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可再生能源指标体系的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探讨_可再生能源论文

基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配额论文,沿海地区论文,可再生能源论文,结构优化论文,能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037(2003)04-0402-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若按人均GDP美元值(PPP,购买力平价指数)计算,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浙江等许多沿海省市已步入了中等收入地区行列[1]。进入21世纪,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对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整体竞争能力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消费大量增加,产生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2000年,东部11省市土地面积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3.6%,人口占全国的38.8%,CDP占全国的63.2%,而同期工业废气排放量69375×,占全国的50.2%;工业排放量683×,占全国的42.3%。单位土地面积和每人承受的工业废气污染量远远高于全国其它地区,能源消费是造成并加剧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压力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

国外城市化与工业化历程表明,在工业化初、中期阶段,经济高速增长必然带来能源消费量的大规模增加,进而导致污染物排放的相应递增。缓解这一矛盾的途径主要有3种:通过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降低终端单位产品(或产值)的能耗;通过洁净能源的开发与替换,改善能源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一次能源向二次能源的转换效率,通过增加能源利用的有效性,减少能源开发规模。由于能源结构优化,尤其是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宗旨的能源发展战略,往往因经济效益不显著而难以实施。只有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广泛认同之后,环境友好型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才逐步成为政府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推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其中,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是诸多举措中比较有效的政策之一。美国、英国、德国、荷兰、丹麦等国都颁布并实施了在操作层面上各具特色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这为我国引入RPS提供了借鉴意义。

1 东部沿海地区能源供需特点与区际能源平衡问题

1.1 东部沿海地区能源供需特点

1.1.1 能源利用结构依然落后

尽管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地区,但能源结构也同样是以煤为主,可再生能源比重偏低。1999年,东部沿海地区煤炭生产量和消费量分别占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60.3%和69.0%(表1),而水电在其中的比重微不足道。如果将东部沿海地区同美、日、英三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水平相比,东部沿海地区能源消费中化石类能源消费比重高出1.5~5.4个百分点,而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低1.6~5.3个百分点。在化石类能源中,煤炭消费比重高出40~45个百分点,油气消费比重低35~40个百分点[2]。这种能源结构既不利于能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更大的压力。我国总能源消耗排放的占到全球排放量的14%,其中东部地区占5.9个百分点。东部地区能源结构优化没有能够同经济高速增长同步进行,落后的能源结构与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形成极大的反差。优化能源结构、为我国减排温室气体做出更大的贡献,应当成为东部率先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表1 1999年全国与东部沿海地区的能源结构对比

Table 1

Comparison of energy structure between the whole country and the Eastern Coastal Areas in 1999

全国

东部沿海地区

东部/全国

能源生产量()  103216 (=100)

28121 (=100)

0.27

其中:原煤

74533 (72.2)

16967 (60.3)

0.23

原油

22916 (22.2)

9710 (34.5)

0.42

天然气  

  3351

(3.2)    958

(3.4)

0.28

水电

2416  (2.3)

485.4  (1.7)

0.20

能源消费量()124033 (=100)

62256 (=100)

0.50

其中:原煤 

 88481 (71.3)

42974 (69.0)

0.48

原油

30188 (24.3)

16937 (27.2)

0.56

天然气

2863 (2.3)    636.4

(1.0)

0.22

水电

2501 (2.0)    1709  (2.7)

0.68

注: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1996-1999》计算而得,括号内为百分数。

1.1.2 能源利用效率相对较高

通过1990~2000年全国与东部沿海地区GDP、能源生产、能源消费的比较,可以看出,1990~1996年(1997~1999年3年我国的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出现负增长,统计时被剔除),全国能源生产弹性系数平均为0.40,消费弹性系数为0.48,而同期东部沿海地区分别为0.20和0.19。1990年,我国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为5.58tce,2000年下降到2.63tce,下降幅度为53%。而同期东部沿海地区分别是3.29tce和1.32tce,下降幅度达到60%。东部沿海地区单位能源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经济效益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能源利用率相对较高。

图1 全国与东部沿海地区总体情况对比Fig.1 Comparison between the whole country and the Eastern Coastal Areas in GDP.energy production energy and consumption

