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国家职权结构中的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职权论文,宪法论文,法院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俄罗斯宪法法院始建于1991年,它的产生深受以德国宪法法院为代表的欧洲违宪审查模式的影响。从其自身属性看,俄罗斯宪法法院首先是一个司法机构,同时“宪法法院具有特殊的政治法律属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与国家首脑、议会、政府是平行的机构。”①在国家职权结构的视域中,基于“权力分立原则”以及俄罗斯宪法法院特有的双重属性,其在运行过程中总会与其他国家机构形成某种关系。从应然层面看,源于宪政的内在要求,俄罗斯宪法法院应在尊重和维护其他国家机构职权的同时完成自己的审查任务。但实际上,它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并不总是能够达到理想预期。梳理俄罗斯宪法法院与立法机构及总统之间的关系,②剖析宪法法院权威享有的程度,从而展现它在国家职权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这是揭示宪法法院真实面貌的必经途径。我国与俄罗斯曾有过一段极其相似的发展经历,现又同处于变革时期,了解和掌握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实际运行状态,对于我国改革或重构违宪审查制度而言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宪法法院与立法机构的关系——司法自制与司法积极主义
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毫无疑问是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基于此,违宪审查机构必然会对立法机构形成制约,但同时这种制约又须存有界限,否则会侵犯立法机构的权限。就与立法机构的整体关系而言,俄罗斯宪法法院一方面保持自制和谦抑,体现出对立法机构的尊重;但另一方面,却又表现出明显的“司法积极主义”姿态。
俄罗斯宪法法院对立法机构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其践行着“司法自制”。那么在违宪审查制度中,所谓司法自制之理论,“不外乎是:第一,基于民主政治理论之需要;第二,基于权力分立之原则之需要,而发展出来的自制原则。………就违宪审查的本质而言,其本身应属寡头的政治理论,尤其属于非民主(不具备民意基础)的司法机关,对于前项立法行使审查之权限,绝对有严格的实施自我限制之必要。”③实际上,当今各国司法审查机构(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或多或少都遵循着司法自制。
“政治问题不审查”应该说是司法审查机构从审查范围角度予以自制的表现。司法审查机构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就会违背违宪审查的使命,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予以禁止。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法》第58条就规定,违宪审查排除作出任何政治性的评价。《俄罗斯宪法法院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俄罗斯宪法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剖析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判例,最能体现其适用“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的案件莫过于1995年的“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案”,宪法法院以违宪审查请求含有政治性动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④“从此,俄罗斯宪法法院形成了一个受理违宪审查申请的通用标准,有关审查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宪法的申请都应该符合法院活动的原则和使命,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不应该成为政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实践中不仅不审查政治问题,而且将社会、经济问题也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在2006年作出的一个裁定中,宪法法院以审查对象涉及经济问题而拒绝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愿,“依据宪法对(诉愿)进行审查实际上就意味着要去评价立法者决策的经济倾向及合理性,这不属于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权限。”⑥
