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保险资源的战略重组_市场经济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资源的战略重组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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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

1.外资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在其基础上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WTO关于全球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本框架。它规定各缔约方都享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指除政府职能和极少的国家特许部分领域外的内外资一视同仁)、透明度要求、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由此可见,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保险市场的环境将发生根本的变化,在三五年内逐步同国际接轨。

加入WTO后,外资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数量将大幅增长, 竞争将更加激烈,对民族保险业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保监委对进入我国的外资公司的基本规定是开业在30年以上及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谨慎开放的原则下,实际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的实力(含资本和财务实力、技术、人才、信息、经营决策能力、体制、创新能力)均大大地超过了民族保险业组织,他们是无险不保(含巨灾保险、 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财务再保险)的金融航母。即使把我国最大的中保产险和中保寿险相加,与排在世界财富500 强之后尚未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丘博相比较,也相差很远。在再保险方面,中再保注册资本仅30亿元,1999年总资产为120亿元,保费收入121亿元,人民币部分因无外汇基本自留,权益性资产/净保费的比例在1∶10到1∶5 之间(国外多在1∶1到6∶1之间)。中再保1999年的保费收入排世界14位,而股东权益则根本排不上名次,中再保不光是竞争能力差,其偿付能力也很低(中保也是这样),这是否是中国的保险监管无法按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因之一?国际市场的实践已经证明,开放市场条件下常规业务的价格战会成为竞争的第一手段,个性化业务或高风险业务的技术战(含价格战)和高质量多方位的服务战必将成为主基调,而这种背后的支撑基础是我们极为缺乏的。

2.市场经济的深化对保险业的压力

市场经济的深化必然首先要求保险业有充分的偿付能力并真正按商业化机制运作,同时国企改革、西部开发和社会老年化对商业保险的期望和压力是前所未有的,保险业偿付能力或保险产品的稳定获利能力不强及创新能力的落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功能的发挥。

市场经济的深化必然要求国家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服务(如政策性保险)和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先锋作用(如知识经济的新风险和新的巨灾风险、传统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也必然要求保险业金融功能的发挥。同时市场经济必然导致的市场退出在市场不成熟时对社会的震动也均会对保险业构成压力。

3.功能型产业政策的形成

保险产业政策既影响到一国保险业的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也对保险业功能的发挥及对保险制度安排的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保险市场不尽完善及保险的功能受到抑制的国家。

产业政策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即追赶型、差别型和功能型,产业政策模式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体制,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讲,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实事求是,尊重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WTO的压力会导致国家效用的转化, 市场经济中各投资主体、供给主体和服务主体及需求主体的效用的变化及其博弈效果,这些是导致产业政策必然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WTO 的国民待遇使靠歧视性政策把其它资源转移到保险业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是不现实的。产业政策必然从单纯的追赶和差别化模式向更注意发挥比较优势、强化市场功能和提供信息的方向转变。加入WTO后, 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只能在WTO 容许的限度内再以功能化的产业政策为主基调的前提下谨慎地使用,完全依靠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是不现实的,因为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的“重商主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O 的要求格格不入。差别化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的规模经济理论,一方面在保险业中没有明确的数据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的问题似应交由市场主体并辅之以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去解决。至于追赶产业政策,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代替市场,欲速而不达。而功能型产业政策的根本特征即是提供相对稳定的信息导向,建立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制度,提高效率,调控市场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功能,以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国家效用目标

1.金融安全。(1)保险业本身不乱,偿付能力好;(2)国家实力不强和国有资本的有限性导致国家不可能对保险业面面俱到,因此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防止外资的控制)、国家对保险业的担保压力逐步减轻,税收的掌握将成为主要考虑内容。

2.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增强及保险产业的高级化。保险力度和广度加深、保险布局优化是重点,而前提是保险业危机的化解、创新和发展。目前保险业太小,每年保费1200多亿元,还不及国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保险业如不利用加入WTO 的机会发展壮大,国家难以依靠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3.效率与公平。

