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
——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
徐冬根*
内容摘要: 融合催生创新,创新引领发展。创新性科技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并与金融进行深度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等诸多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的生态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监管科技是数字时代下的一个通过金融科技与监管相融合而产生的金融法新概念,成为融合与创新在金融法领域中应用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一种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监管科技的缘起宣示了一场新的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运动的开启,监管科技引发金融监管范式转换话题的讨论,适应了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监管采取平衡策略的要求,加速了传统纵向监管模式向横向合作监管模式的演进,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融合创新 金融法
融合催生创新,创新引领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对于科学的交叉融合与创新,中国原子科学事业的创始人、中国“两弹一星”元勋、中国科学院院士钱三强教授曾经预言:“在某种意义上说,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将是一个交叉科学时代。各门自然科学之间、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地带,一贯是新兴学科的生长点。到20世纪末,还将产生出一系列的新生交叉学科。从科学发展内在逻辑上说,根据科学学上的原理,科学的突破点往往发生在社会需要和科学内在逻辑的交叉点上。”〔1〕 钱三强:《迎接交叉科学的新时代》,《机械工程》1985年第3期,第46页。 产业的交叉融合和创新与科学的交叉融合和创新遵循同样的道理。跨入20世纪以后,不同产业之间的产业融合与创新随着数字化新时代的来临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传统的金融行业与科学技术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FinTech)和监管科技(RegTech)等诸多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的生态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作为跨界融合与创新典范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理应成为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课题的题中应有之意,成为我们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的重要课题的研究,以推进国家在互联网金融法治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体现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金融科技之崛起与金融监管执法部门的回应
金融科技这个新的术语是舶来品,由Financial Technology两个词的缩略语合成。我们在此使用金融科技这个术语,强调的重点不在于如何给它下定义,而是指称一种趋势性的新事物和新现象。事实上,从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来看,要从法律角度给金融科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有一定难度的。〔2〕 Patrick Schueffel,Taming the Beast:A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FinTech,4 J.Innovation Mgmt.32(2016). 金融科技,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是指用科学技术提供金融解决方案。〔3〕 Doulg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ley,The Evolution of FinTech:A New Post-Crisis Paradigm?,47 Geo.J.Int'l L.1271,1272(2016). 由于大数据、云计算在金融领域已经进入实际应用阶段,大大提升了金融行业中一些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自动化程度;而当下火热的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则很有可能彻底改变金融行业的支付清算方式和运营模式。总体而言,金融科技是指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手段和方法以及预测编码、模式分析和许多其他技术支持的平台、处理器和交付系统,〔4〕 Lawrence G.Baxterd,Adaptive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RegTech:A Concept Article on Realistic Protection for Victims of Bank Failures,66 Duke L.J.567,599(2016). 重塑传统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组织的创新性资金融通活动,是一系列创新性科学技术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中的运用。目前,贯通科技创新、实体经济、现代金融、普罗大众日常生活的科技金融已经应运而生并建构成型。〔5〕 朱星华:《科技金融与金融科技》,《科技与金融》2018年第7期,第74页。 金融与科技的逐步渗透与互相融合,已发展成为高效、便捷和普惠的金融新业态,成为数字化时代的产业跨界融合与创新的典范。
第三种思路:还有的学者从党的执政方略视角出发,考察党的生态文明思想形成过程。如周少玲认为党的生态文明思想经历了从确立防治水患、兴修水利、发展生产的基本方针→确立环境保护方针和基本制度→确立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确立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确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目标→确立建设资源节约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确立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这七个发展历程[16]。
