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Z 13,1038b16-34的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形而上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0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3)03-0004-13
一
《形而上学》Z 13被人们公认为是亚里士多德个体实体观表露最为明确的一章。①因为,正是在这一章里,通过一系列的论证,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否定了“普遍者是实体”的可能性,从而反过来也就等于是明确地表明了实体是个体的观点。②但是,正因为如此,这一章也是研究者们争论最为激烈的部分。
长期以来,在亚里士多德的实体理论上,一个主流的观点就是,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至少在核心卷中所主张的实体乃是形式,而形式是普遍的,它如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者,例如一般的属和种,那么也是特殊意义上的普遍者,亦即所谓的最低种(infimae species)。③而推究起来,人们持有这一观点的一个思想上的根源在于这样一种基本的认识,这就是,如果定义仅仅相关于实体,而唯有普遍者才是可定义的,那么,实体一定是普遍的。④既然前两个命题都是亚里士多德所明确支持的,⑤那么,作为结论的第三个命题也就必然是亚里士多德所支持的,尽管在很多地方亚里士多德倒是明确指出了实体是“这一个”,实体不是普遍者。⑥这样,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对于持有这一观点的研究者们,一个迫切而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凡是亚里士多德做出明确的论证和表态,表明普遍者不是实体、实体是个体的段落予以特殊的解释,以消除这些段落对于他们的观点所产生的特殊的理论的压力。由此,《形而上学》Z 13便成了一个激烈的战场,也成了一个研究者们施展自己特殊的理解才能的场地。因为,亚里士多德著作所特有的那种属于讲稿的论证简略和扼要的特征同样反映在Z 13的论证中,从而在客观上为这些研究者们在缝隙之间寻求自己的观点的立足点提供了可能。
按照一般的看法,Z 13否定普遍者是实体的全部论证是由四个论证组成的,这就是1038b9-16,1038b16-34,1038b34-1039a3,1039a3-14。⑦其中,在1038b9-16中,亚里士多德通过“每一个东西的实体是那独特于每一个东西的,而不属于他物,但普遍者却是共同的”(1038b9-11)⑧和“那不陈述一个主体的东西被叫做实体,而普遍者总是陈述一个主体”(1038b15-16)⑨这两个命题,便明确否认了普遍者是实体。而在1038b16-34中,亚里士多德通过一个漫长而且看上去逻辑十分不清楚的论证,最终在结论中否定了普遍者是实体。1038b34-1039a3非常简短,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与其说是在进行论证,不如说是在进一步明确自己在1038b16-34中所得到的结论,指出如果认为普遍者是实体的话,还会造成所谓“第三人”的问题。1039a3-14则是一个逻辑相对清楚的论证,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否定了实体可以是由现实意义上的实体构成的观点,而这反过来也就说明作为实体构成部分的普遍者不可能是现实意义上的实体。
人们关于亚里士多德在Z 13中对“普遍者不是实体”的论证在整个Z卷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争议的。例如,它是否是单纯地回到了Z 3的那个提纲,因而是在对Z 3中所提出的实体的四个候选项的其中之一(亦即普遍者)的实体地位进行讨论?还是它从属于Z 10-16的相对独立而完整的论证,是对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问题的探讨?⑩我对这些问题都有与较为主流的意见不同的观点,并且已经在自己即将出版的有关《形而上学》Z卷(Z 10-16)的新书中作了专题的处理。因此,我在这里不拟讨论这样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问题,而是将把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对1038b16-34这第二个论证的讨论上去。因为,如果说其他三个论证在逻辑上是相对较为清楚、观点上相对较为明确、研究者在这里做文章的空间相对不大,那么,1038b16-34这第二个论证却在逻辑上相对不甚清楚、观点上相对不甚明确,从而,研究者在对这个论证的理解上分歧最大、争论也最多。(11)
因为在这一部分中,亚里士多德一开始似乎并没有否定普遍者是实体,相反,却用了相当长的篇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普遍者有可能是实体,最后,却用极其简短、甚至可以说是断言的方式否定了上述论证,表明普遍者不是实体。这样,亚里士多德的意图究竟是什么,他到底是支持普遍者是实体还是不支持,就在研究者们中间产生了争论,而清楚地把握亚里士多德这部分的论证,也就成为一个极具学术价值的工作。
二
罗斯是较早对这个论证进行梳理的研究者,他的研究在很多方面都构成了后来的研究者研究的基础。罗斯将这个论证分为五个子论证,即:(a)1038b16-19,(b)1038b19-23,(c)1038b23-29,(d)1038b29-30,(e)1038b30-34,他认为,在这每一个子论证中,亚里士多德都反驳了普遍者是实体。我们可以将罗斯的解释概括归纳如下,同时也等于是为我们下面的文本梳理和解释提供一个可以做更进一步讨论的初步的文本依据。
(a)1038b16-19的原文是这样的:
但是也许它虽然不允许像“是其所是”那样,但却内在于其中,例如动物内在于人和马之中?因此显然就有一个对它的描述。
在这里,“它”指的是普遍者。罗斯认为这是一个省略的论证。亚里士多德完整的意思是说,如果普遍者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而是包含在本质的定义中,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实体,那么,由于普遍者自身也是可定义的,这样,据此就会有一个无穷后退,而这是不能接受的,从而,亚里士多德在这个论证中反驳了普遍者是实体。(12)
(b)1038b19-23的原文是这样的:
而即便不是对所有在实体之中的东西都有描述,这也没有任何区别;因为它并不更少是一个东西的实体,就像人是它所内在于其中的那个人的实体。因此,同样的结论就会再次产生;因为例如动物将是那个它像特性一样内在于其中的东西的实体。
罗斯认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假如有人为了避免论证(a)无穷后退的局面,而主张实体中不是所有的元素都是可以定义的,以保证普遍者可以是某一个东西的实体,结果也是一样,因为,在这样确定了普遍者是某一个东西的实体后,就会使它遭遇Z 13一开始的那个论证(即1038b10-15)的反驳,因为,在那里,亚里士多德根据“每一个东西的实体是那独特于每一个东西的”,已经论证了普遍者不是任何东西的实体。这样,亚里士多德在这个论证中也就等于是再次反驳了普遍者是实体。(13)
(c)1038b23-29的原文是这样的:
再者,这一个和实体,如果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既不是由实体也不是由这一个、而是由性质构成,这是不可能的和荒谬的;因为非实体和性质将先于实体和这一个。但这不可能;因为无论在描述上、时间上还是生成上性状都不可能是先于实体的东西;因为它们将是分离者。
很显然,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给出的论证的意思是非常清楚的,他直接诉诸了早已在Z 1中已经阐明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性状类(τà πáθη)的东西既不能“同实体相分离而存在”(1028a23),也不能在描述上、认识上和时间上先于实体(Z 1,1028a32以下),从而这就证明了,如果实体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它就不可能是由种种性质所构成,而必然是由实体所构成。我们看到,在对这个证明的“字面意思”的理解上,罗斯和我们没有任何差别。(14)他唯一所能做的就是提出一个独特的解释,认为这个证明不是在论证普遍者构成实体的部分因而应当是实体,而是在论证普遍者由于不是实体因而不能是实体的构成部分。(15)但是,这不仅是和这段话的字面意思完全不同的,而且严格说来也是偏离主题的,因为,这样一来,亚里士多德就不是在提出一个支持或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而是在说明一个与此主题完全无关的问题,即,普遍者不可能内在于实体之中,实体不可能由普遍者构成,这自然是和亚里士多德在前面表明的意思是完全相反的。因此,这段话也就对罗斯的解释模式提出了挑战,表明至少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是在支持和论证普遍者是实体,而并没有像罗斯所设想的那样在以子论证的方式对它提出具体的反驳。
