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制度的发源与效率———般逻辑及在中国银行业的推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自律论文,中国银行业论文,逻辑论文,效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自律制度的效率机制
(一)重复博弈与自律管理
契约得以执行,关键在于避免囚徒困境。对于孤立的静态博弈或者离散的交易契约而言,鉴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套牢”问题(klein et al.,1978)[1]的客观存在,具有私人专有信息的签约人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攫取对方资产专用性租金,属于理性经济人收益最大化追求的理性行为。在孤立的静态博弈中,欺骗能够使契约收益最大化。
重复博弈则不同。在重复动态博弈中,任何签约方都可以把连续性短期契约的某一具体契约,或者长期契约的某一具体执行阶段作为触点(triger point)来改变合作战略,从而至少能够以终止契约的方式作为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或者对对手违约行为的惩罚,这被称为触发战略。①正是重复博弈中具有实施触发战略的可能性,使得具有私人专有信息的签约人忌惮远期收益的损失,从而具有激励去积累自己的声誉,诚实地自觉履行契约,而不是依赖自己的私人信息以及对交易对手专用性资产的掠夺来获得收益。只要预期的远期收益贴现值大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即期收益,触发战略对于签约人就具有约束价值。
社会交换域(青木昌彦,2001)[2]中的多边重复博弈,更是强化了触发战略实施的现实可能性。任何经济主体都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进行交易活动的。在社会交换域中,当自律合约签订后,单一经济主体的不合作行为就会因为在连续性短期合约中招致交易对手乃至同行的排斥,甚至是超越经济交易域扩展到社会交换域的广泛报复。当报复机制作用足够大时,自律约束的合作博弈,作为一种克制个体短期利益以谋取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协议安排就能够得以维系。
(二)声誉效应机制
经济学家认为有四种自发性治理机制可用来解决利益划界问题,即价格机制、声誉效应、连续性短期契约、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等(williamuson,1991),[3]其中声誉效应就是自律制度在连续性契约中发挥作用的正向激励机制。声誉效应之所以能够约束签约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正是因为重复博弈能够形成签约人之间的制度安排,既包括法律和监管等正式制度,也包括社会规范、商业文化以及各种各样的被归属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组织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使得签约人履行契约是因为其声誉积累而长期获得收益,故比起不履行契约来讲更加有利可图。对于任何行为主体而言,只要连续的短期契约的未来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大于一次违约所带来的即期超额收益,那么履行契约就是有利可图的;二者之间的差别越大,行为主体积累声誉的积极性就越大,其行为越能够表现出自律约束取向。此时,声誉投资作为一种道德行为(李华民和刘芬华,2002),就是行为主体为了获得交易的长期回报而放弃短期利益的行为;声誉构成了自律的函数。
社会资本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律制度的声誉效应提供社会学解释。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Cranovetter,1985)提出了“社会嵌入性”概念,[4]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地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其具体作用机制就是通过经济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青木昌彦,2001)[2]中关联博弈的声誉效应来实施的:交易主体不仅参与经济交易域的博弈,同时还参与社会交换域中重复的社区博弈。在社会交换域的重复博弈中,作为一个有社会声誉的社区成员,其声誉积累将构成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并由此获得包括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②在内的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收益。如果违反社会规范和社区文化,则会被驱逐,从而丧失作为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这样,为了获得社区博弈中社会资本收益,作为社会交换域的行为主体,就有激励在经济交易域的博弈中实施自律行为来积累社会声誉。
由此看来,自律制度是否能够得以推行与制度习惯化,关键在于交易主体针对短期收益与长期收益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重复博弈相对于离散的静态博弈而言,关键区别就在于用长期收益取代短期利益;而多边重复博弈则在更大范围内致使长期收益预期乘数化,使得签约人违约的结果是社会交换域中的社会资本损失,从而影响他在未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收益。因此,制度安排就要使得不实施机会主义而放弃短期超额收益的交易主体,能够因为放弃机会主义行为而进行的声誉投资带来未来预期收益,并且未来预期收益的贴现值要大于短期超额收益。这样,交易主体才具有积极性去积累声誉,才会在长期利益预期下放弃与社会福利目标不相容的短期行为,并减少在信息不对称下的违规动机。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之间的差额越大,经济主体积累声誉的积极性越大。当然,交易主体对于两者关系的平衡,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归结到决策层,就是要采取激励措施,形成交易当事人稳定的长期预期。