数据管理能力的显著增长和交易成本的相应降低,促进了创新性技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这种创新优势与人们期待的融资便利、便捷支付等愿望相结合,很快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欢迎,催生了无数的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由于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所以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很快融入到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数字技术使消费者在全球范围内购物支付得到迅速处理;〔7〕 Lawrence J.Trautman,E-Commerce and 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 Risks:Lessons from PayPal,16 U.C.Davis Bus.L.J.261,278(2017).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买入和卖出在不同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证券。除了数字银行之外,金融科技公司还包括加密货币在内的其他很多领域开展业务。〔8〕 Lawrence J.Trautman,Is Disruptive Blockchain Technology 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69 Consum.Fin.L.Q.Rep.232,232 (2016);Mark Edwin Burge,Apple Pay,Bitcoin,and Consumers:The ABCs of Future Public Payments Law,67 Hastings L.J.1493,1527(2016). 截至2018年9月,市场上出现了1000多个由不同主体发行的加密货币。金融科技得到广泛运用的另一个代表性领域是众筹。〔9〕 Andrew A.Schwartz,Inclusive Crowdfunding,2016 Utah L.Rev.661,673(2016).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还进入了人工智能领域。这一转变主要得益于新的互联网工具和数字技术、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发展,从而改变了亿万人的生活方式。
为了实现鼓励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2016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于先后出台了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起了一个金融科技论坛,并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希望能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清晰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出,金融监管层有义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予以理解、鼓励和监督,并做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工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认它关注创新性科技在证券领域的运用,包括:(1)根据《投资顾问法》经过登记注册的自动化投资产品,其合规性问题和监管问题,以及智能投资咨询机器人的投资分析潜力的问题;(2)区块链技术及其对交易、清算和交易结算的潜在影响的问题;(3)互联网贷款平台、众筹平台以及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10〕 Mary Jo White,Chair,U.S.Sec.&Exch.Comm'n,Opening Remarks at the Fintech Forum (Nov.14,2016),https://www.sec.gov/news/statement/white-opening-remarks-fintech-forum.html,2018.10.20. 在国际层面,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11〕 廖岷:《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上海证券报》2016年8月19日,第12版。 随着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工作推进,以及对金融科技领域研究的深化,预计金融稳定理事会后期会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情况作出更为详细的研究报告。
随着创新性科技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并与金融进行深度跨界融合,尤其是金融科技逐渐从货币数字化转向数据的货币化,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面临的困境日益突出和显现: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律如何改革才能适用金融科技发展的新要求?我们需要对金融监管框架和金融法律规范重新进行思考,以涵盖以前未予关注的诸多法律概念,如数据主权等新问题。在这个阶段,金融与科技的进一步融合,以及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将需要围绕一个新的金融法概念——监管科技来展开。
二、监管科技:一个通过金融科技与监管相融合的金融法新概念
(一)监管科技成为融合与创新在金融法领域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关于金融科技与监管的融合,以及金融科技应用于监管的对话主题,其核心的金融法概念通常被称为监管科技。〔12〕 Janos Barberis&Douglas Arner,FinTech in China:From Shadow Banking to P2P Lending,in Banking Beyond Banks and Money 69(Paolo Tasca et al.eds.,2016). 监管科技是通过监管和科技两个术语的缩略合成而生成的一个金融法领域的新概念,体现了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理念,也反映了在数字化时代金融法概念和专业术语的扩展,以及金融法学科领域向科技化和数字化方向的延伸。监管科技于2015年3月首次出现在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对金融科技优势的研究报告中,在随后发布的英国年度预算报告中也有显现。此后,在各国监管机关和标准制定者发布的各类文件中均采纳了监管科技这一表达方式。作为一个数字化时代的金融法新概念和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产生的新生事物,监管科技近年来在全球金融监管讨论中逐渐被接受,并引发了全球学界和业界的关注。〔13〕 Nicole Bullock&Martin Arnold,Nasdaq to Buy London-Based Regtech Company Sybenetix,Fin.Times (July 25,2017);Ryan Browne,UK Regulator Looking to Use A.1,Machine-Learning to Enforce Financial Compliance,CNBC(July 13,2017);RegTech Supplier Performance Report:Ignorance Is no Longer Bliss,It's Now Criminal Offence,Banking Tech.(Aug.11,2017).
