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与制度安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学则是以人为对象、分析人的经济行为的科学。问题在于,人的属性是什么?人的经济活动具有什么样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其本质的要求和愿望又是什么?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学对此研究甚少,且误解和偏见甚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尤其是中国行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关乎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问题就到了非重视不可的时候。
关于对人本身的分析,必然要涉及到西方经济学家笔下“经济人”的认识。“经济人”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虽然争论颇多、分歧较大,但越来越触及事物的本质。而在中国经济学界,其偏见可以说源远流长,加之“左”的思想影响,研究比较肤浅。尤其是将“经济人”与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更须作很多努力。笔者以为,只有对“经济人”理论有真切的实质性把握,才能帮助人们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开阔视野,从而达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本文试图从人的本质属性上对“经济人”作尽可能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构想,希冀引起学术界的批评和讨论。
关于“经济人”概念的内涵和基本属性
何谓“经济人”?许多学者的解释含混不清,有利己利他两方面兼是有之的,也有利己派生出利他的说法。我们认为,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注:实际上,随着新的产业划分,社会已经几乎把所有人类活动都纳入到经济活动的范畴,经济活动远非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的目的来看,“经济人”完全可以归结为一切以利己为出发点的个人。这里并不包含利己利他的两面性,也无利己会利他的必然性。利己是“经济人”的一元规定性。由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经济人”的利己性是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事实。从亚当·斯密开始,在许多经济学者的研究中,都把“经济人”利己性作为一种假定、假设和假说,然后进行理论上的推理论证。不知是出乎他们学术上的审慎,还是出自源远流长对自利的偏见。我们认为,“经济人”并非理论假定,就是一个千真万确的、简单的和基本的事实。古往今来,人们的所作所为,都与自身利益有关。也正是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才产生出人们广泛的社会联系,并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以及产生协调解决矛盾的原动力。马克思讲,“只有利己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英国著名学者约翰·洛克也认为,所有的人必定总是被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所驱使,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注:洛克:《人类理解论》第2卷第30章,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撇开遥远的古代不谈,近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足以证明人的“经济人”利己属性的客观存在。如果为了别人而生产,为了别人而交换,置自身利益于不顾,还会否产生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答案不言而喻。假设把个人利益的满足不是建立在个人努力的基础上,而是依赖于别人的提供,这样难道还会有人类社会活动和发展吗?很难想象那种“人本质上是利他的”理论,对“利己”问题缄默不语,或者道貌岸然、声色俱厉地批判谴责“人的利己性”的理论,在无情的现实面前,只能苍白无力、不攻自破。
其次,“经济人”利己性涵盖十分广泛,理解不可狭隘。利己性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趋势和倾向。任何人从事某种活动,总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利益是能带来需要满足、带来幸福和快乐的东西。但是对利益的理解,不能局限于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甚至就是利润、金钱。即使在经济活动中,尽管经济利益的目的是主要的,但也不是唯一的,不能排除非经济利益的存在。比如,人的尊严、名誉、地位、良心等,有些学者明确指出,个人利益不再仅仅是货币收入、物质享受等纯粹的经济利益,而是明确地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等不能用纯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利益”,也就是说,经济人力图使之最大化的“效用函数”涵盖个人可能追求的任何目标和若干目标的集合(注: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8页。)。这也说明人的利益是多元的、多样化的,利益是一系列效用因子的组合。如果把这种理论用数学形式表达,利益函数即为
U=U(Z[,1],Z[,2],……,Z[,n])
这里Z[,1],Z[,2]……,Z[,n]是所能满足需要的各种效用因子,包含有经济的、非经济的;物质的、非物质的。如金钱、地位、尊严、健康、享受等。所谓利益最大化,绝非就是经济利益、金钱的最大化,以及当前利益最大化,还包括考虑到当前和长远、经济与非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
这里虽然Z[,1],Z[,2]……,Z[,n]都不一定是最大值,但它们的加总应该是最优化组合,是最大化的。
有些学者借口人们对非物质、非经济利益的追求,否定“经济人”的利己性,实在是一种误解。