“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司法审查机构从审查方法上予以自制的表现。1819年马歇尔法官对“合宪性推定原则”作了诠释,“当法律侵害(抵触)宪法之事实,在未确认其已达到合理怀疑之界限前,应推定其具有合法效力。此乃尊重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对国家秉承的忠贞爱国、贤能与诚实等精神,故应予谦让。”⑦在俄罗斯宪法法院法官戈·阿·戈特日也夫看来,“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换言之,就是推定法律合宪,这是一种法律手段,运用这样一种法律手段对于(维持)法律效力而言是必须的……宪法诉讼中存在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适用这种推定是法治国原则的要求之一。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就是最大可能的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力求其不违背宪法,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的目的是维护法律调整的稳定。”⑧俄罗斯宪法法院已经在一些判决中使用推定法律合宪。例如2002年的“召回地方自治代议机构代表案”⑨。此外,在2001年的“赦免案”⑩中,宪法法院也较为明显的适用了推定法律合宪的原则。“从国家杜马2000年5月26日和2000年6月28目的决议内容来看,从国家杜马提交的决议制定过程中的讨论材料看……国家杜马在制定赦免法令的过程中存有一定疏忽,从实质上看歪曲了赦免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由于推定宪法机构的行为是忠于职责和理性的,那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杜马在行使这样一种权力时不能超出宪法授予它的广泛裁量界限,为一些人设定条件从而使得他们在赦免宣布后对于自己的行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这会激发犯罪行为并且会使他们失去潜在的保护,所以这不符合上述(推定国家杜马忠于职责)原则,也不符合赦免法令的属性和使命……判定2006年6月28日的决议第1条违宪。”(11)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合宪性推定原则,俄罗斯宪法法院还有着这样一种用法。在2003年2月20日作出的一个裁定中,宪法法院强调,“如果法院得出结论,在具体案件中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宪,那么要对这个结论进行法律上的充分论证。在不具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推定法律合宪,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适用该法律规范。”(12)这里,合宪性推定原则客观上成为限制或约束其他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一个壁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敦促其他法院尊重立法机构,以达到维护法律安定性的目的。
虽然俄罗斯宪法法院努力地践行着司法自制,但对宪法法院的指责还是不绝于耳。对宪法法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侵犯立法机构权限方面。例如,在1996年的“集体农庄财产继承案”中,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判决,在宪法法院法官赫·波·维特鲁科看来,“俄罗斯宪法法院在自己的论证中不承认集体农庄的农户是独立的俄罗斯立法上的主体,这种情形下宪法法院实际上已经夺取了立法者的职能。”(13)此外,还有学者指责宪法法院在实践中已经代替立法者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实际上,俄罗斯宪法法院在近些年来的一些判决和裁定中常常宣告新的法律规范……如果俄罗斯宪法法院有权力创设新的法律规范,那么这就会将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混在一起,也就是更加严重的违背了宪法……。(14)应该说,这些指责与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司法积极倾向或司法积极主义有着一定的关联。
从俄罗斯宪法法院违宪判决的数量来看,它在某一时期明显地表现出了司法积极主义。“司法积极主义的维护者强调的是法官‘实现正义’的使命”(15),在经验层面上,司法积极主义经常表现为一国司法审查机构作出过多的违宪判决。然而,基于维护民主政治及权力分立的需要,现代国家更多强调的是司法审查机构的司法自制。“一般认为,违宪的决定可能对政治过程造成较大的干涉和影响,因此法院在做出违宪判决时应尽量谨慎。”(16)“在有法律违宪审查的民主国家中,日本最高法院认定法律违宪的案例屈指可数,瑞典最高法院更是从无一例,其国会的立法空间当然会大于其他国会。”(17)当然,违宪判决的数量并不能揭示司法积极主义抑或是司法自制的全貌,但至少可以成为判断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司法审查倾向于积极与否的参考指标。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大法官制度中,“从第五届所作的2000号解释起算,到第六届做的第489号解释,共有91号解释涉及法律的违宪审查,而有32号解释被宣告违宪,比例高达35%。……大法官的积极主义实可谓昭然,立法者整体的决定自由不能说没有受到相当大的限制。”