三、我国保险业资源的战略重组

(一)制度的重组

1.大力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功能化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即要求市场机制合理,竞争充满活力,因此应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搞好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好企业家、专业人员和董事市场。其实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家市场也是一个资源配置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使得我国有限的保险资源集中配置于同一目标市场,尤其是常规风险市场,并在该市场进行低服务水平的恶性价格战和退费战,而对新的市场不愿开拓和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看,非公有制资源的利用、企业家市场、年薪制、按剩余价值索取权益的企业家股票期权制应引上议事日程。

2.完善资本市场,增强资本运营,实现保险业功能的多样化

资源重组的实质是在产品运营的基础上的资本运营,产品投资方向也是资源配置问题,它是资本运营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和产品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不理想,资产管理也不是真正的资产管理,在市场经济面前无法引来保险业的战略投资者;在这种条件下,保险业无法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此时即使是靠发国债解决保险业低下的偿付能力问题,保险业能还得了这些国债吗?因此对保险产品的创新如投资连接产品和保单贷款及保险资金的应用应在可控风险的基础上予以鼓励,并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以保险公司为发起人,组建与保险人的资产和负债管理相匹配,符合保险人的风险控制原则和保险业特质的保险基金,基金的经理人通过市场机制产生,同时应研究开放式的基金供保险公司选择。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应鼓励保险业为金融中介创造条件为以客户为导向的金融一体化服务,同时应启用不同层次的投资主体,并鼓励保险公司上市。为了不断地优化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应鼓励保险业之间以及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资本运营。资本运营已经远远超过了资金应用的范畴,它是保险市场功能多元化的一个侧面的反映。

3.按功能型产业政策的要求搞好保险监管

既然产业政策的导向是功能型的,因此整个保险监管应按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

(1)监管:在推行保险业的外部精算师审核制度, 搞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化的监管。由于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决定了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的功能,不同的时代必然会要求国家在保持自己最大效用的同时作出更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保险市场中各商业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优势互补、互取所长、竞争与合作,使我国经济保障系统更有效率、更完善而共同努力的关系,因此对市场主体的商业化经营逐步交由市场处理(含产品的设计、分保安排、经营区域的划定、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管部门应引导民族保险业在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顾客价值链上找到自己新的准确的定位及在市场上总的主导地位。

(2)税收公平,对商业化经营的内外资公司原则上实现国民待遇。对国家鼓励的经营方向的公司应在对内外资公司同等的基础上实行与其他种类的公司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如对专业化的原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应有优惠的差别化产业政策,对部分险种的税收也应优惠。

(3)鼓励保险业金融功能的发挥,尝试跨部门的监管合作, 为金融一体化创造条件。

4.《保险法》的修订尽快进行,将不利于市场经济和WTO 要求的部分尽快予以修订。

(二)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的市场体系的重组

1.市场体系的建立原则

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体系的建立不光是包括市场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它的建立次序和重点,并且市场必须是开放的,即市场的进入、退出和对外对内都是在可控的基础上开放的,以利于资源的配置。

我国的市场体系应做到:既包含商业保险,又包含政策保险和企业自保,实现补偿形式多样化;商业保险中含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产险和寿险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包含中资与外资、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法人资本及民营资本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功能多元化;市场监管法制化;包含国有独资、外资、股份制、合资形式、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全国性和区域性公司、专业化和综合性公司、大的金融集团和中小不同层次的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产品形式和功能的多样化、人才和技术市场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如保险技术、资本技术、管理技术、营销技术)。根本的目标是使各主体在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下找准自己的定位,发挥各自随环境变化了的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资源配置的一个重点是不断批出符合条件的小公司和专业化公司(指一个或几个相关的险种的公司),能发展的应创造条件让其发展,少一些限制,不能发展的就由市场力量并购,即在保险市场产生动态的不断换血和造血机制,实现原保险业、再保险业、保险中介、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并购和联合,迫使各市场主体注重创新能力、特色服务能力、开拓新的高赢利领域的能力和不断转化又向新领域的能力的培育,避开已激烈竞争领域,从而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为保险市场作贡献。

