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_国际保理论文

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_国际保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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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854(2000)03-0035-04

现代国际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近30年来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地区得到迅猛发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引入国际保理业务,但发展十分缓慢。人们对国际保理业务依然感到陌生。因此,可以说国际保理在我国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正确认识和恰当地运用国际保理,必将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 国际保理的含义、基本运作程序及服务内容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下,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帐务处理、收取应收帐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当今世界通用的国际保理模式,其运作流程可分为14个步骤:

(1)进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

(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保理合同,告之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并为进口商申请一个信用销售额度。

(3)出口保理商将上述有关资料传递给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准信用额度。

(5)进口保理商将进口商的资信及核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的资信及核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

(7)进出口商以D/A或O/A方式签订销售合同。

(8)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汇票或带有“特别转让条款”(其中规定进口商将发票余额支付给进口保理商)的发票及装运单据径寄进口商。

(9)出口商将发票副本及《应收帐款转移通知书》提交出口保理商,如出口商申请,可从出口代理商处获得资金融通。

(10)出口保理商签署《应收帐款转移通知书》并附发票副本寄送进口保理商。

(11)进口保理商凭受让应收帐款向进口人催取货款。

(12)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3)进口保理商将款项划给出口保理商。

(14)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及其它有关费用后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在上述过程中,保理商可根据国际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出口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1)出口贸易融资。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出口商品或劳务融通资金,可以是根据有关应收款所做的贷款或预付款,也可以是用立即付款的方式无追索权地购买应收帐款,以使出口商能及时地获得所需的营运资金。如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进行结算的我出口企业可通过以下3种办法从中国银行获得融资便利:①出口合同抵押贷款。银行在不超过信用额度条件下,按合同金额70%-80%核贷。②出口企业凭运输单据可向银行申请按发票金额的80%预垫货款。③出口企业凭汇票和运输单据向银行申请按发票金额贴现(扣除贴现费后付款)[1]。

(2)销售帐务处理。出口保理商凭着其完善的帐务管理制度,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办公设备以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帐务管理服务。出口商发货后,即可把售后帐务管理工作完全交给出口保理商来处理,并可定期从保理商提供的帐务报表中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如已收、未收款情况、争执项目分析等。这样,出口商从繁重的帐务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可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和销售。

(3)收取应收帐款。帐款回收要有专门的技术和知识,但对出口商来说,他不一定具备这方面的能力,而且国际贸易中,债务人身处异国,更给帐款回收带来了不少困难。如果大量资金被占用在应收帐款上,势必影响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国际保理所提供的收取应收帐款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保理商一般拥有专门的收帐技术和经验,通过国外的保理商代理,利用他对本国法律、民俗都较了解的优势,顺利地实现帐款的回收,使出口商从收帐的困难中解脱出来。

(4)买方信用担保。国际保理合同签订前,保理商通常要对进口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债权称为已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对已核准应收帐款提供买方信用担保服务。对因进口人无力支付而导致的坏帐,保理商在已核准应收帐款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性

1987年10月,中国银行同西德贴现信贷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从此拉开了国际保理在我国开展的序幕。但在1992年前,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开展采取了单保理商保理模式,即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只停留在做出口保理的阶段。直至1992年3月,中国银行在北京分别与美国国民保理和英国鹰狮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代理合约,我国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才开始起步[2]。但是,由于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组织机构不健全以及在结算方式上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等原因,致使国际保理业务量不大,发展缓慢。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在实际业务中广泛推广和使用国际保理业务。

2.1 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呼唤国际保理业务的展开

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竞争手段突出地表现在商品价格、质量和付款方式等3个方面。随着竞争的日益深化,商品价格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日益趋平,商品质量也受到科技水平发展状况的局限。因此,付款方式被人们视为越来越重要的竞争手段。由于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买方在市场上占有主动权,而在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中,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2种方式对买方最为有利,买方最乐意接受。但这2种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却是风险最大的,而国际保理则为出口商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服务及风险防范措施。因此,为了适应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提高我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2.2 运用国际保理,可以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和新市场的开发

