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陕西谢泽园林兵士墓研究_宋朝论文

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研究——以番号墓志文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墓志论文,番号论文,北宋论文,士兵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漏泽园是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开始由国家在各地普遍设立的公共墓地,旨在收埋寺观寄留的无主槥椟、野外暴露遗骸和死亡的贫乏军民①。三门峡市发现的北宋陕州漏泽园是迄今为止发掘面积最大、遗址保存最好、出土墓志最多的漏泽园遗址,这个墓地“自崇宁四年启用至墓地最后停用,使用年限至少在十九年以上”。在已发掘的849座墓葬中,出有砖墓志的有238座,通过砖墓志能够断定墓主人身份的有175座②,其中有120座是士兵以及和士兵相关的墓葬,为研究北宋兵制、了解北宋特别是宋徽宗时期的军队以及普通士兵的生活状况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第一手资料。1999年6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编纂的《北宋陕州漏泽园》一书,集中公布了这批资料,引起了学术界对北宋陕州漏泽园的研究兴趣。张新宇先生发表的《试论宋代漏泽园公墓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渊源》、《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③以及日本学者今泉牧子先生发表的《从漏泽园墓志铭看国家和家族》④都是结合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文章,但都没有直接涉及北宋军队番号问题。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编纂的《北宋陕州漏泽园》一书在《结语》部分第一节《墓地性质及使用年限》中列出了军队番号,在第四节又以《砖墓志所见北宋末军队番号》为题,按地域列出了墓志中的番号、士兵姓名、所属指挥等,并对相关问题做了简略阐释,无疑是最早问世的有关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发掘者对这批墓志在学术上的认识和判断,值得学术界重视。但其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对禁军、厢军没有通过番号加以细致区分,错误地将墓志文中出现的“壕寨司”、“递铺”、“马铺”、“急脚铺”、“配军”视为番号,甚至把M0115、M0116、M0117墓志中记载明确的“于赵上堡瓦务社官道内身死”的士兵作为“瓦务兵”⑤,这就把“瓦务社”这一地名割裂开来,从而把“瓦务”误释为番号;同时对于墓志镌刻的错误番号如倚射、往武、青边等未加考校。宁会振、宁文阁先生发表的《从北宋陕州漏泽园看北宋末年的陕州》一文专列《驻军及其任务》一节,仍然错误地把瓦务兵、递铺、马铺、急脚铺、壕寨司、配军作为厢军番号,而且还错误地把墓志文中本属禁军的雄胜说成是厢军番号,不加考究地把倚射(实为骑射)当作禁军番号,把崇武当作厢军番号⑥。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无专文系统探讨《北宋陕州漏泽园》公布的士兵墓志文番号以及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中的番号透露了北宋军事史的重要信息,值得认真加以研究,而《宋史·兵志》对禁军和厢军的番号记载甚详,为他史所不备。本文主要依据北宋陕州漏泽园的考古发现,结合《宋史·兵志》及其他史料,深入系统地研究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中的军队番号以及相关问题,以期正确解读和科学利用这批墓志资料。

一 禁军番号和兵种

从《北宋陕州漏泽园》公布的士兵墓志文中可确定墓主是禁军的共31人,涉及15个禁军番号,现根据墓志主要内容就番号及相关问题加以阐释。

1.虎翼。出现虎翼番号的砖墓志共7块,其中M0158墓主杨元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6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13“东京虎翼□二五指挥顿皋”;(2)M0131“东京水虎翼指挥军人甘吉”;(3)M0158“驻泊司寄役身死兵士杨元”,“系东京水虎翼指挥”;(4)M0210“驻泊司身死东京虎翼右二九指挥兵士杜用”;(5)M0247“东京虎翼指挥军人梁支”;(6)M0421“东京殿前虎翼左三十长行董安”⑦。

虎翼是禁军番号。雍熙四年(987),殿前司上铁林改为殿前司虎翼,侍卫司铁林改为侍卫司虎翼。据《宋史·兵一》“建隆以来之制”记载,侍卫司虎翼分左右厢,庆历中已达九十六指挥,其中驻扎京师的步军共九十指挥,水军一指挥⑧。殿前司虎翼同样分为左右厢⑨,景德中已达六十八指挥之多,除少量水军外,多数为步军,均驻扎在京师⑩。从《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的记载中可知,侍卫司虎翼的主要变化在于“熙宁二年,除水军一外,并九十五为六十”,分布地仍旧(11)。墓志文中的虎翼属于东京禁军番号,与《宋史·兵志》记载的虎翼番号分布地相契合,但尚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

其一,关于M0421董安墓志文中的“东京殿前虎翼”可证《宋史·兵志》之阙。《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中殿前司虎翼番号及基本情况失载,如果仅从这一点来看,好像殿前司虎翼在熙宁以后已不存在,而事实并非如此。《宋史·兵一》中明确记载,熙宁三年十二月,“殿前虎翼除水军一指挥外,存六十指挥,各以五百人为率,总三万四百人”(12)。《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在侍卫司虎翼番号下注明,元丰四年(1081)“诏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四指挥为李宪亲兵”(13)。《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记载,元丰四年六月,李宪“乞于宣武、神勇、殿前虎翼差一指挥,为臣亲兵”。朝廷“诏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厢四指挥,所乞亲兵牙队,至管军方许,可札与李宪令知”(14)。可见殿前司虎翼在熙宁以后仍然存在,而且《续资治通鉴长编》在熙宁以后仍有关于殿前司虎翼的记载,兹不赘述。因此M0421董安墓志文关于“东京殿前虎翼”的记载符合史实,为补充《宋史·兵志》记载的阙失提供了实物佐证。

其二,关于水虎翼与虎翼番号的关系问题。M0131甘吉墓志、M0158杨元墓志均有“东京水虎翼指挥”的记载,但“水虎翼”并非独立番号。在《宋史·兵志》中,北宋军队被分为骑军和步军两种,其中水军被归入步军,虎翼番号在北宋时期以步军为主,但也有水军,因此情况更为特殊。据《宋史·兵一》记载,大中祥符六年(1013),“诏在京诸军选江、淮士卒善水者习战于金明池,立为虎翼水军”(15)。《群书考索》对此事的表述是,“祥符六年,诏在京师诸军选江淮习水卒于金明池按试战棹,立为水虎翼军”(16),《古今源流至论·续集》、《玉海》也有相同记载(17)。尽管《群书考索》等史籍的记载与《宋史》在文字上略有差异,但却可以证明虎翼水军即水虎翼军。M0131甘吉墓志、M0158杨元墓志所说的东京水虎翼与《群书考索》等史籍的记载契合,是虎翼番号下的水军。由前揭史实可知,熙宁年间,殿前、侍卫二司各有虎翼水军一指挥,而上述墓志文说明虎翼水军在徽宗时期仍然存在。

其三,关于墓志文中军队序列文字的释读。M0421董安墓志文中的“左三十”、M0210杜用墓志文中的“右二九指挥”、M0113顿皋墓志文中的“□二五指挥”等表示军队序列的文字的确切含义,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不甚清楚,已有的研究成果中也未加解释。通过梳理文献我们已知虎翼禁军均分左右厢,对照前揭《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元丰四年(1081)六月对差殿前虎翼一指挥为李宪亲兵一事的记载,《宋史》中所说的“殿前虎翼右一四指挥”实际上是《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殿前虎翼右一厢四指挥”的简称。因此M0421董安墓志文中的“左三十”应释读为“左三厢第十指挥”,M0210杜用墓志文中的“右二九指挥”应释读为“右二厢第九指挥”,M0113顿皋墓志文中的“□二五指挥”应释读为“□二厢第五指挥”。

