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观
雷 蕾(1.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2.贵州理工学院 纪委(监察室),贵州 贵阳 550001)
摘要: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观,是对伊壁鸠鲁“自由”和“定在”的扬弃。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自由”是在相关规定性中的自由,因而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自由”在运动中产生,因此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可变性;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因此不是客观的,具有主观性;它是脱离抽象的个别性的存在,因此不是抽象的,具有现实性。
关键词: 马克思;自然哲学;定在中的自由
《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以下简称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重要在于它是“在希腊哲学史上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起点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历史开端。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含注释)中,“定在”概念一共用了26次,“自由”范畴则在20处用到。他在批判和扬弃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自由”和“定在”的基础上,提出了“定在中的自由”这一十分重要的范畴。这一范畴,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奠定了坚实的真理性的基础。
哈电电机党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全面提升新时代党的建设工作质量,坚定不移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提升发展质量、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展现新时代共和国“长子”的责任与担当,于2011年荣获“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除完全靠自身成长起来的“草根”意见领袖外,近年来新媒体平台也在有意识地通过“自媒体签约”等形式培养意见领袖阶层。在媒体的支持下,这些意见领袖迅速在新媒体平台上扎根,网络人气快速集聚。如微博签约自媒体“罗志渊”,粉丝数高达729万,其在2011年9月发表的“再生一个孩子”微博[注]博文见http://weibo.com/1280463227/xkaqUs3Cr。 得到3 090次转发。此类意见领袖活跃于各领域,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又一股新生势力。
一、马克思“定在中的自由”的基本含义
根据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关于“自由”、“定在”、“定在中的自由”的相关话语,“定在中的自由”的基本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定在中的自由”是在运动(用当下的话语,运动即变化即发展)中产生的。因此“自由”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具有可变性。马克思指出,原子的偏斜表明,原子在运动和关系中“作为一个特殊的定在为另一定在所规定”[1](P35)。这一论述还可表达为:“原子从与它相对立的定在中抽象出来,并且偏离了它。”[1](P35)这种偏斜所包含的原子对于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定在中的自由”在相关的规定性中表现出来。因此“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相对性。马克思指出:“与原子有关系的定在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是它本身”,因而也同样是一个原子,由于原子本身是直接被规定的,由于“每一个规定都被设定为特殊的定在,所以,除了前面两种运动以外,不增加了作为第三种运动的排斥”。[1](P36)
第三,排斥就被作为第三种运动而增加到前面的运动中去。“定在中的自由”是一种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因此,“自由”不是客观的,它具有主观性。“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因此,它是同那种把自己看作是直接存在的东西、抽象个别的东西的自我意识相适应的。”[1](P37)
第四,“定在中的自由”是脱离抽象的个别性存在。因此,“自由”不是抽象的,它具有现实性。马克思强调:“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定在是使它失掉自己的性质而成为物质的东西的一个元素。”[1](P50)
二、马克思“定在中的自由”的主要论述
“定在中的自由”是现实的自由。“定在”,是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概念。黑格尔认为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存在是纯粹的无。由存在过渡到空无是变异或生成,具有质的规定性。这样,定在就是有特定规定性的存在[2]。“定在中的自由”,是“马克思实践观的前奏”[3]是“马克思对原子偏斜学说的扬弃”[4]。
自由是自我意识内在矛盾的分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高度重视伊壁鸠鲁直线、偏斜、排斥三个概念。伊壁鸠鲁的直线不仅表示点的扬弃,它也是点的定在。也就是说,直线是自由的物质形式;而偏斜学说则表明,偏斜中所包含的原子对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原子不是经常发生偏斜,就不会有原子的冲击,原子的碰撞,因而世界永远也不会创造出来。”[1](P36)即偏斜是自我意识的内在矛盾,内在矛盾创造现实的世界。排斥论则表明,原子不论是自己和自己相撞,还是和他物相撞,都借助否定脱离定在的力量。只是由于偏离直线才相撞正是这种“偏离直线”的相撞,使每一个已有的存在都被否定了,而已有的存在不过是“它们的原始运动,即沿直线下落的运动”。
过度饮酒:饮酒后,95%的酒精依靠肝脏代谢。如果人体过度饮酒,会增加体内毒素聚集,还会降低肝组织的修复和再生,进而诱发各种慢性肝病,如酒精性脂肪肝。
自由对物质世界具有依赖性。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通过对伊壁鸠鲁关于感性和时间联系话语的分析指出,正如原子不外是自我意识的自然形式,“感性的自然也只是对象化了的、经验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而这就是对象的自我意识”[1](P54)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物质从被动转变为主动,不仅说明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创造性,而且说明人的自由是在感性中表现出来,是其存在的本质。
首先,是德行的培养。人若无德,与禽兽无异。德行,是一个人在社会安身立命的根本的前提条件。一个有德无才的人,我们可以培养他的才能。但一个有才无德的人,带来的危害却是巨大。
“定在中的自由”要求人们必须守道。“定在中的自由”是有规定的自由。规定即限制。在国家机器还存在并发生着作用的时候,自由就只是法治框架内的自由,是在规定内的自由。任何人都必须守天道、守地道同时守人道,而不能随心所欲或放任自流。
