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死刑从轻分析_法律论文

台湾地区的死刑变易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死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7.5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2-0038-10

2010年初春,台湾地区《时报周刊》一篇关于死刑存废的报道,引发政治风暴,导致拒签44名死囚执行令的“法务部长”王清峰去职。① 面对支持死刑的汹涌民意,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签下台湾地区五年来的首份死刑令,4名死囚被枪决。这种“突袭式”死刑执行引起各界争议。[1]本文拟对台湾地区的死刑变易及论争进行分析,以期对大陆死刑制度的变革有所裨益。

一、台湾地区死刑的变易

(一)死刑罪名的变易

台湾地区早期“刑法”异常严苛,单“陆海空军刑法”中唯一死刑罪名就达44个。“国民政府”迁台初期,台湾地区笼罩在白色恐怖下,经“立法院”制定的“刑法”被搁置不用,却以“戡乱”为由,对一般民众犯罪也适用“惩治盗匪条例”处以重刑,许多社会精英被杀害。[2]

上世纪后半期,台湾地区“刑法”的修改顺应世界潮流,[3]刑罚开始向轻缓化演变。新千年以来,“惩治盗匪条例”被废除,腐败犯罪和未满18岁人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罪的死刑配置被先后取消。最为重大的变革是2006年底对于唯一死刑的全面废除,这使台湾地区“刑法”更符合现代刑法思潮,并兼顾人权保障,对于推动全面废除死刑,具有里程碑意义。[4]

目前,台湾地区相对死刑尚有49项,罪名如下:

1.普通“刑法”部分:(1)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有:首谋暴动内乱罪;通谋开战端罪;通谋丧失领域罪;直接抗敌民国罪;加重助敌罪;加重劫持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罪;妨害性自主而杀人结合罪;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强盗而杀人结合罪;海盗而杀人结合罪;掳人勒赎而杀人结合罪。(2)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加重海盗(致人死亡)罪;海盗而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致人重伤结合罪;加重掳人勒赎(致人死亡)罪;掳人勒赎而强制性交、致人重伤结合罪。(3)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公务员委弃守地罪;加重劫持交通工具(致人重伤)罪;危害损毁交通工具罪;妨害性自主而杀人结合罪;普通杀人罪;普通强盗罪;强盗而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致人重伤结合罪;加重海盗(致人重伤)罪;加重掳人勒赎(致人重伤)罪。(4)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劫持交通工具罪;海盗罪、准备海盗罪。

2.特别“刑法”部分:(1)陆海空军刑法之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意图利敌罪;投敌罪;违反职役职责罪;违反部属职责罪;劫持军用舰艇、航空器罪;制造贩卖军用武器罪。(2)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之伪造、变造币券使用罪。(3)妨害兵役惩治条例之结伙持械阻挠兵役罪;公然聚众持械反抗兵役推行罪。(4)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强暴胁迫使人施用毒品罪;公务员假借职务犯上述两罪者。(5)惩治走私条例之走私加重罪。(6)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之加重残害人群罪。(7)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之加重强暴性交易罪。(8)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非法制造贩卖枪炮罪;制造枪炮意图犯罪罪。(9)民用航空法之强暴胁迫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危害飞航安全罪;加重制造非合格航空器罪。

(二)死刑程序的变易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原属职权主义,1967年修改时有意采纳当事人主义,却并不彻底,“实系披当事人外衣之职权主义,即仅具当事人主义之外形,而欠缺其内在之实际。”② 长期以来,警察重自白而轻“物证”。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极度缺乏法医人才。在死刑案件中,子弹、指纹、法化学、法病理、法医血液等法医鉴定证据极少呈堂。[5]实践中刑求逼供之事时有所闻,法院在审理重大刑案时,常受政策及舆论影响,甚至为杀鸡儆猴而速审速决。[6]尤其“军事审判法”,更是黑箱作业,制造了一些冤杀案件。③ 有学者批评台湾地区的死刑制度至少有五大问题:警察办案能力不足、过分重视自白、唯一死刑、缺乏辩护资源、秘密执行死刑。[5]233并得出结论:作为死刑案件来讲,“很遗憾地,台湾地区的制度、程序并不及格。”[5]243

2003年,台湾地区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强化,传闻证据被禁止,被告人讯问制度被弱化,职权调查证据制度退化,被告人的缄默权得到承认,对证人的询问改采当事人主导的交互诘问制度。尤其“交互诘问制度,则系基于公平裁判之理念,赋予被告对证人之‘质问权’,仍是基本人权保障之一环。”②

