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坚持、发展与创新_公有制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坚持、发展与创新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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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

      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基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的理论认识上的突破。同时,它也是从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前偏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的规律、搞“左”的一套,造成重大损失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我国曾做过许多超越阶段的不正确的事情,单从人为地拔高生产关系说:1956年宣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刚两年,1958年又刮共产风。中央在《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探索到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①。由此,在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左”的一套膨胀起来。搞拔苗助长式的超阶段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提出了两个创新性理论:一个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另一个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两个问题的内容有所交叉,但又是有所区别的两个独立的理论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二是在根本分配制度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些特点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重合。但两者又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中一个特定的起始阶段。它在逐步发展中会依次上升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各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特色。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不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到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也会有中国自己的特色,只不过特色的具体特点会有所不同罢了。可见,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和规定性,放大和延伸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阶段。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并存,是初级阶段的内容。但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角度看,在社会主义的成熟和高级阶段,则不会和不应当有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多种所有制的继续存在与发展。

      另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具有不同的内容,不能混同。人们很容易这样考虑问题: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因此,二者不应区分。其实这是两个既有联系但内涵有别的范畴。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只能是存在于初级阶段,并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还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两者目前在我国是并存的。但理论界似乎没有注意这一问题的存在和二者的关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就其内涵来说,包括作为基础的公有制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劳动者成为社会和生产的主人,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等内容。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就是要践行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在现实中,一般把我国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称作社会主义经济,相应地,公有制也被界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私有制经济则不包含其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或经济制度不仅存在,而且必须占主体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则不仅存在着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还存在着私营、个体和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概念,不能等同和混淆。在我国宪法中,这两个概念是并列提出的,但由于没有被普遍重视,容易产生误解。请看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其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做了如下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中的这种分别规定是正确的。它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并存,又主次有别。显然,坚持和发展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

      二、“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概念不容混同

      有人认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意味着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理论逻辑不能成立。“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内涵上具有相同的性质。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这一观点从马列著作到毛泽东和邓小平著作,到历届中央文件,都讲得很清楚。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明确肯定,“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②。没有任何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过,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中,既从内容上区别界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具体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括的非公有制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看到,市场和市场经济自身不是社会制度性范畴,而是经济体制范畴,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并不能根据不同经济成分分割为不同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市场配置资源是不分公有和私有的,国有经济参与的市场,同样会对私有制经济起资源配置作用。反之亦然。据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社会主义经济的内涵更大,它既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同时还包括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对此问题,我早在1993年第6期的《阵地》(后改回为《前线》)等报刊上,一再论述过,主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却提出,这是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进入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内。多位学者借此宣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一位在学界颇有影响的老前辈,1998年在山东《发展论坛》第1期发表论文《重要理论贡献——关于十五大报告的回答》,就是宣传十五大报告将非公有制经济列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范畴,认为这是超越了宪法的规定,是重要理论贡献。我认为这些学者对十五大报告的解读和宣传存在误解,于是在《理论前沿》1998年第8期发表了《要完整准确地宣传十五大的有关理论》,提出不同意见。这篇文章公开了两种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观点的对立与争论,引来了我的研究生时期的老同学、老朋友方生教授为代表的一方与我展开持久争鸣。他先在《经济日报》1998年8月17日发表论文,不指名地高调批评我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只包括公有制经济,而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他甚至还提出,不承认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从市场经济倒退到计划经济去,是应当被摈弃的传统社会主义观点。理论是非被变异为改革观点与反改革观点之争,影响到新闻媒体。我与方生同志展开了两年的理论交锋,各发表多篇辩驳文章。对方的观点,不仅把“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同,还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等同,进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等同。对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都同样地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理论根源在于,错误地将社会主义人为区分为应当摈弃的“传统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实上,他们要摈弃的“传统社会主义”,正是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在我看来,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以公有经济为基础,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私营经济和作为小商品经济的个体经济,本质上都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此,它们既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也不可能是归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范畴。这一“传统”理论,不能摈弃。近年来,公开主张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声音已有所减小,相关概念的误用也得到了澄清。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先后指出:“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③由此可见,将社会主义区分为应当摈弃的传统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两者对立起来,以后者否定前者,实际上就是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否定科学社会主义。其错误就在于,它从根本上割断了社会主义的流与源的关系。从现实看,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属性,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资本主义经济性质,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肯定非公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回事,但不能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后者是另一回事。

