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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730(2007)08-0081-09
关于利益集团的讨论,上至政府高层,下至平民百姓,时有发生。至于将其作为理论研究对象而提出概念界定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一些较宽泛的定义把它与利益群体等同,用来指称在物质利益或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
从相对狭窄的含义上使用利益集团概念的当属政治学者,如阿尔蒙德指其为“因兴趣和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①。罗伯特·达尔认为:“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②。哈蒙·齐格勒认为利益集团是:“一群人自觉地联合起来,加强自己的力量,在同本组织有关的问题上商讨共同的对策并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根据戴维·杜鲁门的看法,“利益集团”就是“有着共同态度的团体,对社会上其他团体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果通过政府或者向政府机构提出要求,它就成为政治性的利益集团”③;《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这样定义:“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④
法学家和经济学者则更多的从“具有相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组织起来,实施有计划的行为以达到共同的目标,界于现代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形式与调节机制”的层面上来界定利益集团,认为“利益集团也许是指望获得某些东西,它们或许是利润,或许是消费者保护。立法者想通过击败竞争对手、服务公众或增加个人财富而获取利益”⑤,因而利益集团是“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⑥。
从上述种种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的结论:利益集团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一些有着某种共同利益要求的社会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组织⑦。它通常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与价值认同;其次,集团成员必须有组织地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活动;最后,利益集团的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间接地介入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鉴于现有对利益集团理论的研究横跨了政治学、法学以及经济学三大学科,各领域的研究既各有侧重,也出现部分共通融合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廓清该理论的发展脉络,本文拟就不同学科对该理论的贡献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综述。
一、政治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
(一)理论背景
最早研究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作用的是政治学。18世纪,当一些政治学家逐渐意识到美国社会中出现了利益集团⑧,并开始着手研究这些作为政治主体的利益集团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时,政治学上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开始成形。
政治学者认为,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利益集团的存在是西方多元化社会的反映,并且是公民参政的一个渠道。尽管就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言,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经常表现出与公共利益相悖,其存在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权利都是有害的,比如,“它扰乱和破坏了人们对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的期望,并表露出它基本上对民主的不尊重;它使政府变得无能,不能计划;它以关心管辖权限(由哪些采取行动的人做出决定)来代替关心正义(作“正当的事”),使政府道德败坏;它用非正式的讨价还价来反对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⑨。但是,由于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来自部分人对其共同利益的维护,所以利益集团不可能自动消失,也不应该使用强制的方法将其消灭。在此基础上,政治学者发展出一套关于利益集团“遏制与平衡”的政治学理论。
继詹姆斯·麦迪逊被公认为研究利益集团问题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之后,作为美国政治科学之父,Bentley在1908年又系统地提出了利益集团的政治理论,指出社会的政治常态是集团间的压力均衡。这一观点已被当代许多西方政治学家所认同。此后,Truman(1952)、Wilson(1973)以及Moe(1981)等进一步论证了集团是连接社会与政治的中介体。
(二)理论的主要内容
现代西方政治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发展,大致经历了美国早期的利益集团政治理论、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精英主义集团政治理论、后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等几个阶段。
1.美国早期的利益集团政治理论
早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宪法的时候,制宪者们就已经开始思考美国政治过程中有关个人代表制和集团代表制的两难问题。当邦联冲突使政府无法运转的情况发生后,“党争”给政府带来的“不稳定和不公正的影响”的问题也随之提出。
詹姆斯·麦迪逊主张以共和政体的原则来解决党争的弊端。一方面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通过间接民主制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另一方面,共和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使派别联合不致那么可怕”⑩,从而以联邦制来控制派别的祸患。
麦迪逊提出了对民主制度进行结构性保护的理论观点,成为美国提出利益集团政治理论的第一人。诚然,他所论及的派别还非属当代意义的利益集团,这从他在论述中不加区别地不断更换使用政党和派别两个词中可以看出。他的观点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事实上美国的政府结构是否真正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真正防止某些利益居于优势地位,至今仍然是个值得质疑的问题。尽管如此,他对派别的理论分析对后人产生了深刻影响,对美国当今的利益集团政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多元主义理论