1.1.3 后备能源储存严重不足

1990~2000年,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生产能力增长了0.12倍,而能源消费能力增长了0.56倍;1990年,东部沿海地区能源供需差额9686×,2000年则达到了2.86×,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年均增长率达11.2%。随着经济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能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东部沿海地区煤炭保有储量548.9×,石油剩余可开采量6.65×,天然气剩余可开采量223.6×,分别仅占全国总量的5.48%、32.08%和4.48%[3]。就地能源供给严重不足,对区外,包括国外和我国中西部地区能源供给的依赖将是长期的,特别是从能源资源富集的中西部地区大量调入能源,仍将是我国区际能源平衡格局的基本特点。

1.2 我国区际能源平衡的基本格局

我国能源区际调配的规模一直很大,主要的能源流向是“自西向东”、“自北向南”,这与我国能源资源空间赋存特点是一致的。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最大的能源调入区,1999年东部11省市区共调入3.38×,能源自给率仅为44.4%。目前能源区际交流主要形式,一是通过铁路、航运大规模地运煤;二是通过电网输电。全国铁路运力的42%、公路和航运货运量的22%和25%以上被运煤所占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中煤炭占30%左右。受交通运力和环境保护压力的制约,电网输电正在成为我国向东部运能的主要形式,并将在2010年前后形成北、中、南3个跨区域输电大通道[4]。

我国东、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能源保障程度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域差异性。西部地区能源富集,我国水能资源蕴藏量中的70%以上集中分布在西南地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资源则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地区,远景资源储量均占全国2/3以上的比重。而东部沿海地区能源匮乏,能源生产和消费矛盾突出。除山东、辽宁两省外,其余9省市都是能源自给率很低的省份。其中,上海市一次能源全部依赖外省,浙江省90%以上的能源须从外省输入,而广东省人均一次能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值的5%。这种能源分布与消费特点构成了我国能源输送的总体格局将在很长时期内是“西电东输”、“西气东送”、“北煤南运”等。

我国目前存在的能源区际调配和未来形成的能源输送战略格局为西部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西部12省市区集中了我国80%以上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注:可再生能源在我国通常指除常规和大型水力发电之外的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小水电(装机容量小于2.5×)、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等能源资源。本文为了研究的需要将可再生能源分为两个层次,即广义的可再生能源包含大中型水电,狭义的可再生能源与我国通常使用的定义一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实施将促进西部可再生能源资源率先开发。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首先会选择到资源条件好的西部地区率先开发,其他地区可以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形式完成配额目标,这样既有利于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又有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和区际间利益与责任的共享与共担,真正贯彻“谁污染,谁付费”原则,逐步形成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配额制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源和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对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能源供给的多样性和安全性和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是指在地区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需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与配额制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差异。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规定,目的是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在不同地区均衡、健康地发展。由此可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从“区域”的角度解决能源结构性问题。其内涵包括:其一,以“能源资源在区域分布是有差异的”为基础;其二,从合理开发利用的角度看,能源消费的特点与能源资源、能源生产的特点在区域分布上吻合得并不理想;其三,可以通过电网的形式进行区域间能源的调配,提高能源在大区域范围内的综合利用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四,这种方案,使得各地区在全国能源结构优化过程中承担同样的责任。

2.1 国外经验的借鉴

1970年以来,由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全球环境压力的增加,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快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步伐。国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过程中有以下经验可供借鉴[5、6]。①明确目标。欧盟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制定了“欧共体战略和执行计划白皮书”,提出到2010年在欧盟内部总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12%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具体包括百万光伏电池系统、1000×大规模风电场、1000×生物质发电装机、兴建100个可再生能源示范社区。丹麦政府从国家、电力公司和消费者3个方面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求到2003年底,国家绿色电力的份额增加到20%,电力公司有义务以固定的价格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购电,所有消费者必须确保电力消费中有20%以上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②立法保障。在美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很久以来就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和保护,相继出台了“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能源政策法”等。英国颁布了非化石燃料公约,规定英国的地方电力公司有责任保证其所供应的电力中有一部分来自非化石燃料资源,可再生能源电厂通过招标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对其电价差额通过电费加价补贴给该公司。③经济激励。一是各种形式的补贴、价格优惠、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如英国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通过竞争确定上网电价,与平均电价的差额由用户承担,目前英国、爱尔兰、法国等实行此法。荷兰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只征收6%的增值税,而正常税率为17.5%。二是研究开发政策,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可再生能源研发费用为3.2×美元,并对相关产品和设备实施政府采购。印度政府从1992年开始对风力发电设备实行100%的加速折旧政策,对进口风机关键部件者可免征进口关税等。④加强宣传。各国把强化决策者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和在公民中普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荷兰政府推行的“绿色基金”、“绿色价格”政策,各国采取的“电费加价”政策如果没有全民高度的环境意识,实施是很困难的。

