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理论与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农产品论文,策略论文,理论论文,质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我国是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2007年,我国主要农产品的年人均占有量达503.3公斤[1],居世界首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农产品也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2010年1月,农产品出口贸易额达38.3亿美元[2]。
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农产品产业发展,国内市场上的农药、兽药残留现象时有发生,2010年伊始就接连出现了水胺硫磷残留超标的海南“毒豇豆”和甲胺磷农药残留超标的青岛“毒韭菜”事件,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的各类农产品由于质量安全问题屡遭退回,2009年我国对日出口的速冻水饺被查出甲胺磷残留超标,使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到重创,出口量严重下滑。质量安全事件的频发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阻碍了我国农产品产业化进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可追溯造成的市场失灵[3]。追溯系统被公认为是消除信息不对称、保障食品安全的最有效的方法,发达国家普遍利用其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尽管我国和发达国家在农产品中同步引入追溯系统,但由于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流通业态低下等原因,追溯系统的推进中出现了制度不适应和环境不适应等问题,影响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4]。鉴于此,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实施现状,探究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改善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实施现状
自2002年疯牛病等问题爆发,全球食品行业掀起追溯系统建设热潮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研究、引进和建立。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稳定增收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要求“推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农产品生产、流通主体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在生产档案建立、标识系统建设、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具备追溯功能的活动,并在各类农产品中进行了许多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有益实践,蔬菜水果中建立了“山东蔬菜可追溯信息系统”、“山东深加工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系统”、“新疆吐鲁番哈密瓜追溯信息系统”及“江西脐橙产品溯源信息系统”等;肉制品方面,北京建立了“牛肉产品追溯应用试点”,陕西建立了“牛肉质量与跟踪系统”,福建建立了“远山河田鸡供应链跟踪与追溯体系”;茶叶制品中实施了“四川茶叶制品跟踪与追溯系统”、“云南普洱茶信息跟踪与追溯管理系统”;粮食制品方面,广西实施了“广西米粉质量安全跟踪、追溯与监管体系”。为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要求,上海建立了“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在各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安装终端查询系统以便消费者查询,所提供的质量安全信息涉及上百种食用农副产品,包括肉类、蛋品、大米、蔬菜、食用菌在内的农产品都贴制了安全信息条,为世博会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践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2009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抽检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有效遏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急速蔓延的势头。
3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中的问题及其根源
3.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中的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在各类农产品中引入并建设了一大批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有效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但在内外部制度环境约束下,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3.1.1 运作效率低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政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现有追溯系统大都由政府主导,以政府利益为中心,无法惠及其他各方,其他主体要么不清楚如何使用,要么没有动机参与,追溯系统运作效率低下,体现在三个方面:(1)信息过载。政府主导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满足其监管需要,往往储存大量企业交易与生产信息,然而这些信息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同时,政府对一些信息的获取牵涉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使生产者和经营者参与追溯系统的积极性受到打击。(2)信息无法成为公共品,不能为消费者所用。一方面,追溯系统所采集的大量信息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机不同而得不到及时的更新和验证,真伪难辨;另一方面,即使信息真实有效,但由于质量安全信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作为公共品的作用无法发挥作用。(3)信息交换障碍。各类利益集团参与的追溯体系分布于不同产品种类或不同区域间,由于所使用的标识系统,编码系统、信息平台等大不相同,形成了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障碍,无法实现追溯系统间的互通和整合。
3.1.2 运行成本高
当前我国在农产品中实施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成本普遍较高,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占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政府出于其声誉的考虑,在建设过程中,单纯追求标识技术的“先进”与“完美”,致使生产和流通主体要输入大量的信息,耗费巨大成本。另外,供应链外部没有创造追溯系统租金溢出的环境,参与追溯系统的主体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却得不到相应收益,缺乏参与积极性,即便被强制参与,也有隐藏或虚报信息的倾向。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相对分散的情况,政府往往也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2)无论是由政府主导开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还是由企业或组织源于外部市场和政府监管压力自发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都面对农产品生产分散、农户质量安全意识较弱等问题,在追溯系统运作过程中,信息获取、沟通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3)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主体规模普遍较小,无法发挥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规模经济性,因而也导致建设和运行成本居高不下。
3.1.3 重生产,轻流通
农产品由于其生鲜易腐性,为保证质量安全,供应链上的流通环节必须行使再生产职能,事实也证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只来自生产环节,许多也发生在流通环节,流通环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就目前我国已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企业主导,绝大多数都集中于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被人们广为推崇的“农户+合作社+公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模式,就是针对小农生产所带来的规模小、产出低、空间上分散,投机意识强,对单个农户进行标识不经济等问题,采用以“合作组”为单位对农户进行集体标识,利用集体连带责任,动用社区内部社会网络来抑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这些追溯系统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有明显效果,却无法在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结果导致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在流通环节遭受到二次污染,消费者仍然会消费到不安全的农产品,因而这种“重生产,轻流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无法从整体上改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2 问题根源
