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犯罪的事实定义及基本类型研究_独狼论文

恐怖犯罪的事实定义及基本类型研究_独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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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16)01-0106-10

       恐怖主义犯罪历史久远,危害极大,2000年后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尤为震古烁今。恐怖主义犯罪打击目标之随意性、谋求效果之轰动性与手段之异常残酷性,使得每个无辜的生命随时都可能遭受灭顶之灾。恐怖主义犯罪危害之烈,全人类为之愤慨,实为“21世纪之政治瘟疫”。另外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促使恐怖活动日趋纷繁复杂,不仅事前难以防范,事中一旦得手,后果更是难以设想。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反恐怖的任务非常艰巨。恐怖主义现象业已成为当代学术领域研究的热点之热点,重心之重心。法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之精英皆聚焦于此,一时之间理论纷呈、英才辈出。理论的研习始于概念之厘定。美国人尤劳曾感叹:“困难始自界说”。[1]此意实指“界说”含有束缚与拘束之效。然本文以为,“界说”虽系困难,但概念之“界说”价值与意义重大。研究者的价值意蕴立场,或研究范围的有效厘定,皆赖于概念的界定与表达。本文立足于犯罪学视角,尝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实概念与基本类型进行分析、研究。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学定义

       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可谓争议颇多。各国学者、官方机构与国际组织都提出过自己对“何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见解。保守估计,世界范围内较有影响的恐怖主义犯罪定义就多达一百余种。例如,根据定义主体的不同可区分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学理定义与规范定义。所谓学理定义是指理论界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学术表达。如《牛津法律词典》指出:“恐怖主义是指基于政治目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包括将公众置于恐怖气氛之中”。[2]又如Jenkins将恐怖主义简约定义为:“为促成政治变革而运用或威胁运用暴力。”[3]规范定义一般由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有权部门做出,一经制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英国《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指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特定行为,(a)该行为涉及对个人实施严重暴力;或者严重损害财产;或者危及人的生命(即这个人尚未着手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制造一种严重危及公众或部分公众的危险;或者被用来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b)使用或威胁使用特定行为是为了影响政府或国际政府组织,或者为了恐吓公众或部分公众,并且(c)使用或威胁使用特定行为的目的是实现政治、宗教、种族、意识形态目标。”[4]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国际公约中的恐怖主义定义表达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认知,这是构建国际反恐制裁体系的基石。国际联盟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首个对恐怖行为做界定的国际公约。但并未发生法律效力。[5]为联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力量打击恐怖主义,联合国及其附属国际组织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区域性国际公约诸如《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也对恐怖主义做了定义。

       综上所述,虽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具体在实践活动中,各国在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判断和认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分歧。不同人基于视角与立场不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有所差异,这为现实中的理论研究工作与反恐怖的实践活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

       笔者认为,在定义恐怖主义时,定义者对待定义的基本立场应当受到重点关注。犯罪首先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它是评价的对象。评价者基于价值观的多样性与评价标准的差异性,往往会透过不同视角对同一客观事实做出区别甚至相反的判断,这是极为正常的现象。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哲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社会学、民族学、伦理学等诸学科对其多有关注,而不同学科研究重心与研究方法迥然有别,也就会产生不同的定义。故而在定义恐怖主义犯罪之前,首先必须明确定义的基本立场。

       (一)定义的基本立场

       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可分为刑法学(规范学)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事实学)的犯罪概念。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等同法定犯罪说”主张这两种犯罪的概念应具有一致性,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奠定基础,后者不应当逾越前者构筑之藩篱;“包容法定犯罪说”认为,刑法学与犯罪学应当各自拥有独立的犯罪的界定,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当然可以突破刑法规定的限制。