2.2 新时期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2000年全国原煤生产量和消费量分别为10.25×和8.58×t,均占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耗总量的67%。这种能源结构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我国成为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1998)报告认为,若不进一步采取措施,到2050年,我国排放量将可能比1996年增加一倍;而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减排潜力可达2.5×(C)[7]。原煤、石油等传统能源是可耗竭能源,受资源有限性和人类需求不断增加的束缚,能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年限日益萎缩。因此,从长远来看,寻找和开发利用清洁高效的可再生能源,走能源与环境和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路子,是解决我国未来能源问题的主要出路[8、9]。

200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3720×,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其中:小水电装机容量2480×(相当于2900×),太阳能384×,生物质能331×,地热能65×,风力发电35×。我国目前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为今后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提供了基础和保障。由于传统能源发电的社会成本未计入企业成本核算,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外部价值,即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无法体现,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处于市场不公平竞争中,抑制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与之配套的绿色证书系统,可以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环境和社会价值的回报[10],实现利益共享、责任分担,促进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型的区域合作机制向以市场为导向的责、权、利共同作用方向的转变,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我国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区域差异性非常显著。从可再生能源分布上看,85%以上的水力资源和大部分的太阳能资源集中在西部地区,开发西部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并通过电网调配,不仅符合我国区际能源平衡的基本要求,而且,对于加快西部落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独特的意义。西部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最丰富的地区(表2)。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既可以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换,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能源主导产业;也可以为西部利用丰富的能源发展高耗能工业、形成专业化产业集聚区创造条件。而开发利用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可以有效地促进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针对西部地广人稀、位置偏远而人居环境恶劣的特点,通过有效地解决民用能源问题,达到社会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目前,黄河中上游水电基地开发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高耗能工业走廊、西南水电开发及其有色金属一磷化工业基地的形成,以及成为带动落后县域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小水电的开发、风能和太阳能对于解决西部偏远地区的分散电力用户的需求,等等,都已经显示出独特的意义。

表2 具有最大可再生能源潜力的地区

Table 2 The maximum potential regions with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2.3 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可行性分析与方案设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贸易环境的改善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装备水平提供了有力保证,扩大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空间。金融环境的变化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条件,以风力发电为例,若还贷期由10年延长到15年,电价可减少0.055元/kW·h,增强了风力发电的竞争力。另外,市场容量的扩大还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直接的拉动作用。

2.3.1 确定配额

从研究和方案设计的角度将可再生能源分为两个层次,即包含大中型水电(称为广义的)和不包含大中型水电(称为狭义的)。我国小水电、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占整个可再生能源(狭义)发电总量的98%以上,所以该项研究只选择这3种可再生能源。配额的确定相当复杂,不同国家根据政策导向、资源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有不同的计算方式。本项研究是以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量占电力需求总量的比重作为配额,研究表明:配额电量到2010年的比例为5.1%(狭义)和18.4%(广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预测各省市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根据配额目标与实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大致相当的原则,确定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配额(图2)。

图2 2010年各省市区配额电量与实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差额比较

Fig.2 Comparison of power from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and quota in various provinces.mupicipalities and regions