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在比较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异同的过程性中,对原子偏斜、质、时间等范畴进行了重新解读。解读既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学说进行新的评价,又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学说进行了批判和扬弃,还提出了自由是自我意识的内在矛盾分离、自由对物质世界具有能动性、现实的“自由”是“定在中的自由”等观点。这些论断,初步构建了以意识为主导的感性世界,为人类解放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是自我意识外化的自由。“定在”是有了质后,原子“被设定为外化了的、与它自己的本质不同的定在。”[1](P39)是与精神、观念相异在的、“外在化的”、“物质性的存在”。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指的是自由永远不可能摆脱物质的存在而在观念中、在自我意识中实现。因为观念的东西、精神的东西都不可能真正独立存在。人们可以在思维中把观念、精神与物质、存在加以抽象,但精神、观念总是以物质的存在而存在。精神、观念是对物质的、现实的映象或反映,是物质的、现实的世界的外化。马克思一再指出,原子概念中两个环节的运动,不是分属于不同的个体,而“是同一种原子的不同规定”[1](P47)。
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的相关论述看,直线、偏斜、排斥三个概念包含着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自由是一种自我否定的活动,即“排斥”。马克思认为,否定(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是自由的一个环节,是人真正自由的条件。二是自我意识的存在与定在的矛盾,使自由成了人与自然分离的过程。“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即欲望的力量和纯粹自然的力量。”[1](P37)这说明,马克思的“自由”,是“定在中的自由”,即有规定性的自由。
现实的自由是融于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人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与自然是融为一体的,主客不分,物我交融,完全处在自然环境之中。人是自然的一分子。人的自由只有在与他人和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中才能实现。当一个人与他人和与自然发生互动时,都必须把自己的活动限定在一定的度内。不合自然之道的随心所欲,只会给社会和自然造成损害甚至是灾难,同时也会使自己遭到损伤而失去所追求的自由或本应得到的自由。人们在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中,才会对自然界产生影响,从而获得自然之道的自由。马克思指出,一个人“只有当他与之发生关系的他物不是一个不同于他的存在,相反,这个他物本身即使还不是精神,也是一个个别的人时,这个人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1](P37)。
三、“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现实中“不自由”
彻底的自由是对三大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彻底的自由首先表现为对自然、社会、思维三大规律的认识。自由不是对三大规律的摆脱,而是对这些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不认识规律或只是对某种规律某方面的认识,都只会处于无知或茫然的状态。处于无知或茫然阶段的人不可获得彻底的自由。事实证明,愈无知的人,就愈受限制,愈无能为力。自由也是对必然的运用,即遵循规律、适应规律并按规律自身的运行法则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社会化的人能合理地调节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不会使自然的力量统治自己。马克思认为,人只有在“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5]时,才真正获得了自由。
马克思还认为,虽然原子的偏斜表述了原子的真实,但由于它仅仅是自我意识的规定,只有借助不同原子之间的“排斥”才能实现它所包含的东西。离开人与人、人与自然(众多原子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排斥运动),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定在中的自由”,首先揭示的是自由的前提性和条件性。自由是各种因素间的强制规定性关系。马克思把自由界定为定在中的自由,就是要从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的自由走向现实的自由。马克思从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出发,在反对德谟克利特把必然当现实的同时,对伊壁鸠鲁把自由看作不与外界发生关系,是与外界相隔绝的一种内心恬静状态的内心意识的自由进行了扬弃,认为定在中的自由是存在于现实社会关系中、摆脱了虚幻和随意的有规定(定在)的自由。
现实的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任何存在都是与他物发生关系而存在的,与他物的关系是存在自身存在的条件。现实的自由也一样,没有任何无条件的自由。“定在中的自由”是有条件的规定性的自由。依据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后的系列学说,“定在中的自由”的条件性或规定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缩减,使个人有更多的自由在艺术或科学方面发展。二是异化劳动的消除。异化劳动使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活动、本质、同他人的关系异化,异化劳动使劳动者不可能有任何自由。只有消除劳动的异化,个体才不会为生存而斗争,人才能真正成为人而最终脱离动物界,人们也才能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三是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国家只有不再是某一阶级的私器,才能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人们才有可能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去自由地参加社会的公共事务,个人也才会真正获得自由,尤其是民众最难得到的政治上的自由。这三个方面是人获得真正自由的必备条件。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现实中的自由只能是“不自由”,是有规定的、有条件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人人都遵守一定的规定,人们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没有任何绝对的自由,只有有条件的自由。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是人们在各种社会联系中、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发生关系中实现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的第四章,对时间范畴进行了专题考察。在考察中,他在揭示人的自由存在的历史性的同时,还揭示了自由实现的有限性,进而证明人的自由对物质世界的依赖性。由此,马克思得出了自我意识的自由与自然界相一致的重要结论。因为作为自我意识获得的自由,它尽管产生于与现实世界的对立,但与现实世界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自由通过实践才能实现,人的实践是人的自由实现的根本途径。“自由的理论精神变成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1](P75)