(d)1038b29-30的原文只有一句话:
再者,实体将内在于实体苏格拉底之中,这样,它将在两个方面是实体。
罗斯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普遍者是内在于实体之中的实体,那么,它将既是它所内在的那个实体的实体,又是它自身的那个类的实体。例如,动物将既是苏格拉底的实体,也是动物这个类的实体。(16)罗斯认为,这个论证是在反驳普遍者是实体,但是,我们后面会看到,这并不是像罗斯所以为的那样简单。同时,罗斯也忘记了,当他这样来解释这一论证的时候,他也就在无意中承认了之前的论证(c)恰恰是在论证普遍者内在于实体之中因而是实体。
(e)1038b30-34的原文是这样的:
总之,结论是,如果这个人及那些这样而言的东西是实体,那么那些在描述之中的东西就没有一个是任何一个东西的实体,也不外在于它们,也不在另一个东西之中,我是说,例如,并没有一个动物外在于那些具体的东西,也没有别的在那些描述之中的东西外在于。
这段话的意思本身是很清楚的,它作为结论否定了普遍者有可能作为内在于实体定义之中的部分而是实体。但罗斯的解释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他先入为主地认定“如果这个人及那些这样而言的东西是实体”这句话是就最低种(infimae species)而言的,因而罗斯认为,以这种方式,亚里士多德便等于是暗示了特殊意义上的普遍者亦即最低种是实体,他在这里对“普遍者是实体”的反驳仅仅指向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者,亦即一般的种属。(17)显然,罗斯的这种解释无疑就削弱了亚里士多德整个论证的力量,而为特殊意义上的普遍者能够成为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实体的候选项提供了可能。
罗斯的这个解释是许多人解释亚里士多德在Z 13中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的基础。很多坚持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实体是特殊意义上的普遍者的研究者,都倾向于认为亚里士多德在Z 13中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仅仅是对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者是实体的反驳。他们的基本做法与罗斯大体相同,即,都是试图在特殊意义上的普遍者和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者之间进行区分,以避过亚里士多德在Z 13中一系列论证的锋芒。但是,诚如博斯托克在考察了这种种做法后所坦率承认的:“所有这类建议在我看来都与我们的文本实际上所说的明显矛盾。……面对于此,一个人不能轻易地坚持认为只有一些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普遍者不是实体。”(18)但是,撇开罗斯对这段话的解释中的这个明显的问题不说,针对这段话,另外一个值得指出的地方是,很显然,论证(e)与其说是一个论证,不如说是一个结论,从而,这一点也同样向罗斯的解释模式提出了挑战,表明有可能1038b16-34正像波尼茨(Bonitz)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完整的论证和这个论证的若干部分,而不像罗斯所认为的那样是五个独立的论证。(19)
伍兹同样认为,亚里士多德在Z 13中所反驳的不是所有普遍者是实体,而仅仅是针对那些在进行普遍谓述的普遍者论证它们不是实体,而至于种-形式(form-species)对于它所谓述的它的具体成员则不构成普遍谓述的关系,因而是实体。(20)从而,像罗斯一样,伍兹也为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实体不是个体而是特殊意义上的普遍的种这个观点提供了辩护。但是,当具体到针对1038b16-34的论证结构和论证逻辑的讨论上时,伍兹却提供了与罗斯截然相反的见解。
伍兹完全不认同罗斯将1038b16-34分解为五个具体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的做法,而认为截止到1038b30的“总之,结论是”(亦即罗斯所归纳的论证(e))之前的文字构成了一个连续的统一的论证,是亚里士多德站在柏拉图主义者的立场来提出假定的辩解的观点,即论证“普遍者是实体”这一命题。(21)而针对罗斯具体的解释,尤其是他对1038b16-23论证(亦即罗斯所归纳的论证(a)与论证(b))的解释,伍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伍兹认为,并不是像罗斯所认为的那样,论证(b)如果成立的话会遭遇到来自Z 13一开始的那个论证(即1038b9-15)的反驳,相反,论证(b)由于实际地驳倒了一开始的那个论证而成立。因为,一开始的那个论证是在论证,没有任何普遍谓述的东西是实体,而所依据的理由就是它们不能满足关于实体的“独特性要求”。但是,在伍兹看来,1038b16-23所论证的恰恰是,普遍者由于构成了对它自身所属的那个类的满足“独特性要求”的定义,从而,就像“是其所是”是一个种的实体那样,普遍者也是一个类的实体。他这样说:
既然它有一个,这个将界定种的一个独特的类,它就像是个体的人的那样是这些种的。换句话说,这位柏拉图主义者坚持认为,恰恰是使一个人能够符合于独特性的要求认为是一个的理由,也能够使被认为是一个。他坚持认为种和属应当被同等对待。(22)
由此,伍兹认为,1038b16-23的论证不是像罗斯所以为的那样是在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相反,却是站在柏拉图主义者的立场上以另一种方式来论证普遍者是实体,从而,他说:
我认为,我们应当认为从第16行到第30行整段话都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对手的口吻说的。……在我看来,如果我们假定截止到第30行的整段话是那位柏拉图主义者在说话,便会取得更好的理解。(23)
我们认为,伍兹的这个批评,就他坚持1038b16-30的论证是亚里士多德以对手的口吻提出的反驳而言,是正确的。(24)这不仅是由于紧接着1038b16-23之后的论证(c)明显地也是在论证普遍者是实体,从而,如果认为1038b16-23的论证不是在以某种假想的论敌的口吻论证普遍者是实体,却是在提出独立的论证来反驳普遍者是实体,那么,这两个论证之间在逻辑上便很难取得协调;而且这也是由于,亚里士多德不可能在新的论证中会提出一个已经在最初的论证中被充分反驳了的观点,相反,他会充分考虑前面的论证的力量,换一个角度,重新构造一个论证来证明普遍者是实体,为后面对这个命题做更进一步地反驳做好铺垫。正是在这两点上,我们说伍兹的这个批评是正确的。
但是,这样一来,问题的关键很显然就在于,在新的论证中亚里士多德究竟换了怎样一个新的角度?这个问题如果回答得不好,那么,不仅对于1038b16-23的论证、甚至对于整个1038b16-34的论证的理解都将是困难重重的;但是,如果这个问题回答得好,那么,我们就将对1038b16-34这个被研究者公认为是最困难的段落、甚至对整个Z 13的论证取得一个逻辑上最圆满和最合理的解释。
但是,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却要指出,伍兹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在一开始的那个论证(1038b9-16)中,亚里士多德对普遍者是实体予以否定的理由是,普遍者由于共同于和普遍属于许多东西,因而不可能是任何东西的实体。就此而言,显然,无论是种还是属都不可能是实体,因为,它们作为种或属都共同于和普遍属于许多东西。从而,不仅属不能满足针对实体的“独特性要求”,而且被伍兹坚持认为是实体的种也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无论是种还是属,相对于它们各自所属的那个类的唯一性,都丝毫不能够削弱它们作为种或属共同于和普遍属于它们各自的类的那些成员的事实。从而,亚里士多德怎么可能在一个新提出的论证中会再次诉诸一个早已被之前的论证所充分驳斥的观点呢?