2.广勇。出现广勇番号的砖墓志共10块,其中M0333墓主冯贵、M0377墓主梁德、M0569墓主秦宁、M0133墓主孙贵各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6人,而M0133墓志文记载墓主孙贵“系府界陈留县广勇第七指挥改刺营”,但其死亡时的身份是“保捷第十五指挥军人”,故该墓志文在下文保捷番号中论述,在此不赘。现仅录单独出现广勇番号的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如后:(1)M0333“广勇右三指挥军人冯贵”;(2)M0377“右京广勇右第二第六指挥军人梁德”;(3)M0515“驻泊东京广勇右二一指挥十将王兴状,抬舁到本指挥兵士袁莫”;(4)M0565“驻泊广勇右二一指挥兵士解得”;(5)M0569“驻泊东京广勇右二一指挥兵士秦宁”(18)。

据《宋史·兵一》“建隆以来之制”记载,广勇是殿前司步军番号。“淳化二年,选神射、鞭箭、雄武、效忠等军强壮善射者立为广武,大中祥符二年改今名。旧指挥二十三,庆历中增为四十三,每指挥十为一军。京师五,陈留二十二,咸平、东明、太康、胙城、南京各二,襄邑、阳武、郓各一,滑三。”(19)据《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记载,广勇的指挥数与分布地与熙宁以前相同,只是以后该军在京又有增置(20)。上述墓志中广勇番号的分布地除M0333冯贵墓志不详外,均与《宋史》等史籍的记载契合,属于东京禁军,但尚需说明三个问题:

其一,M0377梁德墓志中“在京广勇”被释读为“右京广勇”是错误的。王曾瑜先生指出:“北宋后期禁兵事实上可细分系将禁兵、不系将禁兵和在京禁兵三类。”而且王曾瑜先生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认为元丰时李宪所说的“广勇‘右二十指挥’,至少应有十四指挥是属开封府各县的不系将禁兵,并未纳入将的编制”(21),属于在京禁军。结合宋朝兵制、对照拓片图版,M0377梁德墓志文中“在京”二字清晰可见,《北宋陕州漏泽园》将其释读为“右京”显然是错误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其二,关于墓志文中军队序列文字的释读。同虎翼番号的墓志文一样,上述墓志文中出现了“广勇右三指挥”、“广勇右第二第六指挥”、“广勇右二一指挥”等表示军队序列的文字的确切含义,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不甚清楚,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只有王曾瑜先生依据殿前司广勇“每指挥十为一军”的记载,认为前揭《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的广勇“右二十指挥”“应即是右第一军和第二军”(22),这一解释似有不妥。据《宋史》记载:“元祐二年八月,诏在京置(广勇)左第三军第一、右第三军第一。”(23)《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记载,元祐二年(1087年)八月,诏令“在京置……广勇左第三军第一、右第三军第一两指挥”(24)。由于广勇“每指挥十为一军”,据前揭《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体例,墓志文中的“广勇右二一指挥”可释读为“广勇右第二军第一指挥”,“广勇右第二第六指挥”则可释读为“广勇右第二军第六指挥”。至于“广勇右三指挥”,当是“右”之后漏刻序数词,是指广勇“右某军第三指挥”。至于《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的广勇“右二十指挥”则应解释为广勇“右第二军第十指挥”。

第三,徽宗时期禁军仍在实行更戍制度。M0515袁莫墓志中的“驻泊东京广勇”揭示了东京广勇在陕州驻泊的事实。驻泊属于北宋禁兵更戍法的名目之一。王曾瑜先生已明确指出“更戍法持续了百余年,到宋神宗时,才‘慨然更制’,而规定禁兵‘无复出戍’。但实际上更戍仍不能全免”(25)。袁莫墓志、秦宁墓志进一步直接证明了这一点。

3.保捷。出现保捷番号的砖墓志共8块,其中M130墓主桯吉、M0133墓主孙贵、M0258墓主田吉各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5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30“本府保捷第十九指挥第三都兵士桯吉”;(2)M0133“保捷第十五指挥军(26)人孙贵”,“系府界陈留县广勇第七指挥改刺营”;(3)M0151“保捷……指挥寄招熙河路……进”;(4)M0219“本府保捷第十五指挥兵士陈进妻阿赵”;(5)M0258“本府保捷第十五指挥兵士田吉”(27)。

保捷是禁军步军番号,咸平四年(1001),“诏陕西沿边选乡丁保毅升充。旧指挥四十五,庆历中,拣乡弓手增置,总一百三十五”。熙宁前后陕州均驻扎保捷四个指挥(28)。以上五块墓志中,有三块墓志在保捷番号前冠以“本府”二字,说明墓主所在的保捷番号是陕州本地驻军,这与上述记载的保捷分布地相契合。

4.雄武。出现雄武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10“雍丘县雄武第十六指挥兵士丁德”(29)。

宋朝侍卫司禁军步军和修内司厢军都有雄武番号。宋初的修内司“领雄武兵士千人,供皇城内宫省垣宇缮修之事”(30),属于“业壹事专”、“处而无更”(31)的役兵,其流动性较差,因此M0110丁德墓志所说的“雍丘县雄武第十六指挥”,不应当是修内司厢军而应当是禁军。据《宋史·兵志》记载,北宋时期侍卫司禁军雄武步军由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拣中雄武、飞山雄武、拣中归明雄武组成,共三十四指挥,其中在雍丘就有驻扎,这与M0110丁德墓志的记载相契合。但《宋史·兵志》却说熙宁六年“废雄武。中兴后,加‘平海’字”(32),语焉不详,自相矛盾。而《续资治通鉴长编》神宗熙宁十年(1077)五月,有“在京床子弩雄武第二指挥王秀等十人,坐唱率军众毋往般卸小麦,副都头牛遂不禁止之”(33)的记载,说明雄武未废,《宋史·兵志》关于熙宁六年“废雄武”的记载是错误的,M0110丁德墓志更证明了这一点。

5.勇捷。出现勇捷番号的砖墓志共3块,其中M120墓主康信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2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20“壕寨司寄役军人康信”,“系汝州勇捷第四指挥”;(2)M0174“壕寨司寄役身死兵士朱成”,“系巩县勇捷指挥”(34)。

勇捷属侍卫司禁军步军番号,于太平兴国四年(979)“征太原立,分左、右厢,以诸州库兵补左厢,广济、开山兵补右厢。指挥二十六”。其中汝州驻扎两指挥,巩县驻扎一指挥。熙宁以后,勇捷的编制有所调整,但上述两地驻扎的勇捷指挥数与熙宁以前相同(35),这与M0120、M0174墓志文的记载相契合。

6.武卫。出现武卫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涉及墓主2人,其墓葬编号及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571“济州武卫第五十一指挥兵士徐清”;(2)M0766“郓州武卫八十□指挥军人胡方”(36)。

据《宋史·兵志》记载,武卫是侍卫司禁军步军番号,“太平兴国中,募河北诸州兵立。旧指挥十六,庆历中,河北增置为指挥六十七”。熙宁以后,武卫为七十一指挥,京东路济州、郓州均有分布(37),这与墓志文的记载相契合。但《宋史·兵志》记载的武卫指挥数与他史相较存在歧异,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庆历八年(1048)二月,张方平上书说,宝元以来,“因夏戎阻命……陕西、河北、京东、京西增置保捷一百八十五指挥,武卫七十四指挥,宣毅一百六十四指挥”(38)。张方平所说的武卫指挥数已多于《宋史·兵志》记载的庆历中和熙宁以后的指挥数,而M0766胡方墓志表明,武卫在徽宗时期就有八十指挥以上,进一步证明了《宋史·兵志》记载的缺陷。

