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执法工作滞后的表现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执法工作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行为缺乏有效法律保障与严格的法律监督,执法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严重缺陷,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法与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的相互关系被颠倒——执法严重滞后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宜对症下药,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关键词:执法 滞后 表现 根源 对策
我国执法工作的“滞后”,是指执法工作既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化的要求,又跟不上立法工作的发展速度,与立法工作不协调、不同步所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困难、人治排斥法制”的法制偏差现象。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执法滞后”的各种表现、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一、我国法制建设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迄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就制订了近20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 同时国务院还制订了近600多个行政法律,各省、各直辖市、各自治区制订了近1000个地方性法规。总计制订了近2000个法律、法规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产生,使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领域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最主要的问题、最大的缺陷,我们认为是执法工作严重滞后。执法工作既跟不上立法工作的要求,也跟不上实际生活中广大群众的要求。执法工作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建国以来我国制订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已达3000多个,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地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加上群众中法制意识薄弱,党内外不正之风对执法工作的干扰,这就给我国的执法工作增加了艰巨复杂性。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质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执法机构还不配套,特别是乡村一级社会基层组织缺少或没有执法机构。而且现有执法机构技术落后,经费缺乏,人员严重不足,我国执法人员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不足1‰。
(2)执法行为本身缺乏有效法律保障与严格的法律监督。 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虽然已有执法的客观依据(即我国已经公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但是,当执法工作受到干扰、破坏、威胁的时候,却没有一部“执法工作保护法”作执法人员坚决依法办事的保护力量与强大后盾;同样当执法人员本身徇私舞弊不依法办事的时候,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试想如果有一部“执法工作监督法”,怎么会出现一个县级公安局长利用执法之便多次强奸妇女的恶性事件,而竟长期得不到惩治的咄咄怪事呢!对执法工作的保护与监督,是保证执法工作的质量与效果的关键环节。缺乏这种保护与监督,正是我国“有法难依,执法困难”的根本原因。
(3)执法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严重缺陷。首先, 是执法机构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缺乏独立执法、独立办案的机制。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执法、独立办案所需要的人事干部权限,当执法过程或案件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同级或上一级党政权力人物时,“职务撤调”就威胁着顶风执法、顶风办案的执法人员。其次,是执法机构缺乏独立执法和办案必要的经济、技术等物质条件。执法办案工作的任务既复杂多变,又涉及多种层面,因此它需要消耗相当的物力和财力。我们的执法机构因为缺乏这些应有的物质技术经济条件,常常使正常的执法工作被迫停顿。再次,是执法工作缺乏严格执法的安全保障机制。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有政治上、职业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有充分的信心与力量去顶住不正之风的压力,不怕撤职、不怕坐牢。同时广大基层执法人员还必须有人身的安全感,特别是那些护林、护路、护鱼、护矿以及城市交管及税务人员,他们急需足够的通讯、交通和自卫的物质技术手段。这些方面的保障机制现在我们都还不健全。
(4)执法人员的素质急待提高。在一个文化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社会,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执法人员,不仅必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高尚的政治品质和模范的社会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使之能够掌握现代检测鉴定、交通信息等技术,并且还需要有强健的体质。我国执法人员文化技术素质普遍偏低,难以胜任改革开放时代和新技术发展浪潮中的执法办案工作,从而降低了执法办案的质量;一部分执法人员由于政治素质太差,他们不仅没有模范的个人行为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执法枉法的恶劣行径,“辑私者贩私、辑毒者贩毒、反贪者受贿、捉奸者犯奸、罚款者吞款、捉贼者分赃”,这样的执法者怎能不引起群众的反感与愤怒,怎能不影响了我们执法工作的群众支持率,并从而大大降低我们执法的效率与效果!