同时,对“经济人”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经济领域,应该推而广之到各个领域,把几乎所有人都包含其中。根据现在国际上通行的产业分类,已经明确把政府、军队等部门行业都纳入到第三产业,实际上就表明,凡是具有劳动能力并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都已经成为广义上的劳动者,他们之间不管是生产“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事实上都存在着满足自身需要以及彼此交换劳动的关系。“经济人”的“利己性”特征是适合于所有人的,并不只是局限于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和交换的人们中间。在西方经济学中,就有人正确指出,“对于置身‘公务人’地位而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即以统治者的名义行事的代理人,包括当选的立法官员、法官、官僚等,我们也一定要把他们看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当地设计出制衡他们的权力和制约他们行为的政治制度条款”(注: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21页。)我们认为,“经济人”利己性一说只有适用于任何人,这样才能成为经济学理论的基石和出发点,并以此来研究和解决与经济人相关的一切问题。这也是“经济人”理论长久不衰的魅力所在。
而且,“经济人”利己性的这个人类基本的属性,还决定着当出现利他行为的时候,也不排除就是出于利己的动机。长期以来,一些学者以利己与利他的对立来否定“经济人”的利己属性,不是以为利他是利己的必然结果,就是把利他当作是对利己的否定。我们认为,一个人为什么会发善心,对别人产生同情,慷慨帮助别人,首先就可能出于利己的考虑。比如,一个人出现“拾金不昧”的行为,把捡到的钱交还失主,不能说没有个人的目的。个人的目的就是表明自己为人的品质,希望得到别人的赞誉,而不会被别人谴责。因为如果捡到钱装上自己的腰包,一是要冒被别人怀疑的危险,二是倘若被别人发现,就要担上不道德的名声。相比之下,“拾金不昧”在利益上的比较,可能是最佳的选择。还有一个人发财以后,拿出一部分钱救济穷人,也不能排除其利己的动机。一方面是树立一种仁爱慈善的形象,另一方面这种形象又会反过来促进自身财富的增长。应该说社会经济生活中这些现象并不少见。按照经济学家休谟的观点,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因素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仁爱因素不重要。著名思想家孟德维尔说得更直截了当,他认为,人类行为,不论是出自生命自保的冲动,抑或是为个人荣誉而产生的善举,其动机都发端于利己心。所有的一切行动、一切美德,都起源于这种利己心,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消灭人类这种自私的本性。一切利他的或仁爱的德行,实际上只是想获得他人的赞美和避免受到谴责,因而不过是利己主义的伪装(注: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3页。)。尽管孟德维尔讲得比较露骨和偏激,但我们感到这是有历史事实依据的。利他的行为不仅不能否定人的利己属性,并且是人的利己属性的一个方面的表现。
再次,“经济人”的利己属性是人的基本权利。“经济人”利己性不仅是人的本能属性,而且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不可否认、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的神圣权利。原始社会,由于人类拖着长长的自然“脐带”,面对极其恶劣的自然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的统治,还谈不上人的利己性是一种权利,更不用说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注:我们认为,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以对人的直接统治和隶属关系为基础,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由于人本身完全和不完全隶属于他人,是他人的奴隶或农奴,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注:《诗经·小雅·北山》。)。一切都是统治者的,当然一切只能处于任人欺凌宰割的地位。这种社会环境中,虽有个人利益的追求,却并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建国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片面追求“一大二公”,脱离实际搞所有制“升级”和“穷过渡”,企图“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特别是在“文革”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搞“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严重侵犯了人们争取个人利益的权利,把国民经济推向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说,人们的自由度、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体现,也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左”的思想影响,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比如,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还潜意识地存在着对“经济人”利己性的禁忌,在有些场合,也会出现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甚至歧视个人利益的情形。殊不知,任何一个社会,如果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没有保障或被剥夺,谁又会真正去关心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只有在尊重和保障个人利益权利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永无遏止的发展冲动和进步要求,人也才会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
最后,“经济人”自利本身无所谓善恶。人之初,性本善孰是性本恶?人们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始终没有定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封建思想薰陶,包括一些学者在内,导致他们从恶的角度看待“经济人”的自利特性,以为利己是“万恶之根”、“万恶之源”、“罪恶之母”,把自利视为与社会文明进步对立的东西。我们认为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主观猜测,不是偏见也是误解。其实,人既没有先天的美德,也没有先天的恶行。追求自身利益和享受是人的一种固有的自然倾向或行为动机,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基本上是中性的。比如,人吃饭以温饱、穿衣以取暖,完全是本能的需要。行为善恶判断是社会关系的结果。善恶只在个人行为涉及到与别人利益关系的时候,才会出现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孰善孰恶的问题。而笼统地把“经济人”的利己性当作恶和善,实在毫无根据,纯属无稽之谈。