相互保险公司总体上讲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较股份制小,但因为保单持有人之间的风险转移与保费负担的不对称必然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使得相互公司的结构不稳定;另外,相互公司在筹集资金、发展壮大、提高偿付能力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均不如股份制公司(相互制公司的所有者即保单持有人的经常变化使得对经营班子的监控不力,同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外部监管的要求也比较高,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到保险公司倒闭时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我国暂不宜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对保险合作社也是同一个道理。

至于个人保险组织,是“劳合社”的一种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产物,我们不应发展。目前的劳合社实际已在美国的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和日本的地震险业务中吃尽了苦头,偿付能力的危机使得它在分出一家公司专门承担过去业务的未了责任的同时,对会员的个人制作出了很大的修正,目前法人机构拥有的资本在劳合社整个资本份额中的比重超过20%。

国际上自保公司一般是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或某一行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风险保障的组织形式,其根本的目的:一是为了税收优惠或税收延迟,二是为了风险管理的创新,三是为了与现有的保险公司在部分领域相竞争。自保公司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同海运中的P&I Club 是同类型的组织。在我国,自保组织从设立到退出市场宜按一般企业对待,不必要由保监委管理,完全也没有必要予以税收优惠。

2.国有资本的介入方向

功能性产业政策对市场的导向作用是希望培育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但这是寄希望于市场具有良好的自纠偏能力。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理性的“经济人”假设也是局限于理论研究,同时对福利经济学的不同理解也必然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保险市场仍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即使市场具有自纠偏功能,国家的实力和市场需求主体能否承受自纠偏功能实现对市场造成的巨大震动?为保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效用的实施,国有经济介入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兼社会保障和金融功能于一身,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的保险业就成为必然。

当今社会金融一体化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也成为一种潮流,甚至连一向主张银行业与保险业划江而治的美国也于1999年立法打破了这种限制。尽管从微观上看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的动机是为了使资本运作高效而逃避金融监管,其实这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由国家出面所作的一种局部调整,这既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也是出于一国保险资本核心竞争力提高的考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政治先行,经济作后盾的行为也证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介入保险业的必要性,而决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国有经济应全面退出。

市场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也有其效用,这种效用不一定是单纯的经济效益,它还包含其他的有利于人民长远利益而暂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内容,我们说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指从更长远一点的时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观察问题的。退一步讲,即使国企目前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低下,那也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而根本就没必要动不动就谈所有制问题,美国即使是大的企业,亏损的也多得很。市场经济并非与国有经济不相容,不能混淆经济体制与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的根本区别。

由于人为的资源定价扭曲使垄断利润在保险业的存在已成为历史,同时保险业作为竞争性的行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没能力也没必要全面介入保险业,那么国有资本主要是介入保险业的哪部分呢?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将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一个主基调提出来。目前大家说国有保险公司的最大的问题一是资本金,二是体制,但即使这两方面的问题解决了,仍涉及到资源配置这个大问题。国有资本的介入的方向主要是在市场其他主体难以或不愿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国家必须调控的领域。至于一般性的竞争性市场则一方面通过法定再保险和政策法令予以监控,另一方面搞股份制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完全以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通投资主体的身份去追求资本的赢利性,同时在市场发育不健全时力所能及地发挥其市场“模范标准”的效应。国有资本介入的根本重点为:

(1)同各种经济相适应的政策保险。

(2)同工业经济相适应的巨灾风险、高科技风险、信用险和责任险。

(3)同知识经济相适应的ART,ART的实质是风险转移方式的变化,风险由传统的保险市场转移到金融市场和其他市场,使承保能力大提高。ART包括自保、限额保险、应急资本、巨灾债券、 保险风险股权和期权交易。

(4)社会保障领域尤其是寿险中的团身险和医疗险这一现金流量大的领域。

(5)保险业的资信评级,尤其是市场不成熟时。 因为目前国际上的大的著名的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都存在强制性的评级问题。

