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族干部工作回顾_挂职锻炼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族干部工作回顾_挂职锻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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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1)02-0094-08

从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民族工作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干部工作也同时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逐步摸索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与使用之路。

一、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现状

(一)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数量增长迅速

1.为了切实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党和国家制定了许多特殊的办法和措施。(1)努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通过第二学历教育或较长时间的继续教育,为少数民族干部进修深造创造条件,以着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专业知识水平。(2)定期选派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让他们参与决策和管理,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3)大力加强民族类院校建设,同时在有关重点院校开办民族班,在大中专院校开办民族预科班,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以培养民族地区急需的专业人才。(4)发挥中央和各省、地、市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再教育作用,确保民族干部知识层次和管理水平的及时更新和提高。(5)广开渠道,灵活掌握和运用民族干部政策,采取下达专项指标等措施,对少数民族工人、农牧民、复转军人等群体中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佼佼者予以择优招聘和录用。

2.从数字看发展。由于政策对头,措施得力,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发展壮大。截至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由1978年的83.4万人迅速壮大为280多万人,占全国干部总数的6.9%,比1978年的4.8%增长了2.1%。虽然各地情况不一,但总的发展势头良好。这里以5个自治区为例:内蒙古,1998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达17.4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3.67%,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6.76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38.8%,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10.3万人,占全区同类人员总数的21.91%,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的2.8万人,占全区同类干部总数的21%;广西,1998年底,全区各类少数民族干部已达37万多人,是1958年自治区成立之初的14.8倍,是10年前的1.37倍,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6%左右,比10年前提高了2%,据统计,目前在全区区、地、县、乡四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分别为31.1%、29.7%、41.2%、48.9%,全区有4000多名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西藏,1998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为51405人,占干部总数的74.8%,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区、地、县三级班子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5%、67.22%、64.47%。此外,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已发展到22718人,占全区同类人员总数的72.9%;宁夏,截止1998年底,全区少数民族干部已达3.3万多名,比自治区成立初期增长了9倍,自治区主席以及回族聚居的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均由回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也由小到大,已由自治区成立初期占干部总数的4.5%上升到64.19%;新疆,解放初期,新疆本地的少数民族干部只有3000余人,1997年,全疆有少数民族干部31万多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47%,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25000多名,妇女干部13.2万多名,专业技术人员由1978年的2.9万人发展到现在的22万多名,增加了7.6倍。少数民族干部数量的迅速增长,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少数民族干部质量明显提高

1.政治素质明显加强。从建国至今,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方面,政治素质始终是党和国家考核任用干部的根本标准之一。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目前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1998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党员干部所占比例已达37.7%。

2.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同政治素质一样,专业素质也是一名合格的民族干部所应具备的素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最能体现一名民族干部的综合工作能力,因此,在注重民族干部政治素养的同时,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这已经成为了党的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在全国280多万名少数民族干部中,直接或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已从1979年的23.8万人发展到今天的180多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7.2%,其中高级人才占14.2%,中级人才占23.4%,初级人才占62.4%。随着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展,民族干部队伍中从事经营管理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3.文化结构日趋合理。由于种种原因,民族地区现有的干部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过去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入到干部队伍中来的,受成长条件的限制,他们中的许多人未受过系统而正规的文化教育,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民族干部普遍文化层次偏低。这种状况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中一些有知识、有才干的中青年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同时,原有的干部也经过专门培训、继续教育、脱产进修等途径普遍提高了文化水平,其中许多人还取得了学历,拿到了文凭。据统计,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一般占28%左右(个别地区如内蒙古、宁夏占30%多),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占47%,较改革开放之初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4.年龄结构明显改善。根据干部“四化”方针的要求,一大批年富力强的少数民族优秀分子被培养选拔充实进了各级领导班子,改善了民族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就全国整体来看,40岁以下的占40%以上,45岁以下的占80.2%,较以前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

(三)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第三梯队建设成绩喜人

建设第三梯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储备各类干部和人才,历来为党和政府所关注,也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第三梯队建设始终是全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族工作的需要和民族干部的现状,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第三梯队的数量予以了特殊的比例保证,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随时予以充实和调整,以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重。到1996年,全国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有2.1万人,占全国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11.3%,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素质优良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正在形成。

二、新时期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新时期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回顾