关于“经济人”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分析
“经济人”的行为动机完全由利己心所激发,有人认为是“经济学的第一法则”(注:参阅季德和利斯特《经济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27-628页。)。但是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在采取行为之前,可能抱有何种心理意识?经济学仅仅揭示人的“经济人”属性是不够的,必须认真揭示心理特征及其产生的行为影响和后果,从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约束。
倘若是孤岛上的鲁滨逊,即使有利己的动机,但是生产和消费完全是孤立的个人行为,并不发生与别人的关系,其心理和行为自然不必细究。问题是人们追求个人需要满足的行为,必须通过与别人的关系才能实现。因此,“经济人”究竟以什么心理指导自己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学家就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了。当然,我们提出这个问题,主要还是针对那种以为自利行为作为“无形之手”,会必然带来普遍社会利益的认识。如在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人”假说中,包含着这样一种机制,即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会受一只无形之手的引导,而无意识地产生最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结果。我们觉得,所谓“经济人”与社会利益共舞的说法实在是天真浪漫的幻想(注:葛守昆、金毅:《经济人·经济关系·经济学》,载《江苏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一个人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并不在于别人是多么急切想得到这种商品或服务,关键还是商品和服务能给这个人带来利益。至于是否给别人和社会带来利益,很难说有什么客观必然性。其实,人们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市场交易,从事为自己谋利的活动,总是会产生一些心理活动,并且是涉及与他人关系的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并不一定产生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分析这些心理活动,对于了解人们的愿望,建立有效和完善的制度,正确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学研究内容。
在人们的利益交往中,面对不同的环境条件,其心理是复杂的。就某个人来说,他对别人的心理活动,总是希望自己在与别人发生交往时,能受到平等对待,别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货真价实,讲求信用;最害怕的就是别人弄虚作假,或强买强卖,或不守承诺。而每个人对自己所抱的心理则有所不同。一个人丝毫不希望交易对方影响到自身利益的实现,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但在考虑自己的行为时,很可能心照不宣,有这样的心理,如果环境允许自己投机取巧,通过一切不正当的手段(包括犯罪但不被惩罚)给自己带来最大化利益,对别人造成损害,并且不会被别人发觉,也不影响自己未来的利益。那么,这个人肯定会为之的。这就是“己所不欲而施于人”的阴暗心理。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明确提出,人本身是不完善的动物,集各种相互冲突的品质于一身。事实也是如此,任何人都会有别人应该善良的愿望,而自己却会产生有恶行的动机。
如果客观环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等)不许可,而且也没有漏洞让人有机可乘,无法采取别人都不愿意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势必考虑采取正当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要是一个人在出售商品时,搞假冒伪劣或偷税漏税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还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他就不会有犯罪和侥幸心理。这并不是谁品质多么高尚,心地多么善良,关键是环境决定他必须以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获取自身的利益。当然,在经济交往中,出于利己的考虑,也有的人希望别人对自己经济上有所恩惠,政治上有所保护,比如盼望出现“开明君主”的“好皇帝主义”,依附于某种个人权威。这在封建社会中最为明显,今天也未根绝。这主要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环境以及自身的能力和地位。
一定的心理活动,必然产生一定的行为。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大多是在与别人发生交往时出现的,必然要涉及到对别人的影响。因此,其行为就有不同的表现和特征。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损人利己的行为。一个人从利己的动机出发,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把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建立在侵犯别人利益的基础上。比如,在生产过程中,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假冒伪劣;在交易过程中,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坑蒙拐骗,或不讲信用、不守承诺;也有的靠行贿受贿或偷税漏税,搞不正当竞争,等等。特别需要指出,在体制转轨时期,由于法制尚不健全,行为失范的漏洞较多,损人利己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利己利人的行为。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彼此作为不同的所有者,带着不同的利益需求,走到一起。卖者作为商品的所有者,通过出卖商品,实现了商品的价值,获得了货币。买者作为货币所有者,通过用货币购买商品,获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交换中就得到了实现。在其它场合,如果人们之间按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愿买愿卖,没有超经济强制,互惠互利,这种行为当属利己利他的行为。另外,市场交易如果促进了市场繁荣和经济增长,增加了就业,加上能依法纳税,应该说对社会也是有利的。不过需要强调,这种利己利他的行为,利己仍是出发点,是前提。而所以利他,完全是因为遵循了一定的原则,并非有目的的行为。利己产生的利他行为,既非天经地义,也无客观必然性。假如不利他也能利己,人们是不会排斥和放弃的。亚当·斯密有一段经典名句:“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赐,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