(5)法与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的相互关系被颠倒。 这种被颠倒的关系,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是法与权的关系被颠倒,“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个人的合法权力,本来是法律所授予的,但权力的行使又必须依法。领导执法机构的领导者必须有权,执法者也必须有权,如果没有执法的权力他们就不能执法,这种权力是执法的条件。但是,执法机关与执法者个人对权力的运用又必须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的运用只能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任何个人的权力都不能大于法,更不能超越法的界限。
“权大于法”其实质是人治排斥法治,是“以权代法、以权抗法”。它的主要表现是个别权力人物的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党和人民给予他个人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以权代法”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以权代法”的现象虽然已经得到一定的抑制,但仍在严重地干扰法律的正确执行。
其次,是“以党代法”。“以党代法”是指以某一级党委的决定或某一级党的负责人的意见代替法律原则。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和根本保证,也是我们搞好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了宪法与法律,是党在领导法制建设与执法工作。但是,党的领导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它的活动和发挥它的作用。所以,在党与法的关系上,不应该存在谁大谁小,谁上谁下的对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以党代法”,实际上不是党与法的关系,而是某些党的干部没有处理好个人与法的关系。这其中既有长期以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体制的原因,又有党的个别领导在思想方法、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方面的直接原因。
党的个别领导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缺乏民主法制观念,往往以党名义,滥用职权,干扰国法或侵犯民权,这是我们国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最深层次的根源。
再次,是“以罚代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拜金主义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腐蚀作用,就是“用金钱收买法律原则”。枉法者除了对一部分作风不正的执法人员施行贿赂以外,他们更多的是利用公开的“以罚代法”的法制偏差,以“交罚款免刑、交罚款减刑、交罚款保释”等方式,实现“钱与法”的交易。以罚代法,就彻底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富人犯科、以钱抵罪、穷人违法,只能以身抵罪”——这就是“以罚代法”制造出来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如此,哪有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对于加强执法工作的几点设想
我国执法薄弱,执法工作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在法制建设中长期存在一种“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把立法作为法制建设的重点,以为只要“有法可依”,就一定人人都依法办事,过高地估计了群众的法制意识与守法的自觉性,又过低估计了执法工作的难度。其二是执法机构管理体制上的障碍。执法机构长期以来都是作为党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执法、独立办案的执法机制和各种必须的条件。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我们设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党、人大和政府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这就是说:立法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与基础;而执法工作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它才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执法工作列为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加强执法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第二,在法制建设中采取三同步的发展方针。即每一个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对该法的宣传教育也应同时进行,并且务求深入人心,对该法的执法措施也应同时出台。还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新法暂不宜出台。规定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新法出台执法滞后出现的法制空档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的加剧。
第三,健全与扩大执法机构。特别是应该健全中小城镇、广大农村、沿海沿边地区的基层执法机构和建立各种具有快反映能力的执法组织。我们国家应该按人口的不同比例,设立基层执法机构,并配备一定的专兼职人员。其长远目标,在农村应达到一万人口,城市五千人口设立一个基层执法机构和相应的执法组织。
第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订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运用考聘方法扩大执法人员的队伍,也可以设想从已退休的干部职工中选择政治及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参与基层执法队的工作,主要担任基层执法询查监督人员;国家在经济上给予他们必要的固定补贴。
第五,建立执法机关能够独立执法、独立办案的管理体制与执法机制。主要是建立执法机关能够独立依法办事的领导制度、人事干部制度和业务决策制度:首先,建立省、市、县、区、乡各级执法机构的垂直领导制度和人事干部任免制度,从组织与职务任免上解除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顶风办案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其次,是建立执法机构能够在业务上独立决策的执法机制。当地地方党委与政府对执法机构的工作,应加强政治上的领导,起好监督与保证作用,对当地执法机构的正常执法业务与办案人员的人事安排应少加干预。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主要应该通过执法系统的党组织(如党的政法委)去实现。
第六,建立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机制。应该制订“执法工作监督法”,用以监督一部分思想素质过低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依法办事的行为。
第七,建立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体系。除了用新的领导制度、组织人事制度、业务决策制度来保证执法人员在政治上和职务上的安全以外,还必须使执法人员有人身的安全感,特别是对基层执法人员,应给他们配备最必需的通讯、交通、自卫设施。对于风险特大的执法工作,应该配备足够的人力。应该从组织上、物质上解除执法人员“以身殉职”的后顾之忧。
第八,对公安干警、税务人员等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异地轮换制,在住房、家属工作、子女上学等方面为异地轮换制创造条件。实行执法人员收入申报审计监督制和定期考核、正常淘汰制,以保证执法人员的廉洁。同时对执法人员实行公务员待遇制,并给予艰苦领域里的基层执法人员以特殊津贴。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用以提高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并助其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