       笔者认为,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的犯罪概念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性源自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学科基本任务的不同。张小虎教授指出:“刑法学注重犯罪后的公正的刑事处置,强调明确、确定、合理的定罪量刑;犯罪学注重犯罪前的罪因机制,强调犯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6]本文赞同这一观点。从刑法学角度探讨犯罪的概念,是为了揭示其规范内涵,便于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精准的定罪与量刑,既要保证有罪者得到应得的惩罚,也要避免无辜者遭受国家不当制裁,故刑事违法性是刑法学概念的基本特征;从犯罪学角度研究犯罪的概念,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预防、控制犯罪的目的,故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总之,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虽然在外延上存有交集,但二者绝不能相同对待。申言之,犯罪学视域下的恐怖主义概念既包括了现有刑法典中已经规定的法定犯罪类型,还包括虽然没有在《刑法》中规定,但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需要国家采取特定措施以应对的准犯罪类型。本文是在犯罪学的视域下探讨恐怖主义的,犯罪学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本文的当然选择。明确了定义的基本立场与观察视角之后,本文以下通过分别探讨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事实特征的方式来尝试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犯罪学的定义。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实特征

       1.对象特征

       一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指平民。但是本文认为应当将其扩张解释至包括所有处于非战斗状态下的目标,既包括平民,也包括处于非战斗状态下的武装人员,既包括人(如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物(如建筑物、公私财产)。总之,非战斗性目标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对象,具体包括平民、财产和民用设施,以及处于非战斗状态下的武装人员与军事设施等。非战斗性目标是区别恐怖主义犯罪与战争的关键,后者的行为对象是战斗状态下的军事人员与军事设施。

       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恐怖主义犯罪的攻击目标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人身、物质、财产、大型场所、公共基础设施、交通系统、生态环境等等。(2)象征性。恐怖分子的思维逻辑是通过攻击行为对象,制造社会恐怖,以此胁迫政府来满足其政治要求。因此,恐怖分子不会随意实施攻击,而一般会选取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对象,例如比较重要的特定人士(如政府官员、外交代表和新闻记者等),具有政治、经济、文化象征意义的建筑物与场所(如政府大楼、金融中心和教育机构等)以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3)无辜性。这是因为恐怖分子直接侵害的对象与意图施加影响的对象是分开的,恐怖主义攻击的对象不过是传达恐怖讯息的发生器。

       2.手段特征

       暴力是一种低成本、低风险与高收益的斗争方法。恐怖组织或个人之所以热衷于使用暴力,是因为这种手段行动简单、迅速,无需太多的资金投入和人力输出。但是,如果存在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方法,恐怖分子当然不会固守暴力这种手段。在现代社会,非暴力方法也同样能够营造出恐怖效果,甚至效果更大。如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好像并未“实实在在”侵害公共安全,但是也可以成为恐怖分子运用的手段。这是因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形式的心理战,需要一种认知上的心理响应”。[7]恐怖组织追求的并非单纯的物质毁灭,而是以一种“戏剧化”方式将针对平民的暴行表演出来,从而在一部分群体中营造消极、紧张氛围,作为谈判桌上的“筹码”、获取政治利益的“铺路石”。而暴力无论是“真实”抑或“虚假”,威胁是抽象或是具体,都可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不安与恐慌感。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的实现方式日趋多样化。即便爆炸、绑架、杀人、劫机等暴力手段仍是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惯常手法,但是他们也完全可能利用核技术、生物技术、化学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作为武器。因此本文将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界定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则涵盖了侵犯人类生命财产安全、足以引起人类恐慌并且为恐怖组织或个人所可能选择的一切行为方式与手段。

       3.主体特征

       恐怖主义几乎总是以组织形态表现的,故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是无法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Petter Nesser指出,“恐怖主义犯罪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群体性的现象,组织性与群体动力既是这种激进暴力形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将政治的恐怖分子与狂热杀手区分开的主要标志。”[8]本文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从规范角度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否定个人能够成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罪”,但是《刑法》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批示为:“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予以资助”,这里其实隐含了以个人身份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独的恐怖行为罪,故不隶属于任何恐怖主义组织的单独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只能依照其行为的基本性质适用普通罪名处罚,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放火罪等等。《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在定义“恐怖活动”时也没有限定主体范围,理论上应当包含组织与个人两种情况。

