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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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变革的基本历程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农业经营体制变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2年底的土地改革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解放前,占农村人口不足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地主收取高额地租,对租佃其土地的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和压迫,农民生活苦不堪言。为了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确立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同时为了巩固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决定从1950年6 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局部地区的土地改革则于解放前就开始)。

1950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法令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包括: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不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所有没收的土地,除规定收归国有者外,都统一地公开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也分给一份土地,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保护中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小土地出租者;保护农村工商业;保存富农经济等。其他法规、文件还规定了农民协会的职能,对农村阶级成份的划分、土地房产所有证(土地证)的颁发等。

至1952年底,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全国共有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350亿公斤粮食的苛重地租。

土地改革的完成,使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耕者有其田”, 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与1949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增加了48.5%,粮食产量增加了44.8%,农民生活也得到了显著改善,中农成为农村中的主要阶层。

但是,土地改革后,农村也出现了贫富差别扩大和两极分化现象,有一部分农民出卖土地。为了克服私有制的弊病,中共中央提出通过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建立农业集体经济。

2.第二阶段:1953—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个体农业被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的公有制。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有了初步的发展,参加的农户占10.7%,其组织形式主要是互助组。1953年春,农业合作化工作出现了急躁倾向,被及时纠正。1953年8月,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规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计划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到1957年参加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将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左右。但是,1953年冬,全国第三次农村互助合作会议提出加快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各地下达了任务指标,各地相继抓紧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工作。1954年,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很快。为此,1955年春,中央及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了必要的整顿,以保证质量。可惜的是,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农业合作社发展过快。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初级合作社数量从65万个增加到190多万个, 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63 %左右。 1956年春,又掀起了以发展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个高潮,各地的初级社纷纷转为高级社。至1956年底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7.8%,原定10—1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不到5 年就基本完成了。

1956年底,高级农业社成了农业中的普遍的经济组织形式。高级农业社的规模一般在100户以上,其主要特点有:(1)农户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公有;(2)其它重要的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农具等, 作价转为集体公有;(3 )入社农户可以使用一定面积的公有土地作为自留地,自行经营;(4)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 经营家庭副业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5)全社按照统一的计划, 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6)全社的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国家税收、 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全部按工分制分配。

同时,在过渡时期里,国家开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等最重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3.第三阶段:1957—1966年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与调整时期。

1957年冬在农田水利建设高潮中,各地组织了跨社和跨地区的大协作。1958年上半年,全国普遍开展联产并社工作。1958年8月, 中共中央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后,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一轰而起。10月底,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公社化。

初期人民公社在组织上实行的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与多级管理。它的规模比合作社大得多,平均每个公社4797户,相当于27.9个原来的农业社;它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废除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等;它既是生产组织单位,又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它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

初期人民公社在生产上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和简单协作,对计划安排、生产经营、产品分配和劳动调度等都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而在分配制度上,它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工资部分一般占60—70%。

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生产力破坏严重,农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因此,自1958年底开始多次进行了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特别是1962年中共中央确定以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同时,恢复了自留地与家庭副业,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取消公共食堂和部分供给制。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和稳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至1966年,粮食单产和总量都增长较快,经济作物的恢复速度相当快,农业技术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4.第四阶段:1967—1977年“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和“农业学大寨”时期。

在“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下,这一时期农村推行合队并社,扩大社队规模,向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推行“大寨式”记工法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甚至强迫农民出“义务工”,积“义务肥”;无偿调用生产队的资金、物资和劳动力兴办社队企业和兴修水利;农业生产上实行指令性计划,一切听从上级行政命令;限制多种经营,减少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减少甚至取消自留地,限制社员家庭副业,不准社员从事商业活动,限制农民外出从事生产和劳务性活动。

这种制度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劳动生产率,导致农业结构单一化,农民收入来源单一化,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长期低下。1967—1969年,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分别为1.6%、-2.5%、1.1%,3年总增长几乎为零。1974—1976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3.7%,1977年则为1.7%。

应当指出,70年代初期中央曾采取措施,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纠正照搬大寨经验的倾向,反对平均主义,注意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重视多种经营。这些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业发展较好,1970—1973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5.6%。此外,1975 年也曾对农业进行整顿,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要求不能限制家庭副业,使农业得到了稳定的发展。

