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实践控制意识_物质与意识论文

树立实践控制意识_物质与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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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积极能动地改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具有天然合理性和绝对权威性。但实践在现代的发展愈来愈向人们显示,它在对客观世界改造时,也会产生负效应,它在对人的本质力量肯定时,也会产生反主体化。在造成实践的负效应和反主体化的诸多原因中,实践的失控是重要原因。失控的实践是一种可怕的力量,实践的无控制运行已经造成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恶化,预示着整个人类有可能面临自我毁灭的危险,因而树立实践控制意识,保持实践的良性运行已刻不容缓。本文试图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揭示实践控制意识的价值意义。

当前,环境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全球性的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日趋严重,如土地沙化、臭氧空洞、温室效应、物种灭绝和资源匮乏等,已严重威胁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对此,人们开始从人类自身的行为去寻找原因,把它归咎于人类征服主义和科技的异化。其实,人类征服主义和科技异化的产生又与人类实践活动的失控相关,在于缺乏自觉的实践控制意识。

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化史作一粗略的考察。在古代,生产力和实践水平低下,人在自然面前显得十分渺小,不得不依附于自然界,听任自然的摆布。“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象动物同它们的关系一样,人们就象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①。人们慑于自然的威力,对自然产生了畏惧和崇拜的心态,“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把自然力神化的天命观长久地统治着人们的观念。这时,人们无力控制自然,当然也就谈不上实践的失控,也无须树立实践控制意识。

在近代,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理性主义的产生,人类实践能力获得了巨大进步。人们改天换地,征服自然,使自然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的足迹遍布世界各个角落,人在自然面前充满了自信和自豪,俨然以自然的主人自居。康德说:“人为自然立法”。培根说人是“不朽的神明”,“要在宇宙中确立和扩展人的势力和统治”,正是表明了人对自然的至高无上、唯我独尊的地位。其实,人以自然的主人和征服者的姿态出现,只是虚假的外观。当时的真实情况是,人的实践只是控制了自然界的极小部分,只是触及了自然的表层结构,还无力干涉自然系统整体,还远未触动其深层结构,自然对人的活动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依靠自身的力量保持正常的运行和物质能量循环。而人们由于对自然及其与自身的关系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就自我陶醉于对自然的“胜利”之中,赋予实践以绝对的权威性,造成了世界似乎是人造的,似乎只是由人的实践所决定的这样一种虚假的外观,这种虚假的外观,就潜藏着实践的失控和生态失衡的危险。

在当代,随着科学发展人们的实践能力获得了极大提高。在人对自然关系中的物质利益得到满足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麻烦:生产的发展和环境的恶化成正比增长,自然对人类的“奉献”和惩罚同时并存,人类陷入了难以超脱的“怪圈”之中。只有这时,自然和人的真实关系才被揭示出来,人与自然的高度相关性明显地呈出了出来。一方面,人的实践能力空前强大,已经触动了自然系统整体和深层结构,干扰了自然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物质能量循环,大大改变了自然的原生形态,甚至使空气的构成,海水的成分、水系的流向、山脉的走向都发生了变化。由于实践的干预和自然原生形态的根本改变,自然就再也不能依靠自身而保持其再生和能量物质循环,就再也不能不“理睬”人的活动了。必须求得人的“合作”,对人的实践作适度控制,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和资源的再生。另一方面,人的实践再也不能不顾及自然的“要求”,也必须寻求自然的“合作”。原来自以为是自然的主宰和主人的人类,猛然意识到自然并不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女孩子”,自然体系也有其内在的“要求”,人的实践一经超越自然所能“容忍”的限度,自然界就不会保持沉默,必然对人类施以无情的报复和惩罚。自然界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的保证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人永远不能离开自然而独立,不尊重自然,不寻求自然的“合作”,就将最终丧失自身存在的基础。

人与自然关系演化的历史表明,“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②,人只能生存在自然和实践这两大物质力量构成的矛盾体系中。当外在自然的力量相对强大时,实践的发展表明了人的本质力量的自我肯定。但当实践足够强大,超越自然所能“容忍”的界限,破坏自然自身的平衡时,它就处于失控状态,就会造成人的自我膨胀和人的自我力量的否定。由此看来,实践并非具有天然合理性和绝对权威性,它本身也具有双重性:实践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其实它自己也是要被改造的;实践是对自然的控制,其实它自己也是要被控制的。无视或轻视实践的这种被改造被控制的属性,放任实践在失控状态下运行,必然毁灭人类的生存基础,这正如法国的多尔斯特在《直到自然界死亡》一书中所说,实践失控就是人的自我毁灭,最后得到的“是一张生命和地球具告毁灭的单程车票”。为了避免这种恶果,必须对实践的方向、方式、规模、范围和水平等,依据人与自然的具体关系作出科学的限定和有效的调控,以人的活动的自我制约实现实践的良性运行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践控制决不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否定和限制,决不是人的“作茧自缚”,恰恰相反,正表明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增强和自觉理性的张扬,表明了实践发展到了高级形态。实践控制实际是人的自我控制。在所有被控事物中,人的自我控制是最难圆满实现的。因为人的自我控制的圆满实现,不仅要基于对自然作出深刻反映的对象意识,而且要确立科学的自我意识,把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结合起来。人们正是依据科学理性和自觉意识的指导,对人的实践活动进行科学支配和合理操作。实践控制意识的确立,表明人类实践的自我完善,质言之,树立实践控制意识,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树立科学的实践控制意识依赖于对人与自然真实关系的认识。对于人与自然真实关系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飞跃:

(一)对自然属性的重新认识。人们往往认为自然界是由各种物质运动形式构成的、充满着矛盾的世界,它具有客观实在性,成为被人改造的对象性存在。其实,自然界不是僵硬的物质,而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由各种物种生存其中、保持和谐统一的彩色世界。自然界是一个有生命存在的整体,各物种生息不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循环,整个自然具有生机和活力。自然界不仅具有客观物质性,同时还具有有机整体性、生态平衡性和协同循环性。既然如此,自然就绝不是任人宰割的被动实体,它也以特有的方式对人的作用作出相应的反应。无视自然多种属性的统一,认为它对人的作用只是被动适应,这是一种陈旧的僵化的观念。

(二)对自然界价值的重新拓展。人们认为自然界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对这一命题的理解却往往是偏狭的。人们通常仅把自然看成人类物质活动的材料对象,只是满足人们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的对象性需要,人借助实践向自然索取物质生活资料,而自然对人的“奉献”似乎也是无限的。其实,自然界不仅是被改造的对象,它首先是人生活其中,与人须臾不可分的客观环境;自然界也不仅仅能满足人们对象性活动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能满足人类无限生息延续的生存环境的需要;自然界向人类“奉献”的也不仅仅是物质生活资料,而且能通过生态的自我循环和资源的再生以满足人类生存的永久性需要。正是在这后一种意义上,表明了自然界有着最终的人类价值意义。正因为如此,人们的环境保护活动才不仅具有直接现实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长远的生态效益,应该说,自然界对人类长久生存的保证比对人现实利益的满足似乎更重要。

自然界有多重价值属性,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说,自然界具有人类价值意义,是为人的存在,它又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又是自在的存在或为己的存在,即是说,自然具有利他和利己两种基本的价值属性。自然界首先是为己的存在,其次才是利他的存在,因为自然界生态的失衡和自身良性运行的丧失,也必然失去其人类生存的价值意义。由此看来,自然界对人类生存的保证不是绝对的,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也不是无限的,在实践中人们一旦作出片面的价值选择,就势必造成自身生存环境的危机。

(三)对人在自然中位置的重新确立。长期以来,人类总是以自然的主宰者自居,人定胜天、支配自然是近代以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人是自然的主人”似乎是人皆遵奉、天然合理的不变信条。现代实践的发展向人们明显地揭示“人是自然的一员”。人是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它总是以价值主体的资格对自然进行能动的把握,但人又本原于自然,首先是自然存在物,又具有以自然为母体环境的对自然的被动适应。人的自然属性始终是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它构成了人的社会存在的自然基础,只是在人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人的自然属性逐渐为人的社会属性所改造所支配。人们往往过分看重人的社会性,甚至把人的这种主要属性看成了唯一属性,而轻视或无视人的自然属性的本原性和基础作用。其实,“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③。无论人的力量多么强大,无论人对自然的能动把握发展到什么程度,人永远不能超然于自然界之外或之上,人作为价值主体对自然的能动性和作为自然中的一员对自然的依赖性和适应性总是并存的,并且应该说,前者是以后者为条件和基础的。看来,人对自然说来充当着双重角色:人是万物之灵,同时人又是自然之子。但人决不是自然之父,所谓“人造自然”的说法不仅是唯心的,而且是形而上学的。