      三、不要混同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其实现形式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引起学界和政界的广泛关注。但出现了偏离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偏离我国宪法的颇有影响的解读和宣传。

      不少学者、媒体和官员没有分清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区别。他们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不加区别,认为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他们据此主张,中央提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就是要以股份制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原有实现形式。其实,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而不是其实现形式。无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有其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区别。历史地看,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或类型并不是唯一的,而是有多种,远的有原始社会公有制,现阶段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将来还会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样有多种,如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形式,有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与此相对应的是,私有制经济存在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个体经济私有制,也有奴隶制私有制、封建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等。从实现形式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有多种不同形式,如自有自营的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

      由于没有分清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的区别,媒体宣传上出现了否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否定公有私有区别的理论观点。如《光明日报》在2003年10月27日发表该报记者撰写的《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一文中就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突破了把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定位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观点。”“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公有制的理解”。其言下之意就是不能再把公有制理解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应把公有制理解为股份制了。《经济日报》2003年10月13日发表了以“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名义写的《混合经济究竟姓什么》一文中也说:“传统的国有经济、集体(合作)所有制经济”被“肯定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现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理所当然应该姓‘公’”。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断言以股份制为载体的混合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显然不能成立。我们知道,混合所有制是公私资本的混合参股。在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中,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依然姓“公”,参股的外资和私资依然姓私,怎么会统统姓“公”了呢?如果公有资本参股于私营经济,私人资本控股,依然是私营经济,难道能成为“理所当然姓公”的公有制吗?又如,《深圳特区报》2003年11月10日发表深圳市原市委书记厉有为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道路越走越宽》一文。其中讲:“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以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到以股份制为主的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他把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当作新的“公有制的内涵”,把作为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归于传统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实质就是要以股份制的“公有制”,取代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有的学者竟从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悟出所谓解决了“姓公姓私”的争论。《北京日报》2003年11月10日发表多年从事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的杨启先的文章,认为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股份制“姓公姓私”新突破,“把‘姓公姓私’的问题基本上明确了”。是“放大公有制的界限,把股份制包括进去,今后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是股份制企业,这样就没有必要再争论什么‘姓公姓私’的问题了”。其实,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解决了股份制的性质问题:“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讲“明显的公有性”,不等于完全的公有制。这是因为,公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经济中,公有成分虽然姓公,但其中参股的私人资本依然“姓私”,是不能充公的。相反,如果由私人资本控股,股份制就应当具有明显的私有“性”。不过,其中参股的公有资本,依然还是“姓公”。

      四、社会主义要把大力发展生产力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

      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两个问题都是关系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根本问题。我国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凡是犯“左”的或右的错误,都与没有很好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邓小平指出,“我们总结了几十年搞社会主义的经验。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④。在长时期中,理论界和决策部门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加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把这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但不完全,而且没有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优越性。这与没有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判断标准有关。在“左”的年代,把重视发展生产力批判为唯生产力论,把重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批评为“好行小惠”,是经济主义。只强调公有制、按劳分配(往往流于平均主义)、计划经济,结果导致生产力难以快速发展,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造成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邓小平讲:“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个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文化大革命’更走到极端。”⑤

      社会主义公有制固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但社会主义不能仅仅为了公有而实行公有制。没有公有制为基础,不是社会主义。但只重视公有制,不重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不重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去搞贫穷的公有制,贫穷的按劳分配,那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过去,讲社会主义,不强调发展生产力的必要性。认为任何社会都发展生产力,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只从生产关系上判断社会主义。其实,社会主义优越性之一,就是更快更好地发展生产力。

      无论科学社会主义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强调搞社会主义必须抓好两大环节:一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二是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而发展生产力,增加财富,是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在未来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⑥。恩格斯、列宁都有类似的论述。