       其次从事实层面看,存在个人单独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况。例如,2010年穆尔·阿卜杜勒·瓦哈卜为抗议西方国家干涉中东地区事务而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制造的爆炸案、2011年右翼极端分子布雷维克制造的挪威爆炸枪击惨案以及2013年察尔纳伊夫兄弟在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比赛终点附近制造的连环爆炸案。上述三起袭击案件的犯罪分子均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犯罪人也都具有政治目的,他们所犯罪行均难以划归为普通刑事犯罪。西方国家将这类不受任何组织领导、指挥但在政治目的驱动下的犯罪人称为“独狼”恐怖分子(Lone-wolf terrorist),他们实施的犯罪称为“独狼”恐怖主义犯罪(Lone-wolf terrorism)或者个体恐怖主义犯罪(Solo terrorism)。[9]

       最后从防控角度看,承认存在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现象,有利于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一方面,如果不承认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现象,刑事法律就会存在处罚罅隙。如果缺乏证据证明行为人隶属于某一恐怖组织或者行为人事实上确实无恐怖组织依托,那么当该行为人为了准备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而与恐怖组织取得联系(例如接受恐怖组织的物质、精神帮助但又没有加入恐怖组织),这种情况尚无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预备犯罪得到处罚。[10]另一方面,当独立的行为人基于民族、宗教、社会等政治目的实施了暴力犯罪后,只能按照普通刑事犯罪予以定罪处罚,一则难以凸显此类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二则因无法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将行为人认定为恐怖分子,也就不能对行为人适用相应的矫正措施与个性化的处遇,如去极端化措施(Deradicalisation),从而无法像对待恐怖组织成员那样实现同样彻底、有效的预防与遏制。从严密刑事法网、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来看,本文以为应当承认个人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4.目的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是故意犯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某种犯罪目的,分歧主要集中于目的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包括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1)直接目的:制造恐怖。恐怖主义最初表征为一种威慑性行为,其意义不仅在“消灭”,更在于“威慑”。现代意义的恐怖主义犯罪之所以称为“恐怖”,根本原因在于能给社会制造恐怖效果。但是,“恐怖”并非目的而系手段。恐怖分子之所以通过暴力行为来追求“恐怖”,是因为“恐怖”能够有效实现其根本目的。首先,恐怖强化危害社会的效果。其次,恐怖能够影响更大范围的社会群体。最后,恐怖是恐怖分子与对手谈判的“筹码”,是要挟政府与社会的手段,是实现其不法政治目的的工具。(2)根本目的:政治性。正如Luts指出:“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五个基本特征之一。”[11]本文前述的绝大部分定义中也将政治目的列为核心要素。实现政治企图的方法有多种,恐怖主义只是其中最极端、最暴力的形式而已。可以凭借犯罪人是否具有政治目的来区分普通刑事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笔者认为,政治目的是一种追求、获取或者影响国家权力的主观意图。国家权力在现实中体现为国家政权,政治目的自然指向了国家政权。谁掌握国家政权,谁就拥有了国家权力;谁能够影响国家政权,谁就可以行使国家权力。政治目的的内容,既表现为夺取、维护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进行统治、管理,也表现为影响国家政权的方向与具体政策。因此,以民族独立或国家分裂、建立本民族掌管政权为内容的“民族目的”,以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为内容的“宗教目的”,为了推翻现有政权或改变现存政治制度的性质的“意识形态目的”,为了影响、改变本国政府某种具体政策如动物保护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或堕胎政策等的“社会目的”,均属于政治目的。如果恐怖活动的根本指向对象并非国家政权,当然不属于政治目的。即使目标指向国家政权,但并非为了夺取国家政权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政策,也不是政治目的。例如,单纯发泄对国家政策、政府机构或社会不满情绪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就不属于恐怖主义行为。

       综合所述,立足于犯罪学的基本立场,本文将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个人或组织运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以非战斗性目标为直接攻击对象,旨在营造社会恐怖,最终实现民族、宗教、社会等政治目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类型

