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犯罪被害预防能力提升的教育对策研究论文

留守儿童犯罪被害预防能力提升的教育对策研究论文

留守儿童犯罪被害预防能力提升的教育对策研究

贾 健1,2,王 玥2

(1.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要: 家庭教育功能缺失与学校法治教育功能的不完善是导致留守儿童易遭受犯罪侵害的重要因素。留守儿童成长的客观环境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留守儿童的特殊心理特征往往导致相关预防教育工作难以开展。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教育主要可以分为被害前阶段以及重复被害预防阶段。目前应进一步统筹、对接、协调各部门间的预防教育活动,构建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教育共同体;有必要组织推广有益经验并利用好现有的教育设施;应设立专项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教育基金,包括被害前预防与被害后预防两类基金。

关键词: 留守儿童;被害预防能力提升;教育对策

一、问题提出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中国经历了人口发展史上最大的一次人口变迁,大部分农民向城市迁徙,而将孩子留在农村,进而形成了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2018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启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其中显示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余人。[1]留守儿童群体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学者研究的重要群体,一方面留守儿童得到了社会广泛的爱,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因教育缺乏导致大众容易将其问题化、标签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巨大的留守儿童基数下的被害问题,经本文作者初步调查,针对留守儿童的犯罪类型与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人身犯罪以及抢劫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但留守儿童生长的客观环境以及心理特质与非留守儿童有所不同,因此留守儿童被害及其预防具有特殊性。本文拟以被害因素论为切入点展开分析。所谓被害因素论是指将被害性理论、日常生活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等融入被害因素中,被害因素中的被害要因主要指被害人的自身因素、社会因素,其中自身因素包括心理特质、人口统计学的因素、生活方式;社会因素包括家庭环境、不良社区环境因素、重复被害的司法方面因素及其他社会因素。[2](p4)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教育应当借助对留守儿童被害因素的分析,结合留守儿童自身以及社会环境,制定消除被害因素的相应教育对策。

二、教育对象所处的环境特质

留守儿童的特质受所处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等微观环境以及成长的客观环境等中观环境的影响。构建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机制需要以教育对象的特质为起点,有针对性地消除易受害因素。

(一)家庭教育。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上野千鹤子最早使用“家庭自我认同意识”理论来描述近代以来由于产业化的发展而导致工作场所与家庭所在地出现分离的现象。她认为,构成家庭的层面有现实和意识两个方面,前者为家庭的实体形式,后者则是凝聚家庭形式与内容的核心。[3](p36)该理论可用于研究中国的留守儿童问题,当代农村隔代监护的情况居多,部分留守儿童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觉得自己真正的“父母”是留在家中的祖辈,他们与远在异地打工的父母之间形成的是仅靠物质和金钱联系起来的利益索取关系,由此,家庭的实体层次与家庭自我认同意识之间出现了偏离。留守儿童有时缺少的并不是父母的爱,而是缺少对爱本质的体会,因此往往会出现“爱而不亲”的尴尬局面。

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是留守儿童容易遭受犯罪被害的最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留守儿童往往有一个或多个兄弟姐妹,因此,在教育方式和内容上,父母分散在每个孩子身上的教育一般仅停留在维持正常生理成长的基本层面,而在行为习惯培养与犯罪预防教育层面则关注较少。调查显示,96%的农村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幼儿园在读、小学和初中在读的农村留守儿童分别占18.4%、51.9%、19.5%。[1]可以看出,隔代抚养和寄宿学校寄养的方式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而这两种抚养方式之下的儿童,与监护人的心理距离远远大于一般家庭。“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教育方式在农村老一辈中仍较为普遍,这严重阻碍了儿童与家长之间的良性沟通,长此以往,留守儿童会对家长产生不满和恐惧心理。留守儿童在受害后基于恐惧心理,往往认为自己对于受到犯罪侵害有过错,害怕家长责怪而不发声,导致家长不能及时知晓留守儿童的受害情况,无法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家庭成员的法治理念较为落后,封建迷信思想仍十分浓厚,这种愚昧的错误观念不利于为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导致在受到犯罪侵害时不能借助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而依赖“以牙还牙”的传统报复手段进行反击;此外,农村地区经济条件不乐观,留守儿童受害后出现了大量用钱私了的现象,不排除家长将孩子的受害当作可以用金钱交换的“筹码”之心态的存在,这既不利于保护留守儿童当下的合法权益,也形成了恶性导向,不利于引导孩子运用法律武器提升预防被害的能力。

