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

朱俊生[1]2003年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文中研究说明全文由导言和八章内容构成。 导言介绍了本文选题的基本依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主要结构。 第一章概述了保险定价原理及其扩展外论,为费率市场化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考察了我国严格管制费率的深层次原因,并评价了现行费率管制制度的效率。 第叁章通过考察美国保险、韩国车险、比利时车险和台湾的产险和寿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过程和效应分析,提出可资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论述了费率市场化与保险市场微观基础重塑的关系。 第五章探讨了费率市场化与完善保险监管、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以及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关系。 第六章费论述了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 第七章分析了实行费率市场化产生的两类风险及其作用机制,提出费率风险管理的叁维分析框架。 第八章着重从博弈论的角度对车险费率市场化过程中保险公司价格竞争以及行业价格联盟等问题作了实证性分析。

单鹏[2]2015年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叁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叁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叁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再次,归纳总结费率市场化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这是本文写作主要的理论参照。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和相关概述。首先,界定本文的关键概念——费率市场化,认为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动态渐进的改革过程,其目标是实现市场供求决定的费率市场化,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费率监管和市场决定之间的逻辑边界。其次,对费率监管理论进行了介绍,包含费率监管的经济学解释、监管方式以及对费率监管理论的质疑。再次,阐述了费率市场化的意义与作用。最后阐述了利率市场化和费率市场化的互动关系。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及启示。通过文献检索、整理,详细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叁个国家保险费率监管和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和经验教训,尤其是对上述叁个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其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启示。第四部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和基础。本部分对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偿付能力约束机制以及保险产品监管进行了分析。通过发达国家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较强的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成熟的产品监管机制、健全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和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费率市场化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从目前中国各项机制体系的建设来看,中国已基本满足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第五部分,中国保险费率监管与市场化进程。本部分立足国内,研究中国费率监管的历史进程及现状,最后从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产品监管改革两个方面分析中国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本部分是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具体分析,是文章后续部分提出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建议的基础。本文认为,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费率市场化应实现与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提升、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叁者的同步。第六部分,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分析与判断。从外部形势上分析,首先,费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率市场化推进、迎接“大资管时代”的必然选择,同时着重阐述了费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的互动关系。从内部形势上分析,费率市场必然带来市场不确定性、费率下行压力,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以及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模式转变、监管方式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七部分,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从转变保险产品监管模式、加强定价基础研究、偿付能力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费率厘定机构、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具体建议。第八部分,结论与展望。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研究不足,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费率市场化下保险产品精算定价分析和费率市场化定量研究。就研究创新而言,本文试图在以下叁个方面有所贡献:(1)结合已有研究和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重新定义费率市场化的概念;(2)研究费率市场化与市场经济改革、“大资管时代”、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等经济金融环境的关系,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3)对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如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费率厘定机构的必要性和建设路径;对大数据与大数法则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大数据并没有颠覆大数法则,而是现代化、更加精细化的风险定价辅助工具,丰富了此项研究的思路和空间。

牛睿尧[3]2011年在《基于广义线性模型的机动车险分类费率厘定方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自1988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至今,2010年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75.30%。作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支柱,机动车保险的发展决定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机动车保险经营效益的成果,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我国保险市场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是决定机动车辆保险盈利和健康发展的关键。随着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是我国车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选择。机动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的实现,最关键的在于科学和准确地厘定费率。但是在我国,非寿险精算技术十分落后,机动车保险的费率厘定中广泛应用的广义线性模型,尽管具有保险数据的线性部分拟合的优势,但其弊端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基于以上现实,选择新的模型作为车险费率的分析方法,从而提高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就成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金融学、精算学、统计学作为理论基础,采用定性和定量、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汽车费率的厘定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首先,本文阐述了该问题产生的背景以及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影响。由于机动车险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准确的厘定费率又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所在。所以研究车险费率厘定问题对于我国保险业,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本文阐述了厘定费率的基础原理。