(18)那么,反观俄罗斯,从1998年到2000年(参看表1),涉及联邦法律或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共有47件,全部宣布违宪的案件占57%,如果加上部分违宪的判决,那么这一比例是89%,全部合宪判决仅占11%。比照台湾大法官违宪判决的数据,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俄罗斯宪法法院明显地表现出了司法积极主义。实际上,其他东欧国家的宪法法院也会在某一时期体现出司法积极的倾向,“匈牙利宪法法院就曾在两年内宣告一百多件法律全部或部分无效。”(19)当然,这与那些政治、经济秩序稳定,法治程度较高国家中的司法积极主义不可同日而语。一方面,须考量到包括俄罗斯在内的东欧国家都处于社会转轨时期,面临着政治、经济的变革,法治进程刚刚开始。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民主与法治岂是朝夕所能培养,故东欧国家宪法法院即常扮演‘司法积极’的行动派,试图成为制度转型的主要推手,期间的利弊互见,难有定论。”(20)需要指出的是,从违宪判决的数量来看,近年来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已经降温,从2005年到2007年(参看表2(21)),涉及联邦法律或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共有36件,全部宣布违宪的案件占25%,如果加上部分违宪的判决,这一比例是47%,全部合宪判决约占53%。想必这同俄罗斯政治、经济秩序的日益稳定、法治建设取得进展有着一定关系。
其实,在尊重立法者与履行违宪审查职能之间找寻一个恰到好处的位置,这是很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即便是在德国,对于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会有这样的评价,“不可忽视的是,联邦宪法法院恰恰在过去的20年里宣称要维护立法者的自由和责任以及由此形成的联邦宪法法院的克制……宪法法院的号召是一回事,在要作出评价的法律问题中对于(立法者)形成性的裁量范围的具体的尊重是另一回事。”(22)基于此,对于年轻的俄罗斯宪法法院应该给予更多的时间和耐心。
二、宪法法院与总统的关系——有限制约与宪政意义上的制衡
俄罗斯1993年宪法确立的权力框架中,总统享有强权,在国家职权结构中总统处于无可比拟的显要地位。一般认为,俄罗斯的总统制是半总统制中的超级总统制或是总统集权制。在俄罗斯宪法设置的对总统权力进行制衡的机制中,能够对总统制定的命令等进行违宪审查的宪法法院引人注目。毕竟,在俄罗斯的超级总统制下,有一个像宪法法院这样的机构能够对总统形成对抗及至制衡,这对于民主与法治来说是至为重要的。
在宪法法院成立的最初两年,也就是1992-1993年间,由于政治变革、苏联解体等因素,俄罗斯整个政权体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宪法法院开始行使自己的违宪审查权。它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就与总统有关。1991年12月俄罗斯总统颁发了合并国家安全部和内务部的命令,随后当时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总统令侵犯了人民代表大会权限为由诉诸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2年1月14日作出判决,“俄联邦宪法没有授予总统组建部的权力……认定俄罗斯总统1991年12月19日颁发的命令违宪。”(23)随后在1992年“《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法》修改案”中,宪法法院在判决的结尾认定修改《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法》的法案违宪后,对总统提出警告,“总统没有及时签署修改《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法》的法案,违背了俄联邦宪法121条2款,提请俄罗斯总统注意。”(24)在1992-1993年间,俄罗斯宪法法院共审理了27个案件,其中大概有8个案件涉及到总统命令或总统职权,有5个案件认定违宪,2个案件认定合宪,另外1个案件对总统应履行的职权提出了警告。这样的判例表明,俄罗斯宪法法院对总统的制约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当时的宪法法院身处复杂的政治环境,同时在总统与议会的争斗中更倾向于支持议会,这样,作为新生事物的宪法法院由于未能保持应有的中立地位而被总统中止了职权。如果仅从宪法法院的判例来看,可以得出结论,即宪法法院对总统存有制约。但是如果考量到宪法法院的最终遭遇,当然须抛开当时俄罗斯政治势力之间的冲突以及宪法法院未能保持中立地位、陷入政治漩涡的客观事实,那么这种制约又是显得那么无力。