7.雄胜。出现雄胜番号的砖墓志共3块,其中M0465墓主三阿杜有两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2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05“本府雄胜第二指挥军人刘进”;(2)M0465“雄胜第二指挥军妻三阿杜”(39)。

M0465墓主三阿杜的丈夫与M0105墓主刘进是同一番号同一指挥的军人。据《宋史·兵志》记载,雄胜为侍卫步军司禁军步军番号。“开宝中,以剩员立。太平兴国中,选入上铁林,余如故。又有雄胜剩员。指挥三。”熙宁以后,雄胜仍为三指挥,“陕、冀、济各一。熙宁四年,分陕府雄胜隶他军”(40)。M0105刘进墓志所说“本府雄胜第二指挥”与《宋史·兵志》记载的熙宁以后雄胜分布地相契合。

8.桥道。出现桥道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48“壕寨司寄役,陈留县桥道兵士成吉”(41)。桥道是侍卫步军司禁军步军番号。太平兴国三年(978),“选诸州厢兵次等者立。淳化四年,又选川峡威棹、克宁为川桥道。总指挥十八”。其中陈留在熙宁前后均有一指挥分布(42),这与M0148成吉墓志的记载相契合。

9.效忠。出现效忠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54“兵士张和”,“系安州效忠第八指挥”(43)。

效忠是禁军步军番号,不见于《宋史·兵一》“建隆以来之制”的记载,而《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记载效忠有二十七指挥,分布在陈留、太康、尉氏、襄邑、河阳、曹、合流、咸平、郑、亳、卫、颍昌、单、澶、磁、广济、河阴、宁陵、白波等地(44),并未记载安州分布有效忠禁军。安州当属荆湖北路,《宋史·地理志》云:“德安府中,安陆郡安远军节度,本安州。天圣元年隶京西路,庆历元年还本路。”(45)张和墓志记载的安州效忠第八指挥可补《宋史·兵志》之阙。

10.广捷。出现广捷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59“兵士董成”,“系东京第一将下广捷第二十一指挥”(46)。

该墓志中所说的“东京第一将”涉及到将兵番号问题。根据王曾瑜先生、李昌宪先生的研究,宋神宗时期在实行将兵法的过程中,将兵的番号除东南地区通排外,“各路都单独编排将的番号”(47),如“府界第二将”、“京西第四将”(48)之类,史籍中也有诸如“京畿十将”、“京畿第十四将副”(49)的记载,其实指的也是府界将的番号。作为京城的东京并无单独编排将的番号,墓志中“东京第一将”的说法不够确切,实际上指的是“京畿第一将”或“府界第一将”。据《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记载,广捷是殿前司禁军步军,共有五十六指挥,熙丰年间指挥数略有调整,其中开封府属县陈留、咸平、雍丘、襄邑、尉氏、太康、扶沟均有驻扎(50)。

11.宣武。出现宣武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269“东京宣武指挥兵士张宁”(51)。

按《宋史·兵志》记载,宣武既是禁军番号,也是厢军番号,有必要参校他史予以考校,方能说明张宁墓志中宣武番号的性质。

从《宋史·兵一》熙宁七年(1074)正月“诏颁诸班直禁军名额”的内容看,殿前司有禁军宣武番号。从“建隆以来之制”的具体记载看,宣武属禁军步军,“上下共二十指挥。京师。太平兴国二年,并效节、忠猛二军立,又选诸军及乡兵增之。至道二年,又选军头司步直善用枪槊掉刀者立殿前步直,后废”(52)。熙宁以后的情况失载。如果就此而论,好像宣武禁军已不复存在。其实,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的相关记载(53),宣武番号的禁军在英宗、仁宗、神宗、哲宗时期都是存在的,而上述《宋史·兵一》所云宣武“后废”的记载是不可靠的。《宋史·兵三》“建隆以来之制”记载宣武是厢军步军番号,分布于大名、真定、怀、卫,指挥数不详;“熙宁以后之制”记载,河北路厢军包括了旧番号为宣武的厢军步军,分布地仍为大名、真定、怀、卫,只是“元祐二年,在京师置第十三至第十五三指挥”(54)。《续资治通鉴长编》也记载,元祐二年(1087)八月“诏:‘在京置宣武第十三至第十五三指挥,广勇左第三军第一、右第三军第一两指挥。’以先销废宽衣天武第六指挥,会计一岁廪给,别招中下禁军以补其额故也”(55)。可见,元祐二年(1087)在京所置宣武第十三至第十五三指挥是禁军,《宋史》将此事载于厢军宣武番号下是错误的,这就排除了厢军宣武在京城驻扎的可能。由此可以确定,M0269张宁墓志中所说“东京宣武指挥”与《宋史·兵志》记载的宣武禁军驻扎地相契合,当属禁军步军;同时,M0269张宁墓志也为熙宁以后宣武禁军的存在提供了实物佐证。

12.忠节。出现忠节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359“军人丁德,系东京忠节指挥”(56)。

忠节是侍卫司禁军步军番号。根据《宋史·兵志》“建隆以来之制”和“熙宁以后之制”的记载,忠节步军在东京并无分布,但在开封府属县雍丘、陈留、咸平、东明、太康、阳武均有驻扎(57)。因此,丁德墓志所说的“东京忠节指挥”可能驻扎在开封府属县。

13.青边。出现青边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376“陇州青边第二十五指挥长行杨美”(58)。“青边”属军队番号。核对《宋史·兵志》,“青边”当为“清边”之误。

据《宋史·兵三》“建隆以来之制”记载,厢军骑军和步军均有清边番号,骑军分布地为“陕西”,具体州县不详;步军的分布地在永兴、延、渭、鄜、庆、泾、仪、陇、保安(59),指挥数失载,“熙宁以后之制”已无清边厢军的记载。因此,M0376杨美墓志中的“青(清)边”番号当与厢军清边番号无关。宋朝禁军有番号为清边弩手的步军,该军是“宝元初,选陕西、河东厢军之伉健者置,以弩手名”,长期保有43指挥,分布在河东、陕西各地,其中陇州分布三指挥(60)。清边弩手在宋朝也被简称为清边,如庆历七年(1047)十二月,张方平上书说:“勘会陕西用兵以来,内外所增置禁军八百六十余指挥,约四十有余万人……其系三路保捷、振武、宣毅、武卫、清边、蕃落等指挥并本道土兵,连营仰给约二十余万人,比屯驻戍兵当四十万人。”(61)张方平所说的是禁军的增置情况,所以这里的“清边”显然是宝元初即“陕西用兵以来”招置的禁军清边弩手。再如,《宋史·兵志》记载,隰州驻扎有禁军清边弩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六提到“隰州清边承局王信”,其中的“清边”也应是“清边弩手”的简称。因此可以推断,杨美墓志中的“陇州青(清)边”其实就是《宋史·兵志》记载的分布在陇州的禁军“清边弩手”。

14.武骑。出现武骑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223“东京雍丘县武骑第十二指挥军员田闰”(62)。武骑是侍卫司禁军骑军番号,熙宁前后在雍丘均有分布(63)。M0223田闰墓志所说的“东京雍丘县武骑”番号与上述记载的武骑分布地相契合,属禁军骑军。

15.蕃落。出现蕃落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665“河中府蕃落九十九指挥兵士戴青”(64)。

