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低收入者权益 缩小贫富差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富差距论文,低收入者论文,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750(2003)04-0013-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国民生产力得到迅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贫富分化的现象也相继出现,甚至有扩大的趋势。因此,切实保护低收入者权益,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
衡量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是基尼系数。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达0.458。按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Best),在0.3~0.4之间为(Normal)正常状态,但超过0.4就算警戒状态(Warn),达到0.6则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Danger)。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从收入上看,2002年,全国城市居民收入为6860元,农民收入为2366元,表面差距是3∶1,但实际上,农民除去实物性收入与用于第二年生产的开支,如买种子、化肥、农药等,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达到5∶1,如果加上城市居民的各种隐形福利,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可能达到6∶1,而城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也很大,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财产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财产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53.6%。可见,我国的贫富差距已到了非正视不可的地步了。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就为我们关注低收入者的生存状况,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建设更高层次的普遍富裕的社会,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一、我国低收入者的群体构成及面临的困境
我国低收入者主要包括农民,进城打工者,城市失业者与早年退休者,他们不仅收入低,而且负担重,压力大,生活面临困境。
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生产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劳动生产率低,富余劳动力多,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低,而且负担重。尽管国务院要求大力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了费改税等措施,使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但一些部门行为使农民的隐性负担有增无减,农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从90年代起,农村中的富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涌入城市,到目前已超过上亿人的规模,因为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较差,他们在城市中从事一些边缘性工种或城里人不愿做的工作,其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保障,打工者工作环境差,工资低,而且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其财产权甚至生命权都受到侵害,浙江省永康市以生产小五金出名,同样出名的还有断指事故,仅2002年遭遇断指工伤事故的人数高达813人,以至该市接指诊所十分兴旺。在沿海的一座大城市,明文规定外地民工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大大低于城市人因工死亡赔偿的金额。而这一规定居然得到当地劳动部门和法院的认可,从工资待遇方面看,农民工名义工资没有显著增加,实际工资在下降。即使这样,工资也经常被拖欠,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提供的材料中获悉,在过去的5年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为劳动者追回被克扣或拖久的工资46亿元。农民工在城市中无疑属于边缘人,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有过被收容与遣送的经历。今年“孙志刚事件”被揭露后,许多打工者述说自己被收容的经历,一位现在事业有成的企业主,说自己曾被收容过三次,另一位说自己在收容所险些被打死。这些事实说明,一些部门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打工者们的财产权,而且损害到他们的生存权。
在城市,失业下岗者的生存状况也令人堪忧。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大部分下岗职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部分城市的市民还可以参加最低收入保险,但这些人的收入低确是事实。尽管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再就业措施帮助他们,但他们的就业渠道较窄,多从事一些家政服务等拾遗补缺的工作,经济学家一般把失业增加的原因归结为国有企业亏损、产业结构转换与经济不景气,总之,是暂时性原因。但另一重要原因却被忽视,那就是新技术革命,使不少传统职业被淘汰。虽然,新的就业机会不断涌现,但城市失业者很少能得到这种机会。因为,在目前的下岗职工中,“40~50”者居多,这些人不仅年龄偏大,而且多数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从事的又多是低技术的工作,而新的就业机会只青睐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尚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即使新的就业机会来临,即使国有企业调整好了,他们仍然无法回到社会主导产业与稳定的就业机制中去。他们是社会转型期的被淘汰者。而这部分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贡献,理应为他们创造边缘性就业机会的同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另外,一些老职工,由于制度原因,过去未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可能面临无养老金或只有很少养老金的状态,他们会成为低收入者。一些企业早年退休者,他们的退休工资比较低,他们的生活也较为贫困,他们的状况也应得到关注。
二、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的应对措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改变低收入者生活状况,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政府与社会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1.促进经济增长,进行结构调整
首先要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协调稳定的增长可以促进就业,使更多的人可以通过劳动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状况。按照“十五”规划,我国每年7%的经济增长速度,每年可创造800万个就业机会,其次是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尽管目前第一、二产业的在岗人员已经富余,但第三产业仍有就业空间可以拓展。就从业人员比例看,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例都在60%以上,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达到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50%。从产值上看,第三产业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65%,我国为39%。这些都说明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从统计数字看,上世纪90年代我国第二产业产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平均增加就业岗位17万个,而第三产业产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平均增加就业岗位85万个。所以发展第三产业解决就业问题大有可为,从所有制结构来看,近10年来,城镇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净增1.18亿人,已成为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我们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解决就业问题。