在学校或社会上遇到的挫折和冲突对留守儿童造成了心理和生理上的巨大冲击,由于缺少家庭教育,致使留守儿童出现重复被害的现象。重复被害现象是家庭对留守儿童关注不充分的典型后果,相较于非留守儿童而言,他们自我保护及寻求保护的能力都不够成熟。犯罪分子也恰是抓住了留守儿童缺乏家庭“保护伞”、受害人无处倾吐的漏洞,才会有机会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被发现。

(二)学校教育。

但必须指出:第一,政府力量、司法力量以及社会力量目前仍存在脱节现象,且在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中对社会工作者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政府的政治议程里,决策者们由于过多强调技术和经济目标的优先性,推迟了社会政策的议事日程,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进程。”[11](p206)本文认为,应增强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教育领域的影响力,将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放置到社会环境中,以社会专业力量促进其解决。第二,虽然司法、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纷纷出台了有关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提升的政策,但实际执行机构错乱复杂、有关条款重复混乱,各部门针对各自的政策目标分别开展活动的现象较为突出,统筹协调力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对接和协调,以构建留守儿童被害预防共同体。第三,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现状不尽如人意。法制副校长在校开展工作的次数较少,开展工作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留守儿童的个体与群体特性。对此,在符合教学目标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统筹考虑留守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因素,必要时可以引进有专业经验的教育专家进行辅助。

其次,留守社区的熟人社会特质给犯罪的实施创造了客观条件。留守儿童大量聚集的农村社区被称为农村留守社区,有学者认为这是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所处的中观环境。[4](p68)此种中观环境不同于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其对留守儿童的影响并不是直接产生的,而是在传统农村社区乡土文化的基础上,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给留守儿童带来的潜在影响。留守社区人口的组成较为特殊,大多由年老者、年幼者、患病者组成。这些留守成员看似弱势群体,但事实上,由这一群体实施的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事件屡见不鲜。有调查显示,在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侵害对象的全部犯罪中,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结识不久的占25%,彼此很熟的占51.67%,互相不认识的只占23.33%。[5](p183)留守社区之熟人社会的特征使得留守儿童被侵害后,部分家长会选用私力救济代替国家的公力救济,导致了现代乡村法治秩序的混乱,更为重要的是,家长法治意识的淡薄不利于为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导向;此外,以私了方式解决会让留守儿童产生“被坏人侵害会让父母丢脸”的错误观念而不敢再向父母反映,使得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导致多次受害的恶性循环。

2018年8月,国务院建立了由民政部负责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院未检部门每年会定期对未成年人开展有关被害预防方面的法治宣讲;民政部门针对每户留守儿童家庭进行精准核查、精准建档、精准录入、精准帮扶;而《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则规定,基层政法部门应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此外,还大致形成了由医生、心理咨询师、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队伍、提供行政支持及安保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媒体联系、资源共享的社会团体队伍等组成的社会综合教育团队。

(三)成长的客观环境。

首先,留守儿童成长的微观环境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是学校安保工作存在漏洞,农村地区的学校安保人员缺失,部分学校甚至未将安保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全保护意识严重不足。二是安保人员抗侵害能力不足,由年长者担任学校保安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方面年龄较大的学校保安的身体素质不足以对抗突发的犯罪事件;另一方面学校较少组织业务培训,安保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协调能力更不足以有效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1.“嗡嗡”的异响在变速器和轮胎轴承位置特别明显,初步判断轮胎轴承有磨损产生异响。另外方向盘向右打时,故障明显减弱,方向回正,异响特别明显,同时异响在变速器的差速器位置特别明显,所以也怀疑异响是由变速器的差速器引起的。

[11]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何帆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页。

本文以预防时空的阶段为标准,将被害预防类型化划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和重复被害预防。[2](p6)而针对留守儿童被害预防的基础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被害前阶段以及重复被害预防阶段。被害前的教育内容主要针对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倾向性保护,让留守儿童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防范意识;重复被害预防阶段的教育内容集中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心理重建,让他们敢于倾诉,挖掘相关犯罪暗数,消除自身易感因素,减少再次被害的倾向。留守儿童的被害预防教育方式需要“他护”与“自护”相结合,“他护”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保护,“自护”则指向留守儿童贯彻自主保护理念,将该群体视为积极主动的主体,以合适的教育方式和内容让其认识到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重要意义。

