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金文的“寝某”称名形式看殷人的称名习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习俗论文,形式论文,金文论文,寝某论文,看殷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殷商时期的姓氏人名问题,近年来颇引人注目。从殷墟卜辞及金文中反映的情况看,当时的姓氏制度相当复杂,许多问题至今都未能在学界达成共识,诸如“妇某”之“某”究竟是姓是氏,是女字,抑或其它;贞人名及“子某”之“某”是氏还是私名等,争论颇多。又由于姓氏人名问题的解决与否涉及到我们对殷商社会组织的正确认识,关系到古文字资料的准确断代,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欲就该问题中的某些方面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笔者认为,要解决商人的姓氏人名问题,商金文中的“寝某”称名形式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这种称名形式,已有学者注意到了,但所得结论却截然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寝某”之“某”是私名(注: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有的学者则主张氏名说(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殷墟西区一七一三号墓的发掘》,《考古》1986年第8期。)。究竟哪种意见更近事实呢?窃以为关键在于材料的正确运用。只有证据确凿无疑,结论方能令人信服。
在卜辞与商金文中,“寝”字作“”。卜辞中有“王寝”(前4·15·4)、“东寝”(前4·15·1)、“西寝”(京4614)、“新寝”(后下3·12)等材料,而传世商金文中则有寝敄簋铭,云“辛亥,王在寝,赏寝敄贝二朋……”(录遗151),又如小臣系卣铭云:“王赐小臣系,赐在寝……”(三代13·15)等。从这些卜辞及金文材料看,它很可能是一种建筑物,为居住之所(注:赵诚:《甲骨文简明词典》“寝”字条,中华书局,1988年版;周法高:《金文诂林》“寝”字条,香港中文大学,1974年。)。在商金文“寝某”称名形式中,“寝”系职官名,其职能与《周礼》中的“宫伯”相似(注: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殷墟西区一七一三号墓的发掘》,《考古》1986年第8期。),这一点,学界的意见基本一致。
器主为“寝某”在传世商器主要有寝卣(劫掠A579)、寝敄簋、寝盘(录遗483)等,但由于上述器物的铭文文辞过于简单,若仅用这些器铭来探讨商人的姓氏人名问题则存在着证据不足之弊(注:器主为“寝某”的器物尚有商父乙鼎,但原器已失,《啸》1·1所著录者仅系该鼎铭文的摹本,多有失真处,其真伪及年代问题在学界颇有争议。详参王国维《国朝金文著录表》、《三代吉金文存》“重版说明”,孙稚雏《金文著录简目》、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及朱凤瀚《仆麻卣铭考释》(载《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等论著中的相关文字,故笔者对其称名形式暂不作讨论。)。所幸的是,近年来通过科学发掘的、器主为“寝某”的商代铜器已有几批,如1980年安阳大司空村M539出土的寝出器组(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80年河南安阳大司空村M539发掘简报》,《考古》1992年第6期。),1981年出土于山西曲沃县曲村商周文化遗址墓葬中的寝孳方鼎(注:张颔:《寝孳方鼎铭文考释》,《古文字研究》16辑,中华书局,1989年。),1984年出土于殷墟西区M1713中的寝鱼器组(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安阳殷墟西区一七一三号墓的发掘》,《考古》1986年第8期。)