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在1038b16-34这个论证一开始的那句话中就已经充分表达了这一点。在那里,他这样说:
但是也许它虽然不允许像“是其所是”那样,但却内在于其中,例如动物内在于人和马之中?(1038b16-18)
这里的第一句话就充分地表明,在即将提出的新论证中,亚里士多德不会按照“是其所是”是一个东西的实体那样的方式来提出普遍者是一个东西的实体。从而,不仅罗斯在对1038b16-23的论证的解释中认为亚里士多德又重新回到了这一立场上是错误的,而且伍兹同样按照这一方式来理解1038b16-23中亚里士多德以假想的论敌的口吻对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也是错误的。在根本上,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句话已经表明了,按照本质实体(“是其所是”)的方式来证明普遍者是实体的思路已经被充分否定,普遍者不可能像本质那样是一个东西的实体,因为,本质实体须要符合所谓的“独特性要求”,而这根本说来就是指,本质实体是个体性的,而普遍者都不可能是个体性的,从而,它们怎么可能再像本质一样是一个东西的实体呢?但伍兹却认为亚里士多德在1038b16-23的论证中重新论证了普遍者可以像本质是一个东西的实体那样成为它自身所属的那个类的实体,这当然就是根本错误的。
三
那么,新的角度究竟是什么呢?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在上面这句话中也已经充分暗示了这一点,他说普遍者“虽然不允许像‘是其所是’那样,但却内在于其中,例如动物内在于人和马之中”,显然,这里的关键就在“内在于其中”这几个字上。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已经向我们表明了,论证“普遍者是实体”的新的、可能的角度就是,普遍者虽然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但是却有可能是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意即,它虽然不是作为一个东西的本质那样的实体,但是,由于它内在于本质的定义之中,是本质的构成部分,从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如柏拉图学派所说的原因和本原意义上的实体,因为,本质实体由它所构成,它是先于本质实体的原因和本原。
我们必须承认,正是门恩的那篇有关Z 10-16的论证结构的文章给我们提供了理解Z 13的这部分论证的线索。(25)在那篇文章中,门恩针对Z 10-16的论证结构指出,它根本不像主流的研究所以为的那样是由多个片断(Z 10-11,Z 12,Z 13-15,Z 16)所杂凑而成的,相反,它构成了一个统一的论证,所论证的主题是实体的无论是质料意义上的构成部分还是形式意义上的构成部分是否更是实体和本原。从这个理解出发,门恩详尽地考察了Z 10-16的论证同《形而上学》Δ8以及《形而上学》B 3之间的内在的关联。
《形而上学》Δ8是从哲学辞典的角度对实体一词的哲学内涵的解释。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实体指那些单纯的物体,例如土、火、水及诸如此类的东西,总之物体和由它们构成的动物、精灵及其部分;这些全都叫做实体,因为它们不陈述一个主体,而是其他东西陈述它们。另一种方式上,实体又指那内在于那些不陈述一个主体的东西之中、可以是存在的原因的东西,例如灵魂之于动物。再者,实体指那些是内在于这些东西之中、界定并且表示这一个的部分,它们一旦毁灭整体也就毁灭,例如,面之于体,又如某些人所说,线之于面;一般来说,数在某些人看来便是这样的实体(因为它一旦被取消就无物存在,而且它界定一切)。再者,是其所是,对它的描述就是定义,也被叫做每一个东西的实体。这样,实体就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不再陈述其他东西的终极主体,和那可以作为这一个存在和是可分离的东西;每一个东西的样式和形式便是这样的东西。(1017b10-27)
这是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概念的公认为极其重要、但是在理解上又极其混乱的一章。在这一章中,亚里士多德首先给出了实体的四种内涵,即,(1)单纯的物体和由单纯的物体所构成的具体的东西、主体;(2)内在于一个主体之中、是存在的原因的东西;(3)内在于主体之中、界定并表示这一个的部分;(4)“是其所是”亦即本质。而在这一章的最后,亚里士多德又对实体的上述四种内涵加以总结,归纳为两种,即,(a)不再陈述其他东西的终极主体,(b)可以作为这一个存在和是可分离的东西。人们在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这里对实体内涵的具体的界定,以及它同Z 3中有关实体的那四个候选项之间的关联上存在着广泛的分歧,尤其是针对着上述的四种内涵和最后两个归纳彼此之间的内在关系更是有着不同的说法。但是,门恩给人以深刻启发的解释却是指出,上述的(3)、(4)两种内涵实际上是对内涵(2)的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是其意义的子项。(26)这样,上述的四种内涵就可以首先被归结为两种主要的内涵,即,作为终极主体的那些自然的物体,以及内在于这些物体之中作为其存在的原因的东西。显然,后者比前者更是实体。然后,一方面是内在于这些物体之中、作为规定其本质的部分的东西,另一方面是内在于这些物体之中、作为其本质的东西,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后者比前者更是实体。从而,总结下来,实体就有两方面的内涵,即主体及其形式本质。
显然,正是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当我们特别关注于内涵(2)的表述,即,“实体又指那内在于那些不陈述一个主体的东西之中、可以是存在的原因的东西”,它和Z 13所关注的主题的内在的关联便显露了出来。因为,Z 13在一开始就说:
既然研究是关于实体的,我们就要再次回来。据说正像主体是实体,“是其所是”和普遍者也是。(27)……但在一些人看来普遍者尤其是原因,并且本原就是普遍者;因此,我们就也要回到这上面来。(1038b1-8)
在这里,很明显地,普遍者作为实体是在原因和本原的意义上被提出来的,并且因此被一些人(主要是柏拉图主义者)看成有可能相较于本质更是实体,而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就是要在这个意义上回到对普遍者是否是实体的讨论上来。从而,这就显示出了这里的论述同Δ8的实体的内涵(2)的关联,同时,它也就给我们理解Z 13的论证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因为,这至少启发我们意识到,亚里士多德在Z 13中对普遍者是否是实体的讨论有可能正是在Δ8的实体的内涵(2)的基础上来讨论的。而且,在通过一开始的1038b9-16的论证否定了普遍者有可能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亦即否定了普遍者有可能是在实体的内涵(2)的第二个子项(即内涵(4))意义上的实体之后,论证便自然地集中到内涵(2)的第一个子项(即内涵(3))上,考察普遍者是否有可能是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而前面引用过的1038b16-34论证一开始的那句话也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明确的证据。