实践中,逼供大为减少,本着“明案速判、疑案慎断”原则,对于被告不争执的非重罪案件,运用协商制度快速终结,使法官有足够时间及精神致力于重大繁杂案件的审理。[7]死刑案件变得极为谨慎,“其所经过时间平均约33个月,为一般案件8、9个月之3、4倍,显示对于该类案件侦审执行过程之审慎,以求毋枉毋纵。”[5]65有学者甚至认为,“惟依目前司法程序之慎重,侦查严明,审判周详,尤其对于死刑案件,终审法院每每不厌求详,欲求其生而不可得,始欲判处死刑。且死刑之执行非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之核准不得为之,是以判决确定后仍留有改正之余地。既须经审核,则应改正者当改正之,断无法官错误于前审核者复错误于后之可能。”[7]267此评价虽不无言过其实成分,但基本反映了台湾地区死刑程序的进步。

死刑案件经过三审定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0条之规定,“检察官应速将该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又根据第461条之规定,“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于令到三日内执行之。但执行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内电请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再加审核。”死刑执行需经“法务部”令准之目的,“系在于对生命权之尊重,使此一经执行即无回复或救济之极刑,得经由最严谨、慎重之机制施行。”[8]

但是,“法务部长”批准死刑的标准是什么?“难道批准死刑执行与否仅系于法务部长的‘一念之间’乎?”[8]27也确曾发生过草率快速的案例。④ 最终,“法务部”制订了“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要求“法务部”于收受“最高法院检察署”陈报之死刑案件时,应注意审核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诉讼法”第465条之事由。并重申“法务部”令准死刑案件之执行后,应即函送“最高法院检察署”转送相关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指派执行检察官于三日内依法执行死刑。但执行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内电请“法务部”再加审核。如“法务部”重审后仍认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执行检察官应即依法执行死刑。[8]29-30

逐步废死政策确立后,几任“法务部长”均持有废死理想,常常以审核有无再审理由和非常上诉理由为由,一再暂停死刑执行。2005年1月,“法务部”又将释宪列入暂停执行死刑的事由。[9]到2010年年初,因拖延而未执行的死囚多达44名。4月30日被批准执行的4名死囚,只是其中因释宪声请不合法而被大法官会议驳回者,其他提出释宪声请的40名死囚何时执行,“法务部”表示“将视大法官后续审理情况,再妥适依法处理。”[10]

(三)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

近十多年来,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上不任意宣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气氛得以营造,刑罚的暴虐之气得以减少。[7]589下表是台湾地区近十四年来各罪执行死刑的人数分布。表中的数目不包括经军事审判处决的人数。最近台湾地区军方透露,已有多年没有军人被判处死刑,最近十多年来仅在1999年和2001年分别枪决两人与一人,目前军事监狱内没有死刑犯待执行。[11]

表1反映,台湾地区近年来执行死刑人数呈下降趋势,原因有:(1)学者之提倡。随着大学从国外返台者日增,他们大力倡导死刑违宪,背离人道主义,并质疑其威吓功能。这对在校法律系学生产生影响,并对他们日后作为司法官判案产生影响。(2)舆论之力量。近年来,台湾地区媒体如雨后春笋,死刑重案常常受媒体关注,加之死刑案件进程往往旷日持久,致案发时舆论常常倾向于被害人,但等到案件进入三审程序后,舆论已经对被害人淡忘,而倾向于站在被告人立场报道,对执行死刑形成舆论压力。(3)司法行政首长之观念。台湾地区近几届“法务部长”均赞成废除死刑,他们对死刑判决确定之案件往往斟酌再三,要求执行检察官必须在报请执行前仔细调阅卷宗。(4)执法者之心态。司法官员受各大学之最著名教授“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情怀影响,具有悲天悯人胸怀,判死刑之案件自然逐年减少。[3]189-190

(四)死刑政策的变易

1990年,台湾地区“法务部副部长”表示:台湾地区打算废除死刑,“只是要等到社会条件和民意赞成这样一个动议。”[12]2001年5月,民进党时任“法务部长”陈定南公开宣誓,要在三年内完成废死。但到他下台都没能如愿,在他担任部长期间还批准了三十余名死囚的执行令。⑥ 2008年5月,国民党重新执政,继续推行民进党废除死刑的政策。“法务部长”王清峰在任内成立“逐步废除死刑研究推动小组”,积极推动死刑逐步废除。