该部分主要阐述保险费率厘定的概念、重要意义以及保险费率的构成及影响因素。同时,此部分内容还介绍了传统费率厘定的方法并分析了其缺陷。在第叁部分,本文分别对传统线性模型、广义线性模型及广义线性混合模型进行了综合比较,比较内容包括叁者的优缺点、模型使用条件和模型的统计诊断,介绍了广义线性混合模型的参数估计方法,此部分以数理推断为主。通过比较,广义线性混合模型具有明显的优势。在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中,本文选择广义线性混合模型作为车险费率的分析方法,通过对一组车险数据的实证分析,对比了相同风险因素下的广义线性模型和广义线性混合模型的结果,以及不同风险因素下的广义线性混合模型的结果,验证了广义线性混合模型在厘定费率中的精确性。鉴于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的重要性,我国应当逐步采用更为精确的车险分类费率厘定方法。为此,保监会应当加强监管,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保险行业协会也应当尽快建立行业数据库,以提高精算的准确度;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唯有这样,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才能欣欣向荣,我国的保险业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费友海[4]2009年在《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度变迁和制度演化一直是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演化经济学开创了一种新的研究经济发展的方法和范式,提供了一个解释经济增长源泉的动态制度演化框架和技术变迁范式。制度构成了演化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创新、新奇、学习、选择、变异构成了演化经济学的制度演化框架的基础,而耗散结构理论(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的产生及其发展夯实了演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借助这些分析工具,演化经济学对制度动态演化、技术与制度的协同演化、制度与环境之间的关联性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阐释。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农业保险既具备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具备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长期以来,关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动力、路径及其机理,却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系统的研究,运用演化理论系统研究农业保险制度,至今还仍然是空白。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要么仍然遵循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范式,要么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于交易成本的比较静态分析范式。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研究,更多的是关于法律制度、监管制度等单项制度安排的分析和机制构建分析,却忽略了对农业保险制度系统以及制度系统与制度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系统研究。由于缺乏一个动态演化的理论框架,现有的农业保险理论还难以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提供更为系统、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和阐释,现有理论体系的缺陷和研究方法论的滞后致使其难以为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中国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厚实的理论支撑。现有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虽然已经比较成熟,人们已经熟悉和习惯运用经济学的传统分析工具、分析范式来研究农业保险,但这种熟知、认知惯性却局限了人们的视野,无法跳出现有理论体系的窠臼,以获得对农业保险新的认识。因此,跳出现有分析范式的局限和限制,从一个新的视角,或许能获得对农业保险及其制度全新的认识。因此,本文从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制度演化切入,将制度演化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运用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等演化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和分析工具,探究和分析中国农业保险演化的轨迹、动力机制、路径和趋势,阐释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机理,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开拓性、前瞻性研究,推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为农业保险试点和未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发挥理论前瞻性的导向作用和建设作用。本文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二元社会经济背景,以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制度为分析单位,以制度演化为研究切入点,综合演化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保险学等学科理论,基于跨学科的分析视野,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行为决策层面,探究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演化的过程、本质和机理,以获得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演化的系统、全面的认知和理解。本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这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和价值,农业保险制度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框架结构,论文的创新、研究难点和不足之处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相关理论。本部分对本研究所涉及到的相关理论,如制度演化理论、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论、农业保险理论等,进行了介绍和评述,从而为后续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中外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轨迹。本部分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了中外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发展的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轨迹。运用变迁的关键节点、演化的分叉点,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历程划分几个前后递进、相互关联的历史阶段,探讨不同历史阶段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方式的差异,以及制度分叉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非平衡的、曲折的演化轨迹的影响。并对中外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轨迹进行比较,探析农业保险演化轨迹形成的影响因素。第四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均衡、非均衡及其演化。本部分运用制度均衡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从制度供给一需求的角度,对农业保险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深入探析了供求互动下的制度均衡到非均衡的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机理;阐析了农业保险制度与制度环境的互动关系以及农业保险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互动是如何影响农业保险制度演化、变迁的,并探讨了农业保险制度路径依赖的产生原因和形成机理。第五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自组织过程。本部分运用演化经济学重要分析工具——自组织理论,从系统自组织视角,研究了农业保险制度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和自组织演化本质,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阶段、自组织性、演化机制、动力和过程等做了详尽的分析。第六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本部分运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了主体间重复博弈过程,深入研究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微观行为机制,探析了具有学习能力和适应性特征的制度主体的认知、行为决策和战略的不断调整和改变是如何影响动态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即主体间的重复博弈是如何影响农业保险制度动态演化的轨迹、路径的。