      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⑦。也是强调社会主义两大抓手和根本要求的,是对马列主义的继承与发展。这里没有提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既然讲的是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一词不言而喻,是以公有制的存在为条件的。还有,更为重要的是,公有制存在的必要性是服从于上述社会主义两大本质要求的。就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公有制消除了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就我国来说,用公有制取代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在华帝国主义所有制,起了解放生产力的作用。再者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公有制基础上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上述理论,使我们知道,搞社会主义,必须把大力发展生产力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结合起来。就是把发展生产力和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也就是要把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主要是生产关系标准)结合起来。

      五、分清生产力决定论、生产力标准论与唯生产力论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进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过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后者要适合前者发展状况,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这一观点可概括为生产力决定论。但是不能机械地、绝对化地理解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完全否定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斗争并在全国(除台湾)取得胜利,我国不可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党章中讲: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胜利。可见走什么道路有个选择的问题。不少原殖民地附庸国家独立后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而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沙皇俄国是一个生产力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先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快速发展强大,使苏联成为可称霸全球的超级大国之一。但经过70多年的发展,生产力水平远远超过沙俄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竟然倒退回资本主义制度。上述种种事例,显然不能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来说明。从长期历史进程看,生产力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更替。但这是从“归根到底”的历史过程来考察的。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次更替,都可以用生产力决定论来说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终将会由生产力突破其生产关系,转向社会主义。但转变的快慢与曲折,会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否定搞超阶段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也否定直接建立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将建立的单一社会所有制模式。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规律的结果。我之所以要讨论生产力决定论问题,是因为有的学者宣传机械的生产力决定的“一元论”,否定任何其他因素的作用。若讲其他因素的作用,就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二元论”“三元论”。如汪海波先生就宣传这一观点。他从生产力决定“一元论”,推衍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并自诩为马克思主义观点。马克思主义重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不仅是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且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

      原始社会火的发明,给人类带来福祉。我国高铁的创新,被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采用,造福于社会,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无关。任何科技的创新与发明都会造福于社会。因此,重视生产力的作用,肯定生产力决定论,不能只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来说明,更不能宣传机械生产力决定论。

      正是因为重视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作用,我们便提出了“生产力标准论”。一个社会制度的进步与落后,一个政党政策的得失,要首先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看它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以及促进生产力发展作用的大小。我国针对“左”风时期忽视生产力的发展的弊端,十三大报告专门提出生产力标准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当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生产力的发展固然会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生产力标准并不是以此为根据提出的。比如,我们用生产力标准评价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的旧中国,可以肯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大大地阻碍了旧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但这难以用生产力决定论予以说明。又如,毛泽东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讲:“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⑧显然,保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国民党的政策和实践,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对比的是,共产党的政策和实践,则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与生产力决定论并不是一回事,也不能用生产力决定论来说明。

      实践证明:没有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不会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但是实践也证明:在我国现阶段,仅仅是生产力的发展还不足以自然地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自觉地将生产力标准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主要是生产关系标准)统一起来。不能只强调生产力标准而忽视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然而,汪海波先生竟从他的机械生产力决定论引出“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⑨,反对讲体现社会主义重要价值标准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标准,认为在生产力之外再讲生产关系标准,是一种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的“二元论”和“三元论”。那是他自己的理论混乱的逻辑,是将生产力决定论、生产力标准论与唯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混同的结果。他把主张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公平、正义,批评为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并大力宣扬马列主义批判过的“唯生产力论”,不顾邓小平对“唯生产力论”的否定与批评,邓小平说:“马列主义没有‘唯生产力论’这个词,这个词不科学。列宁在批判考茨基的庸俗生产力论时讲,落后国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革命,我们也是反对庸俗生产力论。”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宣扬“唯生产力论”,反对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标准和上层建筑标准,其结果只能是有利于和平演变的实现。

      六、三条“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不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

