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与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职责论文,工会论文,途径论文,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工的出现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它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急剧增长。到目前,外出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1.2亿多人的新的社会阶层。[1] 他们主要来自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主要流向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等原因,其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长此以往,不仅影响农民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巩固都是极为不利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本文将在论证农民工属于“新产业工人阶层”这一命题的基础上,论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职责,探索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途径。
一、农民工已成为新产业工人阶层
工人是指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在当代中国,工人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从产业工人的特征来看,农民工已经具备了产业工人的基本特征,应该属于产业工人。
首先,从产业工人的产生看,农民是产业工人的重要来源。我国工人阶级在最初形成时,其成员绝大部分就来自于农民。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加快工业发展,国家大量招工,许多农民通过“招工”方式变成了工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业经济迅速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断成长,城市企业在改革中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对劳动力有了大量需求,于是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在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不断成长壮大,成为产业工人的新鲜血液。
其次,从职业特点看,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与工人相同。公民所从事的职业是当今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层标准。[2] 工人和农民应该是一种职业身份而非户籍身份。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对“工人”是这样解释的:“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对于“农民”是这样解释的:“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依此看,“农民”概念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即职业身份的农民;“农民”这个概念还有第二个层次,是指户口在农村的人员,即户籍身份的农民。户籍身份的农民是以户籍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为标准而确认的一种身份标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人口流动受到严格地限制,农民的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业迅速发展起来,大量农民开始离开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转入其他行业。这些人从户籍上看,仍在农村,属于农民,但从职业上看,他们干的不是农民的活,与农民不一样,他们的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因此,“农民工”这个概念是农村户籍与工人职业的混合称呼。一旦取消户籍的差别,“农民”户籍的帽子被摘掉,实行城乡统筹,农民工就其职业和工作来看,完全属于产业工人。
第三,从收入来源和形式看,农民工的收入与工人的一样。目前,城市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在原农村承包的土地已经或转包、转让,或交由亲属代种,他们不再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几乎没有从土地上获得收入,他们的劳动地点、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主要在企业,他们的生活来源是在企业的劳动所得,从本质上看,他们已不是农民而是工人。[3] 农民最主要的收入形式是谷物等农产品和养殖的牲畜等实物收入。这些实物收入到市场上交换才能转化为货币收入。工人是“以工资收入为主”,他们通过工作最先获得的是货币报酬。农民工在外打工,他们的收入也是以货币形式为主。从这一点来说,农民工和农民没有相同点,而与工人相似或相同。
第四,从队伍规模和对社会的贡献看,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一样。目前,全国进城农民工的数量至少在1.2亿以上,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农民工实际上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4] 现在全国各地各个城市各行各业,都有农民工在劳动。在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目前城市的高楼大厦、基础设施基本上是农民工施工、建造的。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卫工以及饭店、超市的服务员大都是农民工。总之,他们干着城市里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活,城市的运转已经离不开农民工。
第五,从发展趋势看,农民工将最终与产业工人融为一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传统城市人口的工人地位受到挑战。特别是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逐步被置换,他们不再享受以前的福利分房和公费医疗等各项福利制度,传统城市产业工人众多特权在不断消失,从而使他们与农民工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同时,农民工的状况也在不断改善,各级政府逐步出台一些关爱农民工的政策,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历史不断发展,农民工的地位与传统工人阶级最终将平齐,国有企业职工将不断减少,农民工将成为产业工人的绝对主体。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第一,从工会的产生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只要劳动关系有矛盾的地方,就需要建立工会组织,协调劳资矛盾。在以劳资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契约劳动关系中,松散孤立的单个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很难有效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因而,地位一致、利益共同的职业工薪劳动者,在个别的分散的抗争遭到共同的失败后,必然地挽起手来,组织了联合体——工会,以集体的力量,求得与资方力量的平衡和劳动权益的保护。这是工会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社会经济根源。早在1866年8月,马克思就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一文中说:“工会的产生,最初是由工人自发地企图消除或至少削弱这种竞争,以便在协定中争取到哪怕是能使他们摆脱纯粹奴隶状态的一些条件。……另一方面,工会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可见,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工会组织安身立命之根本。从我国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主体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行业,占主体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实际只成了少数人的工会,这与工会的使命不相符合。“职工是工会的根,维权是工会的本”,维护职工权益,始终是工会的“天职”和使命。没有职工群众参加,失去了职工群众的信赖,工会将无立足之地。
第二,从工会的性质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这就是中国工会的性质,这一性质决定了中国工会必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职责。因为,职工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建立工会,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工会理应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否则,工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