不论是新产品的销售还是新市场的开发,出口商都可能面临着和陌生的买方打交道的问题。由于对新客户的情况不一定很了解,自然增加了出口商的经营风险。国际保理可以通过其客户资信调查系统来协助出口商了解新的买主的情况并核准买方信用额度,通过买方信用担保服务来弥补有关风险,大大有利于新产品销售和新市场开发。这在科技不断进步,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许多新的市场等待我们去开发。

2.3 国际保理业务能给国际贸易双方及保理商带来好处

(1)对出口商来说:①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最有利于进口方的付款条件,增加了交易成功的机会,扩大了出口。②国际保理提供了买方信用担保业务,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消除了买方拒付贷款或破产倒闭等造成的帐款无法收回的风险。③买方资信调查、帐务管理和追收都由保理公司负责处理,减轻了业务负担,节约了管理成本。④与信用证业务相比,出口商免除了繁琐的单证手续,避免了因单证不符而造成买方拒付,且能随时根据买方的要求办理发货,不必为开证和改证而浪费时间。⑤由于卖方能提前或及时收汇,避免了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2)对进口商来说:①利用D/A或O/A的优惠付款方式,使有限的资金得以充分的应用,加速资金周转,增强了购买力,扩大了营业额。②进口人可凭公司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获得进口保理商提供的买方信贷。③进口商收到单据即可提货,简化了购买手续,节省了时间,不用批量进货而减少了库存积压,能及时购进适销商品。(3)对保理商尤其是银行来说,最大的好处是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服务新品种,开辟了新的利润来源。根据国际惯例,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收益相当于传统结算业务收入的10倍[3],利润相当可观。同时,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是介于信用放款与抵押放款之间的融资行为,它还可以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因此,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优先服务于卖方且有益于各方的竞争工具,越来越为买卖双方及保理商所认识和采纳,值得广泛推广。

3 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具体设想

就世界各国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来看,有银行部门、银行附属机构或专营国际保理公司。笔者认为,我国应顺应时势要求,由各商业银行率先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因为银行在资金、设备及人才等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中国银行已有数十年的经验。当然,要开展好这项业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3.1 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

各商业银行可利用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同时,可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面向广大的进出口公司和企业,使他们对国际保理业务有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3.2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新兴的涉外业务,因此我们不妨大胆引进国际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吸收其它国家的一些普遍做法,来推动我国这项业务的尽快发展。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率的《进、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以维护国际保理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尽早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T),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保理服务机构[4]。

3.3 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的经营管理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实质上是一门涉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此,对人才的要求条件较高,既要精通英语、电脑,又要掌握国际银行业务,还必须熟悉国际商法、贸易对方国的法律、民俗等。如此高素质的人才,我国还较缺乏,所以培养人才是当务之急。拟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可考虑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另外,还可邀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国外大保理公司人员来介绍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最新动态等。同时,国内各开展业务的商行之间的人员可定期研讨、交流业务情况,不断提高作业水平。

3.4 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了出口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担保责任,因此,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对出口商而言,主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如下基本条件:①必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法人,以确保保理商所收购的是正常交易所产生的债权或应收款。②企业的年销售额应在一定规模以上。因为保理费用较高,只有出口商的经营规模较大,保理商承办的售后帐务管理费才能随业务量的增加相应递减,坏帐发生率也可随风险的分散而下降。这样,保险费率可相应降低,以减轻出口商的负担并增强其业务竞争力。③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否则,保理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可能遭受损失。④出口商销售的商品不是复杂昂贵的资本性物质。国际保理业务较适用于周转快的商品,它所提供的一般是不超过180天的短期贸易融资,复杂、昂贵的资本性物质,如大型机械设备,涉及到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合同执行期长,易发生贸易纠纷,债权相对较弱,不适宜做保理业务。对进口商而言,主要是资信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进口商的经营作风。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③进口商品是否适销对路。④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管制等情况是否会影响其按期付款。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我国还可尝试借鉴欧美地区的保理公司的做法,将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国内客户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如美国Nationsbanc Corp,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5]。

3.5 不断提高银行电子化程度,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银行业电子化、网络化的服务设施层次较低,而国际保理业务要求具备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水平,因此,必须加大我国银行业的技术投资、改造,提高计算机设备和技术的开发运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总之,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其潜力,努力拓展业务空间。相信不久的将来,对进出口贸易有着巨大促进作用的国际保理业务一定会成为我国普遍开展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收稿日期] 200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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