(四)心理特质。

有学者指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描述和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变成给留守儿童贴标签,甚至于“污名化”,从而给留守儿童造成压力与伤害。[6](p81)留守儿童的心理的确具有动态复杂性的特征,反“污名化”不代表将留守儿童的社会处境统一化。一般来说,父母外出时儿童容易孤独、敏感,虽然部分留守儿童能够调整心态,表现出独立自强、体谅父母的“小大人”形象,但我们应当看到,仍有部分留守儿童难以克服自卑、孤独的困境。

根据霍妮的基本焦虑理论,人格是在人们对于特殊环境要求做出的反复反应中形成的,儿童的基本焦虑来自家庭中父母对待儿童的态度和行为。[3](p21)留守儿童的心理特质由所处的客观环境决定,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家庭环境是其身处的主要社会环境,长期被隔代监护、单亲监护儿童的心理状态总体比非留守儿童更不稳定,心理发展会出现如敏感、任性、内向、孤独、意志力薄弱、自卑、暴躁等问题。[7](p8)这一心理状态导致提升留守儿童被害预防能力的工作难以开展且致其更容易被害。首先,内向孤独的自我封闭式心理使得留守儿童在犯罪被害后难以打开心门向家人倾吐——也正因为如此,留守儿童被害的犯罪暗数往往较大——大量受到犯罪侵害的留守儿童仍然需要家庭、学校及社会的特别疏导才能说出受害的经历;其次,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特点使得留守儿童更不容易向外人敞开心扉,导致当前片面形式化、过场化的法治宣传无法起到实质性的预防作用,而社会调查所采用的问卷与宣讲会相结合的传统模式更无法契合留守儿童的心理开放水平;最后,父母角色的缺失使得留守儿童缺少安全感,易陷入沮丧、孤独的情绪之中,如此,潜在犯罪人通过施与零食、零花钱等“关爱”手段就能让留守儿童产生被人爱护的假象,进而使留守儿童与之形成过分的依恋关系,这显然给潜在犯罪人的侵害提供了便捷机会。

[1] Yao JG,Huang XY,Long XD.Interaction of DNA repair gene polymorphisms and aflatoxin B1 in the risk of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J].Int J Clin Exp Pathol,2014,7(9):6231-6244.

三、教育对策及其展开

(一)教育内容。

PAN Jia-jun, ZHOU Guang-wei, LI Li, XU Zhi-yun, LI Bai-ling

1.家庭教育与亲职教育。亲职教育的实质或核心在于培养家长应具备的素质,包括高度的责任感、理性的教育观、丰富的知识面及良好的心理素质。[8](p2-3)家庭教育欠缺是留守儿童被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全国各地实施户籍改革制度、公租房与廉租房工程改革的背景下,应鼓励农民工父母带子女进城生活;对于没有条件将孩子接到身边的父母,也应当对其组织相关的亲职教育,将科学的教育内容通过家长传递给孩子以抵御不同犯罪行为的侵害。有学者曾提出为减少因父母照护缺位而导致侵害事件的发生,应该规定“不满8周岁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必须一方在家”的观点。[9](p593)暂且不谈以8周岁为分界的科学性,其出发点应当被赞同。一方面此安排能够大大降低留守儿童受害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家庭环境中向留守儿童教授预防被害的知识和技能更容易被孩子们接受。此外,亲职教育的普及还能防止家庭成员对儿童施加的犯罪行为,例如虐待等,正如有学者所言,亲职教育可以从根本上切断家庭内部侵犯未成年权益的思想源头。[10](p138)就此,对于外出打工的父母,可以以社区或工作所在地为单位划分,由政府或社会工作者组织,定期向留守儿童父母进行法治宣传,使其形成完整、明确的责任意识,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并知晓如何以孩子能接受的方式进行讲解,保证能定期向孩子传授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受害情况,避免出现私了的现象以及陷入重复被害的恶性循环。

2.学校教育。学校教育内容不应仅限于专业课程,还应添设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项目,同时对教师开设提高留守儿童被害预防能力的培训内容。必须指出,生活上的优先照顾不等于为留守儿童贴上特殊标签,特殊照顾应当在不伤害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教师可以增加与留守儿童的接触机会,及时进行角色上的转换,即由单纯学习上的指导者转变为对孩子生活、学习、情感、心理等各方面均有关照的临时“父母”。[3](p156)