以及1986年在大司空村南地发掘出土的2座殷墓中的寝印器组(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86年河南安阳大司空村南地的两座殷墓》,《考古》1989年第7期。)等。尤其是寝鱼器组的发现,为我们研究“寝某”的称名形式及商代的姓氏制度提供了上好的科学材料。
据简报,M1713是一座四鼎墓,共出青铜礼器17件,其中5件铸有铭文,计一鼎、一簋、三爵。爵又可分成二型,其中Ⅱ型爵2件,铭文皆作“亚鱼父丁”,鱼字在亚形内。铭文中的“父丁”系受祭者之称,由亲称加日名构成。至于“亚”中鱼的含义,则须作些说明。
在商金文中,“亚”中某形式的铭刻很多,而且不同时代的器物可用同一形式的“亚”中某加以标识。如出土于山东益都苏埠屯的“亚”中醜器物群,据器形、纹饰判断,其绝对年代自廪辛一直可延续到帝辛时代(注: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第651页~652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所以,可以肯定,“亚”中某形式的铭刻绝不是某一人的私名,传统所谓的族名说是能够成立的。但尚须说明的是,此类铭文中的“亚”字与卜辞中的“亚某”之“亚”有本质上的区别。卜辞中的“亚某”(如“亚雀”)之“亚”或是一种职官名,与“多马亚”之“亚”相同,但金文中的“亚”中某之“亚”或仅仅是一种族名的标识符号,并无实际含义。如1980年至1981年在长安花园村发掘的2座西周墓葬中出有诸多青铜器(注: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周镐京附近部分墓葬发掘简报》,《文物》1986年第1期。),其中的禽鼎铭文云:“禽作文考父辛宝鼎。亚朿(案:朿字在亚形中)。”而方壶铭文云:“作父辛宝尊彝。朿(外框“亚”形)。”“朿”作为族名已见于殷墟西区墓地所出的铜器中,在卜辞中它是地名与国族名,也有作为个人名的(注:如《合》4978有“王朿”;《合》5452、5618、5619、5620、5621、20358等卜辞中有“朿尹”;《合》9636、33203、34240,《英》2415有“朿人”,其中《合》34240之“朿人”系征伐对象,由此可知,它是国族名;作为地名者则有《合》860、861、4089等。而《合》22260、22284中的“朿”则指某一具体的个人。)。上引铭文中的禽与可能就是该国族的后裔,“朿”应该是他们所处族氏组织之名号。从铭文的表现形式看,“亚”字的位置并不固定,是否有实际意义值得怀疑。传世器中的厚趠方鼎铭文则为我们这种推测提供了证据。厚趠鼎铭文云:“惟王来格于成周年,厚趠有馈于溓公,趠用作厥文考父辛宝尊,其子子孙孙永宝。朿。”从亲称等内容看,厚趠与前引铭文中的禽及系兄弟行(注:李学勤:《论长安花园村两墓青铜器》,《文物》1986年第1期。),皆是“朿”族氏之成员。但厚趠鼎铭文中并无亚形,故笔者认为,禽鼎与壶铭文中的“亚”没有实际意义,仅系族名的标识符号或铭文的装饰。
由以上分析可知,M1713所出的“亚鱼父丁”爵中的“亚”中鱼是鱼族的族名,“亚”字无实义,系族名的标识而已。铸器者则是鱼族之人。
又,M1713所出的Ⅰ型爵之尾部铸有铭文2行12字,云:“辛卯,王锡寝鱼贝,用作父丁彝。”(图一,3)在该爵的器盖内侧则铸有“亚”中鱼之族名。可见器主寝鱼是鱼族人,而且该器是寝鱼生前所铸。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个人称谓的“寝鱼”在同一器铭中与作为族名的“亚”中鱼相重叠。故有一个问题,即,“寝鱼”之“鱼”究竟是私名还是族名呢?或者说,究竟是先有寝鱼其人还是先有鱼族之组织呢?笔者以为“寝鱼”之“鱼”系族名,其称名形式是职官名加族名构成。也就是说,鱼族在寝鱼之前早就存在。这个问题可由同墓所出的鼎铭与簋铭得以验证。