四、自觉抵御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武器
新自由主义源自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20世纪70年代始勃兴。其思潮在价值观上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和社会,社会和国家不能越界侵犯个人的权利。在经济上推行绝对自由化、彻底私有化和全面市场化。在政治上将西方的政党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等超历史化、普世化,将西方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意识形态化”,以此抨击、反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宣扬西方宪政民主。在国际战略上推销将整个世界纳入到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资本增值的“全球一体化”。
新自由主义倡导的经济自由论,在这一思潮影响下,一些地方形成了新一轮出售国有资产热。这些人在经济上鼓吹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则极力传播西方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将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说成是“普世价值”。力图使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偏离马克思主义,从而搞乱国家和社会的思想。
“小说、尤其是长篇小说,应该有那么一个人,着墨不多,但贯穿始终,见证历史,就像是河边的一棵枯树。现在,我除了寻找那个属于我个人的词语,还在寻找——”一杭把筷子倒过来,蘸着酒在餐桌上写了个“树”字。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观,是揭露和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武器。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说明,任何自由都是有规定、有限定、有条件的自由。个人的无规定、无限定、无条件的自由,带来的只会是他人的不自在与不自由,结果只会反噬个人的自由。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地方有没有规定、没有限制的自由。20世纪90年代后,尽管西方新自由主义高喊自由、民主、人权,大力宣扬极端个人主义,但实际上这是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没有人权的表现。历史一再证明,当一个地方在一个时期高喊什么的时候,就是那个地方最缺什么的时候,否则就是无病呻吟。西方新自由主义鼓吹自由、民主、人权之时,正是他们以人权、自由为借口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大肆侵蚀被侵入国家民众思想之日。
为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顺利推进,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我们必须坚持“定在中的自由”,坚持自由的规定性、条件性。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的言行纳入党纪国法之中,不做超越一切的“自由人”;每一个普通的公民,都要把自己的言行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之中,绝不做超越他人的“自由民”。正如,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指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6]“用不着问人既然是自由的,为什么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记载。”[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工作内容相对较多,包括:(1)各施工环节的施工技术效能实现;(2)施工技术应用的规范性;(3)应用施工技术过程中保证施工安全;(4)合理应用建筑原材料及设备,以保证对施工成本的管控;(5)施工图纸会审;(6)施工组织设计;(7)施工技术交底;(8)项目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材料的应用;(9)通过施工流程管控实现对整体项目施工进度的管理。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360百科[EB/OL].https://baike.so.com/doc/5330895-7593441.html.
[3] 王昌英.马克思实践观的前奏:定在中的自由[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5):10.
[4] 黄凯妮.定在中的自由——马克思对原子偏斜学说的扬弃[J].北京:中国证券期货,2001(6):204.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28-929.
[6] 卢 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43.
A Viewpoint of Marx’s “Freedom Within”
Lei Lei
(School of Marxism,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zhou, Guiyang, 550001)
Abstract: The viewpoint of Marx’s “freedom within” sublates Epicurean’s “freedom” and “within”. It means the freedom within a certain setting, so it is not absolute, but relative. “Freedom” comes from the movement,it is changeable; it is not objective, but subjective; it is not abstract, but realistic.
Keywords: Marx; natural philosophy; freedom within
中图分类号: A8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921(2019)01-078-004
作者简介: 雷 蕾(1989-),女,贵州道真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研究生、贵州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党史党建研究。
责任编辑:吴 静
标签:马克思论文; 自然哲学论文; 定在中的自由论文;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 贵州理工学院纪委(监察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