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党在民族地区的领导核心和组织骨干,历来是党的民族干部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1950年11月24日,经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正式颁布,根据当时民族工作的需要,确定了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1]1957年8月,在青岛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周恩来总理又明确指出:“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应当有步骤地有计划地培养民族干部”。[2]这一时期,由于党和国家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正确得力,少数民族干部大批成长起来。“文革”10年,在极左路线的干扰下,民族工作包括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一度停滞不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和全面落实政策,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重新步入了正轨,这时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便相应地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3]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取得了新的提高和发展。1979年9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此后,中央又多次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从最根本的意义来说,就是要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干部和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作主”。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有许多条文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配备作出了规定,使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在1990年2月的全国民委主任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要高度重视培养、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199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会上作了长篇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2](P,255)李鹏同志在总结讲话时强调:“我们要继续注意扩大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更要注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门,要同民族地区共同研究,认真商量,做出进一步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划,并切实付诸实施。”[2](P,270)党的十四大报告在部署20世纪90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时,又强调“采取有效政策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民族团结,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十四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1993年6月,中央两部一委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提出了200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八年规划,会后制定下发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意见》,指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和各类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从民族地区跨世纪发展的要求来看,加强对现有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培养和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已成为十五大后我们所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培养和选拔大批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优秀青年干部,是一项战略任务,必须抓紧做好”,“要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1999年9月,在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再次作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的重要指示。为了把中央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2000年6月,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统战部、民委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1993年以来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经验,探讨了当前新的形势下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任务和措施。正是由于党中央的重视和全党上下的共同努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作为党和国家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党和人民信任的骨干力量。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支力量,才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提供上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短期轮训到正规培训的转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干部工作“四化”方针正式确立。1982年,党的十二大胜利召开,在十二大报告中,胡耀邦同志指出:“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都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需要和各自的分工,修订教学计划,担负起对干部进行正规化培训的任务。”为了把中央的指示落到实处,同时也顺应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需要,1983年4月,国家民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在成都召开了民族学院干训工作会议,研究了民族学院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化培训的有关问题,会后印发了《关于民族学院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化培训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从1983年下半年起,干部轮训要逐步过渡到正规培训,主要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除办必要的短期政治、文化、专业轮训班外,要积极挖掘潜力,创造条件,举办正规学制为两年、三年的相当于初中、高中程度和中专、大专程度的干部培训班”。“各种正规的干部培训班,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入学,择优录取”,“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短期轮训班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结业时发给结业证书”。[3](P,425-426)目前,民族干部培训有几个月至一年的短期政治文化轮训班和岗位培训班,也有两年以上的大、中专学历教育班。培训民族干部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除在原有的全国各民族院校继续举行民族干部培训班外,已经初步建立和形成了利用各级党校、团校、干部院校、干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和设施,以各类大专院校、成人高校和函授、自学等社会办学为依托,规范化办学与社会化开放办学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以培训县处级以上民族干部为主,许多地市县相应举办了乡科级民族干部培训班,扩大了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普及面。近几年,国家民委从加强民族地区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出发,与中组部联合举办了民族自治州州长、州委书记、全国民委主任培训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从短期轮训到正规培训的转变,对改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

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喜人,以中央党校开办的新疆班和西藏班为例。1954年9月,新疆民族干部培训班在中国马列主义学院(中央党校的前身)正式创办,首期招收学员37名。从这时起一直到“文革”前夕,新疆班共举办了7期,每期40人左右,改革开放后每期增加为60人左右,均为一个班。世纪之交,党中央不失时机地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这对包括新疆在内的广大西部地区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发展契机。为了应对这一新的形势,自1999年9月起,新疆班学员每期增加为80名,设两个班。在学制安排上以半年制、1年制、2年制为基本格局。截止2001年1月,新疆班已经开办了近47年,计33期,来自全疆10多个民族的1774名干部接受了培训。再来看看西藏班的情况。中央党校西藏班正式创立于1980年9月。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目前西藏班的学制从半年、1年、2年到3年不等。为了适应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对民族干部的需要,1994年以后,西藏班逐步由60人增加到了80人。从2000年开始,这个班又将半年制培训班改为1年制培训班,招收大专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县(处)级干部;将2年制大专班改为2年制本科班,招收具有大专学历、40岁以下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这两种班次,旨在为21世纪培养更高层次的民族干部。截止到2001年,中央党校西藏班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共开办了25期,毕业学员968人,现在在校的学员有80名。在办好新疆班和西藏班的同时,中央党校对来自其他民族省区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培训。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来自云南、贵州、青海、广西等省区的少数民族干部,也相继在中央党校接受了培训。

三、新时期的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

(一)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基本情况回顾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民族干部工作,从1990年开始,中组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本着“学有所用,对口安排”的原则,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德才兼备、政治文化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各级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让他们在挂职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以达到通过实际工作的锻炼来提高他们的宏观决策水平和管理日常具体事务能力的目的。

从1990年到刚刚过去的2000年,这项工作的规模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展,参加挂职锻炼的少数民族干部也逐步增加,从最初的每年50人发展到每年100人、150人。随着挂职锻炼工作的深入开展,1995年,经两部一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到2000年使挂职锻炼民族干部总数达到1000名左右的工作目标。截止到2000年底,这一目标已经顺利实现。据统计,从1990年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正式启动到2000年底的11年时间里,来自全国不同民族地区不同岗位的共计1527名各民族干部先后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第一个十年计划顺利完成,这对加强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领导班子建设,对促进这些地区的改革、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2000年初,两部一委在总结前10年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形式、选派对象、实施步骤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保证。根据这个规划,国家每年将选派400-500名西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进行挂职锻炼,以期经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为西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培训4000-5000名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济管理人才。