1993年《俄罗斯宪法》颁布实施后,政权体系的运行渐趋平稳,及至1995年,俄罗斯新的宪法法院组建完毕开始运转。尽管昔日有着被总统中止职权行使的遭遇,但是,在新宪法赋予的违宪审查权基础上俄罗斯宪法法院对总统权力的行使还是起到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这在1998年的“《俄罗斯宪法》第81条3款解释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俄罗斯宪法》第81条3款规定,同一个人连任俄罗斯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届。1996年叶利钦再次当选为俄罗斯总统后,总统一方的政治力量坚持认为这是叶利钦的第一任期,可以参加下届总统竞选。国家杜马反对这一立场,随后向宪法法院提出解释《俄罗斯宪法》第81条3款的申请。俄罗斯宪法法院受理后于1998年11月5日作出判决,“(叶利钦)1991年6月12日当选为俄罗斯总统是第1任期,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这一任期并不中断,根据《俄罗斯宪法》第81条3款的含义,俄罗斯总统的第1任期并不重新计算……裁定1996年(叶利钦)再次当选总统后是俄罗斯总统的第2个任期。”(25)这一案件中,宪法法院对总统权力的制约显而易见。
当然,肯定宪法法院在制约总统权力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可以掩盖对宪法法院处理与总统职权相关案件的一些尖锐批评,其中甚至有许多指责是来自于宪法法院的法官。概括而言,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认为宪法法院作出的一些判决不仅没有起到些许制约总统强权的效果,反而有助长总统权力的嫌疑。这在1996年的“行政地区长官案”中体现得特别明显。1994年10月俄罗斯总统颁布名为“巩固统一的俄联邦执行权力体系措施”的总统令,规定了行政地区、自治州、联邦直辖市行政长官的任免。国家杜马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认为构建俄联邦主体的权力执行机关应该依据法律,而并不是依据包括俄罗斯总统令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合宪判决。对于国家杜马申请中提出的置疑,宪法法院在判决中这样解答,“依据《俄罗斯宪法》第80条,俄联邦总统是宪法的保障者,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地发挥职能及相互影响。因此,总统颁发的命令并没有违背宪法,是填补了法律在某一问题调整上的空白,……这种情形下,总统的命令没有违背宪法和联邦法律,总统令的效力只是临时的,限定在相应的立法文件出台之前。”(26)对此,宪法法院法官波·阿·鲁契尼在不同意见书中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总统是宪法的保障者(宪法第80条)绝不意味着,总统不受宪法约束,可以自己作出裁量,就任何问题制定任何命令,而不顾及这一问题是属于什么权力分支(国家权力机关)管辖。首先,总统作为宪法保障者发挥该职能须遵循确定的程序(宪法第80条2款)。遗憾的是,这个重要细节在宪法法院判决中省略了。其次,总统应该努力达到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和相互影响,而不是取代、不是代替他们去行使(职权)。因此,最简单地说,例如,总统确信联邦会议行动慢了,就有权制定临时替代法律的命令。宪法法院无权扩张总统的权力。宪法法院的新措施抹去了总统命令和联邦法律之间的区别。……只能表示遗憾,宪法法院用反宪法的实践证明了自己的权威,这一实践的基础就是俄罗斯总统所谓“隐藏”权力的合理性。”(27)
第二,认为俄罗斯宪法法院在总统的强权面前过于自制,以消极放任的方式助长总统权力。最为典型的是1998年的“总统3次提名总理案”。《俄罗斯宪法》第111条规定,国家杜马3次否决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资格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1998年3月23日,总统叶利钦解散以切尔诺梅尔金为总理的政府,于3月27日提名基里延科为新总理。国家杜马先后进行了2次表决,均未通过。叶利钦第3次仍坚持提名基里延科为政府总理。依据《俄罗斯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国家杜马进行的第3次表决无论结果如何均不会影响基里延科当总理。因为如果国家杜马未通过第3次表决,那么国家杜马将被解散,其后总统仍然可以任命基里延科为总理。在这种情势下,1998年4月,国家杜马向宪法法院提起申请,解释宪法第111条,即总统能否3次建议国家杜马认定同一个总理候选人。但宪法法院并没有及时做出判决。国家杜马内多数议员认为,无论如何应当努力保全国家杜马。于是国家杜马通过了表决,同意任命基里延科当总理。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并没有因此收场,1998年8月23日,叶利钦突然宣布解除基里延科政府总理职务,同一天提名切尔诺梅尔金为政府总理。国家杜马2次以多数拒绝批准切而诺梅尔金为政府总理。在这时,俄罗斯宪法法院仍然没有对宪法第111条作出解释,这就产生了一种可能,即叶利钦运用之前的办法第3次提名切而诺梅尔金为总理候选人。由于当时的俄罗斯处于深刻经济危机中,迫切需要一个政府处理面临的难题,于是总统和国家杜马妥协,总统提名普里马科夫为总理候选人,随后国家杜马也表决通过。这样,俄罗斯渡过了一场政治危机。