(三)市场惩罚机制
履行契约或者说声誉投资意味着交易主体对短期收益的放弃。对于交易主体而言,如果其远期收益是不确定的,那么其不可能形成稳定的长期预期;如果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获得短期收益并不对其长期收益造成不良影响,即不自律行为得不到惩罚,那么行为主体为追求长期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而放弃短期超额收益是不划算的。此时,声誉效应的作用边界受到有限道德力的制约,任何交易主体都会形成机会主义偏好。因此,市场惩罚机制作为约束机制,其效果更加明显。
也正因为自律意味着签约人为了长期利益而主动放弃对短期超额收益的追求,因此我们可以从中演绎出如下命题:为了能够至少保证实施自律行为的交易主体获得比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更为划算的长期收益,就必须令实施不自律行为的交易主体通过“接受”某种市场强制手段而受到惩罚,并因此而得不偿失。
尽管不可能每一次具体的不自律行为都会被发现,或者对于某机构的某次具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短期内不被发现,以致实施不自律行为的交易主体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额外收益,但交易主体之间的多边重复博弈以及现实存在的交易主体之间竞争所带来的市场格局的变化,决定了不自律行为从长期来看总会被察觉。被察觉的不自律行为,或然性地不会遭受监管者的查处,但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必然会因为该不自律行为导致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失而遭到竞争对手的群体性报复,从而使实施不自律行为的交易主体失去声誉价值以及社会资本。对于银行机构而言,不自律行为甚至导致其特许经营权价值的丧失,导致公司价值以及基于公司价值的经营者利益的损失。竞争对手的群体性报复,作为约束机制,与声誉效应机制共同发挥作用,成为交易主体实施自律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第三方惩戒机制
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契约的主要形式是自我实施的契约,主导契约执行的不是法律制度,也不是监管制度,而是基于声誉效应的自我实施。此时仅需要一个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将“声誉”等有关交易主体的个体特征信息传递给其他交易主体(kandori,1992);[5]而社会商业网络以及寓于其中的独特的社会文化,构成了交易者信息及其他个体特征得以迅速传递的社会交换域(青木昌彦,2001)。[2]在社会商业网络中,自觉履行契约的签约人能够得到社会资本,从而提高其交易成功的概率,同时获得社会资本的非经济收益。
然而,在超出社会商业网络且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制度缺位(不完备)的经济世界中,众多企业之间的交易依然能够有效进行,契约的执行何以可能?12至13世纪欧洲“香槟交易会”构成了契约得以有效执行的特殊个案(Mligrom et al.,1990),[6]其中的商法仲裁制度发挥着关键作用。具体来说由具有商业地位的交易主体组成商法仲裁者,收集、储存并传递交易商的私人信息(贾生华和吴波,2004),[7]使得交易商的交易记录成为所有参与者的共同知识,由此通过交易商顾忌声誉受损来促使交易商履约。另外,商法仲裁者还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这实际上已经接近于某种带有私人实施性质的第三方强制机制(孙早和刘靠柱,2005),[8]成为国家强制契约执行的前期制度准备——尽管商业仲裁者只能把没有执行裁决的商人记入黑名单,而不具备强制执行其裁决的能力,并且仅接受那些在交易之前查询过其记录的商人的起诉;同时仅为付费者服务,而不是公共产品的免费提供者。
二、市场惩罚机制在中国的缺位
中国自古没有形成普遍契约习惯(张克中,2005;万立明,2006),[9-10]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更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资源命令配置方式替代(废黜)了自我实施的交易契约形式,致使中国事实上不存在从自由市场中自然发源并发育成熟、能够覆盖全部经济事件的自律制度的商业文化氛围。
一般来讲,在非契约型社会文化背景中,如果受害者是个人时,对机会主义行为实施惩罚的积极性还是不成为“问题”的;但当受害者是“公家”,或者说不自律行为造成了共有利益的损害时,没有人会积极主动惩罚“机会主义”害群行为,哪怕自己属于受害者之一。与其说对施害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实施惩罚,不如自己也去追随实施不自律行为,并因此通过损害别人而把自己以前的损失补回来。更何况,在处理“市场”公共关系过程中,维持私人关系比坚持市场规则以及为维护因为“共损”而不足道的公共的利益损失更居前位次序。而法不责众更是造就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大批追随者。如果“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惩罚,“机会主义行为”追随者会在短期内风靡市场。在如此人文环境中,要市场惩罚机制发挥作用,谈何容易?
