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州劝烟猝死案看公平责任原则论文_刘妍

从郑州劝烟猝死案看公平责任原则论文_刘妍

刘妍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摘要: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该原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我国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都呈现争论不休的状况,但却未形成通说。对公平责任正当性基础的争论,相较之下显得尤为突出。针对这种争执不休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学界对侵权法的理论还未达成共识。以现实生活的案例出发来分析公平责任,有助于分辨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间极为复杂的关系。该条规定本质在于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受害人的损伤进行合理分配,追求公平的社会观念。在实务中,仅靠为数不多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具体案件,会产生较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郑州劝烟猝死案来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裁判提出指引。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2017年5月,郑州的杨某在其居住小区的电梯内,因劝一老人不要抽烟而发生争执。该老人突发心脏病,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该老人家属将其诉至法院。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下,被告不承担老人死亡的结果责任。但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基于该条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杨某补偿1.5万元。后死者家属再次上诉,二审审判开庭,但未当庭宣判。2018年1月,二审法院宣判称,杨某的劝阻合法正当,是公民提高公众意识、自觉维护公众利益的无过错的正当行为。所以,将此案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该裁判为终审判决。

在一些省市存在着这样的规定,比如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中明令禁止吸烟,公民有权阻止在此类场所吸烟的人群停止该行为。杨某对该老人的劝阻行为系正常的合法行为,是维护公众利益的正当行为。一审判决使得行使正当行为的公民承担了民事责任,这将会极大地损伤了公民的积极性。这不仅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更是使公众对法律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从而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虽然本案二审撤销了本案的一审判决,但一审判决中适用的公平原则却值得我们深思。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行为产生的损伤结果,使得过错责任原则没办法更好的被利用;在免责事由的庇护下,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损伤,想要利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没办法实现。因此,为了处理这些存在的问题,便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只有任何归责责任都没办法采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此种责任分配原则,依据的是一种被称为“公平”的抽象的价值理念,既不是针对损害行为,也不是由于特定的原因。对于此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将一种价值理念以工具的形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不太常见的。所以,在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需要考虑特定的实际情况。

那么,实际情况应要如何理解,还是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损害程度。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是损害的发生程度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普通情况下,仅指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的损失。那么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倘若也要由侵害人分担,那么对于侵害人来说实在是太过严苛,我国法律追求的公平审判的正当性就会被公众所质疑,结果呢?就会是完全袒护受害人,对于事实的认定也会呈现一种不公正的状态。因为精神损害的标准无法衡量,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进一步明确侵害人要承担的责任,因此无法更好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对于损害的承受能力。[ ]此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需参考受害人的情况这一因素。例如:受害人财产的脆弱性以及受害人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等,都需要纳入考虑的范围。然而,值得说明的是,损害的程度虽然包含着一定的个别因素,但实质上还需要在特定环境寻求大众广泛的社会认同。所以,在充分考虑了个人因素的情形下,才能更好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着重考虑的因素便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双方在其实际的承受与负担下,能够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公平责任产生的最终的结果是,将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所需承受的责任进行分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这种补偿在一定给程度上会给侵权人带来额外的财物上的负担。因为在公平责任确定之时,受害人已被法律与现实中的同情所包围,这就需要法官在确定责任分配时,首要排除怜悯之心,然后着重参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受损失的程度。总而言之,公平责任的损害分担比例本质上是经济衡量,因此在立足于双方的经济情况下,综合考虑受害程度与获益状况,尽量躲避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直接考虑双方对损失的分担。

接下来要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在受害人与侵权人都没有过错的基础下,结合实际情况,民事责任由双方分担。何为无过错,具体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句话说,以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及其不恰当的做法。

2、损害发生的情况严重。

3、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不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此原则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较大的施展。给予公平正当的道德观念,法官需要正确的判断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分担损失。也因为该原则的灵活性,极大地增加了公平责任的不确定性,如一些往往没有发生的事件,发生了损害结果,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而只是一个个现实之间所相互纠结起来而已。另外,此功能还可能导致法官在判案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也将会导致司法判案的不公平,所以分担责任确有必要。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责任是一个灵活的原则,它给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损害原因的基础上,充分参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大小的因素,让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黄琳》杨立新.

[3]《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黄宁 D9

作者简介:刘妍(1993年10月—),女,吉林省长春市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诉讼法专业2016级研究生。

论文作者:刘妍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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