       本文以上简要分析了定义。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极其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外延相对较为宽泛,因而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加以整序,这样就可以对该现象做出更加清晰的认知。学理的划分标准比较繁多,根据Schmid的总结,目前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分类标准包括:(1)根据主体分类;(2)根据受害人分类;(3)根据成因分类;(4)根据环境分类;(5)根据方法分类;(6)根据政治导向分类;(7)根据动机分类;(8)根据需要分类;(9)根据目的分类;(10)根据打击对象分类。[12]下面本文介绍几种主要分类标准及其划分出的类型。

       (一)个体与组织型恐怖主义犯罪

       1.个体型恐怖主义犯罪

       个体型与组织型是以主体为标准划分的恐怖主义类型。本文将个人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为,由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的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现象。“个人”并不意味着仅限于单独一个人,数人共同实施暴恐活动,但尚未形成组织的,也属于个人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恐怖组织的界定直接影响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本文前述的2013年美国波士顿爆炸案、2011年挪威枪击爆炸案与2010年瑞典爆炸案皆为适例。

       个体恐怖主义犯罪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其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运动时期。现代意义的“独狼”恐怖主义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白人至上主义者极为推崇采用无组织的形式实施恐怖袭击。[13]近年来在西方国家,个人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频率大幅增长。依据以色列的反恐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0至2013年,西方国家本土共发生“独狼”恐怖袭击事件29起,伤亡人数达二百九十余人。而从2000年至2009年,总共才发生40起个人恐怖主义案件。[14]美国、意大利、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都曾发生个体恐怖事件,美国是“独狼”活动的“重灾区”。根据Jerome P.Bjelopera的统计,从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美国共发生的42起恐怖案件中,绝大多数为“独狼”案件。[15]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学者和研究机构已开始关注这种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的新动向。

       不同学者对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的分类有所不同。Simon将“独狼”划分为世俗型“独狼”(Secular Lone Wolf)、宗教型“独狼”(Religious Lone Wolf)、单一议题型“独狼”(Single-issue Lone Wolf)、普通刑事型“独狼”(Criminal Lone Wolf)和心理异质型“独狼”(Idiosyncratic Lone Wolf)五类。[16]他指出:(1)世俗型“独狼”,实施暴力攻击的目的是政治、民族主义或者分离主义。例如2011年7月22日发生的挪威爆炸枪击案。犯罪人为Anders Breivik,其意识形态为极端民族主义。(2)宗教型“独狼”,这种类型的恐怖袭击以宗教为名义,无论是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或其他宗教信仰体系。伊斯兰极端分子与白人至上主义者是近年来最活跃的宗教型“独狼”。例如2009年11月5日Nidal Malik Hasan在美国胡德堡制造的枪击案。(3)单一议题型“独狼”,以某一具体议题为名义,诸如堕胎、动物权利或者环保。他们并不试图实现彻底的政治革命,但是希望通过行动来影响政府和社会的行为。代表人物是Eric Rudolph,为了反对堕胎行为,他制造了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4)心理异质型“独狼”。这种“独狼”实施的恐怖袭击经常归因于其患有的某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他们实施行为的理由通常是难以理解和非理性的。他们经常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代表人物是Theodore Kaczynski,他以向不同人寄送包裹炸弹而出名。(5)普通刑事型“独狼”。这种“独狼”是一种独特类型,他们实施暴力的动机纯粹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个人利益。例如,1995年John Gilbert Graham为了获取巨额保险金制造的美国丹佛航班爆炸案。[17]Edwin Bakker与Beatrice de Graaf认为,个体恐怖分子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受伊斯兰极端思想激化者。二是虽然在犯罪活动的实施或准备、犯罪技能的培训时是独立自主、单独进行的,但恐怖分子犯罪动机的产生是某一极端组织煽动、教唆的结果。第三类个体恐怖分子是指与恐怖组织拥有密切联系甚至是该组织成员的人独立执行任务的情况。[18]Pantucci将独狼恐怖分子分为孤独者(Loner)、独狼(Lone wolf)、独狼群(lone wolf pack)与孤独袭击者(lone attacker)。孤独者与独狼之间的不同在于前者以伊斯兰极端主义为旗帜,后者的动机不限于某种政治理念,并与某些极端分子保持联系;独狼群与孤独袭击者的界限在于,前者接受恐怖组织的意识形态,并由数个独狼组成群体,后者则与恐怖组织之间保持指挥、指导的联系。[19]