所谓监管科技,至今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但是,在法律和金融监管语境下,最早将监管科技列为一个单独细分行业的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给出的定义是:监管科技的本质就是“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来服务于监管和合规”,是从金融科技出中扩展出来的细分领域。监管科技通常是指使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科技(IT),在金融监管领域和金融合规领域的应用。〔14〕 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Bus.371,373(2017). 监管科技致力于通过使用创新性科学技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进行有效率监管,包括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管报告分析、防范与打击洗钱和欺诈活动、进行风险管理领域内的自动化解决方案设计等。狭义的监管科技仅仅指金融机构通过使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手段完善合规程序、控制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降低合规成本。比如,通过科技手段生成自动化监管报告或借助对非结构性语言数据的处理对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控制。汇丰集团创新主管克里斯多夫-查佐认为,监管科技可以称之为管理过程的技术解决方案。广义的监管科技还包括为了与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发展同步,金融监管机构对创新性科学技术的运用,比如金融监管层通过统一数据格式、建立兼容的API接口和机读监管机制等直接收取和读取金融机构通过网络提交的报告和各种业务数据,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国际金融研究所最近的一份报告归纳了监管科技在美国许多领域中的应用,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市场参与主体的证券交易行为分析、金融机构的交易合规性、资本市场稳定性的监管(如压力测试和风险加权)等。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或者说标志性的事件,是IBM于2016年9月宣布并收购了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普莱蒙特金融集团属下的全球领先的监管合规咨询公司,为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合规方面引入了巨大的沃森人工智能分析平台,提高了对监管合规的计算、分析和监测水平,提升了金融机构遵循监管和合规法律义务和监测监控的能力。〔15〕 Penny Crosman,IBM Buying Promontory Clinches It:RegTech Is Real,Am.Banker(Sept.29,2016).
(二)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的动因分析
监管科技除了提供有效的合规和金融监管工具之外,更重要的是成为推动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话题讨论的关键因素。监管科技代表了金融服务监管的下一个逻辑演进,并将发展成为支撑整个金融服务业监管体系构建的基础要素。〔28〕 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Bus.371,382(2017). 监管科技,将关注点从提供效率收益上转向监管科技作为改革金融监管的变革性工具的潜力上来。〔29〕 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ey,FinTech,RegTech,and the Reconcep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37 Nw.J.Int'l L.&Bus.371,403(2017). 事实上,监管科技创新的速度,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所取得的进步,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作为携带着强大科技基因的全新力量,无论金融科技还是监管科技,都将给全球金融业带来重大的革命性影响。金融科技的创新,不仅确保了监管科技可以用来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有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而且更主要的是监管科技可以被很好地被用来重新定义和重新设计金融监管,推动金融法学科领域向科技化和数字化方向的延伸,引发业界和学界对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话题的讨论,促进数字化时代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变化和金融生态变化的需求。
可以查询某一时间段内分行业、分地区的取水量历史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位置、所属行业、取水类型、实际取水量等,以及通过监测井查询地下水水位,获取河道断面水质的主要检测指标。
首先,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形成监管科技是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监管科技并不完全是为金融监管机构而生,监管科技在很大程度上同时还是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将监管科技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而国际金融协会则将监管科技定义为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可以说,监管科技就是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金融企业“以科技应对监管”的颠覆性创新。〔16〕 张锐:《从Fintech到RegTech:金融颠覆性革命》,《上海证券报》2017年5月22日,第7版。
监管科技,在某种程度上,是金融科技与法律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在监管科技的范畴中,数字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等的诞生与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创新性科学技术逐渐融入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制订、金融法律执行和修订等过程之中,促进数据驱动、技术驱动、算法驱动创新技术思路与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包容监管等金融法律思想和金融监管理念的融合。