第七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实践:以沪、苏、湘、川四省市的试点为例。本部分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上海、江苏、湖南、四川四省(市)农业保险制度试点实践为例,管中窥豹,通过对四省市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演化的实践的分析来透视和把握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全貌。第八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路径。本部分分析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路径和演化规律,探讨了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路径中的作用。探析了创新一扩散机制作用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过程和演化路径的形成。第九部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及其演化趋势。本部分在前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保障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沿着高绩效轨道演化的创新机制、创新路径进行了探析,并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未来的演化趋势和发展走向进行初步分析、预测和展望。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制度演化的视角,基于跨学科的融会贯通与综合分析,尝试性地初步构建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理论体系;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主体决策层面,运用自组织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演化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前沿分析工具对农业保险制度演化过程及其本质进行了分析,将历史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从一个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辨证及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机理;在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轨迹、动力、过程、路径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大胆预测了其未来的演化趋势与发展走向。第二,本文首次从农户、保险公司、政府叁者的风险认知、行为选择、政策导向入手,分析了农户、保险公司、政府等制度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风险认知、行为选择、政策安排与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关系,即从内因——制度主体和外因——政策导向、制度环境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动力、路径和机理,深入地探析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微观行为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把握了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内因—外因”双因素论,深化了对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过程及其机理的认识,为后面的政策分析和制度建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叁,在对农户的认知特征和行为模式进行分析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农户的行为特征不是完全理性,也不是有限理性,而是制度理性。农民行为是嵌入到制度环境中的,制度在不断地型塑着农民的心理、认知和行为,农民的行为也在不断创造和改变着制度,形成了人与制度相互影响、相互适应、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农户的风险认知、投保行为、风险决策都是基于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理性决策,即农民的行为与制度是相适应的,农民具有制度理性,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农民决策都是理性的,导致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制度环境。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农业保险制度主体内部、制度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彼此之间的相互复杂关系决定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呈现出自组织演化的不可预测性、稳态性与偶然性、渐进性与突变性、均衡性与非均衡性、线性性与非线性性等特征;农业保险制度演化是多维空间上展开的复杂性活动,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方向、路径是多样的、不确定的,农业保险可能会沿着高效路径发展,即制度进化,也可能锁定于低效甚至无效的路径上,即制度锁定、制度退化;农业保险制度的内因——制度主体,即政府、农民、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互动是决定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过程的动力,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外因——制度环境通过对农业保险制度主体的作用、影响,而构成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的重要外部约束,制度主体以及制度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同影响着农业保险制度自组织演化的轨迹、路径和方向。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整体制度安排、制度环境都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制度环境的变化,制度主体权力结构、目标函数、偏好特征及其博弈地位的变化,创新周期的波动,对未来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化趋势和发展走向产生更复杂、更深远的影响。

彭向升[5]2016年在《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从21世纪初,中国农村发展的相对滞后性问题不断凸显,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成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问题。对于“叁农”问题的解决,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支持至关重要。然而,农村金融仍是整个中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即建立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特别强调要“坚持共享发展”,“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应是下一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所在,是实现农民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共享发展,实施金融扶贫的重要途径。研究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非常关键的核心问题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本文以马克思经济学有关农业、金融发展和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关理论为指导,通过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界定了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范畴,构建了政府与市场作用视角下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依据。在此理论指导下,从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现实考察出发,分析当前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形成机理。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成功的经验,对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在前文论述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促进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总体框架设计,包括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与原则、框架和路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应是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需要深化农村金融市场体制改革,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以及市场退出等机制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要致力于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减少政府干预过程中的“政府失灵”。