因为,“但是也许它虽然不允许像‘是其所是’那样,但却内在于其中,例如动物内在于人和马之中?”这句话,如果不是清楚地向我们表明了之前的论证正是在对普遍者有可能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的否定,而之后的论证则是要就普遍者有可能是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来进行假设和论证,那么,它还能有别的什么意义呢?因为,正像“是其所是”内在于主体之中,构成了规定这个东西的本质原因一样,普遍者则内在于本质的定义之中,构成了本质定义的部分,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有可能是某种原因和本原。而亚里士多德在Δ8的内涵(3)中针对内涵(2)所做的一个进一步的规定,即,“那些内在于这些东西之中、界定并且表示这一个的部分”,则毫无疑问正适合于这里所讨论的普遍者的地位。因此,非常清楚的就是,在Z 13一开始的那个论证否定了普遍者可以是像“是其所是”亦即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之后,亚里士多德所进一步的要讨论的就是,假如它不是像“是其所是”那样的实体,那么,它是否由于内在于“是其所是”的定义之中,是“界定并且表示这一个的部分”,从而,同样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存在的原因”,因而是在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呢?
显然,这就是Z 13,1038b16-34论证的真正的主题。门恩清楚地指出了它与Δ8的内涵(3)的关联,并在一处脚注中这样说:“对Δ8的意义(3)的这处回指由弗雷德-帕奇克所确认(ii.253,对Z 13的注释,而不是对Z 3的),尽管只是以一种obiter dictum[附带的方式],其他注释者中没有一个看起来注意到了它。”(28)这充分地显示了从△8有关实体的内涵(3)出发来理解Z 13,1038b16-34论证是多么重要却易于被研究者们所忽视。但是,由此一来,对于普遍者为什么能够是本质定义的部分,并且因此能够作为原因和本原被柏拉图主义者认为有可能更是实体这一点,就需要做更进一步的说明,而这就把我们带到了门恩所指出的理解Z 10-16的论证结构的另一把钥匙上,这也就是《形而上学》B 3的难题6。(29)
因为,正是在难题6中,相对于自然哲学家们会将一个东西的质料的构成成分看成是元素和本原,亚里士多德认识到,按照同样的思路,与自然哲学家们相对的辩证法家们(也就是柏拉图主义者们)会认为一个东西的形式定义的构成成分更是元素和本原。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因此,不仅关于上述这些应当如何碰巧看到真理有许多难题,而且在本原方面也有许多难题,究竟应当认为属是元素和本原,还是每一个东西所由以构成的那些内在的最初的东西,例如人们认为语音的元素和本原是那些一切语音所由以构成的最初的东西,而不是共同项语音;……但是,就我们通过定义认识每一个东西而言,属是定义的本原,必然地,属也是可定义的东西的本原。而且如果把握存在者的知识有可能就是要把握据以言说存在者的那些形式,那么属就是形式的本原。而显然的是,一些主张一或存在或大与小是存在者的元素的人也作为属来运用它们。(998a20-998b11)
显然,当我们引述上面这段话,它同Z 13,1038b16-34论证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对我们理解该论证的启发意义,就是不言而喻的。在一些人看来,普遍者之所以相较于本质更是原因和本原,是因为本质作为形式定义是由种属这一类的普遍者构成的,从而,就像在自然哲学家们看来构成事物的土、火、水、气等元素是事物的本原一样,在这些人看来,构成本质的普遍者当然相较于本质更是原因和本原,并且因此更是实体,如果实体正是在原因和本原的意义上讲的话。显然,亚里士多德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到有些人认为普遍者是原因和本原、因而是实体的,而在反驳了普遍者是本质意义上的原因和本原亦即实体之后,他当然就会更为关注在那些人看来普遍者是实体的更为重要的理由,即,它们是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它们由于是构成了本质的元素和本原,从而相较于本质更是实体。
显然,这就是理解和把握1038b16-34论证的核心和关键所在。亚里士多德在1038b16-34中首先是以柏拉图主义者的口吻对普遍者有可能是实体从这一角度做了论证,然后再提出自己的明确的反驳意见和结论。因此,和罗斯等人对1038b16-34论证的分析和解释根本不同,我们认为,1038b16-34的论证是由两个立论和一个反驳、一个结论构成的。这两个立论分别是1038b16-23和1038b23-29,而一个反驳是1038b29-30,一个结论是1038b30-34。(30)我们下面便可以据此来对1038b16-34的论证加以具体地解读和分析。
四
首先,让我们来看1038b16-23的论证。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个论证的头一句话既是对之前论证(1038b9-16)的主旨的总结,又是对以后论证的主旨的提示。其前半句话(“但是也许它虽然不允许像‘是其所是’那样”)表明,之前的论证是在证明普遍者不可能是像“是其所是”那样的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从而,当我们确定了“是其所是”是实体之后,我们就不再能够将“是其所是”按照内在于它的种或属分析为更进一步的实体,亦即,所谓“本质的本质”,尽管“是其所是”作为本质实体在逻辑上确实可以被更进一步分析为种、属或更高级的普遍者。而它的后半句话(“但却内在于其中,例如动物内在于人和马之中”)则表明,普遍者虽然不能够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它内在于本质之中,关于本质的定义可以被分析为是由它所构成的,从而它就有可能是在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而且,作为构成本质的部分,它还有可能先于本质,是本质的原因和本原,从而相较于本质更是实体,并且本质更应当在这个层面上被更进一步分析为实体。我们说,这就是1038b16以下论证的主题。
但是,如我们已经在前面指出过的,罗斯和伍兹并不这样来看待这个论证。他们除了不认为这里的关键词“内在于”暗示了亚里士多德是在本质构成部分的意义上来谈到普遍者是实体的问题以外,还对这句话后面的文句做了各自不同的独特的解释。一者认为,由于普遍者的定义同样内在于普遍者,因此便会产生无穷后退的难题,而即便不是这样,也会使普遍者作为内在于本质之中的实体而遭到之前的论证的反驳;另一者则认为,普遍者本身有定义这一事实足以证明普遍者有满足“独特性要求”的仅属于其自身的本质,从而,在这一意义上,普遍者像“是其所是”一样也是实体。