Bentley(亚瑟·本特利)是20世纪美国提出集团政治理论的第一人,也是较系统地用集团概念解释美国政治的第一位学者。1908年,他发表了《政府过程》一书,阐述了对利益集团政治的看法。他认为,公共领域的一切方面如法律过程、政党、公共舆论乃至政府本身都是集团力量在发挥作用,政治过程是集团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政府部门,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均为集团作用于政府的中介,政府组织则是调整和协调各种利益的工具。因此,本特利认为,组织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代表的功能,集团的政治影响取决于它代表某种利益的能力和性质。政府的作用是去了解集团所代表的人群和利益,集团在这一过程中推动着公众利益的实现(11)。
本特利的集团政治理论是一种经验性的多元主义理论,与他那个时代美国政治学研究的特点明显不同,因而在很长时间内并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直到20世纪中期,随着外部社会结构的不断复杂化,Truman(戴维·杜鲁门)开始把早期詹姆斯·麦迪逊的研究和本特利的观点结合起来,发展出政治集团是民主的基础的观点(12),也使这段时期成为美国“利益集团理论的黄金时代”。此后,在承袭Bentley和Truman的研究基础上,罗伯特·达尔等人提出了“政治的或称为规范的多元主义理论”。
多元主义的集团政治理论认为,利益的多元化要求政治的多元化。一方面,利益不相同的各集团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增加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都希望自己所在的集团尽量少受政府的约束,而拥有最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因为各利益集团是从其所在的阶级、阶层或团体的局部利益出发去影响政府决策的,而政府则是从社会的总体利益去规约各利益集团的行为的,所以,政府与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既一致又矛盾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国家政治过程中表现为双方的互动或相互影响。而这两个方面都要求通过多党政治、代议民主、区域和职业分权等政治机制来推行多元政治。
多元政治的推行导致了西方多元的民主社会。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一个集团在每个问题上永远能够为所欲为”(13)。任何社会团体只能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中才有决定权,一旦超越这一领域,其权力就失去了意义。政府也不例外,政府的权力并非无所不及。不仅如此,在多元民主的社会中,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及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作用,政府的决策往往是与一些重要的利益集团协商的结果,名义上由政府做出的政策,实际上是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不得不做出的,每一项重大的政府决策或多或少都带有各种利益集团的痕迹。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多元民主社会中,政府不再垄断决策权,国家权力亦趋向多元化。
3.精英主义的集团政治理论
精英主义是与多元主义相对立的一种集团政治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精英控制着美国政治并且控制着重要决策。美国关于精英问题的研究始于1960年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关于精英问题的争论。社会学家弗洛伊德·亨特的“声望理论”提出,精英控制着所有重要决策,而以罗伯特·达尔为首的多元主义政治学家则通过经验研究的方法提出,在政治决策研究中可以发现许多集团参与于决策冲突之中,两种看法截然相反。
在美国,多元精英主义理论一度成为一种非常吸引人的理论,它在分散的政治制度中设定了一种分散的精英控制政治权力和政策过程的模式,批评这种制度,主张维护广泛的公众的利益,进行制度性改革。但80年代,它为后多元主义的集团政治理论所取代。
4.后多元主义的集团政治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反对多元精英主义理论的趋势加强。研究院外活动和决策过程的学者们发现,集团而不是精英对公共政策有重要的影响。如在空气污染问题上,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环境集团对此类公共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其他领域情况也一样。同时,也有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产生着抵消作用。在《管制的政治》等著作中,Wilson(詹姆斯·威尔逊)和他的学生认为,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其他利益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的抵消的游说力量,他们降低了具有统治地位的经济利益在某些政策领域中的影响。甚至一些政府也常常在游说着其他政府,如地方的城市和县政府游说着华盛顿和其他地方的政府(14)。此外,反对多元精英主义理论的学者还认为,美国的政府机构常常独立地影响着决策,而不是受到压力集团的影响。
总之,后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认为,社会运动是抵消、对抗精英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力量。这些组织在社会运动中发展起来,成为后多元主义理论中的基本因素。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受到各种政治理论家的批评,甚至连早期的多元主义理论家查尔斯·林德布鲁姆和罗伯特·达尔都放弃了原有的主要观点,但多元主义理论在政治理论界仍具有深刻影响,多元主义理论家关于集团存在的基本价值、关于集团在社会化过程中主要作用的论点仍旧成为基本共识。即:第一,不存在理想的一致的公共利益,利益集团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第二,只有当利益集团很活跃,而且各利益集团之间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局面时,利益集团参与决策过程本身才是民主的一种方式,否则利益集团的存在有悖于民主;第三,公共决策可能并不一定总是代表多数人意愿的,但它可能是各利益集团的影响大体均衡的表现,因而会相当近似于整个社会的意愿。在此基础上,西方政治学者归纳出利益集团包括经济性功能、工具性功能、情报性功能、意识形态功能以及政治社会化功能在内的五项社会性功能。
然而,政治学家们把集团简单地看成一个整体,正如本特利(1908)指出的,“如果能解释集团,那么一切都可以解释清楚了”。由于政治学家们没能真正解释利益集团形成的原因,只是简单地假设参加集团是人的本性,认为集团利益最为重要,个人利益是第二位的;集团的产生原因和目标被简单地假设为追求共同的集体利益,继而从抽象的集团利益出发研究集团性质与行为,故在经济学家看来,其结论明显缺乏微观基础。
为此,在相对较晚的时候,经济学家们在政治学的研究基础上,承担了为利益集团理论构建微观基础的任务,形成了利益集团的经济理论,其特点是用经济模型来刻画利益集团对政治决策的影响。
二、法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