5.第五阶段:1978—1984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时期。

1978年,安徽、四川两省落实农村按劳分配政策的经验在全国各地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共中央加以肯定,并要求减轻农民负担,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反对瞎指挥,允许发展家庭副业,开展多种经营。所有这些,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复苏。1978年,农业总产值增长了9.0%。

但是,这些政策仍仅仅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改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经营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问题。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心的战略决策。在农业发展方面,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开始纠正农业方面的左倾错误,为农业改革作准备。

1979年起,中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4月, 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农委《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坚持生产队几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具体的条件由社员民主讨论决定,不要强求划一。9月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提出,社队可以按定额记工分, 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肯定了联产到组这种责任制形式。此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恢复或建立,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最初的各种责任制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包工到组,另一类是包产到组。这两类责任制形式虽然打破了生产队的集体劳动方式和生产队范围内的平均主义,但仍存在作业组范围内的平均主义。因此,一些地方进一步实行包产到户。

包产到户,是以社员户为单位向基本核算单位承包一定生产任务的一种经营方式。生产队根据各社员户的人口和劳力情况,将土地承包到户使用,并确定标准产量,标准费用和标准工分,生产由各户自行安排。农户将包产部分(即标准产量部分)交给生产队统一核算,按所包工分进行分配,超产部分全部归己,如果减产,减少部分由农户赔偿,这种责任制形式打破了干部派工、集体劳动的局面,使社员拥有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并使社员的经济利益与自己的劳动成果直接相联系。但包产到户形式的办法比较繁琐,统一分配部分仍具有“大锅饭”性质,潜伏着干部侵犯社员劳动成果的可能。因此,安徽凤阳等地的农民进一步创造了包干到户形式(“大包干”)。

包干到户,即按社员和生产队签定的合同,完成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量,上交集体的积累和各种提留及折旧金,剩下的全归社员个人所有。这种形式的利益关系更明确,方法更简便,更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因此更受农民欢迎。

尽管当时不少人对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有种种的疑虑和反对意见,但由于中央的明确肯定,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简称“双包”)责任制在农村得到迅速推广。至1981年10月,“双包”责任制在各种生产责任制中的比重达到48.8%,其中又以包干到户为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1979—1981年的三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89.87元, 这种增幅是建国后第一次出现的。

1982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明确肯定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提出应当进入责任制的稳定和完善阶段。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当前的农业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进一步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在这种经营形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84年,实行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到占生产队总数的96.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国营农场、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领域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富裕地区都得到普遍实行。1984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宣布,“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家庭经营长期不变”。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也必然要改革。经过1979年开始的人民公社改革试点阶段后,1983年元旦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政社分设,全国进入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展开阶段。至1984年底,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基本完成,绝大多数地区设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与此同时,由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出现,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户,即专门从事某一经营项目(如养鸡)的农户。在专业户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经济联合的需要,全国农村出现了各种新的经济联合体。这些新的经济联合,发展了专业分工,贯彻了自愿互利原则,被中央肯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支持性政策的促进下,社队企业得到迅猛发展。1984年3月,中央决定将“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 并把乡镇企业的范围扩展为包括乡(原公社)、村(原生产大队)合作经济组织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1984年,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其收入占社会总产值的9.75%,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1.8%,占农业总产值(不包括村办工业)的45.3%,成为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中的一支主要力量。

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以及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1979—1984年的6年间, 农业年均增长速度达9.4%,农业经济结构有所改善, 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1984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55元,比1978年增长了164.9%,农民储蓄大幅度上升,1984年达438.1亿元,比1978年增长了6.87倍。

6.第六阶段:1985年至现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时期。

(1)1985—1988年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为中心的时期。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从该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国家也不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计划。这一阶段,由于旧体制的阻碍和1985年粮食、棉花受自然灾害等影响而减产,农村改革只取得了部分成果。不过,乡镇企业在这一阶段里迅猛发展,1987年其产值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一半,1988年占到53%以上。