2010年4月,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提出台湾地区“死刑政策现状及未来规划”专案报告。他表示,“死刑的废除有赖社会法治观念的发展及多数民众的共识与支持。台湾地区现今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因此现仍不宜废除死刑。法务部将延续逐步废除死刑之既定政策方向,希望以逐步减少使用死刑的方式,配合死刑替代方案之提出及相关配套措施之规划与落实,凝聚民意废除死刑之共识,达成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而‘法务部’对于死刑之废除并无时间表。”⑦

二、台湾地区关于死刑变革的若干论争

(一)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为了说明废除死刑的正当性,主张废除死刑者举出了死刑并无吓阻犯罪的功能的理由。王清峰指出,“戒严”时期,结伙抢劫,依据旧“陆海空军刑法”规定,不分首从,均为唯一死刑,抢劫案仍不时发生。这四年虽未执行死刑,但检察官起诉涉及杀害生命之案件,反有逐年递减趋势,2006年753人,2009年512人。[13]但死刑支持者举出了相反的证据,据台湾“内政部警政署”统计,2009年度台湾地区杀人犯的人数,较前年度增加了110人,成长比率高达8%,而2010年1至2月,杀人犯和2009年同期相比,则从231人增加到288人,比率增加了24.68%!不只如此,2010年2月的杀人案件数达到85件,是近三年来的新高。[14]

鉴于近来台湾地区社会探讨死刑存废已趋不理性,国民党“立委”谢国樑表示将在“立法院”提出废除死刑公民投票案,希望透过公投决定死刑存废。民进党团倾向赞同,但“府院”与国民党团态度保留,废死联盟与被害人家属也多反对,质疑“吃饱没事干”。[15]历经王清峰下台风波的“法务部”在废死问题上态度中立,“部长”曾勇夫表示不反对公投。[16]

表2反映,目前认为废除死刑可能对社会治安带来不利影响的民众,以及认为死刑有吓阻重大犯罪功能的民众均超过八成,仅有略超一成的民众赞成废除死刑,却有高达八成四的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但如果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代替死刑,则不赞成废除死刑者下降到六成以下。有学者指出,“废除死刑不应是个是非题,而是复杂的人生选择题。”[17]

(二)“法务部长”有无拒签死刑执行令的权力

废死联盟强调,拒签死刑执行令并不违法。[18]有律师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务部长’须于几日内签署死刑执行令,……以求执行死刑的慎重。……‘法务部长’确实有审核司法判决正确性的合法权限,……不认为‘法务部长’只是执行死刑的橡皮图章,而是为求慎重、避免滥杀,授予了‘法务部长’实质审酌的职权。”“总之,今日‘法务部长’暂缓签署死刑执行令,仍在‘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并属于政务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政治责任表现。”[19]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除非有法定理由,“法务部长”无权拒签死刑执行令。因为“现在的法律并未废除死刑,‘法务部’废除死刑的政策不能超越法律,‘法务部’在法律未修改前就以政策不执行死刑,是‘部长’带头违法。”[20]有批评者认为王清峰是“以签署之权利,否定法律规定之执行,这是行政独裁,如同三审程序之上的第四审法官,其权利凌驾‘总统’及‘司法院’之上,”[21]还有人指出王清峰所谓以“审慎审查”而“暂缓”停止执行死刑,其背后隐藏着“技术性搁置”的秘密。是“欺瞒”被害人家属。[22]

最终,官方的表态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行政院长”吴敦义和“总统”马英九均表示,“法务部长”在法律上并无权力无限期地停止所有死刑案的执行。吴敦义说,只要是经过判决定谳,法律程序已用尽的案件,“法务部长”必须批准执行死刑。[23]针对王清峰强调“要我杀人,真的办不到”的辩说,吴敦义指出,对于三审定谳、经过非常上诉之后仍然维持判决的死刑犯,“法务部”从执行到核准者“都不是杀人”,只是依法维护社会公义与法治尊严的工作。[24]

(三)死刑犯是否可以无限制地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

钟德树是台湾地区司法史上唯一经“法务部长”(前部长施茂林)签署死刑令,却没有执行的死刑犯。钟于2001年因金钱纠纷,纵火致3人死亡,19人受伤。[25]他曾四次声请释宪。那么,死刑犯能否以反复声请再审或者非常上诉,或者反复声请释宪而逃避死刑执行?