(一)法学理论的发展与演变
西方法理学关于利益分配理论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有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之说。“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当一个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不难看出,所谓分配正义,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
不过,与集团利益有关的法学理论的发展却是19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的,应该说与同一时代的政治实践和经济发展不无关系。当然,这种把法律视为调整分配社会利益的手段和工具的思想,与此前西方法理学、法哲学信奉的自然法理论截然不同,其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追溯起来,被认为是古典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先驱的杰米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近代法学关于利益分配理论的源头。它将二元自然法学理论中法律追求的目的从抽象的权利转变为“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为此后利益法学派的理论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总体看来,法学中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主要承袭了早期利益法学派的基本观点,以社会法学派为开端,伴随经济法学的产生,迅速从法律理论向司法实践转化。
1.利益法学派的主要理论
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Jhering,Rudolf von)非常强调法律的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法律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目的,而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由,并构建了传统法律利益分配功能的基本结构,即:个体—法律—个体,平衡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体—法律—社会,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利益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因此,“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
耶林开创的利益法学理论把此后的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引向了实用主义的道路。当然,由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所限,耶林构造的利益理论仅仅是个人——社会的二元结构,并不包括集团利益在内。
2.社会学法学的主要理论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在其所创立的社会学法学学说中,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因此他在耶林学说的基础上,将利益重新划分为三大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即: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以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庞德的时代,恰逢美国经济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中,尽管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试图削弱大公司的垄断力量,促进市场竞争,但联邦最高法院却坚决抵制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在最高法院的翼护下,垄断急剧发展,迫使政府逐步介入市场,充当起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的“工程师”。庞德是政府对包括经济在内的这个社会生活进行控制的支持者,因而其开创的法社会学派,把法律保障各种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不过庞德在他的社会利益学说中对社会利益的分类,虽然“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学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样”(15),但是这种社会利益层次的划分仍然不是一种三元结构的利益观,在谈到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这类集团时,只突出了它们的安全利益,仅仅赋予个人参与上述组织的法律正当性而已,缺乏更进一步的深入剖析。
3.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庞德以后的美国法理学界,进入到现实主义运动大潮之中,部分原因在于新兴的社会利益集团在立法、司法中的渗透与活动,使美国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较长时期内出现持续分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尽管这些讨论并不直接涉及利益集团的法律理论,但与此时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时代的大背景下,利益的构成和存在状态的转变密切相连。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与合作化程度越来越高,集团成为整合分化后的社会主体的重要组织结构形式。因此,社会在分化的同时,社会的组织性和自治程度也随之增强,形成更多的利益形态。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不断扩张,为市场主体在利益上结盟并形成利益集团提供了条件。导致利益集团和集团利益产生的因素很多,如地域、行业、职业、身份、组织规模、行为的能力、性质和结果(外部性)等,不管是什么原因,在市场经济和民主体制中,大量社会自治性的经济主体出现,利益集团开始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力量,利益集团和集团利益已经普遍存在,集团利益成为重要的利益类型。相对个体间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集团利益在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新的特点。解决集团利益的制度在价值目标(均衡)、规则、作用对象、解决的问题、运行机制等制度要素上具有与传统法律制度不同的特殊性。
由于传统法律通过个体性的权利义务配置,力图维持个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个体与社会间的利益均衡,但这种利益调整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发展。事实是,很多利益已不再单纯属于社会意义或个人意义的利益,而是以一种集团利益的状态存在。对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而言,只有把传统“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结构,转化为“个体利益、集团利益、社会利益”的三元结构才能有效解决法律精神、普通法的传统等哲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诸多理论与现实问题。