(三)损人害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既损害了别人的利益,也没有达到利己的目的。比如,一个人通过违法犯罪,侵犯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同时自己也自食恶果,付出惨痛的代价。这种情形时有所见。当然,这种损人害己的事情,并不排除当事人从利己的目的出发,只是手段恶劣,才导致害己的后果。比如,一些腐败分子利用体制的弊端,利用政策的漏洞,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很大危害,但同时自己因此自绝于社会和人民,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极端利己的行为当然也害了自己,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四)利己但不损人的行为。这主要是在不直接涉及他人利益时出现的情况。比如,一个人在家里吃饭、睡觉、看书等,自然属利己行为,但不发生与他人的关系,谈不上对别人利益的影响。还有在经济活动中,事实上也可能存在既不利人但也不损人的行为。不过,我们认为,这完全是一种特殊的例外,不属于经济学分析的对象,应该撇开不论。
关于“经济人”行为的制度设计
上述分析表明,人们客观存在的利己与损人心理及行为,是“经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特征。由这个特征,决定了必须设计安排和构建严格的制度。既充分反映“经济人”利己属性的基本要求,又充分考虑“经济人”容易出现的损人心理和行为,使正当的个人利益得到激励和保护,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得到抑制和禁止,实现人们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趋于一致。从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如同正常行驶的汽车,既保持较高的速度,又遵循必要的交通规则和秩序,保持正确的方向,驶向理想的目的地。否则,没有必要的制度约束,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就势必发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欺诈、武力、侵略、杀戮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必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这样就会造成人人相互疑惧,充满不信任感,人们的才能将导向不正当方面,充斥着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人类充斥着孤独、贫穷、龌龊、残暴,生命短暂且没有任何保障(注: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0页。)。因此,设计完善而有效的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又反映着人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所在,是他们实现个人利益的重要保证。
联系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思想与“经济人”属性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在专制的制度下面,虽有个人利益的客观存在,但并无制度上的保证,事实上,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是被剥夺了。比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更何况民和奴了。虚伪的封建伦理道德也同样,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明目张胆地引导人们清心寡欲,放弃对利益的追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暴露了人们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对人的行为没有统一的制度约束。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方面受教条主义“左”的思想影响,一方面有封建社会遗留的思想痕迹,过多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服从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甚至要求牺牲个人利益。这在“文革”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人”利己属性相联系的个性特征和创造力得到了空前的释放,国家开始注重在尊重个人利益基础上加快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在人的“经济人”属性已经撕破了温情脉脉的面纱,露出了赤裸裸的真容以后,究竟如何从制度上对“经济人”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仍是一个有待重视解决的难题。从现实的角度分析,既有的制度尚不足以反映出“经济人”的属性特征。一是“经济人”利己性的行为特征没有在制度上真正确立。制度作为公共产品,自然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但是制度是否建立在“经济人”利己属性这一特征的基础上?颇值得反思。我们认为,现有制度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对个人利益相对比较漠视。有的还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截然对立起来。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了尊重个人物质利益原则,但不仅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经济学理论上,“经济人”属性仍是一个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问题,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上的反映很不充分。