有人指出:“‘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本意很好,但要避免过度的操作,形成技术上的干扰。因为再审、非常上诉和释宪声请都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永无休止地声请,如果不做严谨审核,技术上可让死刑犯永远不必执行,仍可达到不执行的目的。”[26]“高检署”执行科检察官钱汉良表示,死刑犯一再提释宪,似在“以拖待变”。他建议,应正视次数问题,在兼顾人权的考量下,死刑犯声请释宪以一次为限。[27]当前,“法务部”为避免死刑犯借由不断声请释宪逃避执行,正拟修订“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明定除非有新事实发生,否则只有一次以释宪暂缓执行的机会。[28]

(四)第三审程序是否实行强制辩护、辩论原则、一致决

在台湾地区,强制辩护不适用于第三审。废死联盟认为,这违反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被告全程应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的规定。[29]法界人士指出,此一制度的缺漏,较易形成共识,成为释宪案的关键变数。如果“大法官”在释宪中认为死刑不违宪,但被告应强制辩护,三审未委托律师的死刑犯将有暂缓执行的理由。[30]为此,“法务部”建议修正“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最重本刑为死刑的案件,不论第二审是否判决死刑,第三审都应强制辩护,以保障报告人人权。[16]

目前,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实践中对于死刑判决采言辞辩论与共识决(一致决)。[31]但“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对于“死刑犯三审时应派给律师强制辩护”、“死刑定谳判决须五个法官一致同意”两议题有共识,但对于“须召开辩论庭”有保留。“最高法院”法官表示,目前虽未规定要五个法官一致同意才能判决死刑,但实务运作上几乎都是“一致决”,只要有人有疑虑,就发回重审。至于对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公开言辞辩论,“最高法院”态度保留。法官认为,三审是“法律审”,没有一律开庭辩论的实益,又何必开庭。[32]目前,“法务部”已经建议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日后死刑判决应经法官全体一致决。[16]

(五)死刑定谳者是否有权获得赦免

台湾地区虽有“赦免法”,却缺乏明文程序规定。有人提出,在死刑犯请求赦免,赦免与否尚未确定前,应停止执行死刑。[6]147另有律师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增订:“法务部”设“死刑执行审查委员会”,纳入人权团体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于收受执行检察官所送交死刑案卷后一个月内,听取死刑犯本人、或其最近亲属、或委任代表人之最后陈述,并审阅卷证,如发现有特堪悯恕之情形者,可决议建请“总统”依法予以减刑或特赦。[33]还有学者建议引进大陆死缓制度,“对受死刑之谕知者,得于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数年执行。缓期执行期间,如有俊悔实证者,于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6]152但是,多数民众却对停止死刑执行持反对意见。有传言说:“‘马政府’要乘明年‘建国’百年之时,特赦这些定谳的死刑犯”。听到这些消息,民众自然会联想,原来王清峰和马英九已串通好,王筹设“推动废死刑小组”,准备在明年废除死刑,让马博得一个人权总统的美名。[34]这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感。

三、台湾地区为实现逐步废除死刑目标采取的应变措施

(一)影响台湾地区死刑变易的因素

1.国际社会的压力。台湾地区在陈水扁主政期间,曾因国际人权组织压力,要求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在最后两年任期不得再签核死刑执行令。施“不敢拿自己的乌纱帽来当赌注,对外又不能说是受到上级政治指示”,就“要求原本由检察司检察官审核,改交由资深的参事来审核,只要找得出理由就提起非常上诉,只要声请释宪就可以不执行,就这样‘以拖待变’,”到2008年政党再次轮替前,留下28名待决的死刑定谳者。⑥

2010年3月,国际大赦组织致函马英九,呼吁停止执行死刑。⑨ 4月,欧盟对台是否废除死刑的立场相当强烈,甚至以不给台湾地区免签证来要挟。[35]在台湾地区对4名死囚执行死刑后,欧盟“强烈要求台湾地区当局停止执行死刑”,“继续朝废死的最终目标制订政策”。[36]

