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_政治论文

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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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的结构功能分析

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原则。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大变革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与组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和渗透于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部过程和全部领域。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导着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最突出、最有决定意义的制度性因素,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地位。特别是在70年代末期,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全党和全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基本路线,规划了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领导了全国规模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领导核心。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成败,国家的盛衰,主要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是中国当前的政治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决定的。

从政治体系上看,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党的决策一直决定和影响着中国政治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总方向和总进程。在政治体系中,各个政治主体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组合在一起。这些政治主体的组合方式、权力配置、互动方式和运作规则,构成了政治权力体系的结构,形成一个有序化的政治系统。而在这个系统中,如果说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是金字塔形的,那么从横断面来看,中国共产党处于中心的地位;从纵剖面来看,中国共产党处于最高地位。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顶端和核心,中国共产党掌握着国家重大政治和社会发展问题的最终决策权、各级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权、国家强制性机器的最高指挥权、对国家重大事项决策的最终否决权。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这种绝对优势地位,使之成为具有总体性政治功能的政治主体。

中国共产党是个成熟的政党,其本身的组织结构是中国各个政治主体中最强有力的。从组织形态上看,一个成熟的社会政治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特点:(1)有相当规模的正式组织;(2)有强有力的分层级的组织结构;(3)有严格的组织制度、纪律和组织程序;(4)有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集团;(5)有完善的组织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6)能够及时克服组织的缺陷,避免组织的衰退。

首先,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能够密切联系实际地制定党在社会主义各个发展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充满朝气的坚强团结的最高领导集体,形成了由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级组成的组织领导系统;中国共产党通过完整有效的干部和人才选拔制度,不断地吐故纳新,实现组织的新老交替,荟萃了全国各方面的精英,把一批又一批年富力强的、忠诚可靠的、成熟的政治活动家,安排在国家机关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各个部门、各个层次的主要领导岗位上,并通过他们实行对那里的组织领导,根据各个地方和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方针和政策,使党组织能够因地制宜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适时地为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导航,同时把自己庞大的组织系统调整到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上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实现组织的不断更新和完善。

其次,中国共产党不仅有一个具有相对于其他政治组织的忠诚而高效能的领导骨干队伍,而且建立了覆盖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全国各行各业的庞大而健全的组织网络,这个组织网络是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组织的组织系统相对应的,可以说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凡是构成为一个基本社会单位的群体中几乎都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而只要那里有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那里就有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存在。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以及纪律检查机构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形成了巨大内部凝聚力,发挥出高度的群体效应。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不仅以近6000万党员的数量上的绝对优势成为中国第一大党,而且以自身的高度组织化、制度化以及牢牢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而成为中国力量最为强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组织,把由强大的内聚力形成的党的各级领导骨干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再次进行转换,就形成对其外部组织的强大影响力和推动力,这种影响力和推动力呈幅射状向外扩散,所到之处无不留下她的强烈作用的印迹,带动其他社会组织追随她,按照她所指引的方面,遵照她所制定的规则行动,把其他社会组织纳入到实现她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以及路线、方针、政策的轨道,实现她的领导权。

再次,中国共产党善于发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审时度势,改革自身体制上存在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对于无论是由于外部环境引起的,还是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组织结构的缺损,组织体系的混乱,组织行为的失范,领导体制的缺憾,她都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加以补充,纠正和修复,勇于发现、承认和纠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同时进行体制的更新创造,使自己经常立于不败之地,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自身组织力量的强大,才使她能够不断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处于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上,实现自己的最高领导权。

二、在改革中共产党自身组织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系统中之所以能够发挥总体性政治主体的领导核心的地位和作用,对中国的历史命运和社会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是因为它能够以实事求是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正视自己所取得的成就和所犯过的错误,发扬成绩,改正错误,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改革和完善自身的组织机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政治体系中存在着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又高度集中于领导者个人的严重制度性、结构性弊病。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过去“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等等。”最重要的是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严重地窒息了地方和基层以及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在邓小平等党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提倡和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首当其冲地进行了党内组织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说,党内组织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既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导,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组织保证。

首先,针对党内曾经存在的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内部的领导结构与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恢复和完善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党内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实现了党内民主生活和集体领导的制度化、法制化。

1979年9 月召开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决定重新组成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中央书记处,在中央领导一级中形成了由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书记处构成的领导机构。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党章》,明确规定了党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规定了中央领导机构和领导者个人的职权与职责。在这次大会上,正式取消了党中央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设置,只设党的总书记。并且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其次,重申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明文规定在党内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再次,建立和完善党中央以及各级地方党组织领导成员的集体交接班制度,吸收了大批在政治上坚定执行党的路线,具有独立工作经验和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党的领导工作,实现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年轻化,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党的十四大,正式完成了党的最高领导层的新老交替,建立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至此,中国共产党终于找到了一条比较可靠的接班人培养和使用的道路。通过稳妥可靠的集体交接班制度,保证了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兴旺发达,从而加强和巩固了党在政治体系作为总体性政治主体的核心领导地位。