2000年是实施《规划》的第一年,挂职干部总数为392名。其中,地(厅)级干部79人,县(处)级干部313人;妇女干部91人;非中共党员干部14人,共青团干部16人,分别来自全国19个省区市,26个民族。这392名干部中,112人被安排在中央、国家机关51个部委办局,180人安排在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5个经济相对发达省,100人安排在沈阳等15个副省级城市和6个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单位。值得一提的是,同往年相比,2000年的挂职锻炼工作在注重选派党政领导干部的同时,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派也被列入了正式的工作议程。2000年,共有17名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加了挂职锻炼,反映了民族地区的人才取向。

(二)新形势下做好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党中央对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十分重视。1999年9月,李岚清同志在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汇报时指出:“选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是培养干部的一种好形式,要坚持下去。”2000年6月,在西北五省区党建工作和西部开发座谈会上,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指出:“要做好西部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工作。”在当前新的形势下,要把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把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下去,应该在加强组织管理、增强锻炼效果上下功夫,要严格把关,确保选派干部的质量;强化岗前教育;严格执行《挂职干部注意事项》;制定挂职干部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

(一)我国少数民族干部使用现状

为了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使用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来保证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岗位。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专章专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以《宪法》为基础,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使用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按照《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从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来看,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少数民族占21%;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少数民族占9.6%;在九届全国人大、政协中,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占全国人口总数8.98%的少数民族,[4]有全国人大代表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7%;有全国政协委员257名,占委员总数的11.71%;在国务院领导成员中,有1人为少数民族;在国务院各部委中,有两位部长是少数民族。从地方政府的组成来看,目前,在全国已有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共计155个(1978年以来新设立63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政治协商会议的领导,都已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5个自治区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32.5%,其中,省级干部占47.5%,地厅级干部占35.9%,县处级干部占32.1%,[5]他们活跃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个领域,广泛行使着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截至目前,全国党政群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有3.3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2万人,占同类干部总数的7.48%。其中,少数民族干部在省部级干部中占11.96%,在地厅级干部中占8.07%,在县处级干部中占7.39%。这些同志的勤奋工作,确保了党的大政方针在民族地区的贯彻实行。

(二)少数民族干部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立法工作,依法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确保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合理比例。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干部工作的现实需要,国家应尽快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条例》,把多年来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过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提升、培训等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为了使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民族地区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规划。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干部在年龄、任职时间、级别等方面予以适当地政策倾斜,确保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合理比例。同时,对凡是有政策、法律规定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岗位,坚决按规定配备。

2.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把竞争机制与保护政策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的今天,把竞争机制引入民族干部工作是必要的。但这个竞争必须建立在把党的民族政策和干部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基础上,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层次和不同民族,提出不同的竞争范围和标准,使竞争机制与党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保护和优惠政策相辅相成,不能一味地只强调竞争,而忽视了民族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忽视党对民族干部的保护和优惠政策。只有在承认少数民族干部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把竞争机制和民族政策、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合理的竞争,保证更多的少数民族干部能够得到迅速成长的机会,更好地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因此,把竞争机制和保护政策结合起来,是在新形势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必须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更多的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

3.在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问题上,科学管理,合理配置,也尤为重要。我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现状,不仅缺而少,而且在使用管理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结构失衡、分布不均、学非所用、职业单一等现象,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要求,改革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打破固定化、封闭化、论资排辈等僵化模式,实行开放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网络的现代化管理,实现人才资源的组织管理科学化、配置使用合理化、功能发挥整体化、后备力量“银行”化,最终达到工作上的高效准确快捷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4.加大培养和使用中高级民族干部工作的力度。加强对中高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既是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稳定的现实需要。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培养和使用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这些同志在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后备人选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围绕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中高级少数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在1992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各级党委要以更大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2](P,256)在1999年9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再次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重视高、中级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6]根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建议各级组织部门在今后的民族干部工作中,注意从政治素质过硬,政绩突出,有较高群众威信,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其他代表人物中,物色和掌握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中、高级后备干部人选,采取分类指导、因人而异等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培养,对其中比较成熟的对象,要大胆提拔选用到合适的中、高级领导岗位上去。

5.打破民族干部使用工作中条条框框的限制。在日常工作中,许多地区几乎无一例外地形成了一种惯例,那就是民族干部只适合做民族工作。这就造成了民族干部在民族工作部门高度集中,在其他部门或工作领域则十分短缺的现象。这种状况应该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考察合格的少数民族干部,适合那个工作岗位,就在那个岗位安排,对同一工作岗位,在条件平等的条件下,应该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党的民族干部政策和各民族政治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收稿日期]200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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