卫国[6]2015年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下的定价因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中国保监会先后在两批次的试点地区进行试点改革。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市场调控机制。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调动保险公司的能动性,此次改革后车险产品的价格和车险费率将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的监管重心将转变为对各主体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价格和定价将趋于合理,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的车险综合成本率将更加恶化,进而推动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的形成。通过精准的产品定价,能够使保险公司在车险改革后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本文首先阐述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目标和改革内容,即车险条款的改革、车险费率的改革和保险监管的改革,分析我国在车险改革后可能的市场变化情况,通过对比成熟车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和特点,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成熟保险市场车险产品定价的“从人”、“从车”模式和管理形态,从而确定车险费率定价是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手段。其次,本文采取数据分析测算等方法,重点介绍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的车险费率的相关定价因子。定价因子的选择对于车险产品的创新和差异化有重要意义。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核心包括对车险定价的各种费率因子实施测算并调整。基准纯风险保费中,根据中保协公布的各车型的零整比系数,首次采用了车型定价并对车系分类的合理性进行测算。NCD系数中,介绍了以往NCD系数的缺点和本次NCD系数的变化。在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费率定价因了部分,通过保险公司的实际数据对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因子的选择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的赔付成本和渠道的销售成本进行定价,使保险公司在一定区间内自主制定合理的保费价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UBI的定价模式将会成为车险定价的创新发展方向,本节也作了相关介绍。最后,在车险产品定价确定后,对于保险公司配套的其他的经营管理策略,包括渠道创新、提升服务和控制成本等内容提出建议。车险定价将倒逼各家保险公司主动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服务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寻求应对数据质量差、定价能力弱等问题的解决途径,不断提升车险定价的水平,制定合理的车险价格,最终形成完全的商业车险市场化定价机制。

田晓玲[7]2007年在《我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合作研究》文中提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合作,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十分显要,保险经纪人为保险人带来了大量的保险业务,双方的合作促进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繁荣。而在我国,保险经纪人起步较晚,与保险人的合作还不充分,但是已经呈现出好的发展趋势。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必然导致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据资料显示: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保险人仅承担核保、资金运用以及相应的管理任务,其中展业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完成。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集约化经营的方式以及与经纪人业务合作的习惯,必将会随着一些合资、外资保险人进入,扩大其在我国的影响。依据国际经验,保险市场的主体越多、竞争性越强,越有利于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合作。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开放和成熟,保险市场主体有了明显的增加。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财产保险公司44家,人身保险公司59家,专业中介代理公司1684家,专业中介经纪公司346家1。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仍然较高,但是,在产寿险市场上,排名前叁位的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随着我国保险公司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开始注重企业管理、资金运用、产品开发。有些保险公司如:平安、国寿、太平、华泰保险搞集中管理,建立自己的后援中心。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股份制改造上市,促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避免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短期化行为,建立在市场上的诚信形象,在经营管理、金融创新、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开拓。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逐渐完善,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合作的有利因素。从监管环境来看,我国保险费率的管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保险业恢复办理初期对费率不加管制的过渡阶段(1980-1985年)、费率的指导性限制阶段(1985-1993年)、严格管制阶段(1993—2001年)和保险费率的放松管制阶段(从2001年至今)。虽然保监会对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人寿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没有实质性启动。但是,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拉开了我国非寿险市场费率改革的序曲。保险费率市场化运作在各险种悄然展开。2006年国务院出台“国十条”,提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是“积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对保险人费率和条款管制的逐渐松绑以及国家的政策导向,无疑为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合作拓展了空间。虽然我国保险人与经纪人合作的空间不断加大,但是现实中合作的阻力也很大。保险经纪业起步晚、发展不完善,与保险公司的实力相比存在着不小差距;传统保险公司面临销售机构庞大的历史包袱,利用经纪人展业不能明显节约成本,而保险公司转变机制需要一个过程,对保险经纪人的接受程度也需要一个过程等等。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合作的实际,深刻的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全文共分叁章,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是:第一部分即前言,简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全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第一章)介绍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合作的一般理论问题。本章首先对保险经纪进行了概述,保险经纪人制度是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的。在国际保险经纪市场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来实现,其中保险经纪人的比重很大,保险人和经纪人的合作有效地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繁荣。在我国内地,保险经纪公司成立时间短,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通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保险业务,仅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不到2%,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与国际市场存在很大差距。本章第二节简述了有关分工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保险人是保险经纪人生存的前提和依靠,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人的忠诚伙伴,双方的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叁部分(第二章)介绍了我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合作现状,并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从双方合作业务的发展、业务构成、合作模式等方面分析了当前的现状,然后从微观主体以及宏观环境两方面,深入探讨了合作中的诸多问题。