伴随着分化整合的政治社会背景,部门法理论从民法中分支出经济学法,改造了传统民法把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定义得过于表象化的“契约”概念,提出“社会化契约”(16) 的概念,即人们出于一定的目的会通过集体交换和再分配的程序组织起来。与建立在个别性契约基础上的民法不同,社会化契约关注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整体利益,它揭示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的问题,认为可度量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与不可度量的权利无相互交织,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因此,建立在社会化契约基础上的经济法的诞生,有效解决了传统民法通过所谓“私法公法化”的改良调整社会利益分配的困境。
(二)相关法律实践
19世纪晚期,不论欧洲大陆还是美国,受社会法学派、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影响,法律实践的指导思想都发生巨大转变。由于任何一种实在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并不总能从现存的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因而司法审判方法当以这样的前提为基础: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的利益,或者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了做出一个正义的判决,法官必须确立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律规则所旨在保护的利益。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法律所倾向保护的利益应当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
此时,美国法律的基本机构发生了重要转变,现代行政机构的前身——州际商业委员会于1887年建立起来,尽管这只是一个缺乏法律强制手段的行政机构,只能通过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由联邦法院发出禁令使其定价方针得以执行,但这种独立的、对社会经济事务的某方面进行专门管理的机构的出现,为此后一系列管制机构合法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随着司法态度在行政授权方面由原本的敌视转变为对经济事务立法者的尊重,国会和州的立法机关将更多的代理权授予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法律制度的创设在这个普通法传统的国家进展得相当顺利,甚至出现司法权开始不断受限于行政权的趋势。由于现代行政机构的显著特点在于它拥有对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权,可以通过创立行政规章和标准、一定的监督和制裁来贯彻法律的实现,兼有立法和司法的双重性质,从而“在行政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指定法律和执行裁判的权力,在重要性上至少可以和立法机关、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相比”(17) 了。
(三)存在的问题
法律归根结底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法学理论特别是从哲学层面对法律关于利益分配调整的争论,仅仅出于对法律工具性实质的证实。在美国,很长时间内,法理学在哲学高度对“法律是什么”、“法律应怎样”的思考,在推动法律进化方面,作用相对缓慢。反而法官、律师这些法律的实践者在操作层面解决社会生活变化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时,把握着法律前进的大方向。从实用性角度出发,法律需要针对社会生活的变化不断改变,其倡导的“预见性”和“确定性”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得到实现,一直在争论中。
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救济措施,导致了单纯的法律分析大多是一种静态的事后分析,法律在现实面前并不经常地表现出来强势地位,20世纪以来美国法院在与管制机构的权力划分方面,不得不对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予以退让就是很好的例证。
在最高法院努力强化法院的地位,指出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都留给工作熟练的行政专家的同时,法律分析也努力使自己向着动态的事前分析转化,经济学分析方法开始不断地渗透到法学研究中,法律正在考虑如何对公共选择过程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包括利益集团的相关问题,提供不断扩展的平台和各种解释性的“符号”(18)。不过,比起经济学在这方面的研究进展,法学仅仅刚刚起步而已。
三、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
相对于政治学提出系统的利益集团理论,经济学的研究着手较晚,但进展迅速,其成果一方面对政治理论不断进行补充和修正,另一方面又被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应用。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社会科学关于该问题讨论的进展和方向,与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立足点不无关系。
“理性人”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原子式经济单位的决策行为是其研究对象,成本——收益的边际分析方法是其基本工具。因而,在上述严格假定前提下,经济学可以通过构造模型,有力地解释理性的个人为什么产生追求集团产品的团体行为,以及利益集团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福利,甚至得出与政治学完全相反的结论。进而,当放松外在制度环境中性的假设后,还可揭示出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
古典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理论不过是市场理论的副产品而已。早在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就曾指出:“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非小心翼翼地、抱着怀疑态度作了长期的仔细检查以后,决不应随便采用。因为他们这般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的。事实上,公众也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因而自亚当·斯密开始,市场失灵一直作为政府管制的动因,作为被管制的对象,利益集团的概念开始出现在不同的经济学家从各自角度展开的研究中。如马克思关于大企业控制国家机构的论点,加尔布雷思关于大工业寡头对政府政策导向的影响和作用,以及乔安·罗宾逊第一次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将勾结起来的厂商作为研究对象并建立了相应的模型的研究等等。然而20世纪中期以后,在一些经验观察和对管制效果的检验中,公共利益管制信念遭到动摇,经济学家们相信在市场失灵的背后有其他原因导致管制的产生。以下对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演进加以简单梳理。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