对东、中、西部地区的数据作进一步归纳分析,可以看出,东部11省市是存在差额电量最大的地区,2010年差额电量按狭义与广义分别为267.8×kW·h和1881.65×kW·h;而同期西部地区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盈余最大的地区,其规模分别为245.15×kW·h和1203.26×kW·h,东、西两地区电量余缺基本相抵(表3)。可见,加强东、西部地区合作,大力发展西部地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对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优化东部乃至全国的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若不包括大中型水电,中部地区对平衡全国可再生能源余缺的作用很有限,贡献率只有9.4%,若包含大中型水电,则中部地区对能源平衡的贡献率上升为36.2%,这与我国到2010年将要形成的从北、中、南3个方向向东部地区输电的战略布局相一致。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发展狭义的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应的配额制政策的实施,对西部县域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作用更加显著。

表3 2010年东、中、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与配额电量(kW·h)平衡表

Table 3 Power balance between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and quota in Eastem,Mmiddle and Western China

不含大中型水电

包含大中型水电

地区 实际发电量 5.1%配额电量 差额 实际发电量 18.4%配额电量 差额

东部  375.43   643.23  -267.8  438.99  2320.64  -1881.65

中部  248.71   223.21

25.5 1489.37   805.35

684.02

西部  557.14

311.99  245.15 2328.85  1125.59   1203.26

全国 1181.28 

1178.43  2.85

4257.21  4251.59    5.62

2.3.2 成本预测

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和电价变化趋势是检验配额目标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因素分析,如资源条件、系统造价、技术成熟度、融资条件和各种优惠政策等,笔者认为:①由于大水电已经是许多国家能源系统中的重要支柱,小水电技术从大水电的成熟技术和完善的工程经验中获益,因而小水电的技术和商业化经营已经很成熟,它与煤电发电成本相差甚微,且可以节约大量的输电损失和费用;②风力发电是当前世界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重点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并网风力发电技术成熟度不断提高,与煤电发电成本的差距日益缩小。我国并网风力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在不同地区有不同表现,其中新疆、内蒙古是风电发电成本最低的地区,其与煤电的上网电价差额为0.36~0.38元/kW·h,广东是差额电价最小的地区,其差额电价只有0.17元/kW·h。与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并网风力发电仍有很大差距,按平均水平衡量是美国风力发电电价的2倍左右,大致与德国的状况相当(表4)。2002年我国对风力发电实行了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按照新税收政策,我国风电电价平均将降低0.05~0.06元/kW·h,新建风电厂电价水平有望降低到0.5元/kW·h以下;准许所有风电并入电网运行[7];③光伏发电在中国的规模发展尚处在研究试验阶段,目前其发电成本和上网电价高于煤电、小水电和风力发电,近期内只能用于无电山区、牧区和边远地区。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外对太阳能发电的重视,太阳能光电转换效率不断提高,发电成本大幅下降。目前,世界光伏组件的生产成本下降到11美分/kW·h,美国计划将光伏系统安装成本由2005年的11美分/kW·h降低到2010年的6美分/kW·h以下,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市场化条件逐步成熟。预计到本世纪中叶,太阳能发电将实现由边远地区和农村的补充能源向全社会的替代能源的转变。

表4 并网风力发电经济性及国际比较

Table 4 A Comarison of prices of wind power combined to the grid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中国(元/kW·h)

国外(元/kW·h)

并网风力发  煤电上

并网风力发

工业用户

电上网电价网电价

电上网电价

平均电价

新疆

0.70

0.32  美国

0.25~0.41

0.25

内蒙古 0.71

0.35

德国

0.74  0.45

辽宁

0.95

0.45

英国

0.37~0.51

0.41

广东

0.77 

 0.60

注:资料来源于参考文献[11]。

3 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途径与政策保障体系

3.1 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

东部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集中区域,其能源利用结构优化的状态直接决定着全国能源结构优化的效果。2000年,全国人均用电量为1063.83kW·h,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区有17个,其中东部沿海地区有10个。最高的上海市人均用电量(3342.02kW·h)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14倍。东部沿海地区有限的能源存量与大规模消费之间的矛盾是影响我国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因素。而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能源输入结构的改变或者替换、实现能源结构优化。即:其一,通过进口石油改变化石燃料的构成比例;其二,加大开发利用中西部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的力度(图3)。

图3 东部能源结构优化的途径与实施意义

Fig.3 Approach and significance of energy structure optimization in Eastern China