2.废死民间团体的呼吁。在台湾岛内,一些人权组织与境外国际组织遥相呼应,敦促当局废除死刑。2008年11月,在德国在台协会和“法务部”的协助下,台湾地区废除死刑推动联盟举办了“死刑存废的新思维”研讨会,得出如下八点建议:(1)台湾地区应该维持停止死刑之执行;(2)停止死刑执行同时,更应该要加强替代死刑配套措施的研究及调查;(3)进一步限缩可被判处死刑的罪名;(4)在还未全面废除死刑前,要求检察官不求处死刑、法官不判死刑;(5)安全管束监狱制度应可作为替代死刑的措施之一;(6)了解被害人的需求,并且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的权利;(7)对于死刑合宪性,应该再一次提出释宪声请;(8)向社会大众说明,从再犯率或者治安的相关数据可以证明死刑并不是一个维持治安有用的制度。[37]

王清峰请辞下台后,台湾地区“废死联盟”呼吁“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及朝野两党不要以选举作为考量、短线思考死刑,要以人权价值作为起点,审慎思考台湾下一步如何前进。[38]今年4月30日4名死刑犯被执行后,以“废死联盟”、“民间司改会”为代表的反死刑组织批评台湾当局执行死刑草率,还有部分人权团体到“法务部”抗议。[1]

3.民意。对于台湾地区官方最大的压力,是来自广大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压力。根据台湾地区“法务部”1993年9月间的调查显示,71.7%的民众赞成死刑,社会精英赞成者高达78.63%,而司法官赞成者更高达88.03%。[7]270难怪王清峰感叹说:“没想到推动这个事情(指废除死刑及暂停执行死刑)这么难,阻力这么大。”[39]

4.被害人家属的抗争。被害人家属虽人数不多,但却是反对废除死刑的中坚。其中,以因爱女白晓燕被歹徒绑架杀害的艺人白冰冰最为著名,被媒体称为“强势被害人”。2010年3月11日,白冰冰痛批“法务部长”王清峰拟废除死刑是把慈悲给错了人,在受害者家属伤口上抹盐。[40]她公开宣告:如果司法不能给被害人正义,她就要组一个“复仇公司”,为被害人讨回公道。⑩ 她还成立白晓燕文教基金会,致力于反对废除死刑。许多被害人家属也希望“白冰冰”能替正义发声。(11) 另有23年前被绑架撕票的被害人陆正的父亲陆晋德(12) 和8年前被杀害的何佳燕的父母[41]均强烈要求对死刑定谳者执行死刑。2010年3月27日,超过1500名网友挺进“总统府”前,响应“聆听受害者的故事”活动,为受害者默哀,表达反对废除死刑的立场。[42]

(二)台湾地区为推行逐步废除死刑政策采取的配套措施

死刑废除在台湾地区至今如何拿捏加害人与被害人两方面的人权,已成司法单位必须面临的严肃课题。[6]1452010年4月7日,马英九表示,台湾地区对于废除死刑仍有争议,政府的做法是透过务实政策,逐渐减少死刑判决。[31]近来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怀被害人家属。2010年年初以来,台湾地区已经见证了被害人家属左右死刑议题的威力,所以,“政府要废除死刑前,应先了解被害人之需要,可能更需要的是社会福利的协助,因此,政府宜建构一套基于社会安全体系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以确实了解并满足被害人或其遗属的需要。”[6]56多年来,台湾地区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尚算积极。

1998年台湾地区公布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几经修正,最新版本于2009年8月1日施行。其第4条规定,“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受重伤者及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得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支付”,并对所需经费来源予以明列,设立“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第5条规定“补偿金应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请人之申请分期支付。”第9条对补偿项目及其最高金额做了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第21条第1项规定:“……申请人因犯罪行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为支付暂时补偿金之决定。”第26条规定:“受领犯罪被害补偿金及暂时补偿金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此外,该法还成立了补偿审议委员会和补偿复审委员会,掌理补偿决定及其他有关业务。2010年3月,“法务部”又计划扩大对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受刑人在监狱工作的收入,提拔部分作为被害人的基金,目前有三亿余元可使用。[43]

2.研拟死刑替代刑罚。在过去,台湾地区的无期徒刑最多为20年。[5]241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将无期徒刑假释之门槛提高到执行25年,始得同意假释,并将现行假释后满15年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执行论之期间,提高为20年,以期待废除死刑政策完成前,能以无期徒刑替代死刑之选科,实质取代死刑判决,以作为渐进废除死刑之配套措施。[6]73