(6)法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应仅限于商业性业务, 按商业化运作(尤其是分保佣金问题),逐步探索改变目前的成数再保险方式,同时应积极鼓励市场发展的业务创新。法定再保险应在维护市场秩序,加大国内自留比例,发展保险业方面下功夫。针对目前法定再保险的资本不够的办法,可以国家补或市场上的各保险公司按资本量入股,或上市或鼓励民营资本的加入的办法解决,但是总体上国家资本在51%以上;对于分保比例,可以10~20%不等,根据险种每三年调整一次。当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完善时,国有部分可以考虑部分退出,此时的法定再保险就会向普通的商业再保险靠齐,此时更多应考虑的是财务再保险、巨灾再保险和作为加大国内自留的手段。即法定再保险发展模式为国家垄断——控股法定再保险(加入中资,条件成熟时再吸收外资)——法定再保险的内容的变化——国家的逐步退出,民族保险业控制再保险市场。

(7)一般再保险。成立以中资参加的商业再保险公司, 与此同时成立一家合资的商业再保险公司,这样再保市场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也可以引进新的技术,同时还有利于原保险人的生存和获利空间,并可为法定再保险无力承担的风险解围,努力使再保险市场成为纵横的再保险网络。

(8 )投资银行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和各种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如高科技、风险投资、国债、实业方面的)。

(9)国家有可能的话, 介入部分国际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学习技术和经验。

(10)地方国有资本对经纪公司的介入,因为通过经纪人冲击原保险市场的可能性较大。

3.组建民族保险集团,同时逐步向金融服务集团迈进,并争取上市

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属寡头竞争的格局,市场集中度十分高,这既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现状,也是市场结构稳定的基本要求。但是否目前市场集中度高就说明保险消费者剩余可实现最大化?是否这样保险业可发挥社会“稳定器”和“助动器”的作用呢?不是,因为这种竞争是非深层次的竞争,是在偿付能力低下、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的官定高费率下的回扣战。我们追求稳定的有效的竞争结构,只有这样,市场才能稳定发展。面对加入WTO,在分业经营、专业化管理、 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采用集团控股的方式组建民族保险集团势在必行,而专业公司控股模式和专业分设模式不应成为发展的方向。保险集团作为第一步,应迈向金融服务集团以求保险功能的多元化的发挥,可以说组建民族保险集团是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需要,是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求的需要,是市场结构稳定的需要。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格局下,是采用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兼并联合还是通过行政手段或为保留各公司原有的品味、经营理念、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等去慢慢地发展保险集团和金融服务集团呢?考虑到目前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对保险业和金融业均有很深认识并有高超的管理能力的人才十分缺乏且相应的职业企业家市场几乎为真空状态,加之各保险企业本身的实力有限和加入WTO后我们的缓冲期实在太短, 目前似应以行政性手段为基础,采用资产划拨与补充然后吸引部分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入股的形式建立保险集团,采取董事和经理人从高级经理人市场公开招聘、组织考察的模式比较妥当。与此同时,对具备靠自身能力能发展为保险集团或金融服务集团的企业应积极支持并予以试点,总之至少要在全面放开保险市场前形成两家大的初步可以与外资抗衡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集团,最好是金融服务集团,因为它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和深化。对于金融集团,至少在加入WTO 后的最终缓冲期结束前形成3到5个大的金融集团。

4.其他资源的配置和国有资源的补充

目前国有独资的中保、中再保一方面资本不够、偿付能力不足又要大量拓展业务,吃进风险,一方面又限制其他资源进入保险市场,实在有违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和《保险法》的精神。单个公司的发展不等于它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公司的发展和在短期内的可持续发展不等于市场的发展,市场一时的发展不等于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利用好两种资源(中资与外资),对中资中国有资源的两个层次(中央国有资源和地方国有资源)和非国有资源的利用都应重视。多家法人控股肯定较一家法人控股是一种帕累托优化。现有的资源应调整结构、退进并存、民族保险业的实力的提高是根本,资源的配置很重要,要把有限的资源用好,并带出后劲来,目前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功能错位严重、资源配置出问题,不利于保险业内分工合作与发展,尤其体现在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经纪人之间和保险人与公估人之间的功能错位。