对宪法法院在这一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指责声此起彼伏。当时的宪法法院院长姆·波·巴克拉伊以宪法法院审理案件须遵循先后次序为由,拒绝马上对议员的违宪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很多人对宪法法院的表现失望,“议员们期待着宪法法院的法律帮助是枉然的,虽然从这一案件所具有的意义角度看,议会应该得到这种帮助。……宪法法院简单的避而不谈的后果是宪法法院退出冲突,但使得国家宪法危机急剧起来”(28);“如果宪法法院在1998年4月没有拖延审查国家杜马的申请,那么就不会出现现在的情况。”(29)而国家杜马提交到宪法法院的要求解释宪法第111条的申请,则直到1998年12月11日宪法法院才作出判决,“在3次拒绝俄联邦总统提名的政府总理候选人后——不取决于每次总统提名的是新的候选人还是第2次或第3次提名的是同一个候选人——国家杜马都应解散。”(30)对于这一判决,质疑声络绎不绝。宪法法院法官赫·波·维特鲁科认为,“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名的总理候选人表示同意,这是一种制约方式,具有某种制衡性……,在俄联邦总统2次或3次提名同一总理候选人的情形下,国家杜马失去了《俄联邦宪法》第10条及第111条保障的独立的选择权,它已经变成了履行国家首脑意志的工具。”(31)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法院的这个判决,毫无疑问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很遗憾的是,它摧毁了这样一种信仰,依据俄联邦宪法第1条,现今的俄罗斯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32)
除了从权力分立与制衡角度对宪法法院提出指责和批评之外,还有一种情况令俄罗斯人担忧。“叶利钦(时期)颁布了大量总统令,这些总统令所涉及的问题本应由法律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总统令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现今不顾宪法第55条3款的规定,(33)由总统令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事实还是存在,(而且)这一事实没有因为其从形式上违背了宪法而被认定是违宪的。”(34)应该说,这严重违背了《俄罗斯宪法》55条3款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是一种明显的违宪。同时也折射出面对总统强权俄罗斯宪法法院无法发挥其应有效能。另外,行文至此,需要特别指出,自2000年普京就任总统后,俄罗斯宪法法院受理的与总统职权相关的案件屈指可数。以总统令为审查对象的案件除了2001年受理过一个以外,此后,就看不到这样的案件了。但实际上就总统令合宪与否的违宪审查申请一直都存在着。
总之,对宪法法院判例的粗略分析,特别是考量到宪法法院在审理与总统相关的一些案件时受到的指责,只能说宪法法院对总统形成了有限的制约,暂时还没有达到宪政意义上的制衡。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本身,更主要的是要把视线放到宪法法院身处的社会背景中去挖掘。无论是叶利钦时代还是普京统治时期,俄罗斯的政治体系都在推崇和践行“威权主义”,这是介于极权主义和民主政体之间的一种过渡政体模式。“权力的不平衡性,这是威权主义模式的最主要局限:对秩序的强调导致国家权力集中,尤其是集中到个人手中,而这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权力平衡……这在俄罗斯的威权主义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叶利钦是这方面的典范,他自己也承认向来喜欢简单、有效的决定。普京虽然倡导法律专制,但有时这是通过直接破坏法律的手段实现的。”(35)在推行威权主义、推崇总统一权独大的政治框架下,宪法法院又怎么能够实现对总统的制衡呢!诚如学者所言,“在政局动荡或相当程度仍处于威权体制下,亦即民主转型尚非稳固的东欧国家,诸如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宪法法院的功能发挥面临其局限性……。”(36)
三、宪法法院判决的执行与宪法法院权威的树立
俄罗斯宪法法院判决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机构,包括总统、立法机构、政府等。通过宪法法院判决的执行状况可以衡量宪法法院享有多大权威,同时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展示宪法法院在国家职权结构中所处的真实地位。
《俄罗斯宪法法院法》规定,判决宣告后应该马上执行,不执行、不适当执行或阻碍判决执行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须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有明文规定,但是宪法法院判决的执行还是遇到了重重阻力,以致成为困扰俄罗斯宪法法院的难题。实践表明,无论是俄罗斯立法机构还是政府,对执行宪法法院判决这一本属其分内的职责并不是很积极,甚至比较慢,即便是宪法法院限期要求立法机构或是政府对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例如:“俄罗斯宪法法院1995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要求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执行机关制定关于有权领取劳动退休金的公民在服刑期间内的退休金支付程序,这个问题仅仅是从1997年7月1日随着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的生效才开始解决”(37);“宪法法院1998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1993年7月2日通过的法律《出国定居公民的退休金支付法》第2、5、6条不符合宪法……宪法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依据该判决应该废除以认定的违宪法律条文为基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条款。根据2001年1月5日发布的信息看,政府没有修正出国定居公民退休金支付条例。”(38)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政府的表现都足以证明宪法法院的权威还没有真正建立。