但是,很显然,这不仅直接与亚里士多德之前的论证的结论相反,因而难以想象亚里士多德会以这样一种明显不合逻辑的方式来提出与之前论证不同的“新”论证,而且,我们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它也包含着对1038b16-23中的一些关键性句子的理解的错误。因为,接下来的“因此显然就有一个对它的描述。而即便不是对所有在实体之中的东西都有描述,这也没有任何区别”这句话并不是像罗斯和伍兹所以为的那样,仅仅是在表明存在着一个对于普遍者的定义,而是在表明关于普遍者的描述内在于实体的描述(亦即定义)之中,从而普遍者是实体定义的内在的构成成分。这不仅由“而即便不是对所有在实体之中的东西都有描述,这也没有任何区别”这句话所清楚地表明,即,亚里士多德正是在内在于实体的构成成分是否都有描述的意义上来谈到对普遍者的描述的,而且这也由这句话所暗示的它同Z 10的相关论述的关联所表明。因为,在Z 10的一开始,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既然定义是描述,而每一个描述都有部分,但正如描述相关于事物,类似地,描述的部分也相关于事物的部分,那么,这便已经有了疑问,究竟应当各部分的描述内在于整体的描述之中还是不在。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显然内在,而在一些情况下则不然。(10341920-24)
这就表明,各部分的描述是否内在于并且因此先于实体的整体的描述(亦即定义),这诚然是一个问题。而亚里士多德接下来的回答,我们也很清楚,这就是,质料的部分的描述不内在于其中,而形式的部分的描述却内在于其中。由此,在Z 10中,亚里士多德便明确地这样说:
直线并不是如果由于被分解为线段而毁灭、或者人被分解为骨、筋和肉而毁灭,便因此就由这些东西按照是实体的部分那样构成,而是作为由质料构成,并且是整个合成体的部分,而并不是形式以及描述所关于者的部分;因此,它们就不在这些描述中。(1035a17-23)(31)
这样,当我们谈到实体或者实体的定义的构成部分的时候,显然,就不是任何描述都在实体的定义之中,例如,质料的部分的描述就不在其中,而只有形式的部分的描述内在于其中,因为,实体作为形式,其形式的定义自然是由形式的部分构成的。而在Δ25讨论“部分”这个词的哲学内涵时,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这样说:
那些在揭示每一个东西的描述之中的东西,它们也是整体的部分。因此,属也被叫做种的部分,而在另一种方式上种是属的部分。(1023b23-26)
因此,普遍者、属显然就是形式的部分,并且因此内在于实体的描述之中,构成了实体的描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才说,“因此显然就有一个对它的描述。而即便不是对所有在实体之中的东西都有描述,这也没有任何区别”。意思当然是说,即便对质料的描述不在实体的定义中,这并不能妨碍对普遍者的描述在实体的定义中,从而,它自然构成了实体的定义,并且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实体,因为,实体是由它构成的,它是实体的原因和本原。很清楚,这就是1038b16-23的论证的真正的意思,亚里士多德用它来假设性地提出一个支持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
而一旦我们把握住了1038b16-23论证的这一核心,1038b23-29的论证的意旨当然就变得更加清楚和明确了。在那里,亚里士多德说:
再者,这一个和实体,如果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既不是由实体也不是由这一个、而是由性质构成,这是不可能的和荒谬的;因为非实体和性质将先于实体和这一个。但这不可能;因为无论在描述上、时间上还是生成上性状都不可能是先于实体的东西;因为它们将是分离者。
这段话的意思当然是无比清楚的,它表明了如果我们能说实体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那么,说它不是由实体而是由非实体或性状类的东西构成的,明显就是荒谬的。而既然普遍者内在于实体之中,构成了实体,那么,结论当然就是,普遍者是实体。这就是亚里士多德这个论证的主要意涵。从而,这就不仅清楚地证实了,我们从实体的内在构成部分的角度来理解上面的那个论证是正确的,而且也说明了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正是紧接着那个论证来提出他的另一个支持性的理由的,即,普遍者之所以被认为是实体,不仅是因为它内在于实体之中,实体由它构成,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实体的原因和本原,因而有可能是实体,而且是因为构成实体的不能不是实体,否则便会得出非实体先于实体并是实体的原因和本原的结论。罗斯认为这个论证是在说,普遍者如果内在于实体当中,就会造成实体由非实体构成、非实体先于实体的错误结论,他的这个观点的错误由此来看当然是一目了然的。因为,普遍者内在于实体当中不是亚里士多德通过这个论证想要否定的结论,相反,却恰恰是这个论证能够得以开始的前提,正是由于普遍者内在于实体之中,从而,如果想要避免实体由非实体构成、非实体先于实体的错误,就必须承认普遍者是实体。
五
现在,我们可以接着考虑1038b29-30这个论证:“再者,实体将内在于实体苏格拉底之中,这样,它将在两个方面是实体。”这个论证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被人们公认为其意思是极其含混不清的。(32)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究竟是在提出一个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的论证呢?还是依然在以假想的论敌的口吻继续对“普遍者是实体”这个命题加以论证呢?绝大多数人认为是前者,(33)伍兹却独特地认为是后者。(34)
这里首要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已经承认前面的两个论证(1038b16-23,1038b23-29)是亚里士多德在以假想的论敌的口吻论证普遍者是实体,那么,这里的论证与前两个论证相呼应的“再者”一词确实就会让人们认为亚里士多德仍旧在继续前面的论证,而不是改变了自己的立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接下来的“总之,结论是……”这段话(1038b30-34),亚里士多德在那里得出了否定普遍者是实体的明确结论,那么,要说亚里士多德这样做却在前面没有任何论证做铺垫,这在逻辑上也同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这就是理解1038b29-30这个论证的难点和分歧所在。从表面上看,这个矛盾似乎是无法克服的,任何一个方案都会造成文本理解上的前后不一致和断裂。但是,我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这句话的内涵,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这个矛盾不是不可以协调的,亚里士多德在这句话中一方面是在以假想的论敌的口吻“再次”对“普遍者是实体”这个命题加以论证,另一方面却又为下面得出否定“普遍者是实体”的结论做好了准备。
