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机制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启示论文,机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欧盟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动因
在欧洲,微型贷款是指低于25 000欧元的贷款。近年来,欧洲微型贷款业务稳步扩张,贷款规模的年均增速高达30%以上,微型金融市场的高成长态势与欧盟的支持密不可分,欧盟出于社会、经济、外交等多方面的考虑大力支持微型金融发展。
(一)减轻危机冲击,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微型金融兴起于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NGO)把微型金融引入到减贫领域,为穷人提供小额贷款,其后,随着微型金融中介的发展壮大,微型金融涵盖的领域扩张到微型企业等主体,成为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的重要工具。
欧洲虽然拥有相对发达的金融体系,但仍然存在金融服务覆盖不到的领域,即存在“金融排斥”的问题。在西欧,金融排斥主要集中于贫困者和社会边缘人士,在东欧,创建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仍然受到传统银行服务体系的排斥。2007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冲击,欧洲经济不断下滑,信贷市场持续紧缩,原本就受到金融排斥的微型企业、社会弱势群体所面临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化,这对欧洲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增长带来不利影响。为减轻危机的冲击,欧盟希望借助于发展微型金融市场,缓解金融排斥问题,提高金融服务的包容程度。从中期来看,支持微型金融发展也符合欧盟发展战略的目标导向,包容性增长是“欧洲2020战略”的核心目标之一。
(二)弥补微型企业的融资缺口,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世界各国是个普遍问题,并且企业越小,信息不对称问题越严重,融资也就越困难。微型企业通常没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无法采用标准化的评级方法,提供抵押品的能力也很有限,因此,微型贷款具有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征,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微型贷款的供给严重不足。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微型金融中介的优势在于:借贷者之间具有更紧密的联系,不采取标准化的和自动化的贷款评估标准,更适合于为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微型贷款内在的高成本、无法吸收存款和缺乏规模经济等弱点限制了微型金融中介自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改善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环境,扩大就业,需要政府支持微型金融市场,使微型金融中介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催化它们的起步和发展。
(三)服务于欧盟的社会聚合和外交策略。
为了增强联盟的凝聚力,欧盟把支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区域平衡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而且,经济实力较弱的成员国正是受到主权债务冲击最严重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欧盟采取支持微型金融的政策,帮助落后地区的微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能够发挥“雪中送炭”的效果,有利于提高他们对联盟的认同感,推进社会聚合,加深一体化程度。
从外部来看,欧盟致力于扩大国际影响力,把支持微型金融发展视为一项灵活的外交政策工具。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开始推行泛欧一体化的进程,通过自由贸易区、伙伴国、联系国等形式与东欧及地中海国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支持这些国家的微型金融活动可以进一步提高欧盟的向心力;对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微型金融进行支持,则能够发挥扶贫作用,提升欧盟的国际形象。
二、欧盟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式与机构
欧盟选择为微型金融中介提供融资便利的方式来支持微型金融发展。欧洲微型贷款从2000年以后才开始活跃,在中介机构的组织形态上,西欧主要是主流商业银行和公共实体;东欧则以中小规模的微型金融机构为主导,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都非常年轻,一年发放的贷款不超过100笔。缺乏长期可靠的资金来源是欧洲微型金融中介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微型金融中介无法制定长期规划以提供可持续的微型信贷服务,也不利于提高业务效率。欧盟通过资金投入、技术援助等途径帮助微型金融中介建立灵活的、可持续的融资模式,让它们实现提供微型信贷的业务目标,同时提高它们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能力,以扩大微型信贷供给,活跃微型信贷市场。
(一)欧洲微型金融中介的融资需求特征。
解决微型金融中介发展面临的资金约束,首先需要明确微型金融中介需要何种形式的资金,微型金融中介能够负担何种方式的资金投入?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区分布不同,欧洲微型金融中介的需求具有多样化特征,需要不同方式的金融支持。
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微型金融中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状况倾向于不同的融资方式。由于商业化水平和业务发达程度的不同,欧洲微型金融中介大致处于四个发展阶段上,首先是最具影响力的前150家微型金融机构,它们已经实现了财务可持续发展,并受到政府监管,这类处于成熟阶段的机构大约只占总量的1%~2%;其次是规模更小的微型金融中介,它们的社会知名度略低,财务状况接近盈利,处于准备转换为银行之前的阶段,所占比例约为8%;接下来是非政府机构,大约占到微型金融中介的20%;除了上述三类,大多数微型金融中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占比例约为70%,它们通常是不盈利的。处于起步和转换阶段的微型金融中介风险承担能力较低,不愿采用具有风险的融资方式,更需要捐赠、技术援助、赠予股权和软贷款;与之相反,处于转换阶段后期和成熟阶段的微型金融机构具有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水平,对于分担风险的融资方案具有强烈的需求,倾向于选择股权和债权等市场化融资方式。