1.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国家兴衰探源》
基于利益集团是由个体组成的,对它的研究也应该从个体出发的认识,奥尔森(Olson,1965)首度把利益集团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在承袭、吸收政治学和政治经济学部分关于利益集团理论的基础上,打破了“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必然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利益”的传统观点。奥尔森从集团成员角度,运用成本——收益边际分析方法,分析了利益集团提供集团产品的过程,指出一个集团做什么取决于集团中的个人做什么,而个人做什么又取决于其采取行为的相对收益和成本对比。大集团和小集团的形成原因和行动模式是不同的。集团成员越多,“搭便车”现象越严重。因此,小集团在集体行动时有优势,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可以攫取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先吸引大集团成员的并不是集团利益,而是一些非集团利益。大规模利益集团的会员制度和力量是集团其他活动的副产品。
继而奥尔森又在其《国家兴衰探源》(1982)一书中分析了利益集团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说:利益集团会阻碍投资和资本积累,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由于小规模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热衷于收入再分配而不是创造财富,其非生产性的政治活动耗费资源,降低经济效率。如果一个国家和地区允许自由组织集团又长期没有动乱或入侵,利益集团的不断增加对投资和经济增长的阻碍会越来越大。
然而现实中的利益集团千差万别,尽管奥尔森对美国社会存在的几种主要利益集团形式进行了分析,运用模型证明了不同规模集团的激励机制、行为模式也不同。但不同利益集团成员的行为有什么共同的特征、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竞争如何具体地影响政治产出等问题,奥尔森并未涉及。并且奥尔森没能将利益集团对经济增长影响机制模型化,这也是其假说受到批评的一个主要原因。
2.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1971)
作为将利益集团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延伸,奥尔森以后的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开始把视角转向了利益集团与经济制度的关系上。
诺斯等人在经济史研究中专门研究了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过程。由于制度的非中性(19),他们认为,制度演进的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及结果相关。从静态上看,制度演进的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诺斯曾以16世纪初英国的新生资产阶级用金钱赎买了封建特权,获得了英国王室的支持,与同期西班牙政府截然相反的做法为对照,指出强势集团之所以能够决定制度演进的方向,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国家政权的支持,或赎买,或强制。
(二)芝加哥学派的观点
关于利益集团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分析,奥尔森以后逐渐分化出芝加哥学派、弗吉尼亚学派等不同的观点。他们所进行的工作,对前者而言主要是在奥尔森的理论基础上,通过模型去刻画和描述利益集团内部的行为;后者则主要从寻租角度证明利益集团对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
20世纪60年代后期,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强调了利益集团在形成公共政策方面的角色。其理论代表人物包括施蒂格勒、配兹曼、贝克尔、波斯纳等。
施蒂格勒在其开创性的研究中扩展了早期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影响,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重新解释了管制如何被产业俘获和如何为其利益设计与执行,强调了产业集团比分散的消费者更有动机执行政治影响力。
配兹曼对施蒂格勒的观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将其理论进一步模型化。他认为管制政策的决策者将在竞争的利益集团中进行协调,而不总是取悦于某些产业集团。
贝克尔则分析了在政治过程中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认为利益集团的竞争有利于纠正市场失败和降低社会福利损失。
波斯纳则进一步讨论了管制机制在政府重新配置资源的角色。认为交叉价格补贴本质上就是将财富从一个消费者集团向另一个消费者集团转移的重新配置的工具。在贝克尔模型基础上,波斯纳认为交叉补助实质上是揭示了一些消费者比其他消费者对政治过程更有影响力,它解释了在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对于提高社会福利的优势。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传统芝加哥学派的模型基础上,经济学关于利益集团管制理论的发展得更快更远。通过修改“政治家是处于竞争性私人寻租者(利益集团)之间的被动局中人”的假定,麦克切斯尼构建了创租模型。进而,在西方国家大规模放松管制运动的背景下,通过引入时间因子和对未来成本——收益现值的理性预期,埃利格(Ellig,1991)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转变成动态。
目前,利益集团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论可谓利益集团管制理论中最前沿的发展方向,它在信息不对称的框架下,通过将管制供给方剖析为管制机构和国会两部分,构建起一个包括企业等利益集团、管制机构和国会在内的三层机构的激励模型。
(三)弗吉尼亚学派的观点
管制的现实结果早已超出了满足福利最优的理想目标,意在通过政治强制力对财富进行重新转移和分配,因而对受益者而言,管制实质为一种“租金”的制度安排。作为较早讨论管制福利结果的文献,塔洛克(Tullock,1980)提出了“赢者通吃”的规则。
通过对塔洛克模型的修改补充,Nitzan(1991)指出:随着利益集团数量的增加,寻租活动频繁,由此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增加,而且集团内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损失越大;而Hausken(1995)则建立了集团内和集团间的动态博弈模型。