首先,这句话的前半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它的意思是说,如果普遍者内在于本质实体之中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实体,那么,将会有实体内在于实体之中,例如,实体动物内在于实体苏格拉底之中。关键是后半句,“这样,它将在两个方面是实体”,这里的“它”究竟是指什么呢?以罗斯为代表的主流解释者认为,这里的“它”指的是普遍者,从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普遍者将既是苏格拉底的实体,又是动物这个类本身的实体。(35)因此,他们更愿意把这句话翻译成“这样,它将是两个东西的实体”。(36)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是这样,它将置前面的“实体苏格拉底”于何地呢?因为,前面已经表明了苏格拉底本身也是一个实体,但是,按照主流的对后半句话的解释,苏格拉底本身并不是实体,动物才是苏格拉底的实体,同时,动物又是动物这个类本身的实体。我们当然知道罗斯等人这样来理解这句话的一个潜在的用意,这就是,秉持着只有最低种才是实体、而个体不是实体的观点,他们不愿意承认苏格拉底本身就是实体。但是,这样一来,它和前半句话在内容上的不协调就是明显的。
但是,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按照这样的解释,它非但没有说明这个论证是在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相反,却表明了这个论证恰恰是在论证“普遍者是实体”。因为,说动物既是苏格拉底的实体又是动物这个类本身的实体,它和单纯地说动物是苏格拉底的实体没有任何区别。因为,当我们说动物是苏格拉底的实体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当然不仅是在指出苏格拉底的实体是动物,而且也是在承认动物本身是实体。这二者之间显然不存在任何矛盾。因此,它也就不可能像罗斯等人所以为的那样构成对“普遍者是实体”的一个归谬论证,相反,却恰恰是在证明它,表明普遍者作为实体内在于一个东西中,从而构成了这个东西的实体。我们看到,伍兹正是从这一点来理解这个论证的。他并不反对罗斯对这句话的解释,而是认为正是从这个解释出发应当认为亚里士多德正在论证“普遍者是实体”这个命题。他这样说:
罗斯对此的解释如下:“‘在苏格拉底——他本身是一个实体——之中,将内在有一个实体(即,动物)作为一个元素,因此,它将是两个东西的实体(即,动物这个类的实体和苏格拉底的实体)’。”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但仅当我们认为它作为一个证明被柏拉图主义者提出,它在这一语境中才有意义。它不可能是对认为的东西是实体的反驳,即,它将不得不是两个东西的;因为,在那一意义上,人这个种就是两个东西的,即,人这个类的实体和苏格拉底的实体。仅当这被认为是一个由柏拉图主义者运用的论证,它才有意义。正像人这个是人这个类的,因而是苏格拉底的,同样,动物这个属是动物这个类的,因而也是苏格拉底的实体。当被作为人这个类的成员来看待,苏格拉底的就是人这个种;当被作为动物这个类的成员来看待,他的就是这个属。(37)
这样,伍兹就道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并提出了与罗斯的理解完全相反的解释。他的困难主要在于,他无法解释在接下来的那个结论中,亚里士多德怎么能够在未经任何论证的情况下就得出了对上述论证的否定。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对这个论证的主流的解释的全部困难,显然,它是失败的。但是,如果我们意识到亚里士多德既然已经在前半句话中指出了普遍者是实体且内在于实体苏格拉底之中,在这里存在的是这样两个实体,即苏格拉底和普遍者(例如动物),那么,在“这样,它将在两个方面是实体”这句话中的“它”就不可能是指普遍者,因为,普遍者只是一个方面的实体,而是应当指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的意思是说,这样一来,苏格拉底就将一方面本身是一个实体,另一方面又将是动物这个实体。显然,我们只有这样来理解这后半句话的意思,亚里士多德的前后两句话才可能取得实质上的关联。前半句话实际上等于是已经告诉了我们后半句话所说的是哪两个实体。
而一旦我们这样把握住了这一论证的基本内涵,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论证正是接着前面的两个来展开的。前面的两个论证提出,普遍者虽然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但却有可能是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因为普遍者作为部分内在于本质实体之中,而且本质实体如果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则一定是由实体构成的,而不可能是由非实体和性状类的东西;而这里的这个论证则接着指出,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必须确认只有普遍者才是实体,否则,一个东西就会同时在两个方面是实体,即,既是在其本身的意义上是实体,又是在普遍者的意义上是实体,而这是不可能的。这样,很显然,亚里士多德用“再者”一词就引导出了又一个支持普遍者在本质构成部分的意义上是实体的论证。
但是,由此一来,我们立刻可以看出,这个论证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一个东西同时在两个方面是实体的荒谬结论既可以用来归谬这个东西本身是实体的观点,而为内在于这个东西之中的普遍者才是实体的观点提供证明,但是,反过来,它也可以归谬普遍者是实体的观点,而为普遍者所内在于其中的那个东西本身才是真正的实体提供有力的证明。而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倾向我们是清楚的,这就是,他支持的是实体是个体的观点,反对的是普遍者是实体的观点。这样,当他以假想的论敌的口吻在前面两个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第三个论证来表明普遍者是实体,他立刻便看出,这与其说证明了普遍者是实体,毋宁说倒是证伪了普遍者是实体,它以清晰的逻辑力量表明,如果我们在承认“是其所是”是实体的同时,还承认内在于“是其所是”之中的普遍者是实体,那么,我们就会产生荒谬的结论,即,一个东西会同时是两个实体。这样,1038b19-20这个论证在试图证明“普遍者是实体”的同时又构成了对它的一个有力的反驳,而由此一来,亚里士多德当然也就无须任何论证便可以直接得出他的明确的结论来了。同时,这在文本的逻辑上也是自然而合理的。
这样,我们最后就来到了1038b30-34这一结论部分。而结论立刻证实了我们的上述判断是正确的。因为,结论一开始便说:
如果这个人及那些这样而言的东西是实体,那么那些在描述之中的东西就没有一个是任何一个东西的实体……
