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纳税筹划论文,方法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取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影响更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其中与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这方面可以从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看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为了出售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和销货成本,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期末应纳所得税额产生较大影响。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四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厂长(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承受的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若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税负,增加净利润的目的;这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增加当期税负,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降低,销货成本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时若采用后进先出法则会增加当期税负,减少税后利润。但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造成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筹措、安排资金的难度。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而使各期利润趋于平衡,不会因为利润变化而使利润峰值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而影响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那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纳税期,当期实现利润越多则应缴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适度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收益并减轻当期税负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固定的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的成本分摊。所以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调色板”的效用。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即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水平和税收负担。折旧方法上存在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但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初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多,而在随后的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少,这样就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的年份里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但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增加的以后年度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因此,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就需要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
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引起总体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各期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避免因忽高忽低而增加当期纳税额。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因素,税率累进的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高低等方面也会对折旧的“税收调色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企业经过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但如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不仅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还可以使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并能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的策略获得“节税”效应。
(三)选择折旧年限的影响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消耗形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达到节税及理财的目的。如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而获得节税收益。如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来获得延期纳税收益。
(四)资金的时间价值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那种折旧方法,无论折旧年限长短,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会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因为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必须采用动态方法来分析,如:先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按当时银行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折旧方法下计提的折旧费用现值总和及抵税额现值总和进行比较,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可以选择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
如果采用直线法,则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虽然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会影响各年度利息费用的摊销额。所以,折价购入债券时应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尽管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同时投资收益也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但前期缴纳税款也相应减少,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反之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当期税负更为有利。
四、各项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方案的整体影响
如人工成本的筹划,按所得税税法要求企业只有实际发放数才能在税前列支,而会计制度允许工效挂钩企业以计提数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同时人工成本的集中核算不仅影响当期收益的实现,也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所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还要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反之会因为可能出现的“跷跷板”现象而使纳税筹划收益减少。
综上所述,因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同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税收差异,企业应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差别,在纳税筹划中采取相适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拓展盈利空间,争取获得更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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