然而,是否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是一个有争议的议案。已故林山田教授坚持废除死刑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永不假释的终身监禁”。[44]但在一次公听会上,学者专家都反对终身监禁,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人道上的理由,终身监禁比死刑还不人道。张甘妹教授八年前就指出:“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是残忍的刑罚,比死刑还不人道。”第二,宪法上的理由,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有违宪疑虑。第三,监狱管理会出问题,没有假释诱因,死刑犯根本就天不怕地不怕,无法去管教。⑥

3.争取民众支持。有学者建议“法务部”“宜以结合政府各相关机关及民间资源,多元、多样、多管道方式,适时对民众宣导政府逐步推动废除死刑政策及各阶段之各项配套措施,并督导所属各地检署积极结合在地资源多管道行销推广等方式,逐步降低民众疑虑,进而凝聚共识,获得支持。”[6]1842010年,“法务部”于4月21日、22日、26日、27日分别在台北、高雄、台中、花莲举办四场死刑政策公听会,广听民意,提供意见交流平台。⑦

4.继续研拟削减死刑罪名。近来,台湾地区“法务部”参照有关国际公约逐一检视“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以期对并非达到“蓄意致死或蓄意造成极端悲惨严重之后果”门槛者,大刀阔斧删减,跨出朝向废除死刑的第一步。[6]142依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非犯情节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法务部”认为,剥夺生命法益之犯罪,一般属于“犯罪情节重大之罪”。而公务员利用权力强迫他人栽种或贩卖罂粟罪、制造、贩卖、运输第一级毒品罪等,皆未造成生命法益的剥夺或侵害,属于“非”犯罪情节重大之犯罪。为此,建议检讨修正这些条文是否仍有保留死刑之必要。另外,其他保有死刑规定之法律因非“法务部”本管法规,应由主管部会检讨是否属于“情节重大”而须保有死刑之犯罪。

台湾地区今后废除死刑之路如何,取决于影响死刑变易的各种因素力量的消长,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民意,因为违逆民意将预示着选票的流失,这是执政的国民党不得不认真考虑的。有民意调查显示,主张废除死刑的阵营不可能在12月重要的五都选举中赢得许多选票,马“政府”虽然在两岸关系、处理经济问题和反贪污的议题上取得一些成就,还是得全力设法提振低迷的民意支持。[23]因此,自然不敢逆民意而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走很快。

四、结语

多少年来,每每谈及法制改革,国内学界总将目光移向欧美,其实,台湾地区的经验及教训更值得大陆关注。正如台湾地区新党前主席谢启大所说:“台湾(地区)是上天赐予中国的实验宝岛。在台湾地区实验成功的经验,大陆可以直接汲取、适用;在台湾(地区)实验失败的教训,大陆必须避免重蹈覆辙。”[2]393在大陆限制和废除死刑之路上,台湾地区的经验与教训不可忽视。

[收稿日期]2011-02-23

注释:

①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第19页。

② 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编:《刑事诉讼新制周年专刊》,第3页。

③ 2010年5月,台湾地区“监察院”历经7年调查,认定14年前涉嫌奸杀谢姓女童并已被枪决的江国庆恐有重大冤情。当年军方在调查此案时,对江进行连续37小时讯问,包括关禁闭、疲劳讯问和诱导讯问等违法手段。法院根据其自白判定死刑。而遇害女童身上采得的阴毛囊DNA鉴定与江国庆不符,此物证却未提上法庭。参见《军方冤杀士兵震惊台湾》,《环球时报》2010年5月14日。

④ 在驻清枝与菲律宾国民:Burgos一案中,时任“法务部长”城仲模,不仅只花了三天或一天之时间,即核定该二人死刑执行,且“法务部超乎快速的执行死刑”,亦让死刑犯之家属及辩护人“几无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之可能性。”参见前引[8],吴志光主编书,第28-29页。

⑤ 参见参考文献[6],吴美娥硕士论文,第109页。2008年和2009年两项为本文作者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⑥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2-3/18,第23页。

⑦ 参见台湾“法务部”《法务通讯》第2488期,2010年4月15日,第1版。

⑧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3/25,第25页。

⑨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2-3/18,第12页。

⑩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3/25,第22页。

(11) 参见《时报周刊》2010/3/19-3/25,第20页。

(12) 参见台湾地区“法务部”编:《人权大步走》,第139-140页。

标签:;  ;  

台湾死刑从轻分析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