由于类型和目标不同,对西欧与东欧的微型金融中介也需要加以区分,采取它们各自所需的资金支持方式。在西欧,微型金融中介主要集中于社会包容性目标,不太关注盈利能力,是服务经济增长和社会融合的工具。在东欧,微型金融中介通常是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商业金融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人的需求,是发展经济的工具。
(二)欧洲投资银行集团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欧盟对微型金融中介的支持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即欧洲投资银行集团。欧洲投资银行集团是欧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该集团包括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一直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优先任务之一。1994年,它又控股投资成立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机构——欧洲投资基金。欧洲投资基金的活动目标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但它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而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共担的系列金融产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资产组合担保和增信等,通过提高这些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和风险投资能力,间接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凭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业优势和成熟经验,欧洲投资基金成为欧盟及各成员国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主导机构,它从2000年开始沿袭该机构的间接支持模式,不直接向微型企业、微型商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而是为金融中介提供股权、贷款、担保、技术援助等支持措施,满足这些中介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支持它们拓展微型信贷业务。在资金来源方面,欧洲投资基金具有开放式的框架,它不仅运用自有资金支持微型信贷活动,还广泛吸纳欧洲投资银行、欧盟委员会、欧盟成员国和第三方等主体提供的委托资金,采取设立项目的方式进行操作,成为各种资金支持微型信贷活动的集中出口。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微型信贷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凸显,欧洲投资基金通过扩大项目规模、增设新项目等方式加大了支持微型金融中介的力度,成为欧盟反危机的关键工具。例如,2010年新设了欧洲促进微型金融项目,规模为2亿欧元。2003年以来,整个欧洲投资银行集团在微型金融领域的投入已接近10亿欧元,投入范围涉及近50个国家。
(三)欧洲投资基金对合格中介的选择标准与行业导向。
欧洲投资基金化解微型金融中介融资约束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提高这些中介的微型信贷服务能力,从而把微型金融中介得到的支持或优惠传递给微型企业、弱势群体等,为此,欧洲投资基金把这种理念渗透于对合作微型金融中介的选择标准之中。从选择范围来看,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非政府机构、发展性机构等提供微型贷款或担保的各类中介机构,都有资格申请成为欧洲投资基金的合作中介,这种比较宽泛的支持范围有利于调动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微型信贷的积极性。在资质认证方面,欧洲投资基金一般考虑以下标准:中介机构的资金状况、信贷能力、运作能力,以及可取得的预期支持效果,包括扩大微型信贷的规模和服务辐射范围等指标。
微型金融中介成为欧洲投资基金认证的合作中介,可以得到欧洲投资基金的融资支持和技术援助,这有利于它们提高贷款规模,发展规模经济,吸引新的投资者,强化股权结构,实施更长期的业务规划。合作中介在享受这些好处的同时,需要提高对微型企业和个人的微型信贷服务水平。同时,欧洲投资基金鼓励合作中介在微型金融领域执行社会责任标准,保证微型企业和个人受到公平待遇,这些标准包括:为客户提供适宜的产品与服务;避免过度负债;业务透明;实行负责任的定价机制,对客户公平和尊重;保护客户隐私;具有高效的投诉解决机制。
三、欧洲投资基金支持微型金融的主要项目
针对微型金融中介融资需求的多样化特征,欧洲投资基金采取设立各种项目的方式为它们提供融资支持,这些项目的指向明确,形式灵活多样。目前,欧洲投资基金管理的面向微型金融中介的项目主要有:
一是中小企业担保项目(SMEGF),它属于欧盟委员会委托项目,主要采取担保增信的方式支持处于起步和扩展阶段的小企业,在该项目下,欧洲投资基金通过专设的微型信贷担保窗口向9个国家的12家微型金融中介发出担保承诺,然后,由这些合作机构向微型企业发放贷款,2002年以来,已经有40多万家微型企业通过该项目获得了贷款融资。在该项目下,欧洲投资基金也使用自有资源进行担保增信活动。
二是欧洲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联合行动项目(JASMINE),该项目2008年由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设立,主要支持非银行类的微型信贷中介机构,提高它们向微型企业发放微型贷款的能力。具体方式包括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种子基金,种子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增设分支机构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是面向从微型企业到中型企业的欧洲联合资源项目(JEREMIE),该项目源于鼓励成员国创新欧洲结构基金的使用方式,更好地发挥预算支持中小企业的效果。传统的使用方式为预算补贴,但是预算补贴覆盖的范围有限,无法循环使用,采用股权投资、贷款或担保的方式可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既可以杠杆化预算资金的支持规模,又可以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得到所需的多样化融资支持。在该项目下,欧洲投资基金接受成员国或地区的委托,运用它们的结构基金采取贷款风险分担、担保、合作投资等方式支持微型金融中介发放微型信贷。
四是欧洲促进微型金融项目(EPMF)。2010年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投资银行联合提供资金设立该项目,规模为2亿欧元,欧洲投资基金负责具体管理运作,通过向微型金融中介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拓展这些合作中介的贷款能力,从而改善目标微型企业和自我雇佣的个体的信贷融资状况。该项目的产品类型丰富,适用的中介类型十分广泛。