意思显然是说,如果我们承认个体(本质)是实体,那么,那内在于其定义之中的任何东西就都不可能再是它的实体了,理由就是,这会使得这同一个东西同时是两个实体。因此,毫无疑问,1038b30-34的结论明显是接着1038b29-30的论证而来的,它表明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开始明确地意识到,假如我们把内在于本质实体之中的、作为其部分的普遍者看作是实体,那么,这尽管初看上去是有道理的(如1038b16-23、23-29的论证所表明的),但是,在根本上它却会造成一个东西同时是两个实体的荒谬结论,而这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因此,现在,亚里士多德便可以明确地断言:不仅在实体定义之中的任何东西都不再可能是这个东西的实体,它也不可能本身作为实体外在于这些东西或者在别的东西之中。总之,作为本质构成部分的普遍者不可能是实体,尽管实体从定义上来看诚然是由它们所构成的。这样,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便也和Z 12的结论达成了一致,即,尽管实体的定义在逻辑上可以分析为属和种差,但是,它却在根本上保持自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统一为一个单纯的“由种差构成的描述”,(38)同样,实体尽管也同样可以按其定义被分析为种属这些普遍者,是由这些普遍者所构成的,但是,它本身作为实体却不可以再被分析为更进一步的实体,它保持自身作为实体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六
现在,当我们完成了对Z 13,1038b16-34这个迄今为止引起了最为广泛地争论的论证的分析,对它的基本的思路和根本的内涵有了可以说是融贯的把握之后,那么,回过头来,针对整个Z 13的论证思路,我们现在就可以做出这样明确的断言,这就是,实际上,Z 13关于“普遍者不是实体”的论证是由两个方面的论证构成的。
一方面,亚里士多德首先论证了普遍者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由此也就等于论证了本质意义的实体是不可以再被分析的,它不可以再在本质的意义上被分析为在逻辑上构成它的普遍者,无论是种还是属,它们都不能够是本质意义上的实体,从而,也就不可能是所谓的“本质的本质”。这个方面的论证是由1038b10-15和1038b15-16这两个论证来实现的,它们保证了本质实体在本质意义上的单一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接着论证了普遍者不是本质构成部分意义上的实体,由此也就等于是论证了本质实体(“是其所是”、“这一个”)也不再可以在它的构成部分的意义上被进一步分析为若干实体,种或属虽然在逻辑上构成了本质实体,是本质实体定义的内在构成部分,但是,它们本身却不可能是实体,否则,它们就可能造成同一个东西同时是两个实体的悖论。这个方面的论证当然是由我们迄今为止所主要分析的1038b16-34这个部分的论证来实现的。但是,假如我们掌握了这条思路,那么,我们也不难理解,不仅接下来的1038b34-1039a3是对从1038629开始的那个驳论的一个进一步的引申(表明如果我们认为内在于实体定义中的普遍者作为其构成部分是实体,那么,这不仅会造成同一个东西同时是两个实体的悖论,而且还会依照柏拉图的“第三人问题”造成同一个东西同时是无穷多个实体的悖论),而且1039a3-14的那个论证则同样构成了对上述论证的一个补充。因为,它等于是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了,如果内在于实体定义中的普遍者是实体的话,那么,它还会造成两个在现实性上分离的实体却又在现实性上是一个实体的悖论。同时,值得指出的是,这个论证同时也构成了对1038b23-29那个柏拉图式的论证的回应。因为,针对柏拉图学派有可能会提出的观点,即,实体如果是由什么东西构成的,那么,构成它的只能是实体而不可能是别的什么,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即便是如此,它也只能是在潜能意义上的实体,而不可能是在现实意义上的实体。这样,亚里士多德等于是再一次用这个论证维护了现实意义上的本质实体的单一性和完整性,它是不可再被分析的最终的实体。
这就是我们透过对Z 13,1038b16-34这个论证的分析而对Z 13全部论证的逻辑结构的一个总体把握,而由此我们也就说明了这样一个可以说是与众不同的观点,即,Z 13的论证在表面上是在论证“普遍者不是实体”,但是,这仅仅是在表面上,它的根本论证目的却是要通过论证“普遍者不是实体”,来证明本质实体亦即形式实体是不可再被分析的,它不可以再被分析为在逻辑上构成它的普遍者,而理由就是,普遍者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实体。这才是Z 13的根本论证目的,它由此证明了本质实体的单一性和完整性。这样,我们当然可以说,长期以来研究者普遍认为从Z 13开始的论证是要证明Z 3的那个关于实体的四个候选项的名单的其中之一是否是实体的观点就是错的,Z 13内在于Z 10-16这个大的单元之中,是从属于这个独立的单元的论证目的的。但这是什么目的,这就需要另外一个研究才能予以说明,而这明显不是我们这篇文章的目的。
收稿日期:2012-11-20
注释:
①例如,伍兹在“《形而上学》Z卷第13章中的问题”一文中,在归纳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其他地方相关于个体实体理论的段落之后这样说:“然而,如果Z 13……被解释成是在表明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每一个个体实体都有一个独特的形式,那么,它就会表明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理论适用于所有的个体实体,而不只是那些具有一个的东西;因为这个论证会是一个普遍的论证。”(M.J.Woods 1967,第221页)
②“因为看起来任何一个普遍而言的东西是实体是不可能的”(Z 13,1038b9-10);“因为,首先,每一个东西的实体是那独特于每一个东西的,而不属于他物,但普遍者却是共同的;因为那按本性属于众多的东西被叫做普遍。因此,它将是谁的实体呢?”(Z 13,1038b10-13);“由上述思考,显然,没有一个普遍所属的东西是实体”(Z 13,1038b34-1039a1)。
③参见W.D.Ross 1924(vol.1),第xcii,xcv,cvii页。
④例如,奥尔布里顿在他那篇与塞拉斯就亚里士多德的个体实体观进行辩论的著名的文章中,在列举了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一系列的支持正方两方面的证据的文本之后,正是由于这个理由而断然拒绝了塞拉斯所提出的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是个体的观点。他这样说:“如果个别事物的实体是个别的,就存在着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的危险,即,没有任何关于它们的知识是可能的,既然知识是关于普遍的。”(Rogers Abritton 1957,第707-708页。塞拉斯主张个体实体观的论文参见Wilfrid Sellars 1957。)博斯托克在其翻译并注释的《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Z和H卷》中当讨论到Z 13的这一主题时亦表达了类似的立场:“形式和本质必定是普遍的,以满足Z 4-11所引入的那些有关实体的要求,如我们已经考察过的。”“Z 4-11的论证要求实体应当是普遍的(以使它能够被定义,Z 4;以使它能够与是其定义的本质相同一,因而是完全可知的,Z 6……)。”(David Bostock 1994,第188页,第185页)这样,很清楚,对于主张形式实体是普遍者的研究者来说,他们的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只有这样,实体才能够是可定义的和可认识的。但是,这就在根本上涉及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实体的知识观。这方面的讨论可以参考海纳曼的文章“亚里士多德实体的知识”(Robert Heinaman 1981),在这篇论文中,海纳曼对亚里士多德的个体实体的知识观做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从而也为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可以是个体的观点从认识论上扫清了障碍。