在市场自然演进状态下,恶性竞争的遏制是通过行业中最具有实力的市场主体牵头,对损害行业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实施惩罚来推行的。但中国银行业制度与结构变迁的非市场自发秩序特征,决定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惩罚机制的缺位,并且非短期内能够确立并发挥支柱作用:(1)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体系通过对“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分拆(不是产权改革)得以建立,政府对于经济建设中资金配置的过度介入几乎挤出了政府范畴之外的任何金融活动,“全部”经济事件都只能在政府范畴内解决,致使市场惩罚之皮无毛(市场)以附。(2)在中国银行业多头寡占结构中,凸现“行政级别本位”倾向且势均力敌的大银行机构,在商业化改革实质推进(李华民,2005),[11]之前,各自依附于不同的政府部门,③并各自在业务垄断范围内深化租金空间,互不侵犯,市场惩罚无用武之地。(3)通过商业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多元化投资主体引进战略的实施,从而转变为(徒具)形式主义的私人部门的中国的银行机构,任谁都无法在短期内积累起足够的声誉,并由此形成市场势力基础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市场惩罚群龙无首。总之,在以“行政级别”论英雄时,银行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因行政级别高低而决定的“屈从”关系,而不是市场交易行为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即便存在机构之间的某种合作,也是不对等均衡基础上的“主从”合作关系。④换句话说,政府行政主导下的寡占格局中,市场惩罚不具备充分条件。
三、声誉效应机制的产权基础
理性经济人实施自律行为可以由多种因素所决定,但归根结底是重复博弈基础上的长期收益预期与短期收益的比较,是行为人权衡得失的结果。行为人的预期区间越长,其行为就越自律,越符合规范,越能够与社会福利目标一致。因此,要提高自律制度效率,首先就是创造条件,促使交易主体形成长期预期,努力投资和树立与企业价值密切相关的组织声誉。
声誉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入,作为与风险喜好相对应的经济金融选择,其背后必须具有确定的产权基础和支撑。产权被界定为一个经济实体的“对物具有所有权”(茅于轼,1998)[13]的自然权利,当然也包括自然人拥有其人力资源的自然权利。明确且受到有效保护的产权是形成长期稳定预期的初始环境,进而也是声誉效应机制诞生的基础。保护自己的产权,认同和尊重别人的产权是现代金融经济的最低限伦理。只有认同他人产权,交易主体才能从主观上“拒绝”实施侵犯他人产权和占有他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能够给交易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使得声誉收益的主体明确。而金融交易作为金融资源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让与活动,是以金融资源的产权界定和有效保护为基本前提的,因此,自律管理制度也必须以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产权基础作为制度保证。
随着多元化资本主体引进战略的实施,中国的银行机构的市场主体性质开始变得明朗起来,产权问题似乎不应该继续成为其资本要素收益分割的障碍。换言之,中国的银行机构信誉效应机制发挥作用的产权基础已经从形式主义上得以确立。但是,制度变迁存在的路径依赖(诺斯,1981),[14]决定着中国的银行机构的内部劳动契约以及经理人遴选制度,并没有也不可能因为多元化资本主体引进战略的实施而在短期内完成转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同样要在其“元”制度⑤完成变迁之后才能确立,而“元”制度变迁的进度不容乐观。这意味着中国的银行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多元化资本主体之间的要素收益分割并不清晰,人力资本产权也得不到有效保护。于是,声誉效应机制的确立还任重而道远。
四、第三方惩罚机制的短期替代效果
值得庆幸的是,在自律制度的作用机制中,市场惩罚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基于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其他惩罚机制来替代。在中国市场势力不足以阻止机会主义行为时,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一个强政府力量,构成第三方惩罚机制,堪以作为纠正市场扭曲行为的手段,在短期内替代市场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就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而言,政府力量作为外部约束催生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制度,并成为其一定时期内的效率基础。尽管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并不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银行机构直接实施惩罚,但作为一种威慑力量,毕竟为行业自律制度建构提供了良性循环的开端。
李华民(2007)所描述的由政府催生的中国银行业自律制度,其实质依然在于通过把机会主义行为的外部性转化为内在利益机制来达到促进交易主体实施自律行为的约束效果,并通过改变银行机构的声誉来纠正银行机构的行为。当然,“声誉效应”必然是由市场来完成的,尽管政府机构可以向具有良好声誉的银行机构颁发“声誉奖章”。
但与市场自然演进状态下的自律制度所不同的是,政府作为第三方惩戒机制,利用其暴力潜能采取行政惩罚措施来纠正银行机构的扭曲行为,可以在更加短的时期内产生绩效。在政府任命银行经营者(行长)的经理人选择机制中,政府惩罚机制的短期效果更加明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和督促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银行业协会,起草并组织微观银行机构签订自律公约,即是告知会员单位作为交易主体所处环境的行为准则。而由政府部门共同行使告知仪式,则更加容易引起会员组织的关注和重视。这等于说,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对特殊体制资源的动员和利用(李华民,2007),就在于作为特殊体制资源的政府能够提供一个环境,使得行为主体更加容易认同相关交易准则,并把对行为准则的遵守转化为内在行为,从而促使行为主体自律意识的形成和成熟(钱伟量,2000)。[15]当外生力量约束下的微观组织行为产生惯性并最终成为行为主体内在利益追求基础上的“下意识”或者“自然”反应时,自律管理就成为一种市场约束下内生的自觉行为。