3.2.1 农业产业化水平低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仍然在小农经济模式下进行,农户规模小,生产空间极度分散,绝大部分农户、协会、工厂企业、公司和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缺乏相应的组织协调和配合,无休戚与共的经济关系,在产供销、贸工农诸环节上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呈现出松散的一级发展格局,广大农民在面向市场发展农业生产时,缺少利益保护机制,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较高。各种经营环节的企业管理程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部分产业和产品还没有真正“化”起来。产业规模小,龙头企业凝聚力不强。从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来看,真正与农户结成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为特征的利益共同体,因而难以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低下直接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对涉及生产档案记录、信息搜集、信息平台构建、质量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实施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同时由于主体的数量多且分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规模经济性不强,物流功能弱,对质量安全的管制效力低下。
3.2.2 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多部门分段监管
我国历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府监管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统一协调”的模式,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分段管理”有利于形成合力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责任不明等原因,政府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问题,并出现部门与部门间的利益博弈,最终陷入“囚徒困境”。具体表现为,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用品特征,单个消费者在消费问题农产品后很难实现准确溯源。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众多,信息沟通上存在障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无法有效显现,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爆发前,政府各部门为了维护其声誉或减少责任的追究,通常会选择少监管、不监管或监管后“报喜不报忧”等手段来博取公众好评,最终演化为“谁都不来管”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时,处于显示自身监管绩效的动机,政府各部门则争相实施监管,由于监管尺度的不同,最终陷入“谁都来管、谁都管不好”的窘境。因而,在分段监管模式下,政府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仅集中于自己的管制范围,缺乏建设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动机。即便政府各部门在协调机制下建设了某一类农产品追溯系统,大都以提升政府声誉为中心,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结果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运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3.2.3 农产品流通业态的落后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中“重生产,轻流通”的问题与我国农产品流通业态落后有很大关系,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主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来实现,农村地区的农产品流通还通过流动商贩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管理的难度很大。现有的流通主体,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仅仅行使了农产品交易集散地的功能,未能全面引入质量安全控制、产品追溯、市场准入等功能。另外,农产品流通主体的基础设施落后,大多数流通主体不具备产品检测设备和冷藏冷冻设备,缺乏构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基础条件,导致农产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水平低下。
4 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构建
当前我国农产品的供应主要遵循农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消费者的路径,供应链普遍较短。基于以上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根源的分析,笔者试图从供应链整体出发构建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现从理论依据、系统规划、组织创新及政策支持体系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4.1 理论依据
批发市场是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主渠道中的一个关键性环节,上联生产环节,下联其他流通主体,是物流和质量安全信息流集中与分配的节点,能最经济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从本质上看,就是收集农产品在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并在供应链各主体间进行传递,有效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由此可见,基于经济学原理,以批发市场为核心构建贯穿农产品供应链始终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能最经济地获取最大的追溯效力,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以下从交易费用经济学、合约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角度对以批发市场为核心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做具体经济学阐释。
第一,从交易费用经济学和合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批发市场是农产品物流和信息流的交汇点,以批发市场为核心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前向和后向追溯,在信息收集和沟通上可节约交易成本。批发市场中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农产品交易,以批发市场作为整体建立追溯系统。一方面,基于追溯系统规模经济性的考虑,众多的交易可以共享涉及追溯体系建设的固定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批发市场作为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混合治理模式,批发市场建设主体作为供货商和采购商交易的仲裁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中,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和供货商均会为此做出一些专用资产投资,可以实现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和供货商之间租赁合约双边垄断,稳定交易双方关系,减少供货商随机离场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使批发市场建设主体真正能在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发挥市场推动者和仲裁者的功能,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二,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批发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在资源的整合和配置上较其他流通主体更具实力,特别是在信息资源的利用上,政府将主要的质量安全监管资源集中于批发市场,将会比监管其他主体来得更有效力,所花费的管制成本也最小。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将监管资源集中于终端超市的原理类似,政府将批发市场建设主体作为主要监管对象,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将最有积极性建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此来减少或转移风险,维护声誉。随着监管压力的层层内化和传导,利益主体间基于分清责任归属的动机,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和供货商之间通过利益上的重复博弈建立起相互监督机制。在现有的制度约束下,博弈的最优均衡点必将是市场中的供货商也参与到批发市场建设主体所构筑的追溯系统中来,并有动机提供真实的质量安全信息,从事与追溯有关的活动。随着政府监管压力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精度、深度、广度逐级提升,并将追溯的范围扩展到批发市场的上游的生产环节和下游的流通环节,从而促进整个供应链上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形成。由此可见,从节约政府管制费用和信息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将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产权配置给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最具经济性的选择[5]。