北宋时期侍卫司禁军骑军和厢军步军、骑军都有蕃落番号。据《宋史·兵志》记载,厢军步军蕃落仅分布在庆州一地,熙宁以后已不见记载;厢军马军有“下蕃落”番号,仅在环州外砦分布,属教阅厢军(65),元丰四年(1081)“环州下蕃落未排定指挥”被升为禁军(66)。可见,M0665戴青墓志中的蕃落不是厢军番号。侍卫司禁军骑军蕃落本是“陕西沿边厢兵有马者,天禧后,升禁军,极边城砦悉置。至庆历中,总指挥八十三”(67)。在《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中,禁军骑军蕃落番号之下注明了指挥总数、分布地和各地分布的指挥数以及熙宁以后蕃落的增置和省并情况,其中河中府曾于绍圣四年(1097)增置蕃落两指挥,由此可以断定,M0665戴青墓志中的“河中府蕃落”乃是禁军骑军。需要说明的是,《宋史·兵二》“熙宁以后之制”中禁军蕃落的指挥总数只是简单照搬庆历中的数字,仍为八十三指挥(68),并没有反映出熙宁以后蕃落骑军的增置情况,完全是一笔“糊涂账”。因此,M0665戴青墓志提到的“河中府蕃落九十九指挥”与《宋史》记载的蕃落指挥数完全不合。

从北宋时期军事斗争的实际情况看,蕃落骑军战斗力较强,神宗以后特别是哲宗时期,蕃落骑军不断增置,其指挥数大大增加,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指挥序号就有绍圣四年(1097)增置的兰州金城关蕃落第九十六指挥(69)、元符二年(1099)增置的西安州第一百三十指挥、临羌寨第一百二十一指挥、天都寨第一百二十指挥(70)。这些记载都可证明哲宗时蕃落骑军的总指挥数已大大多于《宋史·兵志》记载的八十三指挥,同时也证明戴青墓志中提到的“河中府蕃落九十九指挥”是存在的,《宋史·兵志》对熙宁以后蕃落指挥数的记载是不确切的。

二 厢军番号和兵种

北宋熙宁四年以前,“诸路厢军名额猥多”(71)。熙宁四年“大整军额”(72),对厢军番号进行合并,“除了杂役军以外,每一路只有一个厢军番号,其他番号的厢军都并入本路相应的新番号中”(73)。好在《宋史·兵志》在新番号下仍记载了熙宁以前的旧番号,并指出新番号包含的原有的骑军和步军番号,而役兵、牢城则不在其中,这就为我们今天的研究提供了线索。从《北宋陕州漏泽园》公布的士兵墓志文中可确定墓主是厢军的共40人,涉及11个厢军番号共22人,递铺兵、钱监兵两个专业兵种共18人,现根据墓志主要内容就番号及相关问题加以阐释。

1.骑射。出现骑射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骑射番号被误刻为倚射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255“曹州骑射第八指挥兵士李元”;(2)M0172“东京第二将下倚射第七指挥兵士陈进”(74)。

骑射是北宋厢军中规模较大的骑军,分布在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陕西路、荆湖路的四十多个州军,熙宁前后分布地基本没有变化。熙宁四年以前,京东路曹州驻扎有骑射厢军。熙宁四年以后,京东路厢军“改号曰奉化”,其中包含驻扎在曹州的骑射厢军(75)。据此可以判断,M0255李元墓志记载的曹州骑射是厢军骑军。李元墓志进一步说明,熙宁以前的旧番号实际上一直在沿用。

M0172陈进墓志中的“倚射”显然是军队番号。“倚射”番号未见记载,当是骑射之误。该墓志中所说的“东京第二将”如同前述M0159董成墓志一样,其说法不够确切,实际上指的是“京畿第二将”或“府界第二将”。如果笔者推断成立,则表明厢军也被纳入将兵系统,骑射的分布地也在徽宗时发生了变化。

2.克宁。出现克宁番号的砖墓志共4块,其中M123墓主韩遂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3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23“果州克宁第六指挥军人韩遂”;(2)M0374“壕寨司寄役身死逃军杨元,系遂州克宁第四指挥”;(3)N0119“澶州洛□城驻克□指挥兵士王贵”(76)。

克宁是厢军步军番号。乾德三年(965)九月,朝廷命蜀部诸州各置克宁兵五百人(77),“克宁”遂成为北宋四川路广泛分布的厢军步军番号。熙宁四年以前,克宁厢军在梓州路泸州、果州、遂州均有分布;熙宁四年以后,“四川路厢军并改号曰克宁”,原番号为克宁的厢军步军在上述三地仍有分布(78)。据此可知M0123韩遂墓志、M0374杨元墓志所说的果州、遂州克宁,均为厢军步军。

M0119王贵墓志拓片图版字迹有数处模糊,在《北宋陕州漏泽园》中被释读为“澶州洛□城驻克□指挥兵士王贵”。对照公布的图版拓片,其军队番号是以“克”为开头一字,但第二字漫漶,其上半部分与繁体字“寧”的上半部分相似。检《宋史·兵志》,以“克”为开头一字的军队番号有克胜、克戎和克宁,其中克胜、克戎既见于禁军番号,又见于厢军番号,其分布地均与该墓志文所说澶州无关,据此,“克□指挥”应释读为“克宁指挥”,而克宁厢军在宋代从未在澶州分布。对照墓志拓片图版,被释读为“澶州”的“澶”字漫漶不清,如果单看此字则难以释读,但综合上述资料,此字释读为“瀘州”之“瀘”字更为妥帖,更符合历史事实。

3.雄猛。出现雄猛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墓主为同一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24“降(绛)州雄猛第二指挥军人乔忠”,“于牢城营身死”(79)。

据《宋史·兵一》记载,太平兴国二年(977),诏改“龙骑曰雄猛”(80),说明雄猛曾是禁军番号,但《宋史·兵志》并没有关于雄猛禁军分布和编制的具体记载。而据《宋史·兵三》记载,雄猛是厢军步军番号,熙宁以前分布于河东路绛州,熙宁以后河东路厢军“并改号曰雄猛”,绛州仍驻扎着原番号为雄猛的厢军步军(81)。由此可以断定,M0124乔忠墓志所记载的降(绛)州雄猛是厢军步军。

4.保宁。出现保宁番号的砖墓志共2块,实际涉及墓主2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26“本府保宁第二十八指挥军人张能”;(2)M0265“熙州保宁第六十四指挥兵士唐吉”(82)。

保宁是陕西路厢军熙宁四年以后的统一番号。《宋史·兵三》“建隆以来之制”中,厢军并无保宁番号,但从“熙宁以后之制”的记载看,陕西路渭州熙宁四年以前就驻扎有旧番号为“保宁”的厢军步军,而且在此番号下注明,绍圣三年(1096),“熙河增置四”(83),但却没有说明分布的具体地点。M0265唐吉墓志记载的熙州属陕西路,《宋史·地理志》云:“熙州上,临洮郡,镇洮军节度。本武胜军。熙宁五年收复,始改焉。寻为州。初置熙河路经略、安抚使,熙州、河州、洮州、岷州、通远军五州属焉。”(84)M0265唐吉墓志说明熙州有厢军保宁步军分布,可补《宋史》之阙。至于M0126张能墓志所说的“本府保宁”指的是陕州本地的保宁厢军,按《宋史·兵三》“熙宁以后之制”的记载,陕州驻扎有原番号为骑射、必敌的骑军、原番号为壮武的步军以及水军(85),所以,我们还不能确定张能墓志中的“保宁第二十八指挥”的兵种。

5.劲武。出现劲武番号的砖墓志共3块,其中M0108墓主张青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2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08“壕寨司兵士张青”,“系蔡州劲武第十七指挥”;(2)M0127“本府壕寨司寄役逃军李宁”,“系金州劲武第二十一指挥”(86)。

劲武为熙宁四年以后京西路厢军的统一番号,蔡州驻有旧番号为威边、定边的骑军和旧番号为奉化、壮武、静江、静淮的步军(87),所以根据现有文献还不能确定M0108张青墓志记载的蔡州劲武是骑军还是步军。至于M0127李宁墓志记载的金州时属京西路,《宋史·兵志》并未记载熙宁以后京西路金州有劲武厢军分布,李宁墓志可补《宋史·兵志》之阙。