为了改善宪法法院判决的执行状况,俄罗斯修改了《俄罗斯宪法法院法》,对立法机构、总统、政府等执行宪法法院判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俄联邦政府在宪法法院判决公布后的3个月内须向国家杜马提交新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草案,或者提交针对部分条款被认定为违宪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国家杜马对上述法律草案以例外程序进行审查;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在宪法法院判决公布后的两个月内须相应地取消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制定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修改、补充部分条款被认定为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解决了,可是其他影响宪法法院判决执行的消极因素并没有完全排除。俄罗斯的法治进程刚刚起步,法的至上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权力分立原则也没有得到坚定地施行。简言之,这些外部条件不具备或不成熟,那么宪法法院权威就无法完全建立,而宪法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也就不能真正得到解决。对于这一问题的个中缘由我国台湾一位学者的解读更加深入和通透:“宪法法院裁判如何执行,此在法治国家看似自明之理的问题,却成了许多东欧国家宪法法院法官(尤其是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在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定期聚会时最踊跃提出的问题,常令德国与会人士‘难以回应’,彼此间对此问题的无奈自不言而喻。诚如曾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的前德国联邦总统赫尔佐克所言,联邦宪法法院既无裁判的执行处,亦无设置军队以执行其裁判,宪法法院的权力是来自其所享有的权威。故东欧国家宪法法院若有功能无从发挥问题,自非形式上继受西方国家的体制即能解决。盖宪法法院的权威建立,如同民主法治国家理念的真正继受是开始于人民,尤其是公职人员对民主与法治有意识的尊重与维护一般,已非单纯的法律技术的继受,而是整体法治文化的继受。”(39)总之,俄罗斯宪法法院权威的缺失,不仅会影响违宪审查功能的发挥,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其在国家职权结构中的地位。若想真正拥有宪政层面的地位,俄罗斯宪法法院还需时间和努力。
注释:
①Витрук Н.В.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 правосудие в россии (1991-2001гг)Очерки теории и практики,М:городец-издат2001г.С.74-75.
②以“权力分立”为逻辑基点,揭示作为司法机构的宪法法院在国家职权结构中的地位,应该论述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法院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宪法法院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在俄罗斯,总统是行政权的真正拥有者,所以本文只着眼探讨宪法法院与总统之间的关系。由于俄罗斯宪法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司法机关内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所以本文不拟讨论它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
③欧广南:《论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政时代》,第24卷第2期。
④详见尤晓红:《论俄罗斯宪法法院与立法机关的关系》,《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⑤Эбоеев Б.С.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постанавлениям Конституцн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ТОМ1)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власть местное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М:Юрист 2001г.C.14.