       笔者认为,个体恐怖主义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应为个人而不是组织。如果个人加入某一恐怖组织,作为恐怖组织的成员受其指挥、领导实施了恐怖袭击,或者数个单独个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恐怖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均不属于个人恐怖主义犯罪。Edwin Bakker等人指出的第三种独狼类型,以及Pantucci划分的独狼群与孤独袭击者均应排除在个人恐怖主义犯罪之外。必须注意的是,虽然“独狼”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但并不意味着个体恐怖分子不能认同、同情、共享或支持某些恐怖组织的政治观点、意识形态。“独狼”可能在实施恐怖袭击之前与恐怖组织保持某种联系,如接受该组织的训练、受到精神的煽动、蛊惑,甚至曾是某一恐怖组织的成员。但是“独狼”在实施恐怖袭击的整个行动期间,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任何恐怖组织都没有对其施加物质或精神上的影响、支持。Edwin Bakker等人指出的主动接受极端主义思想的自我激进式“独狼”与受到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蛊惑但未加入组织的被动激进式“独狼”均属于个人恐怖主义犯罪。(2)犯罪目的具有政治性。Stern指出,“独狼”更趋向于创造自己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混合了个人的挫折与憎恨,以及更宏大的政治、社会、宗教观点。[20]个体恐怖分子必须具有政治目的,缺乏政治目的的犯罪分子无法成为恐怖分子。恐怖分子的意识形态包括,如白人至上主义、伊斯兰极端主义:民族主义(分离主义)、单一议题型(如环保、反堕胎、保护动物)等等。伊斯兰极端分子实施的“独狼”恐怖袭击占据了恐怖袭击的多数,右翼白人极端主义的“独狼”将是美国未来最明显的国内恐怖主义威胁来源。Pantucci将伊斯兰极端主义型“独狼”列为单独类型并不合适。而Simon将个人出于经济利益或个人利益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归为个人恐怖主义犯罪也是错误的。(3)犯罪行为系针对无辜者实施暴力恐怖袭击。“独狼”一般很少实施相对复杂的恐怖活动,如完整的政治绑架活动需要多人共同配合相互协助,组织相较更有优势。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方式主要为枪击、爆炸与持刀行凶。根据Spaaij的统计,从1968年到2010年间的88名个体恐怖分子中,有43%的个体恐怖分子使用枪械类武器,使用爆炸物的占28%,武装挟持飞机或巴士占16%,纵火占6%。[21]除了1974年一名“独狼”在人员密集处威胁释放沙林毒气外,尚无证据证明“独狼”能够掌握并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4)个人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正持续增强,甚至超过恐怖组织。2013年“波士顿爆炸案”是继“9·11”事件后美国本土发生的最严重的恐怖袭击,挪威奥斯陆惨案共造成77人死亡、96人受伤。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性还表现为其制造的大面积社会群体的心理恐慌,而个体恐怖主义犯罪在此方面可谓不遑多让。另外相较于大型恐怖组织而言,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更不易被察觉,对其事前预防难度非常大。因此,在未来的反恐战略中绝不能忽视个体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独特类型。