针对当前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校园欺凌现象,我们应帮助留守儿童培养正确的人际沟通方式,在保留孩子个性的同时增加其团体融入的归属感,经与社会工作者的配合,通过个别谈心、集体交流等方式,增加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互间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破除组队歧视现象,最终建立起平等的相处模式。倘若将留守儿童作为单独保护的弱势群体进行封闭式的教育和管理,怀有消极情绪的留守儿童往往会通过不同的情绪感染机制将自己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其他留守儿童,个体对个体的情绪扩散会演变成个体对群体的情绪扩散,进而会形成留守儿童消极情绪的恶性循环,将自我否定、自我怀疑无限放大,让恃强凌弱的欺凌者有机可乘。对于留守儿童的“自护”教育,应当让留守儿童认识到自己优于非留守儿童的特质,如赞美他们的独立自强、艰苦朴素,从而建立起正确的角色认同和平等的社交方式。

(二)组织开展。

其次,农村学校独立开展的预防被害教育缺少专业化人才,开展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加之农村地区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较少,往往不能将实际案例与留守儿童的生活密切结合,难以发挥实质性的教育作用。目前多地法院成立了以“送法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等多家单位结成了“法制共建单位”,但因这些单位的法治宣传覆盖面小,且一般以宣传手册、未成年人模拟法庭、法官进校园讲课为主要形式,普法内容又多针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校园欺凌、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界目前普遍将目光停留在留守儿童实施校园欺凌的成因分析及预防措施上,但其实留守儿童这一群体恰恰也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受害群体。在缺失家庭关爱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往往会变得封闭和自卑,并且不合群,懦弱的性格更激发了欺凌者的恶意。据调研,校园欺凌的团体型性质明显,因而往往同时针对多名留守儿童,这反映出留守儿童被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在多人受害的情况下仍无法做到有效反抗。 毒品犯罪等常见性犯罪,因而即便是在留守儿童聚居的地区,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普法针对性也不强。此外,法制共建单位及地方律所的校园普法活动因目前尚未融入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导致不熟悉留守儿童的心理特质,因而也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学校是儿童教育的第二场所,学校法治教育功能不完善是留守儿童遭受犯罪侵害的次要原因。首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是所有师资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学校工资待遇差、发展机会少,骨干教师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一方面,教师的教学任务繁重,满足文化课教学是农村学校教育的主要目标,对于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社会化类型的教学不够重视,也没有能力重视;另一方面,学校师资力量不足,导致在对留守儿童的关心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只能设置大量的教学规定和学生守则以代替人文关爱,一味限制留守儿童的自由活动时间和空间,而不是将其作为教育对象来传授自我保护的技巧。

(三)推广与实施。

1.有效工作经验的推广借鉴。本文认为,政府在积极创造条件让留守儿童跟随父母进城的同时,应积极动用优质的公共资源,将各地预防留守儿童被害的优秀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高度重视省级政府的主动担当,由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指定或组建专门机构开展具体工作。”[12](p401)应该说,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分立及由此带来的不平衡的教育供给制度造成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困境,在“马太效应”的影响下,农村中小学现在几乎成了办学条件差、师资水平差和教育质量差的同义语。[13](p236)义务教育方面城乡之间尚且存在较大的差距,更遑论法治教育这类需要更多社会资源投入的教育类型,其在农村地区更是缺乏发展的空间。本文认为,各地在根据自身不同经济发展情况,探索不同的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教育机制的同时,应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特别是要重点帮助农村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预防教育系统。例如,可以通过“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模式,将城市学校的优秀法制教育理念和方式通过互联网,以视频课、云教学的方式推广到农村学校,进而可以有硬件设备的农村学校为中心点,向其他还未具备硬件设施的学校做辐射型宣传和二次传播,惠及更广泛的留守儿童聚居地区。

高校的资产管理机构为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由相应的主管校长负责,实现既管资产,又管事务,兼管人员的统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独立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利,依法对相应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有:(1)加强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相应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监管;(2)制订相关的高校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指导监督权力;(3)依法对下级部门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有关的激励、约束机制。(4)代表学校向校办企业派遣监事人员;(5)统筹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相关工作,制订相应的融资、发展规划。