最后,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形成监管科技是监管层“以科技治科技”的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显示了监管层为应对金融科技创新而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和进取的精神。如我国央行最近主动扛起了“人工智能+监管”的大旗,宣布将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央行同时强调要通过金融科技委员会强化监管科技的应用实践。外界注意到,这是监管首次出现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正式对外表述中。央行宣称,该委员会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1)将组织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对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影响,切实做好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指引。(2)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引导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正确使用。(3)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21〕 蔡鹏程:被央行点名的Regtech,可能是一个千亿新市场,载钛媒体http://www.tmtpost.com/2612256.html,2018年10月6日。 对金融监管机构而言,运用监管科技,不仅能快捷感知与发现金融风险,提升监管的实时性,而且能迅速而准确地识别与捕捉违规操作,继而及时警示与制止,在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的精准性与有效性。〔22〕 参见前引〔16〕,张锐文,第7版。 监管科技的这些优势对监管层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规则及其适用带来挑战和冲击,而法律规则的调适和演进,又会进一步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23〕 何亮亮:《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1月7日,第5版。 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的法律机制,以确保“技术”“科技创新”这些科技概念与“法律”这个规范性概念的深度融合,产生出法律在维护国家金融主权与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利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能。这是每个国家金融监管层所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说,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与金融法律结合的典范。肯尼斯-班贝格教授认为,开发自动化合规系统的程序员实际上会决定如何最好地理解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监管规范,以及如何将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监管规范转换为计算机代码。一旦这一转变结束,适用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监管规范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立法者和监管者所创造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监管规范,主要是因为监管机构的选择集中在原则而不是规则上,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监管规范,数字化的实施,会将更多的法律原则转换为具体的法律规则。〔24〕 Kenneth A.Bamberger,Technologies of Compliance:Risk and Regulation in a Digital Age,88 Tex.L.Rev.669,696(2009). 当我们的金融系统从一个基于了解客户的原则转向一个基于了解数据库的方法时,一个全新的监管范式将不得不涵盖从处理数字身份到数据主权的法律领域。法律成为维护科技学术发展和技术系统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法律自身也在自我更新的过程中顺应了数字时代要求,以开放和包容的姿态将科学技术和金融监管的理念融入到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并使得金融法这个部门法和法学学科在向科技化和数字化方向延伸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
三、监管科技:一种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
其次,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是因为受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层及其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倒逼所驱动。金融科技的迅速演变和发展要求,推动和倒逼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推动金融科技的缘起和发展。〔17〕 Inst.of Int'l Fin.,RegTech In Financial Services:Technology Solutions for Compliance and Reporting 5—8(March 2016). 金融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动态性和波动性,是典型的复杂自适应系统。〔18〕 Andrew G.Haldane&Robert M.May,Systemic Risk in Banking Ecosystems,469 Nature 351(2011). 金融市场固有的波动性主要归因于它们处于互联市场的网络中心的地位。国家和全球的银行市场不仅相互交织,而且还有一个遥远、错综复杂,甚至更加不稳定的“影子银行系统”,在全球市场的不同部分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边界和质感。然而,我们的监管模式却未能解决这个市场现实。我们向往法治的理想,在金融市场的许多参与者的期望下,这些理念被解释为需要有一项“游戏规则”预先规定的规则和禁止的框架。这些规则和禁令为金融监管层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和行动准则。