最后,加强和完善了党内监督机制,建立了富有权威和效率的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坚决克服党内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加强了执政党的廉政建设。

三、以党政分开为重点的党的领导体制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建立党与其他政治主体之间的和谐统一协作关系,共产党主动改革了自己的领导方式,解决了建国以来逐步形成,在“文革”中达到极端的执政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以“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为特征的旧的领导体制,理顺了执政党同其它政治主体的关系。

第一,改善了党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充分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为了严格遵守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的权力,实现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处理好党同人大的关系,中共中央先后发布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党委要坚决杜绝以党的名义发布法律性文件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明确指出党的主张不是国家法律,党的意见只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才能成为国家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法令,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法令,法律需要修改时,必须经过国家的立法程序进行;各级党委审查通过需要履行法律手续的干部人选时,必须充分尊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意见;国家领导人的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手续,在法律程序完备之后方能公布;党委不审批选举结果;党员在各级人民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以不超过50%为宜。

在党同法律的关系上,最为重要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共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这一原则。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权力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首先就体现在摆正党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把党的最高决策权和领导权同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的最高国家权力结合起来。党的十四大以来,江泽民同志也十分重视党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指出:“今天我们强调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是说由党来包办一切。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但是党不是政府,不是人大,更不是经济文化组织。……强调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是要党来代替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能,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而是要依靠建立民主制度,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经过十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上理顺了党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使党逐渐习惯于通过合法方式,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把党的意见和建议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党能够在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职能的前提下,运用间接方式行使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领导权。

第二,改善了党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支持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能。

(一)从制度上解决党政职能分开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行政工作的关系。经过18年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和地方党委有意识地减少党政职务交叉兼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的第一领导人不再兼任行政首脑,并且明确规定各地方行政首脑可以在同级党委中兼任副职,既解决了党政不分的弊病,也克服了行政工作脱离党的领导,削弱党的领导的倾向。

(二)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以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坚决撤除党政合署办公的状况,精简党的工作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不再设立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工作部门,减少对行政工作不必要的干扰。

(三)各级党的组织把大量的日常行政工作交还给政府和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使用外,以主要精力搞好党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向政府机关选派政府领导人,并通过他们在政府机构中的积极工作加强和体现党的领导。

这一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党政职能分开,党不再直接参与行政事务,主要通过间接方式实现党对行政工作的领导。

第三,改善党同审判司法机关的关系,改革党对审判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共产党坚决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律,以言代法的倾向,纠正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979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严肃地指出党内过去严重存在着的忽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错误倾向,指出:“在我们党内,由于建国以来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长期没有重视,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在很多同志身上已经成为习惯;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束手束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相当流行。”“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的作法。”要求各级党委要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后来,在1986年7 月10日,中共中央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党内依然存在的严重蔑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倾向,发出《关于全党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规定对于某些必须提请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但是,这种党内的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判、决定,任何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无权改变;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既要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又要自觉抵制各种违宪、违法行为,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常实施,决不能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改善了党同审判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四,改善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关系,支持和完善基层行政首长负责制。

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其中一个主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的地位,负全面的责任,是法人代表;企业中的党组织主要起保证监督作用,党政工三方面的工作都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实践的基础上,1988年4月13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正式取消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以法律形式把厂长在企业中的法人代表地位和职责确定下来,使企业内部的党政分工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90年代以后,在邓小平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指导下,企业党的建设出现了新局面。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明确了不再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原则。但是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厂的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加强了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作用,更好地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使他们在依法独立行使企业法人的职权的同时,认真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保证本单位的生产任务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坚持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改善党同各民主党派及政治性社团的关系,发扬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优越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国共产党调整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帮助恢复和健全了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进一步完善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通过全国政协的组织形式,把各民主党派牢牢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使之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是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革过程。在一个拥有近12亿人口的超大型社会中所进行这种世界规模的社会变革,本身就是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大调整,是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各种社会力量在这个社会变革中必然会产生各种新的利益要求,谋求新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互相碰撞、摩擦以至冲突。为了不使整个社会在这场深刻的变革中摧毁自己,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由一个总体性政治主体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把分散的力量高度凝聚在一起,把个别利益结合成全民族的整体利益,发挥整体利益的规模效应,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合力。实践证明,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中国共产党担负起组织领导全国各种社会力量,整合全国分散的个别的局部的利益,实现全民族整体效应的总体性政治主体的艰巨重任,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事业胜利前进的领导力量。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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