       2.组织型恐怖主义犯罪

       根据群体动力学的观点,在某一群体之中,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会受到其他人的作用和影响,从而表现出与单独个体时截然不同的特征。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集群行为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集体合作能够完成高度复杂的任务,这往往是单独一个人无法做到的,在恐怖主义犯罪中也是如此。除了极少数“独狼”之外,恐怖主义组织是最常见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恐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组织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组织的基本人数至少需要3人。恐怖主义组织亦是如此。但是在实践中,恐怖主义组织的人数构成千差万别,有的组织只有三五人,有的组织则多达数十人,甚至成百上千过万。例如泰米尔猛虎组织与意大利的“红色旅”人数最多时达到一万人左右。目前风头正盛的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则有数万名武装分子。(2)组织目标。恐怖主义组织的基本策略是运用暴力或其他破坏性手段实现其政治目标,这一点与个体的恐怖分子没有区别。组织化、制度化与体系化地使用暴力和破坏手段是恐怖主义组织的基本特点。由于有组织的反叛力量更有助于获取政治上的利益,因而恐怖主义组织是最常见的恐怖主义形态。(3)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有利于目标的实现。Boaz Ganor指出,恐怖主义组织的基本结构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分层等级型与网络状型。[22]前者有清晰的分层,复分为领导层,特定职责的次级领导,行动者与支持者。这样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真主党、哈马斯、泰米尔猛虎组织等均采用该结构。后者则由各个独立小组构成,小组之间的联系非常微弱,独立性比较强,缺乏权威领导和清晰的分层体系,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基地”组织是主要代表。

       首先,关于分层等级结构(金字塔型)的基本特征。J.R.White指出,具有分层等级结构的恐怖主义组织一般包括四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在金字塔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他们是恐怖组织的指挥者、领导者,他们负责制定组织的路线、方针,安排下层人员的人事任免。他们是组织的核心力量,缺少了他们,组织将难以为继。第二层次是恐怖组织的骨干分子和基本力量。他们是组织的主力军、正规军,在第一层领导者的指挥、协调下,负责执行恐怖组织的具体任务。第三层次是积极支持者。支持者构成了恐怖组织的外层,他们一般并不参与直接行动,但并不代表他们是组织可有可无的人。相反,积极支持者能够为恐怖组织提供沟通、躲藏、收集情报、后勤等方面的必不可少的支持。最后一个层次是恐怖组织的消极支持者。他们并非正式的组织成员,但是认同恐怖组织的纲领、口号或意识形态。消极者处于恐怖组织最外层的灰色地带和边缘区域。消极支持者往往在舆论、政治、道义或金钱方面给予恐怖组织重要的支持。[23]

       分层等级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将该结构内的身份、界限和行动者的选择设定为单一的固定、稳定与一致的模式。在这样严丝密合的体系内,其基本逻辑假设是预先确定的层级之间的权力结构,由上至下的命令是依据了正式而明确的规范准则。因此,这种模式下的思考方式趋向于忽视行动者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个人联系,以及能够消除这种个人联系所可能带来的潜在或现实的不利影响。就组织而言,这种层级机构与严格分工、高水平的专业化程度、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密切联系,因而很难允许不同执行小组间的活动界限与协调过程的不明确与模糊。一言以蔽之,分层等级制类的模式近似于军队的结构,更适用于大型的武装冲突之中。意大利“红色旅”就是采用这样的结构。分层等级制的缺陷在于金字塔的最顶端即第一层次的领导者、组织者对组织的意义甚大。因此必然成为国际与国内反恐力量打击的重中之重,一旦该头目覆灭,整个组织迅速消亡。例如,泰米尔猛虎组织领导人普拉巴卡兰被政府击毙就是导致该组织迅速崩溃、四分五裂的重要原因。

       其次,关于网络状型结构的基本特征。网络结构型是国际恐怖主义为了应对国际社会的打击力度而采取的新模式,换言之,网络结构型是适应当代反恐战争需要下的变体。网络结构型恐怖组织的基本特点是:首先,该结构不同于金字塔型,缺乏传统的正式组织形式,内部也不建立权威的等级制度体系,各组成地位平等。其次,传统意义上的领导者只提供精神支持,包括意识形态的输出与战略鼓舞。领袖并不直接指挥和参与各个次级组织的具体行动,各级次级组织能够灵活按照情势来运行和实施行动。最后,各个次级组织虽然具有高度自治性,但是并非孤立的个体。他们基于领袖的意识形态、价值确信或政治目标链接在一起,但彼此之间遥相呼应,既能够独立行动,也能够在必要时联动合作。