2.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国家政策的实施对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社会群体会有不同的影响。低收入者因为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在政治上其利益常被忽视。这需要我们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让各阶层的代表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对政策的可行性与实施后果进行充分论证,防止政策实施损害弱势群体。
据报道,全国9亿农民,才有1名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委员有2238名,从公布的政协委员的“界别”看,农民委员有68名,占总数的3%,本来就太少。而且在这68名委员中,有2名是与农民不沾边的房地产、酒楼老板,他们其实是非公有制经济界别的委员。其他66名委员中,领导、科研院所和其他委员各占三分之一,真正的农民代表只有来自安徽省的1名,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团体、各个单位经过充分协商产生出来的。在党派、团体、单位等组织中,农民似乎都沾不上边,至于这名真农民是从哪个方面被推荐出来的,也不得而知,而普通市民的代表名额也很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作为人大构成的基本细胞,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是决定人大权力行使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县以上的人大代表则实行间接选举,选民不能决定选谁当代表,代表的产生也不是由下级人大代表中酝酿而来,其候选人是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应代表的党派、群团、阶层、界别、民族、性别而确定。这样就使选出的代表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的意愿,也使普通百姓很难成为人大代表。如湖北潜江的普通公民姚立法,为竞选人大代表,被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停薪留职。他参政的热情不改,四次竞选人大代表,终于当选。此后,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政府工作,维护普通公民的利益,为教师追讨一亿元欠薪;帮助董滩村村民排除镇政府的干扰,实现真正的直选,选出村民拥护的村委会。其实并非普通市民与农民缺乏民主意识,而是我国的选举制度不够完善,一些政府把持选举,使民主选举流于形式,导致群众缺乏政治参与热情。
我们要对人大与政协代表的选举及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使各阶层的人都能参政议政,以保护各阶层、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不受损害。
3.严格保护私人产权
有人认为,富人的财产比穷人多,保护私人财产对富人更有利。甚至有人认为,保护私有产权就是保护权力资本,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首先,保护私有产权的本质含义是保护合法获得的财产,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保护非法获得的财产。一些富人通过不法手段所获得的灰色与黑色收入是不被保护的。
其次,严格保护私有产权对低收入者更有利。财产权制度是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合理的财产权制度安排隐含一个前提: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任何其他个人的财产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享有特权。否则,“有特权的人”就可能侵犯“没有特权的人”的财产权。富人相对穷人来讲,往往也是有势的人,富人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而穷人更需要国家的法律与政策的保护。据福布斯的统计,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大约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但2002年度中国大陆100名富豪竟有40%以上涉足地产业。地产界多富豪并为其趋之若鹜的制度性原因就在于:在我国经济增长的时代,政府花了不少钱在基础建设上,其收益却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了地产商的报表上,据报道,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以东地块是上海的黄金地段之一,总占地面积17.64万平方米,规划开发面积63万平方米,曾号称“上海首富”的地产商周正毅不仅能在该项目中免交数额不菲的土地出让金,还获得一系列的支出优惠,节省资金成本一举超过数亿元。而周正毅又以“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获取经营房地产的资金,周非法获得大量地产项目,然后以此抵押贷款,再用贷款收购上市公司,然后由上市公司购买这些项目资产,在沪港两地之间又涉嫌外汇非法流出。由此,周正毅的成立仅5年的农凯集团,才能由5亿元的资产迅速膨胀到2003年初的200多亿元。而很多被拆迁的普通市民,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其收入与积蓄不足以让他们另外购买住房,由有房户沦为无房户,从“有产者”沦为“无产者”,在农村,很多农民的土地被一些政府违法征用,只得到很少的补偿。这些农民失去最根本的生产资料,成为真正的“无产者”,生活陷于困境。这都是弱势群体的财产权被损害的表现。由此可见,保护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权益实属当务之急。
4.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培训,为低收入者创造更多的机会
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通过劳动致富的机会,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政府在这些方面应提供帮助。
目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全国建立了很多网络,比如说华南劳务协作网,华北劳务协作网等等,需要用工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这有利于输出地有的放矢地组织农民工进行劳务输出,减少民工流动的成本,提高民工的就业率。
发展职业培训,使人人有机会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目前我国虽然是劳动力绝对量供过于求,但是也存在结构性失业,使大量岗位流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今年一季度全国89个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调查研究表明,由于职位供求不匹配,将近17%的就业机会在无形中流失,全国累计流失岗位达到152.6万个。政府应对失业者与农民工提供一些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素质,为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环境提供条件。
5.加强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之中,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巨大压力。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大难点,是中、老年职工的“空账户”问题,如果不对老职工作出国家补偿,“做实”他们的账户,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就难以建立。应通过划拨一部分国有资产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在现有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本来就是由现收现付制的“劳保”体系积累的职工社保基金所形成的,将这部分资产通过社保基金理事会拨还给他们,于理于法都是应该的。
至于农村居民,他们基本上是被社会保障体系摒弃在外的群体,我们也应考虑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考虑用财政支出来保障农民的低保救济。党和各级政府应依据我国目前农村与国家财政的状况,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贫富差距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责任是利用宏观政策进行有效调控,不使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只有保护好低收入者的权益,缩小贫富差距,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才能让全体民众都看到发展的希望,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