二是“经济人”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危害被低估。制度是对人的行为的限制。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在任何交易中,当事人都可能有作伪、欺诈、违约等并逃避惩罚的不良动机,制度的功用就是尽可能抑制和防止任何对他人、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从实践来看,现行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经济人属性可能出现的“恶行”,以及对他人和社会利益侵犯的严重性。就反腐败而言,这些年反腐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腐败现象仍相当严重,从制度上找原因,就是制度漏洞较多,制度缺少必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腐败案件的惩处失之过宽,犯罪成本太低。现在查处的案件80%来自群众的举报,腐败案件发生率高于查处率,许多腐败分子仍抱有侥幸心理,也有的准备坐几年牢再出来享一辈子福的,就能说明问题。三是偏重于道德规劝,轻视制度强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人们都不是完全自律的圣徒,一方面要让经济人利己行为有充分的自由度和自主性,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严格的制度约束,处理好“经济人”自利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内在关系。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的“法治”意识比较淡化,“人治”观念又比较顽固。重要表现就是道德引导甚于制度规范,抑恶扬善总是停留在希望和倡导上,常见的就是这样那样的报告会、表彰会等,过于强调现身示范、舆论宣传。其实,存在决定意识,一个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的产物。诚然,道德作为一种世界观、价值观,对于制度设计和安排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但是制度一旦形成,对人的行为就是决定性的。如果人的行为失范,或损害了别人、社会的利益,首先应该从制度上找原因,而不能一味责难人的道德良心问题。否则,就是本末倒置或舍本求末的做法。对“经济人”行为的约束,主要不是靠劝导,而是靠制度铁律。用西方经济学的话来说,如果仅靠自律而不尊重他律(即制度限制和约束),经济活动的主体就会不择手段地进行任何一种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边际利益大于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活动,这种成本与收益的利己比较,势必产生欺诈、逃避义务、偷窃抢劫和暗杀到处泛滥,必然导致人们生活在肮脏、野蛮的丛林法则中。
在西方经济学中,“制度”被赋予一种非常广泛的含义。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是“使其财产最大化而作出的契约安排”(注:道格拉斯·诺思:《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载《经济译文》1994年第2期。)。我们理解,制度是一种行为约束,它包含着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反映。具体包括:体制制度的规章、程序、裁决等。制度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各约束因素构成的系统工程,内容十分复杂而广泛。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时代,由“经济人”产生的制度安排,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既尊重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又遵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义务。任何个人都不能把个人利益的追求建立在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这是“经济人”的行为边界,超越边界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二、坚持平等性、自主性、互利性原则。平等性: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是社会平等的一分子,这里不存在等级差异,互相没有隶属、没有任何特权,竞争面前人人平等;自主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有依法选择和安排行为方式的权利,有独立的人格,不允许任何超经济强制;互利性:市场交易双方为着各自的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易,仅仅一方得利的现象是不可能长久的,侵犯和损害别人的利益更不允许。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原则。制度是针对所有人的,在统一的制度面前,没有人能超越制度的权威,摆脱制度的约束。不管是一般劳动者,还是制度制定者、制度执行者,都是制度制约的对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制度本质上是对强者的约束,是对弱者的保护。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拥有的权力也有大有小,但权力和义务是对称的。你拥有的权力越大,义务也就越多,不受约束的权力绝对会导致对他人、对社会利益的伤害,导致绝对的腐败。
依据上述原则,我们就可以检验现行体制下的具体制度是否既充分保障“经济人”利己的权利,又有效规范和约束了他们的行为。要是有的行为尽管体现了一定的权力和利益,但缺少对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监督规范,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某种危险和威胁。比如在所有制问题上,人们的财产权利有无保证,人们运用财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别人和社会的利益?在分配问题上,有无权力参与分配,以权谋私的情形?在交易过程中,是否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欺行霸市?在消费过程中,是用自己的收入进行消费,还是花公家的钱大吃大喝?等等。如果违背了原则,使制度不够完备,就要对制度进行改革,重新作制度设计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