该项目面向27个欧盟成员国的微型金融机构提供两大类产品,一类是担保产品,即对微型信贷提供直接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比例最高为25%,期限最长为3年,不收取担保费。在管理上,欧洲投资基金设定的担保总损失率限度是不超过20%,微型企业和个人可以向欧洲投资基金的合作金融中介申请该产品,合作金融中介所发放的微型贷款期限最短为3个月,规模最大为25 000欧元;另一类是融资产品,即对合作中介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和股权投资,例如,优先贷款一般是5~7年,用于提高中介的贷款能力;次级贷款主要用于改善中介的资本结构;通过普通股或优先股进行股权参与,期限一般为6~8年,这些融资产品通常根据合作中介的风险水平和当地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定价。
除了上述面向欧盟成员国的项目,欧洲投资基金还管理着专门面向东欧国家微型金融中介的支持项目,在欧洲之外,欧洲投资基金主要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以及地中海伙伴国家的微型金融活动进行支持,具体操作也是采取与微型金融中介合作的杠杆化模式,而且比较重视支持具有开创性的业务,例如,农村地区的微型保险业务。
四、欧盟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启示
微型金融活动兴起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应用于减贫领域,近年来,欧盟作为发达经济体大力支持微型金融,将其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社会融合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措施,欧洲微型金融业务也因此迅速增长,成为推进包容性增长的重要载体,这表明微型金融的影响范畴在逐步扩展,同时也说明欧盟的支持机制较为成功,较好地契合了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对微型金融的发展需求。欧盟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理念和机制具有如下启示。
(一)金融服务的广覆盖和包容性将逐步成为现代金融业发达的重要标志
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金融交易脱离实体经济自我循环、过度膨胀的发展路径得到反思,各国重新开始重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欧盟选择金融服务最为薄弱的领域,把支持微型金融发展作为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微型企业、弱势群体面临的金融排斥问题,不仅可以发挥推进经济增长的效应,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改变社会境遇的路径,推进社会融合。随着包容性增长理念在全球范围内逐步推广,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加强对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构建较为发达的微型金融将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有效载体
欧盟在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重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欧盟借助于欧洲投资银行集团的管理平台和成熟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起系统化的支持措施。欧洲投资银行集团作为欧盟的银行,能够以较低成本在资本市场上借款为合理的商业项目融资,贯彻欧盟的政策目标,该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把中小企业融资作为主要业务领域之一,并拥有专业机构——欧洲投资基金专门负责分担中小企业的风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既有的专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欧盟支持微型金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且欧洲投资基金具有开放的管理架构,可以接受欧盟、欧洲投资银行、欧盟成员国等各方的委托资金,从而形成对微型金融的支持合力。在支持微型金融发展方面,欧盟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了专业化、杠杆化和黏合力等多重优势,有效地实现了欧盟发展微型金融的政策目标。
(三)采用间接支持模式有利于构建宏微观之间有效的联系机制
微型企业、弱势群体对微型金融的需求千差万别,在区域分布上高度分散,采用政府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支持方式不仅无法较为全面地覆盖数以万计、甚至数十万计的微观主体的微型金融需求,而且不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欧盟采取政府与市场合作的间接模式支持微型金融发展,首先是欧盟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欧盟委员会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或者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建立支持项目;第二步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中介合作,为其提供各种金融产品;第三步是微型金融中介向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等客户提供微型信贷,通过这种系列化的传导链条,建立起网络化的资金渗透渠道,实现对数量众多的、分散的微型企业的普遍支持,使微观主体都有机会获得政府支持带来的优惠,起到广泛动员社会资金实现政府宏观目标的政策效果。
(四)支持微型金融发展需要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统一的管理平台
由于组织类型、成长阶段、经营目标等方面的差异,微型金融中介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融资需求具有多样化特征,政府支持微型金融发展需要考虑这种特征,为微型金融中介提供担保、优先级贷款、次级贷款、优先股权投资、普通股权投资、赠予股权等多种形式的产品,以及技术援助、培训等支持措施,从而有效化解微型金融中介的融资约束,提高它们的信贷服务能力。同时,这些多种多类的支持措施需要专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或统筹协调,使各类产品具有互补性,形成比较全面和广泛的支持体系,避免支持措施的过度重复或不足。
(五)约束和引导微型金融中介的业务行为,倡导行业规范
规模限制和行业规范是欧盟支持微型金融中介的交换条件,欧盟对合作中介的微型信贷规模有明确要求,不能高于25000欧元,就是为了保证合作中介提供微型信贷的业务定位,致力于弥补微型信贷市场的供给缺口,同时,引导微型金融中介履行社会责任,为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等客户提供机会公平、定价合理的信贷服务,保障客户的权益。设立这些交换条件,有利于合作微型金融中介扩大微型信贷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把政府的资金支持和优惠传递给微型企业和弱势群体等微型信贷需求者,实现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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