有一种想法,希望外资进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象日本一样市场占有率在10%以内,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中资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宁可丢掉政策性保险和高风险业务或ART这一块, 来与外资争抢同一目标市场的业务。其实中资和外资都是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不给外资一些空间是不行的,尤其是在目前我们的保险业资源不充分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国有资本要在市场起主导作用。对外资的市场占有率应分险种考虑,对于非国家急需的,而且涉及到大的资金流量的业务,应按一定的市场份额制定反垄断条例,这样并没有违反国民待遇。

外资的介入应在考虑到民族保险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谨慎地引进,重点放在技术创造、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而民营资本的引入则应立即提到日程上来。

加入WTO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更高了,应允许保险业上市融资。可以先上市新的资产质量高的中小产险公司,有了经验后把中再保、中保、太保或平安整体上市或把好的分公司分拆上市,这样既有利于资本金的扩大,又有利于社会对保险业的监控,改善股份制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可提高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以实现保险业的需求拉动,并改善保险的供给绩效。为了能实现对保险业的控制,应设置国家“黄金股”。长期的实践证明,我们与外资竞争时败下阵来的最主要的原因不是技术,而是资本实力。

对原保险市场应该分险种、分区域、分组织形式逐步开放和发展,首先应发展的是产险中的高风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等专业化公司,对寿险业务仍应以合资为主。应尽快发展民族经纪人公司,对外资至多只能是合资(这点尤为重要,防止外资对市场的垄断);对公估人则可合资与中资独资并行,因为通过公估人控制保险市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我们十分需要公估技术。必须强调的是,对保险中介机构,目前和将来一个阶段,在市场成熟度不够时,不应允许保险供给主体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股,以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绩效的改善。

5.市场退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退出是必然存在的,是资源配置和重组的必然结果,但是原保险中的强制保险部分和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人行同意的寿险高利率定价)和法定再保险部分国家要保护,市场退出应分步、分不同的险种(产险或寿险,法定与否)、成立时间、公司的性质(原保险或再保险)进行,对后成立的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可先搞市场退出,对老的公司(包括强制性保险——因为经营强制性原保险业务的公司会好多,但不包括法定再保险公司—因为仅一家)应在规定的过渡期后的业务不再实行国家担保,既然要考虑在市场退出时的资源补充和重组及再保险的国内自留的增加,因此市场一定要放开,并防止垄断,但是太开放保险业的“壳”资源又不值钱,应让外资收购这些“壳”时接管一部分不良资产。同时市场退出要与预警和挽救(如财务再保险,保户保护基金)机制、停业或限制业务相结合。

(三)产业布局的重组

一方面东部由于费率战使得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比西部小,另一方面西部的市场费率又较高,但是展业较困难,因此对进入西部的公司应取消人为的限制。发达地区都开放了,落后地区谈不上对外开放。西部的风险保障市场不会被外资垄断,因为既可以用法定再保险解决,也有中保和其他的地方资本控股的国有保险公司在西部地区竞争。

对落后地区的保险市场主体没必要优惠,因为以后机构设置肯定没有限制,可以跨区域经营,同时目前的西部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比东部小,根本的问题是垄断利润太高而且新的险种和新的保源没有开发出来,市场竞争没有充分展开,同时经济发展太慢。

由于各保险总公司的资金控制权相对银行业而言集中多了(实际上银行业也在集中资金到分行一级并且按经济区域划分分行),同时保险业在当地的资金方面的呆帐也不存在,还有高费率的刺激,因此保险公司对开发西部应是有信心的,根本的问题是建立好市场机制,减少不合理的垄断定价,通过政策和国有保险资源的行为,拉动保险需求,让保险资源自由流动,产生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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