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中微观主体行为研究&基于序概率模型的居民支付意愿分析_城市污水论文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中微观主体的行为研究——基于order probit模型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污水论文,意愿论文,城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 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08)04-0305-07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污水、垃圾排放量也在迅速增加。近几年,国家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使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状况得到了显著改观。但由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完善,存在着收费标准低、收费覆盖面小等问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总量不能有效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需求,造成处理设施供给不足、污水和垃圾治理水平不高,导致相当一部分城镇的土壤、水体受到污染,给城镇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1]。

实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机制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也引起了政界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既能够有效地减少污水、垃圾排放量,又能为污染治理及环境补偿筹集资金[2]。收费制度的实行,对防治污水和垃圾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居民是城镇污水、垃圾的主要制造者之一,是重要的市场微观主体,居民应当为自身的污水、垃圾排放行为承担一定的经济费用。但是居民的缴费意愿不同程度上具有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生活的和文化的行为特征,这些行为特点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对微观主体行为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对居民缴费行为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1.样本数据说明

笔者所采用的样本数据来自于2007年8月对四川、广西、贵州、重庆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2个区县实地调研得到的居民样本(205份)数据。其中主城区(被调查的重庆、四川的区县)居民问卷144份,非主城区(除重庆、四川以外的被调查的区县)问卷61份;男性被调查者101位,女性被调查者104位。被调查者所从事的职业涉及到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企业管理者及一般员工,还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商业服务人员,职业层次分布广泛。被调查居民的月收入分布在1000元以下、1001元~3000元、3001元~5000元、5001元~7000元以及7001元以上等,高、中、低收入都各有分布。对于居民所居住的社区,调研中笔者也有意识地进行了划分,分别对高、中、低不同档次社区的居民进行了访谈调查,从而使所获得的样本数据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2.对居民缴纳污水处理费行为的描述性分析

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经济收入水平的不同,居民的用水价格也各不相同。一般,主城区的水价为2.5元/吨~3.2元/吨;非主城区的水价为1.5元/吨~2.8元/吨,居民对目前水价高低的态度也各有差异。在调查的居民中,有70位居民认为水价“较高”,占34%;有123位居民认为现行水价“适中”,占60%;仅有12位居民认为水价“较低”,占6%。居民对现行水价收费额度的认识如图1所示。

图1 居民对水价收费额度的认识

在目前的水价构成中,污水处理费所占的比例很小,其额度仅有0.5元/吨~0.7元/吨,与污水处理成本相比,污水处理收费远远不能满足污水治理的资金需求,造成污水处理厂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要保证微利运营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图1中居民对水价收费额度的观点,以及相当一部分居民并不知晓污水处理费是包含于水费中代为收取的现实,通过“提高水价”的方式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资金问题具有一定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水价的“梯度式”收费制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既可以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可以对用水大户收取更多的水费,以解决污水处理厂的资金问题。

在对居民是否愿意承担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的调查中,72.2%的居民表示“不愿意”,而表示“愿意”的居民所接受的费用平均为0.2元/吨。从这一个角度也说明了,即使提高水价,居民所愿意接受的空间也只有0.2元/吨,而且持“愿意提价”观点的居民也仅仅占27.8%,因此提高水价的改革方式难以普遍推行。

3.对居民缴纳垃圾处理费行为的描述性分析

目前对每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额度在6.4元/月~8.0元/月之间,主城区为8.0元/月,非主城区为6.4元/月,还有个别地区仅收取3.0元/月。对于该收费额度居民的态度为:有25位居民认为“较高”,占12%;137位居民认为“适中”,占67%;另外仅有7位居民认为“较低”,占3%;还有一些居民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缴纳垃圾处理费,占18%,这也说明了各地区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施状况很不平衡。居民对垃圾处理费额度的认识如图2所示。

图2 居民对垃圾处理收费额度的认识

笔者经过调查还发现,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不高。在城镇垃圾污染治理过程中,除垃圾处理外(如填埋、堆肥等),还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等环节,这部分费用大多由区县的市政环卫部门承担,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所以,在政府占主导地位的运行机制下,政府财政压力比较大,不能够有效调动和发挥企业积极性,造成企业运行效率不高和城镇污水、垃圾的处理率不高。

二、基于order probit模型对居民缴费意愿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1.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居民是城镇污水、垃圾排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庞大排污源,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居民必须对自身排污行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首先,排污具有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环境经济学理论强调外部不经济性应当内部化。要将其内部化,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居民应为污水、垃圾排放行为缴费,由政府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3]。其次,城市设立和运行污水、垃圾处理场具有外部经济性(表现为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这就必须考虑“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均是环保投资的受益者,根据这一原则,他们都应成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投资的主体。首先应当强化政府的投资责任,因为政府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的最大受益者,所以政府理应成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建设的主要投资者[4]。而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受益者,也应当为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转承担一定费用。