从微观主体来看,我国传统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置上,都沿袭了国有企业大而全的特点,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的销售、售后的防灾防损和保单维护以及理赔等各个环节集于一身,具有庞大的销售团队,利用保险经纪人展业不能明显节约成本;在各个营销渠道中,保险经纪人也处于明显的弱势。同时,保险经纪人自身的实力不强,缺乏专业性,同时存在机构数量少、业务量小、经营效益不理想等诸多问题。导致很多保险公司对经纪人的接受程度不高。从宏观环境上看,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性较高、产品结构单一,限制了保险经纪人作用的发挥。保险市场缺乏诚信机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更加阻碍了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合作。第四部分(第叁章)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合作的对策。在上一章对我国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合作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六点措施以完善双方的合作。第一,国家应该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经纪人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第二,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合作的过程,既是二者相互挑选、相互认可的过程,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与保险公司相比,保险经纪人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方面都显薄弱。所以保险经纪人应该提升专业化水平,以吸引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第叁,保险经纪人应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开发与创新,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更好地促进了双方地合作。第四,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比如建立保险经纪报酬支付体系,从而为双方合作中佣金支付提供依据,保证佣金支付正规化,杜绝违法行为。第五,全面推进费率市场化。逐步提高人寿保险市场的费率市场化程度,丰富多样化的人寿保险产品。第六,建立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分工合作的诚信平台。双方的合作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论文的创新之处:(1)笔者阅读了大量保险经纪相关的着作和文献资料,发现系统而全面论述保险经纪的书籍很少,大都是保险中介的相关专着,对保险经纪的研究角度也倾向于探讨保险经纪业自身的发展,本文选取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作为研究方向,选题的角度有其新颖之处。(2)国内有关保险经纪方面的着作大部分都集中在2001年以前,而我国第一批保险经纪公司北京的江泰、上海的东大、广州的长城1999年底开始获准成立,2000年正式开业。也就是说我国在2000年才有专业的保险经纪机构,当时的理论研究是立足于当时的实际,即正式的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成立或者刚刚成立不久,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保险经纪业所面临的问题也发生了不少变化。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已经有303家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合作状况等等也会与以往有很多不同之处,笔者正是立足于当前实际,比较贴切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现状、出现的问题以及在当前的政策环境背景下,如何去完善双方的合作。因此,本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3)本文采取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行文中运用了大量比较新的数据以及实例,并且结合了当前的政策导向,增强了本文的说服力。

李传峰[8]2012年在《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和化解农业风险及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和符合WTO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政策,有利于农业再生产的恢复、维持农民收入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是世界主要农业国健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有效途径。我国作为农业灾害较为严重的农业大国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选择并不断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于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公共财政视角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从理论上看,农业保险是外部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但借鉴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从公共财政的视角来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研究并不多见。从实践上看,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发挥了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险保障功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仍面临制度设计不清晰、财政补贴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不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本文沿着“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国际经验—政策建议”的思路,系统性地研究了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深入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公共性,根据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提出了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类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考察回顾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曲折历程,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分别选取了典型案例对叁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在国际经验部分,本文以美国、日本、法国和菲律宾为例对叁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做法进行深入分析。在政策建议部分,本文在分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本文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国际经验得出的主要结论为:第一,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弱质性等特点,使得农业保险在购买和提供两个环节都具有外部性特征,农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灾害具有系统性,农业保险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农业保险产品的公共性十分突出。第二,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包括叁大类:一是政府生产并直接提供;二是私人生产、政府购买并提供;叁是政府支持、私人生产并提供。按照政府参与方式和干预程度的不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和政府支持型经营模式两大类,政府支持型经营模式按照经营主体的类型又划分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组织和相互保险公司叁类。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容易产生“官僚制成本”;政府支持型经营模式同样存在“交易成本”,不同主体经营的子模式也各有利弊。第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能够有效促进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增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既要坚持充分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等体制机制的同时稳步推进,财政补贴程度的标准是公共性程度强弱。在财政补贴的政府责任配置方面,由于农业保险发挥着保持农业生产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经济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等功能,其效益范围覆盖到全国,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再考虑到我国适度分权的集权行政体制、中央财政收入总量和占比的现状,中央政府应承担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责任。