      邓小平南方讲话提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少人包括有社会影响的高尚全先生等,都将其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这是一种误解。其实,三条“是否有利于”是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可以是判断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将其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是悖理的。第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难道能说市场经济姓“社”,计划经济姓“资”?第二,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与改革、除旧布新的过程,难道凡被改革的事物都姓“资”,或由“社”变“资”?第三,发展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引进外资,符合三条“有利于”标准,难道统统姓“社”?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这个能获得共识。它虽符合三条“有利于”,但不能由“资”变“社”。但有人正是通过错解三条“有利于”判断标准,断言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统统是社会主义经济。事实上,私营经济中资本与雇佣劳动矛盾的现实存在,决定了其本质上是资本主义性质,我们不能把资本主义颠倒为社会主义。个体经济是小商品经济,存在于多个社会制度中,不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性质。第四,将三条“是否有利于”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就会得出不科学的理论逻辑:凡是姓“资”的东西都不符合三条“有利于”标准,不应发展。据此,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姓“资”,就应排斥其存在与发展了。

      还有学者,通过错解马克思的“普照的光”,断言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普照的光下性质上都归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其实,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讲:“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1)有的学者解读这段话时说: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其中,主要经济成分是普照的光,有了主要经济成分的存在,其他经济成分的性质在普照的光下就会改变自己的性质。我国既然有了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其他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公有制普照的光的影响下,都具有了社会主义性质。这种误读,以讹传讹,在不少有关论著中出现。有必要说明:首先,认为多种经济成分存在于一切社会中,这本身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原始社会几百万年中没有多种经济成分。在马克思看来,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中没有私有制经济。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也不会有私人资本成分。其次,马克思讲这段话不是讲多种不同经济成分的关系,而是论述建立政治经济学体系的方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土地所有制、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工业资本、农业资本等,其中工业资本是普照的光,因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是与工业资本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在工业资本主导下,前资本主义就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商业资本、借贷资本等,都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有没有起普照的光作用的经济形式?如果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普照的光,我认为也顺理成章。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公有制为基础或为主体,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普照的光,对非公有制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不会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但在公有制影响和带动下,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更好地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服务,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

      七、经济体制转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是是非非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一系列中间环节。由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计划和市场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最后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在经济体制转轨问题上,存在一些理论是非,需要研究和澄清。第一,应当用历史观点看待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过程。不应全盘否定社会主义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必要性和作用。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也曾起过大力推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迅速缩小了沙皇俄国时期与美国的巨大经济差距,为战胜强大的法西斯德国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新中国建立后也曾实行计划经济,尽管有“左”的失误,发展成就也超过了旧中国百年以上。如果生产力落后的新中国在发展的初期就搞市场经济,就难以集中力量在短时期内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也难以大力发展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实行计划经济,虽在短时期内促进了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但长时期后其弊端就逐渐显露出来,需要转轨,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有人把邓小平和陈云的理论观点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市场经济派,后者是计划经济派,而且存在褒市场经济贬计划经济和褒计划经济贬市场经济的对立。这两种对立观都与未准确掌握邓小平与陈云的理论观点有关。不少学者没有准确解读邓小平1979年11月26日与外宾谈话时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意,认为邓小平那时就提出了我国要实行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说:“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2)如果断言邓小平远在1979年就提出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产生一系列难以说明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兹举几例:例一,1984年9月9日,时任总理赵紫阳写给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中讲,我们所要建立的管理体制“不同于资本主义那样的市场经济”,获得同意,并将全信内容公开发表。例二,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继续讲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并强调指出,“就整体说,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当时邓小平对这一决定的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完全肯定。例三,1989年“六四风波”后,邓小平在6月9日的讲话中讲:“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3)

      实际上,邓小平1979年11月26日所讲的内容,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的观点的另一种表述。在计划之外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为主为辅”的观点是陈云提出的,得到邓小平的赞同,将这一体制模式写入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在1982年4月3日的一次谈话中,邓小平讲:“最重要的,还是陈云同志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为辅。”(14)

      弄清邓小平1979年关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讲话的本意,就可以明了邓陈的观点是一致的,不存在计划派与市场派的对立。原国家计委的一位老局长写文章说,陈云在1979年3月刚讲计划经济为主,邓小平同年11月就提出搞市场经济。他就此进行褒贬,既错解了邓小平的原意,也错解了陈云的观点。因为陈云讲市场调节为辅,就是市场经济为辅。其实,早在1979年2月,李先念就和陈云谈论过,两人主张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认为市场经济是补充,不是小补充,是大补充(15)。