4.2 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思路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的实践,建设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涉及批发市场的上游供货方、下游各种类型的采购方、最终的消费者和场内各主体(经纪人和建设主体等),同时还包含有单向或双向的物流链、信息链和监管链。在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并能给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带来利益的前提下,为加快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还必须发挥政府和新闻媒体的监管作用,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运作流程大致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由建设主体牵头建设交易信息系统,利用市场准入、质量监测等手段将供货方的基础信息(包括供货商和采购商的姓名、经营种类和摊位号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认证、源头生产质量信息等)和交易信息(包括每笔交易的产品种类、交易主体信息和价格等)上传至该系统中,及时更新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予以公布;政府各部门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专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并建设连接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央信息系统,实现与各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信息系统的联网,即时接受各大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信息,并通过网络向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主体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同时以此为基础进行国家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测;新闻媒体利用自身资源对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信息在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政府)间进行传导。在整个系统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集中主要力量对批发市场建设主体实施监管,出现问题直接追究建设主体的责任,并接受媒体、消费者的监督;批发市场建设主体由于受到政府部门监管的压力,利用追溯系统确定责任归属,采取罚款警示、责令退市、产品销毁等方法加强对交易各方(包括场内经纪人)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行为;批发市场中的供货商和采购商在市场主体的压力下,投机行为的空间变小,将自我实施追溯行为使监管压力向批发市场的上游生产环节和下游流通环节进行层层传导,从而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上形成质量安全的追溯机制。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监督的日益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压力的逐级传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精度、广度和深度会随之提高。
4.3 模式创新及政策支持体系
为保证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运作,必须构建与之配套的模式创新及政策支持体系,具体如下:
第一,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批发市场中经营主体创新。鼓励农民参与批发市场经营,实现生产与流通的结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运行效率。可借鉴的模式有:(1)促进农民与供应链下游主体联合,组成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实现产业化发展,以“龙头”企业的形式进入批发市场经营,这是农民进入批发市场的最好形式。(2)在实力雄厚的生产大户间建设运销联合体整体进入批发市场经营。(3)加快农业中介组织的发展,培育代理商或经纪人、使其成为农民利益的代理人进入批发市场经营。
第二,在加强媒体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强化媒体质量安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培育消费者质量安全追溯的意识,提高消费者对具备可追溯特征农产品的意愿支付,实现“优质优价”,利用市场手段保证追溯系统的运行。
第三,借助批发市场交易信息系统,实现交易模式创新。一方面,改变传统对手交易模式,通过交易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的场内发布,引入拍卖交易模式,减少交易费用,在批发市场中构建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也完成了质量安全特征的市场实现;反过来,质量安全特征得到市场实现,供货商的收入也随之得以提高,将更会有动力参与追溯系统,实施追溯行为;为适应拍卖模式的要求,批发市场还应该相应推进IC卡交易、信用交易、网上交易等系统。另一方面,开发批发市场交易的延期支付功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权向供货商和生产者的层层转移。
图1 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示意图
第四,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主体管理作用的发挥。除基础信息进行收集与管理,实施市场准入、出场等级制度外,还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引入速测仪、色谱仪等质量安全检测装备;同时还应实现批发市场服务职能的创新和延伸,鼓励批发市场从市场功能拓展到生产、加工、包装、储运、保鲜、批发、拍卖、直销、配送、连锁零售经营及进出口贸易等领域,辅以建设交易中心、拍卖中心、电子结算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检测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加工配送中心、商务中心、展示中心、生活服务中心等,提升批发市场的经营业态,为追溯系统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第五,强化场内经纪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的作用,场内经纪人作为联系交易双方的中介,应通过批发市场对经纪人的管理规范,利用其中介活动,加强交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细节信息的披露,使场内经纪人的活动成为批发市场建设主体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管理职能的补充,使追溯活动更加精确,追溯系统更有效力。
第六,政府一方面应加强对问题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处罚力度,集中力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管,加速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另一方面,还应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升批发市场的流通业态,可利用土地投入,适当控股批发市场,强制批发市场按照政府的规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工作,必要时还应对率先建设追溯系统的批发市场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第七,在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的过程中,政府应做好目前多部门分段监管中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分配,委员会内部应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率。
第八,政府须加强对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培训,提高供应链上的各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有的认知,并能积极实践。
第九,政府应积极拓展渠道,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央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除通过新闻媒体外,还应构建专业的信息网站,将专业的质量安全信息重新编码成公众所能接受的信息模式,并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发布,最大限度减少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不对称。
文献引用:叶俊焘.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究:理论与策略[J].生态经济,2010(1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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