       网络结构型兼具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优势:各个次级组织不需要分层等级下的支持与指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与需要确立打击对象与打击目标。各个次级组织之间除了特定任务和特殊需要外,一般避免直接接触或联系,这样就保证了各个次级组织的安全。因此,这种组织结构不会出现分层等级制度下的问题,即使某个首脑、领袖被抓获或击毙,也不影响整体的存在。“伊斯兰祈祷团”一直是东南亚地区最活跃、最具威胁的恐怖主义组织。从2002年到2004年,先后有260名该组织领导人被抓捕。但该组织并未因此灭亡,而是在沉寂一段时间后即迅速恢复,其重要原因就是其采用了这种的结构模式。目前诸多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均采用了这一模式,导致恐怖主义组织结构发展趋于简单化、松散化、小型化。

       (二)宗教、民族与其他类型恐怖主义犯罪

       1.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

       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以宗教信仰为追求目标的恐怖主义犯罪形态。“宗教目的”是一种政治目的,即确立宗教对国家、社会的全面统治地位。宗教极端型恐怖分子否定世俗政权的合法性,主张建立政教合一型的神权国家。正如所言:“宗教型恐怖主义犯罪,就是以暴力、血腥的恐怖来实现神圣的宗教的政治化。”[24]虽然近年来伊斯兰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为广大世人所瞩目。但是,伊斯兰教是崇尚和平、仁爱、包容的宗教,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不具有任何必然联系。而且并非所有的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都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帜,基督教极端主义、佛教极端主义、犹太教极端主义、印度教极端主义也会滋生恐怖主义犯罪。

       宗教型与世俗型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别表现为:(1)暴力方式,前者倾向于对暴力的程度毫不限制,因此在武器选择与策略制定上没有任何限制;后者有限制地使用暴力,进而在武器选择与策略制定上相对限制。(2)打击目标,前者对目标不加限定,因此无区别地对打击对象使用暴力;后者对目标有限定,因此相对无区别地对打击对象使用暴力。(3)支持者,前者的支持者是狭隘、孤立与隔绝的,因此其恐怖行为无法获得更多人支持;后者的支持者十分包容,因此能够感染事实或潜在的支持者。(4)对于现有体系而言,前者是一个被疏离的“真正的信仰者”,因此其倾向于彻底打破社会秩序;对于现有体系来说,后者是一个“解放者”,因此其目标在于重新塑造或建立社会。[25]总而言之,宗教极端分子认为他们正在执行一项神圣的任务,因此他们并不认为杀人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对于他们而言,暴力行为并不是他们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是他们履行宗教教义的一种情感展示。他们不会轻易承认失败,因为他们内心确信,上帝或真主最终会用胜利来回报他们的执着和所遭受的痛苦。

       2.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

       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是追求民族独立、自治,建立由本民族管理的政权,即实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该类型的恐怖主义的基本思想源泉与动力支撑来自于民族主义,这是一种以增加本民族自由、财富利益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的思想体系、思潮与运动。民族主义具有极强的双刃剑性质,它既是团结民族抵御外侮的强大信念力量,也是拆分一个多民族国家、带给人民灾难与不幸的罪魁祸首。