(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阐释。出于认识和改造自然的需要,人们往往把人与自然看成对立的关系。天命观实质上把人看成是自然的奴隶,而人定胜天论则又把人看成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宰。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认识飞跃,可以看出人与自然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平时人们爱说“鸟是人类的朋友”、“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之类的话,而人也是自然界中一个特有的物种,而自然界也是有生命存在的有机体,扩而展之,为什么不能说自然与人之间是朋友关系呢?既然是共生共荣的朋友关系,当然不能否定二者间的差异性和对立性,但最基本最主要的是和谐统一关系。这种和谐统一关系有多方面的涵义,主要应内含下述三种关系:系统关系,即人与自然处于系统的联系之中;依赖关系,人依赖于自然界,而自然的演化和运行也离不开人的作用;互补关系,它们彼此促进,协调发展,各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阐释中,似乎是把人看得过低,似乎否定了人对自然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质。其实不然。我们否定的是人对自然的征服主义,而不是否定人的主体性质和主体地位;不是把人看得过低,而是把人放在永久牢靠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之上。正是基于对自然和人的真实关系的全面认识,才特别强调自觉意识对主体活动的指导意义,才特别强调确立科学实践控制意识的意义。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阐释,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实践控制的价值目标选择,应该是寻求人类生存环境的优化,克服和避免现代实践的反生态性质。实践控制实际上是通过人的自我活动的调控使自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作出永久性的保证。第二,实践控制限度的确立,主要地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物质利益需要,而是首先依据生态平衡的需要。人对自然的改造和价值需求不能超出自然体系的自身发展及其所能满足人们需求的限度,实践的目的、方向、方式和规模、范围等等,应该以自然体系的生态平衡和良性循环为基准,生态效益应该成为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基本尺度。第三,实践控制方式的运用应该是双向的,即强化对自然的保护性实践,反对和制止对自然的破坏性和掠夺性实践。实践控制意识是建立在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基础上的观念体系,当然远不止于此,但主要是如此。

实践控制是个复杂的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地操作。要科学地调控实践,至少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原则,即实践的目标和最终结果必须以有利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原则。实践总是个人或集团依据自己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追求去发动和操作的,当个人或集团的具体的实践不危及整个自然系统,对人类的生存基础不构成威胁时,这种具体的实践被认为是可行的。当具体实践的目标和结果不危及其他人群乃至整个人类利益时,这种具体的实践目标是合理的,是可以实现的,其最终结果是积极的。否则,为了一己之私利而与群体或人类的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危及人类生存的基础,这样的实践及其价值目标应该被否弃,必须把人类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实践不能只满足一己之利,同时也不能只满足一时之利,必须把人类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人们往往“只在于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有益结果。那些只是在以后才显现出来的、由于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发生作用的进一步的结果,是完全被忽视的。”④由于忽视实践的最终效果和人类的长远利益,必然造成实践在失控的状态下运行,最终破坏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原则,即以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良性循环为原则。实践的对象总是具体事物,人们也总是在对自己有用的意义上去改造具体事物的。当局部的事物的性状及结构的改变不影响生态系统整体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时,人们对具体事物的改造才实现了人的需要与客体属性的真正统一。作为生态大系统中的每个具体事物,都有维持本系统及相关生态子系统的稳定性及良性运行的功能,它的变化不能偏离系统整体的运动要求,否则就会造成系统整体的失调和紊乱,也会给相关子系统造成失调和紊乱,从而最终造成自己存在环境的丧失。所以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必须从自然大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出发,如果孤立地看待自然中的生物和非生物,“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一系列的连锁性的环境问题,如滥伐森林,造成了植被破坏,气候异常,水土流失,江河泛滥,土地沙化,粮食危机,最终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现代人干扰和驾驭自然的本领日益提高,但依靠自然、与自然关联的本质无法改变。随着实践领域的不断拓展,人与自然的高度相关性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得到确证和体现。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界是个完整的生态大系统,它的整体性决定了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即自然的自我生成效益)的统一。人类要想求得生命再生,保持种的繁衍,就必须以经济再生,保持物质生活资料的供给为前提,而经济的再生又以生态的再生,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良性循环为基础。因此,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良性循环,具有最终的人类价值意义。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原则是实践控制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性原则,即维持人的发展和自然的演化协调进行的原则。要合理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双方处于彼此依赖、协调发展状态,就必须使各方面力量均衡、比例适当、结构合理,使人与自然组成的大系统呈协调状态,才是人与自然发展的有利状态、合理状态和优化状态。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使系统整体处于和谐发展状态,必须在实践中把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统一起来,不仅仅以人的物质利益的满足为基准,而且要全面认识人与自然的真实关系和协调发展、良性运行的条件,以保证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为基准。而实践总是为解决确实任务而发动的,它会强化或弱化某方面的力量或某种关系,这种对某些方面的力量和关系的改变在不打破系统原有平衡,保持人与自然的协同发展时,实践可以按一定的方向、方式规模运行,但当对某些方面的力量和关系的改变破坏系统平衡,使人与自然不能协调发展时,就必须依据主客体的现实情况和实践的具体条件,对实践的方向、方式、规模和范围作出限定,合理选择和调控实践的运作方式,以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使双方各自都得到发展。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21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0、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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