      第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观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他原来也是坚持计划经济的。后来同意陈云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模式。往后又赞同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北京风波后,又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南方谈话,才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模式。

      仔细考证可以发现,有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调节”“市场经济”概念和理论观点的最先提出者,是陈云和李先念,获得邓小平的赞同。但后来邓小平超越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这种板块结合的观点。他在前者基础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新模式,就突破了社会主义不能全面实行市场经济的传统观点,进而从理论上奠定了基础,最终建立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八、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论是非和贫富分化的根源问题

      我国曾流行过多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将此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有人还进一步讲:“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分配重视公平”。也就是说,初次分配可以不重视公平。我始终不认同这种原则。在我的论著中,一贯讲在分配关系中应是公平与效率统一和并重。我主张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在生产领域可以强调效率优先,优先于追求产值、追求GDP。社会主义应当重视初次分配的公平。理由是:第一,过大的收入差距和两极分化的产生,根源于初次分配不公。想靠再分配来取平,是不可能实现的。况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靠再分配调节的难度更大。第二,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优越性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需要从初次分配做起。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要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公平不仅要收入分配公平,而且要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初次分配不重视公平,就会产生偏离社会主义原则的贫富分化。第三,效率优先,不重视分配公平,有利于资本而不利于劳动。私营、外资企业可以接过来将效率优先等同于利润率优先,不顾劳动者的收入公平,并损害职工的权益。第四,有学者从生产决定分配,先生产后分配来论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正确性,并形象地比喻为先做蛋糕,后分蛋糕。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固然,生产先于分配,生产什么才能分配什么;生产的数量决定分配的多寡;蛋糕做大才能蛋糕分多。但是不能由此重生产、轻分配,认为初次分配可以不顾公平,任由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先生产后分配,这是再生产过程的顺序。但生产是服从于消费需要的,要通过公平分配来满足需要。先做蛋糕是为了切分蛋糕。生产出蛋糕就要及时公平地分好蛋糕。生产决定分配,并没有决定社会主义经济中需要实行不公平的分配。相反,社会主义生产决定了与其相应的公平分配是按劳分配。先生产后分配顺序与分配公平不公平是不同的两回事。第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不顾公平,是西方右翼经济学家如哈耶克、弗里德曼等的观点,并没有获得西方学界和社会的认同。西方政府也没有采纳这种原则。在我国收入分配出现差距过大的趋势下,不少学者首先是刘国光等提出应调整“优先、兼顾”的原则,应向公平倾斜。中央也逐渐调整并最后放弃了原有的提法。十七大报告改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重视分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了,却未能同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与完善,没有有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目标,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在现实中,甚至还出现了收入差距严重扩大的趋势,产生了贫富分化。贫富分化的根源,学术界认识不同。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来说明。贫富分化应区分非本质原因和本质原因。用城乡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垄断与腐败等作为其原因,固然有各自的道理,但都是非根本原因。讲根本原因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不能因此而回避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基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即私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结合,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以按资本分配为核心的按要素(生产要素和流通要素)所有权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者作为主人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处于弱势,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产生收入分配不公平。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私有资本为主体的市场经济,都存在贫富分化。萨缪尔森等的西方经济学论著早已说明了这一问题。近期法国的《21世纪资本论》又系统论证了这个道理。我国目前的GDP总量中,非公经济提供70%到80%。城镇劳动者80%以上在私有制经济中就业。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比重远远大于按劳分配。无视这一现实对分配关系中贫富分化出现的作用,是非科学的。这样讲,会引起敏感话题:是否贬抑和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只是主张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既肯定现阶段非公经济发展的必要及其积极作用,肯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和作用。但也要看到它会产生分配不公、出现贫富分化的负面效应。我国不能搞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自由化和完全市场化,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抑制其负面效应,引导其向正面效应发展。中央目前强调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着手改进分配制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是要力求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