〔19〕 Lawrence G.Baxterd,Adaptive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RegTech:A Concept Article on Realistic Protection for Victims of Bank Failures,66 Duke L.J.567,574—575(2016).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各种各样的个人和机构,他们为了追求利润,一方面在不断地适应规则,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通过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等手法,冲破规则所设定的藩篱,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市场风险,存在诱发系统性风险之可能,迫使金融监管层必须予以积极而有力的回应。〔20〕 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69页。 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技术匮乏、监管法律滞后和监管理念守旧等问题,以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监管体系和法规无法有效应对去中介化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现状。传统监管机制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其监管理念和监督方式日益显得捉襟见肘。为了避免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形成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更为高级、更加隐蔽的监管套利行为的现象,金融机构大量采用金融科技的行为,对金融监管层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倒逼力量,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层必须采取监管科技的压力和决心,从而促进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
经产蛋白酶活性筛选,共有7株菌有产蛋白酶能力,其中有2株乳酸菌,2株真菌,3株芽孢杆菌,分别编号为R1,R2,Z1,Z2,Y1,Y2,Y3;经产淀粉酶活性筛选,共有3株菌有产淀粉酶能力,且均为具有产蛋白酶能力的芽孢杆菌,即为Y1,Y2,Y3,详细结果见表1。
对监管科技的解读不能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上,不能仅就技术谈技术。如果我们站在更广阔的视野来解读监管科技,可以发现,监管科技除了这些相关的技术层面之外,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目前监管科技发展面临着法律复杂性的挑战,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和金融监管层往往有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则,这也是金融监管层面临的最大挑战。金融监管层设定的金融监管规则本身将包含许多政策选择和法律有效性问题,作为对金融市场行为的规范。金融监管层必须证明他们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可靠的,不论在建立和维持这类制度方面行使何种酌处权都在其法律权威的范围之内。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面对法律问题和体现金融法律规范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科技本身就是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proxγg(xk)和proxγf(2yk-xk),由邻近算子的定义、引理1.2及命题2.1知:
四、监管科技:一场新的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运动的开启
监管科技的成功运用,一方面有利于通过准确和明确的算法采用自动化的方式识别法律规范的要求和合规准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系列灵活和巧妙的程序设计对金融监管层所确定的公共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公平、效率、透明度和可管理性等价值。通过采用一系列新的创新性科学技术和技能,使这个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实现,建立起一个合理规范的金融合规体系。在发展过程中,监管科技同时也加速了对金融监管层合作监管模式的推进。在这方面,金融监管层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研究找到令人满意的遵循金融法律与满足合规要求的方法,而创新公司反过来又通过监管科技为金融监管层和金融机构制定有效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准则实施、最佳行为规范提供解决方案。〔25〕 Nizan Geslevich Packin,RegTech,Compliance and Technology Judgment Rule,93 Chi.-Kent L.Rev.193,194(2018).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技术革命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进而促成法律规则的调整与变迁。〔26〕 前引〔23〕,何亮亮文,第5版。 同时,法律并不只是一种中立的工具或者实践。数字时代法律哲学观要求我们努力把法律从中立的工具观念中解放出来,并且明确阐明法律是一种带有导向功能的工具,进而引导法律人如何有效运用这种带有导向功能的工具的问题进行选择,作出决断,使法律在监管科技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有效运用监管科技,金融监管层需要通过制订合理的法律架构和法律规范对创新性科学技术加以协调和规范,同时在监管法律制度和技术架构相结合的层面上进行变革,创造监管法律制度环境让金融机构使用高效分析技术,鼓励基于云计算的实时监控情况分享,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在金融科技的国际业务层面,尽管国际合作缺乏区域规格的统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所有国际金融法律与法规以及它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在国家的具体法律和法规。〔27〕 Yvonne Lootsma,Blockchain as the Newest RegTech Application-The Opportunity to Reduce the Burden of KYC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36 No.8 Banking&Fin.Services Pol'y Rep.16,17(2016).