孙广振和张宇燕(1997)建立了一个“领导者——跟随者”模型。立法者是领导者,利益集团是跟随者,随着集团数目增加,非集团成员和集团成员的福利都将得到改善。Sun和Ng(1999)则建立了两个一般均衡模型考察利益集团数目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使寻租模型更为一般化。
与政治学、法学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相比,利益集团经济学还仅仅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它在持续吸收相关学科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突破自身的一系列假设前提,逐一破解着利益集团抽象函数中的“黑匣子”。尽管不同学派的基本观点尚存在巨大分歧,具体结论也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这一领域在未来研究中的前瞻性。
四、利益集团研究: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结合
综上不难看出,利益集团的存在状态客观上决定了对它的研究必须使用一种综合的视角,运用一种综合的方法。因为,政治权利的委托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决不只是单纯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还是一种经济现象;反过来,利益集团对制度效率的影响分析尽管分支出马克思到奥地利学派、到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公共选择理论等,但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承认,在供给和需求的背后,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不能不考虑政治因素、制度因素。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制度因素,通过漫长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原则的变迁,可以在有效约束政府的同时,约束经济人的行为。
从历史上看,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受到的束缚,并不是来自于它本身的缺陷,而是因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其基础框架,而这些基础框架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的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但这种政治环境通常面临两个方面的威胁,一种威胁来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已经占据了强势地位,并且企图继续维持其地位;另一种威胁则来自庞大的贫困人群,包括失业的工人、破产的投资者和失败的企业家等。在这些人眼中,正是自由市场制度造成了他们的失败和贫困。尽管作为既得利益者的企业家阶层和作为贫困人群的失业工人彼此的地位悬殊,但是他们一旦在反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上结成联盟,就可能发挥出“巨大的影响力”(20)。
因而,利益集团的研究作为对复杂社会问题的理论探讨,必须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三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试图寻求一条综合解决之道。
注释:
①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②罗伯特·达尔:《美国的民主》,波士顿赫夫顿·密夫林公司,1981年版,第235页。
③(12)David 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Alfreda.Knopf,Inc.1sted.1951,PP37.
④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⑤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⑥乔·B·史蒂文森:《集体行动的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⑦刘伟忠:《利益集团政策参与的均衡性探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4期。
⑧一份研究表明:大约有2/3的美国人至少属于一个集团,英国和德国大约有1/2人口,意大利不到1/3,墨西哥1/48。美国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几乎涵盖了所有各阶层民众,其组成类型非常复杂,包括厂商、消费者、行业、选民、劳工等等。但这些团体在规模、资源、力量和政治导向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奥尔森将利益集团分为两大类型。初级团体是最基本的,建立在出生或家庭背景特性基础上,如性别、宗教、地区、民族或种族特性等,这类集团的特性一般是不会变化的。第二类集团是自愿参加的团体,或者是以政治目的设立,如国防信息中心,是为反对军费开支及项目;生命权利集团则是为制定宪法修正案,禁止堕胎。或者是通过参与政治候选人达到该组织的目标,如工会或者商业协会通过支持政治候选人来保护其主要的经济利益,总体称为“压力集团”。
⑨诺曼·杰·奥恩斯坦等:《利益集团、院外活动和政策制订》,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
⑩(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版,第48~49页。
(11)Arthur Bentley: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Cambridge,Belknap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205,p.222,p.208,p.pxix,p.269,p.272,p.415,p.417.
(13)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页。
(14)Wilson James Q,Political of Organizations,NewYork:BasicBooks,1973.
(15)帕森特:《法理学》,第518页。
(16)(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17)(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9页。
(18)(美)罗宾·保罗·马洛伊:《法律和市场经济——法律经济学价值的重新诠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19)张宇燕:《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同一制度对不同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获得的往往是各异的东西,而那些已经从既定制度中、或可能从未来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的个人或集团,无疑会竭力去维护或争取之”。
(20)Rajan and Zingales(2004),转引自郑志刚:《金融发展的政治学视角: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经济的侵蚀》,《管理世界》,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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