五、长期预期的确立与自律行为习惯化
自律制度不可能脱离其环境条件而产生。声誉效应与市场惩罚,作为方向相反却相辅相成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作用效果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
一方面,经济转型过程中脱胎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形式,经过人为改造而成的,徒具形式主义的私人部门,在长期积淀而成的集体主义传统的笼罩下,短期内没有能力积累其足以支撑信用的声誉规模(张杰,2005)。[16]在20世纪90年代,“卖出的就是欺骗”(Alexander Gerschenkron,1962)[17]成为经济交易域的箴言,企业间相互违约或者重开谈判几乎成为普遍现象,以至于今日仍然看不到某个被嵌入特定文化社区的声誉治理经验的一般化努力能够取得成功的希望(孙早和刘靠柱,2005),此时私人部门更加不具备积累声誉的意愿和激励。在几近“霍布斯丛林状态”的经济交易域中,“声誉奖章效应”难以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张维迎(2002)的描述,私人部门组织声誉的培育,受制于四个外部条件,其中博弈的重复性、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和欺骗行为的及时被发现特征即信息传输速度(kandori,1992)等三个条件,在现代经济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中,都不再构成银行机构组织声誉确立的关键,但市场惩罚机制仍然并非在短期内可以确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的。(1)一方面,轮岗制度致使重复博弈经常性地因为经营者任期期满而遭受终止(中止),因而前三个条件总是不能得到满足,致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银行机构的组织声誉无关,⑥因此管理层(行长)难以形成相对稳定的长期预期;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安排的银行行长,其身份是政府官员,而不是终身制的银行家,即便存在具有责任心的行长努力工作,但他因为不知道其职位将在何时被替代而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2)市场惩罚机制的可置信度过低。政府惩罚因为政府多元目标问题而威胁力不足,并且经常陷入受罚主体的错位陷阱中;其结果是前文论述的信誉效应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致使市场主体抵制机会主义行为不如跟随机会主义行为更能获得短期收益。(3)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进一步强化签约人收益预期的短期化。实际上,被动执行特征决定了政府“惩罚”机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成为市场惩罚机制的替代制度,因此依赖政府“强制”驱动而确立的自律制度,如果不能转化为以市场惩罚为核心运作机制的自觉化自律管理,其基础是不牢靠的。
因此,在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自律制度效率基础之声誉效应机制的建构,关键在于如何形成签约人的长期收益预期,并且把代理人的个人收益与组织价值进而与组织声誉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才是代理人积累和维护组织声誉的动力。预期越长远、越稳定,交易主体的行为也就越规范、越理性,而长期收益预期几乎成为转型国家最为短缺的资源之一。因此,对于中国银行业自律制度的确立而言,着手银行家的培育与激励,取代政府安排下的行长轮岗制度,以使银行家个人收益与银行机构单位价值进而与银行机构的声誉能够联结起来,并由此形成银行家的长期预期以及自律行为自觉化,就成为上述认知基础上的政策含义。
另外,当交易主体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实施惩罚时,不自律行为总是能够得逞而不会受到惩罚,那么自律管理制度即便在某种外生力量的推动下得以确立,也难以长期维系。不受惩罚的不自律行为对于自律管理制度的破坏性是不言而喻且无法估量的。在声誉投资的预期收益不着边际时,在榜样效应的作用下,任何银行机构都不可能拒绝眼前利益的诱惑,即拒绝自律制度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追求短期利益构成其最优策略。因此,培育“市场惩罚”机制以及提高信息传递效率,构成经营者(行长)提升银行机构声誉,也即中国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自觉化的必经之路。
注释:
①人们往往会将一些有代表性事件或者典型性事件看作随机事件发生的趋势,从而引起过度反应。交易对手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就会永远放弃对交易对手的信任,或者以不信任对手作为惩罚策略。这种典型性事件,就是触机点;而由此放弃对交易对手的信任,就被称为触发战略。
②比如受到社会尊重、赞赏以及获得归属感等等。
③包括信用社在内的地方性银行机构,依附于地方政府,同样具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或者业务领地(李华民,2004)。[12]
④在行政级别与市场力量势均力敌的大银行机构之间,即便“屈从”关系也难以确立,市场惩罚的市场基础不存在。
⑤此处“元”制度非青木昌彦(2001)的“元制度”,前者被定义为“决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性制度”。[2]41
⑥尽管市场竞争中的银行机构的价值高低越来越依赖于其声誉好坏,但如果作为契约执行者的经营者(行长)的个人利益几乎与银行组织的价值无关,或者说经营者(行长)并不能从维护和积累的银行机构组织信誉中获得收益,那么经营者(行长)也没有积极性去维护和积累银行信誉。此时,银行机构所有者的责任就是设计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经营者(行长)的行为有助于(而不是有害于)银行机构信誉的增加,这就要求银行机构所有者的真正到位。而有效还原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完整市场角色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监管制度(张杰,2005),可能是银行机构所有者真正到位的一个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