       以全球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为标志,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滥觞于一战前后的第一次民族主义时期,典型代表是爱尔兰人利用恐怖手段反抗英国人的统治。当时的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还比较稀少,只发生在民族矛盾紧张的个别地区。二战后的第二次民族主义浪潮以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解放为特征,是进步的思潮和运动。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虽多发生在亚非拉的殖民地区,但也波及了西方国家,例如西班牙、法国、英国等。这一时期的恐怖主义犯罪已经具备了全球性的特征。虽然由民族解放力量发动的恐怖主义活动给殖民者造成沉重打击,并取得一定效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恐怖主义确实是完成民族解放事业的一种较为有效手段。但是其滥杀无辜的本质特征难以为正义的动机所掩饰,恐怖主义为民族解放事业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例如,1972年巴勒斯坦解放激进组织“黑九月”在德国慕尼黑奥运会上绑架、杀害多名以色列运动员事件。这件事情成为巴勒斯坦人民解放事业始终难以抹去的一个巨大污点,也为美国、西方国家与以色列等对巴勒斯坦人民进行疯狂报复提供了口实。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始于冷战结束,80年代末苏东剧变暴露出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在民族问题处理上的失误,恶果之一就是分离势力蠢蠢欲动,暴力武装冲突不断,民族型恐怖主义犯罪泛滥。例如,车臣极端分子频频制造恐怖事件以求得脱离俄罗斯控制,实现车臣独立。这股浪潮还影响到欧洲、亚洲、非洲等其他地区。

       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类型包括:(1)单一分裂型恐怖主义犯罪,即民族分裂势力要求本民族从所属的多民族国家中分离出来,并建立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车臣恐怖分子是代表。(2)分裂合并型恐怖主义犯罪,即分裂势力主张本民族从所属国家中分离出来,并与现有本民族掌权的国家合并或统一。如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派)要求北爱尔兰从英国分离,与爱尔兰统一。(3)分裂新创型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分离者要求跨境民族从各自从属国家中分离,并创建一个新的独立的民族国家。如将分散于中东地区数个国家的库尔德民族联合起来组成“库尔德斯坦共和国”是库尔德斯坦工人党的基本主张。

       3.其他类型恐怖主义犯罪

       (1)无政府主义型恐怖主义犯罪。主要发生在19世纪8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的欧洲。无政府主义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反对国家与权威,认为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都是罪恶的,并试图建立一个无政府、无强权、无法律、无宗教、无家庭、无婚姻的理想社会。激进的无政府主义者主张“以行动来宣传”,通过个人或小规模团体对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实施暗杀活动,来唤醒民众、打击政府。例如,在1894年无政府主义者暗杀了法国总统卡诺特,在1897年暗杀了西班牙首相卡斯迪洛,在1900年暗杀意大利国王恩博托一世,等等。

       (2)极左型恐怖主义犯罪。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活动区域集中在西欧与拉美。代表是联邦德国的“红军派”、意大利的“红色旅”、日本的“赤军”和希腊的“11月7日”等等。

       (3)极右型恐怖主义犯罪。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集中在西欧地区与美国。极右型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是推翻现有制度,建立法西斯统治,一般还带有强烈的种族主义意识形态。打击目标主要为左派政党和组织,以及有色人种、犹太人和外国移民。主要的极右型恐怖主义组织包括:意大利的“新秩序”与“革命武装核心,”、联邦德国的“霍夫曼军体小组”、奥地利的“巴伐利亚解放军”、法国“欧洲民族行动联合会”、美国的“三K党”。目前,极右型恐怖主义犯罪在美国与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还比较活跃。

       (4)单一议题型恐怖主义犯罪。单一议题型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是改变政府或人口的政策或观点,但并不寻求彻底推翻该政府。[26]单一议题型恐怖主义犯罪代表了一群激进的反对国家政策的人。单一议题型恐怖主义犯罪多发生在美国和欧洲,主要包括:(1)反堕胎恐怖组织。这种组织一般有着基督教信仰,通过暴力打击堕胎医院与诊所,例如美国的“上帝军队”。(2)保护动物权利恐怖组织。代表是动物解放阵线,该组织成立于英国,1979年跨海来到北美大陆,是目前美国最活跃的单一议题型恐怖组织之一。(3)环境保护恐怖组织。例如地球解放阵线,目的是强迫政府与社会改变利用环境的方式。在过去三十年间,该组织共实施多次暴力攻击,目标是商业与政府。2003年的一次攻击导致大约5000万美元的损失。[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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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犯罪的事实定义及基本类型研究_独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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