社区矫正经国外许多国家的长期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社区矫正属于新兴的刑罚执行措施,其发展任重而道远。健全和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国际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和谐、持续、健康的发展,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一)监管科技引发金融监管范式转换话题的讨论
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的动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来分析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的动因。
(二)监管科技适应了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监管采取平衡策略的要求
科技创新企业是传统金融服务业的竞争者,新进入金融行业的科技创新企业往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可以不受现行金融法律的规制、打破传统金融业的条块割据现状而直接渗透到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领域,通过鲸吞蚕食的方式逐渐抢占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份额。科技创新企业由于合规成本低,借助于金融创新的优势,获得强大的竞争力。
金融市场法治的原则是公平和公正,要求所有金融从业机构和人员都一视同仁地遵循法律、法规和合规监管规范和行为准则。金融监管机构不但要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创新,同时也需要将科技创新企业的业务和行为纳入金融法律、法规、合规监管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轨道上来。而监管科技适应了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监管的平衡要求,而且充分考虑了金融科技公司技术创新的特点。监管科技在鼓励和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进行金融技术创新的同时,将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规范纳入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规范的框架内,确保对类似的活动以类似的方式进行监管,以防止金融机构或科技创新企业的监管套利。这种平衡性构建了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和维度,克服了传统监管方式存在的监管失灵与过度监管、不监管或者一刀切的粗暴监管单一模式,同时也提升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30〕 前引〔20〕,杨东文,第91页。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监管科技提供了一种方法,即采取一种以相称的风险为基础的方法,在获得和管理数据的同时能够对市场和市场参与者进行更细致、更有效的监管,使监管层从大量的事后处罚和执法监管活动转变为事先对风险的防范活动。〔31〕 Imran Gulamhuseinwala et Al.,Innovating with RegTech-Turning Regulatory Compliance into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10(201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于2015年11月提出,其含义为“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①
(三)监管科技加速了传统纵向监管模式向横向合作监管模式的演进
从金融监管层的角度来看,他们的监管目标是什么?对此,我国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观察:在宏观层面上,金融监管层的目标是引导金融市场的转型。正如突然对金融市场过渡开放对参与者和消费者都是有害的,快速的技术转型同样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例如,将财富管理服务简化和自动化为彩色编码顾问,为最终用户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便宜的解决方案。〔32〕 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ley,The Evolution of FinTech:A New Post-Crisis Paradigm,47 Geo.J.Int'l L.1271,1317(2016).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因为它偏离了全面披露制度和行业内受威胁的工作。在微观层面,金融科技在数据驱动方面越来越深入,这些新创设的金融科技公司依赖新的透明的信息系统,这使得他们能够探索新的合规机制,例如实时遵循合规系统可以作为许可程序的一部分请求。这将为金融监管层和创新性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一种方法,以便实时监视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确定任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结果是双赢:创新性金融科技公司获胜,是因为它限制了不当行为的风险;而金融监管层则以更好的监管结果取胜。借助于监管科技的技术优势,金融监管层逐步将传统纵向监管模式转变为横向合作监管模式,并取得金融监管层和被监管者的双赢局面,可谓事半功倍,皆大欢喜。
结 语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在风险防范基础上,做好改革、发展、融合与创新工作。由此可见,改革、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成为数字化时代的时代主旋律,也成为我国金融法治完善的一条重要主线。创新引领发展,融合催生创新。创新性科学技术与传统的金融行业与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等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科技与金融的跨界融合产生金融科技,并引起金融监管执法部门的积极回应。监管科技是数字时代的一个通过金融科技与监管相融合而生产的金融法新概念,同时也是一种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监管科技的缘起宣示了一场新的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运动的开启。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等新业态必将得到蓬勃发展,并成为数字化时代不同产业跨界融合与创新的典范。
Abstract: Integration promotes innovation and innovation leads development.As innovative technologies have gradually penetrated into the financial sector and deepened cross-border integration with finance,many new formats such as FinTech and RegTech have been created.The major changes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s ecosystem have led to new changes in financial regulation,financial rule of law and financial legal norms.RegTech is a new concept of financial law,Which produced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and regulation in the digital age.It is a typical case of integr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field of financial law.It is also a typical express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and law.The rise of regulatory technology has declared the start of a new financial regulatory paradigm shift trend.The discussion of regulatory technology has triggered financial regulatory paradigm shift,adapts to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d for a balanced strategy for financ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compliance regulation,and has accelerated the transfer from traditional vertical regulation mode to the horizontal cooperative regulation mode,which has great soci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fin tech;reg tech;integrative innovation;financial law
中图分类号: DF4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039-(2019)06-0066-11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研究人员、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系作者所主持的2018年度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监管科技(RegTech):金融监管创新法律问题及上海的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B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标签:金融科技论文; 监管科技论文; 融合创新论文; 金融法论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论文;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论文;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