2.利用现有资源组织教育实施。虽然目前留守儿童预防被害教育体系趋于成熟,但留守儿童非在校期间由于缺少学校的联结作用,社会工作者将留守儿童群体组织起来的成本和难度相对较大,法检系统也通常不会选择在假期对留守儿童进行法治教育,致使留守儿童在假期的被害预防教育缺失。因此,本文认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解决这一现实难题。正如徐永光所言,寄宿制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难题的唯一有效的补救措施”,希望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加快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步伐。[14](p58)实际上,寄宿制学校不但能够解决平时留守儿童居住地分散、路途遥远等方面的困难,而且为留守儿童在校期间的人身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因此,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完全可以借助寄宿制学校的物质条件开展托管教育,将放假期间学校的闲置资源利用起来,同时利用大学生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等人力资源,减轻学校老师的假期观护压力。另外,在此期间可以将通俗易懂的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假期观护教育体系。对于没有条件设立寄宿制学校的地区,则可以借助各乡镇建立的农村社区图书室、文化站等场所开展上述活动。

(四)预防教育基金的建立。

留守儿童群体被称为犯罪被害人学中的“易被害群体”,即那些自身具有某些人口统计学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行为特征而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个人构成的群体。[15](p321)本文认为,对于留守儿童群体,应当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被害预防教育基金,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置被害前预防与被害后预防两类教育基金。基金的来源应当多元化,以财政拨款为主,同时可以考虑将犯罪人财产、犯罪非法所得以及社会慈善捐助纳入基金池。

就被害前预防教育基金而言,本文建议将其与寄宿制学校的资金资助结合起立。一定程度上说,以寄宿制学校为基地对留守儿童开展相关教育,确是目前留守儿童难以随父母入城情况下的最好选择,① 当然,即便是寄宿制,对于脱离原生家庭的留守儿童而言,仍然会产生家庭身份认同问题,缺乏原生家庭教育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交往中往往容易产生自卑感,将自己摆在一个较低的位置上。 但当下中国的寄宿制学校负担过重,无法全面满足农村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教育、住宿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经费不足,导致学校硬件设施难以及时更新,同时缺少教师津贴,难以解决专业人员“进不来”的困境。因此,政府应当增加对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的直接经费投入,将寄宿制学校的资金作为留守儿童被害前专项基金的重要部分,并在其他收费方面实行特定优惠政策。

留守儿童被害后预防教育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重复被害现象。一般而言,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条件主要包括因犯罪人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被害人遭受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侵害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等等。有学者将取得国家补偿要求具备的一定条件称为有条件取得补偿原则。[16](p192)而针对留守儿童的被害后预防教育基金,除了上述国家赔偿之外,有必要设置专项基金,在物质资助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被害留守儿童心理重建方面的支持。本文建议,对每一个个案被害留守儿童配置专业的医生、心理咨询师和法律从业者团队,根据被害留守儿童的个体心理与生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既要给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已形成心理疾患的留守儿童、父母违法犯罪家庭的被害留守儿童给予更为特殊的教育和司法保护,也要通过集体学习生活的教育方式,防止被害留守儿童形成仇恨社会、报复、封闭和孤僻的心理。

甲洛洛关心的不是这些,他急着问老邓:他到底是怎么偷的?老邓吸了一口烟,半天才把烟雾慢吞吞地吐出来,又喝了一口茶,缓缓地咽下,才抬起下巴看着大家:他啊,手段高,卸货时你们把钥匙和锁都挂在仓库的门上了,难道你们不知道他是个铁匠?小丁急了:他不可能把钥匙藏起来啊?老邓把眼睛瞪得老大:就是啊,人家怀里揣了个肥皂,把钥匙印在上边不就行了。甲洛洛嘴巴张得大大的,半天才缓过一口气:那怎么连个脚印都没有?小李笑着抢答:人家脚上缠了厚厚一层布,你说还有脚印吗?潘美丽的鼻音很重:那莽子都成全了小偷?老邓瞟了一眼潘美丽:人家早就把蘸着口水的糌粑喂给莽子了,再加上他们经常在这院坝里走动,怎么可能还会认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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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6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8477(2019)07-00139-06

作者简介: 贾健(1983—),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香港中文大学访学学者;王玥(1997—),女,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助理研究人员。

基金项目: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西部农村留守儿童被害调查及防控问题研究”(17BSH085);2016年度重庆市教育规划重点课题“留守儿童犯罪被害预防能力提升的教育对策研究”(16-GX-033);第6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西部留守儿童被害预防问题研究”(2017M612899)。

责任编辑 王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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