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思索论文_公正

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思索论文_公正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武汉 430200

摘要:这些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格局发生了一些变化,认识这些变化,有利于认识我国对法制建设的严肃性。本文重点研究我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法学 研究格局 流变

一、前言

一直以来,我国都坚持执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法学研究一直是我国的研究重点。这些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格局发生了一些变化,认识这些变化,有利于认识我国对法制建设的严肃性。本文重点研究我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二、我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1、政法法学研究

在法学研究中,曾经风光一时的政法法学依旧逐渐走向衰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业内人士依旧会关注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问题,但是他们曾经比较偏好的具有较浓政治意识形态色彩的话题已经不是研究重点了,诸如阶级性问题、社会性问题等,开始淡出业内人士的研究视野。但是,事情的发展总是坎坷不断的,就算政法法学研究逐渐走向衰弱,但是其不可能彻底消失。当今的政法法学研究开始转移阵地,从学术界转向了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现。一些年轻人成为法律“公知”,他们将政法法学的一些关键词迅速推广出去,在社会上造成了影响,这一现象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而愈演愈烈。不管怎么样,由于政法法学的研究阵地发生了转移,其对法律学术产生的影响也开始减弱。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治法学的意识形态化和教条化造成其没有应有的思想深度,学术影响力也不尽如人意,所以不得步走向边缘化的地位。

2、法教义学研究

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从整体上呈现出职业化和学术化的趋势,但是,这样的学术格局划分其实并不太清晰。因为以传统刑法和民法为代表的诠释法学,至今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并给自己予以了重新定位,谋求与德国的无缝对接,并自称“规范法学”,还有的人将其称为法律信条论。当今的法教义学事实上已经开始升级,不再局限于教义、信条和概念等关键词进行研究。还有的专家将法教义学与法释义学划上等于号,比如在刑法中包括刑事公共政策,这样一来,法教义学的边界就变得相当模糊,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还有的学者将法教义学与除法社会学划上等于号,这样一来,法教义学事实上已经解构了教义,导致法教义学的概念失去了能指的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力认为法教义学主要涉及制定法的司法解释,还包括一些专家一直坚信的学说,包括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刑法学中,政策考量担任配角作用,法教义学的研究重点仅仅是法官。

如今,我国的法律部门不算增多,能真正拿出“教义”的部门并不多,这个概念仅仅局限在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领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就算一些法律部门有教义,比如《反垄断法》中的“追求垄断”或者《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经过当前的法律实践,也表明这些原则是不适用的,因为这些教义往往不明确,甚至在每个案件中的确认都不相同,难以从现象本身出发来认定一些真相,需要在现实语境中,结合一些经验材料才能判定。由此可见,这些“教义”难以持久稳定地运行。

3、社科法学的几个问题

不得不承认,我国当前的社科法学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缺少有力的实证研究。如今我国的法教义学也缺少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外国人的例外,而且外国人的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实际上也来自于我国学者对这些成果的引证,然而这种引证难以真正说明这些国外研究成果在我国的学术影响力,因为这些引证背后可能有一种隐形的权力在操作。更重要的是,法学研究从某种角度来说好似工科,其宗旨不是学术或理论创新,而是要能发现问题、回答问题、解决问题。只要理解法学研究的这个特点,我国学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应用已有的研究成果来分析国情,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只要不断应用于实践,我国法律界的有志之士就能遇到并解决新问题,进而进一步充实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事实上,社科法学研究者应该多向法教义学者学习,先不盲目追求创新,而是汲取他人的经验,先脚踏实地的学习,就算模仿也是可以的。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社科法学虽然以社会科学为导向,强调经验,但是在有了足够质量保证的基础上,修辞也会对学术研究成果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这一点一直没有引起学者的应有重视,从而导致很多学者已经习惯了,甚至是认定了那种沉闷不堪的法学学术文体,有时候因为翻译不当,导致文体变得肥肠冗长。这是一种不考虑读者感受的文体,如果忽视读者的想法,不考虑读者的知识水平,那么法学研究的分析论证将会失去很大一部分读者群体。而且,修辞并不意味着要花里胡哨、哗众取宠,相反,好的修辞是言简意赅、简单直白的,但必须要表达有趣、结构有趣。

三、结束语

上文对我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进行了大致分析,勾勒出一条流变脉络。虽然法教义学对处理常规案例有一定启发,对法学教育也有很大的意义,但是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无法坚信法教义学。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最大弊端就是无法增长知识,难以用简单的统一规则来解决复杂问题,甚至还隐含着一种柏拉图倾向。有鉴于此,很多法律人开始相信实用主义,践行经世致用,认为知识来源于生活,法学研究也要致力于为生活服务。

参考文献

①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②[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③苏力:《遭遇哈姆雷特》,《读书》2002年第5期。

④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弁言第3页,第168页。

⑤冯象:《国歌赋予自由》,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9页。

论文作者:公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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