居民缴费意愿的差别对各地区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具有重要影响,居民污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意愿受其收入水平、环保宣传力度、居民所从事的职业、居住地区、婚姻状况、性别、文化水平和年龄因素的综合影响。根据经济学基础理论,本文作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1:在影响居民污水、垃圾处理缴费意愿的众多因素中,居民收入水平是影响缴费意愿的核心因素。根据一般经济理论可以推断,居民收入水平越高,对较高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承受能力也越强,其缴费意愿就相对较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也有了明显增长[5],因此假定居民的收入水平对缴费意愿具有显著性影响。

研究假设2:环保宣传力度对居民缴费意愿存在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经常性的环保宣传活动能够有效提高居民环保意识,从而促进缴费意愿的增强,那么经常性环保宣传对居民缴费意愿具有正向的影响,偶尔或没有进行环保宣传则不利于居民环保意识的提高,所以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不显著。

研究假设3:居民职业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缴费意愿的职业性差异上,不同的社会职业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根据社会阶层理论,将居民职业划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企业单位员工、农业从业者和其他(包括下岗、退休人员等)。假定居民的职业收入越高,其缴费意愿也相对越强。

研究假设4:居民缴费意愿不仅受收入水平、环保宣传、职业因素的影响,而且与居民的居住地区密切相关。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度也有所差异。因此,受地区收费额度差异的影响,居民缴费意愿也各不相同。主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较高,因此主城区因素对居民缴费意愿有显著性影响。

研究假设5:居民婚姻与否对其缴费意愿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居民的婚姻状况不同,其家庭经济负担也有所不同,即已婚居民的日常生活费用相对较多,其缴费意愿也就相对地比未婚居民弱。

研究假设6:根据社会角色理论可以判断,男女在社会生产和家庭生活中的角色行为有所差别,这使得性别因素对居民缴费意愿具有显著性影响,也就是说承担更多社会性事务的男性居民缴费意愿比女性居民较强。

研究假设7:居民不同的文化水平对其缴费意愿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居民接受教育的时间和层次越高,其环保意识、缴费意愿就越强。因此,假定居民文化水平对缴费意愿影响显著,高学历居民的缴费意愿强于低学历居民的意愿。

研究假设8:由于居民的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与其年龄密切相关,因此假设居民的年龄因素对其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显著。居民年龄越高,缴费意愿也就越强;而年龄低的居民,社会责任感相对差一点,其缴费意愿也相对较弱。

2.模型的建立及变量说明

排序选择模型,即order probit模型,是一种适用于微观分析的经济计量模型。在排序选择模型中,作为被解释变量的观测值y表示排序结果或者分类结果,其取值为整数,如0,1,2,3,…。解释变量是可能影响被解释变量排序的各种因素,可以是多个解释变量的集合,即向量。order probit模型的一般形式是:

根据实地调研得到的居民样本数据,将居民对现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额度的认识具体划分为“较高”、“适中”和“较低”三个层次。如果居民认为现行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额度“较高”,一定程度上势必减弱了缴费意愿,倾向于作出“不愿意”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决策;而认为收费额度“适中”或“较低”的居民,其缴费意愿则相对较强,倾向于选择“愿意”或“非常愿意”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因此,在建立影响居民缴费意愿的Order probit模型中,就将居民的缴费意愿划分为三个层次:“不愿意”、“愿意”和“非常愿意”。具体的取值为:“不愿意”取0,“愿意”取1,“非常愿意”取2。

模型中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中虚拟变量的具体取值如下所示:

3.计量结果及解释

以居民收入水平为核心变量,同时引入其他变量进行实证分析,计量结果如表2所示。通过对表2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居民污水、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意愿存在显著性影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水价收费额度的看法有着明显不同,“月收入水平”在3000元~9000元的居民具有较强的缴费意愿,大多表示现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费“较低”;“月收入水平”在1000元~3000元之间的居民缴费意愿一般,但也都表示愿意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而“月收入水平”在1000元以下的居民缴纳意愿较弱,认为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较高。

居民的收入水平是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课题所获得的居民样本大多集中于西部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相对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西部地区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度也相对低于东部地区。因此,在西部,尤其在这些发展相对较快、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明显的主城地区,适当地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额度是可行的。

第二,“经常”进行环境保护宣传对提高居民的缴费意愿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偶尔”进行的环保宣传对居民缴费意愿没有影响。虽然在有关环保组织作用的调查中,居民大多表示其作用“很小”或“几乎没有”,但是经常的环境保护宣传不仅能够潜移默化地提高居民环保意识,而且有利于居民了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现状及其中的困难,有利于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居民并不完全知晓关于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这尤其表现在污水处理费的收缴上,大约58%的居民表示“没有”或“不了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42%的居民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是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居民对污水处理费收缴的了解程度如图3所示。