6.崇胜。出现崇胜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04“澶州崇胜第十六指挥兵士张进”(88)。

崇胜为熙宁四年以后河北路厢军的统一番号,澶州驻有原番号为骑射的骑军和原番号为怀节的步军(89),所以根据现有文献还不能确定M0104张进墓志记载的澶州崇胜是骑军还是步军。

7.水军。出现水军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102“侯进”,“系本府三门水军营兵士”(90)。

北宋时期禁军和厢军都有水军这一兵种(91)。从集中记载宋朝禁军厢军番号的《宋史·兵志》看,北宋时期禁军水军均不以水军为番号,如虎翼水军是虎翼番号下设置的水军,其番号仍为虎翼;厢军水军则被归类为步军,大部分水军不像骑军、步军那样有明确的番号,被直接称为水军而与其他番号的厢军并列记载。因此,在《宋史·兵志》中,厢军中的“水军”便同时具有了番号的含义。北宋时期,陕州一直分布有厢军水军(92),侯进墓志中所云“三门水军”之“三门”应当是陕州厢军水军的具体驻扎地三门镇。据《宋会要》记载,陕州有三门镇(9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在记载建炎二年(1128)三月知陕州兼安抚司事李彦仙“辟(邵)兴统领河北忠义军马屯三门”一事时注明,“三门镇属平陆县”,由此可见“三门”乃三门镇的简称,北宋时平陆县乃陕州属县(94),“本府三门水军”当是驻扎在平陆县三门镇的水军,由此可以看出陕州水军驻扎的具体地点。

8.壮城。出现壮城番号的砖墓志共4块,其中M0153墓主王德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3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分别是:(1)M0146“本府壮城兵士毛过”;(2)M0153“本府壮城指挥兵士王德”;(3)M0212“本府壮城指挥兵士菜辛”(95)。

厢军中的壮城兵是专事城垣建设的专业兵,“专治城隍,不给他役,别为一军”,这在中国古代军事史上实属首创。陕西路是较早设立壮城兵的地区,治平初“陕西州军悉置壮城如河北,以备缮完城垒之役”(96)。北宋时期,陕州一直驻扎有壮城兵(97),这三方墓志关于“本府壮城兵士”、“本府壮城指挥兵士”的记载与上述记载完全契合。

9.河清。出现河清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标本采03“……军河清指挥……张德”(98)。

河清是厢军番号,张德墓志中所说的“河清指挥”即是北宋时期厢军中的河清兵。河清兵隶属于都水监,熙宁以前,河阴、汴口驻有河清兵(99),熙宁以后,河清兵驻地失载。其实,这一记载不太全面,笔者曾撰文指出,北宋时期的河清兵是厢军中规模最大的一支水利专业兵,被广泛用于黄河、汴河水患防治和水利事业。河清兵不仅驻扎于上述两地,而且还分布于汴口、洛口等黄河与汴河的交叉口、黄河诸埽以及汴河沿线(100)。从文献记载看,北宋时期,陕州并非黄河泛滥的地段,没有河清兵在此驻扎。作为“业壹事专”的河清兵,也没有更戍任务,外地的河清兵也无须到陕州驻扎。从残缺的墓志文看,张德死后,也是凭文书“头子”送到漏泽园的,所以此人可能是死亡的逃军。

10.山河匠。出现山河匠番号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和墓志文的主要内容是:M0232“本府三门西山河匠指挥兵士翟政”(101)。

M0232翟政墓志中的“山河匠”当是军队番号,“三门西”当是军队驻地。据《宋史·兵三》记载,熙宁以前,两浙路润州有鼓角将番号,建炎后厢军有“鼓角匠”番号(102),《乾道临安志》、《咸淳临安志》均记载杭州有“鼓角匠指挥,额管二十五人”(103)。山河匠指挥当类似鼓角匠指挥,是从事某种工役的厢军。翟政墓志表明,陕州三门驻有番号为山河匠的军队,可补《宋史·兵志》之阙。

11.牢城。出现牢城番号的砖墓志共12块,其中M0114墓主薛简、M0123墓主韩遂、M0124墓主乔忠各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墓主9人,而M0113“东京虎翼□二五指挥顿皋”、M0123“果州克宁第六指挥军人韩遂”、M0124“降(绛)州雄猛第二指挥军人乔忠”属“牢城营身死”士兵,M0145“磁钟递铺兵士张进”曾是商州的牢城兵,这些墓志文已在相关番号和兵种部分论及,在此不赘。现仅录单独出现牢城番号的墓葬编号及墓志文主要内容如后:(1)M0114“商州牢城指挥兵士薛简”,“于本府牢城营身死”;(2)M0142“牢城第十指挥十分兵士张宣”;(3)M0448“陈州牢城第五指挥兵士王吉”;(4)M0543“并州断配同州牢城徐泰”;(5)M0550“亳州断配解州牢城指挥王俊”(104)。

牢城是厢军番号,是配军集中的场所。笔者曾撰文对厢军中的配军做过一些探讨(105),在此结合上述墓志文对相关问题加以申论。其一,在宋朝有关配隶法的编敕和案例中,有大量配隶罪犯充牢城的条法和实例,同时在一些配隶的编敕中,凡不指明特定军分的,都要刺配牢城。例如,元丰八年(1085)九月,枢密院规定,“该配,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并依法配行。无军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106)。《庆元条法事类》也记载,“诸称配者,刺面。不指定军名者,配牢城”(107),即在配隶的敕文中,凡未特指不刺面,也未特指配隶军分的罪犯,均要刺配牢城。由此可见,两宋时期,厢军中的牢城营一直是配隶罪犯的一个主要的法定场所,“牢城指挥以待有罪配隶之人”(108)已成为当时通行的做法。墓志文中“并州断配同州牢城徐泰”、“亳州断配解州牢城指挥王俊”等内容就反映了将罪犯配隶牢城的事实。其二,据《宋史·兵三》记载,在神宗熙宁以前,厢军中的牢城营分布于“河北、河东、陕西、淮南、京东西、江南、荆湖、广南、益梓利夔路诸军州,惟汝、处、昭、保安不置”;熙宁以后,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京东路、京西路、淮南路、江南路、荆湖路、广南路诸州军及四川路的益、梓、利、夔均设牢城营(109),上述墓志文中牢城兵的分布地与《宋史》记载的牢城番号分布地契合。此外,《北宋陕州漏泽园》M0517墓志文中的“成都府断配池州百姓王方德”(110),虽未言明其配军或牢城兵的身份,但根据前述“诸称配者,刺面。不指定军名者,配牢城”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墓主王方德极可能具有牢城兵的身份。其三,有宋一代,配军数量较大,但配军不是番号,配军也不都是牢城兵。《北宋陕州漏泽园》公布了五名配军的墓志,即M0163“递送配军番部遇厄”、M0164“递送配军番部香麦”、M0356“高邮军配军严志”、M0381“本州人事配军刘贵”、M0767“配军何方”(111)。这些配军没有牢城番号,只能反映出宋朝“以有罪配隶给役”的手段强制罪犯充军的事实,其所在军分并不拘于牢城。大量文献也证明,北宋时期,除了牢城营以外,配军在禁军、厢军中的其他军分都有广泛分布,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中牢城与配军互见更说明以配隶法为法律基础的配军制度是宋朝不可忽视的集兵之制,是宋朝兵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四,关于M0142墓主张宣是“大分”还是“十分”的问题。《北宋陕州漏泽园》把M0142张宣墓志中的“大分”释读为“十分”是错误的。对照图版拓片,M0142张宣墓志中“大分”的“大”字并不模糊,如果结合宋朝兵制,绝不会释读为“十分”,因为释读为“十分”是毫无意义的。宋朝的普通士兵有“大分”、“小分”之分,用以区别士兵的素质、等级和待遇。如熙宁四年七月,神宗“手诏拣诸路兵半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并为大分;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112)。元丰六年(1083)二月,神宗“令河东、陕西路安抚司遣官往逐州军,验年四十五已下,堪披带,虽有小疾,不妨挽张弓弩等武艺,於元降指挥大分收管,据见今武艺降等教习”(113)。可见,当时“大分”的条件是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有一定战斗力(胜甲、堪披带)、能够坚持训练的士兵。小分则正好相反,如皇祐元年(1049)十二月,“诏陕西保捷兵年五十以上及短弱不任役者听归农,若无田园可归者,减为小分。凡放归者三万五千余人,皆欢呼反其家。在籍者尚五万余人,皆悲涕,恨己不得去”(114)。熙宁三年(1070)二月,司马光建议“朝廷且依旧法,每岁拣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复不任执役者,放充百姓,听其自便在京居止”(115)。是年十月,“诏自今诸军因与贼斗重伤致成笃疾、废疾者,并给小分,请受终其身,愿放停者听”(116)。可见,小分是达到一定年龄、身体条件较差(短弱、笃疾、废疾)、“不任征战”的士兵。王曾瑜先生指出,“大分”、“小分”还与士兵的待遇相关,“小分与大分的差别,一是只支一半军俸,故又称半分”(117)。宋朝牢城兵也有“大分”、“小分”的区别,如岳飞冤狱中,“僧一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118)就是一例。墓主张宣正是陕州牢城大分。

