乎只是讨论一些抽象的、一般的伦理问题,其实都是与经济生活中的伦理问题紧密相关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7] (P484)它对公益问题的讨论,就是想要回答,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出自个人的经济动机的行为何以可能纳入道德的轨道,使个人的利益追求同反映公共利益的普遍的道德规则相协调。穆勒想要证明的是,经济的动机是可以而且应该由普遍的道德规则来规范的。穆勒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原则,以“公益合成论”为依据,来论证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合理的、最符合公道的,这是功利主义对市场经济最有力的伦理辩护。

三、国家适度干预是实现经济正义的重要保证

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眼中,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是相容的。然而,随着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土地贵族、金融贵族与工业资本家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工业资本家与工业无产阶级的矛盾也开始显露。19世纪上半期在西欧各国的理论界和政界时断时续地进行关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可能性、必要性以及限度和范围等问题的讨论。一派倾向于应扩大政府的权限;一派主张尽量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并对政府干预本身有抵触情绪。穆勒则以折衷调和的态度对这场论战作了总结,系统地阐述了折衷主义的国家适度干预理论。他虽然从整体原则上并未抛弃功利主义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但由于受到日益强大的宪章主义、工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主张对维护私有财产和私人利益的现有资本主义进行改良,并寄希望于通过资本主义政府对私人利益的适度干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公正。

穆勒首先继承古典自由主义关于自由放任的基本原则,极力维护经济自由主义的一般原则,主张“社会事务最好是由私人自愿地去做”。[5] (P570)他说:“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5] (P542)据此,穆勒批判了六种以错误理论为依据的政府干预,即保护本国工业、高利贷法、对商品价格进行强制性的管制、垄断、禁止工人联合的法律、对思想和出版的限制。[5] (P502~528)在他看来,上述这些政府干预或多或少地对经济带来有害的结果。其所以如此,是因为:(1)“干预本身是强制性的”,这会限制个人自由;(2)“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这会限制政治自由;(3)“政府职能的增加会增加政府的工作和责任”,这会导致官僚主义;(4)没有政府干预的“私人经营因对所经营的对象具有较大利益关系因而效率较高”;(5)政府干预的扩大化会扼杀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无法“使人民养成共同行动的习惯”,从而习惯听命于政府的监督和指导,这会导致专制主义。[5] (P531~539)因此,他反对阻碍私人自由经营、妨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政府干预,倡导自由经营、自由贸易,崇尚自动调节的市场力量,赞美自由竞争。

同时,穆勒也看到市场制度存在的缺陷,认为“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5] (P542),“不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5] (P543)“有时政府干预对于实现当事人的愿望是必不可少的。”[5] (P553)针对当时社会财富分配中出现的种种不公正现象,穆勒认为财富的分配不能完全交给市场支配,主张自由放任原则是应该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有更大更多的权利。穆勒大量列举自由放任原则的“例外”情况。比如:应该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政府应禁止招募童工,反对虐待儿童,保护低能儿、儿童和青少年;政府应对签订永久性契约进行限制;政府应对某些在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程度垄断的私人公司(如公共服务行业以及从事道路、运输和铁路经营的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干预,使这些领域中的经营活动遵守合理的规定,或保留控制这类经营活动的权力;政府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某一阶级或阶层的愿望,如通过工厂法缩短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政府为他人利益进行干预,如救贫事业属于一种公共救济的利他行为,政府为此制定济贫法。凡人民无力承担的需要大量投入人力和财产的事情,政府应真心实意地承担,旨在最大限度地增进国民的幸福。穆勒的结论是:“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而并非不能高效率地做),就应该而且也必须由政府来做。”[5] (P570)

当然,政府干预应以不损害自由市场的效率为限度。穆勒认为,政府适度干预的依据是功利原则或公益原则。他指出:“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的范围,远非任何死框框所能限定,而行使这些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的便利外,不可能再找到其他任何理由;也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5] (P371~372)

无疑,穆勒比他之前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者大大扩展了政府干预的权力和范围以及政府职能的作用。他强调政府最必不可少的职能是“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明显侵害他人利益,并惩罚这种行为”[5] (P571),在他看来,政府最理想的职能是采取措施把人类现在用来相互侵害或用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力量用于正道,即用来征服自然,使其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日益造福于人类。穆勒的政府适度干预思想尽管具有折衷主义和妥协的特征[10] (P346),但它对于调节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

四、小结

穆勒的经济正义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从18世纪开始,市场经济本身的合理性和优势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合法化辩护的重要方面。市场被看作是实现经济繁荣和个人自由的工具,它促进了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也扩大了个人自由选择和自主决定的空间。随着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化,市场经济又被视为平等的敌人,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而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又会威胁到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平等。如何调节市场经济的效率与公正、自由与平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经验主义和抽象人性论为哲学基础,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功利幸福为核心内涵,以行为效果为评价依据,以社会感情为纽带,把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理想,从而为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西方社会长期繁荣和稳定奠定了伦理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17世纪极端利己主义的某些缺陷,揭示了利己与利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所存在的客观联系,对市场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这“对功利主义在近代以致当代成为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主流,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否则,就难以理解,功利主义而不是其他理论,成为现代化的西方社会的政治和政策的理论依据”。[9] (P78)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穆勒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对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切实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坚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11] (P111);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建立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当然,作为一种社会正义理论,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也有许多漏洞。“功利主义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相结合,肯定人类幸福的价值,在理论上也提出了一个能够解决道德纷争的根本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然而,它难以解释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个人,怎么能够被引导到追求社会的和公共的福利。”[9] (P96)同时,穆勒的经济正义理论所强调的以功利为基础的个人权利是与法律相联系的形式权利,并没有充分考虑由于分配的不公平而造成的实质不公正问题。尽管因为收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存在,以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时会给予穷人更多的关注,但它在分配社会生产能力时往往忽视社会不利阶层的利益。功利主义对人的基本的实质性权利的忽视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寻找新的正义理论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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