Ⅰ型鼎铭文云:“壬申,王赐亚鱼(案:鱼字在亚形中)贝,用作兄癸尊,在六月,惟王七祀翌日。”(图一,2)而Ⅰ型簋铭文则云:“辛卯,王赐寝鱼贝,用作父丁彝。”(图一,1)从文法上讲,“亚”中鱼与“寝鱼”在铭文中的作用是相同的,皆可理解为器主的称名形式。既然“亚”中鱼是族名,那么我们也就很难否定“寝鱼”之“鱼”是族名的可能性。
论者或以为“寝鱼”之“鱼”是私名,他于生前即用其名为己族命氏,《左传》中臧僖伯的名号及寝孳鼎铭文则可作为此说的证据。故我们有必要对臧僖伯及寝孳的称名形式作一简要的分析。
《左传》隐公五年有臧僖伯其人,据孔颖达《正义》,僖伯名彄,字子臧,僖为谥号,系鲁孝公之子(注:“子臧”应是公子臧”之省,“子”表示出自公族,“臧”为字,伯为美称。详参方炫琛《春秋战国时代国君子孙以“公某”为称、为氏的探讨》,《大陆杂志》1983年第5期。“子臧”为“公子臧”之省的提法尚可以《左传》桓二年“臧孙达”之称得到验证。“孙达”系“子臧”之子,为鲁孝公之孙,其称盖由“公子之子称公孙”而来,“孙达”即“公孙达”之省。由此类推,“子臧”也即“公子臧”之省。),且《左传》径称子臧为臧僖伯。故有学者提出在先秦时代有以己字为己族命名的命氏制度。其实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依笔者之见,《左传》一书虽系信史,但由于成书在战国,与春秋史事未必皆能相符,尤其在姓氏人名问题上,更是难以事事坐实,如称孔父嘉为孔氏即是一例(注:《左传》桓二年,《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僖伯”一辞本身就可证明系传家追言之辞,决非公子彄在世之称,故公子彄以臧为氏之说缺乏证据。对此,《正义》有很好的论述,以为:“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计僖伯之孙始得以臧为氏。今于僖伯之上已加臧者,盖以僖伯是臧氏之祖,传家追言之也。”其说除个别地方存有缺失外(注:春秋时期的命氏制度除以王父字为氏外,尚有以父字为氏的例证,如郑国子产称国侨,子游之子称游楚,子然之子称然丹,子丰之子公孙段称丰氏等等。),要旨基本正确。所以说,所谓某人在世时即以己字为己族命氏的说法缺乏文献依据。
又,寝孳方鼎铭文中存在指称个人的“寝孳”与族名“盾偁”不统一的现象,故论者以为“寝孳”之“孳”是私名,由此类推,可得出“寝鱼”之“鱼”亦系私名,族名“鱼”是缘私名而来的结论。但这种推论也是孤立看问题所导致的误解。
寝孳方鼎内壁铸有铭文,云:“甲子,王赐寝孳赏,用作父辛尊彝。在十月又二,遘祖甲协日,惟王廿祀。”在该鼎内壁的另一侧则铸有“盾偁”二字。铭文“盾偁”在商器中习见,已著录者如盾偁父癸爵(三代16·31)、盾偁父乙爵(摭1·3·18)、盾偁父甲爵(摭1·3·20)、盾偁父乙方罍(《文物资料丛刊》2)等。从器形、纹饰等方面看,上述诸器年代早晚不一,故“盾偁”乃族名无疑。论者或以为,既然寝孳之族名为“盾偁”,故“寝孳”之“孳”就有可能是私名。但是,倘若我们联系“亚”中孳父辛盉(三代14·5)、“亚”中孳父辛簋(陕青4·110)、“亚”中孳父辛觯(录遗368)等器物铭文,则“寝孳”之“孳”为私名的观点也就不能成立了。既然寝孳方鼎与“亚”中孳父辛簋时代相同,皆为商末之器(注:寝孳方鼎的时代,有学者据器铭内容考证为康丁时期之遗物(张颔:《寝孳方鼎铭文考释》,《古文字研究》16辑)。但是理由并不充分,铭文中“甲子……在十月又二,遘祖甲协日,惟王廿祀”等辞仅仅是商人的一种特殊的纪时手法,并不能说明此协祭必系康丁为祭其父而行,如是康丁协祭其父,则应称“父甲”而非“祖甲”。同时,铭文中的父辛之日名虽与廪辛之日名相同,但也不能说明寝孳必是廪辛之子、康丁之侄,因为在商文化区中,日名的使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并非子姓商族所独有。故考证该鼎之时代还须联系器形、纹饰等内容。寝孳方鼎腹饰饕餮纹,四柱足,双立耳,八扉棱,鼎通高25.5厘米,耳高4.5厘米,足高11厘米,腹高10厘米,口沿长19.5厘米,宽16厘米。