第四,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型经营模式向政府支持型经营模式逐步过渡的过程,农业保险经营在取得较大成效的同时,仍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相关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密切结合我国“大农业、小农户”的特殊国情;另一方面,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定位不清晰,政府和市场、政府间责任配置不清晰,农业保险制度设计还不成熟,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的行为存在偏差。第五,在叁种政府支持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模式具备资本实力雄厚、网络健全、人才技术、后台管控等优势,能够在更广范围分散风险,以尽可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但实现服务到户、道德风险管控的成本较高;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组织模式具有经营灵活、易于控制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规模小、资本约束风险、经营区域受到限制、专业化程度低、对农户合作意识要求高等弊端,不利于风险的广泛分散,而且随着经营业务及范围的扩大,其制度优势会逐渐削弱。第六,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运行较为成功国家的主要经验是:在立法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在模式选择方面,根据本国农业生产规模、组织化程度等实际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在政府干预方面,一般来说,政府并不直接介入原保险业务的直接经营,而是主要通过提供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在保险方式方面,为扩大覆盖面、防止逆向选择,大部分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对关于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提出了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的思路和建议:将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农业保险体系和补充农业保险体系两部分来构建;从近期看,应继续深入开展现行多种经营模式的探索,积累经验;从远期看,应采取全国统一的政府支持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主要由农业保险管理局、商业保险公司和基层服务组织叁个层次构成,同时要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健全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刘磊[9]2007年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农业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巨灾对我国的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保险与再保险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社会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却一直处于经营效益低下的状态,并出现日益萎缩的趋势,大部分的农业巨灾损失只能靠农户自主承担或政府的灾后救济。我们迫切需要科学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把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上开发出的创新工具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设计出适合我国的新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对农业巨客风险属性和管理特性的理论分析基础上,介绍传统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及其有效性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的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基础上,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新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并提出政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农业巨灾风险的特性导致了管理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传统意义上的不可保性,这是影响工具选择的客观因素,而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要求达到激励目标、公平目标以及效率目标,这是决定工具选择的主观价值标准。2、灾前管理、风险转移、社会化、市场化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发展趋势,这是由巨灾风险的关联性增强、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增长决定的。从公平、效率、市场机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看,各种传统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在都存在着有效性的问题。3、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与资本市场结合而产生的风险证券化工具,是国外巨灾保险的一个重要创新,它有效地纠正了巨灾风险管理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增强了对农业巨灾的承保能力,对我国具有很重要的启示。4、我国的农业巨灾危害严重,以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目标考察我国目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绩效,发现我国农村集体互助的激励机制失效、政府的减灾措施对农业的公平性较低、财政救济不足、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失灵。5、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方向是再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风险证券化。其中,风险证券化符合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市场化风险转移方式创新的大趋势,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作为创新的重点。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以及农业保险技术支持的考察,认为我国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在将来是现实可行的。可以选择从巨灾债券开始做起,营造好风险证券化所需的制度及技术条件,构造出巨灾债券发行的具体框架。其中的难点在于巨灾模型的构建、指数体系的建立以及巨灾风险证券的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6、由于管理工具的外部性问题,运用新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应该基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合作,使商业保险制度在灾损偿付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辅以政府必要的支持。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政策建议:1、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2、通过政府的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运用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工具管理农业巨灾风险创造发展平台;3、加强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研究,推进农业巨灾保险技术创新;4、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5、加快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促进保险与证券行业的相互交流与合作;6、以发行巨灾国债为切入点,从债券化业务做起,逐步实现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创新。