12.递铺兵。递铺是宋朝递运系统中的基本单位,具有信息传递、官物运输和为过往官员提供相应服务等功能,递铺并不是军队番号。但与前代不同的是,宋代递铺普遍使用军卒代替百姓在递铺的劳役,这些军卒被称为“铺兵”、“铺卒”、“递兵”,是宋朝厢军的组成部分(119)。出现各类递铺兵的砖墓志共22块,其中M0466墓主崔立、M0165墓主杨和、M0350墓主庾昌、M0355墓主何贵、M0434墓主张逵各有2块砖墓志,实际涉及17人,其墓葬编号及墓志主要内容如下:(1)M0181“横渠急脚铺兵士刘德”;(2)M0135“本府南新店马铺兵士大张进”;(3)M0169“本府横渠马铺兵士王进”;(4)M0466“西京永安县南门马铺兵士崔立”;(5)M0144“磁钟递铺兵士李菜”;(6)M0145“磁钟递铺兵士张进”;(7)M0150“本府南新店递铺兵士张文”;(8)M0165“东门递铺身死兵士杨和”;(9)M0175“磁钟递(漏刻一‘铺’字)兵士李青”;(10)M0248“磁钟铺身死兵士马定”;(11)M0349“东门递铺军贼人赵吉”;(12)M0350“南新店递铺军人庾昌”;(13)M0355“军人何贵,系新安县崛山递铺”;(14)M0418“解州莲花铺兵士李忠”;(15)M0434“南新店递铺兵士张逵”;(16)M0549“东门递铺兵士张亨”;(17)M0567“新安县牛张递铺兵士孟进”(120)。

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说:“驿传旧有三等,曰步递、马递、急脚递。”(121)淳熙十三年(1186)二月,军器监主簿、措置诸(路)递角王厚之也说:“递铺旧法三等:曰急脚,曰马递,曰步递,并十八里或二十里一铺,今总谓之省铺”(122)。这就意味着宋代存在着步递铺、马递铺和急脚递铺这三种递铺。《北宋陕州漏泽园》中的递铺兵墓志反映出的递铺分类与传世文献记载契合,为研究宋代递铺设立规制提供了宝贵资料。例如宋代文献中有许多“急脚马递铺”、“马递急脚铺”的记载,使得今人难以理解其确切含义,以至于在学术研究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123)。笔者曾根据文献记载,指出“急脚马递铺”包含了“急脚铺”和“马递铺”两个概念,“急脚铺”和“马递铺”是分设的,“急脚马递铺”、“马递急脚铺”分别是急脚铺和马递铺的合称。M0181刘德墓志记载的“横渠急脚铺”和M0169王进墓志记载的“本府横渠马铺”,在简单的墓志文中区分出了“急脚铺”和“马铺”,说明横渠一地便有两种递铺设立,这就为文献中“急脚马递铺”、“马递急脚铺”包含了“急脚铺”和“马递铺”两个概念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实物佐证。再如,笔者曾根据《金玉新书》的记载指出,宋代文献中特别提到“步递铺”和“步递”一类字眼的情况极其罕见,这主要是因为步递铺的存在极为普遍,记述时无需特别指出,因此宋代文献中所载“递铺”一般应当是指步递铺。而且在北宋陕州漏泽园墓志中,既有M0135大张进墓志记载的“本府南新店马铺”,又有M0150张文墓志、M0350庾昌墓志、M0434张逵墓志中记载的“本府南新店递铺”、“南新店递铺”,说明南新店一地“马铺”和“递铺”是分设,而“递铺”指的便是文献记载中无需特别指出的步递铺。陕州漏泽园铺兵墓志中出现的递铺除一个急脚铺、三个马铺外,其余十四人墓志中所说的“递铺”都应该属于步递铺。从北宋陕州漏泽园墓志中出现的陕州本地递铺种类看,计有横渠急脚铺(1人)、本府南新店马铺(1人)、横渠马铺(1人)、磁钟递铺(4人)、南新店递铺(3人)、东门递铺(3人),其步递铺的数量大大多于马递铺和急脚递铺,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宋代步递铺存在的普遍性。

13.钱监兵。出现钱监兵的砖墓志共1块,涉及墓主1人,其墓葬编号及墓志文主要内容是:M0306“降(绛)州神宝监军人李二君”(124)。

神宝监当为绛州钱监名。《玉海》引《会要》记载的元丰三年(1080)“诸路铸钱总二十七监”中有绛州垣曲监(125)。今本《宋会要辑稿》记载的“诸路铸钱总二十七监”,不系年代,也包括有绛州垣曲监(126)。《宋史·地理志》云,垣曲“有铜钱一监”(127)。清朝的《山西通志》进一步说明宋朝垣曲监在“今县治北进贤坊”(128)。诸史记载的确证明北宋绛州有垣曲监,但却均未记载宋朝垣曲监的名号,而宋朝不少钱监是有名号的,如韶州永通监、建州丰国监之类,李二君墓志中的“神宝”很显然是钱监的名号,而“降(绛)州神宝监”很可能就是绛州垣曲监。

宋朝钱监是铸钱业的基本生产单位,由国家垄断经营,其使用的主要劳动力是军匠,拙作《宋朝厢军研究》一书已明确考见十处使用军匠的钱监(129),但并不包含绛州钱监。李二君墓志记载的“绛州神宝监”不仅可以补文献记载之阙,而且也为宋朝钱监使用军匠生产提供了实物佐证,再次说明宋朝铸钱业使用军匠的普遍性。

三 简短的结论

基于王国维先生提倡的“二重证据法”,本文以《宋史·兵志》等史料与《北宋陕州漏泽园》公布的士兵墓志相互比较,得出如下结论:

1.从分析番号入手,廓清了《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中大多数番号所反映的军队种类。可确知是禁军番号(含镌刻错误的“青边”番号)的共15种,涉及士兵31人,其中骑军番号2种2人、步军番号13种29人。按照《宋史·兵志》的分类,步军中有2人属于水军即“水虎翼”。可确知是厢军番号的共11种,涉及士兵22人;可确知是厢军兵种的共两种,涉及士兵18人。按照宋人对于军队分类的观点,可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诸州之镇兵”。骑军番号计有骑射1种2人(含镌刻错误的“倚射”番号1人);水军番号计有水军1种1人;步军番号计有克宁、绛州雄猛、熙州保宁共5人。被冠以熙宁四年(1071)以后新番号的本府保宁、劲武、崇胜共4人,不能确定墓主究竟属于步军、骑军还是水军。

第二类:“业壹事专”的役兵。计有壮城番号1种3人、河清番号1种1人、山河匠番号1种1人;属于厢军兵种的递铺兵17人,钱监兵1人。

第三类:配军。计有牢城番号1种5人(M0517“成都府断配池州百姓王方德”不计在内)。

需要说明的是,M0103秀墓志、M0167张贵墓志(130)中出现的安远番号、M0149无名氏墓志(131)中的崇武番号既见诸禁军的记载,又见诸厢军的记载,加之墓志文中又缺乏相关信息,故无法断定墓主究竟是属于禁军还是属于厢军。M0463商文墓志(132)中的“往武”当是军队番号,但却不能体现统治者所期待的美好寓意(133),因此“往武”的“往”当是墓志文本身的镌刻错误,这也使我们无法把它归入禁军或厢军。限于篇幅和体例,对这些墓志文不再专门论述。此外,有关配军的5块墓志只能证明墓主是因犯罪被强制充军的,仅靠简单的墓志文不能证明墓主是禁军还是厢军。

2.《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可补传世史料记载的缺陷。其一,补充了宋朝的军队番号和钱监名号。《宋史·兵志》系统保存了宋朝军队的番号,但《北宋陕州漏泽园》中M0232翟政墓志中的“山河匠”当为军队番号,《宋史·兵志》及其他相关史籍失载。M0306李二君墓志中的“神宝”很可能就是绛州垣曲监的名号,传世史籍未载。其二,为纠正《宋史·兵志》记载的错误、弥补《宋史·兵志》记载的缺漏提供了实物佐证。如M0110丁德墓志、M0465三阿杜墓志中有关“雄武”番号的记载,说明《宋史·兵志》关于熙宁六年“废雄武”的记载是错误的。再如M0269张宁墓志有关宣武番号的记载,证明宣武禁军直到徽宗时期仍然存在,《宋史·兵志》对这个番号的记载存在缺漏。其三,反映了宋朝军队分布的动态变化。《宋史·兵志》在军队番号之下一般都要记载其分布地,但M0154张和墓志中效忠番号在安州的分布、M0265唐吉墓志中保宁番号在熙州的分布、M0127李宁墓志中劲武番号在金州的分布、M0149无名氏墓志中崇武番号在陕州的分布,均不见于《宋史·兵志》的记载,这说明《宋史·兵志》有关军队分布地的记载反映的是特定时期状况,而上述墓志中军队番号的分布地则反映了北宋军队分布的动态变化。此外,《宋史·兵志》关于军队分布地一般按路、府、州、军、县记载,至于更具体的分布地则基本没有说明,而M0102侯进墓志说明陕州的厢军水军驻扎在靠近黄河的平陆县三门镇。这对于我们认识宋朝军队的分布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其四,反映了宋朝军队规模的动态变化。例如M0665戴青墓志提到的“河中府蕃落九十九指挥”,在指挥数目上已超过《宋史·兵志》关于熙宁以后蕃落共有八十三指挥的记载,反映了蕃落骑军在北宋中期以后不断扩张的历史事实。M0766胡方墓志表明,武卫番号在徽宗时期已有八十指挥以上,其指挥数也超出了《宋史·兵志》的相关记载。这些都反映了北宋军队规模的动态增长,同时也说明《宋史·兵志》对军队规模的记载也是某一时期的数字,并不能完全反映北宋时期军队规模的变化全貌。

3.正确鉴别和解读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的内容必须借助传世文献。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的镌刻存在一些错误和不规范的地方,要特别注意利用传世资料加以分析和鉴别。本文列举的M0172陈进墓志中的“倚射”番号、M0376杨美墓志中的“青边”番号都属于镌刻错误的番号,对照史料,便知是“骑射”和“清边”之误。M0103墓主秀与M0167墓主张贵,一为“瀛州安远第八指挥兵士”,一为“筠州安远第八指挥”逃军,两人是同一番号、同一指挥的军人,而墓志记载的驻地一为河北路瀛洲,一为江南西路筠州,且不见于《宋史·兵志》记载,虽有一定的史料价值,但其驻地的镌刻必有一误。在传世文献的记载中,作为京城的东京并无单独编排将的番号,M0159董成墓志中的“东京第一将”、M0172陈进墓志中的“东京第二将”实际上指京畿或府界第一将、第二将,这是撰写或镌刻墓志文时混淆相近概念所致。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M0359丁德墓志中,根据《宋史·兵志》记载,该墓志中的“东京忠节指挥”可能驻扎在开封府属县而并不在京城。解读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也必须借助传世文献认真辨析,才能得出正确答案。《北宋陕州漏泽园》一书把M0119王贵墓志中的“瀘州”误释为“澶州”、把M0142张宣墓志中的“大分”误释为“十分”、把M0377梁德墓志中的“在京广勇”误释为“右京广勇”,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由于没有认真梳理文献造成的。此外,前揭有关虎翼、广勇番号的士兵墓志中分别出现了厢和军的编制和序列的简写,但却有学者认为,“陕州漏泽园墓砖中,对死者的军队编制,也都只以指挥出现,没有发现有厢和军的编制记载”(134),这也是因不了解文献记载而得出的错误结论。

本文仅对《北宋陕州漏泽园》一书中带有番号的士兵墓志文内容进行了粗浅的梳理和探讨,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需要说明的是,《北宋陕州漏泽园》一书中的士兵墓志反映的北宋兵制和社会制度的信息是多方面的,例如通过死亡士兵年龄可以研究北宋时期的兵役制度和士兵的生活状况;通过陕州漏泽园埋葬的异地士兵可以研究北宋军队的更戍以及士兵逃亡等流动情况;通过“改刺营”、“寄役”可以研究北宋时期的军队整编和士兵调配情况;通过驻泊司、壕寨司等与军队相关的机构名称可以研究宋朝军队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通过墓志文中透露的安济坊对士兵的收留以及地方官府、官员和军事机构(巡检)对死亡士兵埋葬的信息,可以研究当时的军政和慈善机构对于士兵的救助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学术界深入探讨,笔者也将在这些方面继续努力。

收稿日期:2012年4月10日

注释: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三○,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②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北宋陕州漏泽园》,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92、57、397页。

③这两篇文章分别刊登在《四川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考古》2009年第4期。

④张国刚:《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5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

⑤《北宋陕州漏泽园》,第385—396、397—400页。

⑥宁会振、宁文阁:《从北宋陕州漏泽园看北宋末年的陕州》,杨海青、徐海星主编:《三门峡考古文集》,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时代(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37、136页。

⑦《北宋陕州漏泽园》,第83、117、144、168、180、268页。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内容并不一致。如上引顿皋墓志的全文是:“霜字号。东京虎翼□二五指挥顿皋,年约二十一二,于本府牢城营身死,十一月十六日检验了当,十七日依条立峰,埋葬记识讫。”它包含了墓葬排列的千字文序号、军队驻地、番号、指挥、墓主姓名、死亡年龄、死亡地点、检验时间、埋葬时间等信息。有的墓志文内容较少,如M0146毛过墓志的全文仅有“甲子翔。本府壮城兵士毛过,十二月十八日收葬讫”20字(第125页)。本文引用了墓志文中与番号等直接相关的文字,限于篇幅,不再引用墓志全文。