1990~2000年,我国能源对外贸易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1990年我国净出口能源4582×[7],此后逐年递减,到1997年我国成为能源净进口国,进口能源达1755×,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进口能源的流向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据预测,2005年中国能源生产量为13.2×,能源净进口量将达到1.25×~1.50×,其中石油净进口9793×~1.1×,占石油消费总量的37.2%~38.3%[12、13]。显然,过高的石油外贸依存度会危及我国的能源安全,也加快了全球范围内化石类能源枯竭的进度。因此,促进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在加强合理利用国际石油资源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发利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对优化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的作用十分明显。1999年,东部可再生能源发电(广义)占电力需求总量的6.27%,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0.75%,预计2010年,东部可再生能源发电(广义)将达到438.99×kW·h,分别占当年电力需求总量(1261.22×kW·h)和能源消费总量(9.47×)的3.48%和0.57%。若各省市区均实现配额目标,则可再生能源发电(2320.64×kW·h)占电力需求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分别上升为18.4%和3.01%。

3.2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立法与绿色证书系统(GCS)

逐步建立保障RPS政策顺利实施的法律框架和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比例。我国曾出台多项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政策、条例和法规,并将可再生能源问题写入《电力法》和《节能法》,但是这些法律和法规只注重宏观性和重要性的论述,缺乏量化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法律难以实施,政策不易执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另外,现有政策缺乏市场公平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条件不健全[3]。因此,必须在电力体制改革框架的设计和《电力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律地位。

绿色证书是构成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将市场机制与激励政策有机结合的手段。它作为一个易于确认的指标代表了某厂商生产的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为了使配额目标在资源合理利用和降低发电成本的环境中实现,RPS政策引入了绿色证书交易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绿色证书交易的市场竞争机制中,绿色证书作为代表单位绿色电量生产的环境价值凭证,其价值因不同地区和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而不同。各省电力公司既可以通过收购本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又可以通过购买其他省区完成配额后所拥有的绿色证书实现本省的配额目标。电力公司将通过比较绿色证书价值与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边际成本决定方式的取舍。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会选择最好的资源和技术进行开发,完成配额目标。如本地资源条件差,开发成本高于平均边际成本,企业会选择购买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配额目标。这样,从宏观上看资源配置就趋于优化。绿色证书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潜力有效开发和成本降低的过程。

绿色证书交易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以较低成本实现配额目标的作用。为了保证绿色证书交易活动正常而有效地进行,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证和监督机构以及绿色证书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出常规电价的差价,RPS政策采用了消费者分摊原则。即电力消费者在享受清洁电力带来的环境效益的同时,必须多付出费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10]。这种方式也体现了在大区域电网中利益与责任的共担,即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在利用西部可再生能源电力过程中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既有利于西部丰富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又有利于全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3.3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力管理体制

3.3.1 加速市场化进程

以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电力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为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供适宜的市场条件。加快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和修改有关产品和零部件的国家标准,包括产品性能、实验方法和能效标准以及系统安装、设计等国家标准;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产业化技术服务体系,实施项目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和评审制度,鼓励发展工程建设、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加大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可再生能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对从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有计划的组织培训;加强信息交流,支持建立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可再生能源信息网络,通过信息传播,引导产业发展。

3.3.2 完善经济激励与退出机制

采取必要的经济或财政措施,保证RPS计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迅速提高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与合理、具有退出机制的经济激励政策相结合。我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的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能流密度低,单位装机容量的初始投资必然大大高于常规的火力发电,因此,短期内若没有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不可能迅速发展。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它所具有的商业性特征日益明显,这时就应制定一种优惠政策的退出机制,减少扶持,最终把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完全推向市场。

3.3.3 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资金短缺是当前制约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资金缺乏又主要是由于投融资主体和渠道单一造成的。电力行业属国家垄断性行业,产业发展主要靠国家拨款,投资主体单一。中国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企业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和速度;此外,国家应鼓励外商、民间资本和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到西部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产业规模扩张和健康发展,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国家通过实行类似美国的系统效益收费的办法,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包括为小水电等提供优惠贷款的业务;建立政府、能源开发商、电能用户和电力公司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各行业主体的职能,增强投资者、生产商和技术开发人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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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再生能源指标体系的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结构优化探讨_可再生能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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