其形制、纹饰颇似甘肃灵台白草坡所出的方鼎(《考古学报》77·2)。方鼎的演变规律,杨宝成等先生曾作研究(《商周方鼎初论》,《考古》1991年第6期)。依据其讨论结果,我们可将寝孳方鼎纳入杨氏分期图A型方鼎的三期至四期之间,其时代相当于殷墟后期至西周早期,下限不晚于康王之时,若考虑到该器铭文中的纪时手法等内容,则将之定于帝乙、帝辛时代是比较妥当的。亚孳父辛簋通高14.7厘米,口径21厘米,腹深12厘米,侈口,敛腹,圈足,兽首耳下有钩珥,口下饰涡纹及四瓣花纹,间以浮雕牺首,腹饰列旗饕餮纹,圈足纹饰与口下基本相同,唯无牺首相间。从形制、纹饰看,该簋最晚亦不会晚于西周初期,尤其是兽首耳下带有小钩珥之特征,说明它很可能是晚商之物,与寝孳鼎时代相近。),又都是为父辛作器,故二器或系同一人出资铸造,此人即寝孳。(图二;图三)故“寝孳”之“孳”亦系族名可知矣,其称名形式也是由职官名加族名构成。唯其表现形式较为特殊,我们将在文章的最后再作讨论。
笔者之所以将“寝鱼”之“鱼”理解为族名,尚有一条旁证可资利用,这就是卜辞中“小臣醜”的称名形式。
图二 寝孳方鼎铭文
图三 亚孳簋铭文
在《卜辞通纂》中著录有两条材料,即:
1)醜驿至于攸,若?王乩曰:“大吉。”(588)
2)辛卯卜,王……小臣醜……其亡圉于东对。王乩曰:“大【吉】”(589)
第一条材料大意是卜问醜乘传车去攸地是否顺利,王亲自贞问后说大吉大利。其中攸的方位值得注意,在卜辞中有与夷方同出者(注:如《合》36484、36492、36494等卜辞所示。),故当坐落在安阳之东南。第二条卜辞系残辞,其确切含义不是很清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小臣醜与东对(东邦、东国)(注:《诗经·皇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云:“帝作邦作对,自大伯、王季。”“对”也即“封”,故卜辞中的“东对”也即“东邦”、“东封”、“东国”、“东土”。)存在着某种密切的关系。
对于上述两条卜辞中的人名醜,郭沫若先生曾与金文中的族名“亚”中醜相联系,云:“读第一例可知其必为人名或国族名,第二例虽残阙,而字在‘小臣’之下,则其为人名或氏族名尤为显著。”(注:郭沫若:《殷彝中图形文字之一解》,《殷周青铜器铭文研究》,科学出版社,1961年。)郭氏之说虽游移于族名与私名之间,但对我们探讨当时的姓氏人名问题颇有启发。从上引卜辞看,小臣醜与东土存在某种关系,而山东益都苏埠屯多次出土带有“亚”中醜族名的器物之事实恰好说明小臣醜应该是东方国醜族之人。并且,有材料可以证明,“小臣醜”之“醜”应该是族名,其称名形式是由职官名小臣加国族名醜构成的。
从文例及字体判断,上引卜辞系黄组刻辞,为帝乙、帝辛时代之遗物。那么,在众多的“亚”中醜青铜器中是否有早于帝乙、帝辛时代的器物呢?答复是肯定的。如1965年~1966年山东博物馆在苏埠屯墓地所发掘的M1中的“亚”中醜器物显然要早于帝乙、帝辛时期。M1是一座带四条墓道的大墓,共殉48人,由于早年被盗,铜器基本无存,所余容器残片可见器形者仅有圆鼎、方鼎、斝和爵,另有较多兵器出土。从一件铜爵及一件铜锛残片上带有铭文“亚”中醜可以看出,该墓与醜国族有着密切的关系。参照该墓区前后发掘的墓葬器物上大多带有“亚”中醜族名之现象,M1的墓主应该是醜国族的某一首领。它的时代可据所出陶觚及铜斝残足判定,出于殉人身下的陶觚类似于殷墟文化三期陶觚,而所出斝足为尖底、角状,当非分裆,故M1器组的年代相当于殷墟铜器第三期第Ⅰ阶段,也即廪辛时期(注:朱凤瀚:《古代中国青铜器》第651页~652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
既然苏埠屯M1器组的年代早于上引卜辞之年代,如若小臣醜出于醜族之推断不误,则“小臣醜”之“醜”是族名而非私名的观点就完全有可能成立。
有了寝鱼器组本身的证据,又有小臣醜称名形式相佐,故笔者以为“寝鱼”之“鱼”系族名,这是当时存在的以族名指称个人的一种称名习俗。