孙蓉[10]2003年在《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论——机制设计与政策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资源稀缺性与需求无限性的矛盾,因而,资源配置也就成为任何经济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自古典经济学产生以来,经济学的研究可以说始终都没有脱离资源配置这一主题,只是研究思路及方法不同,观点各异,进而导致了理论和政策上的差异。商业保险的生存与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商业保险的资源配置问题。保险业也存在资源的稀缺性问题,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求生存,并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合理、高效地配置商业保险资源。那么,中国商业保险的资源配置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有哪些因素阻碍着中国商业保险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怎样才能改变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和深入的分析。然而,中国的商业保险资源配置问题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几乎没有人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研究商业保险。入世后,随着中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深入,市场竞争将会加剧,保险业能否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问题将更加明显且影响深远。本文试图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成果,在对中国保险业的制度变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纳入WTO的框架下,从制度创新及市场创新的视角进行研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战略体系,这对于综合治理商业保险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缓解甚至减少商业保险资源配置中的短期行为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长期地、更充分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前瞻性;同时,也希望能为政府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规范保险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及政策措施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商业保险和资源配置的现有研究成果的理论及政策主张方面的贡献,对研究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运行机制及政策取向等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文在梳理现有研究成果的研究路径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将商业保险理论与一般的经济学理论相融合,立足于中国国情,力求用新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选择新的研究路径进行研究,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地探讨。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将制度分析、市场分析等分析方法与保险专业分析相结合;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采用比较分析法,将历史分析与现实研究相结合,将借鉴与创新相结合;以经济学理论及研究方法为基础,进行了一定程度地跨学科、跨文化的研究。从研究的主要思路来看,本文将探讨性的初步建立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理论,初步总结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历史,初步设计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的框架,初步分析商业保险资源有效配置的市场及制度条件。论文的主要内容共有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这一部分对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分析框架及逻辑体系、论文的理论创新程度及实际应用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商业保险资源配置: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这一部分汇集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及西方经济理论中有关商业保险的论述,说明了商业保险的内涵,并在回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资源配置的理论研究、分析资源配置的内涵基础上,初步界定了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内涵,探讨了商业保险资源配置在社会总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叁部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历史变迁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这一部分在描述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变迁的历史及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特征进行了分析,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个层面,说明了中国商业保险的资源配置是以制度变迁为<WP=5>主的资源配置,并由此探讨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究竟存在着什么问题?笔者认为,要认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历史变迁的深层次原因,就需要深入探讨风险、社会人文、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产生的影响,分析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并得出结论,哪些因素阻碍着中国商业保险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第四部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机制设计。这一部分分析说明了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设计的概念、分类及各要素的相互作用的方式与功能,探讨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及原则,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机制设计进行了一般分析;在分析加入WTO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影响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情况及特征,得出了世界各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启示,初步设计了入世背景下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的模式,并初步选择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的路径。第五部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设计的核心和动力。这一部分从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两个不同的层面,对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设计的核心和动力——创新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六部分,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政策分析。在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确立政府的政策目标,并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初步建立政府适度介入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工具体系。从完善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的政策环境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发达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确?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D]. 朱俊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3

[2].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D]. 单鹏.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3]. 基于广义线性模型的机动车险分类费率厘定方法研究[D]. 牛睿尧. 吉林大学. 2011

[4].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演化研究[D]. 费友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5].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D]. 彭向升.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6].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下的定价因子研究[D]. 卫国. 西南交通大学. 2015

[7]. 我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合作研究[D]. 田晓玲.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8]. 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D]. 李传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9].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的研究[D]. 刘磊. 西南大学. 2007

[10]. 中国商业保险资源配置论——机制设计与政策分析[D]. 孙蓉.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标签:;  ;  ;  ;  ;  ;  ;  ;  ;  ;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