⑧《宋史》卷一八七《兵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572、4594页。

⑨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33—34页。

⑩《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88页。

(11)《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9页。

(12)《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76—4577页。

(13)《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9页。

(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三,元丰四年六月辛未,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590页。

(15)《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88页。

(16)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四二《兵制门·教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937册,第597页。

(17)参见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二《舟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42册,第368页;王应麟《玉海》卷一四七《兵制·祥符神卫水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46册,第804—805页。

(18)《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18、258、295、303、308页。

(19)《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89页。“太康”中华书局标点本作“太原”,同书下一卷该军驻地有“太康”而无“太原”,故知“太原”为误,今据以改之。

(20)《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613页。

(21)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114、129页,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三,元丰四年六月辛未,第7590页。

(22)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129页。

(23)《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613页。

(2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癸未,第9832页。参见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卫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37册,第565页;《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613页。

(25)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70页。

(26)军:原墓志文漏刻,作者根据墓主另一墓志文补。

(27)《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15、118、131、170、193页。对照拓片图版,M0151墓志文的省略号在原书中代表墓志文残缺部分。下同。

(28)《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7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1页。

(29)《北宋陕州漏泽园》,第78页。

(30)《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一,第3册,第2992页。关于修内司雄武兵的情况可参看拙作《宋朝厢军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5—116页。

(31)宋祁:《景文集》卷四五《庆历兵录·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88册,第407页。

(32)《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5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9—4620页。

(3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二,熙宁十年五月庚戌,第6900—6901页。

(34)《北宋陕州漏泽园》,第99、161页。

(35)《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6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3—4624页。

(36)《北宋陕州漏泽园》,第310、321页。

(37)《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4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9页。

(38)《张方平集》卷一八《对手诏一道》,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标点本,第222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三,庆历八年二月甲寅,第3923页。

(39)《北宋陕州漏泽园》,第69、282页。

(40)《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5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0页。

(41)《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28页。

(42)《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8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5页。另宋朝厢军也有不同名目的桥道番号,参见《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52、4658、4663、4665、4667、4672、4678、4681、4690页。

(43)《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39页。张和墓志文中,“兵”字残缺,作者据墓主另一墓志文补。

(44)《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2页。

(45)《宋史》卷八八《地理四》,第2194页。

(46)《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46页。

(47)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116页;参见李昌宪《宋代将兵驻地考》,《宋史研究论文集》,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20页。

(4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八,元丰六年八月辛巳,第8141页。

(49)参见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116页。

(50)《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3页。

(51)《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03页。

(52)《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77、4588页。

(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九,乾兴元年七月癸巳,第2295页;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七月壬戌,第3151页;卷二七九,熙宁九年十一月癸丑,第6819页;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癸未,第9832页。

(54)《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59、4669页。

(5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癸未,第9832页。

(56)《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45页。

(57)《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6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4页。

(58)《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57页。

(59)《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49、4653页。

(60)《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9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21页。

(6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二月庚午,第3895页。

(62)《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72页。

(63)《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3页;《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5页。

(64)《北宋陕州漏泽园》,第314页。

(65)《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61、4649页。

(66)《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44页,参见《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8页。

(67)《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93页。

(68)《宋史》卷一八八《兵二》,第4618页。

(6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七,绍圣四年五月辛酉,第11568页。

(7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八,元符二年四月己丑,第12109页。

(7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八,熙宁四年十二月丙寅,第5555页。

(72)王应麟:《玉海》卷一三九《兵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46册,第672页。

(73)参见淮建利《宋朝厢军研究》,第10页。

(74)《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87、160页。李元墓志文中“第”字残缺,作者据墓主另一墓志文补。

(75)《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46、4667、4672、4676、4679、4686页。

(76)《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03、256、98页。

(7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九月壬申,第157页。

(78)《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56、4690页。

(79)《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05页。

(80)《宋史》卷一八七《兵一》,第4571页。

(81)《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52、4670—4671页。

(82)《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08、200页。

(83)《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74页。“绍圣”本作“绍兴”,中华书局本《宋史》校勘记疑为“绍圣”,今从之。

(84)《宋史》卷八七《地理三》,第2162页。

(85)《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72、4673、4675、4674页。

(86)《北宋陕州漏泽园》,第72、109页。

(87)《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79、4680页。

(88)《北宋陕州漏泽园》,第68页。

(89)《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67、4668页。

(90)《北宋陕州漏泽园》,第62页。

(91)参见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211—212页;淮建利《宋朝厢军研究》,第31页。

(92)《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51、4674页。

(9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五之一五。

(94)《宋史》卷八七《地理三》,第2145页。

(95)《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25、134、169页。

(96)《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44、4643页。

(97)《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64—4665、4672页。关于宋朝壮城兵的情况,可参见拙作《论宋代的壮城兵》,《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1期。

(98)《北宋陕州漏泽园》,第330页。《北宋陕州漏泽园》一书对无法归入一定墓葬的作为采集品的砖墓志称为“标本采”,参见该书第328页。

(99)《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66、4691、4662页。

(100)参见淮建利《北宋河清兵考论》,《史学集刊》2008年第4期。

(101)《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74页。

(102)《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84、4697页。

(103)周淙:《乾道临安志》卷二《厢军》,《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册,第3227页;潜说友:《咸淳临安志》卷五七《厢军》,《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册,第3864页。

(104)《北宋陕州漏泽园》,第84、122、275、299、301页。

(105)参见淮建利《宋朝的配隶法与厢军中的配军》,《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

(106)《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八。

(10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编配流役·名例勅》,《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册,第779页。

(108)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八《兵防类一》,《宋元方志丛刊》本,第8册,第7934页。

(109)《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4657、4667、4670、4672、4676、4678、4681、4685、4687、4689、4690页。

(110)《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96页。

(111)《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52、154、240、262、322页。

(1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月末,第5496页。

(1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三,元丰六年二月壬戌,第8022页。

(1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皇祐元年十二月壬戌,第4023页。

(115)《司马光奏议》卷二六《乞不拣退军置淮南札子》,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标点本,第290页;参见《宋史》卷一九四《兵八》,第4835页。

(1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六,熙宁三年十月丙戌,第5268页。

(117)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312页。

(118)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二,《岳少保诬证断案》,《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下册,第705页;参见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第313页。

(119)参见淮建利《宋朝厢军研究》,第191—192页。

(120)《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66、121、159、285、123、124、130、155、162、181、230、231、238、266、271、300、304页。

(121)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一《官政一》,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99页。

(122)《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一之三一。

(123)曹家齐先生在《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中说,赵效宣先生认为“急脚马递铺”或“马递急脚铺”并列,“前者为后者的修饰语”就是一例。曹家齐先生认为“急脚、马递并称,可理解为急脚递与马递二者兼提,也可理解为急脚铺与马递铺的二者合一”。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6页。

(124)《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14页。

(125)王应麟:《玉海》卷一八○《元丰二十七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47册,第637页。

(12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八。

(127)《宋史》卷八六《地理二》,第2132页。

(128)《山西通志》卷六○《古迹四》,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44册,第138页。

(129)淮建利:《宋朝厢军研究》,第117—118页。

(130)《北宋陕州漏泽园》,第64、158页。

(131)《北宋陕州漏泽园》,第129页。

(132)《北宋陕州漏泽园》,第279页。

(133)宋朝军队番号一般都有一定的寓意,这种寓意往往体现了统治者的美好期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雍熙四年五月庚辰条记载,宋太宗曾“诏以美名易禁军旧号”便是有力的例证。

(134)宁会振、宁文阁:《从北宋陕州漏泽园看北宋末年的陕州》,杨海青、徐海星主编:《三门峡考古文集》,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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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陕西谢泽园林兵士墓研究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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