那么,寝印器组之主人的称名形式是否也可理解为由职官名加族名构成呢?笔者以为只要“寝”是职官名的含义不变,“印”就有可能是族名而非私名。寝印之族属当与卜辞中的“印”有关(注:《铁》2·59·2有“印方”,《摭续》293有“侯印”,《乙》151中的“印”是征伐对象,这说明“印”应该是当时的一个方国;从《外》222、《乙》100、《乙》204、《乙》445等卜辞看,“印”又是地名;《存》2·268之“印”系人牲;《粹》1241有“妇印”。)。卜辞中的“小臣妥”也应该与“寝印”出自同一国族(注:古文字中“卩”象人跪跽之形,而“女”则专指性别,两者均与人的形体有关,意义相近。故作偏旁时,可互作无别,如卜辞中的“嫔”、“”、“鬼”,金文中的“光”、“嬴”诸字,戏可从“女”,亦可从“卩”。)。另《商周金文录遗》360所著录的印觯,其中“印”字的图像意味甚浓,或即是印族之族氏铭文。
同时,笔者同样认为前文所举的“寝出”之“出”是族名而非私名,但尚须对该器组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再补充几句。简报作者认为:“M539的簋、爵上有‘寝出’二字,但一斝上有一‘亚’字,与M1713中铜器上的铭文相似。‘出’是甲骨文二期中常见的贞人名。因此,我们推测,此墓墓主为‘出’族人,担任了‘寝’的职务,并有‘亚’的爵位。”(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80年河南安阳大司空村M539发掘简报》,《考古》1992年第6期。)
简报作者的观点笔者基本赞同,但寝出是否有“亚的爵位”却待讨论。据简报,“亚”字与“羊”字是同铸于该墓所出的铜斝上,其中腹部铸“羊”,而器底则单铸一“亚”字。(图四)在已公布的材料中,带有“羊”字铭文的器物并不鲜见,如羊鼎(三代2·13·5)、羊爵(录遗399)、羊父乙斝(《文物》72·12)、羊父辛斝(《考古学报》77·2)等,这些器铭中的“羊”字似应视作族名。故M539所出的羊斝出自羊族的可能性更大。而卜辞及金文中的“亚”字有多种含义,既可是职官(或爵称)、族名、族名的标识,如亚鼎(注:如《陕西出土青铜器》1·176所著录之亚鼎,其铭文外部的亚系氏名标识符号,而里边的亚则系氏名。)(图五),也可指婚娅,甚至仅仅是一种装饰性符号而无实义(注:如前引壶铭文中的“亚”。)。在此,羊族器出于寝出墓中,又“亚”、“羊”二字相隔距离甚远,故“亚”字很可能是“婚娅”之“娅”,而非爵为之“亚”,该器或属媵器之列。寝出是否有“亚的爵位”在随葬品中并无明确的证据。
图四 羊斝铭文
我们将寝出视作出族之人,则尚须解决该器组中簋铭与盘铭的释读问题。(图六)依字形言,簋铭之首字颇似一豆形器皿,而盘铭首字则似乎表示一种以手持物从豆形器中挹取食物的行为。这两个字究竟怎样隶定,又作何解释,字书无录,笔者也不敢遽定(注:《殷墟青铜器》(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将簋铭与盘铭的首字分别隶定为“叀”与“鼓”,笔者以为与字形不符,故不取。)。若理解为族名,则又与金文文例不类。一种合理的推测就是它们与祭祀行为或器物的具体用途有关(注:西周金文中多有标明器物用途者,但商金文由于文辞简短,且多省略,表明器物用途者罕见,但亦并非绝无仅有,如“卿宁”者,过去学者多认为是族氏铭文,但从彝(录遗510)铭文中“卿宁百生”一词推测,它所表示的含义很可能是一种事死如事生的享礼,与族氏铭文无涉。);当然,也有可能是寝宫之名。若这些推测不误,则寝出之称名形式也就顺理成章地与寝鱼相同了。
图五 亚鼎铭文
图六 M539所出簋铭与盘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寝某”之“某”是族名的观点基本上可以成立。但为了慎重起见,尚须对传世品作些简单的说明。
