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分析与借鉴_股指期货论文

国外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分析与借鉴_股指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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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措施分析

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措施是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手段,世界各国在风险管理措施上也是各有侧重。总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合理的市场进入制度

考察国外的做法,我们发现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对市场进入较为严格,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开。如韩国KOSPI200指数期货推出初期合约单位规模较大,主要面向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不鼓励个人参与,对外资也有严格限制。1996年,KOSPI200指数期货期权的日平均交易量为1574亿韩元,其中证券公司占80.4%,个人投资者占12%。而到2005年,个人投资者占到了40%,可见市场是逐步放开的。

(二)建立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部门内部控制机制

英格兰银行在总结巴林银行因期货亏损导致倒闭案例时认为,缺乏内部控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英国业界由此酝酿了新的改革,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在1997年5月颁布《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纲要》,明确指出内部控制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督导职责,并提出了明确的内部控制操作指引。主要包括:第一要控制交易程序。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督权分开,并有层级严格的业务分级授权;第二要严格交易记录和风险分析;第三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从严监管,因为权力越大,存在的风险、造成的潜在损失就越大。

(三)建立严格会员管理制度

香港市场一个成功的风险管理经验就是交易和结算的分层次运行,而这是通过严格会员管理制度来实现的。1987年10月,全球股灾,香港股市暴跌4天,股指期货交易出现严重危机,保证金不足引发的债务风险加大。香港期货交易所随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加强风险管理。改革内容之一是将经纪会员分为4个等级,并根据承受风险的大小相应提高经纪会员的股本要求,并规定每一类经纪会员要对其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监察,且会员还要承担客户可能拖欠保证金的风险。

(四)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

美国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规定结算会员应满足一定的财务标准外,为了防范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结算中心还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向结算中心交纳结算担保金(security deposit)。

(五)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和持仓量限制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和持仓量限制是配合使用的,目的就是避免客户过度投机,审核资金来源,控制风险。在美国,市场监管官员每天都要检查当日大户报告情况,以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交易所除了向公众提供交易量、空盘量、价格等信息外,还要通过特别渠道向CFTC报告其每一清算会员的总头寸和交易活动。

(六)强调合约风险控制条款的设计

股指期货合约设计中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计、持仓量限制设计以及保证金水平设计。各国在合约条款设计上差别较大,主要取决于本地市场交投状况、投资者构成、交易习惯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等。

1.合约报价限制设计。合约报价限制直接影响到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避险功能发挥。幅度太大,使股指期货暴露的风险太大,可能造成过度投机;限价幅度过小,则会加大操作难度和交易成本,影响交易的连贯性,打击投机者的投机热情,最终影响到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程度。各国在限制的幅度和限制的方式上各有不同。有些市场涨跌停板采取多阶段比例限制,如美国S&P500指数期货设置了5%、10%、15%和20%的跌幅逐级放开的比例限制。有的交易所按合约相对比例设置波动幅度,如韩国KOSPI200指数期货的涨跌停板为前日收盘价的10%。也有的交易所不设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如英国和香港就没有采取涨跌停板限制。

2.持仓量限制设计。持仓量限制设计,大多数是交易所根据本地市场交投状况、投资者构成、交易习惯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等而定,以达到防止操纵市场的目的。

3.保证金水平设计。保证金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发挥期货交易的以小搏大效应,又要充分考虑到交易标的物价格波动幅度以保证期货交易的安全性,而每日价格波动幅度的限制是确定保证金水平的基础。国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股指期货保证金水平关系到市场的活跃和市场的风险控制,从而直接影响股指期货交易的成败,因此,对股指期货保证金率的设置要非常慎重。

4.市场异常波动的风险控制设计。同时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上两栖型机构大户,其在期市中持仓利益常常远超过股市中利益,当其过度投机导致期指异常波动时,仅靠提高保证金是不足以制止股指期货混乱的,此时的风险控制措施要有特别的针对性。管制的重点要严控持仓数量,可征收高额惩罚性追加保证金使机构大户两市持仓量的不对称情况得到解除。

二、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分析和建议

根据以上国外股指交易风险控制措施的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沪深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提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一)循序渐进安排市场进入制度

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仍是以散户为主,这些投资者风险意识差、投机性强。为了防止股指推出初期这些人参与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对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者的进入采取循序渐进的制度安排,即初期较高,后期较低。建议合约乘数初期定为300元或更高,将来根据情况再下调。

(二)完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部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根据前文分析,内控机制建设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应当在即将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中制定针对性措施,以便杜绝类似巴林银行事件风险发生的可能。相关制度和流程国内外市场共性强,建立起来并不困难。

(三)根据香港经验,对会员实行分层负责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规则对会员的设定可吸取香港经验,实行风险管理分层负责制,即交易所管理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管理代理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管理代理投资者的风险。具体规则要求: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结算会员要求资金实力和信用等级都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结算会员可能是交易会员,而交易会员则不能是结算会员。这种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分离做法,有利于结算中心建立分层次风险管理体系。

(四)借鉴美国做法,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

会员结算担保金制度,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交纳的最低担保金,变动担保金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扩大,须向交易所增交的担保金部分。

实行这个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这种联保方式虽可提高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但由于结算会员成本太高,可能造成结算会员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影响交易积极性。

(五)参考美国做法,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

建议我国也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时,投资者应通过结算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量情况,交易所还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这样的规定,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是有其约束力的。

(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合约风险控制条款

如前文所述,合约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计、持仓量限制设计、保证金水平设计等。对拟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条款的设计,我们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应说明的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实行的结果,这些设计还是有调整的余地。

参照国外成熟股指期货报价限制设置的经验,再参照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每日股价波动涨跌幅为±10%限制幅度,沪深300股指期货拟定涨跌幅度为±10%是合理的,这样既能覆盖大部分正常的市场波动,又能防止突发的非理性波动,对过度投机进行预警。

沪深300股指期货拟定中的持仓量限制是:投资者对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限额为5000手,并且规定当某一月份合约总持仓量超过20万手时,单一结算会员在该月份合约上的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市场总持仓量的25%。这一措施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管理,体现了初期谨慎性的原则。

由于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高,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因此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较稳健的做法是设置相对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待积累了一定的股指期货交易经验后,再制定更加灵活的保证金政策。

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是完善和深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必然选择,我们应当借鉴各国风险管理措施的经验,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以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在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和资产配置方面的功能,推动股指期货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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