⑤Z 5,1031a1:“显然,定义只和实体相关”。Z 10,1036a1-5:“描述是关于普遍的;……但关于这个合成物,例如这个圆,那些具体而言中的任何一个,无论是可感的还是可思的……关于它们没有定义”。
⑥Δ18,1022a25-27:“因此,‘就其自身’必然有多种意义。因为,一种‘就其自身’是指每一个东西的‘是其所是’,例如,卡利亚斯就其自身是卡利亚斯,卡利亚斯之所是;……”Z 4,1029b14-16:“每一个东西的‘是其所是’是那就其自身而言者。因为你的所是不是文雅的所是,因为不是就你自身你是文雅的,所以,‘是其所是’是那就你自身者。”Λ5,1071a27-29:“那些同一个种的事物的原因是不同的,不是在种上,而是因为每一个东西的原因是不同的,亦即你的质料、形式和动力因和我的,尽管在普遍的描述上是相同的。”
⑦参看W.D.Ross 1924(vol.2),第208-209页,博斯托克对此没有异议。(David Bostock 1994,第185页)
⑧伍兹把这个原则称作是对实体的“独特性要求”(“the uniqueness requirement”)(M.J.Woods 1967,第217页),而我则径直称之为实体的个体性原则。
⑨我把这个原则称作实体的主体性原则。
⑩绝大部分研究者支持前一个选项,但门恩是一个例外。他认为,Z 10-16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是在讨论实体的部分(质料的部分或逻辑的部分)是否构成了实体的本原这个主题。门恩的观点对于我理解Z 10-16的结构和主题,包括Z 13的论证,都具有启发意义,但是,我和他在理解上不同的地方在于,我认为Z 10-16不是在讨论实体的部分是否构成了实体的本原的问题,而是在讨论实体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这一特殊的实体问题。参考Stephen Menn 2001。
(11)参考David Bostock 1994,第193-194页。在那里,在把1038b16-34分成(i)b18-23、(ii)b23-29、(iii)b29-30、(iv)b30-34四个部分之后,他这样说:“尽管很清楚,第(iv)部分结论反对这一命题,但是第(i)-(iii)部分的内涵却相当不清楚。例如,罗斯和弗雷德&帕奇克认为(i)-(iii)在反驳这一命题,伍兹[1967]认为它们都在论证这一命题,而休斯(Hughes)[1979]认为(i)在论证它,而(ii)-(iii)在反驳它。(伍兹现在已经修订了他的观点[1991])。”
(12)参见W.D.Ross 1924(vol.1),第208页。
(13)参见W.D.Ross 1924(vol.1),第208页。
(14)参见W.D.Ross 1924(vol.1),第208页。
(15)“这个证明似乎是如下这样:普遍者因为已经被指出不是实体(第9-15行),因此,它们必须不被认为是实体的构成元素(就像第16-18行所考察的观点认为它们是的那样),因为,那样一来非实体就会先于实体。”(同上,第210页)但这里的问题是,正因为如此,普遍者就必须是实体,因为,只有这样,它才有可能成为实体的构成元素。因此,罗斯的这个特殊的解释暗含着前后矛盾。博斯托克在对这个证明的解释中详尽地分析了罗斯的观点错误,论证了它不可能是在反驳“普遍者是实体”的命题,相反是在证明它,从而,由此,我们也就不可能不认为1038b16-23的论证同样是在以假设的口吻论证“普遍者是实体”的命题。(David Bostock 1994,第194-195页)
(16)W.D.Ross 1924(vol.2),第208页。
(17)W.D.Ross 1924(vol.2),第208页。
(18)David Bostock 1994,第210页。
(19)参考W.D.Ross 1924(vol.2),第210页。
(20)M.J.Woods 1967,第215-238页。
(21)M.J.Woods 1967,第232页。
(22)M.J.Woods 1967,第233页。
(23)M.J.Woods 1967,第232页。
(24)当然,1038b29-30那个论证有其独特性,我们下面就会谈到。
(25)Stephen Menn 2001。
(26)Stephen Menn 2001,第98页。
(27)此句按原文应当译为:“‘是其所是’、由它们构成的东西和普遍者也是”。这里采取了弗雷格和帕奇克的意见,删掉了其中的“由它们构成的东西”一项(参见Michael Frede and Günter Patzig 1988,pp.242-243)。伯恩耶特在他的《〈形而上学〉Zeta地图》中亦采用了这一做法,并做了具体说明(参见Myles F.Burnyeat 2001,pp.44-45,n.90)。
(28)Stephen Menn 2001,第99页。
(29)Stephen Menn 2001,第102-106页。
(30)博斯托克在对1038b16-34的论证的注释中,正确地注意到了1038b16-23和1038623-29这两个论证是在普遍者作为实体的部分内在于实体的意义上来论证“普遍者是实体”这个命题,尽管他对亚里士多德这样做的原因丝毫没有认识。因此,他认为1038b16-23和1038b23-29这两个论证是对“普遍者是实体”这个命题的证明而非反驳,同时,他也认为1038630-34是一个结论。但是,对于1038b29-30,博斯托克自己虽然倾向于认为它提供的是对“普遍者是实体”这个命题的反驳,但是鉴于也有人(例如伍兹)认为它是在证明这个命题,他便对此采取了不明确的态度,并且认为这里的文本是不可靠的(参考David Bostock 1994,第193页以下)。而我们下面会表明,这个论证给人们的理解带来的困难不是由于文本的问题,而是由于这个论证本身的独特的性质。
(31)重点号为本文笔者所加。
(32)博斯托克这样说,“这个简短的评论的意旨是含混不清的,而且文本也是不可靠的。……我以为这个隐晦的声明是要攻击这个命题而非支持它,但是我认为人们不能完全确信。我认为思考是无益的”,(David Bostock 1994,第197页)由此,草草结束了对这个论证的讨论。
(33)参见W.D.Ross 1924(vol.2),Michael Frede and Günter Patzig 1988,G.J.Hughes 1979.
(34)参见M.J.Woods 1967,p.234.
(35)W.D.Ross 1924(vol.2),第208、210页。
(36)“so that it will be the substance of two things”.罗斯、特里德尼克(Tredennick)和博斯托克都是如此。
(37)M.J.Woods 1967,pp.234-235.重点号为本文笔者所加。
(38)Z 12,1038a5-9:“因此,如果属绝对不在那些作为属的种的东西之外存在,或者如果它虽然存在,但却作为质料而存在(因为语音是属和质料,而种差则从其中造成了种和字母),那么显然,定义就是由种差构成的描述。”这段话实际上和1038630-34形成了很好的对比,同时,也暗示了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作为部分内在于本质实体之中的普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