1.寝卣 铭文云:“寝宀父乙。”(案:铭文在“亚”形中)金文“宀”字的含义过去多释作“休”、“庥”、“赐”等,这些词义显然不适于本器铭文义。相同的用法又见于宰侬鼎(三代2·47·6),其铭文作“宰侬宀父丁。”盖用作动词。词性为动词的“宀”又见于盂簋(《考古学报》1962·1),铭文作“用宀兹彝。”综观上述诸器铭文,该字的字义当与“铸”近似,黄盛璋先生以为本字当读“宁”音(注:黄盛璋:《长安镐京地区西周墓新出铜器群初探》,《文物》1986年第1期。),可从。在上古音中,“宁”属鱼韵端母,而“铸”属幽韵端母,二字读音可通,随着文字的发展,遂致“铸”行而“宀”废。故全铭的意思可释作寝为父乙铸器。而铭文中的亚形无实义,仅起装饰作用,与全铭文义无涉。“寝”之“”可视作族名,理由很简单,在商金文中,时有“亚”中之族名出现,如亚鼎(三代2·9·1)、亚尊(三代11·3·12)等。
2.寝盘 铭文仅铸“寝”二字。《三代》16·13·5著录有止父己爵铭文,其中“止”应视作族名,卜辞及金文中,“女”字作偏旁时,往往仅用以标识性别,故寝可视作止族之女子在宫内作寝职者。
3.寝敄簋 铭文云:“辛亥,王在寝,赏寝敄贝二朋,用作祖癸宝尊。”目前尚未见以“敄”为族名者,卜辞中亦未见以该字为称的国族或地名,暂阙疑。
总之,就目前资料言,“寝某”之“某”是族名的观点大概是可以成立的,其称名形式由职官名加族名构成,虽有个别人名如寝敄者不能确定必属此类,但这可能是与资料的出土情况有关,随着地下文物的不断发现,或许在将来的某一天,也能找到“敄”系族名的证据。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当时的称名形式中存在私名,上述以氏名指称个人的称名习俗也并非毫无限制,人人皆可使用。从周代情况看,在贵族家庭中,能以氏名指称个人仅仅是宗子的权利。如《左传》中用季氏、孟氏等氏名指称个人的事例颇多,但往往是指当时的族长而言,其余家族成员在称名中虽可带季、孟之类的氏名,但必须后缀私名以示区别。殷商时期的情形或同于此。卜辞及商金文中之所以族名多见,是与当时的社会性质分不开的。世族世官是世袭社会的一大特色,而古文字材料中所见的人物大多是各大小族氏的族长,他们把持着商王朝中的各种要职,故上述那种称名习俗多见也不足为怪了。同时,《礼记·曲礼下》云:国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士不名家相、长妾。”此说未必能用来说明殷商时期的实际情况,但也能为解释私名少见之现象提供一些思路。
最后,我们尚须对寝孳鼎铭文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作些说明。从上引鼎铭及“亚”中孳父辛簋铭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同一寝孳在铸造祭器时可以用不同族名加以标识。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呢?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盾偁”与“孳”两个族氏名号是可以复合的,也就是说二者是母族与分族的关系,其中“盾偁”代表的是类似周代宗族一级的社会组织,而“孳”则是前者的分支,当寝孳为“宗子”铸造祭器时则署母族之名号,又以职官名加分族族名指称自己以示与“大宗”有别,而于自己的支族作祭器时则仅署分族名号“孳”。同样,在上引金文材料中如禽、、厚趠是兄弟行,但后二者显然已分宗立氏,当他们为宗子禽(?)作祭父之器时,虽可用大宗之族名“朿”,但仍须在铭文中分别标识其小宗之氏名“”与“厚”(注:由“”之名及作父丁鼎(贞上13)、叔山父簋铭文(叔山父作叠姬尊簋,其永宝用)可知,“”为氏名;而“厚趠”之“厚”为氏名,则可从该鼎铭文本身获知。),以示区别。
《左传》定公四年有“封鲁公以……殷民六族,……使师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醜……”之类的文字记载,它所反映的殷代社会组织结构比较复杂,故学界中不乏怀疑者,而寝孳鼎等器铭的发现,恰好验证了上述记载的可信性。同时从寝孳鼎等器铭中可以看出,“分族”虽已从“宗氏”中独立出来了,但对“大宗”仍须在经济上有所贡纳,其目的盖在于换取“大宗”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