      九、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问题

      中央文件中先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后提出转变发展方式。经济增长主要是发展生产力的问题;而经济发展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包括经济、社会、环境、教育、经济关系等发展的多方面的内容。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不是用以取代经济增长方式,二者是同时并存、前者包括后者并以后者为条件的关系。经济快速优化发展,才能拉动社会各方面的有效发展,但也可能割裂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出现快增长而慢发展,或有增长而无发展。这就需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经济增长分粗放型增长和集约型增长,又可以说内涵型增长和外延型增长。在英语中集约和内涵是同一个字,外延与粗放也是一个字,因而学术界不少人认为集约型增长与内涵型增长同义,粗放型增长与外延型增长同义。根据这种认识,当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时,有的学者宣称是要由外延型增长转变为内涵型增长。这种认识失去准确性与科学性。

      集约型和粗放型本是应用于农业生产中的两个概念,是农业中的两种经营方式。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称作粗放型,在同一土地上增加投入提高产量称作集约型。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和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也用这两个概念。马克思当时并没有把粗放型视作低效率。马克思认为扩大耕地面积增加产量,可以是投向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也可以投向更肥沃的土地。而原始土地积淀着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自然因素,所以并不一定是“广种薄收”,也可以是广种多收。因此,粗放型经营并不必然意味着效益低下。后来粗放型、集约型概念扩展到工业等其他经济部门,粗放型耕作变成“广种薄收”的同义词,工业等部门的粗放型经营,也变成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解读。概念的内涵也经历了历史的变迁。

      在理论认识上,不能把经济增长的集约型等同于内涵型,把粗放型等同于外延型。内涵型扩大再生产与外延型扩大再生产,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集约型或粗放型增长是两种经营方式;而内涵型或外延型发展是两种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同一字或同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中外一样。不应从一词多义的引用混淆不同概念的内涵。如汉字“沽”字,既有买义,又有卖义。不能因此断言在汉语中买与卖是一回事。就一个企业内部来说,增加新车间、扩大厂房面积,是外延型扩大生产,在原有工厂和车间内增加投入和产出,是内涵型扩大生产。就社会范围来看,建立新企业,是外延型扩大生产,同一企业增加投入产出,是内涵型扩大生产。我国倡导企业“挖潜改造”,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效益,这是内涵型扩大、集约型经营。不赞同低水平重复建设,乱铺摊子,也就是应减少低水平的外延型扩大,这是正确的,但是不排除和贬抑外延型扩大。国家需要建设高新科技产业,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是外延型扩大、集约型经营,如宝钢的建设、高铁的发展等。因此,我国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应是重集约、轻粗放,由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增长方式,内涵型和外延型扩大再生产应并重,不存在强调由外延型扩大转变为内涵型扩大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强调转变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强调调整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的增长结构,减少过重的出口依赖和投资依赖,扩大消费内需。不以GDP论英雄,这是正确的。但是,又不能忽视GDP的增幅。不搞唯GDP,但又不要忽视GDP。不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但又不能忽视出口和投资的重要作用。特别在当前需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新形势下,更是如此。

      我国的经济发展应立足于科学发展,即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要重视经济的发展,也要重视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还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重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我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转换经济增长方式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系,二者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和矛盾性。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低质量、低工资的经济增长,也可以是快速的,但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相统一的关系。劳动者的生产知识、科技水平越高,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经济发展中利用外资和经济安全的关系。引进外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但是要分清外资与内资对民族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差异。前一个时期有学者甚至政府高官宣称,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就是中国民族经济。这种论断我们不能认同。它会导致忽视民族经济的安全。有些外资并购我国品牌企业,具有垄断生产和市场的目的,应当引起注意。四是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了,财富增长了,但如果私有制经济占比不断扩大,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断消退,占比不断下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广大工农群众成为弱势群体,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越来越远,经济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就会失去其社会主义应有的意义。应切记: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这是作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研究》一书所写的前言,有删节。

      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450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67页。

      ③《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22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7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1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22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⑧《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9页。

      ⑨汪海波:《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6期。

      ⑩《邓小平年谱》(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22-22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36页。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6页。

      (14)《陈云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338页。

      (15)《陈云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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