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制宣传的一面镜子_法制宣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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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明史》,豁然发现明代尤其是明初的普法经验于今仍有借鉴意义。

一是普法入户,强力推行。众所周知,明太祖朱元璋系布衣出身,年轻时饱受饥寒之苦,文化程度不高,但他对普法的重视实为历代中国帝王所罕见。明朝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朱元璋就着手制定大法,曾语重心长地对大臣表达了自己的法制宣传思想:“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民家喻户晓。……今吾以《律令直解》遍行,人人通晓则犯法自少矣”(《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八)。窃以为,此段史料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与普法相关:一是朱元璋强调了普法的目的是“使人不犯法”,尽管有人可能认为这只是朱元璋为了维系朱明江山的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其中饱含让百姓知法而后守法的法制宣传思想当属无疑;二是朱元璋强调了所普之“法”的内容须通俗易懂,“使民家喻户晓”。这一条实际上是强调立法的大众化,为普法的深入贯彻夯实基础。朱元璋深知:有法不守,莫若无法。令今人颇为汗颜的一点就是他特别重视普法的效果,《大诰》的制定与普及正是朱元璋法制宣传思想的集中体现。为了普及《大诰》,朱元璋诏谕:“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朱元璋此举不免带有随意量刑而破坏法制之嫌,但其大力推行普法的良苦用心却跃然纸上,《大诰》的普及亦得到空前落实。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既然家中收藏《大诰》可以减等处罚,又有谁敢保证家庭成员终生与法无涉呢?是故这种强力推行的普法方法大大促进了平民百姓收藏与学习《大诰》的热情,实现了法制宣传家喻户晓的效果,以至于出现了“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明史·刑法志》)的普法盛况,不能不令人叹为观止。

二是融法于礼,深入民心。搞好法制宣传仅仅依靠强力推行还远远不够,让法律规定植根民众内心才能实现普法的目的,对此明朝统治者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朱元璋深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如何让基层百姓知晓法律乃是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是故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命令省府州县在各乡设立申明亭,“凡一乡劝善惩恶、申明教化之事,俱在此惩戒”(《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二);“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李章准授于本亭剖理”(《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六)。这两段史料说明,申明亭承载着教化和解纷的双重职能,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派出法庭或基层司法所,但笔者认为其对法制宣传所起的作用却远远超过现今的这些机构。因为掌管申明亭的“耆老李章”是由本乡民众推举出来的公正权威人士,多由当朝致仕的官吏和地方士绅充任,并非国家公务人员,无形中能够拉近与民众的距离。他们不仅精通当朝的法律规定,也娴熟当地的风俗人情,他们对民间纠纷的公正解决本身就是一次次无声的“法制宣传”。尽管他们作出的“判决”并非完全依据法律规定,但也实现了让当事人及民众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说,“耆老李章”的解纷不仅宣传了法律,而且弘扬了道德教化,是道德和法律的黏合剂,使法律和道德完美融合,实现了国法与人情——融法于礼的统一。只有如此,法制宣传才能真正深入民众内心,百姓才会逐步了解法律、认同法律。

无独有偶,明朝中后期的乡约制度亦为如此,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隔半月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处纠纷。这些约正、约副、约讲、约史与前述的“耆老李章”并无二致,只是制度更为完善而已。乡约宣讲圣谕的目的在于教化民众,以利于在本地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调处纠纷的目的则重于法制宣传,以便维持当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此普法,效果自然会深入人心。

三是注重对官员的法制宣传。古人有云:“故明主治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不可否认,奉行法家思想的朱元璋是此言的身体力行者。“以法为教”的关键是各级官吏要首先做到知法守法,因为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官,其一言一行能对百姓起到“身正令行”的示范作用。朱元璋对此心知肚明,所以要求各级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大明律·吏律》)。这段史料充分说明朱元璋对官吏们普法的良苦用心,不惜以刑罚打击来强制各级官员学习法律,目的不外乎是督促他们依法办事,以免滥用职权发生侵夺百姓权益之事。

不仅如此,即使对于那些官员的后备军,朱元璋也大力推行法制宣传,规定《大诰》为科举考试必考内容,要求相关官吏“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以违制论”。客观地讲,在视科举出仕为唯一正途的封建时代,这种将法律纳入考试的法制宣传方式是格外有效的,同时也为其将来当官时明法守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反观当今,许多官员在锒铛入狱后才悔吐真言“自己是法盲”,这不恰恰说明我们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还很不到位吗?

研史鉴今,历史的价值绝非仅仅是让现代人回归历史,更重要的是为现代人开拓创新提供营养和动力。反思近30年的普法历程,笔者以为对公务员和农民两大群体的普法是重中之重。原因在于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能够起到社会风向标的引领作用,大力推进这类群体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对广大民众而言,就能起到最有效的普法效果,亦是“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法制宣传。反之,对于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则完全可以仿效朱元璋的做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我们必须牢记:治官严则法易行,官守法则普法易。至于对数量最庞大的农民进行普法,除了在法律的框架下大力推行外,学习明代“耆老李章”融法于礼的普法经验可能更有意义。其实质就是普法也要立足于民间传统的基础。这就需要将基层那些富有乡土经验的法律人与乡村的民间权威配合,将国家的法律与地方的习惯完美对接,使之既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又能为乡民内心深处的传统道德所接受,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普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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