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整的制度确保党内民主_人民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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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这是根据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需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当前党建实际相结合,而作出的一个重要论断。我们应当全面理解其丰富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共产党人有权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

无产阶级政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其历史使命是消灭一切不平等,解放全人类,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共产党人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本来就是题中应有之义。早在1845年,恩格斯就指出:“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任何其他的民主都只能存在于那些跟实践毫无关系、认为原则不是靠人和环境发展起来而是靠它本身发展起来的、好空谈的幻想家的头脑中。民主已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虽然这种要求还是模糊的。我们在估计共产主义的战斗力量的时候,可以放心地把这些具有民主思想的群众估计在内,而且,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64页)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率领全国各族人民浴血奋战几十年,根本目的就在于推翻民族压迫和封建专制统治,争得人民民主;在人民民主专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后,我们党又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进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尽管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其间有过曲折,但我们始终没有放弃“民主”的旗帜。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强调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党把“民主”规定为基本路线的三项目标(富强、民主、文明)之一。这就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时期更鲜明地高举着“民主”的旗帜。

(二)共产党在其组织内部是“完全民主的”

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其先进性不仅在于它的宗旨和使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消灭一切不平等,解放全人类,而且在于它自身内部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或者如恩格斯所说的,“其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96页)。列宁即使在俄国黑暗的专制统治下,也始终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性质。他一再强调,无产阶级政党“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列宁全集》第10 卷第475页),“是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同上,第11卷第419页)。无产阶级政党的这种政治上的完全民主性,是它区别于其他政党或非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共产党,正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因此,要坚持和维护共产党的先进性,就不能不始终不渝地坚持其民主性。

(三)共产党的民主性在其章程中得到体现

我们党自身的民主性在其历届章程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在成熟的章程中得到日益充分的体现。一般地说,这种民主性贯穿于整个党章之中。最集中、最突出地体现在这样四点上:一是党内所有成员之间的平等性。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监督,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党员,所有党员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每个党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人(主体),享有党章赋予的充分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的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内的党员,就是说,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与党员在权力关系上是授托和委托的关系,而不是相反。四是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决定)只能由相应的领导机关集体作出,而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我们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章,切记不可忽视了其中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

(四)党内民主不充分是党的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一大弱点

尽管无产阶级政党按其性质是“完全民主的”,这一点在其章程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在党的实际生活中却往往与此有不小的差距。这是需要通过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政治建设逐步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的历史经验,有一个重大失误就是长期忽视民主政治建设,包括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也有许多不完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由此而来,便形成了一种与民主制相悖的个人高度集权的人治型领导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强调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这方面有了某些变化,但进展并不能令人满意。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和发展相比,民主政治建设的力度仍然显得不够,甚至有某种程度的滞后倾向。尤其是党内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及人民民主(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也不及党内自身建设的其他方面。这就是说,党内民主政治建设迄今仍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党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一大弱点。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的任务,是非常切合实际的。

(五)民主化及其制度化是党内自身建设的根本

党的自身建设有着丰富内容,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而政治建设本身也包含着丰富内容,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政治路线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可以毫不含糊地说,党内政治建设,必须把民主建设即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和民主制度化作为一项不可忽视的根本内容包括在内。就是说,党内民主建设不仅在党内政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整个党的自身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党内政治建设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至少应当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并驾齐驱。

那么,如何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呢?我以为,在这个问题上无需别出心裁,只要切实按党章办就很好了。比较具体地说,最主要的就是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落实上述党章所体现的那四个方面的民主原则,使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保障。在这里,转变观念和思想作风是重要的,但更根本的还是民主的制度化。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使党章规定的民主原则具体化、制度化、“法规”化,尽快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

(六)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民主”和“民主集中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前者是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而后者则是组织原则,属于组织范畴。因此,我们在分析问题时不应把二者混为一谈,正如不应把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混为一谈一样。但是,民主和民主集中制这二者之间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组织,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党,只有它在政治上是民主的或者其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才需要也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否则,如果它在政治上是非民主的或者说专制、独裁的,其内部成员之间是不平等的,那就不需要也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而只能实行专制集中制或官僚集中制。这就是说,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是由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决定和制约的;不仅民主集中制的是否实行取决于是否民主,而且民主集中制实行的可能程度也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我们党之所以在组织原则上必须也只能选择和实行民主集中制,而绝不允许搞专制集中制,归根结底在于“其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主集中制之所以屡有执行得不好的情况,归根结底也正在于党内民主发展得不充分。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时候,特别提出“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其深层根据和道理正在于此。

其次,民主集中制是政治民主在组织上的体现和保证。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联系和制约是相互的、双向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就是说,不仅民主决定和制约着民主集中制,而且反过来,民主集中制也制约和影响着民主。这种制约和影响作用主要在于:民主集中制为政治民主服务,使政治民主在组织上得到具体体现和保证。这就犹如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使政治路线在组织上得到具体实现和保证一样。如果没有组织上的民主集中制,政治上的民主就会因失去组织保证而难以实现,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

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并不是平列的。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较之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更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在党的生活中处于更重要的地位。二者的基本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民主集中制是政治民主在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和运用。那种把民主集中制凌驾于民主之上或之外,把二者对立起来,或者把民主简单归结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部分,以至把二者混为一谈的种种说法,都是不符合二者的基本含义和真实关系的。鉴于民主对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性、决定性的关系,我们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对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给以足够的重视,逐步达到“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的境界。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具有坚实的基础。

(七)党内民主制约着人民民主

在我国,“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广义上构成社会主义民主的两个基本方面。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无论就其主体、范围还是发展程度来说,都是有重大差别的。后者属于国家民主的范畴,前者属于非国家民主的范畴。党内民主作为一种政党制度,其规范表现为党章党规;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规范表现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由党的性质和党情、国家性质和国情所决定,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层次上和发展程度上会有很大不同。人民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其主体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等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以及不同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利益关系、政治思想状况和文化程度等有很大差异,极不平衡,因此必然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程度总是有限的。而党内民主则由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的状况所决定,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比人民民主发展得更高、更充分。就其主体而言,党内成员作为自愿地加入党的组织,并愿为实现党的宗旨和使命而共同奋斗的先进分子,一般地说,较之作为国家公民的普通群众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这就使得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了比人民民主的发展更充分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党内民主虽然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也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民民主发展程度的制约和影响,但总是应该也可能比人民民主发展得更高、更充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无论如何应该也可能走在人民民主建设的前面,并以此来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者都是很重要的,都具有紧迫性,而且二者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影响的。而发展党内民主在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实际上决定和制约着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这从根本上来说,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十三大报告指出,以充分实现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科学结论。十四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民主权利。”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这不仅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展党内民主,而且对于推动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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