⑥Опрреде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24 января 2006г.No2-О.本文所引用的裁决都是来自宪法法院的官方网站http://www.ksrf.ru/.
⑦同前注③,欧广南文。
⑧ГалжиевГ.A.Самостoятельная и сильная судебнаявласть.http://www.concourt.am/hr/ccl/vestnik/3.21-2003/contents.htm.
⑨详细内容参看同前注④,尤晓红文。
⑩“赦免案”的起因是:俄罗斯国家杜马2000年5月26日作出“为纪念1941-1945年的卫国战争胜利55周年宣布赦免”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对持有苏联勋章或俄联邦勋章的人,以及一等残疾或二等残疾的人,甚至是结核病防治登记的一期或二期的结核病人免去在本决议生效前正在执行的失去自由的刑事处罚、免予刑事侦查。此外,该决议第12条同时规定,如果认定某些人(上述持有苏联勋章的人等除外)犯了俄罗斯刑法典规定的重罪或特别重大的罪行,那么他们就不能被赦免。2000年6月28日国家杜马通过了一个修改决议,其中第1条对原来赦免决议的第12条作了重大修改,即如果认定持有苏联勋章或俄联邦勋章的人,以及一等残疾或二等残疾的人,甚至是结核病防治登记的一期或二期的结核病人犯了重大罪行或特别重大的罪行,那么排除对其进行赦免。同时规定这不适用于赦免宣布期限届满、赦免已经施行的人。随后,一些公民以修改后的决议侵犯其宪法权利为由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11)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5 июля 2001 г.No 11-П.
(12)Опреде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20 февраля 2003г.No41-О.
(13)Особое мнение судьи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н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Н.В.Витрука,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РФ от 16 января 1996г.No1-П.
(14)Лукашевич В.З.,Комарова Н.A.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не может и не допжен подменятьзаконодателя//Правоведение.2001.No 2.С.54- 56.
(15)[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6)陈道英:《日美司法审查比较研究——以司法消极主义为视角》,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17)苏永钦:《立法裁量与司法审查》,《宪政时代》,第26卷第2期。
(18)同上注(17),苏永钦文。
(19)同前注(17),苏永钦文。
(20)吴志光:《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120页。
(21)表1和表2的数据分别是作者根据俄罗斯宪法法院官方网站提供的1998-2000年、2005-2007年的判决统计得出。
(22)[德]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38~539页。
(23)Эбзеев Б.С.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постанавлениям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й(ТОМ1)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властъместное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М:Юрист 2001г.С.172-177.
(24)同上注(23),Эбзеев Б.С.书,第185-189页。
(25)Эбзее Б.С.Комментарий к постанавлениям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й(ТОМ1)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властьместное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М:Юрист 2001г.С.113-118.
(26)同前注(23),Эбзеев Б.С.书,第427-433页。
(27)Особое мнение судьи Констн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О.Лучина,Пц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30 апреля 1996 г.No11-П
(28)Звягин Ю.Г.О.Чем эаставил эадуматься правнтелъственный криэис//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1999г No5/6.C.46.
(29)Ершов.В.Н.К вопросу о толковании части 4 статьи 111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1999г.No5/6.C.54.
(30)同前注(23),Эбзеев Б.С.书,第122-126页。
(31)Особое мнение судъи Консгитуционнот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Н.В.Витрука,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11 декабря 1998 г.№ 28-П.
(32)Ершов В.Н.К вопросу о толковании части 4 статьи 111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1999г.No5/6.С.56.
(33)《俄罗斯宪法》第55条3款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只能是在某一限度内,即基于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目的所必要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
(34)Шайо A.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е права в России:дела и решения.Москва 2002г.С.689-690.
(35)朱可辛:《普京之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83~84页。
(36)同前注(20),吴志光书,第121页。
(37)Митюков М.A.Как исполняюотся решения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и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х(уставных)Судов субъектов Федерации//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2001г.№7.С.4.
(38)同上注。
(39)同前注(20),吴志光书,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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