第三,从工会的法律地位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且比较严重。这时,维护职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成为职工的第一需要。工会必须顺应这一发展变化,突出其维护的职能,才能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有效地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经济建设。
综上所述,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身份是工人而不是农民,而维护工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因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是工会组织的职责。
三、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途径
第一,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时常遭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有独立的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虽然也带了一个“工”字,但他们大多数并没有加入工会组织。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一是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对于在本地务工的农民工要采取建立行业工会、区域工会、项目工会、社区工会等办法,发展农民工入会。二是要简化农民工入会形式。在乡镇、街道所属社区设立农民工入会联系点,安排农民工入会指导员,帮助农民工办理入会手续,采取团体入会、签名入会的方式,简化入会手续,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三是更新会籍管理办法。农民工外出时在输出地入会,把会籍转入务工地。如湖南省郴州市与广东东莞、福建福州等地工会签订托管协议,在东莞、福州等地设立联络站,该市农民工到东莞、福州后,亮出会员身份,到联络站进行登记,接转会籍,接受当地工会组织的管理。该市总工会经常保持与东莞、福州等地工会的联络,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已有3000多名农民工将会籍转入务工地工会组织。四是要吸引农民工入会。要让农民工入会后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比如:建立工会会员服务基地,在超市、饭店、书店、药店、医院、电影院等地方挂牌,只要是工会会员,都可凭会员证到会员服务基地享受折扣和优惠服务,让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到加入工会还可得到经济上的实惠,从而自觉加入工会。
第二,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一是要发挥工会的源头参与作用。要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凡有非法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侵权问题的,不能评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城市总工会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每年底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荣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称号的,通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凡参加市级以上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优秀企业经营者评选的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必须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二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特别是在一些农民工工资容易拖欠的重点企业和行业,如建筑行业和煤炭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恶意拖欠和保证按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足额发放。在建筑行业,由建设部门在审批项目开工、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向承建企业或包工头,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专门账户,如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则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总工会三家核实后,从该项目交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项目承建单位(或包工头)记入在册,依法进行处罚。如无拖欠现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数退还工资保障金。三是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特别要加大工资协商力度,由工会与企业行政面对面协商,确保农民工工资稳定增加。
第三,提升工会维权能力。一是要积极探索基层工会主席职业化路子。要改革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方式,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可采取先试点的办法,探索工会主席产生的新方式。可通过直选,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信得过的工会主席;通过招聘,把那些政治觉悟高、能力素质强、热心为职工服务的人才选拔到工会主席岗位上来;还可通过委派,由上级工会下派或聘请退休人员到企业任职。使工会主席编制独立于企业之外,工资由上级工会发放,资金来源可由全国、省、市、县四级工会分别拨出专项资金,可通过地税部门从企业把工会主席工资代收后划入工会账户,从而改变企业工会主席受制于企业的局面。二是保障工会干部的权益。要进一步关心基层工会干部的成长,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要建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制度,当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被解雇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上级工会要及时出面维护,撤销企业错误做法;当工会干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适当补助,体现工会组织的温暖。三是积极探索上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行使维权职责的机制。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企业工会干部排忧解难、撑腰说话,当企业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要及时出面,维护企业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的后顾之忧,把企业工会一时难以履行的维权职责上提一级。
第四,通过工会组织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一是要加强对农民工就业的指导。目前,农民工外出务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农民工这种盲目外出、自发外出经常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成本耗费和风险。因此,工会组织要加大职业介绍力度,要将本地有外出务工意向的农民工全部登记造册,把他们的技术特长、文化程度、求职意向等全部建立档案。同时及时了解经济发达地区用工需求,有组织有批次地及时推荐农民工外出就业。二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好农民工培训学校,加大免费培训力度,为提高农民工素质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开展订单培训。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网络,探索建立“培训机构+劳动力+用人单位”的培训模式,由用人单位向工会组织发出培训订单,工会及时将培训订单交与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培训相应人才输送到用人单位。
总之,在农民工完全过渡到产业工人之前,工会应当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改变、丰富工作方式,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之家,促进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共同建设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