图3 居民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了解程度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供水和排水合为一体由水务集团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操作。纵使当前污水处理几乎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但是供水的巨大利润也足以弥补企业在污水处理上的亏损。因此,在国有企业的运行体制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不愿意将供水和排水中的真实信息公之于众。所以,在污水、垃圾治理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促进政府与治污企业管理理念的转变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三,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下,职业因素对居民缴费意愿影响的显著性也存在一定差异。公务员职业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影响不显著,与研究假设3不符,这主要是受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造成其影响关系不显著。而且,实地调研也发现,高收入职业居民的缴费意愿明显强于低收入职业的居民。

通过表2可以发现,事业单位员工和企业员工变量的影响关系分别在10%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现有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大多为事业单位性质,有相当一部分员工倾向于市场化改革,尤其是对收费制度改革的赞成度较高。另一方面,企业员工长期处于市场化环境中,从思想观念上对市场化改革的理解和接受程度相对其他职业阶层更高,所以事业单位员工和企业员工变量对污水、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意愿的影响显著。

因此,笔者认为,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中,必须重视对低收入职业居民的教育、引导,增强其缴费意愿,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第四,居住地的不同对居民缴费意愿影响不显著,与研究假设4不符。这表明我国的污水、垃圾处理行业仍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污水、垃圾处理的市场化体制尚不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由政府所属事业性单位经营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政府财政补贴是治污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6]。各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业市场化程度很不平衡,企业的运行经费更多的是直接与国有控股集团或政府补贴挂钩,而不是直接与污水、垃圾处理费关联,企业经营的自主性较差。政府对治污企业的大量补贴严重削弱了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差异性[7],导致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价格的地区差异性不明显,并且该收费价格普遍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因此造成居民缴费意愿与其居住地区影响关系的显著性不强。

第五,婚姻状况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不显著,与研究假设5不符。这说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无论其结婚与否,污水、垃圾处理费用支出在居民家庭经济支出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所以导致居民婚姻状况对其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不显著。

第六,性别因素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不显著,与研究假设6不符。这说明,随着居民对家庭和社会事务关心程度的普遍提高,传统家庭分工造成的性别角色差异日益弱化,所以在污水、垃圾处理缴费意愿方面就难以体现明显的性别差异,导致二者的影响关系不显著。

第七,居民文化水平对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不显著,居民的学历差别并没有产生预想中缴费意愿的差别。这说明与环保教育相关的非正式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有针对性的、深入系统的环境保护教育。在城镇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发展背景下,这是值得深刻反思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对环保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八,年龄因素对居民缴费意愿的影响关系不显著,与研究假设8不符。这主要是因为,在控制变量增多的情况下,造成年龄因素的影响关系不显著。这也反映出,在我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环境保护中对居民宣传、教育的缺乏,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年龄差别,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笔者建议环保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加大对居民环境保护的教育力度,从而为污水、垃圾处理环保事业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政策建议

笔者通过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描述性分析和计量研究,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性建议。

(1)改革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收费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减量化排放和资源化处理,同时该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进产业做大、做强,收费制度作为市场化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8]。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阶梯式”水价收费制度改革应当成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该制度的含义是,在一定用水量的基准内对每户居民实行福利性收费,超过这一基准则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高收费标准,以约束居民的用水、排水行为,完善水价收费制度中的激励—约束机制。

改革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采取“计量”收费制度,即根据居民的垃圾排放量进行收费。计量收费制有两种常见的类型:一是按照实际测出的垃圾排放量收费,通常是根据家庭产生的垃圾重量或体积进行计量收费;二是按照与垃圾排放相关的参数来收费,如家庭的人口数量等。该制度可以依托社区物管部门予以实施,同时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改革,即由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信贷部门等)给予物管公司一定的补贴或者优惠政策,以确保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在改革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还可以适当提高收费额度,即对污水、垃圾排放较多的居民和企业收取更多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增加收费总量,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9]。

此外,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方式的改进也能够有效促进居民缴费意愿的增强,即污水、垃圾处理费可以与燃气等费用进行捆绑收费,以提高收费率。

(2)转变政府理念,扩大污水、垃圾处理收费信息的公开程度,逐步消除政府—居民—治污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10]。

首先,加强对政府监管人员和污水、垃圾治理企业员工的教育、引导,培养其良好的市场化意识,做好市场化进程中的配套措施改革。其次,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关键是要扩大污水、垃圾处理价格信息的公开程度,让居民全面了解水价构成及其中各项费用的构成比例和用途,有效增强居民的缴费意愿。同时,这也有利于政府对治污企业加强监管职能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措施的落实,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3)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区两级行政管理体制,调动区、县政府的积极性。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建立市、区两级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充分调动区、县政府积极性,为城镇污水、垃圾治理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促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机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4)以环保宣传和环保教育为重点促进非正式制度建设。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城镇环境保护过程中的非正式制度建设,加大城镇环境保护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之间的结合力度。

环保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将其贯穿于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整个教育过程,提高环保教育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广泛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素质,尤其是增强职业收入相对较低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缴费意愿,为实现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1]。

(5)与政府监管部门结合,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市场化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扶持和推动城镇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扩大非政府组织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合力度,以对企业和居民等主体的排污、缴费等行为起到良好监督作用。

收稿日期:20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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