(2)1989—1991年农村改革相对停滞时期。

这一时期里,国家集中力量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因此,受总体经济环境影响,农村改革没有什么大动作。乡镇企业发展受到抑制,市场需求收缩,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较大,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仅实际增长1%左右。

(3)1992年至现在的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时期。

1991年底,中共中央十三届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1992年底,在全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采取十项重要措施,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农业稳定发展。1993年10月以来,中央又多次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可见,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仍然非常重视,农村改革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除制定了一批农村法律、法规外,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农民的承包土地在承包期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在耕地的承包期内允许农户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办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四荒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拍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除国家定购粮外,已基本放开,粮食的储备调节体系和风险基金已开始建立;为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中央规定了农民负担占收入的最高比例;抓好粮食生产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等等。所有这些都再次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95、1996年连续两年获得大丰收。农民人均纯收入1996年实际增长了9%, 1997年实际增长了4.0%。

当然,当前农业发展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如: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化进展有待加快;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体系不健全;农村基层领导对农户经济行为的随意干预现象较严重等。为此,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仍需进一步深化。

二 对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展望

在对农业经营体制50年变革历程加以认真回顾的基础上,笔者展望跨世纪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认为必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进一步深化。

1.长期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意愿和自主权。

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小私有制条件下的“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但是,小土地私有制会产生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的迅速加剧,因此有必要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经济。实现土地集体所有,能够使农民们不再因为土地这一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他们之间的转移而导致较严重的两极分化。不过,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当时过快地建立了农业集体经济,并且在土地公有的同时还实行耕畜、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的公有,实行了集体劳动、统一经营。这就导致了“磨洋工”等浪费劳动力现象的严重存在,生产秩序混乱,违背农民的意愿,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1978年以来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实现了公有制条件下的“耕者有其田”,充分尊重了农民的意愿和自主权,又一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发展。今后,必须在保证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长期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过去和现在选择了家庭承包经营,将来长时期里也必将继续选择它。任何人都不应违背农民的这种意愿和自主选择,而应当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意愿和自主权。

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家庭承包经营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不是家庭承包经营带来的后果,而是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农业经济效益较低,兼业收入少等。

家庭承包经营并不会妨碍农业规模经营。因为,土地使用权被允许在承包户之间依法有偿转让,而且,农业规模的扩大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外延方式,另一种是内涵方式。此外,当一个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较大之后,是否需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通过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家庭经营仍将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重视。在拥有现代发达农业的美国,农业生产也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尽管美国农场的规模较大,但它仍是由家庭直接经营的,甚至很少雇工,即使有雇工,也只是在农忙时雇少量的临时工。

人民公社时期的教训和改革以来的经验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才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能满足每户农民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直接拥有土地经营权的要求,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2.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在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能够解决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促进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因此,今后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在近年已初步发展的基础上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也应当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有:通过立法,规范各方的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并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但不是强迫)农民联合起来,建立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以提高农民的竞争能力;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指导和扶持,特别是科技和资金方面的扶持。

3.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将得到正常的发展。

合作社是劳动者的经济联合组织,并为其生产经营服务。我国50年代建立的初级社和高级社都是一种生产合作社,但当时是在政府的行政强制下超常地发展起来的,违背农民的意愿。特别是高级社将农民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与土地一起都收归集体,否定了家庭经营方式,否定了股份分红,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合作社,我们现在不能再去建立,否则,即使建立起来了也必将失败。

但是,客观上却存在发展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的要求。分散经营的农民,在生产经营上非常需要相互间的合作,从而需要建立一定的合作组织。而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是世界各国农民所普遍欢迎的。它非常有利于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当然合作社本身也可以有多种形式。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民自愿组织的农业合作社将迅速发展。合作社将承担许多个别农户无法承担的功能,为成员农户提供各种服务。合作社将渗入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一个农户可以参加多个不同种类的合作社。合作社的发展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之间形成相互需要、相互促进的关系。合作社的发展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减低经营风险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民主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改变土地公有和平均承包,真正按照专业性和服务性的要求去循序渐进地建立和发展。要坚决防止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强制和一哄而上的方式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与此同时,应当进一步改革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等原有合作组织,将它们改造成为真正由农民群众自愿建立起来的组织,使之真正为农民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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